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域名抢注的认定与查处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杨曦[1](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陶洪飞[2](2020)在《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知识产权法哲学、比较法学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规范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纠纷的司法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期望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合理界定恶意注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特征,归纳其行为类型,深入挖掘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并探明我国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司法现状和症结所在,最终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的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为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界定。该部分重点界定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特征,限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并在归纳、分析以及反思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进行类型化分析,为下文论证恶意注册规制的法理基础作好理论铺垫。第二章为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法理基础。该部分是本文对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正当性和必然性的回答,分别从实证法的不同视角、商标(权)的本质与立法初衷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三个层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挖掘,得出恶意注册是“性本恶也”“背离初心”及“扭曲制度的不正当行为”的结论。第三章为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实证研究。该部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质性经验和量化数据两个角度对我国近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纠纷案例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和总结,阐述了其案件整体情况、裁判内容以及案件特点等司法现状,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法律依据、裁判观点以及“恶意”的认定规则进行了重点梳理,并且从裁判逻辑和分析方法两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恶意”评判规则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本部分还以上述实证研究结果为依据探明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症结所在,即现行制度及其实施为恶意注册者提供了“可图之利”“可乘之机”及“无恐之恃”。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制度的相关思考。该部分首先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商标权取得体制、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商标转让制度以及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及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商标制度及其实施进行重点介绍,并且得出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可以借鉴的相关启示。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前文探明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从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本理念与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希冀以此为我国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提供全面且有针对性的完善之道。
张立兴[3](2020)在《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文中指出我国作为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运行的国家,行政保护因为其效率性也会在今后长期保留,但同时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山西省在商标监管工作方面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在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查处指标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标假冒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所有人合法权利的受到了侵害。通过商标行政保护的相关概念辨析可以看出,商标权属于私权性质,但是其调整法律关系广泛。其涵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内部法律关系。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时存在分歧,造成了执法人员法律适用的不明。然后,本文再从孝义市商标行政保护的具体执法过程中看这些分歧造成的问题。在孝义市负责商标行政保护的的部门为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件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案例的分析,管中窥豹,可以反映出山西省及全国商标权行政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执法力度不足、重处罚轻宣传和调查取证困难。分析问题、找出相关原因,才能提出相应对策,从基层商标治理出发为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提供相应参考。商标行政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管理制度、执法机制以及指导机制存在欠缺。细化之下,可以发现这些原因是由于考核制度、部门定位、基层案件的监管与承办方式等因素构成。通过我国现行商标权行政行政保护相关法律分析,协调行政与司法两种保护关系,健全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机制,推进行政监管与商标服务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需要商标行政保护与民事、刑事保护分工配合、清理部门职责、完善商标维权工作机制、加大对品牌商标的扶持力度。同时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得出需要商标注册需独立于执法,实行商标行政注册与执法分离模式、推进产业贸易政策与知产保护政策相融合,政府服务仅作为市场发展的辅助,不进行过度干预。通过这些对策,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相关完善与发展路径。
王胜伟[4](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常宇豪,陈慧慧,王旺[5](2019)在《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蔓延是网络市场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类型包括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网络为平台进行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原则滥用、行政监管不力等。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立法供应不足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但其互联网专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与此同时,还应强化司法实践中一般条款的规范适用和行政主体的协同运行,以充分保障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陈长杰[6](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尤泽祥[7](2017)在《南安市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上世纪重大发明之一的互联网,不仅对全球文化、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造成了巨大影响,还有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信息传播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网络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电子商务经济,逐步成为主流商业经济模式,其在商业运作中能够有效实现各参与方在全球选择合作伙伴的效果,既有利于和贸易伙伴构建更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还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创造最大化的利润,所以逐渐发展为各国大力倡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然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常伴随着诸如商标假冒、商标许可不规范等各种侵权行为的困扰,更甚之,电子商务因其准入门槛低的特点,加剧了各种侵权行为的肆虐。由于电子商务近十年来迅猛发展,但工商行政等管理机构内部却严重缺乏兼具网络、法律以及产权保护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难以形成培养网络监管人才的有效机制,政府部门人员更新速度远比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以致影响网络监管职能的履行到位。且针对该领域的现有研究成果不足,使得有效的实践指导与理论支撑较为缺乏。此文首先选取文献分析,其次是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手法,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全面的探讨,并通过对南安市在商标权侵权保护方面的政府行为进行调查,结合国外和我国一些发达城市相关经验提出现阶段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政府行为的完善路径。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论述了在互联网环境下政府对商标权保护相关行为的重要意义和研究价值,并且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进行综合评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章介绍了和互联网平台上商标侵权的基础含义和特点,界定了地方政府保护行为的边界,分析网络环境下政府行为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关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对南安市在商标权保护中政府行为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详细介绍了其保护的基本情况、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深化宏观分析成果。第四章分别对诸如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商标权保护中的政府行为进行梳理,并同时分析了我国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在此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第五章则是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南安市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政府行为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对策分析,以期完善现有行为,实现南安市商标保护的有效化和常态化。第六章是在立足全文基础之上对南安市商标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总结和展望,也即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监管水平以及市场能力,才能以网络经济时代为背景提出切实可行的新要求。
李沙沙[8](2017)在《法治视野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得到显着改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巨大的进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就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这一制度设计,理论界有的建议“去”,有的建议“留”,见仁见智、争论不一。本文围绕“法治视野下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主题进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理论层面回答目前普遍关注的两个焦点问题: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究竟应当“去”还是“留”?笔者从法理层面、国情选择、实践操作、司法保护等多个角度切入,预判行政保护将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予以保留并不断得以健全完善,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将来的发展趋势?笔者从和司法保护的关系分析入手,认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模式将长期并存、优势互补、紧密衔接,司法将发挥终局保护作用。在这一理论分析的前提之下,对如何健全完善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和现实意义、理论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从阐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涵和外延入手,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去和留”和发展趋势问题进行研究阐释,并借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以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具体权利为例,对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经济效益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渊源、保护主体、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第四部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作了比较分析,归纳出适合我国参考和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从制度立法、保护主体、保护方式和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建议。第六部分从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健全法律规范、建设公共平台、创新保护模式等几个方面就加强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结语部分主要对本论文中一些主要的结论和观点、建议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
刘欣[9](2016)在《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网络经济以惊人的成长速度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当我们享受着信息高速路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诸多网络问题随之喷涌而出,特别是域名抢注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域名抢注行为的频频发生,是由内外因综合作用所致,我们只有找到病因才能药到病除。域名的身价日益上升,价值较高的域名数量有限,这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外在因素。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内在因素。域名抢注行为之所以会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我们规制域名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中都存在着一些漏洞。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明确规范条款和严厉惩罚机制,让抢注者敢于逆流而早;另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域名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域名注册门槛较低,相关机构采取形式审查机制,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本文针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大体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法律现状和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三个角度进行阐释。第一部分阐述了域名及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域名的概念、基本特征入手,重点是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定性,并阐述了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出现原因及表现形式,为后文分析如何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该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商标法》、《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域名抢注的规定,并从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局限性。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调整机制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是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完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形成以专门的域名保护法为主,以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域名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借鉴相关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域名准入门槛,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完善域名注册后的管理工作,取消域名注册终身制,增加关于闲置域名注销的规定等方面。
郭振兰[10](2014)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摘要:中国网络市场的竞争正处于“怎一个乱字了得”的无序状态,法律的滞后使国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应对陷入无法可依、无计可施的窘境。鉴于网络经济在中国的兴起只有十几年,法律人对网络技术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了解还非常有限,以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源流及现状为线索,以国内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鸟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全景,厘清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脉络与纵深,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见微知着,以一滴水的透视观照市场经济“大海”的全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各种法律新问题进行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网络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网络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和方式获取网络用户资源,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网络起源、发展,到网络市场的形成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源流进行梳理,运用综合、归纳、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网络市场竞争的特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做剖析,探究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成因,把握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变化,在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这一极富时代特征的挑战时,建立法律人应有的共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整理,运用了类型分析的方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类型,如:软件冲突类、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网络域名类、网络链接类、网站名称类作了较详细的论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是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提出了以利益获得为主、实施行为为辅作为类型分析的标准,在分析具体行为实质的基础上,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的分类,确定能并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不能归入的行为、无法归类但能够用一般条款处理的行为。按大类分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非典型类型,每一大类中又分为若干具体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运用了法理分析的方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作了阐述。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拓展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为判断和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理依据。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的困境和难点成为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瓶颈,在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的困境、司法救济的难点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的创新进行阐述,提出解决思路:找准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定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不仅保护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保护其他市场参与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改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单一列举式立法模式,提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改革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同于国际通行的以民事救济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控制模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以行政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的控制模式,这极易造成行政对竞争的过分干预。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理想控制模式应当是:以司法控制为主,以行政控制为辅,由行政处罚为主变成民事救济为主。在条件具备时为反网络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网络经济是全新的经济,它不仅打破了国家的疆界、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类很多习以为常的观念。它的虚拟性、高科技含量以及对时空限制的突破都是传统市场无法比拟的。然而,目前世界各国有关网络市场的法律规制均散见于各种一般性经济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把这些散乱的规制统一于一个专门面对网络市场的法规,为网络单独立法,并培养一批有网络专业资质和全球视野的法官以应对网络发展的挑战,这是变化着的时代向法律人提出的历史使命。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名列世界前茅,网络经济的规模和技术与发达国家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应尽早启动网络立法工程,中国有理由、有必要、有能力、有条件在网络经济立法方面“敢为天下先”,为世界法制史添一道绚丽的中国风景。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域名抢注的认定与查处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域名抢注的认定与查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界定 |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概念及特征 |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概念 |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特征 |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类型化分析 |
(一)现有的商标恶意注册的类型及其反思 |
(二)本文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章 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一、“性本恶也”——多种视角下的不正当行为 |
(一)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商标恶意注册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恶意注册 |
(三)行政法视角下的商标恶意注册 |
二、“背离初心”——有悖商标(权)本质与商标法的立法初衷 |
(一)商标恶意注册违背商标(权)本质 |
(二)商标恶意注册背离商标法的立法初衷 |
三、“扭曲制度”——扰乱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 |
(一)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
(二)商标注册人与相关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 |
(三)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审查机关之间的利益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实证研究 |
一、商标恶意注册纠纷样本案例选取说明 |
(一)商标恶意注册案例的来源与状况 |
(二)商标恶意注册实证研究的样本确定 |
(三)实证研究样本确定的潜在纰漏说明 |
二、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一)样本案例的整体情况 |
(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司法认定 |
(三)商标恶意注册纠纷的外在特征 |
三、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症结的实证考察 |
(一)利益驱动事由——“有利可图” |
(二)制度引诱因素——“有机可乘” |
(三)制度供给不足——“有恃无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制度的相关思考 |
一、完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视角 |
(一)商标权取得体制的比较法考察 |
(二)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的比较法考察 |
(三)商标转让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四)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五)域外商标恶意注册规制制度的相关启示 |
二、完善我国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
(一)商标恶意注册规制的基本理念 |
(二)完善“恶意”的司法评判规则 |
(三)健全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责任制度 |
(四)注册制模式下商标使用的重点领域强调 |
(五)多角度提高商标实质审查阶段的规制效率 |
(六)突发公共事件中商标恶意注册的行政执法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阐述 |
2.1 商标行政保护的相关概念 |
2.2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
2.3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
3.2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 孝义市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4章 完善我国商标保护行政保护的对策 |
4.1 协调行政与司法两种保护关系 |
4.2 健全商标行政执法机制 |
4.3 推进行政监管与商标服务的有机结合 |
4.4 借鉴国际商标行政保护的经验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4)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特点 |
(一)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概念。 |
2.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二)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
1. 表现形式多样。 |
2. 影响范围大。 |
3. 监管困难。 |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一) 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1. 恶意域名抢注行为。 |
2. 网络诋毁商誉行为。 |
3. 网络商业混同行为。 |
4.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
(二) 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1. 网页深层设链行为。 |
2. 基于Robots协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恶意软件不兼容行为。 |
4. 恶意破坏他人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三、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现状 |
1. 立法现状。 |
2. 司法现状。 |
3. 行政管理现状。 |
(二) 我国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 现有法律体系无法完全涵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2. 司法机关疏于解释现行法律。 |
3.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管理缺失。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评析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综述 |
(二) 互联网专条存在的不足 |
1. 一般表述尚需斟酌。 |
2. 周延性不足。 |
五、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 立法: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
(二) 司法:加强解释现有法规 |
(三) 行政:建立协同型治理模式 |
1. 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协同。 |
2. 行政主体与行业协会的协同。 |
六、结论 |
(6)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7)南安市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内涵和特点 |
一、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内涵 |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 |
第二节 商标权保护与地方政府行为的界定 |
一、商标权保护必要性和保护方式分析 |
二、地方政府行为的界定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
一、南安市高标准商标品牌战略机制构建 |
二、南安市商标保护执法力度全面加强 |
三、网络市场巡查及监测机制建立 |
四、南安市“一网四平台”信息化监管系统构建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的政府行为现状 |
一、电子商务监管理论基础的夯实 |
二、网络信息数据的大量收集 |
三、执法人员监管业务培训力度加大 |
四、推进电子商务市场诚信建设 |
五、探索完善“以网管网”工作机制 |
六、网络巡查监管机制建立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中的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对网络交易市场呈现出的新特征认识不足 |
二、现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偏低 |
三、工商部门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务监管手段单一 |
四、当前行政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信息网络发展需求 |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自身特殊性困境 |
二、相关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 |
三、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 |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体制相对滞后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及国内其他城市商标权保护的政府行为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做法及借鉴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城市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做法及借鉴 |
一、深圳市 |
二、义乌市 |
三、杭州市 |
第五章 完善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政府行为的相关对策 |
第一节 规范南安市网络经营主体并扩展多种方式取证 |
第二节 完善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工作素质 |
第三节 完善网络环境下南安市商标权保护的执法协作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1 |
个人简历 |
(8)法治视野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介绍和现实意义 |
1.2 理论研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现状 |
1.2.2 国外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理论研究 |
2.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含义 |
2.1.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涵和外延 |
2.1.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 |
2.1.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理论基础 |
2.2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展趋势探究 |
2.2.1 理论争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去留”之争 |
2.2.2 实践选择—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2.3 发展态势—模式并存、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司法终局 |
2.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济效益分析 |
2.3.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
2.3.2 专利权行政保护的经济分析 |
2.3.3 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经济分析 |
2.3.4 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经济分析 |
第3章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 |
3.1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取得的成效 |
3.1.1 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
3.1.2 多元化、多层级的行政保护管理体系不断健全 |
3.1.3 行政保护的方式和程序日益丰富和规范 |
3.1.4 “模式并存”—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
3.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法律制度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 |
3.2.2 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有待进一步优化 |
3.2.3 行政保护的方式和程序需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
第4章 域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比较考察 |
4.1 英美法系 |
4.1.1 美国 |
4.1.2 英国 |
4.1.3 印度 |
4.2 大陆法系 |
4.2.1 德国 |
4.2.2 法国 |
4.2.3 日本 |
4.3 经验和启示 |
4.3.1 合理的模式选择 |
4.3.2 健全的法律体系 |
4.3.3 规范的机构设置 |
4.3.4 完善的协调机制 |
4.3.5 非政府组织参与 |
第5章 法治视野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
5.1 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 |
5.1.1 推进有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
5.1.2 修订和调整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
5.1.3 注重与国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规范的衔接 |
5.1.4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法典化 |
5.2 顶层设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5.2.1 探索建立统一、完整、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
5.2.2 积极构建政府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大管理体制 |
5.2.3 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职能 |
5.2.4 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5.2.5 强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机制 |
5.3 机制建设—创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和程序 |
5.3.1 构建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主的行政保护体系 |
5.3.2 细化完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
5.3.3 合理规范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程序 |
5.3.4 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保护纠纷解决机制 |
5.3.5 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一步有效衔接 |
5.3.6 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
第6章 行政保护机制的创新研究—以新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为例 |
6.1 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的挑战 |
6.1.1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
6.1.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
6.1.3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
6.2 新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网络技术发展客观上造成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的加大 |
6.2.2 新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
6.2.3 现行执法机制有待于完善和创新 |
6.2.4 社会公众关于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 |
6.3 加强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
6.3.1 健全法律规范—完善新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 |
6.3.2 建设公共机构—搭建提供优质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
6.3.3 创新保护模式—探索建立依托现代技术的新型保护模式 |
6.3.4 强化刚性约束—加大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
6.3.5 加强思想教育—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自主意识 |
6.3.6 完善分析预警—积极防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潜在风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域名及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一、域名抢注的定性及构成要件 |
二、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第二章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现状 |
一、《商标法》与域名抢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域名抢注 |
三、与域名抢注相关的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司法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相应行政配套机制中存在的漏洞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法律体系的相关建议 |
一、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建议 |
三、修改《商标法》,实现域名和商标保护的平等对待 |
第二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配套机制的相关建议 |
一、相关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 |
二、完善我国域名保护配套机制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提出选题的大时代背景 |
1.2 国内外网络竞争立法及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网络竞争立法及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网络竞争立法与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方法、基本思路、内容与结构 |
1.4.1 研究的方法 |
1.4.2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3 研究的内容与结构 |
2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源流与现状 |
2.1 网络的起源及对经济的影响 |
2.1.1 网络的起源和发展 |
2.1.2 网络对经济的影响 |
2.2 网络市场的形成与竞争特点 |
2.2.1 网络市场的形成 |
2.2.2 网络市场的特征 |
2.2.3 网络市场的竞争特点及模式 |
2.3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分析 |
2.3.1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
2.3.2 网络不正当竞争乱象反映的问题 |
2.3.3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
2.3.4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 |
2.4 本章小结 |
3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分析 |
3.1 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分析总述 |
3.1.1 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分析的标准 |
3.1.2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划分 |
3.2 网络不正当竞争特有类型分析 |
3.2.1 软件冲突类 |
3.2.2 关键词搜索类 |
3.2.3 网络域名类 |
3.2.4 网络链接类 |
3.2.5 网站名称类 |
3.3 网络不正当竞争非特有类型分析 |
3.3.1 网络诋毁类 |
3.3.2 网络虚假宣传类 |
3.3.3 网络市场混淆类 |
3.3.4 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类 |
3.4 本章小结 |
4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 |
4.1 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
4.1.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4.1.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要件 |
4.1.3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实施手段及危害 |
4.1.4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与非故意的过失 |
4.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
4.2.1 网络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问题 |
4.2.2 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权利与义务问题 |
4.2.3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要点问题 |
4.3 两种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4.3.1 软件冲突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4.3.2 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
4.4 本章小结 |
5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目前的困境及对策 |
5.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救济的困境 |
5.1.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困境 |
5.1.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政与司法救济的困境 |
5.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 |
5.2.1 管辖权问题 |
5.2.2 当事人身份问题 |
5.2.3 证据问题 |
5.2.4 归责问题 |
5.2.5 赔偿标准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6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的创新 |
6.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创新 |
6.1.1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单独立法 |
6.1.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定位 |
6.1.3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 |
6.1.4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强化 |
6.2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创新 |
6.2.1 从立法上确立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司法模式 |
6.2.2 建立反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制度 |
6.2.3 建立审判快速反应机制 |
6.2.4 增加法定赔偿额 |
6.3 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的创新 |
6.3.1 设置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一元执法机构 |
6.3.2 从立法上确立以行政为辅的执法模式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不足与展望 |
7.2.1 创新 |
7.2.2 不足 |
7.2.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域名抢注的认定与查处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研究[D]. 陶洪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 ——基于孝义市市场监管执法案例的分析[D]. 张立兴. 长江大学, 2020(02)
- [4]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J]. 常宇豪,陈慧慧,王旺.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9(01)
- [6]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7]南安市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尤泽祥. 华侨大学, 2017(01)
- [8]法治视野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D]. 李沙沙.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9)
- [9]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D]. 刘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 [10]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郭振兰. 中南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