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行为的规整——兼论“两法”的联系与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蓝纯杰[1](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吴琼[2](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条款中“有一定影响”要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付贤会[3](2021)在《商标商品化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研究》文中认为
王淑清[4](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同人作品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
马玉[5](2021)在《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同人作品是创作者基于已有作品的部分元素进行再创作的成果。事实上,同人作品并非新的作品类型,只是其创作取材于已有作品中的元素,这并不影响同人作品依其本身的表现形式被归类于现有的作品类型,如文字、美术作品等,因此同人作品的相关权利、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可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解决。同人作品作为一种再创作,其主流形式是利用已有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创作出不同于原作情节的新作品。一方面,按照原作品类型来分,同人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文字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和利用美术、视听作品中的角色图象再创作两种。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实践中对于后者构成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已经达成一致,故本文重点讨论的是仅利用文字作品中角色名称的同人作品。另一方面,按照对原作品的利用程度来分,同人作品可分为演绎类与非演绎类。其中,演绎类同人作品已经超出了同人作品的应有之义,其在原作情节基础上续写或改写,或是仅改变原作品类型,这基本上触及到了原作者的改编权范畴。经过实证研究可知,对此类案件的着作权侵权认定同样基本无争议。因此,本文第三、四章所探讨的法律适用争议仅针对“只利用原作角色名称、脱离于原作情节、形成全新作品”的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最主要的创作形式就是利用原作角色名称发展出全新情节,因此本文探讨的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利用角色名称的行为是否受着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因不属于独创性表达而无法单独受到着作权保护,此时便应归属于公有领域,供公众自由模仿借鉴。然而实践中却对这些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另外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同人作品利用角色名称既不侵犯着作权、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时,任意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这种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上述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有违法理且论证不足,实际上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兜底法”属性标签不适当地扩张了着作权的权利范围,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本身的适用条件。因此,同人作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适用条件。本文论证了对借用文字作品角色名称的同人作品予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不合理性,主张不应再对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元素提供一般性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除导言与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定义发展与特征分类两方面对同人作品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全面梳理了同人作品相关案例,归纳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引发争议的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的认定模式,主要是着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形,其中还梳理了注册商标纠纷中将角色名称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司法认定意见,借以进一步理解实践中对同人作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逻辑;进而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提出实践中对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所在。第三部分分析了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问题,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与区别展开,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念,认为不应过度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法属性,而应重视其自身的法律定位。具体到同人作品中利用的角色名称,其既不受着作权保护,也不当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而应该归于公有领域。第四部分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问题,首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和价值追求,结合一典型判决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逻辑,并据此分析了对同人作品适用一般条款的不合理性。最后,本文认为,只要同人作品乃适当地借用已有作品中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元素如角色名称,且作品独立情节架构并未与原作实质性相似,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就应该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李士林[6](2019)在《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整——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文中提出商业标识的保护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和《商标法》并行适用的情形,新施行的《反法》第6条虽然删除了注册商标的表述,但"其他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并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交织混淆情形下的规范适用并不清晰。追溯商业标识保护史可见,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单一适用《商标法》或《反法》者,也有综合适用两法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所依据的法理在于:权利的定性、统一注册、对抗力强弱;所依据的外在技术在于:商标概念的广狭、反法的规整方式、商标使用的判定。我国的《反法》第6条意图消除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囊括溢出《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但"其他混淆行为"兜底的宽泛规定可能使上述立法意图落空,因此应将其解释为两种情形:"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性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和"使用他人商标之外的识别标志引起误认的行为"。
刘彦君[7](2019)在《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6年至今,网络直播日渐成为公众互联网娱乐生活中的重要活动,网络直播因其新颖性、丰富性、变化性给人们带来了新鲜感和独特体验,但伴随该新兴行业的发展,多种违法乱象滋生,其中不乏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直播平台盗播其他平台直播画面、平台恶意挖角、平台发布造假数据欺骗用户、主播抄袭主播等等,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造成损害,同时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实为市场失灵之表现,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制势在必行。实践中,也已出现当事人提起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之诉,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审判的案例,然而,该领域的法学研究成果较少,无法及时提供理论指导,且现行规制制度也存在种种问题,给违法行为的繁衍制造了可乘之机,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亟待完善。网络直播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电子设备为载体,虚拟网络房间为场景的一种“隔屏式”的主播与观众实时交流互动的活动,其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可分为盗播行为、不正当模仿行为、引诱违约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非必要软件捆绑等主要类型,各类行为有其不同的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并于正当性认定标准方面分为违反一般条款之商业道德认定标准或违反具体条款之行为构成认定标准。然而,对于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的规制效果与理想效果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规制体系中不仅存在法律竞合问题,还存在核心规制——竞争法规制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不够完善的问题,如一般条款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条款设置不合理、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善、自由裁量超过合理限度等等,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竞合的处理方法与竞争法规制的完善建议,有助于全面掌握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问题,发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强化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也有助于增强竞争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和促进网络直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罗子爱[8](2018)在《同人作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文中指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强化以及“播种即收获”朴素道德观的流行,近年来司法实践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常不满足知识产权专门法构成要件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的做法日益突出。同人作品因利用原着角色元素的知名度而成为着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交叉领域的新型“盗取劳动成果”案件。囿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有限的补充保护说”理解不同,现有司法判决在认定同人作品不构成着作权侵权的基础上,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灰色产物不仅存在着作权合法性认定问题,更引起了学界及司法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余地及保护边界的争论。本文以同人作品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案例的整理归纳以及德国比较法研究的径路,以着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分析同人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除导论及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对同人作品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以“《此间的少年》案”、“《鬼吹灯》案”为例提出问题,即原着人物角色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对于着作权法无法保护的角色元素,司法裁判能否进一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角色元素提供保护。第二部分围绕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展开,通过对中美案例的梳理及版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认为现有文学作品中绝大多数角色元素不具有可版权性;并基于利益平衡、激励文学创作和繁荣文化市场的着作权法精神,运用合理使用制度在着作权法框架内对同人作品合法性进行回应。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规制同人创作行为进行思考,梳理了学界及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关系的主要学说,通过比较法研究,从同人创作借用角色元素的利益属性、竞争属性、显着侵害性等方面认为,同人作品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只能通过法律解释适用着作权法具体规则。
余彬[9](2017)在《论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以“费列罗案”为切入点》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全国人民创新、创业的呼声不断高涨,由于创新是在借鉴和模仿前人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吸收转化并不断改进的过程,所以市场主体之间互相借鉴模仿的现象将更加普遍,由此产生的边界模糊和利益冲突等问题也逐渐增多。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模仿行为的规制规定不够完善,过度依赖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且司法实践中对模仿自由的立场存在模糊的认识,即法院在裁判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普遍采取简单的裁判说理,对于其间体现为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正当与不正当的边界不做清晰地划定,进而使法律禁止的范围扩大化,不利于妥善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规制之间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本论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论部分,说明撰写本论文的目的以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希望通过对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规制之间关系的研究,为司法实践中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界限的划定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本文的正文部分一共五章。第一章,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费列罗案”为切入点,重点分析该案件体现出来的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界限的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待模仿自由的态度。第二章,阐述了模仿、模仿自由的概念以及模仿自由的正当性。第三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为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规制之间关系的论述部分。首先,模仿自由是竞争自由的重要方面,模仿自由要以公平性为基本标准。其次,重点分析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以及两者界限模糊的表现及原因。最后,对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第四章,介绍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自由的规制,通过对德国、西班牙、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制度评析比较,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和西班牙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模仿自由的规制,主要是对不正当模仿行为的类型化规定。第五章,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设规制不正当模仿行为的列举条款,并完善一般条款使其更加符合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对于列举条款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仍然可根据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但是考虑到模仿自由原则,对列举条款之外的特殊情形只能严格地存在有限的例外情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处理好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问题。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在这部分,笔者根据前面几章的分析,总结得出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参考性建议。
邢芳铭[10](2016)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以促进社会进步,是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重要功能,但由于传统知识产权法自身存在保护的不足,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随着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日高,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讨论日趋热烈,但遗憾的是,由于对一些重要基本的问题的理解的偏差,导致了看似热烈的各种讨论难以形成真正的交锋,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认识上的混淆,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惑。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容易产生混淆的基本问题正本清源,使讨论能深入下去。本文尝试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入手,分析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存在的不足,论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保护功能的必要性,以及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提出解决方案,并借鉴他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关理论,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笔者从五个部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不足提出问题,并论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本论文研究的方法以及创新、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侧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着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各自的关系,以便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最终通过相关理论知识及探索性研究,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三部分着重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分析。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中,最显着的是着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不正当行为,只要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才能进一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缺陷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业秘密、商誉以及商业标识的保护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另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进行分析,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少一般性条款及法律责任条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对高度权威执法机构的规定,这些方面的不足,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基于以上问题的探究,本论文提出多方面的改进措施,包括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连接,进一步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进一步完善同时整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分配。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为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和发展。
二、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行为的规整——兼论“两法”的联系与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行为的规整——兼论“两法”的联系与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同人作品的界定 |
第一节 同人作品的定义与发展 |
一、同人作品的定义 |
二、同人作品的发展 |
第二节 同人作品的特征与分类 |
一、同人作品的特征 |
二、同人作品的分类 |
第二章 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构成着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事实及争议焦点 |
二、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 |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
三、从角色名称的商标法保护实践理解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逻辑 |
第三节 同人作品纠纷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认识不清 |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 |
第三章 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为例外”的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补充 |
一、“公有领域为原则,知识产权为例外”的基本理念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补充作用 |
三、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思考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同人作品纠纷中予以适用的反思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定位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
一、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 |
二、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逻辑 |
三、同人作品纠纷不应适用一般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整——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标识保护两法的交织和重叠 |
二、商业标识保护模式的不同选择 |
(一)仿冒侵权的模式 |
(二)泛商业标识法的模式 |
(三)狭义商标法保护模式 |
三、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取向的依据 |
(一)权利定性之差异 |
1.商标财产权属性 |
2.禁止不正当竞争请求权 |
3.权利定性下的商业标识规范选择 |
(二)统一注册之影响 |
(三)对抗力强弱之条件 |
四、商业标识保护的两法分工和协调 |
(一)泛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
(二)狭义商标保护的两法分工 |
(三)商标使用前提下的两法划分 |
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条款的规整 |
(7)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依据 |
(二) 相关研究动态 |
(三) 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方法 |
1. 案例分析法 |
2. 规范分析法 |
3. 文献研究法 |
一、网络直播相关概念 |
(一) 网络直播及其相关主体 |
1. 网络直播 |
2. 直播平台、主播和用户 |
(二) 网络直播的分类 |
1. 基于直播内容的划分 |
2. 基于直播渠道的划分 |
3. 基于内容生产方式的划分 |
二、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 |
(二)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表现 |
1. 盗播行为 |
2. 不正当模仿行为 |
3. 引诱违约行为 |
4. 市场混淆行为 |
5. 虚假宣传行为 |
6. 非必要软件捆绑 |
三、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及责任 |
(一) 违反一般条款之认定:以商业道德为核心 |
1. 盗播行为:未经许可的转播违背商业道德 |
2. 不正当模仿:不正当模仿其他竞争者特有商业成果违背商业道德 |
3. 引诱违约:恶意抢夺主播资源违背商业道德 |
(二) 违反具体条款之认定:以行为构成为核心 |
1. 市场混淆行为之认定 |
2. 虚假宣传行为之认定 |
3. 非必要软件捆绑之认定 |
(三)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
1. 民事责任 |
2. 行政责任 |
3. 刑事责任 |
四、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竞合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 |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着作权法的竞合 |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竞合 |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竞合 |
(三) 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竞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五、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及其完善 |
(一)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规制的优势 |
1. 一般条款的灵活性优势 |
2. 双重规制功能的优势 |
3. 补充保护的优势 |
(二)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规制的问题 |
1. 立法层面的问题 |
2. 司法层面的问题 |
(三)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完善 |
1. 立法完善 |
2. 司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同人作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同人作品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同人作品的定义及类型 |
一、同人作品的定义及特点 |
二、同人作品的类型 |
第二节 同人作品的兴起及争议 |
一、日本同人作品的发展及重大事件 |
二、美国同人作品的发展及案例 |
三、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及案例 |
第三节 同人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同人作品着作权法演绎权能及合理使用的适用 |
二、同人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余地及条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同人作品的着作权法适用分析 |
第一节 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 |
一、人物角色元素的含义 |
二、人物角色着作权地位之争鸣 |
三、美国司法实践对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判定 |
四、人物角色的可版权性判定标准 |
第二节 同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
第三节 合理使用抗辩事由的适用 |
一、非营利性使用性质与目的 |
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
三、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
四、商业性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同人创作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分析 |
第一节 同人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余地 |
一、两法交织的历史渊源及主要学说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着作权法的有限保护 |
第二节 同人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条件 |
一、同人创作对原作品角色元素“搭便车”的行为属性 |
二、同人创作借用元素的利益属性 |
三、同人创作借用元素的竞争属性 |
四、同人创作行为的显着侵害性 |
五、同人创作综合性利益考量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论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以“费列罗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 基本案情介绍及判决分析 |
(一) 案件的基本介绍 |
(二) 案件判决分析 |
二 模仿自由的基本概念 |
(一) 模仿的概念 |
(二) 模仿自由的概念 |
(三) 模仿自由的正当性 |
三 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规制 |
(一) 模仿自由与竞争自由的关系 |
(二) 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
(三) 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分析 |
四 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自由的规制及其启示 |
(一) 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自由的规制 |
(二) 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自由的规制内容评析 |
(三) 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启示 |
五 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协调 |
(一) 增设规制“不正当模仿行为”的列举条款 |
(二) 对“一般条款”的完善建议 |
(三) 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利益考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架构竞合 |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说 |
2.1.1 反不正当竞争法 |
2.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保护客体 |
2.1.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
2.2 知识产权法概说 |
2.2.1 知识产权法 |
2.2.2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与保护客体 |
2.2.3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 |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
2.3.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
2.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的关系 |
2.3.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着作权法的关系 |
第3章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1 着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2 专利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3 商标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4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缺陷 |
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4.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 |
4.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 |
4.5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 |
4.5.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窄 |
4.5.2 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过于狭窄 |
4.5.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少一般性条款及法律责任条款 |
第5章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知识产权 |
5.1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连接 |
5.2 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并扩大其保护范围 |
5.2.1 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 |
5.2.2 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
5.3 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
5.4 关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
5.5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行为的规整——兼论“两法”的联系与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条款中“有一定影响”要件研究[D]. 吴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商标商品化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研究[D]. 付贤会.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同人作品的理解与适用[D]. 王淑清. 新疆大学, 2021
- [5]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D]. 马玉.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6]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整——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J]. 李士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 [7]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刘彦君. 云南大学, 2019(03)
- [8]同人作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D]. 罗子爱.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9]论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以“费列罗案”为切入点[D]. 余彬.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3)
- [10]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D]. 邢芳铭. 吉林财经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