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海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伟[1](2021)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双一流”建设作为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又一项国家战略,是近一段时期,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双一流”建设战略的实施,是提升国家高等教育综合实力的有效途径,是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转变的必然选择。为更好对接国家层面的“双一流”建设方案,辽宁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分类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将一流学科建设作为重要抓手,通过提升一流学科建设水平,提高辽宁省高等教育竞争力与区域整体实力,为实现辽宁省成为高等教育强省提供坚实保障。本研究基于服务辽宁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理念,运用文献分析、统计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建设一批对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的一流学科,大幅提升辽宁省高等教育核心竞争力。首先,本研究阐释了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历程与发展基础,对一流学科数量、层次结构、第四轮学科评估以及学科建设成果等,代表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总体现状的指标进行分析。其次,在分析现状基础上,提出当前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面临的困境。最后,以此提出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的对策建议:一是科学定位学科方向,服务经济发展需求。学科方向的定位要聚焦于辽宁产业发展需求,将一流学科建设方向凝练到服务辽宁全面振兴、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上;二是营造学科发展环境,提升学科影响力。一流学科建设实力的增强不仅要在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而且也要在软实力文化上加大投入力度;三是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打造一流学科队伍。组建一流学科队伍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在通过多渠道引入人才后,要重视人才后期培养,提升科研人才的创新能力;四是多元筹措经费,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高校资金的来源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支持,而是要积极吸引企业、社会资本的多方支持,不断拓宽学科建设经费筹资渠道,确保学科建设有充足的经费支撑。
杨成龙[2](2021)在《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 ——以上海高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高校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党的建设中具有特殊地位。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是高校党建工作的基石,是有效推进高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提升高校基层党建质量既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现实需要。本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初步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域下的高校基层党建质量概念,提出高校基层党建质量应包括正确的目标价值、组织建设质量、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制度建设质量、考核评价质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基层党建理论进行梳理和阐述,系统考察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提出马克思主义基层党建理论中国化的理论命题。在此基础上,论文阐明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基本特征,论述高校基层党建五个方面的目标——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学校治理、团结动员师生、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出高校基层党建三大价值取向,即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阐述基层党建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初步构建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论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上海高校基层党建进行历史考察,分析上海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有益的经验和历史启示。同时对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高校基层党建取得的五个方面的成绩,分析院(系)党组织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制度建设及基层党建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六个方面提升新时代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主要路径,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体系。
陆露[3](2021)在《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文中指出王逢贤(1928-2013),辽宁省大连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杰出的教育理论家、德育专家、知名学者。任何教育思想的生成都具有历史性和社会现实性,有其深刻的生成基质和复杂影响因素,探究王逢贤教育学思想,不仅要探究他的教育思想有哪些,同时也要对思想产生的机理加以深入阐析,以达到最终揭示思想者思想形成的辩证之路。将微观史学的研究范式应用到对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研究中,探究其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自身经历的特殊阶段,探查王逢贤在不断接受思想洗礼的过程中,其思想嬗变的历程。从其追寻真理、探究真知的实然之路起航,着落于其一生思想的核心观点,从何以为优质教育之思再到如何使之落地为优质之教,也是教育本质与规律所应呈现的具体形式。福柯的知识考古学认为,话语不仅仅是语言,一种话语就是一种调控权力之流的规则系统。话语一旦形成,它就为分析提供了一个领域,而这种分析是我们进行自我认识的一个中心部分。话语在一种持续界面中相互交叉和关联。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其思想演进的历史顺序进行系统分析,概括总结其教育观点的精髓所在,实际是一种挖掘知识的深层、对现行知识做进一步解构的思想史方法。思想体系的构成与思想本身一样具有双重性,将本研究做微观史学审视,将隐匿于王逢贤个人成长经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中,与其思想变化发生链接的具体事件与经验描述出来,寻踪觅迹,呈现出他的教育思想的聚成事实,为我国教育学思想史谱系建构添枝增叶,丰富、充盈、拓展宏大历史叙事的整体理论框架和综合研究。王逢贤的忧思是科学地揭示教育活动规律的一种积极、乐观、理性的教育理论思维活动,在此种思维活动的导向下,创生出与之契合的规范教育则是一种必然。在科学的教育学思想指导下的规范教育的表达和生成,应该可以回答最令人满意的教、最好的教育这一重要议题。王逢贤规定了最好的教育就是优质教育简称“优教”。由于教育对象的复杂性,教育学可能涉及历史、政治、地理、人文、经济、心理等诸多学科要素,由此造成教育学沦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教育学的边界”亦变得很模糊。很少有一门科学如教育学这般有着模糊的面影,这是科学乃至其作为学科独立存续所面对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在于含混模糊的学科边界对其论哉的清晰性乃至知识有效性的消极影响,教育学模糊的学科边界直接对其理论解释力和实践批判力产生严峻的质疑和巨大的挑战。教育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性质上面临的质疑和巨大挑战,并不能成为阻碍教育学研究和发展的因素,也不能成为教育学者们停滞不前的借口,可能也正是因为赫尔巴特未尽之事,为广大教育学研究者们留下无数思考和研摩的空间,王逢贤就是众多学者们之一,对教育学本质规律探寻和追求成为他教育学研究的动力与燃点。本研究利用微观史学的研究方法,整体展示王逢贤教育学思想是如何在历史的阶段发展脉络下得以最终呈现。个人思想形成必然会受到个人经历的影响,这是思想源流,也是思想得以形成的条件背景,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力分配博弈的结果,其思想的形成必然体现了思想者的话语权,也是其思想在话语权实践中所处地位的表现。教育思想形成于教育思想者头脑中的认知世界,认识来源于现实生活以及外部世界的摄入,并着落于教育思想者所专注的个人事业上,通过对个人从事的事业的认知加工,以个人思想形式内在的生成,以某种方式加以组织并表达出来,其主旨是对教育实践产生影响。教育思想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前瞻性、继承性等特征。教育思想有助于人们认清教育工作中的成绩和弊端,使教育工作更有起色。任何教育思想的形成都是复杂的,都是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建构的,都有其来源的客观性和形成的主观性。王逢贤的教育思想诞生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生成于曲折多舛的个人经历与源流多重的文化思想交互过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但却始终坚守着同一的教育信念。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唯一途径,对教育现象的认识、对教育经验的审视、可以揭示教育本质与教育规律的存在,使教育促进社会发展成为可能是王逢贤终其一生所执着的思与教的思想嬗变之过程。关于教育的探讨中,已经涉及到教育的起源、教育的定义、教育与政治经济、教育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教育与人的发展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从其追寻真理、探究真知的实然之路起航,着落于其一生思想的核心观点,从如何为优教之思再到何以使之落地为教的不懈探索。王逢贤对于教育原理的重审,主要是辨清教育的本质是什么,王逢贤的观点是要在教育逻辑上把握同一性,在社会情境中界定教育范畴,于社会生产二重性揭示本质。在教育目的的定位上,王逢贤认为必须是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教育目的不二之选,对于如何坚持人的全面发展,王逢贤认为必须要摒弃异化从而达到人的全面复归,认知自我使人之为人成为可能,最后在社会深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是社会的教育,因此,王逢贤认为教育的实践取向必须指向如何实现为社会服务,否则教育必然会脱离教育的本体追求,而出现异化的趋向,在这一维度上,王逢贤认为,应该以教育的超前性面向社会未来,以教育的前提性推动社会实践,以教育的现代性驱动社会发展,以教育的本体性抵制社会异化。教育的任务是对人的教育,人的教育就是要使人成为人,因此,道德教育成为教育实践的必然选项,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取向要求学校的道德教育必须有整体的系统性,应该从多维度考察整体界说德育,对人的培养是德育的本质,在联系中把握德育实践,教育者要先受教育。中国教育的发展从西方接受了很多的思想,但是本土化研究取向是中国教育研究的必然选择,必须要做到教育研究扎根于本土的现实环境,教育研究本土化的实现保障,教育研究本土化的方法论要求,教育研究本土化是一个认识过程。中国教育理论体系必然是以国家发展需要、政治需求为导向的政治话语权力主导下,同时受国外教育领域话语实践、学术态势和社会发展等的学科话语权力参与构建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政治话语权力和学者话语权力共同主导的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表征与特质,其鲜明特征是自上而下的发展路径,即政治话语实践在先,学者话语实践在后的,凸显中国特色的理论生成并指导实践的基本逻辑。王逢贤毕生挚爱研究的事业所体现的必然之意就是希望中国的教育能成为有特色的、质量高的,能满足受教育者个性充分发展、潜能充分发展的优质教育。基于这一着眼点,王逢贤的教育学思想都围绕如何实现教育发展、教育先行、教育现代化,推动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时代意义在于指明中国教育现在的实践取向和未来的目标指向,这包括教育研究必须坚持理论根基,内容包括运用马克思人的学说,扩展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说。教育研究必须坚守本土意识,内容包括让社会为教育做后勤,坚守教育的本真角色,学校是教育实践的关键,如何培养人的创新性。教育研究必须直面规律的复杂性,内容包括在宏观层面把握教育规律,在微观层面挖掘教育规律,在实践层面尊重教育规律。教育研究必须以人为问题基点,内容包括教育以满足人的需要为起点,教育以情境陶冶为教学手段,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点。先进性是任何教育思想都必须具备的内在品质,否则教育思想就不可能具有思想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王逢贤有着中国传统教师最典型的体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无时无刻不体现出一位教师的风骨、风范、品格与情怀。如果不能体悟、通感他的教育学思想,便无法知晓新中国教育理论从无到有,在荆棘中跋涉的探索历程,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当下的教育思想与教育实践的未来去向与实践向度。这些思想以及这些思想形成的过程都是后辈学子需要认真挖掘的宝藏,思想可以武装我们的头脑,让受洗礼者变得睿智,而感悟思想形成的过程可以使我们在研学之路上懂得如何精进学识,达到提升思想高度的目的。任何一位教育学者都会有一探教育规律的内在动因,这是一位有着思想意识和职业追求的教育思想者潜在的驱动力。再审王逢贤教育学思想,可以更加清晰的理清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理论特征与思想风格,王逢贤不仅是一位有独特思想的教育家,也是始终走在中国教育实践最前沿的拓荒者与探索者。王逢贤教育学思想是老一辈教育家光辉形象的延伸和价值的延续,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发展的镜鉴,是为教育现代化探索合理化,科学化路径的最好手段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
申如栋[4](2020)在《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工作,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其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建设海洋强国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海事。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倡导的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形势下,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如何突破现有的障碍和困扰,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自我完善,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篇论文以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为研究对象,研究在提升海事政务服务水平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问题成因以及改革过程中的创新做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旨在促进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本篇论文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通过实地调研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获取相应的研究资源,研究如何提升广州海事局的政务服务水平。文章阐述了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产生、基本内涵及其在海事政务服务中的实践探索,总结分析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发展现状,发现了海事政务服务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政务服务信息化支撑和保障不足、政务服务人员服务能力不强、政务服务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通过理论分析,并借鉴英国政府提倡的“一站式”服务模式等先进经验,同时参考了上海海事局的“告知承诺制”、浙江海事局的“就近跑一次”以及江苏海事局的“美丽政务窗口”等便民举措,总结出如何提升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的有关对策和建议。本篇论文提出五点建议: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二是深入推进海事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办理”;三是努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水平;四是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团队;五是完善政务办理监督机制。其中,海事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办理”是本文的创新点。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提供理论指导和借鉴,在实践上为海洋强国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国家自由贸易区发展过程中提供高质量、人民满意的海事政务服务。
孙振琳[5](2020)在《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理想信念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团结奋进的精神旗帜,决定着政党治国理政的方向和道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理想信念问题,对新形势下如何认识理想信念的重要性、如何建构理想信念以及坚定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并且以高瞻远瞩的广阔视野和深谋远虑的政治智慧进行了严密的战略部署,形成了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是在积极继承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思想,系统总结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理想信念建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同时深刻研判当代中国理想信念问题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挑战,而逐渐形成的一套科学、完整而全面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本文通过全面搜集和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理想信念的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分析了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客观条件,全面阐释了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总结并概括出这一理论的基本特征和当代价值,力求对这一理论做出完整呈现。本文共分为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绪论。这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梳理了目前国内外对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以此为基础形成客观、全面的研究综述;明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确定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二章,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客观条件。首先,明确了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想信念思想、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理想信念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理想信念思想;其次,从家庭环境、知青经历、从政道路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主观条件;最后,阐释了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客观条件,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理想信念建构的期许、社会转型期解决理想信念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对我国理想信念建构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把握。第三章,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这一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理想信念“地位论”、理想信念“价值论”、理想信念“建构原则论”、理想信念“建构主体论”、理想信念“重点群体论”、理想信念“建构路径论”。第四章,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这一章分别从三个方面予以阐释,即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以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第五章,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基本特征。这一章通过前文的概括和总结得出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三个特征,即思维方法的科学性、工作导向的问题性、价值取向的人民性。第六章,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当代价值。这一章从四个方面解读了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当代价值,主要包括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促进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思想新发展、铸牢了坚定共同理想信念的思想根基、提供了新时代理想信念建构的科学指南、有力助推了中国梦的早日实现等。
姚宏敏[6](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张杰铭[7](2020)在《保定城市整党与社会治理研究(1948-1950)》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逐渐完成由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革命党,向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的执政党的转变。因此,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成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方法上来看,以“整党运动”为代表的运动治理手段,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自身目标常用的方法之一。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以“运动治理”为手段加强了各级党员干部对中共指导思想的体认,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完成了一系列的民主建政工作;解决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制度管党的雏形。整党运动,起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资源汲取与治理的作用。本文以探究整党运动与社会治理为主题,以1948年至1950年为时间轴,以华北局治下的保定市作为具体案例,综合审视华北局治下的保定市委是如何通过“整党运动”实现对城市的有效治理。自1948年至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保定市对党员干部先后进行了专项整治。第一次规模较小,远没有达到“整党运动”得规模。因此,称之为“整训运动”。此次“整训”与解放军入城的军事行动及军管会领导的民主建政实践紧密结合。旨在做到保证入城官兵军容军纪律的同时,也确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在保定市快速建立;第二为整党运动,始于1950年6月,主要目的是集中解决入城一年以来保定市在城市基层管理、经济发展方略、企业管理困境等多方面的问题。此次运动的着力点,在于对思想和组织上的整训。通过这两方面的整训,意在强化保定市党员干部党性,与初步实现制度管党与制度治党的目标。思想与组织的整训完成后,整党运动逐渐转变为治理运动实现了由运动到治理的目标。
王富聪[8](2020)在《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说明抗战时期,沦陷城市地下党组织和中共华北根据地城工机构密切配合根据地的抗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抗战初期,在北平、天津、唐山等沦陷城市中,平津唐点线委员会秘密发动群众,为周围根据地提供了大量的急需物资、技术人才和情报信息,支援了根据地的抗日战争。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地下党组织也遭到了多次破坏。随着抗日战争进入持久战阶段,在中共中央指示下,1941年前后华北各抗日根据地普遍成立了城市工作委员会。为加强城市工作,除了动员全党在思想上重视城市工作外,还加大了干部抽调、关系寻找、培训教育、派遣打入工作和秘密交通组建的力度。根据地城委会的努力为沦陷城市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人力、资金、技术上的准备。而地下党在沦陷城市的各个阶层和群体中秘密地进行抗战宣传、组织发展,既积蓄了力量,也积累了经验。各地城工部于1944年前后成立后,把城市工作提高到和根据地工作一样重要的高度,动员全党和群众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下大力气和决心抽调干部派遣打入,加快了里应外合夺取敌占城市和交通要道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伪军伪警和工人苦力中积极宣传和发展组织,为反攻城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干部抽调和关系寻找方面,纠正了根据地党委不重视干部抽调和贡献关系的思想,对抽调干部的数量和占总干部数的比重做了规定,确保了城市工作的干部队伍。在发动全党和群众贡献城市关系,并依托根据地,对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从中大量发展关系,为城市工作的迅速开展搭建了广阔的桥梁。在培训教育和派遣打入方面,针对上送干部的各种不纯动机,进行思想教育、形势教育、革命气节教育,并开展针对性的业务教育,提高了城工干部的综合能力。在派遣打入干部方面,各根据地城工部门派遣了大量干部到敌占城市,通过各种关系打入到敌伪机关、学校、工厂内,播散种子,生根发芽,显示出坚强的生命力。在获取急需物资方面,根据地不能生产的工业急需品如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等物资都需要从城市采买。地下党通过灵活开展统战工作,利用社会关系和日伪组织,掩护秘密采购网络和交通站,为根据地源源不断地提供了重要物资,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与发展。在输送人员方面,沦陷城市的高校和工厂中拥有大量知识青年和技术工人,在地下党的宣传动员和秘密组织下,很多青年学生和工人到根据地参加抗日斗争,为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贡献了力量。在获取信息方面,城工干部调查了沦陷城市一些厂矿、学校、公司。调查了解工人、学生、市民等各个阶层的生活水平、政治态度、反抗情况,为派遣打入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供了依据。而秘密情报工作也为根据地的军事行动、锄奸、反间、营救人员等提供了信息支持。在秘密交通方面,为领导地下党,城工组织建立了秘密交通线路网,为保证安全和效率,一些线路还开辟了复线。在每条线上设立了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并以各种合法场所掩护。为了加强交通工作,对交通员进行了选拔和培训。交通员克服了各种艰难困苦,为组织的联络、人员和文件等的输送作出了贡献。在群众工作方面,地下党在工人苦力、青年学生、市民及上层中宣传中共政策,发展组织,开展各类地下活动。以合法的和灰色的组织形式组织群众,发动群众进行合法斗争,掩护秘密的非法斗争。工人苦力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发展对象。地下党在工人中组织了怠工、偷等半合法运动。在青年学生中组织秘密读书会,宣传抗战,发展进步青年到根据地培训后再返回城市。在市民中和上层人士中也开展了宣传和争取工作。在城市中的敌伪军警开展宣传工作也是城市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里应外合的实现。随着抗战形势的好转,伪军寻求后路,分化瓦解伪军的条件更为便利。城工部门派遣干部,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打入伪军内部,在上层和下层分别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伪军大多与国民党有历史渊源,怀有正统思想,被国特掌握,进行伪军工作也有很大的困难。
王妍[9](2020)在《通辽市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标志着国地税合并成果正式落地,新阶段的纳税服务工作拉开了帷幕。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应该意识到,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离不开简洁高效、优质智慧的纳税服务,征纳关系和谐程度和纳税服务优化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和规范税务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通辽市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问题进行研究,其典型性在于,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不发达、政府服务理念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税务部门,其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纳税服务中长期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不断适应纳税人新的纳税需求和不断变化的发展趋势,扎鲁特旗税务局运用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质量,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起步较晚,意识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扎鲁特旗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工作整体水平仍然较低。本文在认真分析了解国内外纳税服务先进经验及成果的基础上,阐述纳税服务相关概念、理论,系统分析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现状,运用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调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调查问卷对纳税人满意度及纳税需求展开调研,梳理和发现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纳税服务流于形式,二是专业人员结构出现断层,三是纳税服务外部建设不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机制不健全。本文以研究现状——发现问题——说明原因——提出方法为整体研究思路,以税收遵从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视角,结合其他国家地区先进纳税服务经验和本地区实际,提出规范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提升纳税服务信息化、纳税服务社会化、打造纳税服务专业化团队等5条可行性对策,以期使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得到进一步优化提升,不断增强纳税人获得感。纳税服务工作是长期性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标准也会提出新的要求,对其有可能产生的新的问题需要持续的观察分析,以不断提高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效性。
方兆文(Fong Shiu ManDavid)[10](2020)在《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合作关系研究》文中认为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作者把“替代性争议解决”定义为“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替代法院诉讼机制,其本质上是私人的和非正式的。”而仲裁则应定义为“是且仅是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提交给双方选择的,或为双方指定的非政府裁决机构,并由其遵循中立的,给予任一方陈述案情机会的审裁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程序。”1仲裁有不同的类型,它可以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私人之间进行。第一类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例如1872年美国和英国之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The Alabama Claims Arbitration),不在本论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第二类仲裁可以在投资仲裁中涉及,本论文将在适当时简单的提及。本文的重点是私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中世纪以来,仲裁就一直被商人用以解决争端。由于《纽约公约》的成功,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诉讼相比,当事人有机会选择其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保密的范围以及相对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具有更大的可执行性都是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的重要原因。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的倾向已经成为各国法院和立法机关的普遍性共识,他们都认为应当支持仲裁程序而不是予以干预。例如,《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要求,以及《示范法》规定国内法院协助而不是干预其境内的仲裁。此外,事实证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可用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实体之间的争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任何规定仲裁的法规(如《仲裁法》、《示范法》等)中,都有专门关于司法机关与仲裁之间关系的章节。司法机关同时承担了对仲裁进行支持和司法监督的角色。在考察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前,有必要对国际仲裁理论进行梳理。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作者认同应采用多元论进行分析。从本质上讲,这一理论提出了仲裁地法院对仲裁具有主要管辖权,执行国的国内法院对仲裁具有次要管辖权,司法对仲裁的控制主要是为维护其基本公正。相对于其他两种不同的理论,作者认为这一理论最准确地描述了一个现实,即法律制度的多元性可以保证仲裁的效力。因此,作者将以多元论为基础,考察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就仲裁的程序公正而言,国内法院应采取“最大支持、最小干预”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国内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不是竞争对手,也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促进其管辖地成为主要的国际/区域争端解决中心的合作伙伴。这一设想的最好例子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前首席大法官黄锡义高级律师主张的“判决-裁决转换协议”,在该协议中,关于法院金钱判决执行的任何争议将提交仲裁,从而转换为仲裁裁决。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法域的国内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界内进一步携手合作,强强联合。各国法例,例如《仲裁法》、《1996年仲裁法》、《2005年仲裁法》、《仲裁条例》和《国际仲裁法》1均未对“仲裁”进行定义。在本文中,作者认为“仲裁是一种私下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该方式中,争议各方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中立机构,称为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并由该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员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通常没有上诉权,并且该最终裁决可由国内法院执行。”另一方面,作者将“国内法院”定义为“由国家任命的法官工作人员创建的国家机关,它具有裁决其管辖下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宪法作用和强制力”。理想的仲裁制度均应包括上面讨论的每一个方面,每种方法都有其内在优势,从宏观的角度为仲裁理论提供了不同的、独特的价值;在一个最优的仲裁制度中,区分它们的整体重要性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不同的用户可能对仲裁的优点有不同看法,其中一些优势在制定最佳仲裁策略时比其他优势更为重要。仲裁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在仲裁理论中占有很高的地位。它们各自推进公平政策,并有助于实现公正的结果。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被纳入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尽管各方对此仍有分歧,但笔者认为当事人自治和保密性胜过其他方面,包括专业知识和终局性。笔者认为,这两个优点对仲裁至关重要,并能在涉及仲裁所依据的价值观的政策权衡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应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密性置于最佳仲裁制度优势的最顶端。必须指出的是,国内法院和仲裁庭都是为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纠纷而指定的社会机构,国内法院在一个社会中比仲裁处于更高的地位,这是由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如诉讼。正如本文导言所讨论,这不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静态的。相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且不断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涵盖了仲裁程序的始末,为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法适用提供了框架性范本。《示范法》的目标是促进“仲裁程序法的统一性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实际需要”。如前所述,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是没有异议的。替代是指替代法院诉讼。因此,在定义上仲裁可以被认定为削弱了国内法院系统的作用,因为国内法院系统具有公共性质。但是,尽管仲裁是一种私人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其不能完全脱离国家。例如,《1996年仲裁法》第1(b)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自由商定如何解决其争议,仅受到必要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约束。”以上例子说明,的确存在为了公共利益而对仲裁这种私人争议解决机制的监督。不可避免地,仲裁与司法之间出现了紧张关系。此外人们自然会担心,仲裁是否会在司法监督的面纱下被司法化。在实践中,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因国家而异。《示范法》不是公约或是条约,相反,它是“‘国际最佳惯例’的汇编”,是为了协助各国仲裁程序法律改革,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了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从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法院干预程度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它反映了在国际仲裁实践的关键层面,各个法域之间达成了普遍的共识。《示范法》于1985年首次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截至2019年1月9日,《示范法》已经在111个法域的80个国家中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新加坡都采用《示范法》为它们的仲裁法律,而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则没有采用《示范法》。所有《示范法》法域均已加入《纽约公约》。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仲裁友好型”法域的六个基本要素之一。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是围绕《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两项文件发展起来的。《纽约公约》被认为是20世纪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截至2020年2月4日,有162个签署国或地区为其成员。《示范法》虽然只是一项“软法”,但正如前述所言,在111个法域80个国家采用了《示范法》。这两项文件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包括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纽约公约》中“法院”一词只在第三条中被使用。另一方面,规定拒绝承认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五条使用“主管机关”一词。但在实践层面,根据作者的研究,缔约国或地区总是指定国内法院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另一方面,《示范法》中虽然也使用了“其他机构”(“主管机关”)一词,用以表明特定职能需要被履行(例如《示范法》第13条),但《示范法》中基本使用“法院”一词(例如《示范法》第5、6、8、9、27、34条……等)。故与《纽约公约》相比,《示范法》对仲裁与国内法院的关系作出了更为妥帖的定义。另一方面,就《纽约公约》所涵盖的事项而言,《示范法》在所有方面都与《纽约公约》相一致。在本文的第一章中,作者提出了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之间的连接点是仲裁地法,它几乎全面规定了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如果需要从《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各选择一条至上条款,则它们必须是《纽约公约》第三条和《示范法》第5条。其分别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之地的程序规定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和“由本法管辖的事情,任何法院不得干预,除非本法有此规定”。《纽约公约》第三条的精神则反映在《示范法》第35条中。不可否认,《纽约公约》和《示范法》除提供协助外,还规定了国内法院对仲裁行为的监督作用,例如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方面。但如果认为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行使监督作用,就意味着国内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是主从关系,国际商事仲裁次于国内法院,这种观念在根本上就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各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监督作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因此,虽然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事实上国内法院的监督作用是强化两者间的合作关系。总之,《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确立了司法机构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合作关系,以使21世纪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各个法域所遵循。仲裁是一种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的过程,是法院诉讼的一种替代性手段。它的主要优点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率、低成本和程序简单。然而,目前仲裁并不能完全符合上述优势。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仲裁已经被司法化,它已经成为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成本高昂且仲裁的合意性正在受到侵蚀。伊朗-美国索赔法庭法官Charles N Brower在2007年举行的第十七届Goff讲座上为“仲裁司法化”作以下的定义:“意味着仲裁往往以程序复杂性和手续性更频繁地进行,而这种复杂性和形式性更倾向于本国法院的诉讼,并且它们更经常受到司法的介入与控制…”。仲裁司法化并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便有学者对此作出讨论。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的司法化程度日益提高使其与诉讼极为相似,从而损害了作为诉讼替代性手段的制度完整性。例如,从法院诉讼中引进包括多方仲裁(非合意合并仲裁和新增第三方当事人)、文件披露、证人陈述书、证人盘问等等,而其他诉讼的事项还在持续地引入进来。所有这些都是对仲裁的质疑。建立在公认的国家传统基础上的司法程序和手续对外国个人和实体的影响大不相同,“这正是仲裁一开始试图避免的”。例如,澳大利亚《国际仲裁法》第39第2款将仲裁描述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高效、公正、可执行和及时的途径”。当然,这些是衡量任何仲裁制度的“黄金标准”。司法化是一个本质概念,没有情感价值。不过,这一概念的确意味着某些司法程序正在被其他程序所复制。所以要问的是,其他程序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它需要复制司法程序?司法化能解决问题吗?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司法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管辖层面;(2)仲裁协议主体的扩张:仲裁第三人和(3)上诉机制。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的涉及各个方面,其关键在于弥补各个仲裁制度的缺陷。鉴于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其必然会从司法程序中复制,从而实现司法化。虽然没有完美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运行程序会随着时间的演讲显现出自身的优劣。而仲裁作为司法程序的替代性方式,随着案件量的增加也逐步显现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为了维护仲裁制度的延续性,包括用户、仲裁员、法官和仲裁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都开始有意或无意地完善仲裁制度。因此,司法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仲裁制度将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随着《纽约公约》的普及,在新世纪以来的20年里,利用仲裁解决跨境争议的普及程度显着提高。然而,仲裁只是解决跨境争议的众多方法中的一种。虽然它具有程序的保密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的优点,但并不意味着仲裁没有任何缺点。据“2018年国际仲裁调查”,仲裁的三大缺点就是:成本过高、仲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裁和缺乏与第三方有关的权力。相反,诉讼就不会有这些问题。如果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得以解决,诉讼的优势就会进一步凸显。然而,案件转移到仲裁而非到法院诉讼,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数量相对的减少,将阻碍以判例制度为基础的普通法发展。法院的判决在发展商法与其他领域一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讼数量的减少降低了法院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可能性。普通法的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其作用不仅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在于推动判例法的发展。为了保持普通法系的活力和血脉,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针对仲裁的普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章将讨论过去十年中一个非常显着的发展,即国际商事法院的兴起,并且也一并讨论“反仲裁禁令”以及《海牙公约》和可执行性的关系。中国有着深厚的国际商事仲裁传统。在建国初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于1956年4月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之前专门管辖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才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腾飞发展,并在中国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取得了进一步的跨越式发展。尽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肇始于贸仲的成立,但中国的第一部仲裁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8月31日,并于1995年9月1日起生效。《仲裁法》分为7章,共80条。这一法律是从国内而非国际角度制定的法律,因《仲裁法》是没有“仲裁地”/“仲裁地点”的概念。任何的改革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总是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制约。中国的仲裁和司法改革也不例外。只有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进行修订,才能实现有意义的改革。任何的改革都是异常艰难。但任何改革都必须符合改革的目标,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中国在仲裁和司法关系方面的任何改革,都应该助力中国成为一个“仲裁友好型”的法域,最终是以上海成为亚洲的国际仲裁中心为目标。因此,司法机关应采取“不介入原则”,即在支持仲裁(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在发挥其他监督作用方面作最小的介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介入仲裁程序。如果说有什么特别的改革重点,无疑是仲裁裁决的执行。直到今天,在中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盛行,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时。更重要的是,为了提高透明度,使不具备汉语能力的外国当事人能够使用汉语,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法规、司法解释和仲裁指导案例的官方译本,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指南》均应以英文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应更多地参与到与世界各地其他国际商事法院法官和仲裁、法律从业人员的国际交流中。除此之外,配套的法律框架尽管在仲裁和司法关系领域之外,对于中国成为一个有利于仲裁的管辖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配套的法律框架包括:几乎没有强制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自由就代理律师、应遵循的程序、仲裁语言和解决其争议的仲裁庭等事项达成协议。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律师、专家和技术人员(如翻译人员、速记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人才库,为他们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够适应国际舞台上出现的大量多样性的争端。一旦在国际上被公认为“仲裁友好型”法域,随着中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服务业在全球范围内被用户所接受,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从中获益并且国内生产总值也将随之提高。在这些变化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院介入之间取得一个恰当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本文也对21世纪仲裁与司法机关合作关系的演变提出了展望。
二、目前海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目前海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建设一流学科是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要求 |
(二)建设一流学科是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支撑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关于学科建设的研究 |
(二)关于一流学科建设的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的理论分析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学科 |
(二)一流学科 |
(三)一流学科建设 |
二、一流学科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 |
(一)政策因素 |
(二)人才因素 |
(三)资金因素 |
(四)文化因素 |
三、一流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服务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
(二)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原则 |
(三)前瞻性原则 |
第三章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现状分析 |
一、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历程 |
二、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发展基础 |
三、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
(一)一流学科数量 |
(二)一流学科层次结构 |
(三)第四轮学科评估 |
(四)学科建设成果 |
四、辽宁省一流学科服务全省重大发展需求 |
五、辽宁省与部分省域一流学科建设比较分析 |
第四章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面临的困境 |
一、顶尖学科相对缺乏 |
二、理工类与人文社科类学科比例失衡 |
三、学科文化建设欠缺 |
四、人才引进困难及人才流失问题 |
五、高校财政经费差异较大 |
第五章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科学定位学科方向,服务经济发展需求 |
(一)凝练学科方向,加强顶层设计 |
(二)提升一流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力 |
二、营造学科发展环境,提升学科影响力 |
(一)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
(二)重视学科声誉培育 |
三、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打造一流学科队伍 |
(一)引进高层次学科人才 |
(二)重视高层次人才培养 |
四、多元筹措经费,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 ——以上海高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内涵 |
一、基层党建的内涵 |
二、高校基层党建的内涵 |
三、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内涵 |
第二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主要内容 |
一、高校基层党建的目标与价值 |
二、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 |
三、高校党员队伍建设的质量 |
四、高校基层党建制度建设质量 |
五、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质量 |
六、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内在逻辑 |
七、影响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主要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基层党建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二、列宁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第二节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一、毛泽东基层党建思想 |
二、邓小平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三、江泽民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四、胡锦涛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第三节 习近平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一、抓基层、打基础,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二、创新组织形式,扩大党组织覆盖面 |
三、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 |
四、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
五、严肃党内生活,提高党内生活质量 |
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 |
七、加强党员发展,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基层党建的特征、目标、价值与导向 |
第一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基本特征 |
一、紧迫性——基于对农村、企业基层党建的比较分析 |
二、艰巨性——基于高校承担的特殊使命 |
三、复杂性——基于在职教师、学生、退休教师三类人员比较分析 |
四、创新性——基于对基层党建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节 高校基层党建的目标 |
一、宣传党的主张的战斗堡垒 |
二、贯彻党的决定的战斗堡垒 |
三、领导学校治理的战斗堡垒 |
四、团结动员师生的战斗堡垒 |
五、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战斗堡垒 |
第三节 高校基层党建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二、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 |
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 |
第四节 基层党建的导向 |
一、坚持目标导向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结果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的历史考察(1949-2012) |
第一节 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公开与建设(1949-1956) |
一、基层党组织的公开与积极建党 |
二、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与党员发展 |
第二节 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的快速发展(1956-1966年) |
一、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快速发展 |
二、注重在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与“左倾错误”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与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瘫痪(1966-1976) |
一、基层党组织受到极大冲击,基本瘫痪 |
二、知识份子沦为“臭老九”,党员发展缓慢 |
第四节: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恢复与发展(1976-1989) |
一、基层党组织的恢复与发展 |
二、拨乱反正与积极发展党员 |
第五节 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改革发展(1989—2012) |
一、“八九”动乱与基层党组织的改革发展 |
二、“八九”动乱反思与党员快速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高质量创新发展 |
一、实施高校党建重点任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进一步增强 |
二、注重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高校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
三、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
四、从严要求,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层层落实 |
五、加大支持,队伍建设和制度保障日趋增强 |
第二节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问题分析 |
一、院(系)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
二、基层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三、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
四、党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基层党建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六、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质量提升的路径 |
第一节 提升院(系)党组织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加强院(系)党组织班子建设 |
二、增强院(系)党组织政治功能 |
三、提升院(系)党组织组织力 |
四、健全院(系)党组织党建责任考核评价机制 |
五、强化院(系)党组织的支撑保障 |
第二节 提升基层党支部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优化党支部设置 |
二、选优建强党支部班子 |
三、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 |
四、提升党支部组织力 |
五、健全党支部考核、保障体系 |
第三节 提升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完善配套政策,做好顶层设计 |
二、明确职业标准,加强队伍选聘 |
三、着力选优配强,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建设 |
四、强化培养管理,提升队伍素质能力 |
五、完善考核激励,激发队伍活力 |
第四节 提升高校党员队伍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提升发展党员质量 |
二、提升党员教育管理质量 |
第五节 提升高校基层党建制度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
二、完善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
三、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建工作督查制度 |
四、健全党建投入和队伍保障制度 |
第六节 提升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健全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制度 |
二、充实基层党建考核评价主体 |
三、完善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指标 |
四、优化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方法与程序 |
五、强化基层党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的内涵 |
一、评价目标 |
二、评价内容 |
三、评价指标 |
四、评价方法 |
五、评价主体 |
六、评价结果运用 |
第二节 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院(系)党组织建设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二、党支部建设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三、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第三节 高校党员队伍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第四节 高校基层党建制度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质量评价 |
二、高校党员队伍建设制度质量评价 |
三、高校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制度质量评价 |
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激励制度质量评价 |
第五节 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基层党建考核评价主体质量及指标 |
二、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内容质量及指标 |
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质量及指标 |
四、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方法的质量及指标 |
五、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质量及指标 |
附 1: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3)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致敬先贤:对思想的追根溯源 |
(二)挖掘思想:领悟先生学术精妙 |
(三)后辈仰止:在企首中追寻足迹 |
二、研究问题 |
(一)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生成的内在机理 |
(二)王逢贤教育学思想内隐的教育意蕴 |
(三)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的现实价值指向 |
三、文献综述 |
(一)厘清研究个人思想的方法 |
(二)一位德育专家的思想脉络 |
(三)对后辈学生德育研究之引领 |
(四)学界同仁对先生思想之评述 |
(五)后生晚辈对先生品格之追忆 |
四、研究方法 |
(一)微观历史法 |
(二)个人访谈法 |
第一章 逻辑辨析:思想呈现的科学进路 |
一、教育学研究逻辑的反思 |
(一)教育学元认知的批判 |
(二)教育学研究方法的批判 |
二、教育学科学逻辑的继承 |
(一)寻找教育学史中的教育学体系 |
(二)揭示教育规律为教育学逻辑起点 |
三、教育学逻辑结构的建构 |
(一)教育社会现象学的逻辑表达 |
(二)教育认识现象学的逻辑表达 |
第二章 条件追因:思想生成的实然之路 |
一、社会与个人的互动机理 |
(一)沉与浮的交织经历 |
(二)学与教的思想洗礼 |
二、思想演变的历史脉络 |
(一)思想的聚合与积淀(1935-1956) |
(二)思想的沉淀与凝练(1957-1977) |
(三)思想的焕发与升华(1978-2000) |
(四)思想的总结与反思(2000 年以后) |
三、恒定不移的教育信念 |
(一)国家与个人的共在中寻找教育之美 |
(二)现实与理想的平衡中达成教育之善 |
(三)现代与后现代统整中追求教育之真 |
第三章 本体挖掘:探寻教育规律的应然之旨 |
一、教育原理的重审——教育本质的辩证 |
(一)从教育逻辑上把握同一性 |
(二)在社会情境中界定教育范畴 |
(三)于社会生产二重性揭示本质 |
二、教育目的的定位——人的全面发展 |
(一)人是基础:对教育目的的审思与锚定 |
(二)人的复归:对异化的批判与摒弃 |
(三)人能为人:对自我的认知与觉察 |
(四)发展程度:体现社会进步纵向度 |
三、教育功能的展开——教育先行的战略 |
(一)服务社会:教育的自觉功能 |
(二)人才培养:实现的前置条件 |
(三)指向未来:教育发展的构想 |
(四)正确逻辑:教育与社会的互动 |
四、教研方法的确定——教育研究本土化 |
(一)教育研究扎根于本土的现实环境 |
(二)教育研究本土化的实现保障 |
(三)教育研究本土化的方法论要求 |
五、教育任务的剖析——学校德育系统论 |
(一)多维度考察整体界说德育 |
(二)对人的培养是德育的本质 |
(三)在联系中把握德育实践 |
(四)教育者要先受教育 |
第四章 向度阐释:对现实指导的必然之意 |
一、理论根基:教育研究的生成基点 |
(一)坚守哲学基础本根 |
(二)坚持教育就是教育自身 |
二、本土意识:教育研究必须扎根 |
(一)教育发展要有社会的保障 |
(二)不能将教育做成产业 |
(三)学校是教育实践的关键 |
(四)教育的价值追求在于培养具有创新性的人 |
三、复杂规律:教育研究必须遵循的过程机理 |
(一)在宏观层面把握教育规律 |
(二)在微观层面挖掘教育规律 |
(三)在实践层面尊重教育规律 |
四、人为基点:教育研究的逻辑肇始 |
(一)教育以满足人的需要为起点 |
(二)教育以情境陶冶为教学手段 |
(三)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点 |
第五章 意蕴生发:对先生精神之检视 |
一、弘毅明德:在探索与思考中开创再立 |
二、修己安人:在为学与治学中彰显品格 |
三、忧国忧民:在为人与为师中抒发情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王逢贤生平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三:手稿资料 |
附录四:实物照片 |
后记 |
(4)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务服务 |
2.1.2 海事政务服务 |
2.1.3 海事政务服务水平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3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的现状分析 |
3.1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的现状 |
3.1.1 政务审批业务流转情况 |
3.1.2 “一站式办理”政务服务改革 |
3.1.3 “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 |
3.2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服务理念存在偏差 |
3.2.2 “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 |
3.2.3 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滞后 |
3.2.4 政务服务人员服务能力不强 |
3.2.5 政务办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角色转变未到位 |
3.3.2 “一站式办理”改革不彻底 |
3.3.3 政务服务软硬件建设力度不够 |
3.3.4 政务服务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不完善 |
3.3.5 对政务服务监督工作有待加强 |
4 国内外政务服务的先进经验借鉴 |
4.1 国外政务服务经验 |
4.1.1 英国政府:“一站式”服务模式 |
4.1.2 日本海上保安厅: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
4.1.3 美国政务服务中心:“参与式政府”理念和“311”热线 |
4.2 国内其它地区海事政务服务经验 |
4.2.1 上海海事局:“告知承诺制” |
4.2.2 浙江海事局:“就近跑一次” |
4.2.3 江苏海事局:“美丽政务窗口” |
4.3 经验借鉴 |
4.3.1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
4.3.2 创新便民服务举措 |
4.3.3 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
5 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的对策分析 |
5.1 建设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海事政务 |
5.1.1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服务理念 |
5.1.2 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 |
5.2 深入推进“一站式办理”海事政务服务 |
5.2.1 明确政务中心职能定位 |
5.2.2 提升海事行政审批效能 |
5.2.3 创新便民政务服务举措 |
5.3 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
5.3.1 完善业务系统建设 |
5.3.2 搭建多功能电子政务平台 |
5.3.3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
5.4 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团队 |
5.4.1 制订明确的人才培养规划 |
5.4.2 实现“同城同待”待遇 |
5.4.3 完善政务服务人员激励机制 |
5.5 完善政务办理监督机制 |
5.5.1 建立相对人诉求收集、处理、反馈机制 |
5.5.2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
5.5.3 加强政务服务内部监督问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主要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与主客观条件 |
2.1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想信念思想 |
2.1.2 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理想信念思想 |
2.1.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理想信念思想 |
2.2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主观条件 |
2.2.1 家庭环境孕育理想信念萌芽 |
2.2.2 知青经历深化理想信念认识 |
2.2.3 从政道路磨砺理想信念坚守 |
2.3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形成的客观条件 |
2.3.1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理想信念建构的期许 |
2.3.2 社会转型期解决理想信念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
2.3.3 对我国理想信念建构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把握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
3.1 理想信念“地位论” |
3.1.1 理想信念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精神力量 |
3.1.2 理想信念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执政地位 |
3.1.3 理想信念关乎个人健康成长 |
3.2 理想信念“价值论” |
3.2.1 增强“四个意识” |
3.2.2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3.2.3 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
3.3 理想信念“建构原则论” |
3.3.1 坚持党性原则 |
3.3.2 坚持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 |
3.3.3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
3.3.4 坚持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 |
3.3.5 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
3.4 理想信念“建构主体论” |
3.4.1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
3.4.2 注重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引导 |
3.4.3 坚持各方力量齐抓共管 |
3.5 理想信念“重点群体论” |
3.5.1 党员及干部群体 |
3.5.2 教师群体 |
3.5.3 青年群体 |
3.5.4 军人群体 |
3.6 理想信念“建构路径论” |
3.6.1 强化理论武装 |
3.6.2 深入推进党的建设 |
3.6.3 发挥宣传阵地重要作用 |
3.6.4 建设高素质理想信念人才队伍 |
3.6.5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
4.1 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 |
4.1.1 明确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 |
4.1.2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 |
4.1.3 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 |
4.1.4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
4.2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
4.2.1 深刻认识共产主义的科学内涵 |
4.2.2 明确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走向的必然趋势 |
4.2.3 把握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具有长期性 |
4.2.4 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辩证统一 |
4.3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4.3.1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定位 |
4.3.2 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 |
4.3.3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 |
4.3.4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基本特征 |
5.1 思维方法的科学性 |
5.1.1 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 |
5.1.2 善抓矛盾的辩证思维 |
5.1.3 贯通古今的历史思维 |
5.1.4 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 |
5.1.5 居安思危的底线思维 |
5.2 工作导向的问题性 |
5.2.1 扞卫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的主导地位 |
5.2.2 增强理想信念教育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
5.2.3 着力解决对理想信念的认识误区 |
5.3 价值取向的人民性 |
5.3.1 坚持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 |
5.3.2 注重满足人民精神需求 |
5.3.3 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重要论述的当代价值 |
6.1 促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思想新发展 |
6.1.1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思想 |
6.1.2 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理想信念的认识 |
6.1.3 拓宽了当代中国理想信念问题研究的新视野 |
6.2 铸牢坚定共同理想信念的思想根基 |
6.2.1 促进主流思想舆论良性发展 |
6.2.2 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6.2.3 提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新发展的强大信心 |
6.3 提供新时代理想信念建构的科学指南 |
6.3.1 明确了理想信念建构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 |
6.3.2 深化了对理想信念建构规律的认识 |
6.3.3 指明了理想信念建构的着力点 |
6.4 有力助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
6.4.1 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可靠保障 |
6.4.2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6.4.3 扩大中国梦的国际影响力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保定城市整党与社会治理研究(1948-195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意义及缘起 |
研究状况 |
研究内容及目的 |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定城市整党运动的预演——军管会的整训运动 |
1.1 整训运动的历史背景 |
1.2 整训运动的具体实施 |
1.3 军管会整训运动的转向——民主建政 |
1.4 军管会整训运动的历史绩效 |
第二章 整训到整党——保定发动城市整党运动的内在驱动力 |
2.1 城市基层管理混乱 |
2.2 城市经济发展矛盾凸显 |
2.3 企业管理困境的个案分析——以油棉厂为例 |
第三章 运动与治理——1950年保定市的城市整党运动 |
3.1 运动治理模式的溯源与演变 |
3.2 1950年保定市党员干部整训流程 |
3.3 思想上的整训——整党整干学习运动 |
3.4 组织上的整训——保定市委组织部对党员干部的整训与保护 |
第四章 保定城市整党运动的成效分析与历史绩效 |
4.1 整党运动的内在成绩 |
4.2 整党的溢出效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前人研究综述 |
1、涉及华北根据地城市工作的研究着作概括 |
2、涉及城市工作的专题性论着研究概况 |
四、理论方法和视角 |
五、创新点 |
六、资料依据 |
第一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一节 点线委员会时期的城市地下党 |
一、抗战初期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建立 |
二、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点线工作的效果 |
第二节 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建立 |
一、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成立 |
二、各级党委城市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城工委城市工作的效果 |
第三节 城工部的建立和城市工作的大发展 |
一、各级党委城工部的建立、方针和任务 |
二、大力动员开展城市工作的原因 |
三、在思想上动员全党重视城市工作 |
四、建立健全城市工作机构 |
五、抽调干部和设立专职城工干部 |
六、城市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策略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干部工作 |
第一节 干部的抽调选拔和关系的来源 |
一、内线干部的来源和选拔条件 |
二、关系的来源 |
第二节 干部和关系的培训教育 |
一、培训对象的各种复杂心理 |
二、培训教育的内容 |
三、教育方式 |
四、培训的效果 |
第三节 打入干部的派遣和管理 |
一、派遣打入的准备工作 |
二、加大派遣干部打入城市的力度 |
三、对打入干部的管理工作 |
四、打入干部经费保障的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物资采买工作 |
第一节 根据地从敌占城市获取紧缺的物资 |
第二节 地下党坚持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 |
第三节 地下党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的措施 |
第四节 敌人的封锁和破坏 |
第五节 沦陷城市物资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调查工作 |
第一节 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
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
二、调查工作在领导上和重点对象上的分工 |
三、调查的渠道和方法 |
第二节 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城市人口数量、结构、阶级成份的调查 |
二、关于各个阶层生活水平的调查 |
三、关于各个阶层政治态度的调查 |
四、关于沦陷城市大中学校的调查 |
五、关于沦陷区厂矿车站的调查 |
六、搜集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 |
第三节 调查工作的效果 |
一、调查工作的成绩 |
二、调查工作的不足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交通联络工作 |
第一节 秘密交通线路和秘密联络站的设立 |
一、城工组织对交通工作的开展和加强 |
二、秘密交通线路网的建立和复线的开辟 |
三、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的设立和完善 |
第二节 交通人员的选拔、表现、联络方式 |
一、交通员的主要来源、选拔条件 |
二、交通员的表现特征 |
三、通过关卡、封锁线的方式和接头联络方法 |
第三节 交通工作的内容、成效 |
一、人员和信息情报的输送 |
二、物资的输送 |
三、秘密交通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群众工作 |
第一节 对工人、苦力的掌握 |
一、寻找关系、派遣打入工人、苦力行业 |
二、日伪的严密统治 |
三、通过秘密和公开的形式组织群众 |
四、领导群众进行各类斗争 |
第二节 对教员、青年学生的争取工作 |
一、动员学生支援根据地 |
二、组织读书会和秘密宣传活动 |
三、日伪的监视和学生的政治态度 |
四、根据地城工部门的培训和派遣打入工作 |
第三节 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一、开展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二、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宣传和争取 |
第四节 群众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伪军伪警工作 |
第一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组织领导 |
一、开展伪军伪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组织领导 |
二、伪军伪警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困难 |
三、伪军伪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
四、伪军伪警工作的宣传内容和方式 |
第二节 对伪军伪警的派遣打入和瓦解 |
一、寻找线索大量发展关系 |
二、积极派遣建立内线工作 |
三、瓦解伪军伪警工作的策略 |
第三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通辽市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纳税服务 |
2.1.2 税收信息化 |
2.1.3 税收社会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税收遵从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的现状分析 |
3.1 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举措 |
3.1.1 扎鲁特旗税务局机构概况 |
3.1.2 纳税服务主要举措 |
3.2 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及满意度调查 |
3.2.1 调查目的及方法 |
3.2.2 调查结果分析 |
3.3 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
3.3.1 纳税服务相关机制不健全 |
3.3.2 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 |
3.3.3 纳税服务社会化水平不高 |
3.3.4 税务专业团队结构不合理 |
3.3.5 涉税辅导宣传水平薄弱 |
3.4 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3.4.1 纳税服务意识不到位 |
3.4.2 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不足 |
3.4.3 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
3.4.4 纳税服务社会化服务意识薄弱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优化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纳税服务优化的举措 |
4.1.1 美国:建立系统性的纳税服务制度 |
4.1.2 英国: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
4.1.3 法国:完善税务人事管理制度 |
4.1.4 日本:税务代理士制度 |
4.2 国内纳税服务优化的举措 |
4.2.1 烟台市税务局:打造智慧税务综合体 |
4.2.2 长沙市税务局:建立绩效考核及风险管理体系 |
4.2.3 柳州市税务局:重视人才培养完善培训机刺 |
4.3 经验借鉴 |
4.3.1 树立“纳税人中心”的思想观念 |
4.3.2 建设简洁方便的服务平台和业务流程 |
4.3.3 完善纳税服务考核绩效考评 |
4.3.4 打造高素质税务人才队伍 |
5 进一步加强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的对策 |
5.1 规范化建设纳税服务相关制度 |
5.1.1 树立“服务至上”的纳税服务工作理念 |
5.1.2 完善纳税服务监督考核机制 |
5.1.3 完善纳税服务流程和组织再造体系 |
5.2 提升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 |
5.2.1 深化“互联网+纳税服务”加强电子平台建设 |
5.2.2 推进电子发票发展 |
5.2.3 完善信息利用服务保障体系 |
5.3 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深入发展 |
5.3.1 推动组建纳税服务行业协会 |
5.3.2 合理向税务中介机构过渡纳税服务业务 |
5.4 打造专业的纳税服务工作团队 |
5.4.1 优化人才结构,完善梯队建设 |
5.4.2 建立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 |
5.5 提升纳税辅导宣传水平 |
5.5.1 建立持续连贯的个性化宣传方式 |
5.5.2 注重涉税辅导的针对性 |
5.5.3 注重涉税咨询的专业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致谢 |
(10)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合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关系连接点:仲裁地法 |
第一节 仲裁地法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一、地域论 |
二、多元论 |
三、自治论 |
四、本研究选择的仲裁理论 |
第三节 国内法院在仲裁理论中的角色 |
一、原则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不同阶段法院介入仲裁的形式 |
三、国内法院介入的影响 |
第四节 普通法国内法院发展普通法与国际仲裁的关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仲裁核心价值与司法的支持关系 |
第一节 仲裁核心价值与司法的支持关系 |
一、当事人自治 |
二、保密性 |
三、中立性 |
四、专业性 |
五、一裁终局 |
六、可执行性 |
第二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角度探讨仲裁与司法的合作关系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示范法》和《纽约公约》 |
一、《示范法》的结构 |
二、《纽约公约》的条文内容 |
三、《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比较 |
四、普通法法域《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判例 |
五、《示范法》和《纽约公约》判例的启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导致司法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 |
一、仲裁“司法化”概念 |
二、管辖层面 |
三、仲裁协议主体的扩张:仲裁第三人 |
四、国际商事仲裁仲裁上诉机制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化”原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竞争现象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国际商事法院的兴起 |
一、引言 |
二、用词不当 |
三、管辖权 |
四、终局性 |
五、可执行性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六、在岸国际商事法院和离岸国际商事法院的共通性 |
七、国际商事法院的起源 |
八、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
九、法官 |
十、本节小结 |
第三节 反仲裁禁令 |
一、引言 |
二、赞成反仲裁禁令的理由 |
三、反对反仲裁禁令的理由 |
四、反仲裁禁令与仲裁理论 |
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的反仲裁禁令案件 |
六、普通法系授予反仲裁禁令的法律原则 |
七、普通法系不授予反仲裁禁令的法律原则 |
八、反仲裁禁令和《示范法》及《纽约公约》的关系 |
九、国内法院可以下达反仲裁禁令的情况 |
十、本节小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商事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改革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体系 |
一、法律文件 |
二、中国仲裁法律体系裁决的不同类型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
四、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前”报告制度 |
五、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与司法关系体系的改革建议 |
一、现况 |
二、改革建议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建议 |
一、强调和加强基于合意的管辖权 |
二、以包容性方式参与“一站式”争端解决机构 |
三、对透明度的大力支持 |
四、能力建设 |
五、委任中国国籍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人民陪审员 |
六、继续提高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 |
七、本节小结 |
第四节 构建上海成为亚太国际仲裁中心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仲裁地法规范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
二、《示范法》的效力 |
三、未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目前海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研究[D]. 陈伟.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2]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 ——以上海高校为例[D]. 杨成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3]优教与忧思 ——王逢贤教育学思想研究[D]. 陆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广州海事局政务服务水平提升研究[D]. 申如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5]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的重要论述研究[D]. 孙振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保定城市整党与社会治理研究(1948-1950)[D]. 张杰铭. 河北大学, 2020(07)
- [8]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D]. 王富聪. 河北大学, 2020(08)
- [9]通辽市扎鲁特旗税务局纳税服务优化研究[D]. 王妍.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10]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合作关系研究[D]. 方兆文(Fong Shiu ManDavid).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