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一、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张玥,李畅[1](2021)在《中日基本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2020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来《婚姻法》及《继承法》等单行法律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以及适当的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增减了许多内容,为我国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我国民事法律的完备做出了巨大贡献。日本的《民法》这些年来也一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在婚姻制度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比较两个国家婚姻制度的异同,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婚姻制度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龙翼飞,赫欣[2](2021)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具体家事审判规则进行融贯整合的最新成果,主要包括:第一,《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性规范内容的扩张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产生影响;第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第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之身份效力的认定;第四,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五,区分子女婚前、婚后接受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为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第六,赠与配偶房产时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规定的两项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第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第十,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张琦[3](2021)在《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之认定》文中认为

李欣遥[4](2021)在《美国对童婚问题的法律规制及中国的借鉴 ——以女性权益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

丁诚[5](2021)在《身份关系协议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

郭晓波[6](2021)在《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樊静怡[7](2021)在《民国后期陕西国统区妇女婚姻诉讼研究(1941-1949) ——以陕西高等法院档案为中心考察》文中研究表明

卢克建,罗江南[8](202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婚姻家庭制度的回顾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建党至今已一百周年,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在经济、文化、法制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作为关系着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在朝着体系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同时期的婚姻立法不仅仅回应了时代要求,也向我们展示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理念和制度建构上的极大提升。

牛安琪[9](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陈苇,贺海燕[10](2021)在《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根据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注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注意保护婚姻家庭弱者的权益等立法理念,新增或修改补充了24项制度或规则,主要包括:在"一般规定"章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增设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界定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结婚"章中,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新增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章中,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婚内析产规则、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规则;在"离婚"章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补充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在"收养"章中,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和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修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收养评估规则等。

二、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1)中日基本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结婚制度
    (一)结婚要件
    (二)结婚程序
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
    (一)法定事由
    (二)可撤销(取消)婚姻的效力
三、离婚制度
    (一)协议离婚的要件和程序
    (二)诉讼离婚的要件
四、思考与借鉴
    (一)完善结婚制度
    (二)完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制度
    (三)完善离婚制度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对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作用
二、对同居关系纠纷处理规则的修改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效力
四、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规则
五、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裁判规则
六、夫妻间赠与房产协议的效力
七、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条件
八、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证明规则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认
十、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当事人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释明义务

(8)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婚姻家庭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建党初期婚姻家庭立法的萌芽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初步实践
    (三)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蓬勃发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自由”在全国成为现实
    (二)男女平等的夫妻财产制
三 1980年《婚姻法》及其修正案
    (一)传承与发展——1980年《婚姻法》
        1.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
        2.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条件
        3.男女可互为家庭成员
    (二)完善与创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1.反对家庭暴力
        2.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3.完善夫妻财产制
        4.新增婚姻效力的规定
        5.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创新
四 新时代《民法典》下的婚姻家庭编
    (一)一般规定的修改
    (二)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婚姻退出机制的堵与疏
    (五)离婚救济制度的革新
五 婚姻家庭制度中立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传承与发展
    (一)立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传承
    (二)立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发展
六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婚姻家庭立法百年征程中的启示
    (一)平等公正,彰显法律本色
    (二)文化自信,继承优良传统
    (三)立足实践,完善制度构建
七 结 语

(9)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s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五、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检索概况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一)价值困境
        (二)实践困境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一)肯定性观点
        (二)否定性观点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10)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
    (一)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
    (二)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三)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四)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
    (五)注意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
    (六)注意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权益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中的制度新规及其立法理由
    (一)增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二)新增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
    (三)新增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四)增补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规定
    (五)删除计划生育原则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结婚”章中的制度新规及其立法理由
    (一)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并增设重大疾病如实告的义务
    (二)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章中的制度新规及其立法理由
    (一)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
    (二)新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三)增设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规则
    (四)增设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之诉规则
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章中的制度新规及其立法理由
    (一)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二)新增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三)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四)增补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
    (五)增加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六)补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七)修改补充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八)增补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
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章中的制度新规及其立法理由
    (一)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
    (二)修改收养人的子女人数条件和可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
    (三)增补收养人的条件
    (四)新增收养评估规则
七、《民法典》其他编与婚姻家庭制度有关的新规及其立法理由
    (一)修改补充监护制度
    (二)增设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和收养关系的效力规定
    (三)新增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参照适用规则
    (四)增设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规则
    (五)修改补充自然人的姓氏权

四、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 [1]中日基本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J]. 张玥,李畅.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J]. 龙翼飞,赫欣. 法学杂志, 2021(08)
  • [3]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之认定[D]. 张琦. 北京化工大学, 2021
  • [4]美国对童婚问题的法律规制及中国的借鉴 ——以女性权益保护为视角[D]. 李欣遥.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身份关系协议法律适用研究[D]. 丁诚.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研究[D]. 郭晓波.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7]民国后期陕西国统区妇女婚姻诉讼研究(1941-1949) ——以陕西高等法院档案为中心考察[D]. 樊静怡. 西北大学, 2021
  • [8]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婚姻家庭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 卢克建,罗江南.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9]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10]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J]. 陈苇,贺海燕. 河北法学,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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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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