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温建辉[1](2021)在《假酒犯罪刑法应对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当前对假酒犯罪主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调研分析发现:假酒犯罪定罪中存在定罪量刑普遍偏轻、对假酒产业链的刑法覆盖不全、销售额和共同犯罪认定中存在偏差等问题;假酒犯罪处罚中存在缓刑适用多数未按照食品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惩罚不力、职业禁止几无适用等问题。对假酒犯罪刑法应对应做如下调适:应加强苏、皖、川、黔等省市对假酒犯罪的司法力度;增加以制售假酒次数定罪;将为制造假酒收购空酒瓶、包装盒等行为入刑;销售50万元以上假酒,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酒犯罪应按照食品犯罪处置。
杨歌[2](2021)在《中美两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比较研究 ——以食品药品犯罪为中心的美国经验借鉴》文中指出
王刚[3](2021)在《《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性质及其适用——兼论刑法中的“以假充真型”伪劣产品》文中研究表明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劣商品,二是涉案对象又属于《刑法》第14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因此,"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可以型"规范,而不是"应当型"规范。
薛铁成[4](2020)在《生产、销售不合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疫情期间相关案例为视角的展开》文中研究表明梳理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的罪名适用,存在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乱象"。前述四个罪名在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的交叉与重合以及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性质界定,是造成前述刑法罪名适用"乱象"的原因。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刑法》第145条中的医用器材,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犯罪,应当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空间,根据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从重处罚。
刘畅[5](2020)在《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化妆品消费总量的增加,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已经成为假货犯罪重灾区。新兴的各种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平台更是给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很多不法分子把销售渠道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使犯罪行为更隐蔽,销售辐射范围更广,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化妆品市场秩序,阻碍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全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概述。介绍了化妆品的定义,界定了假冒伪劣化妆品的概念,并且介绍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认定和具体涉及的罪名。第三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现状及成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产业化、链条化,涉案区域范围广、制假源头地域分布集中,电商、社交平台成售假主阵地以及假冒化妆品的品牌及种类随市场潮流而变化的现状,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成因。第四部分,按照原料来源、仿制包装、灌装、销售、运输的顺序分析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作案流程。第五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分析了获取线索难、涉案化妆品检验鉴定难、认定犯罪金额难以及摧毁产业链难等侦查难点及成因。第六部分,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提出了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有效核实线索以确定案件性质、扩线追查上下游犯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固定证据以及深挖源头,摧毁整个制售假犯罪产业链等五个方面的侦查对策。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是近年来逐渐高发的一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本文旨在通过对化妆品这类制售假案件的侦查难点分析以及侦查对策研究,总结出具有实战意义的打击对策,从而既有助于实务中公安机关对这一类犯罪案件的侦破,也能为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提供借鉴参考。
杨奕琳[6](2020)在《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文中研究表明数额犯未遂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争议问题。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致的混乱局面。多年来学者们对试图破解此困局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对合同诈骗罪中“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并存时应如何认定做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案例的发布再掀刑法理论界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研究热潮。鉴于此,对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相关困局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提出破解数额犯未遂问题困局的具体方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数额犯的概述。首先从数额犯的概念入手对其进行了界定,进而阐述了数额犯的理论前提与基础,并提出数额犯的分类。数额犯是指由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以该法定的犯罪数额或数量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类型。数额犯是我国混合型犯罪概念衍生的必然结果,是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的统一,是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的统一,并以法益侵害说及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其理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数额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将数额犯分类为故意/过失数额犯、数额基本/加重犯、行为/结果数额犯。第二章对数额犯的未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重点提出了数额犯未遂问题理论上现存的争议焦点,进而阐释了本文的论点。关于数额犯的未遂,理论界目前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二是数额犯未遂状态的存在范围是什么?三是数额犯的未遂应如何具体认定?笔者认为,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犯罪构成与犯罪未遂完全是两个维度的概念,数额应被定性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当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其最终非法侵占的数额未达法定的数额时,当然可以构成犯罪未遂。且在数额基本犯、数额加重犯、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中都能够成立未遂状态。在对数额犯的未遂进行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非法侵占的数额,只有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指向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时候才有可能成立犯罪的未遂。第三章则对数额犯个罪的未遂进行了探讨。从个罪层面分析论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盗窃罪中的数额犯未遂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非为选择性罪名,“销售金额”意指行为人已出售商品所获取的金额,包含生产/销售者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投入的前期成本以及增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能够成立未遂。该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定分止争作用,但其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与刑法所规定的关于行为人客观行为危害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极度混乱。因此应从根本上统一该罪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罪与非罪标准,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刑法修正案(八)》丰富了盗窃罪的罪状表现形式,包含“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此三种行为与“多次盗窃”被统一定性为非数额型盗窃罪,本文认为,非数额型盗窃罪也应以数额设置定罪门槛。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首先,盗窃罪的基本犯、加重犯都存在未遂状态。其次,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标准,应以失控说为准,也即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导致财物的权利人丧失了自己对财物控制的,即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财物。最后,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甚合理,对于盗窃罪基本犯的未遂不能一概否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盗窃罪加重犯未遂中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同时存在的,不应分别定罪量刑,应以盗窃罪加重犯的未遂定罪,将行为人实际已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熊飚[7](2020)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快速普及,人类大跨步的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巨大的经济暴利的诱惑下,利益熏心,以低成本高收益为特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在网络销售模式愈发活跃的今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愈发增多。该罪从设立之初到如今,经历过数次修改与完善,导致其该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客观方面“销售金额”的计算以及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等分歧较大,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不统一的裁判呈现出涉外、涉港澳台、既遂少未遂多、犯罪环节多等新特点,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网络销售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展开阐述。首先,在客观方面厘清了司法认定中的“销售”、“商品”、“销售金额”认定的细节。以及在主观方面,对“明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考察。其次,在犯罪的未遂形态上,对“分期付款”、“定金购买”、“搭送赠品”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对该罪与他罪进行了分析。
周东鹏[8](2020)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商标及其背后承载的商誉,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标权的实质,就是保护企业的品牌价值,市场价值以及核心竞争力。随着市场竞争模式的转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司法机关查获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但从立法现状分析,本罪在主体认定、主观方面认定、未遂形态判定、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通过分析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概念,相关学者观点,提出相应的观点及解决方法,以期能为本罪理论研究的完善起到些许作用。依据《刑法》,单位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且应当适用“双罚制”。但就个案而言,必须在审查单位合法性、意志独立性及收益归属后,才能认定单位是适格的主体。在适用“双罚制”时,应当合理限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严格按照“本单位职工身份”、“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两条认定标准,确定刑罚范围,切实做到勿枉勿纵。对于随着线上销售模式而出现的帮助开设网店、实施“刷单”、“刷好评”行为以及在朋友圈转发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新出现的协助本罪实施的行为人,应当依照共犯的认定标准,以行为人“明知”为入罪前提,在区分协助行为的基础上,按照审慎原则界定入罪范围。行为人“明知”销售商标的假冒属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明知”反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对于“明知”的具体内容,“二要件说”更为适宜,行为人在知晓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方面时,可以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不同于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并非对行为人是否“知道”的事实判断,而是在依据现有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行为人真实心理状态是“知道”或“不知道”时,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一种逻辑判断结果。本罪应当存在犯罪未遂状态。从犯罪形态逻辑关系分析,法定入罪数额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实际销售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时,只要犯罪成立,即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从犯罪未遂构成要件分析,当同时具备未遂形态“三要件”时,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从刑法立法目的分析,部分未遂情况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既遂情况,达到刑事可罚性的标准;从司法实践需要分析,否定本罪未遂形态的存在,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肆意囤积侵权商品而不必担心受到处罚,因此有放纵犯罪之嫌。对本罪未遂形态的判断,应当严格依照“已着手”、“未能得逞”、“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意志之外的原因三要件进行。本罪现有的犯罪数额的销售数额、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平均出售价格及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等四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应当在区分“以假作真”、“知假买假”两种销售模式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对于“以假作真”销售模式,应当首先使用已销售部分侵权商品平均价格,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或标价,鉴定机构评估价格的顺序计算。对于“知假买假”型销售,优先使用已销售部分侵权平均商品价格,但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使用鉴定机构评估价格。
陈禹衡[9](2020)在《解释与适用:生产销售假口罩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此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各种物资的支持,其中口罩就是最为重要的物资,包括普通口罩和医用口罩,后者属于医用器材。现阶段假口罩犯罪的行为范式包括旧口罩翻新为新口罩、劣质口罩冒充合格口罩、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国外标准口罩替代国内标准口罩。对于假口罩犯罪刑法规制的罪名选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是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混和法益,主要有4种行为范式并且在特定环境下优先适用。与之对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法益是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并且行为范式不包括购买和使用行为,犯罪形态是准抽象危险犯,并且作为空白罪状,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类的非典型性空白规范。
周丽芸[10](2019)在《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生产、销售劣药罪作为我国刑法打击药品类犯罪,维护药品市场安全的罪名之一,自立法以来司法实践极少,但在2018年,因吉林省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新闻事件而一度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时,长春长生在生产、销售“百白破”和狂犬病疫苗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被新闻媒体揭露,引发全国人民的关注和讨伐,也同样引起法学界对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定罪罪名的讨论,有法学界学者根据新闻媒体及监管部门披露出来的事实分析“疫苗造假”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有学者分析该案可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甚至有人认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长春长生的犯罪嫌疑人均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性,并开展立案、侦查、起诉等司法程序,截至本论文答辩前,该案尚未开庭还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本文以长春长生违法生产、销售“问题疫苗”,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为切入点,结合法学界学者对本案定罪的讨论,探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法规制是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具体条文为《刑法》第142条,该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状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的,刑法条文自立法之初就没有修改过,只有因其他药品类犯罪的修改而涉及零星的司法解释。但与此同时,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规制一直在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而修改完善。生产、销售劣药罪自单设罪名以来,相关司法实务案件鲜少,可供参考的案例寥寥无几,本文首先对长春长生案情进行简要回顾,对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开展讨论与思考,针对该罪的国内立法现状与国外对类似犯罪行为的立法进行比较。其次,在论述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定进行分析,通过长春长生案与其他类似制造“假”疫苗的刑事犯罪案件相比,来分析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同时,针对当前我国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司法实践上的不足,分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如结果犯的罪状规定不合理、资格刑的缺位、销售金额的规定司法适用存疑、行政与刑事界定存在困境等等方面的问题均不同程度上导致此罪司法实践不足,使我国《刑法》第142条变成僵尸法条、睡眠法条。最后,针对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从对本罪法条条文着手,提出包括删除法条“对人体造成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的规定,变此罪结果犯为危险犯,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药品市场安全;更换“销售金额”为“货值金额”,使货值金额成为定罪量刑的计算维度;提高罚金的应用额度,以便达到更好的打击犯罪的目的;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增加本罪的资格刑等方面的建议,完善本罪的立法规制,以期让立法更科学,更合理,能更有效的与司法相统一,为我国的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假酒犯罪刑法应对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假酒犯罪刑事法治的现状分析 |
(一)假酒犯罪刑事法治的基本状况 |
1.假酒犯罪的发展态势 |
2.假酒犯罪主要涉嫌三种罪责 |
(二)假酒犯罪刑事法治状况的调研 |
1.假酒犯罪涉嫌罪名的数量比例 |
2.对假酒犯罪以知识产权犯罪追责的司法倾向 |
3.假酒犯罪的地区分布状况 |
二、假酒犯罪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假酒犯罪定罪中存在问题 |
1.假酒犯罪的定罪量刑普遍偏轻 |
2.刑法对假酒产业链的覆盖不全 |
3.销售额认定难成为定罪的掣肘 |
4.假酒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
(二)假酒犯罪处罚中存在问题 |
1.缓刑的适用多数未按照食品犯罪适用 |
2.财产刑的惩罚不力 |
3.职业禁止几无适用 |
三、假酒犯罪刑法应对的调整 |
(一)加强苏、皖、川、黔等省市对假酒犯罪的司法力度 |
(二)增加以制售假酒次数定罪 |
(三)将为制造假酒收购空酒瓶、包装盒等行为入刑 |
(四)销售50万元以上,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五)假酒犯罪应按照食品犯罪处置 |
(3)《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性质及其适用——兼论刑法中的“以假充真型”伪劣产品(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法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分野视角下的刑法拟制 |
四、《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属性 |
五、《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适用 |
(4)生产、销售不合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疫情期间相关案例为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是否为医用器材 |
三、生产、销售不合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
四、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交叉竞合适用规则 |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适用规则 |
(二)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适用规则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适用规则 |
结 语 |
(5)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概述 |
2.1 化妆品的定义 |
2.2 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界定 |
2.3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界定 |
2.3.1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的认定 |
2.3.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涉及的罪名 |
3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现状及成因 |
3.1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现状 |
3.1.1 犯罪规模: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行为产业化、链条化 |
3.1.2 犯罪地域:售假地域范围广,制假源头地域分布相对集中 |
3.1.3 犯罪手段:互联网成为假冒伪劣化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 |
3.1.4 犯罪对象:仿冒品牌及种类的选择顺应市场潮流 |
3.2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成因 |
3.2.1 内在原因分析 |
3.2.2 外在原因分析 |
4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作案流程 |
4.1 原料造假 |
4.2 仿制品牌包装 |
4.3 灌装 |
4.4 销售 |
4.4.1 线上销售 |
4.4.2 线下销售 |
4.5 物流运输 |
5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 |
5.1 发现、获取犯罪线索难 |
5.1.1 受害人维权意识较弱 |
5.1.2 行政机关移送有效线索少 |
5.2 涉案化妆品检验鉴定难 |
5.2.1 权利人所出具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存疑 |
5.2.2 行政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验水平有限 |
5.2.3 真假掺卖现象较多,抽样标准不易把握 |
5.3 认定犯罪金额难 |
5.3.1 销毁证据、刷单等现象影响已销售金额的认定 |
5.3.2 “人赃并获”难度大,影响未销售商品数量认定 |
5.3.3 未销售商品价格认定方式存在争议 |
5.4 摧毁犯罪产业链难 |
5.4.1 网络销售隐蔽性强,虚假信息排除难 |
5.4.2 犯罪主体分布范围广,异地查证难度大 |
6 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
6.1 多渠道收集犯罪线索,拓宽案件来源 |
6.1.1 发动群众,建立公众抽检化妆品制度 |
6.1.2 引导受害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相关线索 |
6.1.3 警企协作,运用大数据思维甄别假货,识别犯罪线索 |
6.1.4 联络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扩展案源 |
6.1.5 加强网上巡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 |
6.1.6 利用阵地控制、专项执法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收集线索 |
6.2 核实线索,研判信息,确定案件性质 |
6.2.1 购买可疑化妆品进行鉴定,认定犯罪性质 |
6.2.2 多角度研判犯罪行为人身份、地址信息 |
6.2.3 巧用窝点锁定法,摸排制假仓储窝点 |
6.3 深度经营,扩线侦查,追查上下游犯罪 |
6.3.1 研判资金信息,挖掘制售网络 |
6.3.2 查询物流配送单,追踪上下线人员 |
6.3.3 运用技术侦控,整合通讯信息,勾勒犯罪网络 |
6.3.4 深挖扩线,整合资源,异地核查 |
6.4 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
6.4.1 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制售假窝点,强化现场取证工作 |
6.4.2 突击审讯,固定口供,认定主观故意 |
6.4.3 科学抽样送检,准确适用罪名 |
6.4.4 做好估价,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
6.5 深挖源头,集群打击,摧毁犯罪产业链条 |
6.5.1 开展集群战役,摧毁制售犯罪产业链条 |
6.5.2 围绕犯罪网络交叉节点,发现新犯罪网络并予以打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基础论:数额犯概述 |
第一节 数额犯的概念界定 |
一、概念的学说纷争 |
二、数额犯概念的管窥之见 |
第二节 数额犯之理论基础 |
一、数额犯与犯罪概念 |
二、数额犯与犯罪构成 |
三、数额犯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数额犯的分类 |
一、数额犯的立法现状 |
二、数额犯的分类 |
第二章 本体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数额犯存在未遂状态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本文立场 |
第二节 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存在范围 |
一、数额基本犯 |
二、数额加重犯 |
三、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 |
第三节 数额犯未遂的具体认定 |
一、数额基本犯的未遂 |
二、数额加重犯的未遂 |
第三章 个罪论:数额犯个罪的未遂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销售金额的含义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 |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量刑困局 |
四、破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量刑困局的建议 |
第二节 盗窃罪 |
一、非数额型盗窃罪 |
二、盗窃罪未遂的具体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 |
一、本罪客体的理论之争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二节 本罪的客观方面 |
一、本罪“销售”行为的认定 |
二、本罪“商品”的认定 |
三、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
第三节 本罪的主体 |
一、本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
二、传统销售和网络销售模式下本罪主体的认定 |
第四节 本罪的主观方面 |
一、“明知”的理解 |
二、本罪是否需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一般销售情形下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
一、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 |
二、一般销售情形下本罪未遂形态的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特殊销售情形下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
一、分期付款 |
二、定金购买 |
三、搭送赠品 |
第三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他罪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
一、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
二、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处理 |
第二节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
一、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 |
二、两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学术期刊类 |
三、学术论文类 |
致谢 |
(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 |
第一节 本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沿革 |
一 立法背景 |
二 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本罪的犯罪现状 |
一 销售主体多样化 |
二 销售渠道多元化 |
三 销售方式隐蔽化 |
四 侵权商品种类多样化 |
第三节 本罪的罪数形态 |
一 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 |
二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 |
第二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主体 |
第一节 本罪中的单位主体 |
一 单位范围的认定 |
二 “双罚制”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本罪中的共犯 |
一 共犯的具体类型 |
二 共犯的认定方式 |
第三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一节 本罪的“明知” |
一 “明知”的具体内容 |
二 “明知”并不排除间接故意 |
第二节 本罪的“应当知道” |
一 “应当知道”是一种合理推定 |
二 “应当知道”不同于“应当预见” |
三 对行为人“应当知道”的判断 |
第四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未遂形态存在之肯定 |
一 符合犯罪形态逻辑关系 |
二 符合犯罪未遂认定条件 |
三 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 |
四 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
第二节 未遂形态构成要件分析 |
一 行为人已经“着手” |
二 行为人犯罪“未能得逞” |
三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能得逞 |
第五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 |
第一节 犯罪数额的标准 |
一 犯罪数额的入罪标准 |
二 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现有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
一 按均价计算货值金额 |
二 按照标价计算货值金额 |
三 按市场中间价认定货值金额 |
第三节 犯罪数额计算完善的建言 |
一 合理界定售假类型 |
二 实际销售价格作为首选方式 |
三 规范“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标价”适用条件 |
四 引入鉴定机构价格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解释与适用:生产销售假口罩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口罩犯罪的行为范式研析 |
(一)将旧口罩翻新为新口罩 |
(二)以劣质口罩冒充合格口罩 |
(三)以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 |
(四)用国外标准的口罩代替国内标准的口罩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适用分析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假口罩犯罪中的法益探讨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假口罩犯罪中的司法适用 |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司法适用分析 |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法益探究 |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行为范式辨析 |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空白罪状研究 |
四、余 论 |
(10)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案情简介 |
(二)法学学者对定罪罪名的讨论 |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现状 |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背景 |
1、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演进 |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产生 |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规制 |
1、刑法规制 |
2、其他法律规定 |
3、有关司法解释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域外立法述评 |
1、关于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 |
2、关于药品犯罪“假药”与“劣药”的界定 |
3、域外立法的启示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与适用 |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涵义 |
1、“劣药”的概念 |
2、“生产”劣药的概念 |
3、“销售”劣药的概念 |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 |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 |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特征 |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特征 |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特征 |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特征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认定 |
1、广西来宾假狂犬疫苗案简介 |
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
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 |
4、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缺陷 |
(一)“结果犯”的罪状规定 |
(二)销售金额的司法适用 |
(三)“罚金”的立法规定过低 |
(四)“行刑衔接”的立法困境 |
(五)“资格刑”刑罚的缺位 |
五、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修改建议 |
(一)删除“对人体造成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规定 |
(二)统一“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的标准 |
(三)提高罚金的处罚力度 |
(四)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五)增加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假酒犯罪刑法应对的实证研究[J]. 温建辉.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2]中美两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比较研究 ——以食品药品犯罪为中心的美国经验借鉴[D]. 杨歌. 青岛大学, 2021
- [3]《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性质及其适用——兼论刑法中的“以假充真型”伪劣产品[J]. 王刚. 北方法学, 2021(01)
- [4]生产、销售不合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疫情期间相关案例为视角的展开[J]. 薛铁成.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0(06)
- [5]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刘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数额犯的未遂困局与破解[D]. 杨奕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认定研究[D]. 熊飚.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D]. 周东鹏. 郑州大学, 2020(03)
- [9]解释与适用:生产销售假口罩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 陈禹衡.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2)
- [10]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D]. 周丽芸.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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