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电子商务的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李娜[1](2021)在《作业成本法在JS电子商务公司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各种经营模式电商间竞争愈加激烈,尤其是中小企业电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经营者更加追求成本优势,注重成本效益,从过去传统商业企业仅重视商品成本逐渐转为寻找对商品销售全过程服务的成本控制方法,将降低成本、优化作业流程、不断提高成本管理能力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JS电子商务公司是一家主营收纳、清洁与厨具类家居日用品的专业电商企业,由于其经营依靠第三方电商平台与第三方物流运输,加上间接成本比重已高达30%并在不断提升,因此按照传统按照单一要素分配间接成本的成本方法,提供企业内部管理使用的成本信息失真,已无法帮助企业进行准确的商品定价及部门绩效评价等,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文章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与成本特点,结合作业成本法等核算与管理相关理论,研究JS电子商务公司的运营特征及成本管理方法,首先,分析出公司间接成本占比过高,无法准确地提供三大类商品的间接耗费,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成本控制效率低等问题。其次,针对分析后发现的问题,设计JS电子商务公司应用作业成本法的方案,建立成本核算与控制体系。最后,得出作业成本法下可以完全核算进而获取更为有效的成本信息,根据成本动因研究作业,进行作业分析,判断关键作业及不增值作业,准确分析三大类商品能否为企业创造利润,创造多少利润帮助商品定价与制定销售计划。同时明确责任中心与预算体制,促进企业进行合理绩效考评与盈利能力衡量,帮助管理者进行各项决策。
汤瑞婷[2](2021)在《我国微商所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广泛普及,微商所占的市场份额也逐渐上升,对微商经营者进行税收监管势在必行。微商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微商交易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数字化、跨区域性和从业人员多样化的特点。因此,纳税人的识别、纳税对象的识别和纳税地点的确定都是一个难题。即使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实施措施,微商的税收征管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对税务管理、税源监管、税务稽查等方面带来冲击。现有对微商税收征管的研究多集中于征管技术层面,缺少对微商征税可行性和可税性的分析。因此,需要基于税法理论基础分析对微商所得征税存在正当性和可税性,从维护税收公平、国家税收利益角度搭建起理论框架,在此框架上展开对微商所得税收征管的探讨。税收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税负公平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微商通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同传统线下销售一样缴纳相应的税款,以显示税收公平。同时,微商作为使用社会资源的主体之一应当以缴纳税款的形式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对价。微商行业的交易额逐年上升,对微商所得征税有利于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税收规定来规范微商征税问题。微商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经济形式,首先需要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然后借助理论铺垫,将微商所得问题纳入现有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微商主体通过线上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获取收益的行为在本质上适用所得税法,因此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税款。微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就业问题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需要关注到税收优惠和税收公平之间的博弈,为进一步探讨对微商所得税征管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微商自身的特殊性导致部分税收构成要件模糊,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冲击。《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微商所得税的税收要素,《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对微商主体登记、税收管辖权和征缴方式等未作明确规定。税收制度较为抽象,在实施中容易忽视个体利益,因此需要税收理论作为分析对微商所得进行征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为了防止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受到地方权力的“侵蚀”,税收优惠规则的制定权限必须要被纳入法定的范围内,以维护税收公平。通过兼顾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明确税收要素、调整税收征管方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提出解决建议,从而填补税收洼地,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
席芬芬[3](2021)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目的:本文在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和保护困境的成因分析基础上,从完善立法保障层面入手,从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制度出发,制定出一系列与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相配套的法律机制。研究方法:本文研究方法主要基于文献阅读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基础理论的研究,明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权利内容,借鉴域外研究经验,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域外研究现状,加上案例分析,得出我国必须立足于本国实际国情,完善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研究结果:(1)我国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完善电子商务立法;(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和保护成因分析主要来源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尽到合法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必须要求经营者真实全面地披露其商务信息,完善电子商务法可适用性的法律程序和侵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督管理机制和侵权救济机制等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结论:分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在我国的保护现状和困境成因,表明国家应该立足于国情,依据电子商务的相关属性,参照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内容,借鉴域外国家经验,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侵权诉讼和救济程序,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侵权救济机制。从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视角、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视角、从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争议纠纷解决的视角全面研究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以期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市场秩序中稳定有序地发展。
刘海川[4](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王梦婷[5](2020)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如火如荼的兴盛起来,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但电子商务领域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到侵害也随之而来。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起源于美国DMCA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它的含义是电商平台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的责任。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得“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适用中又有了新发展,法院怎样理解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对电商平台、商标权利人至关重要。“通知-删除”规则最早适用于着作权领域,随着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逐渐演绎到商标领域,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电商平台领域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不一的现象,这其中的问题值得深思。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所以有必要研究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以期未来司法裁判能够统一,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写了五章内容,揭示了《电子商务法》新立法背景下“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的适用意义。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综述,梳理清楚了相关学者的研究概况,明确了本文研究对电商平台、商标权利人以及司法适用的意义;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案例来说明“通知-删除”规则的主要理论;第三章结合案例介绍了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要件、程序要件以及主体要件;第四章结合有关案例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存在有效通知的规定不明确、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第五章“对症下药”,探讨了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完善建议,明确有效通知的内容和必要措施的相关规定,将及时的时间范围限定在48小时内等等。
张宝玉[6](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跨境贸易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现出盎然的生机和蓬勃的发展动力。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每年的交易量已经发展到了数以万亿美元的规模,在为世界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体系带来了冲击。跨境电子商务独有的网络化的交易模式,使其在国际避税的方式上有了更加便利的条件,避税途径更加多样,避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传统税收的监管也更加困难。世界多个国家和组织都在积极探索和研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并且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猛,开展适应我国国情的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势在必行。当前我国在借鉴国际成熟的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已经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但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税收监管体系,应对跨境电子商务避税带来的冲击还有很多的不足。鉴于此,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反避税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立法、执法等环节的不足,综合考虑国家发展需要和税基保护的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我国的反避税法律体系,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履职水平,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收益。
赵琦[7](2020)在《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人工智能的科技浪潮下,新的经济形态应运而生,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异军突起,与此同时,也助推了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自2013年起,我国的零售交易总额已经跃升世界第一位,《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中指出:在2018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保持了一个较快较好的发展态势,并且在新时期逐渐呈现出了新的发展特点。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等新模式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协同产业融合不断地深入,农村和中小城市中的电子商务日益兴盛,其中跨境电商保持着高速增长。2018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是31.63万亿元,网上零售额超过9 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 23.9%,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7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了 18.24%。电子商务相关就业人员达到4700万人,我国继续保持世界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地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向着高质量高标准方向发展,零售不再是某些企业的特权而逐渐的趋于大众化,任何人都可能成为零售商,任何商品和服务都可能成为交易的商品,任何场景下零售都有可能实现[1]。电商经济的发展刺激了新的商业应用产生,突破了传统的固有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具有十分显着的主导作用,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重要的特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把双刃剑,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经济毋庸置疑地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入了新的风险,一方面激化了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同科技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秩序和经济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良性的产业发展需要市场引导与规制,作为一种新兴且发展势头迅猛的经济发展方式,电子商务更加需要有针对性的合理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规范[2]。我国政府素来把科技发展作为第一生产力,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发展,扶持第三产业,支持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惠及百姓,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经过四次修订最终在2018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纵观整部电商法不难发现其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占据了重要部分,《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缺失,尤其是有关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相关条款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政府和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控力度。本文将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问题为重点展开探索研究,前三章追根溯源的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第四章重点梳理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现有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登记问题、微商主体登记落实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标准不清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在第五章着重从立法、司法、监管部门角度,电子商务平台角度分析整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童广贤[8](2020)在《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通过比较《电子商务法》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以及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安保义务与安全义务、审查义务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区分可以看出,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仅针对消费者“线下”的安全。而与《侵权责任法》针对“线下”安全而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保义务相比较,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履行要求主要针对电商平台所提供的“线上”服务的部分。所以,电商平台安保义务规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电商平台所提供的“线上服务”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线下”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对《电子商务法》中安保义务主体的研究也应做广泛理解,即应包括通过自建网站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例如微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性质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是平台独立责任。电商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应该理解为相应的过错责任,亦即“与过错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仍应以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应该要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最后,我们应该严格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履行安保义务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针对不同的侵权情形承担不同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需根据自身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及过错程度来最终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该如何提高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以及监管力度,包括如何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从而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最后也会予以分析。
孙博亚[9](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周勍[10](2020)在《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文中提出2013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成为中国外贸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中国海关验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已达186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达到38.3%,连续5年年均增幅超过30%,远超过同期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跨境电商不仅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机会,更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中国政府自2012年起,相继出台了大量支持和监管政策。除了国务院出台的宏观指导政策外,国务院各部门在税收、通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收付汇、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切实推动了传统外贸和生产企业向互联网化转型,有效帮助了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但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对跨境电商的发展有什么作用和影响?是否有利于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2013年来中国跨境电商经历了高速发展,但也受政策影响遭遇了急刹车。另外,在杭州等地设立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后,跨境电商的试点范围已经遍布全国。这些试点运行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试点政策在跨境电商整体运行体系中作用如何?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没有被系统地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立、现状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深入地比较分析,总结政策体系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成七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本章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框架、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其中,研究方法上,主要采取的是文献研究法、归纳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在研究阶段上,又分为初步研究阶段和深入研究阶段两部分。文献综述分为关于政策评估工作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开展的研究、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的研究,并对现有研究不足进行归纳总结。第二章是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了跨境电商的基础概念、模式及特点,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包括积极作用以及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列举和分析了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还重点介绍了跨境电商政策法规的范畴和各主要政策类型。最后,还列举了本研究相关的主要理论,包括普惠贸易理论、部分法经济学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平台理论等。第三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初步分析。研究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国政府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基本导向和要求,重点分析了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以及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包括各类试点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外贸综合服务政策等。本章还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作了分析,并对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作了介绍,包括国外跨境电商体系基本情况和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具体影响等。第四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重点研究了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包括传导机理和要素分析,以及样本分析的意义和方法。本章还以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和地方综合试验区三个维度,分别选取2013年-2019年16份国务院文件、2009年-2019年45份部门文件和2010年-2019年21份杭州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文件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评估跨境电商政策与行业发展“内容-功能”的匹配度分析,进而研究总结出现行政策体系的运行规律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五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基于面向302家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的“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问卷调查”,通过搜集企业对4大类22个问题的答卷信息,系统地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政策诉求、模式创新与政策关系、政策制订和调整与对企业创新关系。本章还介绍了研究设计的目的和动因、问卷总体设计的原则和方案具体设计,以及问卷发放和回收等研究过程等。第六章是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设计了以耦合模型为核心的研究方法,基于此,对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以2016年-2019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面板数据,通过耦合度模型分析,研究13个城市跨境电商系统与城市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关系。第七章是主要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对全文主要结论和观点进行总结,并针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本文总结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和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四方面结论,以及如何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地方如何实现同跨境电商持续发展及政府如何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创新发展等三方面建议。同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并对下一步研究做出展望。本文共得出了四方面结论:首先,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一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二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行业发展确实起到规范和促进效果。三是中国各地、各级政府在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上有协同,仍存在一定问题。四是部分跨境电商政策作用不明显、不清晰,需进一步完善。其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一是中国各级政府出台的跨境电商政策在传导机制上,保持的较为顺畅。二是试点政策存在缺乏长期规划的问题,容易造成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三是部门政策过于聚焦,缺少平衡性。四是试点的直接优惠政策对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对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仍有待评估。五是各部门对于跨境电商定位和理解还不统一,应提高科学化和理论化认识。再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一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政策更为关注。二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试点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联度更高。三是企业创新目标和创新方式都与政策呈显着相关,特别是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方式和创新目标以及路径形成效用的正向影响最为显着。四是企业对政策调整的期望值较高,希望政府根据行业和形势变化定期调整政策。最后,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一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分化不明显,各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协同性大致相当;但在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互动方面表现差异较大,即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内在关联方面有很大差异。二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耦合协调程度不稳定,即各城市在研究年份这种内在联系水平波动较大,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关系不理想。本文的建议有三方面: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赋予跨境电商特有的政策功能,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共同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政策经验。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跨境电商,二要正确处理政策优惠与发展的关系,三要提高和增强政策试点的效果。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一是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规划,二是提高企业政策制订的参与感,三是定期调整政策,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企业要增进与政府的互动协同,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对政策的需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本文可能是首次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指出了跨境电商政策的结构、传导机制,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影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地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建议。本文提出,关于中国跨境电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政府、学界和企业对跨境电商的边界和基本定义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各方预期的政策目标存在错位。此外,可能首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如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的工作建议。
二、浅析电子商务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电子商务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作业成本法在JS电子商务公司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本文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作业成本法相关概述 |
2.1.1 作业成本法含义 |
2.1.2 作业成本法的要素 |
2.1.3 作业成本管理原理与结构 |
2.1.4 作业成本法与传统成本法的区别 |
2.2 电子商务企业成本相关理论 |
2.2.1 电子商务企业及其特点 |
2.2.2 电子商务企业各成本构成 |
2.2.3 作业链、价值链及供应链电子商务理论 |
2.2.4 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核算的一般方法 |
2.3 作业成本核算设计流程 |
2.3.1 作业成本法核算的原理 |
2.3.2 实施作业成本法的具体程序 |
第三章 JS电子商务公司成本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JS电子商务公司简介 |
3.1.1 JS电子商务公司概况 |
3.1.2 JS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特征 |
3.1.3 JS电子商务公司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 |
3.1.4 JS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
3.2 JS电子商务公司的成本现状 |
3.2.1 JS电子商务公司成本的构成 |
3.2.2 JS电子商务公司现行的成本核算方法 |
3.2.3 JS电子商务公司成本管理现状 |
3.3 JS电子商务公司的成本核算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JS电子商务公司存在的成本核算问题 |
3.3.2 JS电子商务公司存在的成本管理问题 |
3.4 JS电子商务公司运用作业成本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
3.4.1 运用作业成本法的可行性分析 |
3.4.2 运用作业成本法的必要性分析 |
第四章 JS电子商务公司运用作业成本法的方案设计 |
4.1 作业成本法下核算体系建立 |
4.1.1 JS电子商务公司运用作业成本法的理论指导 |
4.1.2 JS电子商务公司作业成本法核算模型的建立 |
4.1.3 JS电子商务公司应用作业成本法账户设置 |
4.2 作业成本法下控制体系建立 |
4.2.1 成本控制体系的构建原则 |
4.2.2 建立控制体系前准备工作 |
4.2.3 设立具体控制体系 |
4.3 JS电子商务公司实施作业成本法可能存在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
4.3.1 实施作业成本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 |
4.3.2 解决可能存在难点的相关方法 |
第五章 JS电子商务公司运用作业成本法的方案实施 |
5.1 作业成本法下成本核算的实施 |
5.1.1 直接成本计算 |
5.1.2 间接成本计算 |
5.1.3 作业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 |
5.1.4 与现行成本核算方法下的比较 |
5.2 作业成本法下的控制体系实施 |
5.2.1 确定关键作业与分析作业增值性 |
5.2.2 建立预算机制 |
5.2.3 构建部门层次成本控制 |
5.2.4 落实事后反馈 |
5.3 作业成本法下的成本信息的应用 |
5.3.1 进行商品盈利能力分析 |
5.3.2 进行作业评价 |
5.3.3 内部管理贯彻责任会计制度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2)我国微商所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内外研究综述 |
2、国内外研究现状小结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四)不足之处 |
二、对微商所得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微商所得的法律性质 |
1、微商的概念及特殊性 |
2、微商所得的法律性质 |
3、对微商所得征税问题的提出 |
(二)对微商所得征税具有正当性 |
1、税收理论基础的正当性 |
2、税收目的的正当性 |
3.税收结果的正当性 |
三、对微商所得征税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
(一)对微商所得征税的可征税性分析 |
1、经济上的可税性 |
2、法律上的可税性 |
(二)对微商所得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
1、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征管具有可行性 |
3、国外征管经验可供借鉴 |
四、对微商所得征税面临的问题 |
(一)税收构成要件确定困难 |
1、纳税主体方面 |
2、应纳税所得额方面 |
(二)税款征收阶段存在阻碍 |
1、税源监管方面 |
2、税收管辖权方面 |
(三)微商征税面临现实矛盾 |
1、缺少税收优惠政策 |
2、税收优惠和税收公平存在博弈 |
五、完善对微商所得征税的建议 |
(一)明确税收构成要件 |
1、明确纳税主体资格 |
2、明确微商所得税税基 |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
1、加强税务登记 |
2、推广电子发票 |
3、界定税收管辖权 |
(三)健全微商税收法律体系 |
1、兼顾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 |
2、完善现有相关制度 |
3、制定较为宽松的优惠政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理论 |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概念 |
(一)知情权 |
(二)消费者知情权 |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 |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内容 |
(一)主动型权利 |
(二)防御型权利 |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 |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 |
(一)商务信息披露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
(二)个人信息收集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
(三)争议纠纷解决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对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二)经营者违法收集并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
(三)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解决纠纷机制不完善 |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借鉴域外经验的理论论证 |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域外经验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域外经验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 |
(一)欧盟的GDPR |
(二)美国的CCPA |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完善立法保障 |
(二)加强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
(三)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规范 |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从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视角 |
(一)完善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
(二)规范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信息披露的评价机制 |
(三)完善电子商务先行赔付和反悔权制度 |
二、从进一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视角 |
(一)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法律体系 |
(二)制定合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原则 |
(三)明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该遵循的义务 |
(四)量化经营者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
三、从进一步规范争议纠纷解决的视角 |
(一)完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诉讼程序 |
(二)完善政府等专门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
(三)完善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操作性和适用性 |
(四)完善争议纠纷解决中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与方法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2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的一般理论 |
2.1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的概念及性质 |
2.1.1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的概念 |
2.1.2 电商平台的性质 |
2.2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类型 |
2.3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现状 |
2.3.1 美国“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现状 |
2.3.2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现状 |
3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的构成要件分析 |
3.1 “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主体 |
3.2 “通知-删除”规则的程序 |
3.3 “通知-删除”规则的主客观方面 |
4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缺乏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标准 |
4.2 有关通知内容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
4.3 必要措施的规定不明确 |
4.4 “通知-删除”的时间不明确 |
4.5 缺乏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纠纷解决的其他渠道 |
5 “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适用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合理审慎注意义务的标准 |
5.2 明确有关通知的内容 |
5.2.1 明确合格通知的内容 |
5.2.2 指明不合格通知的法律后果 |
5.3 明确列举必要措施的种类及必要措施实施的空间 |
5.3.1 明确列举必要措施的种类 |
5.3.2 明确必要措施实施的空间 |
5.4 明确“通知-删除”的时间范围 |
5.5 建立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纠纷解决的其他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概述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成因和途径 |
一、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成因 |
二、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途径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属性要求 |
二、税收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三、财政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国际规制考察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国际法规制措施 |
一、WTO的免税政策 |
二、EU的免税政策与增值税政策 |
三、UN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政策 |
四、OECD范本的主要措施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国内法规制措施 |
一、美国实行税收优惠与严格监管并存政策 |
二、日本秉持税制简化原则 |
三、印度坚持税收保护主义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缺陷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规制避税行为的现行立法 |
二、我国对具体避税行为的规制措施 |
三、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缺陷 |
一、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 |
二、税收征管能力的缺陷 |
三、国际协作的缺陷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的法律规定 |
一、明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认定标准 |
二、积极探索应对数字货币时代避税方式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税收监管职能部门的建议 |
一、强化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配合 |
二、加强税收监管信息中心建设 |
三、降低主观避税意图 |
第三节 加强国家间的反避税合作 |
一、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合作 |
二、大力推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 |
三、建立税收情报交换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
1.1 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 |
1.2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
1.3 电子商务核心交易模式及其发展现状解析 |
1.3.1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B2C电子商务模式 |
1.3.2 商家与商家之间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
1.3.3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
1.3.4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C2B电子商务模式 |
第二章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
2.1 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 |
2.2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
2.2.1 代理人说 |
2.2.2 柜台出租者 |
2.2.3 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 |
3.1 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性法律义务与责任 |
3.1.1 相关资料的审核或者审查义务 |
3.1.2 数据报送义务 |
3.1.3 数据保存义务 |
3.1.4 违法信息的处理义务 |
3.1.5 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 |
3.1.6 信息公示义务 |
3.1.7 对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 |
3.1.8 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义务 |
3.1.9 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
3.2 以电子烟下架为例看电子商务平台的社会责任 |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存在的问题 |
4.1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登记问题 |
4.2 微商主体登记落实问题 |
4.3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问题 |
4.4 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标准不清 |
4.5 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属性界定问题 |
4.6 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4.7 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7.1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
4.7.2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相应责任”认定模糊问题 |
4.7.3 大数据杀熟缺乏制度规范 |
第五章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
5.1 立法、司法以及监管部门角度 |
5.1.1 强化数据共享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
5.1.2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资质审核义务的标准和范围 |
5.1.3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
5.1.4 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5.1.5 融合信息技术推动电商案件诉讼模式深层变革 |
5.1.6 政府主导建立统一公开的数据库系统 |
5.1.7 宣传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
5.1.8 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平台义务 |
5.2 电子商务平台角度 |
5.2.1 进一步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入驻信息和资质的审核力度 |
5.2.2 强化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公示 |
5.2.3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保障用户安全 |
5.2.4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公示制度 |
5.2.5 做好数据留存、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报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资质审核义务的法律思考》 |
(8)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0.3 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第1章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法理分析 |
1.1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之概念辨析 |
1.1.1 电商平台义务体系中的安保义务 |
1.1.2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第二句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比较 |
1.2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立法目的 |
1.3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主体 |
1.3.1 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的不同表述 |
1.3.2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的看法不一 |
1.3.3 电商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主体范围 |
第2章 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 |
2.1 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2.1.1 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性质的纷争 |
2.1.2 连带责任说 |
2.1.3 补充责任说 |
2.1.4 本文认为的责任性质 |
2.2 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 |
2.2.1 过错责任说 |
2.2.2 过错推定责任说 |
2.2.3 本文的观点 |
2.3 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 |
2.3.1 自己责任说 |
2.3.2 替代责任说 |
第3章 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民事责任要件 |
3.1 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认定 |
3.1.1 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内容 |
3.1.2 过错的认定 |
3.2 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
3.2.1 损害事实 |
3.2.2 因果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特殊性 |
1.4.2 主要研究形式 |
1.4.3 初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4.4 深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5 文献综述 |
1.5.1 关于政策评估的研究 |
1.5.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 |
1.5.3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 |
1.5.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研究 |
1.5.5 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 |
1.5.6 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效率的研究 |
1.5.7 关于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跨境电商定义 |
2.1.2 跨境电商模式研究 |
2.1.3 “货物与个人物品”——两类平行监管模式 |
2.1.4 关于B2B与B2C的差异 |
2.1.5 B2B和B2C模式三个维度比较 |
2.2 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研究 |
2.2.1 跨境电商的积极作用 |
2.2.2 对传统贸易的影响 |
2.3 跨境电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 |
2.3.1 行业环境问题研究 |
2.3.2 跨境电商物流问题研究 |
2.4 跨境电商政策法规 |
2.4.1 税收政策 |
2.4.2 海关监管政策 |
2.4.3 国家试点政策 |
2.4.4 其他政策 |
2.4.5 电子商务法 |
2.5 相关理论 |
2.5.1 普惠贸易理论 |
2.5.2 平台理论 |
2.5.3 法经济学理论 |
2.5.4 长尾效应理论 |
2.5.5 竞争优势理论 |
2.5.6 营销理论 |
第3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初步分析 |
3.1 《电子商务法》 |
3.1.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演变 |
3.1.2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积极影响 |
3.1.3 中国跨境电商法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3.2 关于国家对跨境电商总体政策的研究 |
3.2.1 国务院的总体要求 |
3.2.2 国家级政策 |
3.3 关于具体政策法规的研究 |
3.3.1 进口税收政策 |
3.3.2 出口税收政策 |
3.3.3 监管政策 |
3.3.4 外贸综合服务政策 |
3.3.5 各级试点政策 |
3.3.6 资金支持政策 |
3.3.7 其他政策 |
3.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存在缺失问题的研究 |
3.4.1 关于统计问题的研究 |
3.4.2 关于各地各部门协同和监管标准不统一问题的研究 |
3.4.3 关于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
3.5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研究 |
3.5.1 关于国际规则研究 |
3.5.2 关于欧美监管体系的研究 |
3.5.3 关于各国规则制度的研究 |
3.5.4 关于国际环境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第4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 |
4.1 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 |
4.1.1 跨境电商政策的传导机理 |
4.1.2 影响机理的要素分析 |
4.2 样本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
4.2.1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意义 |
4.2.2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目标 |
4.2.3 研究方法:范围选取和方法设计 |
4.3 跨境电商政策影响的样本分析 |
4.3.1 政策样本分析 |
4.3.2 关于政策“内容-功能”研究 |
4.4 本章结论 |
第5章 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关于问卷调查的动因和目的 |
5.1.2 调查问卷的总体设计 |
5.1.3 调查问卷的设计过程 |
5.1.4 调查问卷的具体内容 |
5.2 问卷研究过程 |
5.2.1 问卷的发放和搜集 |
5.2.2 问卷的处理 |
5.3 问卷研究分析和结果 |
5.3.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
5.3.2 被调查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诉求 |
5.3.3 企业创新模式的跨境电商政策选择 |
5.3.4 跨境电商政策制定和调整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
5.4 结论与建议 |
5.4.1 结论 |
5.4.2 建议 |
5.5 研究的不足 |
第6章 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实证研究对象的选取和说明 |
6.1.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6.1.2 面板数据的选取 |
6.2 关于设立综合试验区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现有研究 |
6.3 关于综合试验区发展现状研究 |
6.3.1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情况 |
6.3.2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B2B和B2C模式发展情况 |
6.3.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情况研究 |
6.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模型设计 |
6.4.1 基本理论 |
6.4.2 研究框架设计 |
6.4.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模型 |
6.4.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模型 |
6.5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实证分析 |
6.5.1 系统序参量指标体系的构建 |
6.5.2 试点城市层面耦合协调结果分析 |
6.6 结论与建议 |
6.6.1 结论 |
6.6.2 建议 |
6.7 研究的不足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 |
7.1.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 |
7.1.3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 |
7.1.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 |
7.2.2 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 |
7.2.3 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创新点 |
7.3.2 不足 |
7.3.3 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A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部分重点跨境电商政策 |
附录B 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 |
附录C 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浅析电子商务的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作业成本法在JS电子商务公司的应用研究[D]. 李娜. 西安石油大学, 2021(12)
- [2]我国微商所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汤瑞婷.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 席芬芬.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4]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D]. 王梦婷.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宝玉. 烟台大学, 2020(06)
- [7]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研究[D]. 赵琦.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
- [8]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D]. 童广贤. 湘潭大学, 2020(02)
- [9]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10]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D]. 周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