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被不起诉人请求被起诉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李斌斌[1](2021)在《论我国被不起诉人权利的保护》文中指出
林枫婷[2](2020)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居高不下的刑事案件数量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如何有效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高效地处理好众多的积压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想要利用审前程序来推进庭审实质化,就应当鼓励检察机关善用、敢用不起诉权,在审前依据案情、案件性质等特征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进而更高效地完成司法资源的分配。其次,不起诉权的行使虽能更高效地分配司法资源,但也必须警惕权力被滥用的可能。为了保障不起诉权的科学、合理适用,必不可少的是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制约权利的行使。我国现有的不起诉权监督机制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部分。通过对现有制度的研究,我们会发现不起诉权的内部监督制度存在形式化、封闭化特点。而外部监督制度中,基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法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监督效力有限;被害人个人的监督也收效甚微。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缺乏能有效听取外界意见的机制,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研究成果也缺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对不起诉权监督制度进行探讨。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我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该制度自实施至今,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公众监督不起诉权的重要途径,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改进空间。故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不起诉权监督制度的应有之义。综合上述背景,本论文拟就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权的监督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选题的意义、背景,提出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即在鼓励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不起诉权来实现案件的审前分流的改革背景下,如何通过监督制度,特别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来规范不起诉权的具体运行。第二章是不起诉权的监督问题梳理。主要结合相关理论来剖析不起诉权的相关概念;说明不起诉权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并通过对现有监督制度的梳理和域外经验的对比发现其存在问题。第三章是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权监督的现状分析。主要是从理论角度厘清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续现状及正当性基础,然后从实践角度考察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效果,并指出制度运行存在的困境。第四章是不起诉权人民监督制度的域外经验对比,主要分析以大陪审团制度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经验和以检察审查会制度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经验。第五章是不起诉权公众监督机制的完善构思,将综合论文前四章所提出的问题,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突破口提出不起诉权公众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
应巧辉[3](2019)在《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来源于司法实践,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满足刑事政策的需要而进行的探索。该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并非来自上层制度设计,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将从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基础,参照域外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完善意见。文章在第一部分中,主要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由来、价值以及所构成的理论基础。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等阶段,出于优化司法资源、预防教育等诸多考量,越来越多符合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给予非监禁化处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制度也由此产生。文章在第二部分中,从法律层面分析了现今的立法现状。与此同时,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分析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论证该制度有进一步进行补充完善的必要。文章在第三部分中,主要对德国、日本等域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德国相关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法定刑的轻重设定了标准,在制度效用上,都能产生时效停止、禁止再诉的效力;德国和日本在制约、救济机制上规定均较为严密;德国在附加条件的限定上,由于附加条件很多都是立足于经济赔偿,因此难免给人花钱买自由的嫌疑;在司法实践中,日本适用较为普遍多,这也跟日本对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未做明显区分有关。文章在第四部分中,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适当扩大适用主体对象和明确适用条件,二是制定可操作化的所附条件,三是从监督考察职能划入社区矫正、强化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等方向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四是从考察帮教主体多元化、矫正方法多样化等方面健全配套制度。
李永军[4](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研究说明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柴苗苗[5](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6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只是“完善”,并非“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刑罚的宽缓化;二是通过繁简分流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是,减少控辩双方在定罪方面的对抗性,实现程序简化和量刑从宽的合作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带来刑事诉讼的新变化和新效果。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范畴、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模式,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字面含以上看,可分解为“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元素。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必须逐步解释这三个元素的含义,进而对这三个元素的内在关系进行论证,最终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实体性和程序性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等字面含义中解读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一蹴而就,是从宽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积累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其正当性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基础的支撑。人身危险性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和刑罚效益理论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宽容与仁慈;另一方面,从宽处罚并非任意而非,从宽幅度必须满足预防犯罪的需求。程序主体性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基础。被追诉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决定程序进程及方向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也体现其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性质,追求实体结果公正底线基础上的程序效率最大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域外国家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称为有罪答辩,域外有罪答辩可以引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处理。在实体方面,有罪答辩从宽通过辩诉交易完成,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程序制度,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根据从宽交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定罪及量刑从宽、定罪从宽和量刑从宽三种模式。在程序方面,根据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罪答辩可以作审前程序简化处理,审判程序简化处理及刑事和解程序处理。通过对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为我国提供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列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在立法与实践领域得以迅速发展。在立法方面,国家机关颁布了全国性立法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各试点城市在全国性立法文件的指导下,颁布了各种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两年期间,部分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特色模式。本文选取了杭州模式、西安模式、郑州模式作为样本,分析出各试点模式主要在加快流程、细化量刑、强化律师辩护等方面有所建树,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人案矛盾仍然存在、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刑事和解功效不佳、量刑从宽幅度混乱等,经过分析,其主要由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缺乏统一量刑机制等原因所致。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及其成因的分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好铺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完成试点工作之后,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在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上,通过特别程序和基本原则两种方式的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宜选择基本原则的方式立法,且在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诉讼结构、证明标准等方面重塑了框架结构。在具体完善中,从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方面完善了实体从宽路径;从审前简化制度、控辩协商制度、审判简化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方面完善了程序简化路径;并从预防性保障、救济性保障和职业惩戒措施方面,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
卢芮洁[6](2018)在《论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的权利》文中提出刑事案件中,认罪服法明显消解了对抗式程序设计的意义,但是不认罪服法,又不能进入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变得很不合逻辑了,面对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表达自己的应诉权利,无法获得法院裁判。本文第一部分以案例切入,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公诉权力的不相称设计,以保护诉权为目的,提出了对刑事处理不服请求诉讼裁判的权利,分析了现行制度之下对辩方造成的不利境地以及原因。本文的第二节的主题是必要性论述。比较法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的相关制度,也就德国、日本和台湾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理论基础部分:强制起诉程序程序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要求,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能够形成对公诉权的限制。萨默斯提出的程序价值论中,参与性统治及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是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也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最后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给出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权的定义,并列明具体的适用情形,同时就裁判效力及错误处理结果的纠正作出阐释。
左静[7](2014)在《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研究 ——以新刑诉法实施后恩施地区刑事不起诉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不起诉制度是世界各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关于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已经相当普遍。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研究刑事不起诉制度,探讨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中的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诉讼效益原则;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社会和法律价值。以上理论内容的探讨和研究能够进一步从刑事领域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本文基于笔者身处检察院工作岗位的实践选择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文章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性质;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价值;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分类。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纵向历史发展沿革和各国的横向发展,介绍了中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未来的改革方向,简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代表中的英、美、德、日四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本部分的研究主要用于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时的法律借鉴。第四部分是在前三章理论阐述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状况及从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第五部分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状况提出从理论、立法和监督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陈健[8](2013)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法律条文明确了一项新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探索。对于2012年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当年中国法制进步一个巨大表现。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入法是巨大的法制进步,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制度只是以短短几条加以规定,并没有规定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这样使得检察机关在新法生效后,用该制度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一点是目前司法实践迫切要破解的问题。本文尝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新法生效后检察机关办理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来探讨该制度在具体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会发生的问题,然后提出一些合理用于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有效化的建议,来发挥该制度在国外和国内试点工作已经显现的有益的作用。
尹会莲[9](2013)在《不起诉制约机制的问题与完善》文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不当运用对公民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即要规范权力的行使。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行使关乎着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的保障,不起诉制度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可想而知的。现实中,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空间相对较大,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不起诉权运行的制约措施都不够完善,这就很容易产生权力的不正当使用,如何进行限制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方面。既要保证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行使,又要防止不起诉的滥用,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应运而生。我国司法实践由原来遵循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形势相结合,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实现效率与权益的双赢。但是同时起诉便宜原则的应用势必会使检察机关起诉和不起诉权的行使范围在无形中扩大,对其进行限制,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是我们必须关注和解决的。笔者通过研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在对不起诉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的同时,对我国整体的起诉制度做出有益的贡献。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起诉制约机制,及具有混合特点的日本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精华,以期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不足;第三章分析我国现在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度解剖问题之所在,为解决问题提供必备的基础;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制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陈海锋[10](2013)在《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中国,“权力制约”因子日趋活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已成为执政党的重要目标,其也必将成为上至国家政治生活、下至司法领域具体案件办理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其中不仅包括侦查权、公诉权,还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等,从而检察机关也被个别学者称为“法官之上的法官”,1其拥有的权力也可能成为“权力之上的权力”,因此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公诉权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共同拥有的权力,由此也给各个法域的互相学习、比较和借鉴提供了便利。作为法治建设后来者的中国,公诉权因其主体定位的独特、与其他司法区域规定的差异,也引起了对公诉权制约模式的极大争论。公诉权制约的必要性已成为当前社会、学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其在司法领域的权力发布了一些措施,如强化版的“三级审批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起诉听证制度等,而学界则较多从“普遍真理”入手,强调法官对公诉权的制约。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一般学者、专家的建议,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被切实适用的各司法解释,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未见吸收;鉴于这部法律在公诉权规范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目前为止的各种探索、建议可能都因先天不足或后天失调,还无法真正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为此,探索之路仍漫漫,“同志仍须努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权力之一,公诉权虽没有如同审判权般受到重视,但其可以延伸到侦查程序、贯穿于审判程序,并成为两者链接的桥梁;作为其主体的检察机关,被宪法钦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可见其作用和地位的不同一般。但公诉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其可能造成的滥用和对权利的威胁是与生俱来的,对公诉权制约的探讨在理论上是必不可少的,在现实中也是绵绵不绝。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文本看,审查起诉的过程存在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不足,以及检察官审查的行政化、书面化和决定的不独立等问题,审查起诉的救济则存在检察机关自我主导、自我评判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审前公诉权的正当化程度不够。从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看,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当事人的权利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检察官办案的法定独立性受到不当影响,审查起诉存在着不当的中间处理,审查起诉后的救济效果不理想等,如此,审查起诉程序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从世界各主要法域的制度情况看,以公诉权制约为基本目标,公诉权正当化的途径呈现多样性,包括公诉权行使前的准备、公诉权行使的程序和对公诉决定的救济等,前两者主要涉及审查起诉程序,1最后一者是审查起诉的救济程序,而他们更为关注的就是后者。相比于域外的公诉权正当化形式,中国的审查起诉救济无法照搬域外,而审查起诉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则为通过程序正当化公诉权提供了可能。从现有的一些实践改革和学者的各种建议分析看,已得以推进的改革不少都是“动机不纯”、效果难料;各种建议很少得到实务界的回应,不少也存在违宪、违法,甚至涉及到政治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实施困难较大。不仅如此,这些改革虽不能说完全无理,但是否一定必须如此实施,从而在司法领域大动干戈,论证不多,最后大多也只能限于“讨论”层次,没有上升到实践层次,更别提制度层次。中国审查起诉中的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其有一个独立的程序作为支撑的平台,即审查起诉程序,这是许多司法区域中没有的。考虑到这一特点,笔者认为,通过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设计与改革,使该程序具备司法化的运作特点,从而成为审前程序正当化公诉权的主要途径。如此,既遵守当前的宪法规范、检察机关定位,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可行性。本文共有六个部分,除导言外,各章节内容大体如下:第一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对审查起诉程序中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界定,从而奠定程序正当化的基础。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是在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侦查过程及结论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起诉的一个专门程序,其在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结果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虽都是正当化公诉权的一种形式,两者也有密切的关系,但在所处的阶段、对公诉权制约的特点、目的、主体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二节指出,中国当前在立法上、理论上都未将审查起诉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与该程序本身的地位并不相称;审查起诉程序不仅有独立的任务,主导的公诉权也呈现裁断职能,且当前的程序也为这一权力运作提供了空间,应当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第三节指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公诉决定和出席法庭等权力,相对于在法庭审判中的公诉权具有三方格局,其正当化得到相当的保障,在审查起诉中的审查与决定的权力缺少恰当的监督;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不仅是因公诉权滥用的可能,也是权力监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需要。第四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一个环节,是以诉讼认识论作为科学性基础,风险管理论作为合理性基础,诉讼目的论作为效用性基础,而程序正义论则是整个程序的基本保障。第二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本章主要是对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制度性情况与具体实践样态进行分析与调查,以点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提出在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当事人参与以及审查处理等四个方面的正当性缺陷。第二节主要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进行考察。笔者通过对全国各地20个左右的基层与地市级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问卷调查与座谈,展现当前实务人员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当事人权利保障、影响办案人员的因素、审查起诉中的中间处理、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粗略建议,以了解实务人士的回应。第三节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进行全面总结。一方面,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正当化,如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检察机关的主导与能动和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等,但其却存在检察机关一家独大,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参与不足,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的程序逻辑不显,以及程序的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笔者也尝试性的探讨了造成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如对检察机关定位认识的混乱、对审判中心主义的误读、人治理念的作祟、权利保护意识与权力服务意识的冲突等。第三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本章主要是对两大法系及法系融合的主要国家、地区审查起诉的制度与部分实践情况进行详细展示,以探讨域外审查起诉程序中具有共性意义的经验与规律,从而为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之用。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美国和英国的审查起诉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第二节则以当前法系融合较有特点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的立法与部分实践情况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特性,文中也作了单独的介绍;第三节则是对三类审查起诉情况的大总结,既提出了各个法系的分经验,也对所列各法域的总体特点予以分析,并结合中国审查起诉的特点,提出完善中国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公诉权正当化的必由之路。第四章为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宏观思考。本章主要是对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商讨。全文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化包括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要求,而实体正义方面要求程序正当化必须具有合目的性、进步性和有效率,程序正义方面则要求正当化必须在裁断者的公正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和程序的理性方面有所体现。第二节则是讨论检察机关在正当化的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应有地位。在对各主要司法区域中检察机关定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在立法上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在职权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客观公正义务是其普遍的义务,但检察机关从来也没有如同法官般的独立性;至于中国检察机关的定位,立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学理上的见解是五花八门,实践中也呈现多面性,而笔者最后也认为检察机关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存在行政式或司法式的多种选择;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然是法律监督者,可以充当裁断者,但并非一成不变。第三节指出,当前中国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侦查、对案件处理及程序自治方面,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变异,过多强调对侦查的强化、对审判的输入和证据的补充,不利于司法效率和公正;为此,笔者建议将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重定为监督侦查、制衡审判和正当化公诉权。第五章是完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具体构建。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当前在完善审查起诉程序上的多种探索,包括法官审查模式、社会监督模式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无法堪当正当化公诉权的大任。第二节则是对公诉权正当化的惟一合理之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分析程序主导者、程序的参与者、程序适用的对象、审查的形式、律师介入、证明标准等八个程序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审查起诉程序的普通型、特殊型的不同构建。第三节则是解决审查起诉程序完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质疑与配套问题。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可能遇到效率与公正的冲突、自侦案件的正当性难题、侦查机关的角色变化、以及审查起诉的阶段划分对检察机关的冲击,但这些本身都不会形成真正的问题;同时,作为构想中的审查起诉程序的一部分,检察中立、公检法关系方面应当予以适当微调。
二、论被不起诉人请求被起诉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被不起诉人请求被起诉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2)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不起诉权的监督问题梳理 |
第一节 不起诉权的相关概念剖析 |
第二节 不起诉权监督制度之必要性 |
第三节 现有不起诉权监督机制分析 |
第四节 不起诉权监督机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五节 不起诉权监督机制存在问题 |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不起诉权监督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三节 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权监督的实践效果分析 |
第四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局限性 |
第四章 不起诉权人民监督域外制度对比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之大陪审团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之检察审查会制度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在司法改革中完善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权的监督 |
第一节 加快人民监督员专项立法进程 |
第二节 平衡监督效力与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化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
第四节 完善人民监督员管理模式 |
第五节 结合听证程序完善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
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
1.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
1.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由来 |
1.1.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
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1.2.1 公诉权理论 |
1.2.2 诉讼经济原则 |
1.2.3 刑法谦抑原则 |
2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问题 |
2.1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问题 |
2.2.1 适用范围和条件过窄 |
2.2.2 所附条件过于简单 |
2.2.3 监督制约机制仍未完备 |
2.2.4 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 |
3 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3.1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3.1.1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由来 |
3.1.2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点 |
3.1.3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及评析 |
3.2 日本起诉犹豫制度 |
3.2.1 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的由来 |
3.2.2 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的特点 |
3.2.3 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的适用及评析 |
4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
4.1 扩大适用范围与条件 |
4.1.1 适当扩大适用主体对象 |
4.1.2 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 |
4.2 制定可操作化的所附条件 |
4.3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4.3.1 将监督考察职能划入社区矫正 |
4.3.2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4.3.3 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 |
4.4 健全配套制度 |
4.4.1 考察帮教主体的多元化 |
4.4.2 建立多样化的矫正方法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大变革的前夜 |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
一、王在法下 |
二、正当法律程序 |
三、人权优先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厘定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 |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性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性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源流 |
一、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源” |
二、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流”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
一、人身危险性理论 |
二、刑罚谦抑性理论 |
三、刑罚效益理论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理论基础 |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 |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 |
一、司法效率相对优先 |
二、恪守司法公正底限 |
第三章 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域外考察 |
一、定罪及量刑从宽交易 |
二、定罪从宽交易 |
三、量刑从宽交易 |
第二节 有罪答辩程序简化的域外考察 |
一、有罪答辩审前程序简化 |
二、有罪答辩审判程序简化 |
三、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程序 |
第三节 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 |
一、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相似性 |
二、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差异性 |
三、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全国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二、地方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模式探索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杭州模式探索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西安模式探索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郑州模式探索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人案矛盾仍然存在 |
二、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 |
三、刑事和解功效不佳 |
四、量刑从宽幅度混乱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 |
二、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 |
三、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 |
四、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 |
五、缺乏统一量刑机制 |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方式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重构 |
第二节 完善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路径 |
一、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 |
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 |
第三节 完善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路径 |
一、完善审前简化制度 |
二、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
三、优化审判简化程序 |
四、健全刑事和解程序 |
第四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机制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防性保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济性保障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业惩戒措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6)论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问题的引出 |
一、典型案例 |
(一)韦正科与德保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案 |
(二)杨志杰爆炸案 |
(三)李某贪污案 |
二、对现行制度的反思 |
(一)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避仍是一种“轻程序”的流弊 |
(二)撤回起诉与不起诉构成检察院规避正式审判的特权 |
(三)侦查效能的不完全发挥 |
(四)公诉权的行使缺乏限制 |
第二章 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的必要性分析 |
一、比较法基础 |
(一)美国 |
(二)其他国家(地区)限制公诉权的启示 |
二、理论基础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
(二)对控诉权的限制 |
(三)国际人权公约中提出“及时、公正审判” |
(四)萨默斯程序价值论 |
(五)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
(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权的应用 |
一、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权的内涵 |
(一)基本概念 |
(二)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权的性质 |
二、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的程序启动规则 |
(一)请求刑事裁判权行使的四个原则 |
(二)三种不起诉决定都可能引起要求刑事裁判程序 |
(三)当事人抗辩无罪的案件 |
(四)任何具有刑事意义的处分的要求裁判权 |
(五)要求刑事裁判权的边缘问题 |
三、重复追诉的禁止与例外 |
(一)禁止重复追诉的理解 |
(二)禁止重复追诉的例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研究 ——以新刑诉法实施后恩施地区刑事不起诉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刑事不起诉制度概述 |
(一)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概念与性质 |
(二) 刑事不起诉制度依据 |
(三)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
二、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分类 |
(一) 法定不起诉 |
(二) 酌定不起诉 |
(三)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四) 附条件不起诉 |
三、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比较 |
(一)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纵向比较 |
(二)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横向比较 |
四、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现状(以恩施地区为研究对象) |
五、 完善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措施 |
(一)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完善 |
(二)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完善 |
(三) 刑事不起诉实践的监督强化 |
(四) 其他完善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措施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
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渊源 |
1.1.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
1.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渊源 |
1.2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相关概念 |
1.2.1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 |
1.2.2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
1.2.3 附条件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 |
1.2.4 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 |
1.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的意义 |
第2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2.1 美国的缓起诉制度 |
2.2 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2.3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
2.4 澳门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3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解读 |
3.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
3.1.1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理解 |
3.1.2 悔罪表现的判定 |
3.2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和考验内容 |
3.2.1 附条件不起诉的所附条件 |
3.2.2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内容 |
第4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司法实践问题 |
4.1 附条件不起诉刑罚条件的实务判断 |
4.2 附条件不起诉悔罪条件的判断 |
4.3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 |
4.4 附条件不起诉听取意见程序 |
4.5 附条件不起诉撤销程序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不起诉制约机制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不起诉制约机制概述 |
1.1 不起诉的含义和价值 |
1.1.1 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
1.1.2 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
1.2 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内涵和确立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
1.2.1 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内涵 |
1.2.2 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
1.3 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1.3.1 权力制衡理论 |
1.3.2 权利保障理论 |
1.3.3 诉讼民主理论 |
第2章 国外不起诉制约机制的考察与评析 |
2.1 英美法系不起诉制约机制 |
2.1.1 美国的不起诉制约机制 |
2.1.2 英国的不起诉制约机制 |
2.2 大陆法系不起诉制约机制 |
2.2.1 法国的不起诉制约机制 |
2.2.2 德国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 |
2.2.3 日本的不起诉制约机制 |
2.3 相关评析 |
第3章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基本途径 |
3.1.1 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制约 |
3.1.2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制约 |
3.1.3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制约 |
3.1.4 上级检察院的监督 |
3.1.5 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的制约 |
3.2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公诉转自诉难以实现 |
3.2.2 对被不起诉人权利限制太多 |
3.2.3 对于事前的制约机制的设置重视不够 |
3.2.4 监察机构内部制约易流于形式 |
第4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构想 |
4.1 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 |
4.1.1 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
4.1.2 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的设计 |
4.2 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制约 |
4.2.1 加强被害人前期的参与权 |
4.2.2 完善被害人的申诉权 |
4.2.3 完善公诉转自诉,启动司法审查 |
4.3 加强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 |
4.4 完善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内涵 |
一、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程序 |
二、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地位 |
一、审查起诉程序定位的误区 |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 |
第三节 公诉权的行使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 |
一、公诉权的行使与正当化 |
二、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第四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诉讼认识论 |
二、风险管理论 |
三、刑事诉讼目的论 |
四、程序正义论 |
第二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研究 |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 |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考察 |
一、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 |
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
三、办案人员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 |
四、审查起诉的中间处理 |
五、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 |
六、审查起诉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
第三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缺陷 |
一、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的正当化 |
二、中国式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 |
三、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 |
第三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一、强化侦查的法国审查起诉程序 |
二、双向监督的德国审查起诉程序 |
三、自由裁量的美国审查起诉程序 |
四、有限监督的英国审查起诉程序 |
第二节 法系融合下主要法域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一、精密司法下的日本审查起诉程序 |
二、多层监督下的我国台湾地区审查起诉程序 |
三、权利保障下的俄罗斯审查起诉程序 |
四、权力妥协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审查起诉程序 |
第三节 域外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 |
二、英美法系国家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 |
三、法系融合区域的审查起诉程序经验 |
四、域外审查起诉程序的启示 |
五、中国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必然选择 |
第四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宏观思考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一般要求 |
一、程序的正当化与正义的两方面 |
二、实体正义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
三、程序正义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中的检察机关 |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检察机关定位 |
二、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定位 |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角色 |
第三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审查起诉程序的法定功能及其变异 |
二、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下的功能重定 |
第五章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微观形塑 |
第一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探索 |
一、法官审查模式 |
二、社会监督模式 |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 |
第二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微观构建 |
一、正当化下的审查起诉程序诸要素 |
二、审查起诉的普通程序 |
三、审查起诉的特殊程序 |
第三节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下的相关问题 |
一、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构建下的疑虑 |
二、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下的系统配套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被不起诉人请求被起诉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被不起诉人权利的保护[D]. 李斌斌. 辽宁大学, 2021
- [2]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监督研究[D]. 林枫婷. 广州大学, 2020(07)
- [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D]. 应巧辉. 宁波大学, 2019(06)
- [4]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柴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论被不起诉人要求刑事裁判的权利[D]. 卢芮洁. 苏州大学, 2018(01)
- [7]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研究 ——以新刑诉法实施后恩施地区刑事不起诉实践为视角[D]. 左静.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2)
- [8]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研究[D]. 陈健. 南昌大学, 2013(07)
- [9]不起诉制约机制的问题与完善[D]. 尹会莲. 河北大学, 2013(S2)
- [10]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D]. 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