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研究——兼论数字时代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刘乾[1](2020)在《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应商业模式的创新,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然而,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过程中,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面临许多知识产权风险。从2012年以来,美国权利人及维权机构针对中国跨境电子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最主要的境外维权主体,例如以GBC事务所(Greer Burns&Crain LTD)为主的几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品牌商,针对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大量“GBC”诉讼。而且,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播具有跨国性、无形性等特征,如何面对中美间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法律差异进而构建相应的国际协调机制便成为了一项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旨在剖析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本质与特征,从法律基础与具体问题的不同角度对中美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规则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为构建相关的国际协调机制奠定基础。首先,论述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第一,概述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现状与协调困境。第二,电子商务可被划分为仅以互联网作为信息沟通手段的间接电子商务,以及交易过程均以电子手段进行、并且最终产品亦通过数据信息形式传输给买家的直接电子商务;在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中所产生的版权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与传统跨境贸易中的版权问题类似,而后者与数字技术的应用与信息的跨境流动密切相关。第三,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版权侵权纠纷一方面来源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这对得知识产权冲突的国际解决机制的构建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还来自于数字环境下因不同产业对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追求冲突而产生的新问题,而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新的利益分享主体法律地位的认知差异加深了相关国际协调的沟壑。其次,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第一,中美间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有所差异,这将影响违禁作品跨国交易的处理。第二,中美间对版权权利客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尤其体现在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视听作品等问题上,这将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第三,中美数字环境下着作财产权的整体构造具有很大差异,表现在扩张方向与程度两个方面,这对两国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新型版权问题的方式将产生思路上的影响。第四,中美版权法中关于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的构造有所差异,在临时复制与最终用户追责等问题的处理上或有冲突。第五,中美版权法中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制度构造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采取新增式立法与隐含式立法两种不同的思路,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重要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均有所不同,使得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数字传播技术引起的版权问题更加难以处理。再者,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第一,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一方面是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处理差异,另一方面是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涉及中美间关于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的认识差异。第二,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包括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差异、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差异、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差异等问题。第三,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包括网络链接及P2P技术使用行为的定性、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等。
尹卫民[2](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翁翔[3](2017)在《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各国的版权的保护而且还影响着一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而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具有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的特性。相比较各国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呈现出一种差异性显着的状况。权利用尽原则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在各国贸易领域中的适用问题。实质上,版权保护的自动性原则使得对版权保护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产品。而贸易活动的国际化以及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版权产品的国际贸易流动。版权产品的国际贸易就显现出了一定的保守性,使得版权产品地域性保护强化。
李瑶[4](2017)在《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逐渐增多,在实务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国在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态度一直较为模糊,相关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相比之下,欧洲联盟在处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上有着数十年的丰富经验,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版权区域穷竭理论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尝试为我国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概述。本章介绍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最后阐述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研究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本章分析了就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了以平行进口中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的合法性判断方式,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工具分析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政策。第三章探讨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版权区域穷竭理论。本章首先对版权区域穷竭理论的概念和提出的背景及原因进行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版权区域穷竭理论适用于平行进口的关键要素,并研究了与其相关的欧盟立法。第四章分析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本章结合欧洲联盟法院判例,从平行进口商和国内经销商两个角度介绍了由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引起的不欧盟对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式。第五章阐述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欧盟经验,并结正当竞争行为,并对欧盟竞争法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上的适用进行分析,总结了合我国国情,本章认为应当明确我国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合法性,并在《着作权法》中确立发行权的国际穷竭规则,同时,对于由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灵活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调整。
焦海洋[5](2017)在《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是着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着作权法的保护,知识产品之上被附加了私权,知识产品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换言之,知识产品不仅体现了私人利益,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毫无疑问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使将影响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在学术期刊出版市场,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着作权或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进而控制作品的发行、使用和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在此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应运而生。2001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最早界定了开放存取,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相继规定了开放存取的两个条件。概言之,开放存取以知识的无障碍获取为目标,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开放存取主要包括自存档(又称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和开放存取期刊(又称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两种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信息获取及利用的自由程度均显着区别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故而开放存取能够促进学术信息的普遍获取、自由利用与广泛传播,并能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开放存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开放存取是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开放存取并非否定或者排除着作权法的保护,而是以着作权的保护作为制度基础。不过着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放存取。开放存取须以着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即着作权人许可不特定的使用人为本属专有权控制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在着作权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开放存取便受到了限制。基于此,不同国家·的部分公共机构均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即要求受其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将已发表作品最终版本的机读文本提供开放存取。然而,在学术期刊出版者受让着作权或者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情形下,作品开放存取与否便取决于出版者,而非作者。除此之外,着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着作权的不同权属亦影响开放存取的实现。易言之,强制开放存取政策不能够消解开放存取受专有权行使之限。与着作权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部分成员国或缔约方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亦然。开放存取不构成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亦不符合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质言之,不论是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还是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都无法解除开放存取受限之困。与此同时,开放存取作为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构成了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因此,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问题的分析应当兼顾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开放存取的不足,以及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亦是如此。另开放存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将涉及权利、义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分配、关涉多种利益。为促进开放存取,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均分别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规定了开放存取条款。其中,西班牙、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强制开放存取条款。意大利、德国与荷兰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了二次发表权条款。较之于发表权,二次发表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二次发表权的享有和行使具有条件性。相较强制开放存取条款而言,二次发表权条款不仅能够解决开放存取受着作权人专有权行使或者着作权不同归属制约的问题,而且符合“三步测试法”、能够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德国《着作权法》中新增的二次发表权条款更加具体、明确和有效。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作品的二次发表不等同于作品的许可使用。使用人使用开放存取的作品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而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不符合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要求。知识共享许可则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其与开放存取的目标相契合,并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知识共享许可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着作权人可择其一而用之。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有别、使用开放存取作品的范围也不同。不言而喻,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行为或违反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与否应当个案分析。另就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而言,《着作权法》中应规定出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即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日本与韩国的《着作权法》均规定了出版权条款。出版权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保障出版自由。综上所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应当通过着作权法律制度予以推进。而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来说规则供给不足。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和出版权条款,着作权人对于开放存取作品的许可使用应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需要。具言之,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具体情形不能涵盖开放存取、着作权的许可方式不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并非出版权不能保障出版自由,并且不能平衡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促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国《着作权法》应以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分别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与出版权条款,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而二次发表权条款应借鉴德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出版权条款应借鉴日本和韩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杨帆[6](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朱光琪[7](2015)在《视听表演者权研究》文中指出着作权或版权的演进史是技术发展推动法定权利扩张的历史。数字技术的发展使视听表演者进一步丧失对表演的控制。和视听录制品的制作者相比,视听表演者的协商地位弱。视听表演者要求通过专有权获得有效保护具有现实意义。视听表演者权的主体为视听表演者,客体为视听表演。在国际条约中,表演者被界定为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的其他人员。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立法模式不同,主要包括概述式和详细列举式。国际条约未对视听表演进行界定。国内法对部分表演内容和表演主体存在不同规定。视听表演和声音表演的区别不在于现场表演,而在于录制载体。现场表演和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视听表演。有些国家对声音表演者和视听表演者的保护不作区分。视听表演者权国内立法远迟于作者权立法。从国内法的规定看,借助现有保护模式,视听表演者不足以维护自身利益。首先,版权或邻接权保护。以美国为例,基于雇佣作品原则以及保护现场音乐表演的法律规定,视听表演者在版权法上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很小。邻接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保护制度,即认定表演不是作者权上具有原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在经过立法演变后,规定了专有权,为表演者提供邻接权保护。欧盟倡导同等保护声音表演者和视听表演者,但在具体制度上存在差别。还有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未对视听表演者提供保护。即使存在专有权保护,版权或邻接权保护也存在问题。其次,存在形象权、人格权、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保护模式:形象权适用范围窄,且和版权之间存在适用冲突;人格权保护更适于一般人格权侵权;依靠准财产权,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松;合同法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些保护模式在维护表演者权益上收效甚微。再次,视听表演权的集体管理存在问题,例如效率低、垄断和提供的保护有限。国际条约也未提供完善的视听表演者保护。《罗马公约》第十九条未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提供保护。TRIPs协议仅作出细微变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声音表演者提供保护。上述国际条约因诸多因素造成视听表演者保护的缺失。最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如果该条约生效,可作为确立视听表演者国际保护的标志。但对视听表演者保护而言,该条约的规定并未完善。视听表演者权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自然法理论和激励论。自然法理论围绕洛克的劳动论和黑格尔的人格论展开,强调了权利固有的存在,适用于和人密切相关的着作权客体,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尤其适于精神权利的解释,但已不能适应现代着作权的扩张。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激励论。激励论以法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依据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原理,以财产权激励个人创造和促进社会福利。但该理论排除经济因素外的其他因素,存在不合理性。自然法理论和激励论作为知识产权受认可程度最高的理论,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作为视听表演者权的理论基础缺乏特殊性。视听表演者权的理论基础还包括利益平衡理论。之所以在理论基础中阐述利益平衡理论,是因为其对衡量视听表演者权的正当性尤为重要。相关方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动,需重新审视权利,以在利益平衡中保障权利的正当性。视听表演者权的正当性在于利益失衡时重塑利益平衡。适用于视听表演者权,利益平衡可体现为私权保障和公共利益考量。公共利益考量主要和公共领域、言论自由和资源配置相关。此外,社会规划论和较新出现的理论也可作为视听表演者权的理论基础。社会规划论的合理性在于视听表演者权对文化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性。近几年,知识产权的理论有了发展,包括从版权和人的自主性或者版权和言论之间的关系的视角进行阐述,突出了视听表演者的自主性以及视听表演者权对言论和交流性行为的保障。在国际条约上,视听表演权的法律性质是邻接权,秉承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因为视听表演未达到作品的原创性标准,所以该定性基本准确。但仍然存在即兴表演可达到着作权保护标准等情形。在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虽然视听表演者未被明视为作者,且在现实中因版权法的规定视听表演几乎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但在理论上,其灵活的版权制度可囊括原创性较低的视听表演。相比于作者的精神权利,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有限。虽然少数国家赋予表演者其他精神权利,但受到普遍认可的精神权利为表明身份权和保护表演不受歪曲权。上述权利保障了视听表演者基本的精神利益。然而,各国对精神权利的期限、是否可转让和放弃的规定存在差异。精神权利的期限应注意两点:一,期限不应在视听表演者生前消灭;二,如果经济权利在视听表演者死后仍然存在,精神权利期限应与经济权利期限一致。因为精神权利体现了视听表演者的人格,所以不应允许转让。基于视听产业的特殊性,可以允许对精神权利明示的有限的放弃。如果放弃严重损害了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允许视听表演者终止该放弃。视听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分为专有权和二次获酬权。专有权一般包括录制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向公众提供权。二次获酬权可分为狭义上的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录制在视听录制品的表演的合理报酬权和广义上的二次获酬权。专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录制在视听录制品的表演权。因为有些国家不承认该项权利,以合理报酬权取而代之。二次获酬权对保障视听表演者的经济利益尤为重要。广义上的二次获酬权应在获酬的权利、支付主体、支付形式、是否可被推翻等方面作全面考量。在数字时代,旧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除了要保障视听表演者的利益,还需考虑视听录制品制作者的利益。平衡利益的主要制度是权利转让和精神权利的限制。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过程中,权利转让最具协商难度。《基础提案》规定了四种方案,简言之为权利转让、权利许可、不予规定和国际私法调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效果有限。为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应采用可推翻的权利许可使用的机制。精神权利的限制应考虑正常利用、技术中立等因素,对保护表演不受歪曲权进行适度控制。精神权利限制的用语模糊,对视听表演者行使权利可能构成威胁。此外,溯及力条款也会影响既有合同利益和现有利益格局。通常情况下,视听产业大国不愿意接受具有溯及力的条款,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明确不可对精神权利的可溯及性作出保留。对公共利益考量的制度主要包括限制与例外和权利用尽。限制与例外包括经济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以及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限制与例外。国内法多将作者经济权利的部分限制与例外转化为表演者经济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但又不尽相同。国内法普遍接受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限制与例外,且将合理使用或“三步测试法”作为一般衡量标准。美国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的立法较为合理。技术措施的限制与例外要考虑设置的范围及与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之间的关联。权利用尽制度的争议在于国内法对国际用尽即平行进口的态度。权利用尽制度应依照国家和区域的需求而定。依据中国现行着作权法,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和声音表演者的权利并无差异,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简单,部分用语不准确;和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相比,存在权利缺失,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覆盖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形;未考虑到视听制作的特殊性,未规定权利转让和二次获酬权;表演者权的限制与例外的规定是空白。2012年启动了《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公布的修改稿对《着作权法》进行了结构和内容的增补修改,却未完全解决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次获酬权、权利转让、权利限制与例外修改突破不大。完善视听表演者权应结合国内法律规定和视听产业的需要,以及符合生效的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
张丽[8](2014)在《版权平行进口中利益冲突与平衡探析——从约翰·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谈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版权平行进口是来自不同渠道的相同产品在同一市场的同质化竞争,涉及众多利益群体。长期以来,各国对版权平行进口的态度并不明朗,由此带来很多问题。基尔特桑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明确了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范围,为我国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借鉴。
王国柱[9](2013)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虽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明确做出许可的意思表示,但其行为或者特定情形下的沉默足以使相对人(被许可人)认为权利人(许可人)已经进行了许可,从而成立的知识产权许可形态。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发端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了发展。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被接受,并开始发挥其功能。意思表示理论、信赖保护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可以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证明其正当性。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可以从权利人(许可人)的特定行为进行推断,或者从特定情形下权利人(许可人)的沉默加以推断;信赖保护理论以保护相对人(被许可人)的合理信赖为目的,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判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相对人(被许可人)的合理信赖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成立的必备要素;利益平衡理论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和相对人(被许可人)的利益为宗旨。从制度属性上看,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属于特殊的授权许可制度、权利限制制度和侵权抗辩制度。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包括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和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默示许可的认定是其中最为核心、最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认定可以从基于行为推断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和基于沉默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两个方面入手。基于行为推断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认定主要考察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的特定行为、被控侵权人的合理信赖等因素;基于沉默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认定主要考察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的“明知”、被控侵权人的合理信赖、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等因素。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功能不仅体现在制度自身的运作之中,在默示许可与权利穷竭的交错发展中、在将默示许可运用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实践中,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功能得到了拓展。此外,从权利穷竭到平行进口,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功能也实现了从合同解释到政策选择的拓展。在默示许可与权利穷竭的关联之中,默示许可主要发挥了合同解释的功能。将默示许可应用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可以通过默示许可对知识产权国际穷竭原则进行修正,使平行进口政策更为灵活,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我国的国家利益。知识产权默示许可起源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但该制度具备超越合同关系的特质,不再局限于“一对一”的授权许可模式,使其能够适应网络着作权海量授权的要求。虽然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可以超越合同关系而存在,但其仍然依赖着合同解释的立场和原则,在对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进行认定的时候仍然要考察权利人(许可人)的行为、相对人(被许可人)的合理信赖、诚实信用原则、行业惯例等因素。通过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比较,可以发掘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法定许可制度对着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较为严格,欠缺灵活性,扩大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与国际公约相冲突,在网络着作权领域的应用价值日益消减。相比之下,默示许可制度更适应网络环境下利益平衡的要求,并且可以减少对现有制度的冲击,其适用价值逐渐增长。在传统着作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遭遇了困境,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担当侵权抗辩的使命。默示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相比更加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具备明显的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弥补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形成分工协作的格局,更好地实现网络着作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之中,默示许可制度已经作为特定行业的惯例被普遍接受。应当在网络共享空间领域和网络搜索引擎领域全面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领域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在设计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时,应充分保障着作权人的获酬权,并通过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保障默示许可制度的运行。我国在建构和完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时,应当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出发点,并顺应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符合科技、文化发展方向的要求,重视产业和行业的自生秩序和惯例,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应该在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规定默示意思表示条款和信赖保护条款。应当在《专利法》中对专利权默示许可进行一般性规定,明确规定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应当在《着作权法》中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并对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应当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做出一般性规定。
王芳[10](2011)在《版权穷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I版权穷竭制度是平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在着作权法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中,它是不可或缺的,对它的研究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界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课题。由于版权穷竭制度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家对此制度都有规定,虽然具体规定并不相同。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对版权穷竭制度作出完善的法律规定。本文试图从版权穷竭的基本概念、特征及性质、版权穷竭的价值、版权穷竭的适用情况、版权穷竭与平行进口、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介绍版权穷竭的基本概念、特征及性质。首先以版权穷竭的概念为切入点,阐述它的最狭义、狭义及广义三种观点,在分析之后得出本文赞同狭义的版权穷竭论的结论;其次分析版权穷竭适用的前提性、穷竭权项的特定性、穷竭对象的特定性和穷竭范围的特定性等四个特征;最后通过探讨关于版权穷竭性质的默示许可说、所有权转移说、法律规定说和权利限制说等四种学说,从而揭示版权穷竭的性质是一种权利限制。第二部分阐述版权穷竭的价值。版权穷竭体现三个方面的价值。首先,版权穷竭的效益价值,它消除了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其次,版权穷竭的个人——社会双向本位价值,它既体现了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着作权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最后,版权穷竭的利益平衡价值,它通过穷竭着作权人的部分权利,在着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间达到了一种利益的平衡。第三部分考察版权穷竭的适用问题。首先,分析版权穷竭的权项范围,分别介绍发行权、展览权适用版权穷竭,出租权、网络作品发行权和艺术作品追续权不适用版权穷竭;其次,分析版权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版权穷竭是否具有地域性,主要有国内穷竭说和区域穷竭说以及国际穷竭说三种不同的主张。第四部分专门论述版权穷竭与平行进口。首先,解释平行进口的基本含义;其次,介绍版权穷竭与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与一国对外贸易及经济发展利益密切相连,承认版权穷竭的国际穷竭就等于承认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最后,介绍美国、欧盟、日本及新加坡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完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版权穷竭立法的现状分析着手,再分析比较国际上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版权穷竭制度的不同立法情况,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所以,本文建议将版权穷竭的规定纳入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权利的限制”一节,适用权项范围规定为发行权穷竭、出租权、放映权和展览权有条件的穷竭,空间适用范围短期内遵循有条件的国际穷竭说,短期内原则上承认在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二、对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研究——兼论数字时代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研究——兼论数字时代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 |
1.1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现状与协调困境 |
1.1.1 中美间“GBC诉讼”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 |
1.1.2 WTO框架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存在缺陷 |
1.1.3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国际协调思路存在差异 |
1.1.4 中美版权侵权规则差异对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解决的影响 |
1.2 直接电子商务与间接电子商务:网络的作用差异 |
1.2.1 间接电子商务 |
1.2.2 直接电子商务 |
1.3 问题产生的根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数字技术的应用 |
1.3.1 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 |
1.3.2 直接电子商务与版权法在数字环境下的新问题 |
第2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 |
2.1 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 |
2.1.1 版权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 |
2.1.2 对违禁作品法律性质的认定 |
2.2 权利客体: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 |
2.2.1 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 |
2.2.2 视听作品 |
2.3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的整体构造:扩张方向与程度差异 |
2.3.1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均呈扩张趋势 |
2.3.2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扩张的方向与程度不同 |
2.4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临时复制与最终用户追责 |
2.4.1 临时复制的定性 |
2.4.2 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差异:是否对最终用户追责 |
2.5 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隐含式立法与新增式立法 |
2.5.1 适用于所有作品:发行权 |
2.5.2 适用于部分作品:表演权和展览权 |
2.5.3 关于数字传播相关权利的构造 |
第3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 |
3.1 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 |
3.1.1 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 |
3.1.2 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 |
3.2 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 |
3.2.1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
3.2.2 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 |
3.2.3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 |
3.3 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 |
3.3.1 销售数字产品时涉及的链接与P2P技术使用行为定性 |
3.3.2 规制销售数字产品时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 |
第4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2)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原因 |
(一) 权利穷尽原则 |
(二) 版权保护的地域性 |
(三) 公共利益保护的考量 |
二、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一)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国际法规制 |
(二) 版权平行进口的国内法规制 |
1. 美国版权法律的规制 |
2. 欧盟的版权法律规制 |
3. 日本版权保护法律规制 |
4. 中国版权保护法律规制 |
三、结语 |
(4)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概述 |
1.1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 |
1.1.1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 |
1.1.2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特点 |
1.2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 |
1.2.1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产生的制度性前提 |
1.2.2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产生的经济原因 |
1.3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 |
1.3.1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 |
1.3.2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版权区域穷竭理论 |
1.3.3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第2章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 |
2.1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理论争议 |
2.2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判断 |
2.2.1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
2.2.2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
2.3 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合法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版权区域穷竭理论 |
3.1 欧盟版权区域穷竭理论的提出 |
3.1.1 版权区域穷竭理论的概念 |
3.1.2 欧盟提出版权区域穷竭理论的背景 |
3.1.3 欧盟提出版权区域穷竭理论的原因 |
3.2 欧盟版权区域穷竭理论对平行进口的适用 |
3.2.1 穷竭的关键性因素——同意 |
3.2.2 被穷竭的权利 |
3.2.3 穷竭的例外 |
3.3 版权区域穷竭理论在欧盟立法上的确立 |
3.3.1 《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 |
3.3.2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与版权有关特定权利的出租权、出借权指令》 |
3.3.3 《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邻接权若干方面的指令》 |
第4章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4.1 平行进口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4.1.1 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及其规制 |
4.1.2 平行进口商的不实标识行为及其规制 |
4.1.3 平行进口商品的品质差异及其规制 |
4.2 进口国经销商的垄断行为及其规制 |
4.2.1 限制竞争协议及其规制 |
4.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 |
第5章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5.1 明确我国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合法性 |
5.2 构建我国着作权的国际穷竭理论 |
5.3 严格规制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5.3.1 对平行进口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5.3.2 对国内经销商的垄断行为的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 |
第一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概念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征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由来 |
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演进 |
五、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途径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正当性 |
一、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 |
二、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 |
三、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 |
四、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
五、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
六、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性质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关系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性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法的目标相抵触 |
二、着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对于开放存取的制约 |
三、着作权归属对于开放存取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互补性 |
一、着作权保护是开放存取的制度基础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促进着作权法目标的实现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协调 |
一、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协调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
一、着作权限制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区别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限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法律性质相异 |
一、着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差异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例外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 |
一、“三步测试法”的演进 |
二、“三步测试法”释义 |
三、开放存取与“三步测试法”的标准不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侵权责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
二、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挑战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新要求 |
一、被许可人的不特定 |
二、许可的非排他性 |
三、许可的不可撤销性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的种类 |
一、开放存取相关的着作权许可法律关系探究 |
二、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划分 |
第三节 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的不足 |
一、授权许可的排他性 |
二、授权许可的单一性 |
三、法定许可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出版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出版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解析 |
二、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异同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差异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共存关系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影响 |
一、强制绿色开放存取无碍出版权的行使 |
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限制出版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利益平衡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纳入开放存取条款 |
一、强制开放存取 |
二、赋予作者二次发表权 |
三、中国《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作者的二次发表权 |
第三节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
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涵与特征 |
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类别 |
三、违反知识共享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明确规定出版权 |
一、出版权界分的必要性 |
二、出版权条款的比较分析 |
三、中国《着作权法》出版权条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
(6)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视听表演者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视听表演者权是维权之必要工具 |
1.1.2 视听表演者社会地位转变和文化产业投入是设权之重要推力 |
1.1.3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非终结,视听表演者权仍需完善 |
1.1.4 视听表演者权引发利益平衡之新考量 |
1.1.5 中国现行着作权法完善之需求 |
1.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视听表演者权保护现状及其不足 |
2.1 视听表演者之界定 |
2.1.1 表演和表演者 |
2.1.2 视听录制品及相关概念辨析 |
2.1.3 视听表演和视听表演者 |
2.2 视听表演者国内保护之现状及不足 |
2.2.1 版权法或着作权法提供的保护 |
2.2.2 其他主要法律手段提供的保护 |
2.2.3 视听表演者权之集体管理 |
2.3 视听表演者国际保护现状及不足 |
2.3.1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之前国际条约保护之不足 |
2.3.2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之缔结与评价 |
2.4 本章小结 |
3 视听表演者权之理论基础 |
3.1 自然法学说 |
3.1.1 洛克劳动论之传统性 |
3.1.2 黑格尔人格论之普遍价值 |
3.2 激励论 |
3.2.1 实现方式之个人激励 |
3.2.2 终极目标之社会福利 |
3.3 利益平衡理论 |
3.3.1 利益平衡之基础——私权创设 |
3.3.2 利益平衡之重点——公共利益考量 |
3.4 其他理论 |
3.4.1 社会规划论 |
3.4.2 John Christman Abraham Drassinower理论 |
3.5 本章小结 |
4 视听表演者权之性质与内容 |
4.1 法律性质 |
4.1.1 两大法系权利性质之比较 |
4.1.2 视听表演作为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之可能性 |
4.2 精神权利 |
4.2.1 权利内容之简述 |
4.2.2 国内法差异 |
4.2.3 争议性问题 |
4.3 经济权利 |
4.3.1 专有权 |
4.3.2 二次获酬权 |
4.3.3 经济权利期限 |
4.4 本章小结 |
5 利益平衡视角下视听表演者权之行使与限制 |
5.1 基于制作者与视听表演者之利益平衡 |
5.1.1 权利转让 |
5.1.2 精神权利限制 |
5.1.3 权利溯及力 |
5.2 公共利益之考量 |
5.2.1 经济权利限制与例外之差异与共性 |
5.2.2 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限制之边缘化 |
5.2.3 权利用尽之选择 |
5.3 本章小结 |
6 中国视听表演者权之完善 |
6.1 现有法律之不足 |
6.1.1 视听表演者界定与法律地位不明 |
6.1.2 视听表演权内容模糊缺失 |
6.1.3 权利行使和权利限制规定不完善 |
6.2 视听表演者权之再构建 |
6.2.1 着作权修改草案文本分析 |
6.2.2 视听表演者权完善之构想 |
6.3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版权平行进口中利益冲突与平衡探析——从约翰·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尔特桑案案情概要 |
二、版权平行进口中的利益冲突 |
1. 版权权利人与平行进口商的利益冲突 |
2. 对商品分销和自由市场的影响 |
3. 对非营利组织和文化机构的影响 |
三、美国最高法院的利益平衡与价值选择 |
四、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的启示 |
1. 我国对版权平行进口的规定 |
2. 我国版权产品进出口现状 |
3. 我国修订《着作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
(9)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基本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实践发展与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 英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 美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 德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 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 |
一、 我国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 |
二、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 |
三、 我国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概况 |
本章小结:知识产权默示许可概念的界定 |
第二章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支撑:正当性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意思表示理论支撑 |
一、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意思表示理论支撑概述 |
二、 可推断的意思表示与知识产权默示许可 |
三、 沉默的意思表示与知识产权默示许可 |
四、 意思表示解释与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认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信赖保护理论支撑 |
一、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信赖保护理论支撑概述 |
二、 信赖保护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正当性基础 |
三、 信赖保护是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建构的必备要素 |
四、 信赖保护与意思表示在知识产权默示许可认定中的融合与分工 |
第三节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利益平衡理论支撑 |
一、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利益平衡理论支撑概述 |
二、 专利权默示许可与利益平衡 |
三、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利益平衡 |
四、 商标权默示许可与利益平衡 |
本章小结: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属性 |
第三章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展开:以默示许可的认定为核心 |
第一节 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 |
一、 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二、 专利权默示许可的认定 |
三、 专利权默示许可的相关诉讼问题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一、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二、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认定 |
三、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质差异 |
四、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其他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 |
一、 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二、 商标权默示许可的认定 |
三、 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比较 |
本章小结: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判定的要素考量 |
第四章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功能拓展:从权利穷竭到平行进口 |
第一节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功能拓展之一:与权利穷竭的交错 |
一、 权利穷竭制度的缘起及其功能 |
二、 “默示许可”学说是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之一 |
三、 默示许可与权利穷竭在实践中的结合与分离 |
四、 默示许可独立于权利穷竭之外的功能体现 |
五、 默示许可与权利穷竭的差异比较 |
六、 通过默示许可对权利穷竭加以限制的合理性探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功能拓展之二:与平行进口的融合 |
一、 平行进口的基本范畴简析 |
二、 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穷竭 vs.默示许可 |
三、 默示许可相对于权利穷竭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优势 |
四、 我国平行进口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合同解释功能与政策选择功能 |
第五章 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新发展:以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为例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与依赖 |
一、 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环境与规则的改变 |
二、 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依赖:立场与原则的延续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制度比较与功能区分 |
一、 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价值之“消减” |
二、 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制度适用价值之“增长”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制度比较与功能区分 |
一、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
二、 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制度的优越性 |
三、 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制度分工 |
第四节 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实践形态 |
一、 网络共享空间中的默示许可制度:全面引入默示许可 |
二、 网络搜索引擎中的默示许可制度:全面引入默示许可 |
三、 数字图书馆中的默示许可制度:有限制地引入默示许可 |
本章小结: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保障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国际视野与中国立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完善与构建的应然方向 |
一、 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出发点并适应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趋势 |
二、 顺应科技和文化发展的潮流 |
三、 重视产业和行业的自生秩序和惯例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完善与构建的立法建议 |
一、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默示意思表示条款和信赖保护条款的立法设计 |
二、 我国专利权默示许可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 |
三、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
四、 我国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我国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政策选择与制度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版权穷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版权穷竭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
(一) 版权穷竭的概念 |
(二) 版权穷竭的特征 |
1. 穷竭适用的前提性 |
2. 穷竭权项的特定性 |
3. 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
4. 穷竭范围的特定性 |
(三) 版权穷竭的性质 |
1. 默示许可说 |
2. 所有权转移说 |
3. 法律规定说 |
4. 权利限制说 |
二、版权穷竭的价值 |
(一) 版权穷竭的效益价值 |
(二) 版权穷竭的个人——社会双向本位价值 |
(三) 版权穷竭的利益平衡价值 |
三、版权穷竭的适用范围 |
(一) 版权穷竭的权能范围 |
1. 适用版权穷竭的权项 |
2. 不适用版权穷竭的权项 |
(二) 版权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 |
1. 国内穷竭说 |
2. 区域穷竭说 |
3. 国际穷竭说 |
四、版权穷竭与平行进口 |
(一) 平行进口的含义 |
(二) 版权国际穷竭说与平行进口 |
(三) 主要国家、地区的规定 |
1. 美国 |
2. 欧盟 |
3. 日本 |
4. 新加坡 |
五、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国外版权穷竭制度的启示 |
1. 国外版权穷竭制度的立法概览 |
2. 国外版权穷竭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三) 完善我国版权穷竭制度的立法建议 |
1. 在《着作权法》“权利限制”中确立版权穷竭规则 |
2. 版权穷竭适用于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及展览权 |
3. 采用有条件的国际穷竭说 |
4. 现阶段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对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研究——兼论数字时代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D]. 刘乾.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2]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 [3]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J]. 翁翔. 法制博览, 2017(25)
- [4]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李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0)
- [5]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D]. 焦海洋. 武汉大学, 2017(07)
- [6]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7]视听表演者权研究[D]. 朱光琪. 武汉大学, 2015(07)
- [8]版权平行进口中利益冲突与平衡探析——从约翰·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谈起[J]. 张丽. 出版发行研究, 2014(11)
- [9]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王国柱. 吉林大学, 2013(08)
- [10]版权穷竭研究[D]. 王芳. 中南民族大学,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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