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酷刑“侦破”杀人案(论文文献综述)
聂超[1](2020)在《浅析我国刑事错判发生的特点与防治——以侦办人员的非正常化观念为切入点》文中认为在复杂多变的刑事司法环境下,我国的刑事错判案件屡屡发生。错案的发生与现实错判行为具有一定关联,错判行为是在侦办理念的指引下产生的,侦办观念的非正常化是导致错判发生的前提性因素。本文以典型案例为背景,通过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侦办案件和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分析,从中归结错案发生的特点,并且认为现实存在的侦办观念的非正常化是我国错判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司法改革中应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和建立相关机制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公信力。
王梓纶[2](2020)在《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以下简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以下简称“排非”)模式的新样态。现阶段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因此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设立目的不仅是为了排除侦查机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更是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庭审实质化进程做铺垫。除引言外,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述”。该章在梳理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定义和发展历程的同时,也对现阶段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为“我国部分地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实践状况”。该章选取的三个试点地区分别从相关衔接制度、制度程序设计、科技融入三层次进行了相应探索。第三章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该章试图从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异化发展的趋势、程序设置模糊和其他相关问题三方面,总结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该章为核心章节,针对上一章节提出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上进行架构,本文认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构建应当遵循侦查监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其次从程序设置角度:一是细化其他重大案件的范畴,本文认为可以把其他重大案件分为“其他传统重大案件”和“其他特殊时期重大案件”;二是启动方式可以分为常规启动方式和特殊启动方式,并且论述补充侦查期间也应当符合“侦查终结前”的界定;三是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借助中立的法医学鉴定三方面论述刑讯逼供的界定方式;四是建议丰富驻看守所检察部门的核查方式,例如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关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意见等六种核查方式;五是论述在核查主体二元化模式下没有必要赋予侦查机关对核查结论的复议、复核权。最后针对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其他问题,本文认为可以构建看守所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异地羁押的核查分调查与核实不同阶段采取不同主体实施的方式完成。
费楠楠[3](2020)在《当代中国禁止酷刑的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权运动的兴起,酷刑的合法外衣已经被褪去,人们踏上了禁止酷刑这条漫长的道路。国际社会签署了一系列有关禁止酷刑的条约,界定了酷刑的内涵和外延。根据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将酷刑定义为出于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目的,或出于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的目的,或因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的目的,或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在蓄意的情况下任何造成某人或第三者在肉体方面或精神方面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要求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这种疼痛或痛苦。并不包括纯因法律制裁所引起的、法律制裁固有或附带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疼痛或痛苦。我国的酷刑在实践中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其存在既有一定的思想和社会因素,也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人权保护意识淡漠、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多种原因。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酷刑的问题高度重视,在禁止酷刑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绩,具体表现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内禁止酷刑的立法、积极参与缔结国际上有关禁止酷刑的条约以及国际禁止酷刑的活动。但毋庸讳言,执法司法实务中酷刑行为仍然存在,屡禁不止。如何有效地杜绝酷刑犯罪的发生,提高我国执法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是社会主义新时代具有研究意义的命题。因此,为更好地保护人权,缩小我国国内立法与《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差距,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行政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全面遏制酷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相信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酷刑终将被消除。
王嘉铭[4](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洪莉鸥[5](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白文静[6](2019)在《刑事错案制度防范研究》文中提出1978至2018年,改革开放已经实施四十年。在这四十年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经历了恢复与发展、繁荣的不同时期,并在此过程中孕育了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之路。总结我国不同时期发生刑事错案的成因来看,在追求刑事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刑事错案始终无法避免,当面对刑事错案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待刑事错案。四十年来我国治理刑事错案的实践证明,防范是对错案最好的治理,而制度是其中最有效的防范。本文运用制度分析法,梳理我国1979-2019年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中积累的经验与成果,立足于为未来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发展,构建制度体系。正文由引言、结论和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为概述。以与研究相关的现有文献资料为基础,提出学界通认的刑事错案这一基本概念。围绕概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界定刑事错案的范围,通过对其内涵、外延和分类的阐述,以及对刑事错案的标准的梳理与比较展开基础性研究。这一部分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的厘清,给刑事错案的成因研究划定范畴。第二章为刑事错案的成因。刑事错案的防范需要有针对性,成因研究必不可少。在这一部分使用数据分析,对搜集的91起刑事错案进行统计抽样,为了避免案例研究的滞后性,从91起案例中抽取2003-2018年30起典型刑事错案以提炼出现阶段刑事错案成因与变化,再针对现阶段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日本刑事错案的案例以及成因与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各国导致刑事错案成因的共性,并对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反思。这一部分从刑事错案成因的角度,为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研究提供方向。第三部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选取制度分析法为主要研究工具,包括使用制度经济学中具有代表性的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为认识方法,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时间理论为分析方法,对我国1979-2019年间的刑事错案防范实践进行梳理,并从中总结出经验与成果。这一部分通过制度分析法梳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为未来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创新提供实践基础。第四部分刑事错案制度防范模式的路径。以第一、二、三部分的研究为基础,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实践与制度分析法相结合,运用制度分析错案,用错案诠释制度。将制度理论与我国四十年错案治理的实践共同研究,发现我国刑事错案成因的多元性,归纳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与演进模式,深入剖析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原动力与路径依赖,将制度范式与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刑事错案防范的司法实践相互融合,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以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问题,为未来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变迁提供理论支撑。“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1]刑事错案可以作为刑事司法的一面镜子,反射出世间百态。我们从国外部分国家与我国错案研究进行横向的比较,并通过制度分析法对司法实践进行梳理与总结,反思制度的变迁、探索制度的规律。同时,这些个案与国情、国内与国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与教训对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司法改革的深水区。中共中央高瞻远瞩地把握了这一历史必然进程,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刑事错案的防范与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领域内的重要课题。以此为契机刑事错案的治理问题,必然需要有所作为。因此,本文通过对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研究,为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刑事错案的治理提供新思路。
朴振华[7](2019)在《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文中认为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和践踏,更是对司法公正、法律权威的巨大挑战,而且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刑讯逼供行为均具有悠久的历史,直至今日仍没有完全得到遏制。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法律观念方面的原因、诉讼制度方面的原因及立法方面的原因。本文从案例研究出发,分析目前我国刑讯逼供案件的类型、地点、方式等特点,分析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遏制对策,在法律观念方面要进行转变,在程序法方面要不断完善,在实体法方面进行补充。
黄思维[8](2019)在《侦查讯问中的指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指供是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一种取证方式,是指侦查人员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符合其意图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供认的一种非法讯问方法。近几年指供在我国侦查实务界发生的较为频繁,它常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合并使用,并掩盖在这些非法讯问方式之下。无论是佘祥林案还是杜培武案我们都不难看出指供的危害性极强,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非法讯问更大。又由于指供常常依托于其他非法讯问方式,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指供的关注度较低,只有零星的几篇文章对指供有提及。故本文将从指供的概述进行切入,分析它与相关合法讯问技巧的异同以及指供的危害,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防治构想。第一部分是对指供的概述确定。首先对侦查讯问中指供这一问题的引出,再来确定指供的概念。通过相关概念的界定,引出指供的特征以及对指供的分类。指供的特征主要有讯问手段上的非法性、所获口供的虚假可能性、讯问方法上的非人道性以及讯问结果上的危害性。其分类主要有明示指供与暗示指供、配合型指供与单向型指供、直接性指供与间接性指供、真实性指供与虚假性指供。通过以上分析能使侦查讯问人员对指供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第二部分是指供与相关讯问技巧的比较。合法的讯问过程中不能采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方法,而应采用合法、文明、有效的方式。在审讯的过程中,由于嫌疑人处于恐惧、侥幸、戒备、紧张、动摇等多种复杂情绪中,加之侦查人员有时急于破案,审讯的过程常常会陷入僵局,侦查人员可能稍有不慎就会走向指供等非法讯问的场景中去,故对于指供与相关讯问技巧的比较就尤为应该。该部分主要从指供与使用证据时机以及心理策略的引导这两个合法侦查方法进行比较,更能便于侦查讯问人员界定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法官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理由和隐情作出准确的判断。第三部分是对侦查讯问中指供的危害进行分析,首先论述的是侦查讯问中指供对冤假错案的滋生催化,再论述指供对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和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有所损坏,通过对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强势讯问与弱势权利失衡的状态以及指供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侵犯进行描述,也为第四部分的构想起到了铺垫的作用。第四部分是关于侦查讯问中指供的防治构想。本章是通过三部分进行论述的。首先是对构建指供非法讯问的认定标准进行展开论述,笔者通过讯问主客体、形式、地位以及结果上对其进行认定。其次是构建指供非法讯问方式所获取口供的排除规则,本节通过与第一节的结合,论述了指供所获取口供后的排除规则,这有利于我们去更好的识别指供。最后是指供非法讯问方式的防范制度构建,从健全录音录像制度、律师在场制度法定化问题、对讯问策略的制度化和专业化健身,也提出了构建我国“羁侦分离”这一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合法权利,使得我国的指供发生几率降至最低。
苏方元[9](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王晓丽[10](2017)在《论消费文化语境中的新世纪中国电影》文中研究指明新世纪中国电影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在电影产量、票房数量、影院建设、从业队伍、观影人次等方面今非昔比,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盛世景观。但是与产业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影质量和口碑的持续走低,导致国产电影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因而总结电影产业发展的经验和深入分析当前电影的创作症候对中国电影未来的发展具有切实且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在全面整理和把握新世纪中国电影资料的基础上,梳理出电影发展的主要脉络,运用消费文化、叙事学、类型学、意识形态批评、纪实美学等理论和方法,对新世纪中国电影的影像、叙事、美学、价值观以及与观众的关系等进行系统地研究。第一章揭示消费文化是新世纪中国电影的现实语境。论文首先辨析消费文化的含义,指出消费文化作为文化全球化的主力军已经成为新世纪中国社会的主导文化语境和主要价值观之一;剖析新世纪中国电影的生态环境,即电影政策的实施推进了电影产业化进程,吸引多元资本投入到电影行业从而促进了电影的繁荣,同时受众主体的低幼化和消费文化语境直接影响了电影娱乐化、物欲化、怀旧性的审美转向;将新世纪电影的格局划分为商业电影、主旋律电影和艺术电影等,并简要分析其基本形态。第二章探讨商业电影中奇观化的国产大片。古装武侠大片开启了中国大片的探索之旅,以“武舞美学”为核心的动作奇观营造颇具东方文化色彩,但过于重视画面而陷入叙事和意义双重失落的泥沼,叫座不叫好。历史战争大片以战争场面奇观为视觉营造的重点,通过考察战争与人性的纠缠表达出对人性的质疑和历史的反思,但压抑的画面和人性表达的失衡造成了娱乐性的欠缺与审美的错位。奇幻大片以真爱、成长、自由为主题,运用电脑特技手段建构非真实的艺术空间,辅以爱情、动作、冒险等类型元素,以青年人为目标受众而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但技术进步的同时暴露出艺术的幼稚。第三章讨论商业电影中世俗化的类型片,选取喜剧片、小妞电影和青春片等中小成本类型片进行分析。喜剧片以其得天独厚的娱乐优势获得市场的青睐,小妞电影以引领时尚的消费品牌和女性青春靓丽的形象而赢得女性观众市场,青春片的盛行在于它契合了当下影院观影主体——20岁上下的青年人对青春、爱情、梦想的期待和想象。虽然这些类型片的娱乐性较强,但在消费文化的驱使下出现了艺术性和思想性的不足,如喜剧片的低俗、小妞电影的拜金主义和青春片的幼稚等,同时还存在叙事模式化、手法雷同化、主题同质化、风格过度娱乐化等问题。第四章解读主旋律电影的交响与变奏。面对资金危机和接受焦虑,主旋律电影一方面通过国家形象的塑造、集体记忆的重构、当代英模的宣扬完成了意识形态的时代性重写;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市场化转型,向商业电影借鉴奇观化、明星化、类型化的叙事策略,以实现电影的社会效益与商业效益的双重诉求。论文最后指出了主旋律电影发展中出现的商业美学膨胀等问题,提出了主旋律电影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五分析艺术电影的坚守和探索。大众消费文化的普及与蔓延使原本小众化的艺术电影更加边缘化,艺术电影在坚守艺术独立性的同时也开始了类型化的探索,呈现出再现现实经验、描绘个体情感与沉溺类型越界等三种创作倾向。论文着重探讨其现实经验的关注与遮蔽,生命体验的开掘与简化,以及类型的融合与支离等美学症候。最后,在对新世纪中国电影重要文本的影像、叙事与文化的分析中得出结论:电影艺术的发展与时代、社会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新世纪中国电影的审美与文化、创作与市场(观众)、艺术与商业之间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因素的合力作用下,中国电影产业经历了十余年的飞速发展之后,未来中国电影将呈现出数量性增长减缓和质量性增长提高的发展趋势。所以对电影产业的繁荣应当肯定,对电影叙事和精神上的不足应予以正视和重视,而任何单一的肯定或否定评价都不可取。
二、酷刑“侦破”杀人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酷刑“侦破”杀人案(论文提纲范文)
(2)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述 |
1.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
1.1.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念 |
1.1.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1.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特点 |
1.2.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排非”规则的补充性 |
1.2.2 核查主体的二元性 |
1.2.3 二元主体下核查权的差异性 |
2 我国部分地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实践状况 |
2.1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两大工作机制 |
2.2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整体核查工作机制 |
2.3 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筑牢“互联网+检察”机制 |
2.4 小结 |
3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异化发展趋势 |
3.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程序设置模糊 |
3.2.1 “重大案件”范围不明确 |
3.2.2 启动核查的方式及对应时间不明 |
3.2.3 刑讯逼供界定难 |
3.2.4 核查方式单一 |
3.2.5 核查结论是否需要复议、复核存在分歧 |
3.3 涉及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其他问题 |
3.3.1 核查主体对看守所外非法讯问的核查方式不足 |
3.3.2 异地羁押核查主体选择问题 |
4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4.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4.1.1 侦查监督原则 |
4.1.2 客观公正原则 |
4.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程序设置的完善建议 |
4.2.1 合理界定“重大案件”范围 |
4.2.2 核查的启动方式及对应时间 |
4.2.3 刑讯逼供的三层次界定 |
4.2.4 核查方式的丰富 |
4.2.5 核查结论无必要复议、复核 |
4.3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其他完善建议 |
4.3.1 看守所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4.3.2 异地羁押核查主体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当代中国禁止酷刑的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酷刑的概念及禁止酷刑的意义 |
1.1 酷刑的概念 |
1.1.1 传统意义上的酷刑 |
1.1.2 酷刑犯罪概念在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
1.1.3 我国关于酷刑概念的定义 |
1.2 我国酷刑的表现形式 |
1.2.1 肉刑及变相肉刑 |
1.2.2 精神酷刑行为 |
1.3 我国禁止酷刑的意义 |
1.3.1 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人权的保障 |
1.3.2 有助于提升执法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
1.3.3 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 |
2 当代中国酷刑存在的原因分析 |
2.1 思想根源 |
2.1.1 传统思想的影响 |
2.1.2 缺乏人权保护意识 |
2.2 历史传统 |
2.2.1 纠问式审判方式 |
2.2.2 重刑政策的桎梏 |
2.3 现实原因 |
2.3.1 司法环境、氛围的影响 |
2.3.2 对实施酷刑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
3 我国禁止酷刑立法现状 |
3.1 我国已经缔结的有关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 |
3.2 我国禁止酷刑国内立法的现状 |
3.2.1 宪法中与禁止酷刑有关的规定 |
3.2.2 刑法的有关规定 |
3.2.3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3.2.4 监察法的规定 |
3.2.5 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
3.3 废除滋生酷刑行为的法律制度 |
3.3.1 废除“收容审查”制度 |
3.3.2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
4 我国禁止酷刑立法存在的问题 |
4.1 刑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4.1.1 刑法尚无酷刑罪罪名 |
4.1.2 与酷刑罪相关犯罪规定的构成条件过于严苛 |
4.2 刑诉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1 沉默权的缺失 |
4.2.2 隐性超期羁押的问题严重 |
4.2.3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较窄 |
4.2.4 “配合”和“制约”原则缺乏具体规定 |
4.3 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
4.3.1 权力机关的监督问题 |
4.3.2 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问题 |
5 关于完善我国禁止酷刑立法的几点建议 |
5.1 在刑法上的完善建议 |
5.1.1 增加酷刑罪规定 |
5.1.2 在现有刑法中完善酷刑犯罪立法 |
5.2 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完善建议 |
5.2.1 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
5.2.2 加强对于侦查机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
5.2.3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5.2.4 强化公检法机关的内部自我监督 |
5.3 健全禁止酷刑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1 设置独立于公检法的禁止酷刑的监督机构 |
5.3.2 构建全社会的监督制约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刑事错案制度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错案的基本问题 |
1.1 刑事错案的概念 |
1.1.1 刑事错案的内涵 |
1.1.2 刑事错案的外延 |
1.1.3 刑事错案的分类 |
1.2 刑事错案的标准 |
1.2.1 刑事错案的标准梳理 |
1.2.2 刑事错案的标准比较 |
1.3 刑事错案的防范 |
2 刑事错案成因的数据分析 |
2.1 我国刑事错案案例与致错成因剖析 |
2.1.1 91起刑事错案的数据分析 |
2.1.2 30起刑事错案典型案例评析 |
2.1.3 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剖析 |
2.1.3.1 刑事错案的成因:侦查行为不规范 |
2.1.3.2 刑事错案的成因:侦查监督不足 |
2.1.3.3 刑事错案的成因:疑罪从轻与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 |
2.1.3.4 刑事错案的成因: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
2.2 国外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1 美国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2 英国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3 加拿大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4 日本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3 刑事错案成因研究的目的 |
2.3.1 归纳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生模式 |
2.3.2 比较各国刑事错案的共因 |
2.3.3 反思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
2.4 刑事错案成因与刑事错案防范联系 |
3 刑事错案防范的制度变迁 |
3.1 制度变迁理论 |
3.1.1 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分类 |
3.1.2 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
3.1.3 制度与组织 |
3.1.4 制度研究范式 |
3.1.5 法律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 |
3.1.6 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刑事错案防范的可行性 |
3.1.7 刑事错案40年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
3.1.8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脉络节点与阶段划分依据 |
3.2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1979-2019) |
3.2.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生成与初步探索阶段(1979-1999) |
3.2.2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2000-2011) |
3.2.3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深入发展阶段(2012-2019) |
3.2.3.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综合发展期(2012-2013) |
3.2.3.2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升级发展期(2014-2019) |
4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路径 |
4.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规律 |
4.1.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趋势总结 |
4.1.2 多元行动者共同推动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 |
4.1.3 制度变迁的本质—行动者博弈的结果 |
4.1.4 制度作用与刑事错案防范的实践 |
4.1.5 科学技术引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 |
4.2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路径维度 |
4.2.1 时间维度 |
4.2.2 主体维度 |
4.2.3 运动维度 |
4.2.4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4.3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路径预测 |
4.3.1 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契机与转变 |
4.3.2 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顶层设计 |
4.3.3 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创新点 |
4.3.3.1 侦查讯问制度 |
4.3.3.2 羁押听证制度 |
4.3.3.3 异地复查制度 |
4.3.3.4 辩护意见回应制度 |
4.3.4 行动者参与刑事错案防范制度设计的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刑讯逼供概述 |
第一节 刑讯逼供的基本问题 |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
二、刑讯逼供与酷刑 |
三、刑讯逼供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刑讯逼供的危害 |
一、侵犯被审讯者的人权 |
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
三、违反正当程序 |
四、破坏司法权威 |
第二章 案例样本的选择和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样本的选择标准 |
第二节 案例样本的综合分析 |
一、均发生在侦查阶段 |
二、犯罪类性特定化 |
三、行为手段残忍 |
四、造成严重后果 |
五、轻刑化问题明显 |
六、讯问场所不规范 |
第三节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
二、诉讼制度的缺失 |
三、立法方面的缺陷 |
第三章 刑讯逼供的预防对策 |
第一节 法律观念对策 |
一、树立保护人权意识 |
二、建立法律真实观念 |
三、重视程序正义理念 |
四、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
第二节 程序法对策 |
一、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二、完善律师介入制度 |
三、转变举证模式 |
三、提升收集证据能力 |
第三节 实体法对策 |
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
二、明确行为对象 |
三、完善刑罚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侦查讯问中的指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查讯问中指供的概述 |
(一)指供的概念 |
(二)指供的特征 |
1.讯问手段上的非法性 |
2.讯问所获口供的虚假可能性 |
3.讯问方法上的非人道性 |
4.讯问结果上的危害性 |
(三)指供的分类 |
1.明示指供与暗示指供 |
2.配合型指供与单向型指供 |
3.直接性指供与间接性指供 |
4.真实性指供与虚假性指供 |
二、指供与相关讯问技巧的比较 |
(一)指供与侦查讯问方法中使用证据时机的比较 |
1.指供与使用证据时机的相似性 |
2.指供与使用证据时机的区别 |
(二)指供与侦查讯问心理策略引导的比较 |
1.指供与引导的相同点 |
2.指供与引导的区别 |
三、侦查讯问中指供的危害分析 |
(一)指供对冤假错案的滋生催化 |
1.指供方式获得的供述多为虚假供述 |
2.指供所获取的虚假口供难以被识别 |
3.补强性证据规则在指供中难以运用 |
(二)指供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危害 |
1.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 |
2.强势讯问与弱势权利失衡严重 |
3.指供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侵犯 |
(三)指供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损坏 |
四、关于侦查讯问中指供的防治构想 |
(一)构建指供非法讯问的认定标准 |
1.讯问主客体上,审讯人员常与嫌疑人主客错位 |
2.讯问形式上,体现出直接、配合、指示方式 |
3.讯问应用上,常常依附于其他非法讯问方法 |
4.讯问结果上,所获供述的稳定性不足 |
(二)建立指供所获取口供的排除规则 |
1.侦查人员透露知密性的证据或信息所获得口供应当排除 |
2.指供依附于其他非法讯问所产生的供述应当排除 |
3.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主客体错位所得口供应当排除 |
4.无须排除指供所获取口供的例外 |
(三)指供非法讯问方式的防范制度构建 |
1.健全录音录像适用制度 |
2.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法定化 |
3.加强审讯策略的制度化和专业化建设 |
4.借鉴英国“拘留警察”以构建我国“羁侦分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10)论消费文化语境中的新世纪中国电影(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消费文化:新世纪中国电影的现实语境 |
第一节 消费文化之定义 |
一、消费文化的内涵 |
二、消费文化的范畴 |
第二节 新世纪中国电影的生态环境 |
一、电影政策:产业进程的主动力 |
二、多元资本:产业繁荣的助推力 |
三、社会症候:娱乐至死和价值虚无 |
四、观众本位:产业发展的中心点 |
第三节 新世纪中国电影的格局与基本形态 |
一、商业电影:繁荣中的尴尬 |
二、主旋律电影:危机下的转型 |
三、艺术电影:困境中的坚守 |
第二章 商业电影(上):奇观化的中国大片 |
第一节 东方奇观背后的双重失落 |
一、华丽的东方奇观 |
二、叙事的断裂与拼贴 |
三、价值虚无与文化悖逆 |
第二节 战争奇观下的人性迷思 |
一、影像的真实美学风格 |
二、人性叙事的丰富与困境 |
三、文本意义的建构与缺憾 |
第三节 技术的进步与艺术的幼稚 |
一、数字技术与审美体验升级 |
二、类型杂糅与叙事混乱 |
三、想象力的匮乏 |
第三章 商业电影(下):世俗化的类型片 |
第一节 “笑”的盛宴 |
一、贺岁喜剧:小品化与游戏化 |
二、中小成本喜剧:巧合与戏仿 |
第二节 女性的童话 |
一、女性乌托邦的建构 |
二、凝视中的误认与想象 |
三、消费文化的意义旨归 |
第三节 青春怀旧风 |
一、青年群像与成长主题 |
二、怀旧消费与偶像崇拜 |
三、青春书写的陷落与超越 |
第四章 主旋律电影的交响与变奏 |
第一节 意识形态的书写 |
一、国家形象的塑造 |
二、集体记忆的重构 |
三、当代英模的宣扬 |
第二节 商业化策略 |
一、视听的奇观化 |
二、人物的日常化 |
三、叙事的类型化 |
第三节 反思与展望 |
一、过度商业化与现实桎梏 |
二、主旋律电影的主流化走向 |
第五章 艺术电影的坚守与探索 |
第一节 现实经验的呈现与遮蔽 |
一、现实生活的再现 |
二、纪实风格的凸显 |
三、回避现实与无力超越 |
第二节 主观心理的表现与简化 |
一、人物心理的开掘 |
二、有意味的形式 |
三、戏剧性的妥协 |
第三节 类型越界的融合与支离 |
一、艺术性的追求 |
二、类型化的转向 |
三、难以弥合的裂缝 |
余论 |
一、中国电影史范畴中的新世纪电影 |
二、跨文化视野下的新世纪中国电影 |
参考文献 |
附录: 新世纪中国重要影片一览表 |
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四、酷刑“侦破”杀人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我国刑事错判发生的特点与防治——以侦办人员的非正常化观念为切入点[A]. 聂超.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7卷 总第41卷)———西北政法大学文集, 2020
- [2]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D]. 王梓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3]当代中国禁止酷刑的立法问题研究[D]. 费楠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刑事错案制度防范研究[D]. 白文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7]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D]. 朴振华.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侦查讯问中的指供研究[D]. 黄思维.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7)
- [9]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论消费文化语境中的新世纪中国电影[D]. 王晓丽.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