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钟表商品亟待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包”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彭钰栋[1](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白天[2](2021)在《汽车消费维权困境及有效途径》文中指出2021年上海车展最大的瓜、最大的爆点,绝对非4月19日特斯拉女车主穿"刹车失灵"T恤衫站特斯拉车顶维权事件莫属。特斯拉车主在上海车展上维权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在上海车展上,一位特斯拉女车主因特斯拉车制动失灵的原因,"大闹"特斯拉展台,结果当场被特斯拉工作人员抬着"请"了出去,并被行政拘留5日。此事件至今依然在持续发酵中,并引发了全民关注。一时间,汽车消费维权难的问题成了坊间的热议话题。女性、车顶、维权,看来这是个绝妙的引爆舆论秘籍。如果正常维权可以解决问题,谁会采取过激行为走维权之路呢?含沙射影,这样的事例并不单一,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摆在当前的首要问题,企业应该有责任和担当,敢于面对问题,主动积极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顾客当成无理取闹的怀疑对象,身正不怕影子斜,拿数据说话,你有技术、有证据,你怕什么?监管部门更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让企业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上做的更加合理规范、公平公正。
暴占杰[3](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减贫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脱贫攻坚人民战争并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历史性地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而这其中,中国共产党对西藏贫困问题的治理实践是最为典型的代表。原因在于,西藏地处青藏高原,集我国边疆地区、边缘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落后地区于一体,加之和平解放前长期遭受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蹂躏,导致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落后于全国其他地区。就贫困状况而言,西藏贫困人口多且分布广泛,贫困程度深且类型复杂,而且还存在严重的贫困代际传递问题,2011年,西藏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省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此外,作为国家战略安全屏障,西藏存在境内分裂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威胁国家统一与安全的稳定问题。鉴于此,党中央、国务院将西藏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来把舵定向,谋篇布局。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思想,体现了西藏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解决西藏的贫困问题能够为推进西藏持续稳定和长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综合上述因素,西藏在党和国家扶贫工作大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如期实现。西藏的扶贫工作既在国家总的扶贫战略框架内开展,又有党中央、国务院超常规的特殊扶持政策的推动。长期以来,学术界偏重于在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下对西藏反贫困实践进行实证研究,而以中国共产党为研究对象,纵向宏观考察我们党在西藏扶贫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较为薄弱。2019年,西藏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2020年,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2021年,又恰逢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不管是从学术视角来看,还是从时间节点来讲,研究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实践,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对西藏乃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长足发展意义深远。有鉴于此,本文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基于西藏深度贫困这一现实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探讨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实践为主线,立足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交叉学科研究法等方法。依托包括党和国家以及西藏地方历史文献、着作、期刊、报纸等各类文献资料,并参考相关会议纪要、政策文件、统计年鉴、地方志等材料,历史地、系统地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实践逻辑,进而总结经验,为今后更好地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和推动西藏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启示,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六章对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展开研究。第一章是绪论。回顾了关于西藏贫困问题与扶贫工作的研究现状,明确研究主题。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能从中把握学术界研究进展,找准研究角度,借鉴前人研究经验,趋避其研究不足之处。这样既可以做到查漏补缺,又可以避免重复研究。通过文献回顾和述评,确立了从中国共产党治理西藏贫困问题实践角度着手研究。第二章是关于西藏贫困问题的相关概述。对西藏贫困问题相关概念、贫困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开展西藏扶贫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从西藏区情出发,结合当地经济、地理、社会、宗教、民族等特点探讨西藏面临的贫困问题。纵向梳理西藏不同阶段的贫困特征,同时横向对比西藏贫困问题与全国其他区域的差异。这既可以有效衔接下文中国共产党西藏贫困治理所做的有针对性工作,也凸显了西藏扶贫工作的复杂性与紧迫性,同时还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何采取超常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开展西藏的扶贫工作。第三章是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理论上系统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反贫困思想,借鉴中国传统反贫困思想和国外有益的反贫困理论,能够为研究中国共产党开展西藏贫困治理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从实践层面看,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对西藏扶持、支援和建设为此后的扶贫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实践。该部分主要梳理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至党的十八大召开前中国共产党推动西藏扶贫工作的具体实践。以中央和西藏地方扶贫政策和取得的成效为标准,将西藏扶贫工作细化为三个阶段,包括体制改革带动扶贫阶段、扶贫攻坚阶段、扶贫开发深化阶段,分别论述中央政府以及西藏地方党委、政府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具体开展工作,有什么特点,取得了哪些成效。第五章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西藏精准扶贫实践。这一章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具体阐述中央关于西藏的脱贫攻坚政策与西藏精准脱贫具体实践。本章与上一章节是文章的核心部分,这两章将中国共产党关于西藏扶贫工作的演进脉络,历史经验清晰地呈现出来,为总结经验和启示提供研究基础。具体来说,这一章主要探究中国共产党为推进新时代西藏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的战略规划,构建的西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以及施策路径,并总结了脱贫攻坚阶段西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所取得的工作成效。第六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经验及启示。本章在梳理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反贫困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解决西藏贫困问题的经验: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西藏减贫事业的全面领导,凝聚形成推动西藏扶贫开发工作的强大合力,注重推动扶贫标准与减贫方略的与时俱进,强化构建西藏工作座谈会扶贫工作机制。在汲取经验的基础上还应该展望未来,明确今后推动西藏的扶贫工作和发展应建立解决西藏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激发西藏各族群众的内生动力,在脱贫攻坚基础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优化援藏机制助推西藏实现高质量发展。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人民通过扶贫工作历史性地消除西藏绝对贫困问题,对西藏的发展和稳定意义重大,创造了中国减贫治理的“西藏样本”,是中国共产党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问题的光辉典范。探究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实践路径,总结经验和启示,以期对边疆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有所裨益。
谢忱[4](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黄小川[5](2020)在《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中的监督考核机制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容环境是城市的窗口,既直观反映城市整体面貌,也体现城市的经济社会发达程度和现代文明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市容环境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粗放、运动式整治、监督考核不足等问题,优化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对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关于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的专题研究不多。国外主要是在城市管理的宏观视角下,研究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物品提供、政府绩效考评等方面内容,较少涉及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的具体问题。国内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体制机制改革、技术运用创新等方面,或具体研究网格管理、市场运作、城管执法等内容,对监督考核的专门研究、实证研究较少,缺乏对监督考核机制的系统性研究。本文主要运用案例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基于360度绩效评估和层次分析的理论视角,对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南宁市近年市容环境管理以“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为主要抓手,在工作中探索了一套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有些内容为全国首创,成效比较明显。同时,也存在着政府过度参与、社会参与不足、综合协调机构缺位、监督考核不够精细、监督考核效果有待提升等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主体单一、监督考核对象未全面和多级覆盖、监督考核内容界定不够明确、标准界定不够规范,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够科学、过程实施不够合理等。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优化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监督考核;二是推动监督考核对象全面和多级覆盖;三是明确界定监督考核内容和规范界定监督考核标准;四是优化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改进监督考核过程实施;五是强化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六是完善监督考核配套保障举措。研究成果可为其他城市类似共性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有利于推动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长效发展。
朱晓栋[6](2020)在《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南通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汽车消费市场包括新车销售市场以及汽车售后服务消费市场,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日新月异,人民对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汽车消费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就业岗位,带动了汽车零部件,汽车服务,检测设备等一系列配套产业的发展。新时代,新政策,新环境也意味着新的机遇,汽车消费市场能否抓住机遇再创辉煌还有待商榷。近年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微博等新媒体上频繁爆出新车质量缺陷,4s店收费混乱,捆绑消费,以次充好等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社会中制造了很多负面影响。政府在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汽车消费市场能否摆脱当前困境政府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政府部门对汽车消费市场都有相应的监督手段,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政府在监督汽车消费市场中也难免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脱离实际。(2)政府监管角色的缺失或流于形式。(3)消费者维权渠道受阻,合法权益难以切实保障。汽车消费市场想要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摆在前面,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管手段与方式推陈出新,这是政府对汽车消费市场监管的关键所在。同时,我们必须让政府的监管落实到汽车生产,新车销售,售后服务等等与汽车消费市场相关的每一环节,形成系统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本文以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规制理论、消费者理论为理论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深入汽车总经销商、4S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收集大量真实有效的数据,以质量、价格、服务三个消费者维权的热点为中心展开分析当前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存在五个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及合理建议。只有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维护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伟大形象,才能促进汽车市场长久的繁荣与发展。
许静[7](2020)在《汽车质量瑕疵救济规则的冲突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
刘钟婷[8](2020)在《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为适应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解决网络购物中的法律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退货,这一权利被称作后悔权。而消费者后悔权被正式写入法律,则体现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后悔权制度的确立,不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而是保障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真正的意思自治。众所周知,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维护的是合同实质契约自由。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发生,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和退货成本,解除消费者购物时的后顾之忧。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起步较晚,与法治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制度不够细致,缺少具体细则指导实践,因此导致适用时问题频出,主要表现在“不宜退货”缺乏判断标准、经营者告知义务缺失、后悔权行使期限有争议、“商品完好”判断标准不清晰、退货商品价金缺少最低限制、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缺少规制等。正因如此,研究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仅能使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更加完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能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净化经营环境,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原因和意义所在。本文从适用范围、行使规则、合理限制三大方面分析了后悔权制度的缺陷,分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不足,主要是为了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推进后悔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治发达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本文比较中外立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总结其对我国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构建的启示,结合存在的问题和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从立法层面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钱湘湘[9](2020)在《论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增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汽车消费市场也变得日益火热,更多的家庭通过购买汽车来作为其出行的交通工具。但是随之,消费者与汽车厂商之间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也因此出现了诸多的汽车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双方的“博弈”之中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对产品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相关的法规也陆续出台,比如“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三包”政策等。本文主要从六个章节来阐述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首先从当下最热门的相关案例来简单地进行剖析,再从我国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阐述,其次再从消费者概念等方面简要阐明,再然后阐述我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之后便是介绍国外在汽车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立法措施,最后一部分便是就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文献研究法来进行研究。采用比较研究法对中外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更全面、更详细的了解中外立法在这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也有利于更准确的提出更切实有效的建议,因此该研究方法必不可少。通过案例分析法,对部分汽车消费市场发生过的维权案例进行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汽车市场交易行情,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对应的法律对策。本文从汽车消费视角出发,旨在就消费者在进行汽车消费时其所可能受到的权益侵害进行剖析以及如何就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相应的保护提供相关建议,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曲成举[10](2020)在《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工业化的产物,铁路在中国经历了相当曲折的成长历程,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铁路自出现以来即被赋予了广泛的功能性价值,其所具有的连通疆域、活跃经济、利于军事等功能也使铁路成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载体。自晚清至新中国成立之间,铁路往往在社会剧烈动荡时期被各方政治势力所窥伺,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矛盾的交汇点,突出表现了铁路虽是一交通载运工具,但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发展紧密相关。解放战争中,随着战事的不断胜利和城市接管工作的广泛展开,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到铁路基本功能及重要性的前提之下,进行了大范围的铁路接管工作。但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完整的接管铁路、接管后中共如何管理和改造整个铁路系统,是消灭官僚资本企业影响、持续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总体而言,中共铁路接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与其它官僚资本企业接管不同,铁路接管因其行业特色、涉及层面广泛决定了中共在接管中除了要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之外,更要确保铁路工厂、铁路附属单位等的完整,进而使广大铁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运营,为解放战争、国家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所服务。因此,中共在铁路接管工作中遵循着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方式,对整个铁路体系进行了完整、全面、系统的工作。其中,接收遵循的是“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具体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导动员和自下而上的职工群众参与,对整个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组织机构、物资器材进行清点接收,奠定铁路尽快恢复秩序的人员、组织和物质基础。与接收工作同时进行的是中共铁路管理工作,从整个接管过程来看,管理工作既是改造前的过渡,又是接收后的必然且贯穿始终。由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恢复铁路运输,因此中共在管理阶段实行了部分的制度延续政策,以保证秩序迅速走上正轨。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了铁路行业内部的线路修复、人事组织变革以及运营管理等,为广泛的铁路营运恢复提供了前提条件。改造工作是共产党整个铁路接管的核心过程之一,改造进行的好与坏是铁路能否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标志,这一过程主要包括组织改造、人事改造和制度改造,特别是在当时学习苏联先进铁路管理经验的政策下,经过改造后的铁路性质发生了转变,成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在交通领域的重要依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作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新政权建设新中国铁路的开端,中共铁路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历史过程对整个铁路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初步建立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产党领导的铁路发展路径,从根本上改变了铁路的基本属性,促进了新中国铁路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解放战争中其他行业接管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虽然接管工作中由于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共铁路接管工作是成功、圆满的,且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对当下乃至未来中国铁路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指导意义。
二、钟表商品亟待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包”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钟表商品亟待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包”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汽车消费维权困境及有效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 汽车消费维权消费的困境 |
1.1 汽车消费“失态”式维权 |
1.2 维权难掣肘汽车消费 |
1.3 汽车消费维权涉及的问题 |
2 消费者维权的合法途径 |
3 汽车消费者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
3.1 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
3.2 消费者维权收集证据的方式 |
3.3 汽车消费维权过程中纠纷的处理方法 |
3.4 汽车消费理性维权步骤详解 |
3.4.1 理性维权第一步:保证购车各项手续合法 |
3.4.2 理性维权第二步:联系厂家寻求解决 |
3.4.3 理性维权第三步:注意收集证据 |
3.4.4 理性维权第四步:寻找权威鉴定 |
3.4.5 进行不同方式的投诉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西藏贫困问题相关概述 |
2.1 贫困理论基本释义 |
2.1.1 贫困的定义 |
2.1.2 贫困的标准 |
2.1.3 贫困的分类 |
2.1.4 扶贫的内涵 |
2.2 西藏贫困问题的基本状况 |
2.2.1 贫困人口较多且分布广 |
2.2.2 贫困程度深且类型复杂 |
2.2.3 贫困代际传递现象严重 |
2.3 西藏贫困问题产生的根源 |
2.3.1 严酷的自然生存环境 |
2.3.2 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 |
2.3.3 落后的基础服务设施 |
2.3.4 突出的健康风险问题 |
2.3.5 严重的精神文化贫困 |
2.4 开展西藏扶贫工作的必要性 |
2.4.1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
2.4.2 筑牢党在西藏执政根基的需要 |
2.4.3 实现西藏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
3.1 理论基础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关于反贫困理论 |
3.1.2 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扶贫工作的论述 |
3.1.3 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反贫困的思想 |
3.1.4 西方学者关于反贫困的理论探索 |
3.2 实践基础 |
3.2.1 1949-1958 年党在西藏的扶贫实践 |
3.2.2 1959-1977 年党在西藏的扶贫实践 |
第4章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实践 |
4.1 体制改革带动扶贫阶段(1978-1993) |
4.1.1 出台西藏农牧民休养生息的政策 |
4.1.2 改革制约农牧区发展的经济体制 |
4.1.3 初步开启西藏扶贫开发的新模式 |
4.1.4 体制改革阶段西藏扶贫成效总结 |
4.2 扶贫攻坚阶段(1994-2000) |
4.2.1 西藏扶贫攻坚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
4.2.2 新的特殊优惠政策的出台与落实 |
4.2.3 扶贫攻坚阶段西藏脱贫工作成效 |
4.3 扶贫深化阶段(2001-2011) |
4.3.1 探索适宜西藏扶贫开发的新路子 |
4.3.2 明确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目标 |
4.3.3 夯实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 |
4.3.4 扶贫开发政策落地与基本成效总结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西藏精准扶贫实践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动西藏发展的战略抉择 |
5.1.1 规划新时代富民兴藏路线 |
5.1.2 加快推进西藏高质量发展 |
5.2 构建西藏精准扶贫的实施机制 |
5.2.1 西藏精准扶贫的瞄准机制 |
5.2.2 西藏精准扶贫的政策机制 |
5.2.3 西藏精准扶贫的责任机制 |
5.2.4 西藏精准扶贫的投入机制 |
5.2.5 西藏精准扶贫的退出机制 |
5.2.6 西藏精准扶贫的监督考核机制 |
5.3 明确西藏精准扶贫的施策路径 |
5.3.1 特色产业开发:撬动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杠杆 |
5.3.2 易地扶贫搬迁:打破恶劣生存环境的束缚 |
5.3.3 生态保护扶贫:破解“富饶的贫困”陷阱 |
5.3.4 大力发展教育:阻断西藏贫困的代际传递 |
5.3.5 社会保障兜底:兜住西藏脱贫攻坚的底线 |
5.4 西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阶段工作成效 |
5.4.1 第六次座谈会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长足发展 |
5.4.2 “三不愁三有三保障”脱贫目标基本实现 |
5.4.3 西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创新与发展 |
第6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经验及启示 |
6.1 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的历史经验 |
6.1.1 始终坚持党对西藏减贫事业的全面领导 |
6.1.2 凝聚形成推动西藏扶贫开发的强大合力 |
6.1.3 注重推动扶贫标准与减贫方略持续革新 |
6.1.4 强化构建西藏工作座谈会扶贫工作机制 |
6.2 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实践对西藏未来减贫与发展的启示 |
6.2.1 建立解决西藏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 |
6.2.2 更加注重激发西藏各族群众的内生动力 |
6.2.3 在脱贫攻坚基础之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6.2.4 优化援藏机制助推西藏实现高质量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中的监督考核机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市容环境管理 |
2.1.2 监督考核机制 |
2.2 市容环境管理相关理论 |
2.2.1 城市治理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3 监督考核相关理论 |
2.3.1 360 度绩效评估 |
2.3.2 层次分析法 |
第三章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的调查研究 |
3.1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背景 |
3.1.1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概况 |
3.1.2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发展演变 |
3.2 调查研究基本概况 |
3.2.1 调查研究过程 |
3.2.2 调查研究分析 |
3.3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现状分析 |
3.3.1 监督考核机制基本内容 |
3.3.2 监督考核机制主要特点 |
3.3.3 监督考核机制主要运行成效 |
3.4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存在的不足 |
3.4.1 政府过度参与 |
3.4.2 社会参与不足 |
3.4.3 监督考核综合协调机构缺位 |
3.4.4 监督考核不够精细规范 |
3.4.5 监督考核效果有待提升 |
第四章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4.1 监督考核主体单一 |
4.1.1 上级部门自上而下绝对主导监督考核 |
4.1.2 缺乏同类同级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督考核 |
4.1.3 没有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自下而上的监督考核 |
4.1.4 不涉及监督考核对象自我的监督考核 |
4.1.5 社会公众外部的监督考核不足 |
4.2 监督考核对象未全面和多级覆盖 |
4.2.1 监督考核对象未全面覆盖 |
4.2.2 监督考核对象未多级覆盖 |
4.3 监督考核内容界定不够明确和标准界定不够规范 |
4.3.1 监督考核内容界定不够明确 |
4.3.2 监督考核标准界定不够规范 |
4.4 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和过程实施不够合理 |
4.4.1 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够科学 |
4.4.2 监督考核过程实施不够合理 |
4.5 监督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充分 |
4.5.1 监督考核结果运用手段相对单一 |
4.5.2 监督考核结果运用范围覆盖不足 |
4.6 监督考核多项配套保障举措缺位 |
4.6.1 监督考核机构体制不够健全 |
4.6.2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4.6.3 社会宣传不够广泛深入 |
4.6.4 科学技术保障不够有力 |
4.6.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
第五章 国内外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经验借鉴 |
5.1 国内经验借鉴 |
5.1.1 北京市经验:建立协调机构和强化网格基础 |
5.1.2 杭州市经验:健全考核体系和强化科技手段 |
5.1.3 天津市经验:推进体制改革和绩效考核 |
5.2 国外经验借鉴 |
5.2.1 美国经验:加强法律制定和公众参与 |
5.2.2 新加坡经验:突出法制建设和协同治理 |
5.2.3 日本经验:强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宣传 |
第六章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优化对策 |
6.1 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监督考核 |
6.1.1 明确上级部门自上而下统筹主导监督考核 |
6.1.2 组织同类同级部门相互之间进行监督考核 |
6.1.3 支持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自下而上进行监督考核 |
6.1.4 引导监督考核对象进行自我监督考核 |
6.1.5 发动社会公众进行外部监督考核 |
6.2 推动监督考核对象全面和多级覆盖 |
6.2.1 推动监督考核对象全面覆盖 |
6.2.2 探索监督考核对象多级覆盖 |
6.3 明确界定监督考核内容和规范界定监督考核标准 |
6.3.1 明确界定监督考核内容 |
6.3.2 规范界定监督考核标准 |
6.4 优化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改进监督考核过程实施 |
6.4.1 优化监督考核指标体系 |
6.4.2 改进监督考核过程实施 |
6.5 强化监督考核结果运用 |
6.5.1 通过创新运用手段提升监督考核效能 |
6.5.2 通过扩大运用范围延伸监督考核触角 |
6.6 完善监督考核的配套保障举措 |
6.6.1 健全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机构体制 |
6.6.2 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 |
6.6.3 扩大市容环境管理信息的公开与传播 |
6.6.4 强化监督考核的科学技术保障 |
6.6.5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6.6.6 试行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市民积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监督考核调查问卷 |
致谢 |
(6)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南通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一、相关概念 |
1、政府监管 |
2、汽车消费市场 |
3、消费者权益 |
二、理论依据 |
1、新公共管理理论 |
2、政府规制理论 |
3、消费者理论 |
第二章 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 |
一、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与政府监管历程 |
二、政府监管的现状 |
1、质量监管现状 |
2、价格监管现状 |
3、服务监管现状 |
三、政府监管的手段 |
1、审核制 |
2、抽检式 |
3、制度导向法 |
第三章 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
一、新三包法难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二、政府质量监管待加强,召回制度存缺陷 |
三、政府对新车消费市场监管存在漏洞 |
四、政府对汽车后市场监管薄弱 |
五、维权渠道不畅通,消费者盲目维权 |
第四章 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新三包法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
二、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过低 |
三、新车销售市场问题未引起政府重视 |
四、行业标准不统一,政府监管难度大 |
五、政府缺少对消费者的正确引导 |
第五章 完善政府对汽车消费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适时改进相关法律法规 |
1、消费者、企业、技术机构参与相关立法听证 |
2、紧跟汽车市场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将产品质量与企业效益挂钩,优化召回制度 |
1、新渠道监管质量,多种处罚方式并存 |
2、变被动为主动,多途径公布召回 |
三、统一标准,解绑各种不合理费用 |
四、打破配件市场垄断局面,优化汽车后市场 |
1、引入竞争机制,使价格回到合理水平 |
2、创建公开透明的汽车后市场 |
五、多种方式引导消费者轻松维权 |
1、实行区域监管负责人制 |
2、利用新媒体树立消费者正确的维权观 |
3、制定规范的消费者权益损害补偿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8)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总体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 |
二、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 |
一、消费者后悔权是形成权 |
二、后悔权是特定的无因解除权 |
第三节 确立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基础 |
一、法律家长主义 |
二、合同实质公平 |
三、契约自由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立法状况 |
一、法律层面 |
二、行政法规层面 |
三、部门规章层面 |
四、地方立法层面 |
第二节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的缺陷 |
二、网络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适用规则的不足 |
三、网络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缺乏合理限制 |
第四章 域外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考察借鉴 |
第一节 域外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概况 |
一、德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
二、美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
三、英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后悔权适用范围 |
二、后悔权行使方式 |
三、后悔权行使期限 |
第五章 我国网络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购物消费后悔权适用范围的拓展 |
第二节 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规则的完善 |
一、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 |
二、明确商品完好的判断标准 |
三、权利行使期间的完善 |
第三节 网络购物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合理限制 |
一、确立行使后悔权商品价格起算点 |
二、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行为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论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问题的提出 |
1.1 案情简介 |
1.2 案例分析 |
第2章 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 |
2.1 汽车消费市场规模大且发展迅速 |
2.2 汽车类投诉数量增加 |
2.3 缺陷汽车召回次数增加 |
第3章 汽车消费者概述 |
3.1 汽车消费者界定 |
3.2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4章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4.1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4.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 |
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继出现和发展 |
4.1.3 消费者作为独立个体维权意识增强 |
4.2 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
4.2.1 汽车消费者弱势地位明显 |
4.2.2 汽车消费者举证困难 |
4.2.3 汽车“三包”规定存在缺陷 |
4.2.4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不足 |
第5章 国外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1 国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
5.1.1 美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5.1.2 日本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5.1.3 韩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5.2 国外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
5.3 美国、日本、韩国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启示 |
第6章 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6.1 明确汽车的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
6.2 促进完善的汽车“三包”规定 |
6.3 推动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
6.4 优化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
6.5 加大对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并且规范汽车经销商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选题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性 |
1.3.1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2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论述 |
2.2 苏联无产阶级铁路管理的经验积累 |
2.2.1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铁路领导权转移 |
2.2.2 巩固和恢复铁路运输的措施 |
2.2.3 苏联早期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作用的认识 |
2.3.1 铁路能为军事服务 |
2.3.2 铁路能为经济服务 |
2.3.3 铁路能为社会服务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与政策 |
3.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 |
3.1.1 中国铁路发展的历史背景 |
3.1.2 中国革命发展的现实背景 |
3.2 中国共产党接管官僚资本的政策 |
3.2.1 明确官僚资本界限,保护民族工商业 |
3.2.2 保证机构完整,不轻易打乱企业原有组织 |
3.2.3 稳定企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
3.2.4 延续旧的制度,慎重改造企业规则 |
3.2.5 稳定职工心态,妥善处置旧员工 |
3.3 铁路接管的具体政策 |
3.3.1 坚持党的领导,保障铁路营运 |
3.3.2 原封不动,先接后管 |
3.3.3 制度延续,缓步进行 |
3.3.4 依靠群众,建设铁路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接收 |
4.1 铁路接管的前期准备 |
4.1.1 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接管对象 |
4.1.2 组织准备,成立各级接管机构 |
4.1.3 思想准备,强化接管干部纪律 |
4.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机构接收 |
4.2.1 东北地区铁路系统的组织接收 |
4.2.2 大范围铁路管理局的接收 |
4.2.3 铁路附属单位的接收 |
4.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接收 |
4.3.1 管理职员的接收 |
4.3.2 技术人员的接收 |
4.3.3 普通工人的接收 |
4.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物资接收 |
4.4.1 铁路器材的接收 |
4.4.2 档案文件的接收 |
4.4.3 其他物资的接收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管理 |
5.1 过渡阶段的基本阐释 |
5.1.1 过渡阶段管理的特点 |
5.1.2 过渡阶段管理的内容 |
5.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管理 |
5.2.1 工人阶级的再界定 |
5.2.2 铁路旧人员的管理 |
5.2.3 接管人员的管理 |
5.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管理 |
5.3.1 职能机构的管理 |
5.3.2 共产党组织管理 |
5.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运营管理 |
5.4.1 铁路既有线路的修复 |
5.4.2 铁路运营管理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6.1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改造 |
6.1.1 党组织的建立 |
6.1.2 青年团的建立 |
6.1.3 职工工会的建立 |
6.2 中共对铁路职工的改造 |
6.2.1 铁路职工的思想改造 |
6.2.2 改造与生产相结合 |
6.2.3 发动政治运动 |
6.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制度改造 |
6.3.1 推广铁路负责制 |
6.3.2 改造经济制度 |
6.3.3 改革行车制度 |
6.3.4 管理民主化建设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与特点 |
7.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 |
7.1.1 明确目标,以尽快恢复铁路运营为中心 |
7.1.2 政策调试,以稳定政权为首要任务 |
7.1.3 调查研究,以铁路发展规律为导向 |
7.1.4 群众路线,以动员群众为基本力量 |
7.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特点 |
7.2.1 铁路接管具有跨地域性 |
7.2.2 铁路接管具有复杂性 |
7.2.3 铁路接管具有相对独立性 |
第8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评价 |
8.1 圆满完成了铁路接管工作 |
8.1.1 科学分析形势,适时调整策略 |
8.1.2 全面系统布局,完成接管改造 |
8.1.3 尊重客观规律,建设发展铁路 |
8.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影响 |
8.2.1 确立了中共在铁路系统的领导地位 |
8.2.2 推动了铁路行业的发展 |
8.2.3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变革 |
8.2.4 凸显了人民主体性 |
8.3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历史局限 |
8.3.1 接管实践中的行动偏差 |
8.3.2 接管初期依靠工人阶级政策贯彻不彻底 |
8.3.3 接管人员思想状况处理不及时 |
8.3.4 铁路安全观念强调不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着及科研情况 |
四、钟表商品亟待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包”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汽车消费维权困境及有效途径[J]. 白天.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21(09)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西藏扶贫工作研究[D]. 暴占杰. 吉林大学, 2021(01)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5]南宁市市容环境管理中的监督考核机制优化研究[D]. 黄小川. 广西大学, 2020(07)
- [6]政府监管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南通市为例[D]. 朱晓栋. 苏州大学, 2020(03)
- [7]汽车质量瑕疵救济规则的冲突与完善[D]. 许静.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8]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D]. 刘钟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论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 钱湘湘. 扬州大学, 2020(05)
- [10]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D]. 曲成举.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