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首部地方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论文文献综述)
杨楠[1](2021)在《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权力监督作为权力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和关键维度。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长期执政的唯一执政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强化党内权力监督必然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权力监督机制构建与完善的关键举措与核心环节。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内监督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是党在传承中华传统政治文化与吸收外来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与改革发展的进程中逐渐探索完善的制度安排。因此,厘清巡视制度变迁的历史脉络,解析巡视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并在巡视制度的百年探索中把握变迁特征、挖掘变迁经验,从而探索符合中国政治实际且与中国政治基因相匹配的更具适用性、有效性和创新性的巡视制度发展路径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学人的重要使命。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研究仍存在较多不足与研究空间,因而围绕此问题开展深入地探讨尤为必要。在明确相关概念和理论资源的基础上,遵循认识问题、解释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经典逻辑,重点回答巡视制度变迁“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如何办”等重点难点问题,从而揭示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历史事实与基本逻辑。概念界定是学术研究的起点,也是明晰话语内涵、厘定论述边界、展开学术论争的基本前提。只有在清晰厘定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够明确地划分巡视制度变迁的历史阶段,并对变迁动因、变迁特征以及路径选择进行分析。通过对制度、制度变迁、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明确本研究中所指涉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基本含义。此外,理论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研究着重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进行阐述,从而借鉴相关政治学理论开展研究。准确划分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阶段,清晰描述巡视制度变迁的基本历程是解析变迁动因、归纳变迁特征的重要前提。纵观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巡视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制度面貌。具体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1928年制度的生成,1931年制度的更新以及1934年以后制度的逐渐衰微。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巡视制度在1955年得到了初步探索,但在1957年以后便日渐停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巡视制度经历了1996年的制度重建、2004年的制度完善与2009年的制度健全三个主要历程。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内巡视制度也发生了历史性变迁,主要经历了2015年的制度创新和2017年的制度优化两个阶段。在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历程进行阶段性划分以后,探究历次关键性变迁的动力因素尤为重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巡视制度的生成不仅深受俄共(布)和共产国际的特派员制度的影响,更与应对当时党组织困境密切相关。巡视制度的更新既与当时党组织的外部困境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有关,还与党内巡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紧密相连。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可以被视为巡视制度逐渐衰微的关键节点。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高饶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巡视制度的变迁。而1957年进行的整风运动与反右派斗争,以及毛泽东的思想观念变化又成为巡视制度日渐停滞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后,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制观念与监督观念为巡视制度的重新建立提供了观念支持,而1989年的政治风波则加速了党内巡视制度的重建进程。此外,重建巡视制度也是中共中央为切实解决党内中高级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腐败与作风问题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此后,巡视制度历经完善与健全,不仅与中共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与决策部署有关,也是中共中央为解决巡视实践困境并将有效的实践经验加以制度化的必然结果。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在巡视制度的创新发展中,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为其提供了重要的观念支撑,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则是关键因素。此外,与巡视制度相关的其他党内法规变革也要求巡视制度进行相应匹配衔接。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是巡视制度优化的直接因素,党内存在的政治纪律不强、政治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则是巡视制度优化的深层动因。在对巡视制度变迁主要历程与动力因素进行历史分析的基础上,从总体视角把握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特征,对审视巡视制度变迁全貌与探寻巡视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都具有重要价值。巡视制度变迁的结构科学性、功能聚焦性和方式多重性是百年来党内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特征。具体而言,从制度结构来看,主要表现为巡视主体日益专职化、巡视对象逐步全覆盖、巡视方法渐趋多元化、巡视程序不断规范化、巡视权责更加一致化;从制度功能来看,主要表现为由多元功能向监督功能聚焦、由多元监督向政治监督聚焦两方面特征;从变迁方式来看,主要呈现渐进性、外生性与合意性特征。如何从制度变迁中汲取智慧与力量,从而以史为鉴、趋利避害、启迪后人成为制度变迁研究的重要环节。政治权力主体的适应变革、现代政治观念的有效支撑、多元制度体系的匹配衔接以及关键时间要素的精准把控是未来巡视制度变迁的重要驱动路径,而积极推动巡视制度结构现代化、促进巡视制度功能政治化、增强巡视制度执行实效性则是巡视制度变迁的内容指向,从而推动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更加成熟完备、协同高效。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瑞[3](2021)在《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2月至3月》文中认为2021年2月至3月期间,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召开41次常委会会议,河北、黑龙江、山东、新疆等4个省级人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新制定地方性法规40件,修改95件,废止19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69件。这一时期,地方各级人大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国家立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和社会治理、公共卫生和人大自身建设等领域开展立法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吴东铂[4](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姚明[5](2021)在《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研究——基于80部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地方立法作为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应在促进和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价值功能。通过对我国80部工会地方立法的考察发现,上述立法具有规制维度广泛,立法内容较为丰富;注重工作程序性,凸显法治化要求;具有一定的新理念,立法具有前瞻性等进步之处。但亦存在个别立法"带病工作",违反不抵触原则;个别立法缺乏严谨性,易引发推诿扯皮;个别立法威慑力不足,责任条款保障缺位等问题。未来,应通过做好中央立法的完善,为工会地方立法提供有力指引;做好新法的制定工作,增加工会地方立法的数量供给;做好旧法的法律清理工作,提升工会地方立法的质量等三个路径予以优化。
刘丽丽[6](2020)在《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志愿行动是以促进不特定人群在知识建构、品德修养、人格形成、心理健康等方面获得成长的志愿行动,自愿性、非营利性和教育性是教育志愿行动的本质特征。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支撑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是人类公共精神的汇聚,是公民的理想道德人格,是人类在反思现代性问题后所追求的价值。大力推动教育志愿行动能够促进志愿精神扎根社会生活,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不仅有效缓解了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为弱势儿童群体提供个性化支援方案,还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培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学生教育志愿者的高尚行为能够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追求有道德的生活和完满生活。本研究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为研究对象,以人本主义激励理论为理论基础,采取中日比较的视角,重点剖析两国在激励机制方面的优势与不足,探索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路径。激励机制是激励赖以运转的一切方法、手段、环节等制度安排的总称,是用一系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激励空间维度、激励时间维度和激励逻辑维度三个维度。按照上述三个维度分析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激励机制,具体包括动员方式、法制环境、价值认同、动机管理、运行手段、评估反馈、保障奖励,这构成了本研究分析中日两国优势、不足及提出策略的基本框架。采用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梳理了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源流、实践演进历程、法制建设情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情况。采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中日两国选取12所大学收集样本,共收集问卷样本442份,访谈样本176份,作品样本201份,撰写参与观察日志3万余字。研究发现,中日两国在建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方面各有千秋,批判性地吸取日本经验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动机培育兼顾个人与集体、统筹调配物资是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优势,应该继续坚持。另一方面,政府主导过强、法制环境有待完善、自我价值认同困难、大学生志愿组织专业化不足、评估反馈不畅及保障不够充分是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动机模糊现象突出、组织架构不健全及监管有余评估不足。本研究在分析双方存在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简政放权激活民间志愿组织活力等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策略。高明的激励策略应能够促使志愿者不断追求“超越自我”,让志愿行动成为人生价值与意义的载体,与自我融合,成为个体存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雷江平[7](2020)在《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从建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劳动关系,从组织发动工人运动到建立无产阶级政权,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一化三改”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出台了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工会制度等一整套劳动关系政策,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逐步确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中国共产党在劳动关系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作为重要社会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发展,更需要不断化解在劳动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本研究立足中国共产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对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初探,分析了问题,解剖了案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目标和对策措施。本研究的主体一共有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问题和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对诸如劳动关系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构成要素和指标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等进行解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的逻辑,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方面,呈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实践探索的分析,在对不同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分析建党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经验基础。第四部分探索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的中国化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最后总结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生成逻辑和历史地位。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形成的原因,问题主要来自制度体系、协商机制等方面,而形成的原因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人代际更替、新媒体广泛应用,以及“三新”就业模式带来的挑战等。第六部分主要分析地方或基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并以此探讨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工会如何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或劳动关系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七部分主要分析面对新挑战或障碍,结合案例分析,提出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调整和具体的实施对策。总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沈莉亚[8](2020)在《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群众维权意识逐步提升,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社会改革不断深入,劳资矛盾层出不穷,我国每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成了一定挑战。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在新形势下,工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出作用。本文所涉及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能的创新手段,是工会维权的具体体现,本文主要以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通过文献分析、访谈分析、问卷分析等研究方法,对2012年以来,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归纳出以下几个存在的问题:一是风险评估成效不明显,二是企业和职工支持率有待提高,三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机制有待健全。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一是工会自身层面,工会独立性不强、人力资源短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专业性不够;二是企业层面,法律意识有待提升、对工会职能认识片面;三是职工层面,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对工会维权不信任;四是体制机制层面,工会维权职能缺少法律保障、评估结果落实缺乏联动机制保障。最后本文提出了工会在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时的优化建议:一是自身层面,增强工会工作自主性,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二是企业职工层面,加强工会正面宣传,提高职工技能素质;三是方法层面,坚持党建带工建,提升评估体系针对性,寻求与社会组织合作;四是体制机制层面,建立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协商监督机制。本文研究中涉及的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是昆山市工会创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落实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黄华[9](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翁若璟[10](2020)在《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间借贷作为对正规金融的补充,长期且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能弥补人们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但若操作不当,也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社会情况不稳的状况。从浙江省的统计年鉴报告上可以看出,民营经济能极大促进本省经济的提升,而民间借贷又对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温州市作为我国曾经民营经济发展的龙头地区,在民间借贷方面也是走在全国领先地位,极具代表性。2012年3月底,浙江省温州市的金融改革试点正式开始,说明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开始正式步入政府规范的范畴。因此,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调研访谈法,先从理论上阐述民间借贷和政府监管的概念,并说明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然后说明温州市民间借贷的情况,包括规模及温州地区的特征,再详细说明温州市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的现状。通过现状得出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都还有不足,并尝试更深入去挖掘产生问题的原因:思想观念、监管依据、人员素质、制度建设均不够。从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加上作者的思考,本文认为,温州市政府在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管时,应当给政府和民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提醒并帮助人大制定完善的监管依据。同时,积极培养合格的政府监管人员。更重要的,还要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如设定准入和退出的门槛,给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帮助,强化风险预警,创新监管方式。还鼓励民间借贷进行自律自控,以减轻政府监管的负担。
二、全国首部地方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首部地方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理论阐释研究 |
(二)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研究 |
(三)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实践探索研究 |
(四)已有研究评析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内容结构 |
四、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阐述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制度概念的界定 |
(二)制度变迁概念的界定 |
(三)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概念的界定 |
二、相关理论阐述 |
(一)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 |
(三)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历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历程 |
(一)制度生成:1928 年《巡视条例》的颁布 |
(二)制度更新:1931 年《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 |
(三)制度衰微:1934 年后《中央巡视条例》逐渐衰微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历程 |
(一)制度探索:1955 年关于建立巡视制度决定的提出 |
(二)制度停滞:1957 年后巡视制度日渐停滞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历程 |
(一)制度重建:1996 年关于建立巡视制度试行办法的颁布 |
(二)制度完善:2004 年关于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的颁布 |
(三)制度健全:2009 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巡视制度变迁的主要历程 |
(一)制度创新:2015 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颁布 |
(二)制度优化:2017 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修订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巡视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 |
(一)巡视制度生成的动力因素 |
(二)巡视制度更新的动力因素 |
(三)巡视制度衰微的动力因素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巡视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 |
(一)巡视制度探索的动力因素 |
(二)巡视制度停滞的动力因素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巡视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 |
(一)巡视制度重建的动力因素 |
(二)巡视制度完善的动力因素 |
(三)巡视制度健全的动力因素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巡视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 |
(一)巡视制度创新的动力因素 |
(二)巡视制度优化的动力因素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 |
一、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结构科学性 |
(一)巡视主体日益专职化 |
(二)巡视对象逐步全覆盖 |
(三)巡视方法渐趋多元化 |
(四)巡视程序不断规范化 |
(五)巡视权责更加一致化 |
二、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功能聚焦性 |
(一)由多元功能向监督功能聚焦 |
(二)由多元监督向政治监督聚焦 |
三、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方式多重性 |
(一)巡视制度变迁方式的渐进性 |
(二)巡视制度变迁方式的外生性 |
(三)巡视制度变迁方式的合意性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
一、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驱动路径 |
(一)政治权力主体的适应变革 |
(二)现代政治观念的有效支撑 |
(三)多元制度体系的匹配衔接 |
(四)关键时间要素的精准把控 |
二、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的内容指向 |
(一)推动巡视制度结构现代化 |
(二)促进巡视制度功能政治化 |
(三)增强巡视制度执行实效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2月至3月(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概况 |
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立法概况 |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 |
(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
(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 |
(四)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健康方面 |
(五)人大自身建设方面 |
四、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情况 |
(一)概况 |
(二)地方性法规主题分布情况 |
(4)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研究——基于80部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工会地方立法基本状况考察 |
三、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的进步之处剖析 |
(一)规制的维度广泛,立法内容较为丰富 |
(二)注重工作程序性,凸显法治化要求 |
(三)具有一定的新理念,立法具有前瞻性 |
四、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的问题瑕疵厘析 |
(一)个别立法“带病工作”,违反不抵触原则 |
(二)个别立法缺乏严谨性,易引发推诿扯皮 |
(三)个别立法威慑力不足,责任条款保障缺位 |
五、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的优化路径探讨 |
(一)做好中央立法的完善,为工会地方立法提供有力指引 |
(二)做好新法的制定工作,增加工会地方立法的数量供给 |
(三)做好旧法的法律清理工作,提升工会地方立法的质量 |
六、结语 |
(6)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突出 |
(二)弱势儿童群体亟待支援 |
(三)大学生承担着弘扬志愿精神的重任 |
(四)日本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完善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志愿行动 |
(二)志愿者 |
(三)志愿组织 |
(四)志愿精神 |
(五)教育志愿行动 |
(六)激励机制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观察法 |
(三)调查法 |
(四)教育统计法 |
六、理论基础 |
(一)国内外激励理论发展脉络 |
(二)人本主义激励理论对本研究的指导 |
(三)本研究分析框架的建构 |
七、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意蕴 |
一、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基础 |
(一)实意生活的德性关照 |
(二)公共生活的行动范式 |
(三)完满生活的追求 |
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特征 |
(一)育人与自助的双重成长 |
(二)自我与客观世界的和谐统一 |
(三)对同质化的积极扬弃 |
三、教育志愿行动的当代意义 |
(一)促进社会和谐 |
(二)助推教育现代化 |
(三)重塑中国青年形象 |
第二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历史演进 |
一、古代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孕育与实践历程 |
(一)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渊源 |
(二)教育志愿行动的古代实践 |
二、近代教育志愿行动的兴起 |
(一)近代中国的乡村建设运动 |
(二)日本近代公益组织萌芽 |
三、现代教育志愿行动勃发历程 |
(一)中国萌发公营教育志愿行动 |
(二)日本民间教育公益组织兴起 |
四、21世纪教育志愿行动的发展特征 |
(一)中国教育志愿行动逐步规范化 |
(二)日本教育志愿行动逐步法制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
第三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 |
一、调查设计 |
(一)调查思路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样本 |
(四)调查实施过程 |
二、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一)政府自上而下动员 |
(二)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环境的主力 |
(三)志愿者普遍认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 |
(四)动机管理兼顾个人与集体 |
(五)依赖组织开展活动 |
(六)评估反馈依赖组织自律 |
(七)保障奖励以统筹调配为主 |
三、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一)官民协作优化公共治理资源 |
(二)法制环境比较完善 |
(三)志愿者普遍认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 |
(四)以教育常需培育动机 |
(五)组织化程度较高 |
(六)组织反馈坚持长周期、多轮次 |
(七)保障奖励重视组织运营 |
第四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主导过强导致民间志愿组织缺乏活力 |
(二)法制环境有待完善 |
(三)自我价值认同困难 |
(四)大学生志愿组织专业化不足 |
(五)评估反馈不畅 |
(六)保障不够充足 |
二、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动机模糊现象突出 |
(二)组织架构不健全 |
(三)监管有余评估不足 |
三、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共性问题 |
(一)宣传不足 |
(二)筹资能力弱 |
第五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问题的成因 |
(一)管控与激励失调 |
(二)志愿者教育推进艰难 |
(三)志愿组织成长缓慢 |
(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
二、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问题的成因 |
(一)日本人的“娇宠”心理 |
(二)被动式发展模式 |
(三)管控宽松导致监管评估不足 |
三、造成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共性问题的成因 |
(一)公民心理尚未成熟 |
(二)中国的“业余性”与日本的“过依赖” |
第六章 完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策略的思考 |
一、中日经验的相互借鉴 |
(一)中国经验对日本的借鉴意义 |
(二)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二、建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原则的思考 |
(一)立足本土文化背景 |
(二)以满足需要为核心 |
(三)尊重个体差异 |
(四)尊重人的完整发展 |
三、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路径 |
(一)简政放权激发民间志愿组织活力 |
(二)深度优化法制环境 |
(三)激发志愿责任担当 |
(四)大力培育大学生志愿组织 |
(五)评估反馈倾听多方声音 |
(六)资税双管齐下保障物资供应 |
(七)营造崇尚互助精神的舆论氛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参与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参与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四 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者访谈提纲 |
附录五 中国访谈样本一览表 |
附录六 日本访谈样本一览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逻辑与方法 |
(一)研究逻辑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劳动关系 |
(二)劳动关系冲突 |
(三)和谐劳动关系 |
二、基础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海外的发展 |
(三)其它劳动关系理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逻辑分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先锋队”属性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所决定的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逻辑 |
(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高目标 |
(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针 |
(三)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探索 |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过程 |
(一)“劳资两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二)调整劳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三)建立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实践 |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成效 |
(一)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障 |
(二)职工参与制度逐步建构与完善 |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 |
(四)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建立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经验 |
(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
(二)多方参与,以工会为主体 |
(三)以劳资和谐为核心理念 |
(四)以协商协调为主要手段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探索 |
一、理论探索的基本过程 |
(一)和谐劳动关系命题的提出 |
(二)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基本形成 |
(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
二、理论探索的主要成果 |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逐步确立 |
(二)在宏观层面,积极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三)在中观层面,加强区域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
(四)在微观层面,大力推进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建设 |
(五)在操作层面,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风险评估机制 |
三、理论成果的生成逻辑 |
(一)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国情特征 |
(二)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 |
(三)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
四、理论成果的历史地位 |
(一)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飞跃 |
(二)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剖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统一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
(二)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
(三)冲突事件破坏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所有制结构变化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
(三)经济下行压力和中美经贸摩擦的影响 |
(四)农民工群体和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
(五) “三新”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
(六)新媒体广泛应用和外部势力渗透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
一、实验探索:正在形成的地方/基层经验 |
(一)激活基层工会:深圳工会源头治理劳资纠纷试验区 |
(二)培育社会组织:狮山树本产业家园 |
(三)前端化解冲突:广州市海珠区“三方联调中心” |
二、有效化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选择 |
(一)劳资冲突的化解与路径选择 |
(二)实践探索实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逻辑 |
三、适应与变革:中国工会在开放中演进 |
(一)演进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局限 |
(二)在变革中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和对策 |
一、进一步明确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 |
(一)以共建共享为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三)以法治方式为抓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四)以作风建设为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进一步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
(一)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体系 |
(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
(三)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
(四)推动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研究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3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3.1 基本思路 |
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概述 |
1 相关概念 |
1.1 工会 |
1.2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 |
2 基本理论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 第三部门理论 |
第三章 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现状分析 |
1 基本情况及实施背景 |
1.1 昆山市企业发展及工会建设情况 |
1.2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机制概况 |
1.3 昆山市工会推行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背景 |
2 昆山市工会在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中的作用发挥 |
2.1 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做法 |
2.2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取得成效 |
第四章 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1 问卷调查及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
1.1 问卷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
1.2 100家典型企业案例基本情况 |
2 昆山市工会推行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
2.1 风险评估成效不明显 |
2.2 企业和职工支持率有待提高 |
2.3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机制有待健全 |
3 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工会自身层面分析 |
3.2 企业层面分析 |
3.3 职工层面分析 |
3.4 体制机制层面分析 |
第五章 优化工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的对策建议 |
1 自身层面: 提升工作能力,突出工会主体地位 |
1.1 增强工会工作自主性 |
1.2 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
2 企业职工层面: 加强意识培养,争取多方主体支持 |
2.1 大力加强工会正面宣传 |
2.2 大力提高职工技能素质 |
3 方法层面: 坚持正确方向,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 |
3.1 坚持党建带工建 |
3.2 提升评估体系的针对性 |
3.3 寻求与社会组织合作 |
4 体制机制层面: 做好健全联动,保障评估取得成效 |
4.1 建立工会源头参与机制 |
4.2 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
4.3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协商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民间借贷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民间借贷选题背景 |
2、对民间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核心概念及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1、民间借贷的概念 |
2、政府监管的概念 |
(二)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1、公共利益论 |
2、监管俘获理论 |
3、权衡理论 |
4、可竞争市场理论 |
第三章 温州市民间借贷情况的政府监管现状 |
(一)温州市民间借贷情况 |
1、温州市民间借贷规模状况 |
2、温州市民间借贷的特征 |
(二)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现状 |
1、事前监管——践行首部民间借贷地方性法规 |
2、事中监管——监测利率并加强征信管理 |
3、事后监管——及时出面处理民间借贷危机 |
第四章 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1、事前监管存在的问题 |
2、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
3、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
(二)温州民间借贷政府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思想观念层面的原因 |
2、监管依据层面的原因 |
3、人员素质层面的原因 |
4、制度建设层面的原因 |
第五章 国内外民间借贷监管经验借鉴及启示 |
(一)国内外民间借贷监管措施 |
1、我国先进地区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 |
2、国外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 |
(二)国内外民间借贷监管措施经验借鉴及启示 |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
2、将民间借贷纳入分层监管体系 |
3、建立多样化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 |
4、推进民间借贷的行业自律 |
第六章 完善温州民间借贷政府监管的建议 |
(一)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 |
(二)建议制定完善的监管依据 |
(三)培养合格的监管人员 |
(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
1、要确定明确的监管主体 |
2、要设置适合的准入门槛 |
3、要实行合理的监管职能 |
4、要建立恰当的退出机制 |
(五)鼓励民间借贷自律自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全国首部地方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变迁研究[D]. 杨楠. 吉林大学, 2021(01)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2月至3月[J]. 王瑞.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3)
- [4]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我国工会地方立法研究——基于80部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实证分析[J]. 姚明. 山东工会论坛, 2021(02)
- [6]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D]. 刘丽丽.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03)
- [7]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雷江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9)
- [8]昆山市工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工作问题及对策研究[D]. 沈莉亚. 苏州大学, 2020(03)
- [9]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10]温州市民间借贷政府监管研究[D]. 翁若璟. 长安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