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公诉人举证的方法与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李怡岫[1](2021)在《我国现代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转写中国庭审公开网中的15个案件为主要研究语料,以法官话语为主要研究对象。我们立足语言学研究,结合法学方面的知识,以求更全面地研究法官话语。法官话语属于庭审话语,通过对语料的观察提取,我们首先分析了法官的机构角色,法官处于法庭权势关系的顶端,是机构权力的直接体现。随着审判阶段的变换,法官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变换,不同的角色会有不同的话语表现,法官的话语表现会体现并加强其权力地位。然后,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话语分析、批评性话语分析为理论基础,我们从指示语、言语行为、礼貌与否三个方面对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的话语权力表现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实例总结了法官控制话语权时所使用的话语策略。最后,我们探讨了法官话语的规范化与司法公正问题,以及法官话语研究可能带来的社会现实影响。
杨莉[2](2021)在《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实证研究 ——以1592份故意杀人案刑事二审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在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承载着“纠错”与“救济”的双重重任,律师辩护也具有重要意义。律师辩护意见作为辩护权行使情况最直接的体现,是衡量律师辩护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不仅事关刑事二审裁判的正当性和终局性,而且影响被告人上诉权利的保障以及二审律师职能发挥的充分程度。然而揆诸现实,由于二审程序结构和辩护有效性的双重掣肘,既影响了二审辩护效果,也影响了二审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甚至因此导致一些错案发生,折射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局限性以及二审律师辩护有效性问题。基于此,本研究立足于现行法律框架,以刑事二审判决书为主要分析样本,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对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提出机制与采纳结果进行分析,以揭开律师辩护意见在整个刑事二审程序中的“面纱”,并剖析其主要问题与成因,致力于为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机制完善提供实证基础与可行路径。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情况的实践考察。沿着刑事二审律师“怎么辩”“辩得怎么样”的思路,对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的提出机制以及采纳结果进行实证考察。结合样本研究发现,在提出机制方面,辩护意见的提出主体以委托辩护律师为主、提出场合以开庭审理为依托、提出内容以量刑辩护为主,提出方式以书面形式为主要载体;在采纳结果方面,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比非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更高,但委托辩护的采纳率与指定辩护的采纳率差距不大;辩护意见采纳类型上,定罪辩护意见明显低于量刑辩护意见;此外,开庭案件采纳率比不开庭案件高且不同辩护主体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在不同审理方式下被采纳的差距较大。第二部分是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的问题梳理。研究发现: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的提出机制存在庭审举证书面化、庭审辩护虚无化等不畅通情况;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质量存在辩护意见分布不均、辩护理由空洞、提出场合单一、辩护技巧缺乏等欠佳情形;同时,辩护意见反馈机制不足,体现在二审判决书对辩护理由回应不充分,二审判决书说理性不强、不规范等情形。此外,还发现部分判决书存在重视控方意见,排斥、抵触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现象。第三部分是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问题的原因分析。研究发现,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法官对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的认可程度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刑事二审非庭审实质化审理的限制,二审法官对案卷材料的依赖冲淡了法庭调查、切断了庭审与裁判的直接联系,二审法官对证据相互印证的过分追求压缩了辩论空间、弱化了法庭调查;二是有效辩护保障的缺失,刑事二审法律援助度不够、律师专业化辩护缺乏,无法实现二审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三是判决说理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说理标准语焉不详、法律后果付之阙如以及救济程序形同虚设致使法官对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与说理具有随意性和选择性。第四部分是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的完善建议。结合研究发现的问题,围绕辩护机制实质化、辩护意见优质化、判决说理规范化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强化直接言词原则、重视庭前沟通,以充分发挥法庭审理效果,建立二审法官与证据、庭审与裁判的直接关系,确保辩护意见提出机制的畅通化;二是探索建立刑事二审指定辩护制度,提升辩护律师专业化素养,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程度,以确保刑事二审律师能够提出优质的辩护意见;三是优化二审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明确对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进行说理的标准,确立裁判文书说理失范的法律后果,完善无理拒绝采纳、不予说理等行为的救济程序。
赵震[3](2020)在《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网络犯罪高发两大背景下,完善我国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既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但是实务中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活动流于形式,未能发挥质证的作用。本文围绕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展开研究,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概述。首先,总结学理和实务观点,确定刑事电子数据内涵。其次,梳理刑事电子数据特点,包括专业性、虚拟性、三层逻辑结构等。再次,梳理学理和实务观点,提出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定义。最后,总结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的特殊性,即证据的展示形式多元、专业性强、质证内容比传统证据更丰富等。第二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基本要素。第一,明确刑事电子数据质证主体,包括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第二,确定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对象,包括电子数据本体、相关笔录和鉴定意见。第三,结合三层逻辑结构和质证对象,梳理质证内容。第四,明确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程序,包括质证准备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第五,确定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方法,包括发表意见和庭审询问。第三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现状考察。一方面,梳理相关规范文件,指出位阶低、缺少专门性规定以及内容模糊性等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实务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不专业、质证对象不明确、质证内容不科学、质证程序不合理以及质证方法效果差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困境原因分析。其一,专业人员参与质证困难,包括法律定位不明、启动范围受限、选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其二,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质证对象的认识不充分。其三,质证内容不科学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握电子数据特点。其四,质证准备程序存在不足,阅卷制度与庭前会议不能满足电子数据的特点。其五,质证方法不科学,忽视鉴定人、侦查人员参与质证的作用,庭审询问存在短板。第五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完善建议。一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启动条件、选聘资格,建立专家名录,并增设电子数据专家法律援助措施。二是,明确电子数据质证对象,并梳理质证对象的具体细节。三是,根据电子数据特点,建立“物理载体—虚拟载体—信息内容”质证内容逻辑。四是,改进阅卷制度与庭前会议制度,明确获取电子数据的时间、方式以及救济途径。五是,注重人与电子数据的联系,解决出庭困难,完善庭审询问,实现电子数据质证方法的“人—证”结合。
李红豆[4](2019)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说明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程序的衔接。《法庭调查规程》规定,法官可以在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宣布庭前会议的处理结果。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程序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通过对深圳中院、重庆一中院、成都中院以及台州中院部分辖区关于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的衔接问题进行考察,发现深圳中院与重庆一中院作为“三项规程”的前期非试点法院,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效果不太理想,庭前会议不能发挥“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审判质量”的作用;而成都中院与台州中院作为“三项规程”的前期试点法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广泛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处理程序性问题及附民调解的实体性问题,较好地实现了庭前与庭审的衔接。第二部分是人证出庭作证程序的运行情况。《法庭调查规程》在证人出庭的条件、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人证出庭的发问顺序、庭前证言的使用这四方面对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甚至是突破。通过考察重庆一中院、深圳中院、成都中院、台州中院以及湖州中院对人证出庭作证的实践,发现“三项规程”的非试点法院中,重庆一中院积极推动人证出庭,落实《法庭调查规程》的规定,并且制定了证人出庭的实施细则,取得较好效果;深圳中院在人证出庭作证方面落实情况不太理想,人证出庭作证数量极少;前期试点法院的台州中院和湖州中院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是人证出庭的案件数量不是很多;而成都中院制定了体系性的人证出庭作证操作规范,积极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落实《法庭调查规程》的内容,取得较好效果。第三部分是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程序的运行情况。《法庭调查规程》明确了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的规定,立足最佳证据规则,明确各类证据的举示要求,确立了证人之间的对质规则,同时,规定了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的采纳规则。通过调研发现,很多公诉人习惯按照法定证据种类的顺序举证,成都中院明确规定以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举证。关于举证方式,《法庭调查规程》实施后,批量式宣读书面材料的举证依然广泛存在。在庭审中真正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不多,调研法院中仅成都中院对举示证据的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关于对质规则,重庆一中院、台州中院允许有争议的证人之间进行对质,成都中院则禁止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关于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的采纳,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依然习惯引用庭前书面证言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人证出庭的陈述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然十分有限。第四部分是《法庭调查规程》实践情况的总结分析与完善建议。从研究结果来看,各地落实《法庭调查规程》的程度和效果存在差异,人证出庭作证的数量有一定提升,法庭调查的内容更趋丰富,庭审的实质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增强,值得肯定。同时也存在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程序不能有效衔接、关键人证出庭作证落实效果不理想、公诉人举证方式僵化、出庭人证的当庭陈述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十分有限等问题。庭审未真正实现实质化,审判与审前的关系和功能也没有明显转型,离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有很远的距离。对此,应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确保出庭作证人员的“关键性”、摒弃以法定证据顺序举示证据的方式以及提高裁判文书对人证出庭陈述的重视。
张相军,侯若英[5](2018)在《《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说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五章77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质证的准备、第三章"举证"、第四章"质证"、第五章"附则"。《指引》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
于梅欣[6](2018)在《国内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研究 ——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文中认为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语言的使用提出了科学性和系统性要求。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要求做到“四在法庭”,即法庭调查、证据展示、控诉辩护和裁判说理在法庭,旨在通过庭审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从本质上讲,“四在法庭”是庭审过程中的言语互动行为,因此,语言使用是否科学关系到庭审的成败。目前有关刑事庭审话语研究虽然在语言使用策略和技巧、使用规范以及庭审话语权力和身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根据语言功能、运用社会符号意义资源建构庭审话语意义,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的有关研究却廖若星辰,因此,亟需深入研究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从语言学方法论层面为庭审语言使用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探索出一条可借鉴的语言学路径。本研究以系统功能语言学话语意义发生理论为基础,以具有层次化的社会符号系统,特别是语类和语篇语义系统为出发点,分析国内第一审普通程序诈骗罪相关的庭审语篇,通过静态和动态、宏观和微观、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视角,旨在研究国内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重点探讨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在重构案件事实中的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为此,本研究主要包括四个研究步骤。首先,描写刑事庭审整体话语发生模式,为局部话语意义发生的研究框定基本范围。从庭审话语意义发生的主脉——程序性话语的协商语义特征出发,构建庭审话语整体语类特征和内部语类关系,并从语域视角分析庭审话语意义发生的制约和驱动因素,为后续庭审话语局部语类结构的研究做好铺垫。第二,在庭审话语整体意义发生的既定框架下,探讨公诉话语重构案件事实的话语意义发生模式,即案件事实的再次实例化过程。从概念意义资源和评价意义资源在重构案件事实中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探讨起诉书案件事实的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以及该语言模式返哺于司法实践的思考,进而探讨公诉人讯问话语的案件事实构建过程。第三,在公诉话语对案件事实进行再次实例化的基础上,对比研究控辩双方发表控辩意见时,其话语逻辑意义发生模式,主要是内指联结意义与格律意义的耦合模式,建立和增强与听众的亲和关系。最后,研究判决话语案件事实重构时的多重实例化过程模式和多元化主体关系意义发生模式,厘清判决话语案件事实重构时错综复杂的文本关系和主体关系。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取从宏观到微观路径,从静态到动态,即从刑事庭审整体话语意义发生框架再到宣读起诉书、法庭问答、法庭辩论、判决等具体庭审阶段的局部话语意义发生过程。同时,采取自上而下描写,又自下而上解释的路径,即从语类层到语篇语义层描写话语意义发生特征,又反过来从语类层解释话语意义发生的机理。研究发现,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呈现出整体意义发生模式和局部意义发生模式,是重构案件事实的重要语言学路径。整体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主要表现为由刑事庭审程序性话语贯穿其中的庭审话语整体语类结构,而局部模式则表现为在重构案件事实中,以中心过程意义链为主要模式的公诉话语、以内指联结和格律耦合意义为主要模式的控辩话语以及以多重实例化过程和多元化主体关系模式为主的判决话语。整体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为局部话语意义发生规定了局部话语意义发生范围,同时提供了具有相对弹性的意义空间;局部话语意义发生模式则是整体意义发生的细化,通过逐步推进的方式最终完成整体意义发生,实现庭审最终目的。具体而言,首先,刑事庭审整体话语意义发生模式是由刑事庭审语类构建的,具有阶段性、目的性和社会性,受法律语场规约、语旨关系和目的导向等三大因素的制约和驱动。整体话语意义发生过程中,庭审程序性话语贯穿整个过程,凸显了庭审语类结构特征,联结着内部语类关系。其次,局部话语意义发生是嵌入在庭审整体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之下。根据庭审重构案件事实的主要目的,局部话语意义发生模式主要表现为公诉话语案件事实构建的概念意义链意义发生模式,控辩话语逻辑意义和人际意义发生模式和判决话语人际意义发生模式。最后,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在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谋篇意义上具有显着的阶段性语篇语义特征。程序性话语意义发生的显着资源是协商意义系统;公诉话语构建案件事实意义发生的显着资源是概念意义系统以及态度系统与概念系统的意义耦合;控辩双方辩论话语意义发生的显着资源是内指联结系统和格律系统的意义耦合;判决话语案件事实意义发生的显着资源则是介入系统。据此可以说,系统功能语言学对司法语言实践具有适用性,基于本研究所发现的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反哺于司法实践,在庭审事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用于解决庭审中遇到的语言问题。本研究在语言学理论上具有创新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应用性价值。首先,在理论上,本研究对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贡献在于,从社会语境中的语类层和语言本体中的语篇语义层探索话语意义发生模式,这是对话语意义发生理论进行的一次探索性推进,特别是发现了话语意义发生过程中的意义耦合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和可借鉴性,打开了今后话语意义发生模式研究的新思路;对于法律语言学的贡献在于,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成果方面具有突破性意义,突破了以往仅仅局限于对司法语言策略与技巧或者修辞的讨论,将系统功能语言学意义发生的理论工具提升到司法话语实践的方法论层面,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提供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范式。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语篇话语意义发生模式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庭审实质化目标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它为刑事庭审中案件事实构建提供了方法论依据,为庭审实质化的目标提供了一条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语言学路径,这是推动语言学与司法实践真正结合的一次尝试。
李冉毅[7](2017)在《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庭审实质化是针对我国实践中的庭审形式化现象提出的理论命题和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主要目标之一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即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作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故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庭审实践的现状,对庭审实质化进行话语解构,分析庭审非实质化现象和改革面临的问题,探索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可能进路。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21万字。第一章研究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庭审实质化及相关术语的内涵进行解读。从字面含义看,可以将庭审实质化理解为庭审能够在展开的过程中有效发挥其功能;从内在要求看,庭审实质化理论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理论相契合,以公正审判为核心价值追求,以程序运行的有效性为主要目标。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联系紧密,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内容,两者属于从属关系;从我国当前的改革重心来看,两者的目标基本一致;从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相互促进来看,两者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主要以庭审实质化的建设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发展为主。二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多维度阐释。“四个在法庭”是根据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作出的最直观表述,在不同语境下可以对这一术语展开多维度的阐释。作为一种理应追求的诉讼状态,庭审实质化除了指向理论上的理想模式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程度和标准的区别;作为衡量制度构成的标准,庭审实质化对庭审制度体系提出一系列要求,并引导其完善;作为指引性的诉讼理念,庭审实质化突出强调庭审的独立价值,成为推动改革和实务持续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三是对庭审实质化正当性的分析。查证案件事实和保障辩方权利这两项主要功能是庭审实质化的动力根源,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达到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第二章研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变迁进路。审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变迁进路,可以发现历次改革的局限和未竟课题。目前为止,可以将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试图通过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减少了“先定后审”的现象,使庭审结构趋于合理,但没有改变控辩难以平等对抗、法庭难以言词审理、裁判难以源自庭审的常态。造成此次庭审实质化改革步履维艰的深层原因有:庭审方式变革的立法推动主义和大量配套制度的缺位,导致实践中庭审的对抗局面难以自发形成,也无法得到制度的保障;以打击犯罪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和和忽视权利保障的改革逻辑,导致转型后的法庭审理仍然是治罪的一道工序。第二阶段是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而形成的诉讼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证据法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以及证人、鉴定出庭制度、辩护制度、简易程序的改革,对于庭审实质化有比较明显的促进作用。修法后存在的阻碍庭审实质化的主要问题有:庭前会议效果不彰并存在实体审的风险;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没有明显好转;案卷笔录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法庭证据调查程序不够合理和充实。第三阶段是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通过确立审判的决定性地位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重心来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的话语地位得到明显提升,迎来了发展的最佳时期,但维系公检法三机关的传统关系和强调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可能会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限制。正在进行的庭审实质化的地方性试点改革在检验技术和制度的操作性、形成指导性规则、积累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成效。但试点改革的方法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试点效果不能代表刑事审判的普遍情况,也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常态;试点案件仍然潜藏着庭审形式化的风险。第三章研究我国刑事庭审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考察我国实践中庭审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可以充分了解我国实践中庭审实质化的虚无现象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已有实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个案庭审过程和判决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可以展现实践中庭审过程和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典型样态,进而结合数据统计和访谈分析庭审形式化的成因。首先,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可以总结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不充分,即定案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方过度批量举证,法庭调查的争点不突出;举证、质证方式过于僵化,对事实争点的质辩不充分;关键证人不出庭,无法展开实质性的人证调查。导致我国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主要原因有:法庭调查以案卷笔录为主要对象;控辩双方力量不均衡;辩方质证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通过庭审解决问题的理念欠缺;庭审证据调查缺乏技术和制度的支持;案多人少压力下的效率追求。其次,法庭裁判实质化必须以庭审过程实质化为基础,如果庭审过程形式化,裁判就不可能以法庭审理的内容为根据,裁判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除此之外,法庭裁判非实质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审判主体行使裁判权的情况来看,法庭裁判形式化表现为审理者未实质性行使裁判权;从法庭审理与裁判结论的关联性来看,庭审未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导致我国法庭裁判形式化的主要原因有:裁判决策的行政化;庭审与裁判联结被阻断;对证据相互印证的追求;审判的决定性地位缺失。第四章研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思路与方法。我国一直存在的刑事庭审形式化现象和多年来步履维艰的庭审实质化改革预示着,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一项远未完成,仍需持续推进的艰巨任务,设计并坚持执行合理、务实的改革方案,至少可以保证我国庭审实质化持续向前发展。首先应清晰认识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和现实阻力,主要推动力包括理论界的倡导和智力支持、实务界的努力以及官方决策的推动,实务界存在的等待思想、本位主义和畏难情绪成为改革的阻力。其次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整体思路。基于以往改革的经验和多方面因素制约的现实,我国只能渐进式地推进庭审实质化。就改革的起点而言,应当确立庭审实质化的基本理念,保证庭审实质化具有正向发展的观念指引;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的底线标准,敦促和指引实务运作维系最基本的正当性;应当以庭审实质化的标准设定制度目标,逐步改良和完善制度体系。就改革的具体方向而言,需要将现实不完善的运作情形往理想状态推进,具体包括:从案卷笔录审理到直接言词审理;从形式化证明到严格证明;从控辩失衡到控辩平衡;从庭外裁判到庭上裁判。然后,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正视的基本的策略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应当正视的策略性问题有:重塑对庭审实质化及其改革的认识框架;官方决策从宣示性向实质性的转变;正视实务工作者的合理需求。应当正视的技术性问题有:正确认识和处理案卷笔录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重视庭审实质化的诉权保障功能。最后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法。从立法推动到试点改革的逻辑转换,体现了改革者对于制度变革的谨慎态度,以试点改革为主,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还需综合运用顶层设计、文本阐释、制度立法等具体方法。同时应注意对庭审实质化发展的实效进行评估,具体分为个体性评估和整体性评估,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情况主要依据整体性评估来判断。第五章研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举措。遵循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举措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庭审制度及相关证据制度,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以有效整理争点和解决程序争议为目标,明确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实体准备功能,增加由控辩双方依诉权推动庭前会议召开的启动方式,明确庭前会议解决的具体事项、程序和效力,并防范庭前会议实体审。二是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以诉权和裁判权相互制衡的方式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据能力规则,以促进关键证人出庭的常态化和限制案卷笔录的使用。三是完善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建立前置的争点整理程序,完善以交叉询问为主的人证调查程序,建立诱导性询问规则,规范法官释明权和庭外调查权的运用。四是建立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将其作为监督、制约庭审过程的材料。规范庭审笔录的内容及制作流程,明确庭审笔录的证据属性和证明效力,以及阅览和使用权限,同时实现庭审笔录制作的技术化和健全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公民实质参与刑事审判。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机制,针对部分案件建立多名陪审员参审的大合议庭制度。第二部分是改善庭审实质化的支持性要素,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合议庭裁判权行使的保障,以改良审判与侦查、公诉的关系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为主。二是完善刑事审判分流机制,以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为主,并加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三是完善控辩平等参与的保障措施,以提高普通程序辩护率和辩护质量为主。四是提升诉讼主体的技术素养,根据庭审实质化的技术要求,提升法官驾驭调控庭审、当庭认证和裁判分析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和律师庭前准备、法庭举证、质证和论辩的能力。
李小东[8](2016)在《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与举证策略》文中研究说明[基本案情]2004年5月,甘肃省广播电视报社与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协商后,达成协议联办《黄河风采》专刊,协议规定专刊的发行工作由报社负责,福彩中心给报社一定的经费补助。同时,甘肃省广播电视报社私下提议,将联办费的30%以"审读费"的名义返还给福彩中心有关人员,此提议得到福彩中心被告人于某等人的默许。自2004年5月至2009年6月,报社在每季度收到福彩中心的联办费后,福彩专刊负责人马某便以"审读费"的名义提取现金,并将联办
范群[9](2016)在《证人出庭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的影响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人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公诉部门在推进证人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其他司法机关一起开展了制度设计,在实践中积极应对证人鉴定人出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今后的发展探索了新的空间。一、证人鉴定人出庭背景下影响公诉人举证质证的几个因素(一)出庭效果影响证明效果证人顺利出庭是公诉人举证的前提和关键,而
张晓勇[10](2016)在《疑难复杂案件如何举证与质证》文中研究说明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在法庭上承担着指控、证明、说服三大责任,而这些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对公诉人的举证、质证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公诉人能否通过证据的组合梳理直观反映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在举证时能否将原本散乱的证据有条理地向法庭展示,在质证过程中能否对证据的辩驳质疑、引导询问向有利于指控犯罪的方向发展,不仅考量着公诉人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而且还影响着指控犯罪的力度和
二、试论公诉人举证的方法与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公诉人举证的方法与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现代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语料来源及转写说明 |
第一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角色 |
第一节 话语角色与社会角色 |
一、话语角色 |
二、社会角色 |
第二节 庭审会话的机构性特征 |
一、会话目的的显着性 |
二、会话词语的专业性 |
三、会话话题的确定性与话轮的强控性 |
四、会话参与人员地位的不等性 |
第三节 法官的机构角色 |
一、组织者 |
二、监控者 |
三、仲裁者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表现 |
第一节 话语与权力 |
第二节 指示语及其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一、指示语 |
二、受指示语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的法官的话语权 |
第三节 言语行为及其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一、言语行为 |
二、受言语行为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第四节 礼貌与否及其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一、礼貌与否 |
二、受礼貌与否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控制话语权的策略 |
第一节 控制语境 |
第二节 控制提问方式 |
一、封闭式问话 |
二、重复式问话 |
第三节 打断 |
一、阻止偏题 |
二、阻止情感发挥 |
三、阻止重复 |
四、归纳要点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的规范化及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的规范化 |
一、法官程序性话语的规范化 |
二、法官实体性话语的规范化 |
第二节 庭审会话中规范法官话语使用,促进司法公正 |
一、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和法官中立性 |
二、法官注重庭审策略,促进司法公正 |
第三节 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及社会现实影响 |
一、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
二、对我国社会现实的影响 |
本章小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实证研究 ——以1592份故意杀人案刑事二审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样本 |
(五)研究框架 |
一、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情况的实践考察 |
(一)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的提出机制 |
1.提出主体:委托辩护律师为主 |
2.提出场合:以开庭审理为依托 |
3.提出内容:以量刑辩护为主要 |
4.提出形式:以书面为主要载体 |
(二)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结果 |
1.律师与非律师辩护采纳情况 |
2.指定与委托辩护采纳情况 |
3.定罪与量刑辩护采纳情况 |
4.开庭与不开庭案件采纳情况 |
二、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的问题梳理 |
(一)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提出机制不畅通 |
1.庭审举证书面化 |
2.庭审辩论虚无化 |
(二)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质量欠佳 |
1.提出内容粗糙 |
2.辩护技巧欠缺 |
3.证据支撑薄弱 |
(三)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反馈不足 |
1.判决书回应度不高 |
2.判决书说理性不强 |
3.判决书排斥度明显 |
三、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刑事二审非庭审实质化的限制 |
1.对证据印证的追求 |
2.对案卷材料的依赖 |
(二)刑事二审有效辩护保障的缺失 |
1.法律援助度不够 |
2.律师专业化缺乏 |
3.调查取证权受限 |
(三)刑事二审判决说理机制的缺陷 |
1.说理标准语焉不详 |
2.法律后果付之阙如 |
3.救济程序形同虚设 |
四、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的完善建议 |
(一)畅通刑事二审辩护意见提出机制 |
1.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
2.重视庭前有效沟通 |
(二)提升刑事二审辩护意见质量 |
1.建立刑事二审指定辩护制度 |
2.提升参与律师的专业化素养 |
3.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程度 |
(三)优化刑事二审判决说理机制 |
1.规范说理标准 |
2.明确法律后果 |
3.完善救济程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文章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1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概述 |
1.1 刑事电子数据内涵 |
1.2 刑事电子数据特点 |
1.3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界定 |
1.4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特殊性 |
2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基本要素 |
2.1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主体 |
2.2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对象 |
2.3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内容 |
2.4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程序 |
2.5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方法 |
3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现状考察 |
3.1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规范现状 |
3.2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实践困境 |
3.2.1 质证主体不专业——以廖某等钓鱼网站案为例 |
3.2.2 质证对象不明确——以赵某游戏外挂案为例 |
3.2.3 质证内容不科学——以孟某等DDoS攻击案为例 |
3.2.4 质证程序不合理——以廖某等钓鱼网站案为例 |
3.2.5 质证方法效果差——以马某等侵犯个人信息案为例 |
4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困境原因分析 |
4.1 专业人员参与质证困难 |
4.2 质证对象认识不足 |
4.3 质证内容缺少逻辑 |
4.4 质证准备程序存在不足 |
4.4.1 阅卷制度短板 |
4.4.2 庭前会议不足 |
4.5 质证方法不科学 |
4.5.1 未重视人与电子数据联系 |
4.5.2 庭审询问存在短板 |
5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完善建议 |
5.1 加强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专业性 |
5.1.1 明确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与启动条件 |
5.1.2 完善电子数据专家选聘资格与名录 |
5.1.3 增设电子数据专家法律援助措施 |
5.2 明确电子数据质证对象 |
5.2.1 质疑电子数据相关笔录 |
5.2.2 质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
5.2.3 质疑电子数据本体 |
5.3 构建电子数据质证内容三层逻辑 |
5.3.1 物理载体层面质证 |
5.3.2 虚拟载体层面质证 |
5.3.3 信息内容层面质证 |
5.4 完善电子数据质证准备程序 |
5.4.1 接触电子数据时间 |
5.4.2 获取电子数据方式 |
5.4.3 救济途径 |
5.5 优化电子数据质证方法 |
5.5.1 加强人与电子数据联系 |
5.5.2 完善庭审询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程序的衔接 |
(一)深圳中院部分辖区关于庭前会议的实践 |
(二)重庆一中院辖区关于庭前会议的实践 |
(三)成都中院辖区关于庭前会议的实践 |
(四)台州中院辖区关于庭前会议的实践 |
二、人证出庭作证程序运行情况 |
(一)重庆一中院关于人证出庭程序的实践 |
(二)深圳中院关于人证出庭程序的实践 |
(三)成都中院关于人证出庭程序的实践 |
(四)台州中院关于人证出庭程序的实践 |
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程序运行情况 |
(一)举证程序 |
(二)质证程序 |
(三)认证程序 |
四、《法庭调查规程》实践情况的总结分析和完善建议 |
(一)关于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程序的衔接 |
(二)关于人证出庭作证程序 |
(三)关于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
(四)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定背景 |
二、制定过程 |
三、关于举证质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四、关于构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 |
五、关于举证质证的准备 |
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 |
七、关于举证的基本要求和一般方法 |
八、关于质证的基本要求和一般方法 |
九、关于证人出庭的举证质证 |
(6)国内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研究 ——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 |
1.3 理论背景 |
1.3.1 系统功能语言学 |
1.3.2 法学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语料 |
1.6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刑事庭审话语多样化研究对象综述 |
2.1.1 庭审法律文书语言研究 |
2.1.2 庭审问答语言研究 |
2.1.3 庭审辩论语言研究 |
2.2 刑事庭审话语多元化研究视角综述 |
2.2.1 多元化语言学视角 |
2.2.2 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 |
2.3 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3.1 话语意义发生 |
3.1.1 意义发生理论 |
3.1.2 话语意义发生界定 |
3.2 意义资源 |
3.2.1 意义资源网络 |
3.2.1.1 社会符号的层次化模型 |
3.2.1.2 社会符号的实现化关系 |
3.2.1.3 社会符号的实例化关系 |
3.2.2 语言的三大元功能 |
3.2.2.1 概念元功能 |
3.2.2.2 人际元功能 |
3.2.2.3 谋篇元功能 |
3.2.2.4 三大元功能与社会符号系统的关系 |
3.2.3 社会语境 |
3.2.3.1 语类 |
3.2.3.2 语域 |
3.2.4 语篇语义系统 |
3.2.4.1 概念系统 |
3.2.4.2 联结系统 |
3.2.4.3 协商系统 |
3.2.4.4 评价系统 |
3.2.4.5 格律系统 |
3.3 小结 |
第四章 刑事庭审整体话语意义发生模式 |
4.1 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的主脉——程序性话语 |
4.1.1 刑事庭审程序性话语的分布概况 |
4.1.2 刑事庭审程序性话语的协商语义特征 |
4.1.2.1 知识交换特征 |
4.1.2.2 行为交换特征 |
4.1.2.3 交换结构类型 |
4.2 刑事庭审语类结构特征 |
4.2.1 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的纲要式结构框架 |
4.2.2 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的纲要式结构内部特征 |
4.2.3 刑事庭审内部语类关系 |
4.3 影响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的主要因素 |
4.3.1 法律语场规约因素 |
4.3.2 庭审语旨关系因素 |
4.3.3 庭审目的导向因素 |
4.4 小结 |
第五章 公诉话语案件事实重构的话语意义发生模式 |
5.1 起诉书公诉话语语类特征 |
5.2 起诉书案件事实的再次实例化过程 |
5.2.1 起诉书案件事实重构的语言现象 |
5.2.2 起诉书案件事实意义发生的语言特征 |
5.2.2.1 以过程为中心的概念意义链 |
5.2.2.2 对中心过程意义链赋值的态度意义——态度-过程耦合意义 |
5.2.3 起诉书案件事实意义发生的法律语言学机理 |
5.2.3.1 犯罪客观行为与中心过程意义链 |
5.2.3.2 犯罪主观方面与态度-过程耦合意义 |
5.2.4 评价资源在构建起诉根据和理由中的作用 |
5.3 法庭讯问中案件事实的再次实例化过程 |
5.3.1 从起诉书到讯问的话语意义发生过程 |
5.3.1.1 起诉话语对案件事实的实例化过程 |
5.3.1.2 讯问话语对案件事实的再次实例化过程 |
5.3.2 在法庭讯问中案件事实的再次实例化特征 |
5.4 小结 |
第六章 控辩双方辩论话语意义发生模式 |
6.1 控辩双方辩论话语的语类结构特征 |
6.1.1 第一轮辩论的阐述语类结构特征 |
6.1.1.1 公诉意见的阐述语类结构特征 |
6.1.1.2 辩护意见的阐述语类结构特征 |
6.1.1.3 第一轮控辩意见语类结构的异同 |
6.1.2 第二轮辩论的评论语类结构特征 |
6.1.2.1 公诉意见的评论语类结构特征 |
6.1.2.2 辩护意见的评论语类结构特征 |
6.1.2.3 第二轮控辩意见语类结构的再次实例化关系 |
6.2 控辩双方辩论话语逻辑意义发生模式 |
6.2.1 辩论话语的内指联结系统-格律系统互动过程 |
6.2.1.1 公诉话语的内指联结系统-格律系统互动过程 |
6.2.1.2 辩护话语的内指联结系统-格律系统互动过程 |
6.2.2 控辩双方话语逻辑意义发生的对比分析 |
6.2.3 显性内指联结系统和格律系统耦合意义发生模式 |
6.3 小结 |
第七章 判决话语多重实例化话语意义发生模式 |
7.1 判决话语语类结构特征 |
7.1.1 判决话语整体语类结构特征 |
7.1.2 判决话语局部语类结构特征 |
7.2 判决话语案件事实重构的多重实例化过程 |
7.2.1 判决话语多重实例化过程 |
7.2.2 判决话语多元化主体及其关系 |
7.3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8.1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 |
8.2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 |
8.3 本研究的局限性 |
8.4 今后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的概念性问题 |
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解读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 |
三、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解读 |
第二节 庭审实质化的多维度阐释 |
一、作为诉讼状态的庭审实质化 |
二、作为制度标准的庭审实质化 |
三、作为诉讼理念的庭审实质化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的正当性展开 |
一、查证案件事实 |
二、保障辩方权利 |
三、增强司法权威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变迁进路 |
第一节 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
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背景 |
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成效及局限 |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发展与庭审制度的完善 |
一、证据制度的发展对于庭审实质化的促进 |
二、2012 年刑诉法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制度措施 |
三、2012 年刑诉法修改后尚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一、从法院推动到党的文件明示 |
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有益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主要局限 |
第四节 庭审实质化的地方性试点改革 |
一、地方性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
二、地方性试点改革的主要经验 |
三、地方性试点改革的主要局限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庭审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 |
第一节 庭审非实质化现实样态考察概述 |
一、已有实证成果评述 |
二、样态考察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表现及成因 |
一、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具体表现 |
二、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形成原因 |
第三节 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表现及成因 |
一、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具体表现 |
二、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形成原因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和现实阻力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现实阻力 |
第二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整体思路 |
一、应渐进式地推进庭审实质化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向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正视的基本问题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正视的策略性问题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正视的技术性问题 |
第四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法运用 |
一、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改革方法 |
二、庭审实质化发展的实效评估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举措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标准下的主要制度完善 |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及展开 |
三、法庭证据调查制度的完善 |
四、庭审笔录制度的构建 |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 |
第二节 我国庭审实质化运行的必要保障 |
一、合议庭裁判权行使的保障 |
二、刑事审判分流机制的完善 |
三、控辩平等参与的制度保障 |
四、诉讼主体技术素养的提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与举证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庭审讯问技巧 |
(一)法庭讯问的目标定位 |
(二)循循善诱,使被告人辩解自相矛盾 |
三、庭审举证策略 |
(一)突出举证重点 |
(二)分组进行举证 |
(三)不要受辩方指挥 |
(四)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 |
(9)证人出庭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背景下影响公诉人举证质证的几个因素 |
(一)出庭效果影响证明效果 |
(二)作证不利带来指控危机 |
(三)交叉询问带来抗辩危机 |
三、抓好举证质证的三个重要环节,不断改进和优化举证质证方式 |
(一)抓好逻辑论证环节,增强论证的直观性和针对性 |
(二)抓好情绪引导环节,提升引导证人情绪的能力 |
(三)抓好语言运用环节,提升语言的生动性和感染力 |
(10)疑难复杂案件如何举证与质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在举证、质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如何有效举证 |
(一)扎实做好庭前准备 |
(二)科学合理布局示证体系 |
(三)突出举证重点、恰当运用举证策略 |
(四)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三、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如何有效质证 |
(一)扎实做好准备,紧紧围绕重点质证 |
(二)质证要做到全面、及时和有针对性 |
(三)积极应对辩方可能出示的新证据 |
(四)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
四、试论公诉人举证的方法与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现代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研究[D]. 李怡岫.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刑事二审律师辩护意见采纳实证研究 ——以1592份故意杀人案刑事二审判决书为样本[D]. 杨莉.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D]. 赵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实施情况调研报告[D]. 李红豆.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J]. 张相军,侯若英. 人民检察, 2018(19)
- [6]国内刑事庭审话语意义发生模式研究 ——系统功能语言学视角[D]. 于梅欣.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7]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D]. 李冉毅.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8]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与举证策略[J]. 李小东. 中国检察官, 2016(16)
- [9]证人出庭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的影响及对策[J]. 范群. 人民检察, 2016(02)
- [10]疑难复杂案件如何举证与质证[J]. 张晓勇. 人民检察,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