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智科技“双份”股东大会的法律迷途(论文文献综述)
赵旭东[1](2020)在《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实际主体严重脱节,未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并忽略和放弃对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向和出路是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应顺应公司控股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态势,围绕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建构科学、合理、系统的法律规则,使其依法掌权行权,充分利用和发挥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独特的积极作用。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是遏制控制权的滥用,同时亦应合理引导和规范控制权的行使,由控股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的职权代行机制是创新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控制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周振华[2](2008)在《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问题本质上就是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问题,主要是指法院的诉讼介入。司法介入公司自治是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将司法介入股东大会问题提上中心议题予以系统深入研究的并不多见,为公司法学上之一大弱视与盲点。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只能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参与对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公司的重大事项都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决议的形式决定。可见,股东大会是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等股东权的重要平台。因此,为了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确保决议的合法和公正,促进公司的运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保障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但是,现实中股东大会的运作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这就需要外部力量特别是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予以介入。司法介入股东大会源于公司股东大会自治本身的局限性,公司自治会带来一些制度缺陷,公司章程是一个有漏洞的协议,股东大会制度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瑕,司法介入是对漏洞的填补、缺陷的救济。司法介入股东大会是在股东大会纠纷发生后的一种支持、补充、和解释,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运作,以保护股东、公司和社会的利益。但是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事后救济方式,法官基于法律事实作出的判断也会存在失真的可能。所以,司法应该谨慎介入股东大会,关键在于把握司法介入之度。全文共计两万三千余字,其中正文一万八千余字。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概要介绍了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意义和本文构思的基本过程。正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股东大会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是股东行使权力的重要平台。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的性质实质上就是司法介入公司自治,是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调节第二部分论述了股东大会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合理限度、和现实观念定位。公司自治存在缺陷使司法的介入成为可能,司法介入是股东大会正常运作的外部保障。但司法介入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这种干预如果适度、合理将起推动作用;反之,如果过多、过滥,则会干扰公司的运作。因此,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第三部分论述了股东大会的运行障碍及司法介入救济。当股东大会的运行出现障碍时,许多情况下,仅靠内部的救济常常难以解决,需要外部司法力量的介入。股东大会的运行障碍主要包括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无法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等具体情形,并分别存在着相应的司法介入救济措施。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有关股东大会司法介入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论,而且对后来研究和学习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产生着重大影响。这些具体案例不仅阐释和验证了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的理论并丰富和发展了相关理论。第五部分论述了对完善我国司法介入股东大会制度的建议。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大会的司法救济途径,拓展了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的运作空间。但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在审级制度、事前介入和检查人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汤欣[3](2007)在《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文中指出为打击证券市场上大量滋生的违法行为,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责任机制之外,还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民事诉讼机制,要求法院积极介入有关的诉讼纠纷。规划未来的公司、证券民事诉讼机制时,关键在于设计适宜的激励机制,以克服可能出现的原告动力不足的问题。此种激励最好以市场化的方式给出,即给原告律师创造适当的动力,并最终引入证券市场上专门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机制经过制度设计,完全可以避免滥诉风险,真正需要注意的是避免限制过严。在目前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诉讼和执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非盈利组织起诉的方式来起到鼓励证券诉讼的作用。非盈利组织需要跟行政力量相互合作,而不是完全独立于监管机关。
范中超[4](2007)在《股份电子化:契机与挑战——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指出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都存在着违法性缺陷,宏智科技临时股东大会事件只是一个缩影。虽然股份电子化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契机,但为立法者所漠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要么仍然植根于有纸化时代,要么是没有实证研究支撑的、笼统的、稀里糊涂的应付。
陆忠行[5](2005)在《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重新配置》文中研究表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聚集在一起,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的地方。而且,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对股东至关重要,这是"留给股东的罕有的主动权,这一权利受到小心的
陆忠行[6](2005)在《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重新配置》文中指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聚集在一起,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的地方。而且,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对股东至关重要,这是"留给股东的罕有的主动权,这一权利受到小心的
郑彧,章于芳[7](2004)在《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的解决》文中研究指明 一、引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股权的重组每年都在此起彼伏地进行,而伴随资产或股权重组而来的必定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此种控制权的争夺最终体现为各方对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控制的争夺。每当资产或股权重组完毕后,新的控制股东通常会根据《公司法》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完成资产置换或股权重组的目的。此
徐子桐[8](2004)在《ST宏智“双头董事会”案评析》文中提出ST宏智的“双头”董事会源自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双头”董事会是否合法有效 ,即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其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 ,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规定的法律性质———是否具有强制性———至关重要。针对我国相关规定暴露出的若干缺失 ,应该采取弥缝补苴的办法 ,通过富有开创性的实践以逐步提炼出公司治理纠纷的相应解决措施
章于芳[9](2004)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东为公司的首要利益主体,只有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才能随之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保护股东的权益为公司、证券法律的灵魂,这一点早已为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确认。而股东大会与股东权益的实现又最为密切,所以完善股东大会的基本制度,重申股东大会的最高机关地位,就成了我们法律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现有的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看似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围绕着股东大会仍然出现了大量纠纷,使得广大股东权益受损,也给公司经营带来了诸多困扰和负面影响,司法对此也束手无策。由此可见我国的股东大会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才带来了以上的诸多弊端。基于以上的设想,作者决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为研究对象,试图为股东大会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框架。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比较、实证、引用、历史分析等方法,全文约36000字,分为四章。一、股东大会概述本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以下三大内容:(一)首先阐述了股东权益在整个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指出了将股东权益置于法人治理结构的首位是“激活”法人治理机构的关键。(二)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后,列举了股东的<WP=4>诸多权益,如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表决权、选举权、检查权、股利分配权等。(三)通过列举和分析,发现股东大会才是股东权益实现的“真正落脚点”,于是笔者提出了完善股东大会基本制度的命题。二、我国股东大会实践中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部分。首先,通过简明扼要地介绍和枚举案例列举了我国股东大会的现状和出现的争议,以加强本文探讨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其次,阐述了现有股东大会的特点,如“一股独大”,“经营者操纵”,“中小股东冷眼旁观”等,并分析了原因;最后道出了司法的两难境地,即一方面无法介入股东大会,另一方面即使是介入也过分随意,从而使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成了“纸上谈兵”。三、股东大会基本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之一,其从我国现有股东大会中出现的种种争议出发,决定从“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提案权,质询和发言权”、“股东的表决权”三方面着手具体阐述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并比较了以德、日、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立法,凸现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国外立法可资启迪与借鉴之处。四、我国股东大会基本制度的完善本章也是全文论述的重点,着重阐述了笔者对于构建我国股东大会基本制度的系列构想:其一,提出了保障股东参与重大事项管理权的具体措施。为股东大会召开设定法定股份数、完善表决代理、做好会议通知等鼓励更多的股东参与大会;其二,通过完善股东提案权、质询和发言权制度,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有机统一;其三,提出保护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中的权益。主要有完善少数股东向法院申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制度、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制度、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等。最后指出司法可以此为据,理性面对股东大会。
二、宏智科技“双份”股东大会的法律迷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宏智科技“双份”股东大会的法律迷途(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 |
(一)公司内外关系中的固有矛盾 |
(二)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主要矛盾 |
(三)股权高度集中下的股东冲突与公司治理 |
(四)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
二、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控股股东法律规制缺位 |
(一)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实际主体的脱节 |
(二)对于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立法与现实脱节的后果 |
(三)控股股东法律规制近乎空白的缘由 |
(四)资本多数决与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滥用 |
三、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出路:以控股股东为核心 |
(一)控股股东控制公司治理的客观性和正当性 |
(二)控股股东主导公司治理的制度参照 |
四、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遏制权利滥用与规范权利行使 |
(一)权利的正当行使与权利滥用 |
(二)股东表决权的正当行使与股东控制权的规制 |
(三)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想 |
(四)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与责任追究 |
(2)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股东大会与司法介入概论 |
一、股东大会的意义、种类及职权 |
(一) 股东大会的意义 |
(二) 股东大会的种类及职权 |
二、司法介入的法律依据、性质及方式 |
(一) 司法介入的法律依据 |
(二) 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的性质 |
(三) 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的方式 |
第二部分 股东大会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合理限度及现实观念定位 |
一、股东大会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一) 司法介入是股东大会正常运转的外部保障 |
(二) 公司自治存在缺陷使司法介入成为可能 |
二、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的合理限度 |
三、实践中司法介入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的观念定位 |
第三部分 股东大会的运行障碍及司法介入救济 |
一、概述 |
二、股东大会不能召开 |
三、股东大会无法作出决议及公司僵局的出现 |
(一) 股东大会无法作出决议 |
(二) 公司僵局 |
四、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 |
(一) 实体瑕疵——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令及公司章程 |
(二) 召集程序瑕疵 |
(三) 决议方法瑕疵 |
第四部分 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实证分析——案例链接 |
一、宏智科技纠纷案 |
二、郑百文案 |
第五部分 对完善我国司法介入股东大会制度的建议 |
一、对司法介入股东大会法律规定的审视 |
二、对司法介入股东大会法律规定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4)股份电子化:契机与挑战——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股东大会是“股东”的大会 |
二、宏智科技临时股东大会事件始末 |
三、法律问题检讨 |
(一) 两种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
(二) 股份的电子记录被拟制为记名股票 |
(三) 如何确定参会股东资格 |
(四) 股权登记日 |
(五) 对宏智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分析 |
四、不是个别现象 |
五、本来可以避免 |
六、新公司证券二法的缺憾 |
(5)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重新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董事会的垄断——现行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 |
二、放权与制约—一对现行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修改 |
(一)对股东的适当放权 |
(二)对股东召集权的约束 |
三、结论 |
(6)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重新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董事会的垄断——现行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 |
二、放权与制约—一对现行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修改 |
(一)对股东的适当放权 |
(二)对股东召集权的约束 |
三、结论 |
(8)ST宏智“双头董事会”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评析】 |
一、召集问题 |
二、通知问题 |
三、会议主持 |
四、会议表决 |
五、结语 |
(9)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股东大会概述 |
第一节 法人治理机构与股东权益的实现 |
第二节 股东权益的内容 |
第三节 股东权利的实现机制股东大会 |
一、 股东权利实现的“真正落脚点”-股东大会 |
二、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
三、 股东大会的种类 |
第二章 我国股东大会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存在的问题 |
一、 召集权问题 |
二、 主持权问题 |
三、 会议通知和股东的知情权问题 |
四、 股东大会召集权及有效性问题 |
五、 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干预问题 |
第二节 现有股东大会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司法的两难境地 |
第三章 股东大会基本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集权、主持权的制度 |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
二、 大会的主持人 |
三、 大会召开的法定股份数 |
四、 会议的通知 |
第二节 股东的提案权、质询和发言权制度 |
一、 股东提案权 |
二、 股东的质询、发言权 |
第三节 股东的表决权制度 |
一、 表决代理 |
二、 表决权排除制度 |
三、 累积投票权制度 |
四、 其它 |
第四章 我国股东大会基本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保障股东参与重大事项管理权的具体措施 |
一、 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设定法定股份数 |
二、 表决代理 |
三、 会议通知及其它事项 |
第二节 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的有机统一 |
第三节 中小股东权益在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中的保护 |
一、 少数股东向法院申请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度 |
二、 纠正“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对策 |
第四节 司法的理性态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宏智科技“双份”股东大会的法律迷途(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J]. 赵旭东. 法学研究, 2020(04)
- [2]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法律问题研究[D]. 周振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3]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J]. 汤欣. 清华法学, 2007(03)
- [4]股份电子化:契机与挑战——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考察[J]. 范中超. 太平洋学报, 2007(06)
- [5]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重新配置[J]. 陆忠行. 金融法苑, 2005(04)
- [6]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重新配置[J]. 陆忠行. 金融法苑, 2005(04)
- [7]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的解决[J]. 郑彧,章于芳. 公司法律评论, 2004(00)
- [8]ST宏智“双头董事会”案评析[J]. 徐子桐. 法学, 2004(05)
- [9]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制度研究[D]. 章于芳. 华东政法学院, 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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