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不能只知道“王老吉”

广医不能只知道“王老吉”

一、广州医药不能仅识“王老吉”(论文文献综述)

高子磊[1](2021)在《商标反向混淆适用论》文中研究表明

李传涛[2](2020)在《商誉权民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誉对商主体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商誉的价值越来越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认可,商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就越来越得到国家和商主体的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对商誉权及相关利益的保护规则,来加强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即便是我国近年来涉及商誉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商誉权的定性仍没有得到国家立法确认。就目前我国立法而言,我们还没有明确商誉权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总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零散涉及商誉权保护的有关内容,无法涵盖商誉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火如荼展开之际,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立法机关应当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考虑商誉权保护的整体制度设计。目前,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人格权在民法典中能够单独成编,给人格权的扩充留足空间,但对商誉权的遗漏仍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理论不足、体系欠缺,关于商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认定、救济措施、赔偿规则等问题也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统计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主要从商誉侵权构成认定与商誉侵权救济措施的采用这两方面对展开探究与分析。除绪论外,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商誉权法律保护概述及司法案例样本选取。本部分主要对商誉权的概念、我国立法现状、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法理分析,阐明本文研究理论基础,并说明司法案例样本选取情况。其次,商誉权法律保护的实证分析。笔者通过对选取的司法案例样本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和经典案例分析,总结司法实务中处理商誉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原因,从而探究我国加强商誉权保护的完善路径。再次,域外商誉权侵害保护及完善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的建议。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域外商誉权保护立法模式、商誉侵权构成认定标准和商誉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总结出对我国完善商誉权保护的完善建议。笔者通过充分研究论证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从立法模式、侵权构成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标准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刘瑶[3](2020)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反思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原因,提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应然模式,并从外部面向、内部面向与司法适用多个角度探索与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本文通过文本解读,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构成以及运作效果进行剖析,将我国历史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归纳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为兼顾国有资产的掌控和企业独立性的实现,牢牢把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全方位配置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但该制度不但未能实现最初的增强企业活力的规范目的,反而造成了大量的失范现象。由此,本文提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探索,具有契合团体法制预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从关注法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向聚焦法人成员之间、法人与成员之间、法人与他人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转变。其次,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利益衡量可解决异质性利益冲突;利益衡量可弥补因历史遗留和时代需求产生的法律漏洞。最后,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可行性。总之,无论是内在制度需要,还是外在条件支撑,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已具备基础。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内部面向需要进行调整。本文将代表权行使归纳为“会议体模式”“业务执行人负责模式”“会议体或业务执行人选择模式”等三种模式,通过对照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反思我国法人自主选择代表权行使的局限。本文主张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应以自治为本位逻辑,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代表权的行使范围、代表权的行使方式、代表权内部争议的解决,法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外部面向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民法总则》采用“特别代理说”构造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基于其职务当然地获得概括的且不受限制的代表权。代表权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法律可以授权法人决策机构限制代表权的概括授权范围。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并将其纳入民法体系。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应以法人自治为前提,代表权内部争议以法人章程或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为判断标准。司法介入可以克服法人自治的局限,但司法介入必须坚守一定的限度,应以不得违反法律、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框定司法介入的边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外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代表权不受限制规则和表见代表规则,为解决代表权外部争议的一般规则。但是,当代表权的概括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时,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运用无权代理的法理规制法定代表人的利益相反行为。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进路的设定,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裁判型团体法承认个人逐利动机的正当性,赋予个体以独立利益,引导、鼓励个体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体现“社会变迁与利益分化”。本文尝试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引入民法的研究中,以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社会从单一国家维度的同构性社会,向异质多维社会的转变为宏观背景,构造议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实语境,并将社会结构及其分化设置成制度批判与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三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本文借助在利益层级结构下的解决“异质利益”冲突的利益衡量方法,为研究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裁判型团体法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现实的解决方案。

姚晨蕾[4](2019)在《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 ——基于商业言论自由的考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言论自由在商业领域的地位和价值日益突出,商业言论自由于宪法的意义在于实现经济领域的言论自由,保护消费者权益、言论表达者权益和控制政府权力。但是,在市场竞争中,商业言论自由并非是无限度的权利,而是一种克减的权利,其行使受到公共利益、竞争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未将商业言论自由纳入考量范围,造成法院对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裁判标准不一,裁决结果存在很大分歧。据此,文章基于商业言论自由视角,从法理、法律以及现实依据三个层面,论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加入商业言论自由保护思维的重要作用,并依据合宪性解释,指出认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应当基于商业言论自由保护的立场,遵循宪法上的比例原则与法益衡量原则。

洪珂珂[5](2019)在《论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 ——以“王老吉”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商标及其所附载的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不仅指征了商品稳定的质量及品质,也指征公司的良好信誉,并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商业战中取胜的法宝。身处现代化的强国背景下,科技创新的变革也引发了商业模式的变革,他们在推动社会前行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而“王老吉”案就是新型法律问题的一个例证。与现有商标许可案件中关于商标增值利益分配不同的是,“王老吉”商标的巨大增值利益是由被许可人加多宝公司于许可使用期限内打造的,而作为许可人的广药集团对该商标的贡献却量小力微。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进一步研究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到期时如何保护被许可所创造的商标增值权益。在该案中浮于表面的是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竞争,而暗藏“冰山之下”的动机却是对商标背后的巨大经济价值的争夺。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几经完善,但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作为商标价值创造者时的权益保护条款。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引发了像“王老吉”、“IPAD”等商标之争大战。若将所有商标价值增值皆归属于商标权人,那么对商标价值的创造者来说就只能发出“为他人做嫁衣”的叹息,这显然有违公平的价值理念。当前,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已从“物权添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角度提出了调整这种失衡状态的理论依据及解决路径。本文将引入经济学“反公地悲剧理论”来阐述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并从商标许可使用的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角度,提出对商标增值创造的权益保护方法。以期在契合公平合理的商标权制度下填补我国商标立法领域的空白,减少非必要的诉讼对抗,提升合同双方履约积极性,实现许可双方利益的“非零和博弈”。本文将正文分为五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引入“王老吉”商标案,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商标与商誉关系的角度分析本案之争的实质,进而引出本文所研究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商标许可使用与商标增值间的关联分析。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产生及意义入手,进而讨论对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最后讨论在被许可人作为商标增值创造者时的情形。第三部分是对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从洛克劳动财产权原理、经济学反公地悲剧理论、民法公平原则角度阐述。第四部分是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的途径及权益归属。主要从包装装潢和广告语两个方面论述。在包装装潢方面,从区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的基础上,提出包装装潢对商标价值的提升作用及其权益的归属;在广告语方面,从广告语对商标价值的提升作用、非商标性使用及其权益归属角度论述。第五部分提出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将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建立对商标增值创造者的权益保护方法。在事前防御中,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订立完备的许可使用合同,如在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备条款中引导当事人订立商标增值利益分配、宣传责任划分及续约许可等协议。在事后救济中提出设立商誉回转制度及调解制度,以期以平和的方式处理利益纠纷,实现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间的利益平衡。

王诤[6](2019)在《论商品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兼评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案》文中提出在市场竞争中,商品包装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承载着经营者的商誉,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因此对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十分重要。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2017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漠进行保护是长久以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对比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和写作,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通过辨析商品包装装潢法益对象,讨论商品包装装潢保护请求权的属性定位,从多个角度论证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从而明确商品包装装漠保护的请求权基础。第二章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架构下,探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商品包装装潢要求的混淆后果要件及实质要件,分析侵害商品包装装潢法益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第三章对比评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后相关条款的规定,指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仍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黄秋娜[7](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中的商业外观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整体外观与形象,商业外观在商业活动中广泛存在。与商标相比,商业外观因承载着一定的美化或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功能而呈现出了复合性,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更强的依附性或从属性,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单独存在。因此,商业外观获得保护的基本条件是其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基于商业外观的复合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来源标识功能的商业外观不宜进行赋权式保护而应进行法益式保护,判断法益存在的依据是商业外观的知名度。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外观的保护应以自由竞争为目标,只有对该商业外观有混淆之虞并引起法益损害的模仿才应被禁止。

吴林[8](2018)在《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商标权意识逐渐凸显,对商标价值的重视日渐加深,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逐渐走进人们视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一般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中,商标被许可人借助美誉度较高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但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规定极为有限,难以解决不断涌现的实践问题。实践中商标许可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在使用期满后将商标被许可人创造出来的增值利益无偿收回而引发的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矛盾日益凸显。单纯认为商标属于商标许可人,商标的增值利益就归属于商标许可人的结论过于武断。学者对此开展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学者从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方面考虑试图为解决商标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寻找合理的理论基石,虽然他们提出的民法的相关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上的瑕疵,但毕竟反映了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商标被许可人取得部分增值利益合理性的一种认识。在民法体系中追根究底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值得肯定,但却忽略了商事行为的营利性。笔者认为商标体系内出现的矛盾应该从商标权限制及商标价值来源等角度来寻找矛盾解决的办法。首先,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产生的包装装潢如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可注册性,就可以从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保护这部分商标增值利益,如果其具备独创性还可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商标的价值及其识别功能都是通过市场使用产生的,我国秉承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使用并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产生主要通过注册或驰名产生。未注册商标在没达到驰名之前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想要驰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培育,如果在商标培育过程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出现恶意抢注等行为。因此,保护在先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既是商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需要。最后,有权利就有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专利法》及《着作权法》都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设计,因此笔者认为也应该对商标专用权附加适当的限制。综上,笔者提出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的价值来源及商标权限制这三个方面来解决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

乔宜梦[9](2018)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分析》文中提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唯有经过使用方能在商品市场中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而商标价值的使用增益不仅体现于商标权人将其标注于自我产品,商标传播者的使用亦能不断提高商标价值。商标许可使用便是实现传播者使用商标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由于商标许可使用在立法及制度上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以至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商标许可交易造成影响,客观阻碍了商标价值的顺利实现。我国在商标许可使用相关制度及立法上亦存在诸多问题,这一局面亟待改善。制度问题的出现应是理论缺陷的具象化表现,而对权利属性的准确把握,不仅是探究问题矛盾的关键,亦是解决制度问题的前提。对商标许可使用中相关问题的探究与解决亦需以正确把握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为基本前提。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在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通过商标许可法律行为所获得的权利。由于商标许可一般以合同的方式进行,所以商标许可使用权往往被认为是一项债权。但独占被许可人与排他被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却在客观上具有排他性,这则与债权权能相悖。实质上而言,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因商标许可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而言表现为,在商标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中,商标许可使用权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而且其获得基于商标权人的处分行为,故而实质上为一项用益商标权;在商标普通许可中,商标许可使用权则仅仅表现为一项债权。本文即以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的差别为基础,对商标许可使用相关立法及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并在域外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路径与立法建议。第一章,商标许可使用理论范畴与制度框架。对商标许可使用的展开论述应以明确其基本范畴为前提。因此本章首先对商标许可使用基本范畴进行了分析。其中商标许可使用外延包括注册与非注册商标,集体与证明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内涵本质则为商誉的流转与租用;商标许可类型在理论上包括明示意思表示下的商标许可使用与默示意思表示下的商标许可使用,立法上则分为商标独占许可、商标排他许可与商标普通许可;通过对比商标许可与商标转让揭示了商标许可的特点;同时商标许可制度亦有其正当性与价值所在。其次,探讨了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法律属性,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商标许可内容上的分歧,指出商标许可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授予。商标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在属性上因商标许可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即在商标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中,商标许可使用权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实质上为一项用益商标权;而在商标普通许可中,商标许可使用权则仅仅表现为一项债权。最后,以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为基,对商标许可使用进行了制度考察,指出在品质担保要求、被许可人诉权、商标许可备案以及商标许可合同中的相关规则上均未对商标许可使用给予正确的制度安排。第二章,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比较法分析。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的差别,在商标许可品质保证要求、被许可人诉权、商标许可备案以及商标许可合同上均存在制度困惑,则本章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域外考察与分析。就商标许可的品质担保要求而言,从美国判例法中将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责任标准由“充分”降低到“足够”再降低到“最小”的变化过程中可以看出,域外对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责任已经呈现出弱化状态而表现为一种制度上的虚设。就商标被许可人诉权而言,域外各个国家对独占被许可人一般直接赋予诉权或有限制性的赋予诉权,而对普通被许可人则鲜有国家在立法中赋予其独立诉权。在商标许可备案方面,多数国家对商标独占许可使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而对商标非独占许可却鲜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在许可合同方面,通过分析域外的判例法,发现在商标许可过程中的权益归属判断上,基本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判断标准。而域外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禁止反言规则为只适用于商标许可法律关系结束前的事由,同时对具有公共属性的特殊商标,其许可使用不受禁止反言规则限制。在企业破产中,域外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处理也根据许可方式的不同分别确立了不同的规则。第三章,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现状及问题。在考察域外做法的基础上,本章反观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商标许可品质担保要求方面,从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亦在商标许可中对许可人质量监督责任与被许可人的质量保证义务做出了规定。在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的视角下,商标被许可人实质上应当对商标许可中的品质担保要求进行承担。但随着商标交易的发展,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存在难以自洽性的尴尬局面,则此问题亟待制度化解决。在商标被许可人诉权方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独占被许可人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排他被许可人拥有补充的诉讼实施权、普通被许可人具有相当的诉讼实施权。但考究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因商标独占与排他被许可人与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使用权属性不同,则我国对商标被许可人的诉权安排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商标许可备案方面,我国商标许可立法要求商标许可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因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的差别,只有商标独占与排他许可需要备案登记,而商标普通许可并无备案登记的意义。在商标许可合同方面,在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下,由于商标非普通被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特殊性,则影响到了商标许可合同中的权益归属、被许可人禁止反言、以及企业破产中对商标许可合同的处理。但我国在商标许可中的权益约定上以及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上均存在缺失,而且也并未在企业破产管理中对商标许可合同进行特殊安排。第四章,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完善。本章在前述域外考察的基础上,以正确把握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为基础,提出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完善路径。在商标许可品质担保要求上,应废止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责任,而由商标被许可人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在商标被许可人诉权上,应对普通被许可人与非普通被许可人进行区别安排,即独占与排他被许可人可以享有独立诉权,而普通被许可人则不享有诉权。对商标许可备案也应进行优化设计,即商标独占与排他许可应当进行备案登记,而对商标普通许可不再做登记备案要求。同时,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应确立权益约定机制,引入禁止反言规则,同时在企业破产管理上对商标许可合同进行特殊化安排。第五章,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立法修改建议。鉴于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的二分下,我国商标许可存在的制度问题,结合前述完善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相关制度的路径。本章分别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以修改建议的方式对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完善进行了立法确认。

张燕鹏[10](2018)在《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研究 ——以三个民事裁判案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司法裁判的判决结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民众所接受,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司法的公正,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可接受性本身就是一种开放性的主观价值判断,但是作为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它应该也必须通过一些客观标准来进行界定。因此,对民事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需要围绕一定的客观标准进行研究。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民众对司法裁判的心理预期、民事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裁判文书所承载的逻辑性与说理性等内容,而且每一点都会涉及更深层次的因素分析。文章首先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提出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提升我国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合理性的论述,以说明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在民事裁判中提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次,通过对“彭宇案”、“宜兴胚胎案”、“王老吉加多宝装潢案”三个民事案件司法裁判的评述,分析整理出审判程序、法官中立、裁判公开、逻辑推理等影响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因素。最后,从司法程序、司法公信力、利益衡量三方面介绍以民意为导向提高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路径,以期对我国司法进程有一定的帮助。

二、广州医药不能仅识“王老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医药不能仅识“王老吉”(论文提纲范文)

(2)商誉权民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文献检索情况
        1.3.2 国外研究综述
        1.3.3 国内研究综述
    1.4 研究方法
2 商誉权概述及司法案例样本选取
    2.1 商誉权概述
        2.1.1 商誉权的概念
        2.1.2 商誉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2.1.3 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2.1.4 商誉侵权的救济措施
    2.2 司法案例样本的选取
        2.2.1 案例样本说明
        2.2.2 案例时间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
3 商誉侵权行为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3.1 侵权行为主体分析
    3.2 侵权行为分析
        3.2.1 侵权行为模式角度分析
        3.2.2 侵权行为构成动作角度分析
        3.2.3 编造信息种类角度分析
        3.2.4 信息传播范围角度分析
        3.2.5 侵权行为模式分析
    3.3 侵权主体主观过错分析
    3.4 损害后果分析
        3.4.1 损害后果种类分析
        3.4.2 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分析
    3.5 侵权主体抗辩事由分析
4 商誉侵权民事保护救济措施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4.1 救济措施种类分析
    4.2 商誉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分析
        4.2.1 受害人损失计算法分析
        4.2.2 侵权人获益计算法分析
        4.2.3 定额赔偿法分析
        4.2.4 惩罚性赔偿法分析
5 完善我国商誉权民事保护的建议
    5.1 域外商誉权民事保护经验比较与借鉴
        5.1.1 域外商誉权保护民事立法模式比较
        5.1.2 域外商誉侵权构成要件经验借鉴
        5.1.3 域外商誉侵权民事救济措施经验借鉴
    5.2 商誉权民事保护的完善途径
        5.2.1 确立商誉权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
        5.2.2 完善商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5.2.3 完善商誉权民事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
        5.2.4 构建商誉侵权损害赔偿科学方法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A 关于商誉侵权案例的统计分析表
致谢

(3)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我国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剖析
    第一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与特点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意识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表达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一)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
    第二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的适应性分析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社会因素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观念因素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一)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调适
        (二)对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调适
    第三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代表权争议的法理解读
        (二)代表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局限性的成因
        (一)投资与收益失衡
        (二)风险与控制分离
第二章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裁判型转向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利益冲突的解决
        (一)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二)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可行性
        二、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功能
        (一)异质性利益的恰当整合
        (二)法律规范一致性的增强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二)代表权外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基础
        (一)域外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二)我国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第三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代表权纠纷的裁判现状
        (一)规范依据分布
        (二)民事案由分布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
        (一)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区分的具体适用
第三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
    第一节 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一、域外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二、我国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的内部限制
        一、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一)代表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二)代表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二、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意定限制
        (一)法人目的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二)法人章程及决策机构决议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三、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法律机制
        (一)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范基础
        (二)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外部面向
    第一节 以特别代理制度构造法定代表人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二、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规范基础
        三、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制度实现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特征
        一、地位的法定性
        (一)登记制度对代表权法定性的支撑
        (二)法人类型与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二、职权的概括性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代表权行使
        一、私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二、公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第五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内部争议解决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以自治为本位
        (一)穷尽内部自治救济是司法介入的前提
        (二)代表权内部争议以决策机构决议为判准
        二、司法介入代表权内部争议的途径
        (一)决策机构决议的效力认定
        (二)法人权利外观的更正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外部争议解决
        一、代表权法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一)私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二)公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一)代表权意定限制与表见代表的适用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举证责任的负担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4)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 ——基于商业言论自由的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四) 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商业言论自由概述
    (一) 商业言论的含义及特征
    (二) 商业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现状
    (一) 法院认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基本做法
    (二) 法院认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问题
    (三)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不一之原因分析
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加入商业言论自由考量
    (一) 法理依据:平衡商业言论自由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规制
    (二) 法律依据:宪法之商业言论自由条款
    (三) 现实依据:考量商业言论自由顺应国际潮流
四、基于商业言论自由认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
    (一) 基于保护商业言论自由的基本立场
    (二) 基于保护商业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 ——以“王老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问题的引出——“王老吉”商标案
    (二) 案情介绍
    (二) 案情分析与问题的引出
        1.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中对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2. 商标与商誉不可分离关系的误认
        3. 问题的引出
二、商标许可使用与商标增值
    (一)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二)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三) 作为商标增值创造主体的被许可人
三、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之理论论述
    (一) 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
    (二) 反公地悲剧理论
    (三) 公平原则
四、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的途径及权益归属
    (一) 包装装潢与商标增值
        1. 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
        2.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对商标价值的提升
        3. 商标许可使用中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归属
    (二) 广告语与商标增值
        1. 广告语对商标价值的提升
        2. 广告语之权益归属与非商标性使用
五、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路径
    (一) 事前防御——完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条款
    (二) 事后救济——商誉转移与调解制度
        1. 商誉转移制度
        2. 调解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6)论商品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兼评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属性分析
    第一节 商品包装装潢法益对象辨析
        一、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包装及装潢
        二、商品包装装潢与其他识别性标志的关系
    第二节 商品包装装潢保护请求权属性定位
        一、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与利益之争
        二、商品包装装潢法益的特征
        三、独立于商品商标、商品名称的商品包装装潢法益保护
    第三节 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应然与实然
        一、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二、我国商品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的现状
第二章 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制度架构
    第一节 以制止商业混淆行为保护商品包装装潢
        一、商业混淆行为属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认定构成混淆的参考因素
        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后果要件的规定
    第二节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对象的商品包装装潢的实质要件
        一、“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度条件
        二、商品包装装潢的识别性条件
        三、商品包装装潢的非功能性条件
    第三节 侵害商品包装装潢法益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
        一、侵害商品包装装潢法益的司法诉讼
        二、侵害商品包装装潢法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第三章 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后相关条款的对比评析
        一、商业外观保护对象范围立法改变对商品包装装潢保护的影响
        二、商品包装装潢保护对象认定条件的改进
        三、“引人误认”为核心的混淆判断标准的建立
        四、商品包装装潢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
    第二节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包装装潢保护的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仍存在的不足
        二、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包装装潢保护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中的商业外观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外观的范围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一) 商业外观的范围
    (二) 商业外观与商标的关系
        1. 商业外观不同于商标
        2. 商业外观与商标存在关联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应以来源标识功能为依归
    (一) 商业外观要获得整体性保护须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
    (二) 产品自身外形设计类商业外观不能仅因其显着性而获得来源标识功能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方式:应以竞争性法益为基准
    (一) 对商业外观不宜进行权利式保护
    (二) 对商业外观应进行法益式保护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目标:应以自由竞争为宗旨
    (一) 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应以追求自由竞争为目的
    (二) 对包含过期专利之商业外观的保护应体现自由竞争理念
五、结论

(8)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方法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法律法规现状
        二、理论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焦点、研究意义及研究创新
        一、研究焦点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创新
第一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一、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石
        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概念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
    第二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概述
        一、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概念
        二、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的合理性分析
        一、财产劳动理论
        二、利益平衡原则
        三、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典型司法判例的研讨
    第一节 典型司法案例及评析
        一、案例梗概
        二、案件焦点评析
        三、案例评析
    第二节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归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三、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方法与评估制度不健全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现有理论及评析
        一、添附制度及评析
        二、不当得利制度及评析
        三、其他制度及评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理论创新
    第一节 从未注册商标角度分析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保护
        一、“红罐”包装装潢在本质上是一种未注册商标
        二、利用《着作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第二节 从商标价值来源分析商标需用许可增值利益的保护
        一、商标价值的概念
        二、商标价值在市场中产生
        三、商标价值在于使用
    第三节 从商标权限制的角度分析
        一、商标权限制概述
        二、商标合理使用
        三、商标先用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措施及构想
    第一节 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商标许可合同条款
        二、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间的增值利益
        三、增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第二节 从未注册商标保护角度看待商标增值利益分配的立法建议
        一、单一商标注册制度评析
        二、尊重商标使用并未弱化商标注册制
        三、给予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不同程度保护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创造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设置强制许可制度
        二、制定合理的缓冲期规则
        三、适用后合同义务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录

(9)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 学术创新之处
第一章 商标许可使用的理论范畴与制度框架
    第一节 商标许可使用基本范畴分析
        一、商标许可使用的外延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内涵本质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
        四、商标许可使用与商标转让
        五、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正当性与价值
    第二节 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不同法系对商标许可使用内容的分歧
        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考察
        一、商标许可使用品质担保要求考察
        二、商标被许可人诉权考察
        三、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考察
        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考察
    小结
第二章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第一节 域外商标许可使用中的品质担保要求
        一、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域外立法
        二、域外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责任的弱化
    第二节 域外商标被许可人诉权的规定
        一、非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域外规定
        二、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域外规定
        三、域外对被许可人诉权规定的启示
    第三节 域外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规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规则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规则
        三、域外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规则的启示
    第四节 域外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问题的处理
        一、域外许可合同中权益归属的判断方法
        二、域外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域外对企业破产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特殊处理
    小结
第三章 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商标许可使用品质担保要求中的问题
        一、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对商标许可使用的品质担保要求
        二、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下被许可人的质量保证义务
        三、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误读与再认识
    第二节 商标被许可人诉权中的问题
        一、诉权多元属性与商标被许可人诉权分析
        二、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下被许可人诉权规定中的问题
    第三节 商标许可使用备案中的问题
        一、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下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问题
        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反思
    第四节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问题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规则缺失
        二、商标许可使用权属性二分对企业破产管理中许可合同的影响
    小结
第四章 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商标许可使用品质担保要求的适格主体
        一、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责任的废止
        二、商标被许可人质量保证义务的重新定位
    第二节 商标被许可人诉权的合理安排
        一、非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合理安排
        二、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合理安排
    第三节 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优化设计
        一、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规则优化
        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的程序设计
    第四节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则完善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权益约定机制的确立
        二、商标许可使用对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的接纳
        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企业破产管理冲突安排
    小结
第五章 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立法修改建议
    第一节 《商标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第二节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第三节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参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后记

(10)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研究 ——以三个民事裁判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概要
    1.1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提出
        1.1.1 概念提出的背景
        1.1.2 国内外关于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研究现状
    1.2 提升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合理性分析
        1.2.1 我国司法困境的现实需求
        1.2.2 当前提升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困难
        1.2.3 以民意为导向提升民事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1.2.4 强化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意义
第2章 实证分析:三个民事裁判案例
    2.1 “彭宇案”案件述评
        2.1.1 判决要旨
        2.1.2 判决分析
    2.2 “宜兴胚胎案”案件评述评
        2.2.1 判决要旨
        2.2.2 判决分析
    2.3 “王老吉加多宝装潢案”案件述评
        2.3.1 判决要旨
        2.3.2 判决分析
第3章 提升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路径
    3.1 强化民事司法裁判的程序性
    3.2 强化民事法官的司法裁判可接受性
    3.3 强化“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彭宇案裁判文书
附录2 宜兴胚胎案裁判文书
附录3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裁判文书
致谢
导师简介
作者简介
学位论文数据集

四、广州医药不能仅识“王老吉”(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反向混淆适用论[D]. 高子磊. 浙江理工大学, 2021
  • [2]商誉权民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D]. 李传涛.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D]. 刘瑶. 吉林大学, 2020(08)
  • [4]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 ——基于商业言论自由的考量[D]. 姚晨蕾. 苏州大学, 2019(04)
  • [5]论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创造者权益保护 ——以“王老吉”案为例[D]. 洪珂珂. 山东大学, 2019(09)
  • [6]论商品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兼评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凉茶”案[D]. 王诤. 厦门大学, 2019(08)
  • [7]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中的商业外观保护[J]. 黄秋娜. 南都学坛, 2019(01)
  • [8]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D]. 吴林.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9]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分析[D]. 乔宜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研究 ——以三个民事裁判案件为例[D]. 张燕鹏. 华北理工大学,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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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医不能只知道“王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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