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的论文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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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
- 答:1、引诱欺诈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因而保险界称保险欺诈为“黑色逆流”。
因此,我们在揭示了保险欺诈犯罪的种种表现和内在本质之后,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
《保险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得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扩展阅读:
问:保险欺诈的存在原因
- 答: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而后人们在运用中又注入了近代科学技术成果如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使之蕴涵科学性质而更富生命力。而今保险制度已经历6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本身已相当完备了。
产生保险欺诈这一负面效应的原因是: 保险人一方的欺诈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代理人,在开展业务和理赔中为谋得私利,或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手续费或为了私分保险赔付金,而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与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品德是密切相联的。
显然保险欺诈是客观存在的,虽为少数(世界保险平均骗赔率为万分之一),但一旦得逞必然会损害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保险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损害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声誉,影响保险的社会功效,背离创办保险的宗旨。因此,防范保险欺诈是国际保险界应共同研究的主题,我们有必要在分析其原因之后,对保险欺诈的具体表现加以分类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