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查机关人员如何做好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 答:一是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开展检察工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贺梁埋选择,把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诚心诚意的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是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具有专业性,但监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群众的支持,要善于将检察工作贴近基层、联系群众,要善于从群众的角度去思考检察工作、谋划禅蚂检察工作,要善于运用检察职能便民利民,要善于从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去开展监督工作,要将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重心、群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追求,做到法律监督与群众要求有机结合,使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
三是坚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要牢固树立群众工作意识,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将执法为民落实在具体实践上。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工作能力,坚持走群众路线,杜绝官僚习气、霸道作风,说群众话、系群众情、忧群众事,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四是坚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渣液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检察工作要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在注视中发展。
问: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司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 答: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存在的司法理念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些群众对于司法理念的认识存在误区。例如,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只是起到“打小报告”的作用,不具备立案、审判的权力,这种认识是片面和错误的。实际上,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监督等职权,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次,一些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存在怀疑和不信任。这种情况主要源于一些司法慧蔽不公和不当判决的案例,局碧答导致一些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信任度。
最后,一些人存在对于司法程序和程序正义的不了解和忽视。例如,一些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只注重结果而忽略程序,或者认为程序只桐慧是一种形式而不重要。这种观念是错误的,程序正义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检察机关在接待群众时应当注重群众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高,加强对于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宣传,提高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对于法律的尊重程度,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 答: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司法理念存在的问题有:
1. 对群众的重视不够。有些检察官只注重自己的工作进度和业绩,忽视了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导致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2. 对群众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足。有些检察官在工作时把自己当成权力的代表,而不是为保护群众权益服务的公仆,这会导致群众投诉和不满情况的发生。
3. 依法执法意衡祥识不够。一些检察官在与群众接触时,往往难以准确解释法律规定,也容易忽视对基本法律条贺基文的执行。这样容易给群众留下一种司法机关不严谨、不公正的负面印象咐拍搏。
4. 对待群众态度不佳。一些检察官未能正常对待群众的疑虑和投诉,常常表现出冷漠和傲慢态度,让群众感到无助、不公等,进而增加群众的反感情绪。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和信任度下降,因此,检察院需要认真反思和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对司法的信任度。 - 答:首先,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存稿拦在的司法理念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群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不足,往往存在误解和偏见;二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对司法理念的宣传和解释不够到位,存在口径不一、信息不旦首全等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检察院可以通过加强司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等方式,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群众更加了解司法理念的内涵和价值。
对于第二个问题,检察院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键迟胡水平和沟通技巧,从而更好地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司法理念,让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更加信任和支持。
总之,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存在的司法理念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只有不断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 答: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存在司法理念不够牢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院宏雹工作蔽雀帆人员不充分了解相关司法理念,导致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审查及处理上存在问题;认定岁含检察职责与权限不清晰,因而在某些重大案件的审查及处理上有所欠缺;以及在审查决定时,检察机关把有利于当事人的完善判决推至脚后,这些都是检察院接待群众中司法理念的问题。
问:求助律师等高手 急急急!!!
-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高缺枣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扮稿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戚拆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 答:你没有说明白找什么批复什么事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