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审判时代表资格怎么办?(论文文献综述)
曾繁雪[1](2021)在《人权保障与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
高瑾[2](2021)在《当前县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研究 ——以F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张晓童[3](2021)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文中研究表明“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逮捕制度而言,“捕诉一体”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和工作机制探索,对我国的逮捕程序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第一章主要对中国的逮捕制度进行论述,包括我国逮捕制度的特点,以及优势弊端,明确我国具体国情,作为后文论述各制度改革、制度构建的大背景。本文第二章重心为“捕诉一体”改革,以规范研究的方式论述“捕诉一体”在我国是否有正当的合法性依据,并对“捕诉一体”改革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论述,“捕诉一体”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其对办案效率的切实提升,符合我国现在案多人少,提高效率的现实需求。而对于“捕诉一体”模式造成的消极影响,部分学者提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建议,希望通过后续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来弥补“捕诉一体“模式存在的弊端。本文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捕诉一体”模式与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之间的联系进行详细论述。本文认为,完善捕前程序诉讼化,对于预防逮捕职能弱化,提高逮捕质量,防止错捕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域外逮捕制度以及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相关试点成果,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等方式,对在“捕诉一体”背景下如何构建诉讼化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意见。于第三章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依照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审查逮捕诉讼化应具有何种特征,又因审查逮捕程序与庭审程序有所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刑事诉讼结构,而是强调控辩裁三方职能为特点的诉讼化形态,包括三个要素:控辩裁三方结构;控辩双方实质参与且双方平等;中立的裁方。第四章从司法实践的方面,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研究现阶段审查逮捕诉讼化的试点情况,从160个捕前听证案件入手,研究各地区捕前诉讼化的可行性以及具体程序构建。结合前几章的研究成果,本文于第五章提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具体构想,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囿于司法资源的限制,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应当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为主导,探索设立逮捕听证程序;其次,就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而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主动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羁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见;再次,在逮捕听证程序中应当构建控辩裁三方诉讼构造,明确并限制听证程序中的审查范围,由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侦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实现权力平衡,给予律师有限的阅卷权,以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对抗;最后,构建权利救济与制度保障完备的诉讼化审查逮捕制度,捕前讯问常规化,重大疑难案件进入捕前听证程序。实现案件分流,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苏阳[4](2021)在《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我国汽车的保有量持续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不断凸显,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危险驾驶行为是交通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2008年、2009年相继发生了多起因醉酒驾驶和飙车造成的多人伤亡事故推动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2010年危险驾驶罪被写入刑法,主要吸收了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在此后的修改过程中针对道路交通频发的事故,危险驾驶罪又增加了客车以及校车的超员超速行为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纵观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十年,在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难以应对现实发生的各种状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境。本文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因以及立法现状来探究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从而分析立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选题背景、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当前国内外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现状,从中寻找研究思路,为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打好基础。第二部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主要从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和可罚性的角度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因,阐述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第三部分,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立法基础。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价值和理论基础分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重点阐述当前立法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五部分,域外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对我国启示。通过对域外国家危险驾驶罪立法相关经验的分析与借鉴,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提供新的思路。第六部分,通过分析当前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学者研究的成果以及域外立法经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张国全[5](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桂亚胜[6](2020)在《论人大特别许可的合理限度》文中指出在我国,非经人大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也不能对其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大的这种特别许可影响重大,应当将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人大代表不受逮捕应该理解为非经许可不得执行逮捕,而不是不得对其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人大代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刑事审判时应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还要报请人大许可;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范围广泛,如监察委的留置、公安机关的盘问留置、网上追逃以及强制医疗,都会限制人身自由,但并不是所有这些措施都需要经过人大许可,应区别对待;人大进行许可审查时,只能依法对其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宜进行实体审查。
谢启秦,彭隽华[7](2020)在《投票人缺陷、候选人缺陷与制度笼子——人大代表选举的困境与治理之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聚集民意、表达诉求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意义重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但是,人大代表选举的政治实践却常常陷入困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投票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表现出"公意"难以达成、民主能力不足、先天监督刚性缺失以及选举权寻租等缺陷;候选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显示出有效竞争不足、公共精神阙如、经济人理性、民主目标漂移以及不正当方式拉票等缺陷。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是人大代表选举面临的严峻挑战,能否成功消弭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合法有效运行。因此,必须从人大代表选举的实际情况出发,抓住竞争、责任、参与、监管与法律等关键环节,严密扎牢制度笼子,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鲍成根[8](2020)在《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审查逮捕是检察院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有着节约司法资源、预防社会危险性、保障刑事诉讼的进行等功能。在过往国内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适用的审查捕程序具有封闭性、书面化、行政化等特点,滥捕、错捕案件频发。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改革,各地纷纷开始对审查逮捕诉讼化进行试点,以图改变审查逮捕制度中公开性、对抗性不足的问题,让审查逮捕更具有司法属性。但是审查逮捕诉讼化尝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和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参与率低、律师介入不足,改革出现了流于形式的情况,同时如何处理案件信息的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地设计公开听证的相关程序等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当前探讨深化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J省N市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的相关数据分析,揭示了当前改革存在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参与不足、辩护律师介入不足、社会危险性论证不充分等缺陷。通过对欧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羁押诉讼化决定程序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的司法属性更强、救济途径更完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前在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过程中会遇到3个矛盾:惩罚犯罪与中立裁判的矛盾、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保密性与公开性的矛盾。笔者认为,当前由检察院行使审查逮捕权,具备合理性,检察官由于其法律守护人的定位,使其具有中立性,能行使好审查逮捕权。通过设立高效的审查诉讼形式,能在公正与效率当中找到平衡点。加大律师介入,在不影响后续的诉讼进程的基础上,适当地扩大证据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与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兼顾保密性与公开性。本文在掌握了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回答了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遇到的经典问题,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公开听证机制,并就配套制度提出了可能性的建议,有利于推进逮捕程序诉讼化。
李卫锋[9](2020)在《暂停或者恢复代表执行职务需要作出决定吗》文中研究指明决定不妥公告为好文/武春依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得知,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有越权之嫌,没有法律依据。当出现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许千钧[10](2020)在《东亚地区重要法域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二、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审判时代表资格怎么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审判时代表资格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3)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理论检讨 |
一、逮捕制度概述 |
(一)审查逮捕程序 |
(二)逮捕条件 |
二、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主要特点 |
(一)审查逮捕程序呈现诉讼化趋势 |
(二)审查逮捕活动行政化性质明显 |
(三)律师参与程度不足 |
(四)犯罪嫌疑人缺乏救济手段 |
第二章 “捕诉一体”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一、逮捕权性质与捕诉一体的正当性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利弊 |
(一)捕诉一体模式优势 |
1.降低司法投入,提高司法效率 |
2.增强承办检察官亲历性 |
3.精准连贯的侦查监督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弊病 |
1.影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中立性 |
2.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3.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审查标准混淆 |
4.律师介入更为困难 |
(三)捕诉一体模式评价 |
三、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推进捕诉一体模式的完善 |
(一)弥补“捕诉一体”带来的弊端 |
(二)提高逮捕质量的客观要求 |
第三章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特征 |
一、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 |
二、保证控辩双方的实质参与且控辩平等 |
三、裁判方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 |
第四章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试点 |
一、样本综述 |
二、适用捕前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 |
三、捕前听证程序具体流程 |
(一)捕前听证的启动 |
(二)听证参与人员 |
四、听证形式 |
五、公开听证 |
六、远程听证 |
第五章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捕前讯问常规化 |
(一)捕前讯问、捕前听证关系论证 |
(二)讯问内容实质化 |
(三)技术可能性:远程讯问 |
二、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 |
(一)主动通知律师 |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三)部分授予律师阅卷权 |
三、重大案件实行捕前听证程序 |
(一)捕前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 |
(二)听证程序的启动 |
(三)听证形式及参与主体 |
1.当然参与主体 |
2.可参与主体 |
3.可列席主体 |
四、调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立法沿革 |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因 |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与可罚性 |
二、既有法律规范适用性的缺陷与不足 |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 |
一、危险驾驶罪的入刑 |
二、危险驾驶罪的修正 |
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立法基础 |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价值 |
一、刑法的价值 |
二、危险驾驶罪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刑法观 |
二、抽象危险犯理论 |
三、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 |
第一节 危险驾驶行为规制范围狭窄 |
一、缺乏对毒驾的规定 |
二、缺乏对货车的超限超载的规定 |
第二节 醉酒驾驶入罪标准单一 |
一、醉酒驾驶的检测标准缺乏对个体的综合判断 |
二、醉酒驾驶判断标准的理论缺陷 |
第三节 追逐竞驶行为界定不明 |
一、追逐竞驶行为与飙车行为难以区分 |
二、追逐竞驶行为易被认定为必要共同犯罪 |
三、“情节恶劣”缺乏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不科学 |
一、主刑种类过于单一 |
二、罚金刑的设置单一 |
三、缺乏资格刑的设置 |
第五节 危险驾驶罪缺乏结果加重行为的规定 |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不畅 |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衔接不畅 |
三、危险驾驶罪缺乏对结果加重行为的规定 |
第四章 域外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经验 |
一、日本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经验 |
二、德国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经验 |
三、美国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经验 |
第二节 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危险驾驶行为方面 |
二、刑罚设置方面 |
第五章 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扩大危险驾驶行为范围 |
一、毒驾入刑 |
二、货车超限、超载入刑 |
第二节 采取醉酒驾驶双重鉴定标准 |
一、醉酒驾驶相对标准 |
二、醉酒驾驶绝对标准 |
第三节 明确追逐竞驶的相关司法解释 |
一、明确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 |
二、明确追逐竞驶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
三、明确对于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的认定 |
第四节 增设结果加重犯 |
一、避免罪名适用的尴尬 |
二、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 |
第五节 调整刑罚设置 |
一、增设有期徒刑 |
二、增设单处罚金刑 |
三、增设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论人大特别许可的合理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许可逮捕的合理限度 |
二、许可刑事审判的合理限度 |
三、许可“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合理限度 |
(一)监察委员会的留置 |
(二)公安机关的盘问留置 |
(三)网上追逃 |
(四)强制医疗措施 |
四、许可审查内容的合理限度 |
(7)投票人缺陷、候选人缺陷与制度笼子——人大代表选举的困境与治理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一)研究现状 |
(二)理论前提与核心概念 |
三、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投票人缺陷 |
(一)选举“公意”难以达成 |
(二)民主能力不足 |
(三)先天监督刚性缺失 |
(四)选举权寻租 |
四、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候选人缺陷 |
(一)有效竞争缺乏 |
(二)公共精神阙如 |
(三)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性 |
(四)多重代理造成民主目标漂移 |
(五)候选人可能采取不正当方式拉票 |
五、双重缺陷组合中人大代表选举的类型学分析 |
六、消弭双重缺陷,扎牢人大代表选举的制度笼子 |
(一)净化政治生态,落实竞争机制 |
(二)优化权力配置,贯彻责任机制 |
(三)加强民主训练,完善参与机制 |
(四)警惕利益集团,强化监管机制 |
(五)增加违法成本,健全法律机制 |
(8)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现行审查逮捕制度审视 |
(一)审查逮捕简述 |
(二)我国审查逮捕的发展现状 |
1、逮捕条件有所细化 |
2、诉讼化框架初成 |
3、设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
(三)现行审查逮捕制度诉讼化的不足 |
1、逮捕程序封闭化、书面化 |
2、审查逮捕对抗性不足 |
3、辩护律师介入不足 |
二、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基础 |
(一)比例原则 |
(二)保障人权原则 |
(三)权力制衡原则 |
(四)诉讼参与原则 |
(五)控辩双方平衡 |
三、关于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现状研究及实务困境 |
(一)总体情况 |
1、适用范围 |
2、启动方式 |
3、参与人员 |
4、一般程序 |
(二)研究样本分析 |
1、样本总体情况 |
2、案件参与人员 |
3、案件涉嫌罪名 |
4、案件处理结果 |
(三)实践效果及不足之处 |
1、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实践效果 |
2、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不足之处 |
四、域外发达国家逮捕程序考察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国家羁押的诉讼化决定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羁押的诉讼化决定程序 |
(三)域外羁押决定程序的评价和借鉴 |
1、司法属性更突显 |
2、救济程序更完善 |
五、完善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建议 |
(一)完善审查逮捕诉讼化制度应当化解的矛盾 |
1、惩罚犯罪与中立裁判的矛盾 |
2、公正与效率的矛盾 |
3、保密性与公开性的矛盾 |
(二)完善审查逮捕诉讼化制度设计的建议 |
1、明确适当的裁判主体 |
2、确定适当逮捕诉讼化审查案件范围 |
3、构建适当的审查诉讼化形式 |
4、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设计 |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1、完善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
2、完善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 |
3、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
4、完善非羁押替代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审判时代表资格怎么办?(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权保障与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D]. 曾繁雪.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当前县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研究 ——以F县为例[D]. 高瑾.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3]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D]. 张晓童.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研究[D]. 苏阳.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6]论人大特别许可的合理限度[J]. 桂亚胜. 长江论坛, 2020(06)
- [7]投票人缺陷、候选人缺陷与制度笼子——人大代表选举的困境与治理之道[J]. 谢启秦,彭隽华. 领导科学论坛, 2020(23)
- [8]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D]. 鲍成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9]暂停或者恢复代表执行职务需要作出决定吗[J]. 李卫锋. 法治与社会, 2020(07)
- [10]东亚地区重要法域陪审制度比较研究[D]. 许千钧. 福建师范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