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队所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杨翠云,李伟[1](2021)在《宁夏治理型司法所构成要素及建设路径探论》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所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是基层治理是否有效的重要变量。宁夏治理型司法所的构建以"治国理政"下本土化的治理理论为理论依据,以治理生态、治理职能、治理权力和治理人员为核心要素。宁夏治理型司法所的建设路径,即构建符合宁夏治理生态的治理型司法所,实现职能、权力和人员有序、规范地运行,打造出以司法所为治理中心主体,发挥其他治理主体补位优势,以"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切实把司法所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职能融入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中,建成集基层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为一体的新时代司法所,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本刊记者[2](2021)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司法所担当——新时代司法所工作取得新成绩》文中研究说明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窗口。司法所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基层法治建设进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入新时代,司法所职能不断拓展,责任日渐加大,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使命。
吴畅,贺礼[3](2021)在《新时代司法所工作调查研究——以湖南省为例》文中认为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最基层单位,司法所的工作既是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制约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短板和难点。司法所在新时代的职能定位、政府法治职能的发挥、与司法局以及基层政府的关系等,都值得关注和研究。在此背景下,受湖南省司法厅委托,笔者所在的课题组深入调查,对新时代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一、新时代司法所改革探索综述2018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时代司法所工作"这个提法。会议提出了新时代司法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孙冲[4](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孙媛媛[5](2021)在《高校新入职海归教师学术环境的适应研究 ——以四位高校海归教师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国际竞争局势加剧,各国对于人才的竞争也越来越剧烈,因此在国家政府的推动下,相关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吸引留学人才归国的政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显着提高、留学人员也意识到国内发展机会也更多,加上政府对人才的吸引,因此越来越多的留学者选择回国发展。其中许多归国人员回国后选择进入高校、科学研究所等工作单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同时研究者们也发现:对于大部分海归人才来说,其最关注的是回国后的学术发展,也就是说回国后的学术发展前景是影响留学人员回国的最重要的因素。虽然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发展水平显着增强,然而对于许多高校海归教师而言,回国后的发展之旅并不顺利,在生活及工作中遇到许多困难,尤其是一些新入职的高校海归教师难以融入国内学术环境,因此出现学术发展缓慢、甚至难有作为等现象。因此,研究新入职高校海归教师对国内学术环境的适应迫不及待。本文分五章来论述高校新入职海归教师学术环境的适应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本研究的研究背景、本研究的目前研究状况、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过程等五个方面。第二章主要对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的介绍,为研究的进行和分析指明方向。第三章采用质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度访谈收集到的资料展现四位新入职的高校海归教师对国内学术环境的适应情况,从学术环境的内涵出发,呈现四位研究参与者对学术物质环境的适应、学术精神环境适应、学术制度环境的适应的不同经历和感受,并且在逆向文化适应理论的基础上从内部、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出发、从组织因素、文化因素及个人因素三个方面分析每位研究参与者对学术环境适应的影响因素。第四章主要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对本次研究的结论总结并且从政府层面、高校层面及海归教师个人层面三个方面提出帮助高校海归教师快速且顺利适应国内学术环境的建议,并在最后指出本研究的不足之处。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有:(1)海归教师对于国内学术环境是能适应的,但其适应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都会遇到一些险阻和困难。同时在适应过程中,多数海归教师会主动或者被动选择适应和融入国内学术环境,即使是知道国内学术环境的一些不完善的方面。最后,直到目前四位新入职高校海归教师对国内学术环境还是存在适应不良之处。(2)影响新入职高校海归教师对国内学术环境适应的因素有高校行政部门的服务、科研设备设施的缺乏、学术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异国与本国文化的差异和海归教师个人方面的因素,如缺少回国前心理准备、过高的期望及被动的应对方式等。
李华伟[6](2021)在《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法治兴则国家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多次作出“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等重要指示要求。法治宣传要“拓宽普法途径,提高法宣成效”。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是影响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重要环节。因此,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对在线普法宣传越来越重视,以“互联网+法治宣传”的深度融合来努力提升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宣传能力,满足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用创新的方式去扩大法治宣传的影响力,进而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本文针对Z市的在线法治宣传工作进行实地调研,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半结构式访谈法,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梳理出当前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根据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发现,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在线法治宣传工作没有被列为重点考核工作,二是普法对象主观能动性不强,三是普法工作者运用在线普法能力欠佳,四是普法工作经费分配不均衡。进一步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线普法机制不够完善、基层人民群众在线普法参与度不高、普法者在线宣传思维与能力不足、财政专项支持力度弱。基于此,本论文提出改进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的对策建议及具体措施。首先,完善在线法治宣传工作机制。强化在线法治宣传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健全在线法治宣传工作考核机制;其次,提升基层人民群众参与在线法治宣传的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在线普法学习、启动公众参与线上普法奖励模式;再次,强化在线普法队伍建设。提高普法者对在线法治宣传的重视度、开展在线法治宣传工作业务培训、吸引高科技人才加入普法队伍;最后保障在线普法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在线普法财力保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创新在线普法形式。
师慧茹[7](2021)在《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以上海K街道“业主投诉处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大城市的居住形态逐渐多样化,构造出多样的社区类型。货币购房代替福利分房,在福利分房政策下,社会成员的住房问题由政府和单位解决,居民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政府和单位,房屋的日常修理和维护工作也由政府和单位承担。但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在货币分房政策下,房屋的所有权由政府和单位所有变为由居民所有,原先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工作被转移到了市场,物业公司就此契机进驻小区,物业服务成为了物业公司的“商品”被提供给居民。居民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契约,购买服务,于是居民的身份向业主身份转变。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为了购买服务与提供服务的买卖关系。然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因为环境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因素属于“不完全契约”,物业公司凭借其信息和资金的优势在契约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业主则处于不利地位,于是出现许多因物业公司侵权而产生的业主维权现象。业主投诉是业主维权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本文在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下探讨社区内多个主体进行业主投诉处置时的互动机制、行动逻辑以及在此逻辑下各主体采取的行动策略。本文以合作治理理论为分析框架,通过在上海市K社区街道办房管所进行调研,发现K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处置业主投诉的过程是一个合作治理的过程,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形成了组织领导机制、沟通交流机制、协商调解机制以及监督评估机制这四个互动机制。在通过合作治理进行互动的背后,体现了各主体的行动逻辑: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按照国家的等级逻辑开展行动、物业公司按照市场的盈亏逻辑开展行动、业主委员会按照自愿主义逻辑开展行动。通过参与式观察,归纳总结出各主体在业主投诉处置过程中担任的角色及各自的行动策略:党组织作为领导指挥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行动策略、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指导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动策略、居委会作为沟通调解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行动策略、物业公司作为实际问题解决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顾客至上、分门别类”的行动策略、业委会作为诉求反映者,在业主投诉处置中采取“兼顾多数,平衡各方”的行动策略。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组织领导机制凝聚了多元力量、通过沟通交流机制打破了信息壁垒,实现信息流通、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达成行动共识、通过监督评估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在顺利开展工作并取得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合作治理过程流于形式、基层政府对物业公司的约束较少以及业委会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存在感较低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要加强党组织对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渗透和引领、完善对投诉处置结果的考核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置过程的监管以及健全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权责与地位,规范业委会的运作方式,为缓和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化解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增进各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从而为构建和谐社区、完善基层社区治理提供路径选择。
吴明莹[8](2020)在《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不断改进社区矫正,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方面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经历了17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很多困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不足及中国本土环境不适应等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建宁县作为一个偏远山区,2011年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政府重视程度、实践经验、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学习研究,积累实践经验,缩小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本文以建宁县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恢复性司法理论、目标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就当前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深入总结、梳理。其次对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管理无执行保障力、信息化水平不高、社区矫正管理行政化,重监管,轻帮扶、社会力量参与少等问题。然后运用协同治理理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及查阅的文献知识,抛砖引玉,提出完善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相应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构建“智慧矫正”新模式;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构建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新格局等对策来保障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顺利健康的发展。同时本文还研究了疫情常态化下,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在出现诸如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时,社区矫正管理中的应对对策。
张轩[9](2020)在《多中心治理视角下边境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以大新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治理是我国在不断创新完善的一项管理活动,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亦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区矫正集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专业性、广泛性和人文关怀等特征于一身,既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又是一种由政府、社区、社会等共同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它采用人性化的监管、教育、帮扶手段,对罪犯进行行为上、心理上的矫正,使罪犯再社会化,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目标。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展试点工作到2009年在全国全面铺开,再到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每一步都见证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与进步。但在边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交通不便、边境犯罪特点明显、居民文化素质不高,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并不高,加上当地的社区矫正机制还存在各主体间工作衔接不畅、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给《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落实带来了许多困难。本文以多中心治理为理论基础,以大新县为例,对该县的社区矫正机制进行研究。通过对该县社区矫正多中心治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探索其内在问题及成因,同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和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四个方面扩展,以完善边境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为目的,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对策,实现本研究对大新县乃至广西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参考价值。
陈玥瑶[10](2020)在《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研究》文中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最初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自2003年开始,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推行。15年的探索也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等。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联合制定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便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G市作为一线城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出了很多先进经验,但在具体实践中,在公共治理下,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同单位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民众之间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当前党和政府提出的“平安G市”“扫黑除恶”等工作新要求,更是对G市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挑战,其中B区以其城乡结合部的背景及复杂的社情民情,在G市的社区矫正公共治理工作中最具挑战性,笔者作为B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深刻感受到社区矫正公共治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的困难仍然较多。因此,本文从公共治理角度出发,采用调查问卷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B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梳理,通过调查问卷结果和案例分析目前B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探寻其中问题并分析个中缘由,因地制宜地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公共治理的应对之策。
二、论队所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队所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宁夏治理型司法所构成要素及建设路径探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治理型司法所:理论依据、分析框架和数据来源 |
(一)理论依据 |
(二)分析框架 |
(三)数据来源 |
二、宁夏治理型司法所构成要素 |
(一)治理生态 |
(二)宁夏治理型司法所的权力技术 |
(三)宁夏治理型司法所治理职能定位 |
(四)宁夏治理型司法所人员 |
三、宁夏治理型司法所的建设路径 |
(一)宁夏治理型司法所的权力调适 |
(二)宁夏治理型司法所的职能提升 |
(三)宁夏治理型司法所人员优化 |
四、结论与展望 |
(2)基层法治建设中的司法所担当——新时代司法所工作取得新成绩(论文提纲范文)
坚持党建引领,司法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 |
筑牢基础根基,司法所“颜值”“素质”双提升 |
强化法治担当,司法所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作用凸显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所为民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
(3)新时代司法所工作调查研究——以湖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时代司法所改革探索综述 |
二、湖南省司法所建设现状分析 |
(一)司法所发展现状 |
1. 队伍建设情况。 |
2. 基础保障情况。 |
3. 业务开展情况。 |
(二)目前存在的困难 |
1. 队伍建设质量不高。 |
2. 基础保障力度不强。 |
3. 业务开展质效不足。 |
(三)与履行新时代新使命存在的差距 |
1. 职权定位不明晰,新时代司法所工作法治化缺失。 |
2. 组织管理不系统,新时代司法所工作机制不顺。 |
3. 现有基础不充分,新时代司法所职能发挥受限。 |
三、推进新时代司法所工作的对策建议 |
(一)明确司法所定位,理顺组织管理体制 |
(二)明晰司法所职责,承担政府法治职能 |
(三)建设司法所队伍,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
(四)规范司法所业务,促进工作有效运转 |
(4)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高校新入职海归教师学术环境的适应研究 ——以四位高校海归教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对高校海归教师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内对海归教师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过程 |
1.4.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1.4.2 研究对象选取 |
1.4.3 研究程序 |
1.4.4 研究伦理 |
1.5 研究创新 |
2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高校海归教师 |
2.1.2 学术环境 |
2.1.3 学术环境适应 |
2.2 理论基础 |
2.2.1 逆向文化适应理论 |
3 个案调查结果与讨论 |
3.1 研究参与者A的学术环境适应情况及其分析 |
3.1.1 A的个人资料 |
3.1.2 A的学术环境适应文本 |
3.1.3 A对国内学术环境顺利适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4 A的反馈与研究者的反思 |
3.2 研究参与者B的学术环境适应情况及其分析 |
3.2.1 B的个人资料 |
3.2.2 适应文本之“从屡屡碰壁到立足一方” |
3.2.3 B的学术环境顺利适应影响因素分析 |
3.2.4 B的反馈和研究者反思 |
3.3 研究参与者C的学术环境适应情况及其分析 |
3.3.1 C的个人简介 |
3.3.2 适应文本之“从不断摸索到融入” |
3.3.3 C的国内学术环境顺利适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4 C的反馈和研究者反思 |
3.4 研究参与者D的学术环境适应情况及其分析 |
3.4.1 .D的个人资料 |
3.4.2 适应文本之“迷茫、担忧” |
3.4.3 D的学术环境顺利适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3.4.4 D的反馈与研究者的反思 |
4 研究探讨与研究反思 |
4.1 研究结论 |
4.1.1 高校新入职海归教师学术环境的适应情况 |
4.1.2 关于高校新入职海归教师学术环境适应的影响因素 |
4.2 研究建议 |
4.2.1 政府层面 |
4.2.2 高校层面 |
4.2.3 个人层面 |
4.3 研究反思 |
4.3.1 对研究对象的反思 |
4.3.2 对研究内容的反思 |
4.3.3 对研究程序的反思 |
4.3.4 对研究结果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结束语 |
附录 “新入职的高校海归教师对学术环境的适应研究”的初步访谈提纲 |
(6)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主要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3.技术路线 |
二、关键词释义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司法行政系统 |
2.法治宣传 |
3.在线法治宣传 |
(二)相关理论阐述 |
1.新公共服务理论 |
2.公共传播学理论 |
3.协同治理理论 |
三、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的现状 |
(一)在线法治宣传的发展 |
(二)在线法治宣传的特点 |
1.在线法治宣传工作以法宣科为主阵地 |
2.在线法治宣传工作以微信公众号为主平台 |
3.在线法治宣传工作覆盖面广传播力快 |
四、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工作问题的调查 |
(一)调查设计 |
1.问卷设计 |
2.访谈提纲设计 |
3.抽样与问卷发放 |
(二)数据统计分析 |
1.样本的分布情况 |
2.描述性统计分析 |
3.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在线普法机制不够完善 |
(二)基层人民群众在线普法参与度不高 |
(三)普法者在线宣传思维与能力不足 |
(四)财政专项支持力度弱 |
六、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工作有效策略 |
(一)完善在线法治宣传工作机制 |
1.强化在线法治宣传责任落实机制 |
2.建立健全在线法治宣传工作考核机制 |
(二)提升基层人民群众参与在线法治宣传的力度 |
1.引导公众参与在线普法学习 |
2.启动公众参与线上普法奖励模式 |
(三)强化在线普法队伍建设 |
1.提高普法者对在线法治宣传的重视度 |
2.开展在线法治宣传工作业务培训 |
3.吸引高科技人才加入普法队伍 |
(四)保障在线普法专项经费投入 |
1.建立在线普法财力保障机制 |
2.落实经费保障创新在线普法形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普法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普法工作状况访谈提纲 |
致谢 |
(7)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以上海K街道“业主投诉处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概念界定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合作治理理论的发展 |
2.2 合作治理理论的特点 |
2.3 传统治理模式的问题分析 |
2.4 基于合作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 |
2.4.1 组织领导机制 |
2.4.2 沟通交流机制 |
2.4.3 协商调解机制 |
2.4.4 监督评估机制 |
第三章 K社区业主投诉现状及处置流程 |
3.1 K社区基本情况 |
3.2 K社区投诉渠道及处置流程 |
3.2.1 上海市12345 市民服务热线 |
3.2.2 上海市962121 物业服务热线 |
3.3 K社区房管所业主投诉的内容 |
3.4 K社区业主投诉原因 |
3.4.1 社区客观条件不足 |
3.4.2 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 |
3.4.3 业委会运作不规范 |
第四章 K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
4.1 K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4.1.1 组织领导机制 |
4.1.2 沟通交流机制 |
4.1.3 协商调解机制 |
4.1.4 监督评估机制 |
4.2 K社区合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行动逻辑 |
4.2.1 国家逻辑:等级逻辑 |
4.2.2 市场逻辑:盈亏逻辑 |
4.2.3 社会逻辑:自愿主义逻辑 |
第五章 合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角色与行动策略 |
5.1 K社区合作治理中各主体扮演的角色 |
5.1.1 党组织:领导指挥者 |
5.1.2 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者 |
5.1.3 居委会:沟通调解者 |
5.1.4 物业公司:实际问题解决者 |
5.1.5 业主委员会:诉求反映者 |
5.2 K社区合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行动策略 |
5.2.1 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
5.2.2 街道办事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5.2.3 居委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
5.2.4 物业公司:“顾客至上、分门别类” |
5.2.5 业主委员会:“兼顾多数,平衡各方” |
第六章 业主投诉处置中合作治理的再思考与展望 |
6.1 业主投诉处置中合作治理的再思考 |
6.1.1 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行为使合作治理过程流于形式 |
6.1.2 基层政府对物业公司的约束较少 |
6.1.3 业委会职能落实程度有限 |
6.2 合作治理下业主投诉处置的展望 |
6.2.1 强化党建引领,画好多元共治同心圆 |
6.2.2 完善考核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置过程的监管 |
6.2.3 健全立法,明确业委会的权责与地位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K街道房管所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K街道房管所工作人员访谈记录(20201026) |
附录 B |
K街道CH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提纲 |
K街道CH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记录(20201022) |
附录 C |
K街道CF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提纲 |
K街道CF小区居民区书记访谈记录(20201106)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思路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社区矫正 |
2.1.2 社区矫正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恢复性司法理论 |
2.2.2 目标管理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3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现状 |
3.1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现状概况 |
3.1.1 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现状 |
3.1.2 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现状 |
3.1.3 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措施 |
3.1.4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开展情况 |
3.2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 |
3.2.1 问卷设计 |
3.2.2 样本选择 |
3.2.3 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 |
3.2.4 基于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调查 |
3.2.5 基于社区居民的调查 |
3.3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成功案例 |
3.3.1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基本情况 |
3.3.2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情况 |
3.3.3 对王某实施社区矫正的效果 |
3.3.4 小结 |
4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社区矫正管理机制不健全 |
4.1.2 社区矫正管理无执行保障力 |
4.1.3 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 |
4.1.4 社区矫正管理行政化,重监管,轻帮扶 |
4.1.5 社会参与少、社会工作服务缺失 |
4.2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社区矫正管理理念偏差 |
4.2.2 社区矫正管理水平不足 |
4.2.3 管理队伍紧缺且专业性不强 |
4.2.4 政府重视不足,社会参与度低 |
5 完善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对策 |
5.1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相应机制 |
5.1.1 完善社区矫正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
5.1.2 建立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保护机制 |
5.1.3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
5.1.4 创新社区矫正帮扶机制 |
5.2 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
5.2.1 健全组织机构建设 |
5.2.2 强化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 |
5.2.3 多渠道并举落实经费保障 |
5.3 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构建“智慧矫正”新模式 |
5.4 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完善监管,加强适应性帮扶 |
5.4.1 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 |
5.4.2 创新农村社区矫正新模式,开展适应性帮扶 |
5.5 构建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新格局 |
5.5.1 加大社区矫正宣传,提高社会公众认可度 |
5.5.2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建宁县参与访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码表 |
附录 B 建宁县参与访谈社区矫正对象编码表 |
附录 C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存在问题访谈提纲 |
附录 D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问卷(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专用) |
附录 E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问卷(社区居民专用) |
附录 F 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调查问卷(社区矫正对象专用) |
致谢 |
(9)多中心治理视角下边境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以大新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分析 |
2.1 基本概念 |
2.1.1 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机制 |
2.1.2 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 |
2.1.3 社区矫正参与主体 |
2.1.4 边境民族地区及其特点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三章 大新县社区矫正多中心治理现状 |
3.1 大新县社区矫正概况 |
3.1.1 工作队伍建设 |
3.1.2 工作流程 |
3.1.3 大新县社区矫正特点 |
3.2 大新县社区矫正各主体的参与情况 |
3.2.1 社区矫正决定机构 |
3.2.2 村(居)“两委” |
3.2.3 社会组织与志愿者 |
3.3 大新县社区矫正多中心治理面临的困境 |
3.3.1 部门联动协作不畅 |
3.3.2 存在监管盲区 |
3.3.3 教育形式单一 |
3.3.4 心理矫治缺位 |
3.4 大新县社区矫正多中心治理困境成因分析 |
3.4.1 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 |
3.4.2 缺乏信息共享 |
3.4.3 缺少专业人才 |
3.4.4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
第四章 国内其他地区社区矫正多中心治理的经验 |
4.1 其他地区社区矫正的经验 |
4.1.1 北京模式 |
4.1.2 上海模式 |
4.1.3 其他地区的特色做法 |
4.2 其他地区社区矫正多中心治理经验借鉴 |
4.2.1 构建三位一体治理模式 |
4.2.2 明确各治理中心的角色 |
4.2.3 重视社会力量 |
4.2.4 创新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途径 |
第五章 完善边境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的对策 |
5.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5.1.1 建立共享清单 |
5.1.2 平台数据对接 |
5.2 强化部门协作机制 |
5.2.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5.2.2 强化部门联动 |
5.2.3 加强监督检查 |
5.3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
5.3.1 优化薪酬结构 |
5.3.2 提供学习机会 |
5.4 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
5.4.1 加强政企合作 |
5.4.2 发挥村(居)“两委”作用 |
5.4.3 建立特色志愿者队伍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对大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的访谈记录 |
附录2 对大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2 的访谈记录 |
附录3 对大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3 的访谈记录 |
附录4 对大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4 的访谈记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简要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区矫正 |
2.1.2 公共治理下的社区矫正 |
2.2 公共治理视角下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
2.2.1 组织架构 |
2.2.2 工作流程 |
2.3 公共治理视角下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内容 |
2.3.1 政法部门、社工、社区及家庭合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 |
2.3.2 社工、家庭合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 |
2.3.3 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合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回归矫正 |
2.3.4 家庭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的行为、心理、回归矫正 |
2.3.5 上述各主体互相合作加强对对服刑人员的的行为、心理、回归矫正 |
2.4 相关理论 |
2.4.1 公共治理理论 |
2.4.2 政府购买服务理论 |
2.4.3 社区矫正理论 |
第三章 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现状及问题 |
3.1 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现状及效果 |
3.1.1 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
3.1.2 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效果 |
3.2 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
3.2.1 司法专职、社工、社区人员配置不足难以完全承担矫正工作 |
3.2.2 公检法部门参与度不高使矫正作用难充分发挥 |
3.2.3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配合不好导致矫正效果不明显 |
3.2.4 矫正以政府为主使得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矫正作用有限 |
3.3 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政府投入的社区矫正资金严重不足 |
3.3.2 跨部门合作治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
3.3.3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不健全 |
3.3.4 社会组织之间缺乏竞争且居民、企事业单位参与监管意识薄弱 |
第四章 公共治理视角下国内外城市社区矫正及其经验借鉴 |
4.1 国外城市社区矫正及其经验借鉴 |
4.1.1 日本的社区矫正 |
4.1.2 美国的社区矫正 |
4.1.3 俄罗斯的社区矫正 |
4.1.4 国外城市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 |
4.2 国内城市社区矫正及其经验借鉴 |
4.2.1 北京市的社区矫正 |
4.2.2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 |
4.2.3 国内城市的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公共治理视角下完善B区社区矫正的对策措施 |
5.1 形成政府、企事业、社会组织、个人共同治理的社区矫正格局 |
5.1.1 转变政府治理的观念 |
5.1.2 鼓励多元化的回归矫正社会服务供给 |
5.1.3 加大群众参与社区矫正治理的宣传力度 |
5.2 建议完善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公检法等多主体参与社区矫正的责任 |
5.2.1 完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 |
5.2.2 明确跨部门合作治理的职责 |
5.3 完善相关组织机构和机制建设,提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配合度 |
5.3.1 以B区为试点成立独立社区矫正部门 |
5.3.2 加强社区矫正多部门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建设 |
5.3.3 引入第三方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考评机制 |
5.4 加大经费投入以充分发挥企事业、社会组织的治理力量 |
5.4.1 加大培训投入,促进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 |
5.4.2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充实企业服务人员及提高人员待遇 |
5.4.3 购买企业技术服务创新监管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多主体治理对 B 区社区矫正效果的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论队所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宁夏治理型司法所构成要素及建设路径探论[J]. 杨翠云,李伟.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2021(12)
- [2]基层法治建设中的司法所担当——新时代司法所工作取得新成绩[J]. 本刊记者. 人民调解, 2021(11)
- [3]新时代司法所工作调查研究——以湖南省为例[J]. 吴畅,贺礼. 中国司法, 2021(10)
- [4]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5]高校新入职海归教师学术环境的适应研究 ——以四位高校海归教师为例[D]. 孙媛媛.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6]Z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线法治宣传问题研究[D]. 李华伟.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7]社区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与行动逻辑 ——以上海K街道“业主投诉处置”为例[D]. 师慧茹.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建宁县社区矫正管理研究[D]. 吴明莹.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6)
- [9]多中心治理视角下边境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以大新县为例[D]. 张轩. 广西大学, 2020(07)
- [10]公共治理视角下B区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研究[D]. 陈玥瑶.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