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有关期限规定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刘滢泉[1](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耿梦珂[3](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李真心(NIKORN SRIROIKHAM)[4](2020)在《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中国与泰国之间的准入条件逐渐降低,贸易流动也变得更为频繁和自由,泰国毗邻中国,中国对泰国出口商品总额逐年攀升,以泰国在内的东盟诸国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国。在这种贸易背景下,也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中国对泰国出口商品数量逐年增多,大量中国产品涌入泰国市场,抢占了泰国国内市场的份额,给泰国本土商品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此泰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在加入世贸以后,也在不断的调整国家政策,大力发展出口贸易,推行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受规避政策的影响以及更为先进的制造业技术,中国出口到东盟各国的产品更具产品优势,又进一步的冲击了泰国商品的市场,泰国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反倾销及反规避政策,以保障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尽管中国在不断的进行经济转型,但以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和泰国,仍然都是劳动密集型国家,拥有大量的劳动力,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国的劳动力的价值要远超于泰国,因此在中国对泰国出口贸易中,中国的商品的价格优势在逐渐的降低,反之,泰国对中国出口的产品极具价格优势,对中国的部分市场也有所冲击,加之中国很少对泰国产品提出反倾销及反规避审查,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的建立就极为重要。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泰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意义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当前中国对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同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反倾销立法中的规避与反规避,这部分内容明确了规避与反规避的概念,对规避行为的种类进行了介绍,同时对反规避立法的性质和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泰国反倾销立法中规避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结合了泰国刚刚修订后的《反进口倾销与补贴法》中关于规避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例子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泰国反倾销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和保障制度缺失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五部分是中美反倾销中反规避制度的经验,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反倾销中反规避的立法活动。第六部分是完善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的法律路径,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完善反规避法律体系,健全反规避管理体制,建设反规避保障机制。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对泰国反规避制度发展充满希望。
郝梦晗[5](2019)在《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文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指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的实施是实现立法目标的重要途径,而WTO成员对争端裁决的良好遵守,正是保证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效运行的首要方式和手段。因此,WTO争端裁决遵守制度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WTO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证WTO争端裁决在成员间得到有效遵守,既关系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又关系到WTO本身的权威性、认可度及其未来良好发展的态势。对于我国而言,通过全面研究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运行和法律实践状况,揭示WTO争端裁决遵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国相关实务部门了解和运用遵守机制,在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我国合法利益。首先,从法理上看,WTO争端解决制度是运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上的,具有国际公法性质规则,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对WTO成员有拘束力,遵守裁决是成员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成员对WTO争端裁决的及时有效遵守是争端解决机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创设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争端裁决遵守程序,但是实践中成员的遵守行为问题依然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因此论文以相关国际法遵守理论为基础,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上对影响成员遵守裁决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贸易全球化发展整体下行,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停摆等现实原因,得出唯有通过改革才能推动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正常运行并发挥实效。其次,论文以WTO相关裁决和统计报告、美国USTR报告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从合理期限、涉案措施、遵守情况等方面对美国和欧盟在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通过梳理分析发现,作为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主要利用者,美国和欧盟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实践中往往会通过采取“虚实结合”的策略,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实力或争端裁决机制的缺陷消极遵守WTO争端裁决,这严重影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论文指出,为了减轻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全球多边贸易发展后力不足等问题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WTO应进一步提高成员对争端裁决的遵守度。一方面需要对争端裁决遵守机制进行改革,例如对合理期限、审查监督、补偿和报复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积极应对上诉机构停摆的现状,在各国合作寻求根本解决途径的同时,应设计可行的暂时性替代程序。论文最终落脚于中国在WTO中的利益维护问题上,对我国利用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我国遵守DSB裁决的实践情况梳理,结合WTO改革的背景,论文认为我国应当坚定积极参与改革的基本立场,坚持对等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接受报复。在具体对策方面,我国可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遵守争端裁决义务,继续完善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通过建立WTO争端解决专门机构等方式全面提升我国运用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能力。
陈青青[6](2019)在《中国执行WTO裁决的合理期限仲裁案的评述和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以来,在全球经济贸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入世后进出口贸易日益繁荣,但也因此不断出现纠纷继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WTO裁决的顺利执行既有利于各争端方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稳定并促进其发展。WTO争端中执行方原则上应当立即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当立即执行不可行的例外情况下,执行方可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完毕。执行WTO裁决的合理期限既不能通过DSB的批准确定,也不能通过各争端方的协商确定时,可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来确定。至今已有33个案例是通过该方式确定合理期限,其中我国作为争端方的案件一共有3个。为了更好地应对我国以后可能会出现的合理期限仲裁实践,研究合理期限仲裁制度很有必要。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案例评述法和比较研究法三种研究方法,特别关注我国司法实践中都涉及的影响合理期限的重要因素。由于WTO中合理期限仲裁制度的规定只有DSU第21.3条款,很多适用情形都源于以往的具体案件,因此先从文本和案例的角度研究,再经比较提出我国今后的对策既合理又实用。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未能充分利用灵活性原则、未体现善意执行原则、未积极并合理援引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等情况。我国应借鉴以往案例的成功经验,重视对这三个原则的研究和对举证的利用。中国若作为申诉方,应充分利用灵活性原则尽可能地压缩执行方建议的非法律强制的时间,时刻关注对方是否善意执行WTO裁决,并积极援引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中国若作为执行方,应参照WTO相关规则和裁决调整国内立法或将某些“实践经验”的时间制定成标准做法,善意执行WTO裁决,并积极援引和合理利用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为我国在日后可能会出现的合理期限仲裁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黄昊[7](2019)在《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文中指出《中国入世议定书》(《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其(a)(ii)目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后终止。虽然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个终止时限的意义是WTO框架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就此终结,但部分WTO成员国如欧盟在其法律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及其变种,并认同第15条(a)(ii)目在失效后并不代表对中国的替代国方法也就此失效的理论。尽管学界对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和各类观点的争辩层出不穷,但其中绝大多数解释和争辩都是基于现有解释方法展开的。但是在本案中,《议定书》第15条出现了颇为复杂的情况,以至于现有解释方法在应对欧盟的立法和欧美学者的理论时不能做到有效说理。原因在于,即便学者能够在文章中提出自圆其说的解释理论,也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对立学者的解释不能够自圆其说,而根据《反倾销协议》的理论,两种被允许的解释之间是并不排斥的,上诉机构可以选择任意一种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花了大量的篇幅证明现有解释方法出现了使条文意义不明的情况,具有局限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的规定,如果根据《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使条文意义不明或为了证实31条所得结论时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可以加强说理效力。因此,本文的核心论证在于通过分析现有《公约》31条通则所具体展现的几种解释方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在本案中有别于其他解释方法的优点,得出可以对《议定书》第15条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的结论。从而通过梳理现有的中国入世补充材料得到一个符合逻辑并且条理清晰的补充资料架构,并将其运用到如今以及日后的抗辩中去。本文所指的补充解释,就是指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为了论证这一论点,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作用是引出本文的核心论点——解释第15条可以运用补充资料解释。第一章首先梳理了WTO框架下的替代国方法的形成,具体来说,替代国做法的渊源始于GATT时代,是GATT成员国鉴于贸易垄断国家的特殊性所做出的,本意是当所调查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时,选用替代国家的结构价值来确定出口国货物的正常价值。这一规定在冷战时期具有现实和正面意义,因为彼时某些国家的货物价格确实不能反映其国内的结构价值。冷战结束后,随着这类国家的解体或改革,实际上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只是在WTO成立后仍然以上述条文形式存在于《反倾销协议》和GATT1994中,现实中没有任何实操性,属于名存实亡的条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鉴于东西方谈判的角力和政治力量的碰撞,形成了特定针对于中国的《议定书》第15条,以对中国出口货物实行替代国方法为原则,以实行正常价值测算为例外(除非该产品能够被证明是生产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上是对世贸组织确定正常价值一般规则的偏离,因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并不是一个贸易完全被垄断的国家,且国内的价格大多数也并不由国家确定,这一点WTO成员国并无异议。但出于对中国的警惕和偏见,这一特殊条文最终形成并以《议定书》第15条的形式呈现在世界面前。受这一特定条文的影响,中国在入世十几年间遭遇了歧视性的反倾销待遇,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失。中国政府及大部分中国学者认为这一歧视性待遇会在15年后失效,不料却引发了部分欧美学者的反弹,对立者认为15条的理解根本不是中国政府所期盼的那样,(a)(ii)目失效并不意味着替代国做法的失效,替代国方法应继续适用。欧盟立法遵循了这部分学者的解释逻辑,在《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日期到来之际,在法条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并最终引起中方不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为DS516案。虽然嗣后欧盟修改了相关法条,但其逻辑内核仍然是对中国继续适用反倾销正常价值歧视性计算方法的那一套。总之,这一章的作用是为了呈现替代国方法的来龙去脉以及表明学界对第15条的解释存在不同方法和不同结论,并有相关法律以此为基础进行规定,足以证明对第15条进行补充资料解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论证部分,通过循序渐进的逻辑证明对于《议定书》第15条可以进行条约解释中的补充解释,能够得出15条应有的含义并对欧盟立法及其背后理论进行有效的抗辩。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议定书》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应当使用《公约》第31条的相关原理进行解释,即以善意为原则首先对条文进行解释,具体通过运用文义、目的及体系三种具体方法进行解释。如果仅仅通过这些具体的方法使得条文本身意义不明或者显属荒谬,则需诉诸补充解释方法,参考条文背后的补充资料。本章接着介绍了当前学界对于第15条的几种代表性解释,分别是以DS397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解读为代表的(a)项整体失效说,以大部分中国学者解释为代表的仅(a)项(ii)目失效但替代国方法亦应终止说以及以Bernard O’Connor和Jorge Miranda为代表的欧美学者的(a)项(ii)目失效且替代国方法继续有效说。笔者无意分析这些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因为根据现有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根本无法证明。本章接着通过对第15条本身的解读论证出文义解释、目的(宗旨)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在本案中的不适用性,同时通过有效解释理论也得出了这些解释方法无法胜任解释第15条的结论,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对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可能性。本章最后则从正面分析了补充解释在本案中有必要性和客观性的适用原因,必要性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指出可以对条约本身诉诸补充解释,而客观性是指补充资料本身多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存在,只要经过筛选和归纳,得到结论是很难从根本上进行驳斥的。此外,WTO上诉机构也有应用补充解释的先例。这三点的存在更加夯实了本案可以适用补充解释方法的论点。第三章是本文的实际应用部分。前文已经得出补充解释是解释第15条的恰当方法的结论,本章第一部分承接上文,具体运用了多种补充资料阐述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通过分析和解读很容易得出结论:包括替代国方法在内的反倾销歧视性方法应在中国加入WTO15年之后停止适用,这样的解释不仅吻合补充解释字面含义,也符合条约解释的善意原则,更符合WTO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以及整个法律意义上而言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本章第二部分针对欧盟在DS516案中对第15条提出的解释和后续立法做出来相应的回击,属于将补充解释运用至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在本章最后,笔者提出了对替代国做法彻底终结的看法和相关忧虑。纵观全文,虽然关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从2016年底《议定书》第15条所约定的时间到期之际至今已有无数学者解读,但是,欧美方面特别是欧盟方面还在使用不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修改或继续施行反倾销方向的法律,如果不抗辩成功,将会实际对中国继续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弱化了传统的方法理论,不纠缠于文义、目的(宗旨)和体系解释本身,而是另辟蹊径提出了主要以补充解释理论解释第15条,不仅能得出有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更是避开了15条条文本身的龃龉不清,属于旧瓶装新酒的解释方向,不失为日后中国应对欧美学者理论时的一把新的武器。
周艳云[8](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扈银平[9](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认为“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王静怡[10](2018)在《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文中认为中国与巴西同为金砖国家,两国双边贸易频繁,互为彼此重要的贸易伙伴,多年来中国一直频繁遭受着巴西的反倾销调查。2013年9月,巴西对其反倾销条例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分析了巴西反倾销制度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特征,以增进我国对巴西反倾销制度的理解,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把握巴西反倾销从立法到执法值得借鉴的经验。除结语外,本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金砖国家面临的反倾销现状以及中国和巴西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反倾销形势。第二部分,着重于介绍和分析巴西反倾销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特征,对于巴西在2013年修法中体现出的立法特征变化也做了分析和介绍,并分析了巴西在反倾销修法中体现出的政策取向变化,为本文第三部分做铺垫。第三部分,根据巴西反倾销的案例数据,分析巴西反倾销制度在执法中的特征及2013年条例修改前后巴西反倾销制度在执法上的特征变化,同时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巴西反倾销制度立法特征以及2013年修改部分的介绍与分析对巴西反倾销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性情况进行评述,进一步分析巴西在反倾销实践中体现出的政策取向。第四部分,以前文的分析为依据,对我国反倾销立法以及相关企业等提出建议。
二、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有关期限规定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有关期限规定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1.综合分析法 |
2.比较研究法 |
一、反倾销立法中的规避与反规避 |
(一)规避的一般理论 |
1.规避的概念 |
2.反倾销中的规避 |
3.反倾销中的规避种类 |
(二)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 |
1.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定 |
2.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定 |
(三)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的性质与价值 |
1.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的性质 |
2.反规避法律制度的价值 |
(四)反规避法律制度与贸易保护主义 |
1.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理论 |
2.贸易保护主义对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的影响 |
二、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现状 |
(一)泰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二)规避行为的基本形式 |
1.轻微修改反倾销的产品 |
2.利用第三国出口至泰国 |
3.借助他国出口商或者制造商进行规避 |
4.泰国境内加工规避行为 |
5.泰国境内组装规避法 |
(三)反规避调查的提出 |
(四)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 |
1.贸易方式改变是否合理 |
2.贸易方式改变是否影响反规避措施 |
3.价格比较 |
(五)反规避调查过程 |
1.反规避申请的提出 |
2.规避行为的调查过程 |
3.规避反倾销措施时的处罚 |
三、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不完善 |
1.泰国反倾销立法缺少本土化的内容 |
2.泰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和政策 |
(二)反规避管理体制不健全 |
1.权责规定不明 |
2.缺少司法审查机制 |
(三)反规避保障机制缺失 |
1.反规避人才培养制度缺失 |
2.反规避经费保障机制缺失 |
四、中美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借鉴 |
(一)中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制度 |
1.中国规避行为的认定 |
2.中国规避行为的种类 |
(二)美国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
1.美国反规避法的实体规则 |
2.美国反规避法的程序规则 |
五、完善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泰国反规避相关立法 |
1.适应泰国本国需要 |
2.制定反规避具体实施制度和政策 |
(二)健全反规避制度的管理体制 |
1.建立沟通机制 |
2.明确职责 |
3,加强社会合作 |
4.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 |
(三)建立反规避法律保障机制 |
1.建立人才培养制度 |
2.建立反规避资金保障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WTO争端裁决的法律约束力 |
第二节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理论动因 |
第三节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WTO改革与争端裁决遵守 |
第三章 WTO成员争端裁决遵守的实践分析——以美欧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WTO争端裁决的遵守情况 |
第二节 欧盟对WTO争端裁决的遵守情况 |
第四章 WTO成员遵守争端裁决机制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
第一节 成员在WTO争端裁决遵守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成员消极遵守WTO争端裁决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对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
第五章 中国对WTO争端裁决遵守的策略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遵守WTO争端裁决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在WTO争端裁决遵守问题上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遵守的态度 |
第四节 中国在遵守WTO争端裁决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中国执行WTO裁决的合理期限仲裁案的评述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合理期限仲裁概述 |
2.1 合理期限的确定方式 |
2.2 合理期限的确定基础 |
2.3 合理期限的举证责任 |
2.4 确定合理期限中“具体情况”的原则 |
2.4.1 充分利用灵活性原则 |
2.4.2 善意执行原则 |
2.4.3 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 |
2.5 小结 |
第3章 中国司法实践及评析 |
3.1 中国司法实践概述 |
3.1.1 中国取向电工钢双反措施案 |
3.1.2 美国反倾销计算方法案 |
3.1.3 美国反补贴措施案 |
3.2 中国司法实践评析 |
3.2.1 中国作为执行方 |
3.2.2 中国作为申诉方 |
3.3 小结 |
第4章 中国应对未来合理期限仲裁的对策 |
4.1 充分利用灵活性原则 |
4.1.1 中国作为执行方 |
4.1.2 中国作为申诉方 |
4.2 体现善意执行原则 |
4.2.1 中国作为执行方 |
4.2.2 中国作为申诉方 |
4.3 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利益原则 |
4.3.1 提出成员方建议 |
4.3.2 重视结合举证责任 |
4.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议定书》第15条的形成与影响 |
第一节 WTO框架下替代国方法的形成 |
一、前WTO时代的替代国方法 |
二、WTO时代下的替代国方法 |
第二节 《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 |
一、第1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
二、十五年期限内第15条规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
三、2016 年后第15 条的地位 |
第三节 《议定书》第15条解释对当下的影响 |
一、DS516 案的发展进程 |
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修改 |
三、第15条解释对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对《议定书》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 |
一、条约解释方法的应用顺序 |
二、条约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对《议定书》第15条现有解释方法及其不足 |
一、对15条现有的解释方法 |
二、对15条现有的解释方法的不足 |
第三节 补充解释在本案的适用性 |
一、现有解释方法确有不足,补充解释具有可行性 |
二、补充解释具有客观性,更利于说理 |
三、补充解释在DSB中有应用的先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议定书》第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及应用 |
第一节 对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 |
一、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的补充解释 |
二、官方史料中的补充解释 |
三、入世当事人言论中的补充解释 |
第二节 对第15条补充解释的具体应用 |
一、欧盟针对第15条的抗辩及我国的应有回击 |
二、欧委会“市场严重扭曲”立法的相关对策 |
第三节 针对替代国做法的探索与忧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9)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金砖国家反倾销现状 |
(二) 中巴贸易往来及反倾销形势概述 |
一、巴西反倾销制度立法方面的特征 |
(一) 实体方面的特征 |
(二) 程序方面的特征 |
二、巴西反倾销制度执法方面的特征 |
(一) 案件数量 |
(二) 调查时长 |
(三) 初步裁决结论与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四) 最终裁决结论与反倾销措施 |
三、对我国反倾销制度及相关企业等的建议 |
(一) 对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建议 |
(二) 对我国相关企业的建议 |
(三) 其他建议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有关期限规定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4]泰国反倾销立法中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D]. 李真心(NIKORN SRIROIKHAM). 广西师范大学, 2020(12)
- [5]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D]. 郝梦晗.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6]中国执行WTO裁决的合理期限仲裁案的评述和对策[D]. 陈青青.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7]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 黄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9]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10]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D]. 王静怡. 云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