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清前期官员任职的地方回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吕成震[1](2021)在《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明初重构中央权力体制的过程中,三大府之一的御史台被重新改造。御史台中侍御史的地位及作用逐渐降低最终被废置,而察院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明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在察院的基础上,将其更置为都察院,体现了明代御史以察为职的特色。明代为适应后中书省时代对地方政治的控制以及处置地方司法案件的需要,将都察院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各按省分治刑名、监察等事务。河南道是都察院十三道之首道,主管监察河南布政司范围内的布、按、都司、王府等衙门。同时,河南道还带管监察在京外朝之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等衙门,内府之司礼、尚膳、尚宝、直殿等监局,以及在京及直隶部分卫所、府州及盐运司等衙门。明代御史监察百官,为皇帝耳目之司,其选任最为严苛。从河南道御史的履历中可以看出,明代御史选任对于选人的出身、年资、年龄、才学等方面皆有特殊的要求。而河南道掌道御史的选任则更为严格。明中后期都察院为稳定发挥河南道的职能,逐渐将河南道掌道一职差职化。这使得由他道御史改任河南道御史的情况逐渐增多,各道御史之间的流动性大为增加。明代各道御史任官中遵循亲族回避、籍贯回避、管差回避等回避原则,以保障监察职能的发挥。此外,明代御史的出途多以升迁为主,河南道掌道御史的出途更为显贵,往往得以内升小九卿。明中期以后御史迁转过快以及内外升转比例的失衡也造成了京官的壅滞,加剧了政治纷争。明代河南道所辖职务繁多,既包括作为御史的一般职能,如刑名覆核、照刷文卷、纠弹、言事等,还逐渐参与到明代官员的考满、京察、朝觐考察、军政考察、会推、年例等事务中,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河南道对内外官员任满的考核是分理都察院院务的体现,弥补了明代部分内外官员无堂官考核的缺陷。在明代内外考察事务中,河南道主要负责对被考官员的发单咨访工作,同时与吏科、考功司公同协商初拟考评意见,为部院定考提供依据。此外,河南道还与吏科一同行使科道拾遗的权力,通过汇集、表达科道意见的方式对部院考察的过程进行监督。在会推及科道年例升转中,河南道及吏科等科道力量凭借着自身权势的上升,逐渐通过舆论监察的形式对会推及年例的拟定施加影响。河南道因其职能的繁重,逐渐成为明代“台班之领袖”。河南道的职权与明代中央及地方衙门的权力交织在一起,相互碰撞、彼此影响。在都察院内部,河南道随着职能的膨胀与堂上官的关系日渐密切,同时又因河南道具有考察诸道的职能及首道的地位,河南道逐渐有统协于诸御史之上的趋势。明代科与道之间虽职能各有所侧重,但是对于中央部院的监察,两者职能多有重叠。河南道对明代吏治的参与和监察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吏科的权力。河南道等道臣参与明代考察、会推等事务,侵夺吏部职权的同时,亦有弥补行政系统自身管理职能不足的作用。都察院与吏部之间既协同合作又彼此制衡,但是嘉靖以后部院之间多有为职掌相争的情况。礼部是河南道所带管监察的衙门,礼部衙门所犯刑名卷宗皆由河南道分理。河南道有着监察礼部事务、纠察礼部官员、参与议礼咨访等方面的权力。在刑名方面,都察院与刑部之间既有审刑上的职能分工,同时都察院还对刑部审刑有监察覆核的作用。此外,从河南道与刑部河南清吏司的分管范围来看,二者基本相同,体现了明代中央部院十三司道的分属范围划分的一致性。河南道还对兵部军政考察、武举等事务有着拾遗纠察的作用。河南道与明代中枢权力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决策的建言、权力行使的规谏与纠驳等方面。河南道等十三道之公议影响着决策意见的形成,但是皇帝对于言官建言、纠驳有着最终决裁的权力,制约着其职能的行使。内阁亦可以对中枢决策施加影响进而干预科道权力的行使,不过河南道等科道官对会推阁臣有着咨访监督的作用,亦得制衡阁臣。两者彼此制衡的同时亦有言官攀附结纳阁臣的现象。此外,河南道本具备监察司礼监等内府衙门的职权,但是随着司礼监等内官权力的上升以及明代“以内制外”的政治格局的影响,河南道等外廷实际上并不具备制约内廷的能力。河南道与地方权力的关系,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河南道对所属地方刑名的审理和监察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河南道对巡按、监司的考核与监督上。明代通过设立巡按御史,构筑起一条中央对地方垂直监察的通道。这条通道逐渐凌驾于各层级政务传递的体制及地方原有的监察体制之上,并推进了明代按察司职能的转变。河南道所掌回道考察、保举咨访、考察地方官员等方面的职能,与巡按御史、按察司等地方官员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都察院监督巡按御史及地方按察司官的得力助手。明末都察院曾尝试通过河南道加强对巡按御史的监督和控制,以期严明举劾,澄清地方吏治。但是,受制于政局的变动,河南道并未真正起到考核、制约巡按御史的作用。明代河南道有着职能不断扩大、职权逐渐异化的演变趋势。河南道职权的扩大,一方面来自于都察院内部院务的分派,另一方面来自科道言官集体。其职权的演变并非单由本身监察权扩大所造成的,还受到了来自本衙门及外部政治环境的多重影响。河南道职能的异化表现在其部分职能的行使超出了监察的范围,有着直接参与部分行政事务的趋势。此外,河南道御史本身亦存在一定程度上腐化的现象。河南道在明代考察、言路以及举劾等方面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晚明各党争夺的焦点。明代科道咨访职能运作的背后蕴含了公议、公论的政治价值。在明代政治中,吏科、河南道等言官是掌握公论的主体,这种公论对于进退官员有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和影响力,这也是明代科道官权力不断膨胀、话语权不断提升的内在价值支撑。但是,晚明科道不过徒持公论之名,毫无公论之实,甚至以公论之名挟制政府,干扰政治秩序,加剧了明末政治的内耗。
贾雅琴[2](2021)在《清代文官汉军缺的设置及演变》文中研究表明清入关初,统治并不稳定,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行政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在参酌汉金制度的基础上,清朝统治者按照民族成分,将文职官缺分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和汉缺,是清代职官体系的一项重要创举,在清代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非常具有研究意义。作为清代职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军缺是专门补授汉军旗人的官缺,在清代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大致而言,可分为四个阶段:入关之前,汉军缺萌芽;顺治年间,汉军缺大量设置;顺治末至雍正年间,汉军缺裁并和调整;乾隆以后,固定下来。因品秩、地位不同,汉军缺中的高级文官、中级文官和低级文官的变化又有差异。高级文官汉军缺全部裁并,中级文官汉军缺大量裁撤,低级文官汉军缺大致保留下来。通过梳理汉军缺的设置及其演变,不仅能够加深对清代职官制度和用人理念的认识,亦可以了解清朝的民族政策和政治统治特征。此外,清代的官缺制度是结合当时社会实际情况、平衡各民族利益下的产物,对现今民族关系处理及公务员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韦骅峰[3](2020)在《清代科举家族家风家训对地方社会影响探析——以临桂陈氏科举家族为例》文中指出家风家训对家族的延续发展和地方的社会风气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临桂陈氏科举家族是清代广西最具代表性的科举家族。本文对临桂陈氏科举家族主要支系和科举功名情况进行概述,梳理了陈氏家族家风家训的主要表现,并以此探讨陈氏科举家族对于临桂地方社会乃至整个广西的影响,以及陈氏家族的家风家训在当前桂林文化建设中的影响和贡献。
梁超前[4](2020)在《清代吉林将军辖区民官群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清代吉林将军辖区内的民官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这一群体的籍贯地理分布、出身背景、任职去向在清代不同社会因素影响下的相互作用,进而归纳清代吉林将辖区内的民官群体概貌。本文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吉林将军辖区内府厅州县区划变迁与行政等级。介绍吉林将军辖区内府厅州县概况,涉及到民官、民署的设置沿革,并对吉林将军辖区内府厅州县行政等级逐一梳理。第二章,吉林将军辖区内民官籍贯地理分布。依据方志、《缙绅全书》、《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等材料,统计出民官群体籍贯地理分布概况,主要有以下特征:民官籍贯在各区域、省份、府县中分布多寡不一,且与科举鼎盛及捐纳盛行区域高度重合。究其原因,与清代任职地区回避制度、捐纳制度以及科举人才地理分布诸因素不无关系。第三章,吉林将军辖区内民官出身背景。通过统计数据得出民官出身情况呈现的特征有:民官出身以正途为主,捐纳占据正途之首;捐纳日盛,汉人占据较大优势。这与清政府统治政策、制度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汉人官员占据主导与清光绪时期吉林将军铭安推行的官制改革,提倡满汉兼用存在直接的关系。第四章,吉林将军辖区内民官任职去向——以州县正印官员任职去向为例。厘清吉林将军辖区州县正印官总体概况,并对其州县正印官升迁降调、任职时间进行分类。总体上,民官因清末边疆时局动乱而调动频繁,但也不乏政绩卓着者。
葛一帆[5](2020)在《明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政治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政治,官员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及执行者。而地方官作为“亲民官”,是朝廷派出管理地方的官员,代表中央与百姓进行接触,直接管理地方事务,地方官是否恪尽职责关乎王朝的稳定和政治的清明。为澄清吏治,使地方政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明政府对地方官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地方官到任制度便是其重要内容。官员到任制度最早可见于秦朝,《秦律》以法律形式对地方官员的到任进行约束。两汉时期,有关地方官员到任的规定相对于前代愈加成熟。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官员到任制度的不断完善。宋元时期,对官员到任前后的规定更加详细。明代地方官员到任制度在继承宋元地方官到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相比于前代,明政府对地方官到任的规定更加完善且严密,地方官在授职到就职的过程中都要在中央政府既定的模式下进行。地方官按时到任是实现新旧官员权力交接的重要保证。明廷为保证地方权力顺利交接,严格官员赴任及到任时间,并制定了违限官员的惩罚措施。同时,明政府对地方官在到任途中如遇到的不可抗力因素也进行考虑,并在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代统治者对地方官的人文关怀。明代地方官员从授官到任职,大致按照既定的到任程序和仪式进行。到任前,地方官要按规定领凭启程赴任,到任后,官员要遵循仪制和当地旧规进行入城斋戒、祭祀和交接。到任官员通过完成到任程序,在向外界宣示其任职的神圣性及合法性的同时,增加了官员就职的仪式感和责任感。此外,明代地方官到任后需尽快了解地区事务并处理政务,从而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明代地方官到任工作以明太祖所颁定的《授职到任须知》为标准,大致涵盖了地方的社会管理、行政管理、财政管理等三方面内容,《到任须知》作为地方官处理政务的施政指南,能够帮助官员尽快上手处理地方事务。地方官是维系地方稳定,确保国家政令下达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尤为重要。一方面,规范地方官员到任制度,能够保证官员交接,提高行政效率,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还能够规范官员自身行为,提升官员的责任意识。最后,明代地方官员到任制度,为清代所承袭,对清代到任制度的创建有着借鉴意义。
蒋荣飚[6](2020)在《北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研究三题》文中指出扬州自古“尝多巨公临治”,北宋时的扬州虽不复唐时“扬一益二”的辉煌,但仍居东南大藩为淮东首府;而且毗邻长江,运河贯穿其中的独特地理位置使得扬州成为江淮间一大都会。本文以北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为研究主体,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李之亮的《两宋扬州知州年表》为考证对象,通过对史料的对比分析来确定实际来扬任知州的官员名录与任期:63年间共历50任扬州知州,平均每任知州在扬任职1年零3个月,这一数据与本身宋朝所规定的3年一任的磨勘制度相去甚远;其次通过对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任期的对比分析得出:仁宗时,朝廷实行入远之法来任免官员,在神宗朝时这套方法遭到了破坏,使得神宗朝时官员的调动更加频繁,随之变化的是,神宗以后扬州知州的平均任期有所缩短。第二部分,首先考察三朝扬州知州的籍贯分布情况,其次分析扬州知州的结衔特点。北宋前期开始实行的籍贯回避制度自真宗朝始开始在各路逐步地放宽,兼之仁宗朝时又转变了过去科举多取北人的取士政策,使得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年间来扬知州在籍贯上呈现出南多北少的分布特点;又因为扬州的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三朝扬州知州大多来自于淮南本路、淮南周边邻近之路,或是已在扬州周边任职者转任扬州。在知州结衔方面,扬州知州所带正官品级跨度颇大,高低皆有,体现出扬州知州正官与差遣相分离的特点;因为进士及第方可加馆阁之职,所以扬州知州所带高品馆阁之职,也体现出三朝扬州知州具有深厚的文化涵养;另外,扬州知州这一差遣在三朝年间权力逐渐扩大,体现了扬州地位的提高。因此扬州知州的籍贯分布与结衔特点展现出了北宋时的扬州具有重要的区域性影响力。第三部分,分析得出扬州知州的任官缘由具体可以分为两类:受贬后任扬与正常迁转到任。贬任扬州者,有宰辅及二品以上高官,此等官员受贬可直接任扬,若欧阳修等正官品级较低者则需要先稍稍起复方可转任扬州;正常迁转任扬的知州者,有多位转运使,他们在历任地方后已年近致仕,来扬任职是为乞便郡退养;而大部分地方知州来扬任职,是在正常迁转中以扬州一任来增加自己的仕途资序。故扬州在北宋时可为宰辅、高官首贬折冲之地,可为贬官擢升之所,可为地方官守养老之地,亦是官员仕途中的进身之地。
周莉英[7](2020)在《构建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监察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建立国家监察官制度是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中国监察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监察官制度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监察官制度,也迥异于域外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或申诉专员制度。为了提高监察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确保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察实效,构建专门的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监察法对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等内容虽然均有涉及,但内容较为宏观,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监察官法,进一步细化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实现监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从而提高监察实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本文的选题背景进行了介绍,对研究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同时分析了当前国内外学者对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研究成果,并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叙述。第二部分是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首先对监察官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对监察官的特点进行了分析,随后介绍了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并阐述了构建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古代及现代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本文选取了我国秦汉时期、唐代时期、明朝时期、民国时期的监察官选用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并对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前我国承担监察职能的监察人员选用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四部分是国外申诉专员制度的经验与启示,对韩国、荷兰、菲律宾三个国家申诉专员选任管理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从中总结制度构建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法律路径,首先监察官法应当确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明确党的领导和法治原则。其次应通过立法明确监察官选任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条件、道德条件和专业条件。再次应当制定监察官任用、免除的相关规定,并对任职限制作出具体的规定。最后,要通过监察官法确立监察官评级、监察官培训和监察官退出的管理制度。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并期待监察官法能早日制定,监察官选用管理制度能早日面世。
翟梦欣[8](2020)在《清代管河道的设置及演变》文中研究说明自明朝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南方的粮银都需通过黄运两河运往北方,以满足“官俸军食”的需要。是以,朝廷专设河官,一来保证运道的畅达,二来在突发河情时能及时止损。清代在明代河官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河道情况与漕运需求加以改革、完善,进而建立起多层次的河道管理体系。在清朝的河务体系中,管河道处于承上启下的衔接位置:上承河道总督的各项命令,再将其快速有效地转达给地方管河厅、汛,提高了河道治理的行政效率。“管河道”一职的设置起于明代,明代不仅创设了总理河道衙门作为最高一级的治河机关,还取消了历代承袭的都水监,改设为都水清吏司,归中央工部管辖,以都水司郎中、主事分驻各管河要地,称为管河都水分司。除此之外,地方上则设有管河道,在处理河务时或专或兼,为确保治河工程的顺利完成,明代逐渐形成了总河之下管河都水分司与管河道并行的局面。清入关后,承袭明代的河务治理体系,因统治阶层的民族性特征,统治者对管河都水分司的设置与职能做了调整,以加强对河道的治理和管控。然康熙时期,“司道并行”二元体系所引发的职权不明、河印不调等问题愈加严重,朝廷开始着手裁撤分司,改设管河道,并于雍正初年完成了由“司道并行”二元体系到管河道一元体系的转变,为河道治理提供了稳定有效的制度保证。清中期,管河道体系虽已确立,但因地理位置差异,职能也不尽相同。管河道遵循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有专任与兼任之分,专司河务的主要有三:永定河道、河库道、运河道,其余占大多数者是兼任管河道,是与地方州县联系较为密切的巡道,有弹压地方之责。并且,随着政治环境的改变,管河道的职权范围也有所扩充。咸丰朝后,清廷在内外交困的政治环境和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中艰难支撑,与此同时,黄河改道、运河衰败,河政颓势愈加明显,河道衙门逐渐松散,管河道也走上裁改的道路。作为清代河官体系和河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管河道的演变历程,映射出清代河政自承袭前代,到调整改革,再到平稳运行,最后衰微裁改的发展历程,由此我们可以深刻把握清代的管河体制。而其专兼任的变化,反映出清代专业道与地方守巡道之间具有复杂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深化对清代道制的认知。同时,管河道设置和职能的因势、因时调整,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代的河道治理提供历史借鉴。
朱腾伟[9](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提出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胡恒,陈路[10](2019)在《清代地域回避之争的脉络及其分析》文中认为地域回避、异地任职是中国官僚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与西方本地任职的传统形成很大差异,进而对中国历史上的官员选任升迁、空间调动造成诸多影响。地域回避至清代发展至顶峰,并得到严格执行,与此同时,围绕着地域回避的争论一直存在。从清初顾炎武等人在封建郡县论下的深入思索,再到清中期一批官僚提出的技术性反思,冯桂芬《校邠庐抗议》明确建言"免回避议",而后是戊戌变法时期全体在京官员围绕"回避"存废的大争论,最终在清末新政中地域回避制度有所松动。可以看出清朝不同阶段对地域回避认识中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从中体现出中国由传统向近代转变过程的某些侧面。围绕地域回避的争论,不仅关乎历史,更与当代相连,隐藏着中国行政体制内部的结构性矛盾。
二、论清前期官员任职的地方回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清前期官员任职的地方回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五、文献的运用 |
第一章 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制度及河南道设置 |
第一节 都察院的设立与演变 |
一、洪武间的设置 |
二、建文至正统间的废置与定型 |
第二节 “名”与“实”: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分道与分巡 |
一、十三道御史的设置 |
二、十三道的主管与协管 |
三、守院与分巡 |
第三节 河南道的机构建制与分管范围 |
一、建制规模 |
二、分管范围 |
三、掌河南道御史的设置及演变 |
第二章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与“出途” |
第一节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 |
一、资格 |
二、选授方式 |
三、回避制度 |
第二节 河南道御史的“出途” |
一、升迁 |
二、平调与降黜 |
第三章 河南道职掌 |
第一节 河南道的一般职能 |
一、刑名审理与覆核 |
二、照刷文卷 |
三、纠弹与言事 |
第二节 “悉署中外考绩”:河南道与内外官员考满 |
一、考满的一般流程 |
二、河南道在考满事务中的职能 |
三、河南道在考满中的实际参与 |
第三节 “独掌内外考察”:河南道与内外官员考察 |
一、河南道在京察中的职能与运作 |
二、河南道在朝觐考察中的职能与运作 |
三、河南道与军政考选 |
第四节 “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河南道与会推大臣、科道升转 |
一、河南道与会推 |
二、河南道与科道推升 |
第四章 河南道与中央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河南道与都察院 |
一、河南道与堂上官 |
二、河南道与其他道 |
第二节 河南道与六科 |
一、河南道与吏科 |
二、河南道与礼、兵、刑等科 |
三、从相互监督到互为庇护、攻讦 |
第三节 河南道与六部 |
一、河南道与吏部 |
二、河南道与其他各部 |
第四节 河南道与中央中枢决策系统的关系 |
一、河南道与皇帝 |
二、河南道与内阁 |
三、河南道与司礼监 |
第五章 河南道与地方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河南道与地方刑名 |
一、地方刑名处置的一般流程 |
二、河南道审理地方刑名的实际运作 |
第二节 河南道、巡按与按察司——院、省监察系统间的互动 |
一、巡按御史与提刑按察使司 |
二、河南道与巡按御史 |
第六章 河南道职能地位的变化与明代政治生态 |
第一节 职能的扩大与异化 |
一、监察权的扩大 |
二、职能的异化 |
第二节 是非之场:晚明党争中的河南道 |
一、考察权的争夺 |
二、言路、推举权的争夺 |
第三节 科道与公论 |
一、何为“公论”? |
二、“科道即公论” |
三、咨访设置与泛化 |
结语 |
附录 |
附表一:明代河南道御史统计表 |
附表二:明代河南道御史出身统计表 |
附表三:明代各道御史籍贯分布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2)清代文官汉军缺的设置及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汉军缺的出现 |
(一)努尔哈赤任用汉官的尝试 |
1.天命年间的职官设置 |
2.汉人的政治角色 |
3.满汉民族政策的转变 |
(二)皇太极重用汉官 |
1.文官体系的初步形成 |
2.文官汉军缺的雏形 |
二、汉军缺的正式设置 |
(一)入关初的中央机构 |
1.参照明制设置的中央机构 |
2.清朝特有的中央机构 |
(二)顺治初汉军缺的设置 |
(三)汉军缺设置特点及影响 |
1.特点 |
2.影响 |
三、高级官员汉军缺的调整 |
(一)职缺裁并过程 |
(二)缺裁并原因 |
1.职官体系调整 |
2.汉军大量外任 |
3.其他 |
(三)裁缺后升迁高级官员办法的调整 |
(四)影响 |
四、中级官员汉军缺的调整 |
(一)职缺调整 |
1.职缺额数调整 |
2.职缺分配方式调整 |
(二)中级官员职缺调整原因 |
1.裁汰冗员,减少开支 |
2.平衡各民族间入仕利益 |
3.“汉军官员素质”及“皇帝眼中的汉军” |
(三)裁缺后升迁中级官员办法的调整 |
1.康熙朝对中级官员升转的限制 |
2.雍乾两朝对汉军升转科道的规定 |
(四)影响 |
五、低级官员汉军缺的调整 |
(一)调整过程 |
1.额数调整 |
2.职缺分配方式调整 |
(二)调整特点及原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附录 |
(4)清代吉林将军辖区民官群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 研究对象的确定 |
(一) 时间范围 |
(二) 空间范围 |
三、 研究现状 |
(一) 关于清代地方州县官的研究 |
(二) 关于吉林地区府厅州县研究 |
四、 研究内容、难点及创新点 |
(一) 研究内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一) 历史文献法 |
(二) 计量史学方法 |
(三) 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吉林将军辖区民署、民官变迁与行政等级 |
第一节 吉林将军辖区民署、民官概况 |
一、 民署机构设立背景 |
二、 初期民署隶属奉天府 |
三、 筹建吉林地区民署机构 |
四、 民署机构大量设立与民官配备 |
第二节 吉林将军辖区民署机构行政等级 |
第二章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籍贯地理分布 |
第一节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籍贯地理分布概况 |
第二节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群体分布特点 |
一、 民官主要来自北方 |
二、 同一省份民官分布不均 |
三、 民官多来源于科甲兴盛地区 |
四、 民官籍贯与捐纳兴盛地区高度重合 |
第三节 民官籍贯地理分布特征探究 |
一、 任官回避制度的影响 |
二、 科甲兴盛区域的影响 |
三、 捐纳制度的影响 |
第三章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出身研究 |
第一节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出身概况 |
第二节 民官出身特征及其原因分析 |
一、 民官多为正途出身 |
二、 官制改革促成民官以汉人为主 |
第四章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任职去向——以州县正印官任职去向为例 |
第一节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任职去向基本概况 |
第二节 州县正印官升迁降调官员及任职时间 |
一、 州县正印官升迁降调 |
二、 州县正印官任职时间 |
第三节 民官任职去向原因分析 |
一、 三年任期满,考核而升迁离职 |
二、 因丁忧、病故、死亡或患病离任 |
三、 因降职、革职、或被免职离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正史、实录类 |
(二)政书类 |
(三)档案类 |
(四)方志类 |
(五)笔记文集类 |
(六)工具书类 |
(七)专着 |
(九)期刊论文类 |
(十)学位论文类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附录 吉林将军辖区民官考释表~① |
致谢 |
(5)明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历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的沿革 |
一、明以前地方官到任制度的沿革 |
二、明代地方官员到任制度的发展 |
(一)明代地方官员到任制度的初步形成 |
(二)明代地方官员到任制度的完善 |
第二章 明代地方官到任的规定 |
一、到任时间 |
二、到任途中 |
三、到任费用 |
第三章 明代地方官到任的程序 |
一、授职领凭 |
二、入境到任 |
三、到任祭祀 |
四、参见僚属 |
五、官员交接 |
第四章 明代地方官到任的事务 |
一、社会管理 |
(一)清查刑狱 |
(二)访查民情 |
(三)维护治安 |
(四)存恤孤老 |
(五)宣扬教化 |
二、行政管理 |
(一)清点公物 |
(二)驾驭吏员 |
(三)报知士绅 |
三、财政管理 |
(一)户口钱粮 |
(二)仓场库物 |
(三)各色课程 |
(四)矿产窑冶 |
(五)鱼湖盐场 |
第五章 明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的影响及承袭 |
一、明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的影响 |
(一)对官员自身的影响 |
(二)对地方政治的影响 |
二、清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的承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各地到任水程 |
致谢 |
(6)北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研究三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及研究现状 |
三、本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考 |
一、三朝扬州知州名录考 |
二、三朝扬州知州任期考 |
小结 |
第二章 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群体分析——以籍贯分布与结衔特点为中心 |
一、三朝扬州知州籍贯分布 |
二、三朝扬州知州结衔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任官缘由 |
一、朝官外任扬州 |
二、地方官来扬任职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构建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历史研究法 |
3.比较研究法 |
一、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监察官概述 |
1.监管官的概念 |
2.监察官的地位与职权 |
3.监察官行使监察权的特点 |
(二)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内容 |
1.监察官选任制度 |
2.监察官管理制度 |
(三)确立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
1.落实监察法的具体要求 |
2.履行监察职能的内在要求 |
3.应对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
二、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历史考量 |
(一)封建时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1.秦汉时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2.唐朝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3.明朝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4.我国封建时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经验 |
(二)国民政府时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1.国民政府时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概况 |
2.国民政府时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评述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实践 |
1.建国初期的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2.行政监察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
3.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员选任管理制度 |
4.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三、国外有关国家申诉专员选任管理制度经验及启示 |
(一)国外申诉专员选任管理制度概况 |
1.韩国申诉专员选任管理制度 |
2.荷兰国家申诉专员选任管理法律制度 |
3.菲律宾监察专员选任管理制度 |
(二)国外申诉专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启示 |
1.专门立法 |
2.任免程序严格 |
3.监察人员选用严格 |
四、构建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制定监察官法 |
1.确立监察官法的指导思想 |
2.明确监察官法的基本原则 |
(二)监察官选任制度的构建 |
1.监察官的选任条件 |
2.监察官的选任程序 |
3.监察官兼职限制 |
4.监察官的任职限制 |
5.监察官回避制度 |
(三)监察官管理制度的构建 |
1.监察官评级制度 |
2.监察官培训制度 |
3.监察官退出制度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清代管河道的设置及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司道并行:明代二元管河体系的形成 |
(一)明代以前的治河体系 |
1.水部 |
2.都水监 |
(二)明代管河二元体系的创制 |
1.河漕分管 |
2.司道并行 |
二、裁撤分司:清前期管河道一元体系的建立 |
(一)清初对司道二元体系的承袭与调整 |
1.清初对司道二元体系的承袭 |
2.管河都水分司的调整及职能 |
(二)管河都水分司的裁撤及管河道一元体系的确立 |
1.二元管河体系存在的问题 |
2.管河都水分司的裁撤 |
3.管河道一元体系的确立 |
三、专兼并行:清中期管河道体系的进一步调整与多样化 |
(一)专任管河道的持续存在 |
1.永定河道 |
2.专理钱粮之河库道 |
3.运河道 |
(二)专任管河道与兼任管河道的相互转变 |
1.直隶 |
2.江南 |
(三)兼任之管河道 |
1.道署及行政建制 |
2.兼任管河道的职掌 |
(四)管河道之人事嬗递考察——以河库道为例 |
1.民族结构 |
2.籍贯分布 |
3.资格背景 |
4.任职时间 |
5.小结 |
四、河制衰微:河道变化与清后期管河道的陆续裁改 |
(一)晚清的河道问题 |
1.黄河改道 |
2.运河衰败 |
3.河政松弛 |
(二)管河道的裁撤与改革 |
1.管河道的裁撤 |
2.管河道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清代地域回避之争的脉络及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明清之际封建、郡县之辨与地域回避 |
二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中的“免回避议” |
三 戊戌时期在京官员的“回避”之争 |
四 清末新政与回避制的松动 |
余 论 |
四、论清前期官员任职的地方回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D]. 吕成震. 吉林大学, 2021(01)
- [2]清代文官汉军缺的设置及演变[D]. 贾雅琴. 渤海大学, 2021(02)
- [3]清代科举家族家风家训对地方社会影响探析——以临桂陈氏科举家族为例[J]. 韦骅峰. 科举学论丛, 2020(02)
- [4]清代吉林将军辖区民官群体研究[D]. 梁超前. 长春师范大学, 2020(08)
- [5]明代地方官到任制度研究[D]. 葛一帆. 河南大学, 2020(02)
- [6]北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扬州知州研究三题[D]. 蒋荣飚. 扬州大学, 2020(05)
- [7]构建我国监察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D]. 周莉英.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清代管河道的设置及演变[D]. 翟梦欣. 渤海大学, 2020(12)
- [9]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清代地域回避之争的脉络及其分析[J]. 胡恒,陈路. 史林,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