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魏茜[1](2021)在《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着手准备《政府采购协定》的出价谈判工作。自2007年起十多年来,我国前后共提交7份出价清单。虽然门槛价格逐年降低,采购实体范围不断扩大,但仍未成功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仅是因为我国出价清单未达到成员方期望目标,也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不能很好的与《政府采购,协定》相接轨。本文通过研究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文本内容,依据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构建差异,重点归纳整理了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对比找出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机制的不足,以期推动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并以韩国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和联想安全门两个典型案例对我国质疑救济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给出建议。现阶段,从国内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招投标法律制度来看,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冲突,应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客体范围当,采用集中统一立法模式,建立起政府采购法为重心,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条例辅之实施,以招投标为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体系。同时搭建电子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独立公正质疑救济机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督权限,优化信息程序透明度。中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地位优势,在加入协定谈判中争取最大利益,并完善购买国货制度,处理好国有企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快启动区域性谈判,把握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引领“一带一路”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参与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优势。本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的沿革以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内涵与不足进行了研究说明。第二部分对我国国内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考察,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法律颁布和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分析。第三部分对域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着重研究美国和韩国加入协定后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整进行研究。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加入协定进行路径探究,尝试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聂文琪[2](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卢岩[3](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吴昊[4](2020)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卖方”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拥有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问题,是维护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实现政府采购目标、强化提升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构建进入了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实践的发展催生了新问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制度设计出现了新调整,政府采购监管也需要新的平衡与互动,研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界定分析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概念,主要研究了政府采购及其各方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义务及救济承担的概念、特点等,并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进行了对比论述。本文还立足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不同层面,结合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典型案例情况分析,分别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也比较分析了现行有关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入手,结合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同途径,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建议。
和川[5](2020)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我国对科技创新投入的关注不断增多,科技领域获得的财政资金日益增加;随着科研经费的逐年增加,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对于高精尖设备的投入与需求不断增大,采购的规模也随之越来越大,政府采购工作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当中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已经成为该类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这类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执行力度关系到科研经费能否合理支出,其合法合规的程度关系到科研经费能否可以合理使用。因此,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十分重要,具体包含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但由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数额逐渐增加,导致该类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以“为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创设良好环境”为出发点,通过研究国内外科研单位政府采购的措施,总结其方法,再结合具体公共管理学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实现对同类型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的解决。本研究课题将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作为指导,以政府采购作为切入点,分析和研究相关问题,按照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该类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分析。阐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中央级科研单位发展历程的研究,以及分析中央级科研单位政府采购的采购原则、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以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为切入点,从该单位的政府采购现状出发,梳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不同中央单位的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进而扩展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普遍问题,归纳总结为了预算不严谨、监管力度不够、采购信息不够公开透明、采购队伍建设需要加强这四个大方面。基于上述的分析和总结,本文最终从提高预算、加强监管、信息透明,建设专业队伍这四方面提出自己的对策和解决方案。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的剖析与阐述,以及后续的对策研究。希望能够解决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之中的问题,利用好科研经费,推动科研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希望能为我国其他类型单位的政府采购发展提供借鉴,丰富我国政府采购理论的研究内容。
许俊[6](2020)在《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整个政府采购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俨然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乡镇政府采购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转变。大多数乡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时代性和地域性的自我创新,改变了以往直接照搬上级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老旧模式。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时间比较晚,政府采购的各方面工作都不是很规范,尤其乡镇一级,政府采购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专业采购人才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需要加强和严格监督管理。本文依托新公共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等诸多研究方法,以S镇为个案展开研究。研究发现S镇在乡镇采购机构设置、采购职权配置与采购范围界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建设成效,但依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采购流程不规范、预算机制不科学、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及采购人员不专业等相关问题。在深刻剖析产生上述原因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乡镇政府采购经验,论文从健全乡镇政府采购机制、强化乡镇政府采购监督职能、加强乡镇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及提升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现存问题的发展对策,以期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的水平,促进乡镇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
严林玲[7](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东盟大多数国家腐败问题严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许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东盟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政府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腐败高发领域,亟须得到有效规制。本文主要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相关内容及其评估。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论述“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政府采购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建立:首先是“绪论”部分,其中包括了研究该问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对东盟政府采购反腐败相关问题的研究情况,针对该问题研究的内容、方法与创新点。主要介绍关于政府采购反腐败的理论研究现状。文章正文的第一部分是“东盟国家政府采购反腐败相关立法的历史与概述”,简要概述了东盟政府采购腐败的现状,梳理了东盟十国的政府采购反腐败相关立法进程。第二部分是“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阐述了建立统一规则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也体现了建立东盟政府采购反腐败统一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科学内涵与具体内容”,主要探讨统一规则的具体内容,以使政府采购的流程环节得到制度的保障,降低发生腐败的可能性。第四部分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机制与立法前评估”,首先论述了统一规则的实施机制,然后从合法性、影响性、效益与成本分析三方面进行立法前评估,最后运用定性评估的方法对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展望。
孙凤洋[8](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张曙光[9](2020)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文中指出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便成为GPA的观察国。2007年12月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程序,至2019年12月,我国先后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出价范围,已和GPA现有成员方的出价水平相当,这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心和决心,以及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加入GPA如加入WTO之时一样,参加方要对本国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保证本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相一致。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一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运行亦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一方面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与GPA相比,二者亦存在许多差异。在此种背景之下,加大对GPA以及现有成员方和其他国际组织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汲取相关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就十分必要。文章整体以GPA为视角,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为基础,探讨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发展新趋势,比较国内《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对我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国内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尽管我国尚未完成加入GPA的谈判,但是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已多次触及到该议题,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已对“政府采购”做出相应安排。可以预见当我国加入GPA后,不仅要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针对政府采购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谈判亦会纷至沓来,故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今后我国开展国内外政府采购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希望文章所提建议能为我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法》的完善略尽微薄之力。
张福明[10](2020)在《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实质就是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采购货物、服务、工程过程中,通过竞争机制,达到约束的目的,进而实现政府的职能。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表现形式。黑龙江省属高校是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资金大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黑龙江省属高校需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党的十九大以后,政府通过下放权利,扩大了高校政府采购的范围及规模,提高了高校政府采购执行权利。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及不足。本文通过高校的视角,结合在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中取得的实践经验,发现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及不足,提出完善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具体对策及建议。通过具体对策及建议,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完成。
二、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协定》 |
一、政府采购的沿革 |
(一)政府采购定义 |
(二)政府采购的发展 |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内涵 |
(一)宗旨和原则 |
(二)采购实体与对象 |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 |
(四)《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形态 |
三、《政府采购协定》本身的不足 |
(一)贸易自由化对公共政策职能的削减 |
(二)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与让渡国家主权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法律问题考察 |
一、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
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存问题 |
(一)采购原则存在差异 |
(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冲突 |
(三)救济机制比较薄弱 |
(四)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问题 |
三、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性 |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大势所趋 |
(二)引领制定政府采购规则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启示 |
(一)购买国货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开放 |
(二)相关自贸协定促进出价谈判 |
二、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启示 |
(一)综合电子采购平台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
(二)国际调解委员会完善国内审查制度 |
第四章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完善 |
一、重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
(一)构建“统一立法模式”法律体系 |
(二)适度扩大政府采购主体与范围 |
(三)推进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改革 |
(四)规范多元化质疑救济程序 |
二、调整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方式 |
(一)法律调整谈判 |
(二)出价清单谈判 |
三、渐进式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
(二)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主要权利研究 |
(三) 关于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 |
(四) 关于完善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 |
(五) 关于义务承担方面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个别访谈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四) 问卷调查法 |
四、相关理论分析 |
(一) 公平正义理论 |
(二) 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
五、研究内容 |
六、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
(一) 主观条件 |
(二) 客观条件 |
第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中供应商权利义务概述 |
一、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 |
(二)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联系与差异 |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 |
(二) 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 |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及其救济 |
(二) 政府采购供应商义务及其承担 |
(三) 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权利义务 |
第二章 权利救济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分析 |
(一) 基本情况 |
(二) 相关分析 |
二、权利救济模式及现状分析 |
(一) 权利救济模式的选择 |
(二) 制度设计层面 |
(三) 实践操作层面 |
三、权利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问题 |
(二) 原因分析 |
四、现有完善解决方案的分析 |
(一) 完善质疑和投诉程序方面 |
(二) 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方面 |
第三章 义务承担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分析 |
(一) 基本情况 |
(二) 相关分析 |
二、义务承担方式及现状分析 |
(一) 制度设计层面 |
(二) 实践操作层面 |
三、义务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问题 |
(二) 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建议 |
一、制度设计层面 |
(一) 合理划分权利义务 |
(二) 优化完善行政救济程序 |
(三) 优化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二、实践操作层面 |
(一) 推动权利救济途径清单化和公开化管理 |
(二) 推动权利救济程序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 |
(三) 加强义务承担的宣传和引导 |
(四) 提升权利救济处理的公信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综述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问卷法 |
1.5 研究内容 |
2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础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 公共选择理论 |
3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概述 |
3.1 基本概念 |
3.2 发展历程 |
3.3 主要特点 |
3.4 基本功能 |
3.5 重要原则 |
3.6 组织形式 |
3.7 采购方式 |
4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个案调查 |
4.1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概况 |
4.2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政府采购现状与问题 |
4.2.1 政府采购现状 |
4.2.2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
5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1 政府采购预算不严谨 |
5.2 监管力度不够 |
5.3 信息公开不够透明 |
5.4 采购队伍专业性不足 |
6 完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
6.1 提高预算的严谨性 |
6.2 加强监督监管力度 |
6.2.1 优化采购业务流程 |
6.2.2 加强考核与验收 |
6.2.3 推广公务卡的使用 |
6.3 公开采购信息及采购进度 |
6.3.1 采购信息的公开 |
6.3.2 采购进度的公开 |
6.4 加强采购队伍的建设 |
6.4.1 整合采购队伍 |
6.4.2 合理配置采购团队 |
6.4.3 加强培训 |
6.4.4 加强协调与沟通 |
6.4.5 加强服务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6)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总结与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
2.1.2 政府采购的模式 |
2.1.3 政府采购的方式 |
2.1.4 政府采购的范围 |
2.1.5 乡镇政府采购的特征 |
2.2 政府采购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寻租理论 |
2.3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
2.3.1 法律法规 |
2.3.2 行政规章 |
2.3.3 政策规定 |
第3章 乡镇政府采购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S镇为例 |
3.1 S镇政府采购制度取得的成效 |
3.1.1 政府采购发展历程 |
3.1.2 设置了政府采购机构 |
3.1.3 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 |
3.1.4 规范了政府采购权利 |
3.2 S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3.2.1 政策宣传不到位 |
3.2.2 机构设置不合理 |
3.2.3 采购程序不规范 |
3.2.4 预算机制不科学 |
3.2.5 监管体制不健全 |
3.2.6 采购人才不专业 |
3.3 S镇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领导自身重视不够 |
3.3.2 执行机构不够明晰 |
3.3.3 缺乏相应规章制度 |
3.3.4 编制预算计划性低下 |
3.3.5 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
3.3.6 采购人员随机性强 |
第4章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的做法及启示 |
4.1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做法 |
4.1.1 拓展服务项目范围的L镇 |
4.1.2 构建电子采购平台的M镇 |
4.1.3 倡导政府绿色采购的N镇 |
4.2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1 L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2 M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3 N镇政府采购启示 |
第5章 完善乡镇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乡镇政府采购机制 |
5.1.1 完善乡镇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
5.1.2 扩大乡镇政府采购服务范围 |
5.1.3 加强乡镇政府采购内控职能 |
5.1.4 强化乡镇政府采购考核评价 |
5.2 强化乡镇政府采购监督职能 |
5.2.1 构建合理政府预算制度 |
5.2.2 健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 |
5.2.3 完善采购外部监管机制 |
5.3 加强乡镇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
5.3.1 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
5.3.2 加强电子数据标准化建设 |
5.3.3 搭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
5.3.4 强化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化 |
5.4 提升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
5.4.1 提高采购意识加大宣传 |
5.4.2 倡导绿色采购服务理念 |
5.4.3 加强采购专业人才建设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反腐败相关立法的历史与概述 |
1.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现状 |
1.2 东盟国家反腐败法与反腐败机构 |
1.3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立法与电子采购平台 |
2 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
2.1.1 东盟经济与社会发展受到腐败侵蚀 |
2.1.2 接轨《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必然要求 |
2.2 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可行性 |
2.2.1 东盟具有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现实基础 |
2.2.2 东盟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立法条件已成熟 |
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科学内涵与具体内容 |
3.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体规则 |
3.1.1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总则 |
3.1.2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公职人员廉洁从业规范 |
3.1.3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
3.1.4 公职人员薪资制度 |
3.1.5 电子采购制度 |
3.1.6 政府采购反腐败专门机构 |
3.1.7 监督机制 |
3.1.8 法律责任 |
3.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程序规则 |
3.2.1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的模式 |
3.2.2 东盟国家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
3.2.3 申诉机构与申诉程序 |
4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机制与立法前评估 |
4.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实施机制 |
4.1.1 建立成员国大会定期审查履行情况 |
4.1.2 东盟各国立法与司法保障 |
4.1.3 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 |
4.1.4 积极参与后续磋商 |
4.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的立法前评估 |
4.2.1 合法性:与现有法律体系衔接情况说明 |
4.2.2 影响性:立法后可以预见的影响分析 |
4.2.3 效益与成本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8)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2.1 文献综述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2.1.5 文献简评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4.1.2 数据说明 |
4.1.3 描述性分析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4.5 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5.5 结论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6.7 借鉴与启示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 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GPA及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一节 GPA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 GPA的产生原因 |
二 GPA的主要内容 |
三 GPA简评 |
第二节 GPA与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 |
一 “物有所值”原则 |
二 采购方式和程序优化 |
三 政府采购电子化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面对的新情况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
二 监督管理主体不统一 |
三 信息管理平台不集中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面对的新情况 |
一 机构改革对采购实体的影响 |
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 |
三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同异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同向发展 |
一 透明度不断提高 |
二 公平竞争体现充分 |
三 临时救济措施及时有效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主要差异 |
一 适用范围的差异 |
二 法律原则不同 |
三 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灵活性 |
四 国内审查程序存在差异 |
第四章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一 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
二 优化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
三 统一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第二节 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一 扩大政府采购实体范围 |
二 小额采购的适用 |
第三节 改进采购方式和程序 |
一 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
二 鼓励电子反拍 |
三 增加谈判程序 |
四 实行异地评标 |
五 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
第四节 完善政府采购国内审查程序 |
一 调整审查方式 |
二 确定审查机关 |
三 设立听证程序 |
第五节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 |
二 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公告制度 |
三 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 |
四 完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
1.选题的目的 |
2.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内涵 |
一、政府采购制度概念 |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 |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方式 |
一、招标方式 |
二、非招标方式 |
第三节 黑龙江省属高校执行政府采购依据的制度 |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
二、黑龙江省发布的规定 |
三、高校实行的管理办法 |
第四节 黑龙江省属高校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
一、政府集中采购 |
二、部门集中采购 |
三、分散采购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预算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预算编制制度不完善 |
二、预算审核制度不规范 |
三、采购计划编制难度大 |
第二节 采购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采购审批制度不完善 |
二、采购审批程序实施复杂 |
第三节 合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合同模板要求过于空泛 |
二、合同监督制度存在缺位 |
三、合同验收制度不够细化 |
第四节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从业人员监督机制不完善 |
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不健全 |
三、从业人员聘用制度不合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对策 |
第一节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
一、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
二、强化预算审核制度职能 |
三、建立科学的编制采购计划体系 |
第二节 优化审批制度 |
一、完善采购审批制度 |
二、简化项目流程审批制度 |
三、建立信息化审批制度 |
第三节 强化合同管理制度 |
一、完善合同签订制度 |
二、加强合同验收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监督制度 |
一、完善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 |
二、建立采购主体相互监督制约制度 |
三、建立外界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 |
第五节 增强采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
一、建立从业人员道德规范制度 |
二、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
三、建立合理的聘用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D]. 魏茜.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2]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3]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4]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D]. 吴昊. 苏州大学, 2020(03)
- [5]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与对策研究[D]. 和川.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6]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D]. 许俊. 湘潭大学, 2020(02)
- [7]“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D]. 严林玲. 广西大学, 2020(07)
- [8]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D]. 孙凤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9]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D]. 张曙光. 郑州大学, 2020(02)
- [10]黑龙江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张福明. 黑龙江大学,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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