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定力与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论文文献综述)
宗冬艳[1](2020)在《行政法律文本中相对人拒绝权论析》文中研究指明在梳理相对人拒绝权与有限公定力学说、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关系的基础上,检视当下中国行政法律文本中关于相对人拒绝权的规定并结合其司法实践适用情况,可以看出不仅行政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做出与审理过程中忽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继而怠于应用相对人拒绝条款,而且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往往将相对人置于服从地位,强调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配合义务,甚至有时相对人自己也对其主体地位认识不清。为了有效保障现有相对人拒绝条款的落实与未来拒绝条款的完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公民转变思维,认清行政相对人在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强化相对人权利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价值,并以拒绝权为契机推动无效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释明。
晏赛舟[2](2018)在《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行政法治逐步健全、公民权利意识显着增强的大背景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问题再一次进入学术及实务视野。抵抗权滥筋于政治学上人民与国家关系的思考,儒家学说中的民本思想、西方的天赋人权理论、社会契约论等均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抵抗权从一项应有的基本人权发展至今,在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及有限公定力理论的支撑下,已经成为行政法学上日趋清晰的法定权利。大量案例显示,目前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虽然已被广泛认可,完成了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变,但其实践价值却因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滞后而受到限制。一方面,无效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系统的判断标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无效性判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导致其面对行政侵权不敢抵抗;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方式及界限不明确,相对人难以把握行为限度,实务中不乏由合法权利异化为私人暴力,甚至演变为违法犯罪的情形,致使该项权利不仅未发挥其应有价值,反而招致漠视和否定。突破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现实困境的关键在于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以保障其从“法定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立法层面,应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让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有清晰的标准,以降低相对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行政层面,针对相对人的抵抗行为,行政机关应建立起抵抗必须答复制度,强化沟通,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以“确认无效”程序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并针对无效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采取相应的补救或赔偿措施,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复议程序未能解决的行政纠纷,经诉讼程序查明认定的无效行政行为则以确认无效判决对相对人抵抗权进行终局救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一项存在“安全隐患”的权利,制度保障之余,须加强法律规制。一方面,必须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律边界,即以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法律秩序为界;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中应引入“抵抗过当”的概念,并明确“抵抗过当”的界定标准,对相对人抵抗权正当行使行为、抵抗过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区分,从而准确适用法律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人抵抗行为一旦异化为违法犯罪,则应与相对人正当抵抗行为及抵抗过当行为完全剥离开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最大程度降低抵抗行为对行政权威和法律秩序的消极影响,达到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的实质平衡。
刘琪[3](2017)在《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发展过程历经“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三个阶段。要准确理解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念需从几方面入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一般被分为三个层面。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把握抵抗权的内涵。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重大的价值意义,因而值得我们去关注。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需要我们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去看待。对待抵抗权问题时各国不同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值得我们进行参考。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外国理论和机制本地化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因此,单凭全盘的拿来主义、照抄照搬某一国家之经验,来发展我国的行政相对人理论,明显是不可取的做法。因此,就应当采取因时因地制宜、具体结合本国国情的做法,只有如此,借鉴域外国家的成功经验才具意义。通过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的审视与分析,不难发现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立法现状不容乐观。而确认无效的判决方式在真正的法院实践中犹如凤毛菱角。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而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不成熟;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诉讼类型存在缺陷;诉讼不停止执行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之间存在矛盾;“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对行政主体有消极影响。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理应成为独立、能动的法律主体,在行政机关面前也不该再是一味附属、被动接受的被管理者姿态。承认相对人抵抗权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需要放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去着手解决,寻求突破。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呼之欲出。
王开阳[4](2016)在《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只要公权有活动的空间,公民的私权就有可能受到肆意侵犯。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性决定了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并不对等,不管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行政相对人都只有首先服从,这就增加了公权侵犯私权的可能性。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的加快,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断提高,公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在这一过程中,学术界开始逐渐加强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研究,行政抵抗权这样一种过去看似敏感的权利也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如果存在相对人依靠一般认识水平便可以判断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相对人就可以通过合理形式进行抵制。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经历几千年威权治理的国家,要想建立完备的行政抵抗权制度必然会遭遇重重障碍。值得庆幸的是,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行政抵抗权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国内的司法实践也对现实中涌现的抵抗权案例做出了回应。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首先分析宪法和行政法层面上的抵抗权,回顾介绍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抵抗权发展历程,引出了行政抵抗权的来源;其次阐释了行政抵抗权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同私力救济权、程序抗辩权做出区别;最后强调行政抵抗权的理论价值及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行政法上的正当性基础。着重论述行政抵抗权的理论基础,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抵抗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内,行政抵抗权的直接理论支撑主要是“相对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指出传统的绝对公定力理论因过分强调法的确定性价值而忽略了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行政行为应只具有相对的公定力,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得被假定为有效,相对人可以自行否定其效力。第三部分,中国行政抵相对人抗权现状的分析。论述我国对行政抵抗权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情况和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情况。理论现状主要是分析我国学界对抵抗权制度的争议和研究现状。立法、司法实践情况主要是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和现实中存在的对“无效行政行为”和“行政抵抗权”的立法、司法状况,并得出结论。最后指出现存制度中的一些缺陷,并对其进行了总结概括。第四部分,国外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和制度。通过介绍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的行政抵抗权制度,得出行政抵抗权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越来越趋于统一,“重大且明显说”是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确认无效之诉”是法院审查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专门审理方式。第五部分,中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首先在行政抵抗权的对象标准上,明确了无效行政行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其次希望在制度上对抵抗权的行使有一个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并对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责任和程序提出建议,通过对相对人责任的规定,使相对人对抵抗权的行使持有一种尊重、善意和谨慎的态度;最后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有效行使,构建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来与之相匹配,主要是完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的“无效确认之诉”制度、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和时效制度以及建立无效之诉停止执行。第六部分,小结。对全文进行总结并重中了笔者对行政抵抗权的支持态度。希望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抵抗权的相关规定。
李柏杨[5](2014)在《论行政法中相对人的抵抗权及其行使空间——以《行政强制法》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抵抗权制度已经被一些国家的宪法和行政法所确认,我国法律中虽未明确提出抵抗权这一概念,但在理论界予以承认,并且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得到体现。本文将对抵抗权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在行政强制行为中,抵抗权的行使空间。
孔令敏[6](2014)在《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与客体逐步发展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法学界开始逐渐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这一问题,并日益加深了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即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重大瑕疵或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不服从和抵制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一种私力救济,是对公力救济的一种补充;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一种事中救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其他相关事后救济方式不及时的缺憾;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限制和监督国家公权力,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国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不够成熟,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即是研究和探讨该制度存在的相关缺憾和不足,希望对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所帮助。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基本理论,接下来从该制度的概念、特征、成立要件、理论基础和研究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下文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实情况,指出了我国该项制度现在所存在的问题,如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对象标准不明确、行使方式不规范、法律后果不乐观、救济途径不完备等,同时分析了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再次,针对上述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问题,分析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做法,以求对我国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宝贵的借鉴。最后,在综合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实情况,提出一些可供实际操作的建议,如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规定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原则、完善规定妨害公务责任制度以及增加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类型等,以求能够促进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良性发展。
郭丽艳[7](2014)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基于行政权的特殊性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执法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鲜少提及。人权法治理念的普及,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和建构使得程序法的内在和外在价值得以彰显,人权受尊重的地位愈来愈高。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则是适应现实保障人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产物。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是一种事中及时救济权。具体指对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给予程序上的不服从、不配合、不履行的权利。它开辟了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方式的新途径,同时提升了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监督体系。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正当行为,平衡行政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紧张关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本文立足于行政相对人在法治进程中理论上地位不断提升,而现实中权利却屡遭损害的现状,通过分析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抵抗权的规定,以及国内外对抵抗权的运行措施,完善与保障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体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基本概述。本文以抵抗权的由来为出发点,分析国内国外的抵抗权语境,在此基础上提出抵抗权的语义。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实现抵抗权到行政领域中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过渡。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介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从无到有的争议过程,在承认行政抵抗权存在的基础上依据权利性质将行政抵抗权分为实质抵抗权、程序抵抗权和实质与程序并轨的抵抗权,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随之,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含义、特征进行了分析,将程序抵抗权的语境与语义融入到文章中,加深对程序抵抗权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抽象到具体的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进行概述,为下文程序抵抗权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正当性。本文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作为抵抗权的理论渊源,指出程序抵抗权存在的合理性;以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为支撑,指出程序抵抗权存在的前提和重要性;最后将现实中倡导的和谐社会论作为实践基础,提升程序抵抗权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运行困境。本文从权利的构成要素出发,将程序抵抗权的构成要素分为: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救济五个要素。通过分析各个要素的不足,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无效行政行为缺陷,抵抗程序混乱,抵抗方式无序,以及救济机制滞后。将抵抗权的尴尬境遇详细分析,为完善程序抵抗权构建有效法律保障体系。第四部分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完善与保障。针对第三部分存在的缺陷,提出有效措施。主要是规范法律文件,完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抵抗方式有序化以及确认“争讼停止”救济机制,不仅实现程序抵抗权的法制化,而且将程序法的内在价值融合到权利之中,实现程序抵抗权的程序化。第五部分为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构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蓝图。通过完善与保障程序抵抗权,有效解决行政关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推动双方关系的和谐化,促进平等观念的普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李鹏军[8](2014)在《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之困境与出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不断扩大,在现代社会行政法领域形成了行政权威,以便于行政事务高效快速了结,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强化容易产生恣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易导致行政权力异化的倾向。此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如果凭借普通人认识水平就可判断某一行为具有明显重大瑕疵,相对人即可以采取合理方式予以抵抗。行政相对人程抵抗权的存在意义重大。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概述”。对于抵抗权这一恒久话题的讨论一开始并非起源于行政法领域,因此该部分首先以行政权的历史流变为背景,介绍了不同维度下的抵抗权,从而更加全面的认识我们要讨论的行政法视角下的抵抗权,在把握其准确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再讨论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正当性依据。第二部分“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实践考察”。在这部分中,考察我国行政抵抗权的实际情况,主要分成两部分,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以现有的立法为切入点,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抵抗权相关立法的现状分析,进而引发对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所涉及立法建设的相关思考,为下文中讨论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面临的困境问题奠定基础;紧接着以我国目前行政司法实践中的相对人行使抵抗权案例为切入,主要探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实际状况,从而更加全面认知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第三部分“我国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面临的困境”。经过上面两个部分的讨论,最为直接的就是引出我国关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问题的困境探讨。笔者将我国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困境分为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由无效行政行为引出,有理论到实践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概念的界定”、“无效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的缺位”、“相对人抵抗权与行政强制执行力之间存在矛盾”多重困境等,希望能深刻揭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困境。第四部分“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保障与完善”。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首先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行政无效行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保证有法可依。接着从完善制度层面入手进行制度构建,建立无效确认之诉;改革执行制度,尤其是对“争诉不停止执行”的完善;建设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责任制度。
刘青[9](2011)在《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语境下的路径选择》文中认为立法权只能消极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司法权只能在事后补救公民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却能摆脱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困境,在事中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为了及时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应赋予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纵观我国法律,大多数法律部门规定了公民在面对“即时危害”时的“即时自救权”,比如刑法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权。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有其合法性生存空间,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然而,相对人的抵抗权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尚待完善。相对人应该而且可以享有抵抗权已成为学界通说,但是作为有着合理性存在基础的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还需要行政法制度化的努力方能落实,也即依赖于其在我国语境下的路径选择,全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提出”,本文首先界定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含义,它的特征、内容;紧接着梳理了行政相对人在中西方历史的演进脉络;随着,笔者把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和相近概念如正当防卫权、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等概念进行了分析,使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提出清晰明了。第二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救济,在实践层面有一定的争议性。鉴于此种情况,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基础做一个明确清晰的阐释。笔者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出发,避开抵抗权产生的政治性基础和宪政基础,紧紧围绕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政法基础,通过对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的论证,从而证成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在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然后从平衡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控权以及公共利益需尊重个人利益等方面出发论证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实基础。第三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的生存语境”,在证成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后,紧接着需要分析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存在的生存语境,也即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生存土壤。笔者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肯定性语境和原生性障碍出发,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肯定性语境比如良好国际环境——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国外的确立、无效行为制度的初步研究、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立法初露端倪、知情权制度的确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司法实践以及行政相对人对权利的日益重视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紧接着又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原生性障碍如无效行政行为概念不清和标准混乱、确认无效行政诉讼类型的缺位、行政相对人妨害公务责任的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自身问题等方面进行客观的描述,最后得出结论:在我国,有适合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生存土壤。第四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路径预设”,笔者首先表明了立场:由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基础和生存语境在我国都具备,所以我国法律可以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接下来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路径进行了预设,包括行使条件、行使方式、行使效果、行使风险都进行了具体细致的预设。紧接着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有效行使,笔者还创设了相应的制度进行匹配,主要是建立“无效确认之诉”制度、建立无效之诉中停止执行制度以及建立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第五部分即结语部分,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在我国的创立进行展望,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作为行政相对人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性权利,应该规定在正在酝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这样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才能在我国真正得以实现。
赵志林[10](2011)在《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文中指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服从与配合的义务,这是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常态。然而,并非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甚至有时这种行政行为还是与法律的公然、故意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因而,行政相对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抵制就成为了现实当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当前我国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断得到提高,而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问题也日益引起了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指个体对行政主体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通常针对无效的行政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以“有限公定力”理论以及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为其主要理论支撑的。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且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初步肯定,但在实际行使时却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在借鉴前人研究思路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讨。第一部分简要梳理了行政相对人权利演进的脉络之后,自然地引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问题。在回顾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问题由来的基础上,界定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含义、特征及其理论依据,从而凸显出保障行政相对人该项权利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从现行立法和面临的困境两个层面分析了行政相对人实际行使抵抗权的现状。尽管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法律法规的初步肯定,但由于受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模糊不清、行政诉讼类型的不完善以及相对人对行使抵抗权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顾虑等因素的制约,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第三部分论述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及其完善意义。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中可以体现出正义、人权及法治等价值,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减轻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成本,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针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现状,在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有关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二、论公定力与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定力与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法律文本中相对人拒绝权论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对人拒绝权的理论依据 |
(一)相对人拒绝权与有限公定力理论 |
(二)相对人拒绝权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
(三)相对人拒绝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条件 |
二、现行行政法律文本中的“拒绝条款”及司法实践 |
(一)“不得拒绝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
(二)“有权拒绝”的具体规定 |
三、相对人拒绝权的法律保护 |
(一)转变思维 |
(二)完善现行制度规定 |
1. 采用绝对无效的立法技术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 |
2. 确立相对人拒绝权制度。 |
3. 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中确认无效的规定。 |
(三)建立“宣告行政行为无效”的特别程序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第2章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概述 |
2.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起源及学理基础 |
2.1.1 儒家学说之民本思想 |
2.1.2 社会契约论与人民主权理论 |
2.1.3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
2.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权利形态 |
2.2.1 概念的厘清 |
2.2.2 抵抗行为生成模式 |
2.2.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为特征 |
2.3 抵抗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2.3.1 不作为的抵抗 |
2.3.2 作为的抵抗 |
第3章 规范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 |
3.1 明确抵抗对象 |
3.1.1 缺乏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 |
3.1.2 无法律规范依据的行政行为 |
3.1.3 内容不可实现的行政行为 |
3.1.4 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 |
3.2 确立抵抗原则 |
3.2.1 被动行使原则 |
3.2.2 有理由抵抗原则 |
3.2.3 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原则 |
3.3 划定法律边界 |
3.3.1 以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界 |
3.3.2 以他人合法权益为界 |
3.3.3 以行政法律秩序为界 |
第4章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制度保障与法律规制 |
4.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状分析 |
4.1.1 立法困境与反思 |
4.1.2 司法实践现状及前景 |
4.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制度保障 |
4.2.1 行政程序法之明确抵抗权利 |
4.2.2 行政机关回应之抵抗必须答复 |
4.2.3 行政复议改变之确认无效 |
4.3 行政相对人“抵抗过当”行为 |
4.3.1 抵抗过当行为的概念 |
4.3.2 抵抗过当行为的界定标准 |
4.3.3 抵抗过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
4.4 抵抗权异化的依法追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 |
2.1 行政相对人概述 |
2.1.1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
2.1.2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
2.1.3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厘定 |
2.1.4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行为 |
2.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 |
2.2.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含义 |
2.2.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分类 |
2.2.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4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意义 |
2.2.5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3 域外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和制度简介及借鉴 |
3.1 德国 |
3.2 日本 |
3.3 法国 |
3.4 美国 |
3.5 其他国家和地区 |
3.6 域外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启示 |
3.6.1 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对象标准 |
3.6.2 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救济途径 |
3.7 本章小结 |
4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现状 |
4.1 立法现状 |
4.1.1 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 |
4.1.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直接立法 |
4.1.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4.2 对立法现状的评析 |
4.2.1 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评析 |
4.2.2 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评析 |
4.3 司法实践 |
4.4 对司法实践的评析 |
4.5 本章小节 |
5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问题 |
5.1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问题 |
5.1.1 无效行政行为概念不清 |
5.1.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法律后果不确定 |
5.1.3 行政相对人抵抗行为效率低下 |
5.1.4 行政权力对相对人抵抗权存在“威胁” |
5.1.5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或涉及违背法理 |
5.1.6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观念落后 |
5.1.7 无效诉讼制度缺失 |
5.1.8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相关立法不完善 |
5.2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问题的成因 |
5.3 本章小结 |
6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法律制度完善 |
6.1 重申建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必要性 |
6.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法律制度完善 |
6.2.1 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宪法地位 |
6.2.2 确定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要件 |
6.2.3 确认无效诉讼类型 |
6.2.4 无效行政行为的辨别标准具体化 |
6.2.5 调整现行行政执行制度 |
6.2.6 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道德培养 |
6.2.7 明确权利行使的内容 |
6.2.8 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
6.3 本章小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rt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 |
一、两个层面的抵抗权解析 |
(一) 宪法层面的抵抗权 |
(二) 行政法层面的抵抗权 |
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和特征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特征 |
三、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民法、刑法中的私力救济 |
(二)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程序抗辩权 |
四、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重要性 |
(一) 弥补用权力制约权力的缺陷 |
(二) 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
(三) 平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四) 弥补传统行政救济的不足 |
第二章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行政法上的正当性基础 |
一、行政行为相对公定力理论 |
(一)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概述 |
(二) 对传统绝对公定力理论的质疑 |
(三) 相对公定力理论的提出 |
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
(一)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概述 |
(二) 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 |
第三章 中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现状的分析 |
一、理论界研究现状 |
(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肯定说 |
(二)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否定说 |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一) 关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律规定 |
(二) 中国的司法实践 |
(三) 对中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状况的评析 |
第四章 域外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和制度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美国 |
第五章 中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 |
一、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化 |
(一) 明确无效行政行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
(二) 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方式 |
(三) 建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保障机制 |
二、完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
(一) 完善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和时效制度 |
(二) 建立争讼停止执行制度 |
第六章 小结 |
结语:任重而道远的期盼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基本理论 |
(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解析 |
1.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特征 |
3.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成立要件 |
(二)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理基础 |
1.有限公定力理论 |
2.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
(三)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 |
1.贯彻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 |
2.确保了对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尊重 |
3.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
二、 域外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分析及启示 |
(一) 域外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分析 |
1.德国的无效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说” |
2.日本的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体系 |
(二) 域外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启示 |
1.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对象标准的明确性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救济途径的完备性 |
三、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问题 |
1.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对象标准不明确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方式不规范 |
3.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律后果不确定 |
4.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救济途径不完备 |
(二)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问题的成因 |
1.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相关理论研究不成熟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
四、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完善的必要性和措施 |
(一)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完善的必要性 |
1.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2.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 |
3.有利于弥补传统救济手段的不足 |
4.有利于平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二)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完善的措施 |
1.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对象标准 |
2.规范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方式 |
3.确定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律后果 |
4.完备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选题的动机与价值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 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基本概述 |
(一) 抵抗权的语境与语义 |
(二)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概述 |
(三)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概述 |
二、 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正当性 |
(一) 程序抵抗权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 |
(二) 无效行政行为为程序抵抗权提供前提条件 |
(三) 和谐社会论为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提供现实基础 |
三、 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运行困境 |
(一) 权利来源要素:行政法律规范零散 |
(二) 权利主体要素:法律意识淡薄与执法素质低下 |
(三) 权利对象要素:无效行政行为的缺陷 |
(四) 权利运行要素:行政程序法的缺失与抵抗方式的无序 |
(五) 权利保障要素:监督体系不完善与救济机制滞后 |
四、 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完善与保障 |
(一) 规范行政法律法规 |
(二) 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
(三) 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方式 |
(四) 完善行政监督救济机制:确立诉讼(复议)停止执行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论文类 |
(三) 其它类 |
致谢 |
(8)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之困境与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概述 |
(一) 何谓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 |
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流变:不同维度下的抵抗权解读 |
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概念及特征 |
(二) 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行政法学理论依据 |
1、 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 |
2、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
二、 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实践考察 |
(一) 我国的立法实践 |
1、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 |
2、 对我国立法现状的评析 |
(二) 我国的司法实践 |
1、 相对人抵抗权行使案例探讨 |
2、 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评价 |
三、 我国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面临的困境 |
(一) 理论困境 |
1. 相对人抵抗权与“自然正义原则”的矛盾 |
2. 无效行政行为概念不清 |
(二) 实践性困境 |
1. 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模糊不清 |
2. 无效诉讼制度的缺位 |
3. 相对人抵抗权与行政强制执行力之间存在矛盾 |
4. 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责任不明 |
四、 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的保障与完善 |
(一) 抵抗权立法之完善 |
1. 法律明确赋予公民抵抗权 |
2. 无效行政行为标准的明确化 |
(二) 抵抗权行使之制度保障 |
1. 建立“无效确认之诉”制度 |
2. 改革执行制度 |
3. 行政相对人责任承担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语境下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相对人抵抗权的提出 |
(一) 相对人抵抗权的含义 |
1. 相对人抵抗权的特点 |
2. 相对人抵抗权的内容 |
(二) 相对人抵抗权的由来 |
1. 相对人抵抗权的域外演进 |
2. 抵抗权思想的域内发展 |
(三) 相对人抵抗权和相关概念辨析 |
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正当防卫权 |
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 |
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与妨害公务行为 |
二、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基础 |
(一) 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 |
1. 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说 |
(二)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
1.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概述 |
2. 无效行政行为概念界定 |
(三) 相对人抵抗权的现实基础 |
三、抵抗权的我国语境探析 |
(一) 肯定性语境 |
1. 良好国际环境——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域外立法现状 |
2.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得到初步认可 |
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立法初露端倪 |
4.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
5.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司法实践 |
6. 行政相对人“抵抗”意识的增强 |
(二) 原生性障碍 |
1. 无效行政行为概念不清和标准混乱 |
2. 确认无效行政行为诉讼类型之缺乏 |
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自身的“困境” |
4. 其他障碍 |
四、相对人抵抗权的路径选择 |
(一) 立场预设: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应该在立法上明确确认 |
(二) 路径预设: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制度化 |
1. 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条件 |
2. 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方式 |
3. 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效果 |
4. 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风险 |
(三) 制度匹配:相对人抵抗权的制度环境 |
1. 建立“无效确认之诉”制度 |
2. 举证责任制度 |
3.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 |
(一)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演进历程 |
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
2、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演进历程 |
(二)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界定 |
1、抵抗权的理论来源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界定 |
3、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特征 |
(三)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政法学理论依据 |
1、行政行为的“有限公定力”理论 |
2、无效行政行为理论 |
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现状 |
(一) 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 |
1、法律层面的规定 |
2、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 |
3、地方性法规层面的规定 |
4、行政规章层面的规定 |
(二) 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面临的困境 |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观念落后 |
2、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模糊 |
3、行政诉讼类型的不完善 |
4、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风险 |
三、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及其完善意义 |
(一)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所体现的价值 |
1、正义价值 |
2、人权价值 |
3、法治价值 |
(二) 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意义 |
1、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2、有利于减轻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
3、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四、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 |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观念的转变 |
1、行政主体应转变行政特权观念 |
2、行政相对人应转变维权观念 |
(二) 制定《行政程序法》以明确权利行使的内容 |
1、规定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程序 |
2、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 |
(三) 确立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论公定力与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法律文本中相对人拒绝权论析[J]. 宗冬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 [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D]. 晏赛舟. 湘潭大学, 2018(02)
- [3]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D]. 刘琪. 东北林业大学, 2017(03)
- [4]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构建[D]. 王开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3)
- [5]论行政法中相对人的抵抗权及其行使空间——以《行政强制法》为例[J]. 李柏杨.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7)
- [6]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D]. 孔令敏. 辽宁大学, 2014(02)
- [7]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抵抗权研究[D]. 郭丽艳.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抵抗权之困境与出路研究[D]. 李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语境下的路径选择[D]. 刘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10]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D]. 赵志林.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