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徐云辉[1](2019)在《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公益性岗位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为理论视角,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比较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析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运行情况,在厘清制度发展中的困境及其成因基础上,明确公益性岗位制度实质,提出今后该项制度的发展路径,力图为促进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可持续、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世纪初,受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国有企业多年积累的大批冗员亟需安置和再就业,同时,国家治理模式变革也进一步引发了中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变迁和转型,因而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受到政策社会取向、维稳思维及路径依赖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应运而生。公益性岗位制度在其建立之初,安置了大批国企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政策性失业人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制度逐渐形成了通过政府开发和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岗位,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该项制度运行以来,在市场就业之外,开拓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失业压力,较好地补充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力量,有助于降低失业率、增加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产生于经济社会转型及变革时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政策,其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过渡性的、非正规的就业途径。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中国就业保障政策从补偿性福利思维向积极性福利转型的有益探索,更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从依赖福利转向工作福利的一种实现手段。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发展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已逐渐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相继帮扶了数百万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发挥了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难题和补充公共服务力量的双公益作用,也成为了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方式。但作为一项保障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性安排,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变迁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滞后性和单一性等特征,制度由于原有的惯性或路径依赖而陷入非效率的锁定状态,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制度尚缺乏理论支撑和顶层设计,政策体系存在风险和漏洞,公共资金投入大幅增长,管理行政成本不断上升,而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并存在退出机制与市场就业衔接不畅等现象和难题。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给政府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带来困扰,而且导致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心理失衡,形成了岗位依赖,在一定程度上还引发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风险。为此,本研究以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为对象开展了访谈及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不同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瓶颈,探求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对中国仍然巨大的就业压力,作为就业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维持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地运行对促进和保障困难群体就业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反思,运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等理论解释、分析,研判制度的实质和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吸收、借鉴国外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目标,即建立积极的“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围绕目标的实现,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应坚持四个原则,分别是以就业困难群体发展需要为导向,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为切入点,以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为契机,以拓宽资金渠道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在明确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积极“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即在构建“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的过程中,在制度的“入口”即确定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或聘用人员范围时坚持优先机制,实现需要优先、自愿优先、适合优先;在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层面坚持统筹机制,实现制度统筹、开发统筹和管理统筹;在制度“出口”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帮扶岗位时实行转化机制,实现渐退机制、岗位机制、市场机制;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资金实行多元筹资机制。
范乾帅[2](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指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吴飞[3](2015)在《代际支持失衡背景下家庭养老困境及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0年中国就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人预期寿命的延长致使老年人口的数量直线上升。截止到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总数已经突破2亿人。另一方面多年来推行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负效应开始凸显,“四二一”家庭成为主力促使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少子化社会风险的显现、代际人口的空间分离、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变迁,使原有的家庭代际支持的均衡状态被打破。代际支持失衡造成家庭养老强度降低,也就是说子代对父母代提供的养老福利支持程度减弱。家庭养老强度的变化限定了养老服务问题上的供给结构,家庭内部的代际支持失衡使养老需求被迫向社会转移。但是养老需求向社会移转并不预示着老年人对家庭养老模式的摒弃,社会化集中养老就成为一种新的取向。经过调查显示不管代际支持处于何种状态,中国老年人对家庭养老特别是居家养老的选择性偏爱一直没有改变。因此结合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二者之利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就成为当前弥合家庭养老供给与需求差异的优化方案。以代际支持变化下养老模式的演变轨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代际支持平衡期,小农经济、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与传统孝道文化共同支撑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而建国后虽然经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变迁,但在计划经济、单位保障制度和集体至上文化的共同作用下代际支持仍处于相对稳定期,在这个时期单位保障制家庭养老模式成为主流;改革开放后,由于宏观与微观诱因,代际支持失衡趋势愈加明显,但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意愿仍未改变,在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与新孝道文化的支持与推动下,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居家养老的转变有着合理的逻辑。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切入,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主体不但包括家庭,还应加入政府、市场与社会。具有独立性的多元主体在参与、分权与竞争的基础上,发挥各自优势功能,满足居家老人多样化养老需要。因此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居家养老转变包括以下四种驱动因素:家庭养老服务自我变革的诉求,政府角色转变下的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居家养老的社会服务主体生产能力显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家庭、政府、社会、市场的共同驱动增强了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转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满足代际支持失衡背景下老年人居家养老意愿,我国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根据自身财政收入水平,社会、市场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试点推行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上海建立了政府主导下的购买服务制度,苏州推行政府+商业企业合作下的虚拟养老院,宁波尝试政府+NGO合作下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各地的大胆创新,受到居家老人的一致好评。但是我国目前的居家养老实践中政府作用仍然较大,即使与社会、市场组织合作,服务承接者的类型也大多为依附、非竞争指定型,缔约规范模糊、合作对象固定,造成社会、市场参与积极性较低,另外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不高、服务监管缺位等致使居家养老供给模式的可持续性受到质疑。有鉴于此,具有文化同源性与家庭主义相似性背景,又共同面临代际支持失衡下老年人的居家偏爱,东亚日韩两国经过多年政策改革与创新,社会化居家养老体系已相对成熟,对我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首先两国不约而同针对家庭照料构建了较完善的正式性支持体系以缓解代际支持失衡造成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政府与社会、市场组织进行范围广泛的协同合作;在健全的专项法规指导下建设多层次功能特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并根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有针对性地为居家老人提供急需的养老服务。此外严格的照护人才资质准入和照护服务效果评价制度,保证了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综述所述,我国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应改变之前单一碎片化的供给结构,创建一种多元协同式的供给框架。首先,以福利多元主义为视角设计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主体,在明确服务“提供者”(政府)与“生产者”(家庭、市场、社会)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划定各个主体的职责权限。其次,根据协同治理理论框架对社会化居家养老多元协同供给架构进行构建,明确协同供给的主体、规则、工具、内容,并设计完善协同供给网络。最后,健全社会化居家养老多元协同供给模式的运行机制,建构文化与制度激励机制、社会资源整合机制和多维监管评价机制以保障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够顺利得以实现。
陈汝军[4](2013)在《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保障是民生之要,是安国之策。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的人数众多,涉及的领域宽广,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经走过60多年的历程。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职工大省。多年来,在贯彻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江苏紧密结合省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江苏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结合国家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脉络,分析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主体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作用,对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江苏省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完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从而更好地提高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为制度改革的起步、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三个阶段。通过先行先试,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三是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五是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面对新形势江苏省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即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等四个方面。其中,这些不够合理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水平不高,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参数设计不够合理,多支柱体系不够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进展缓慢,养老保险参保结构不够科学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职能,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执行机构。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机构的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江苏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变化,将有更多的人群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在整体上将进入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新阶段。因此,必须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养老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水平,大力推行网上社保经办业务,合理利用市场资源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以利于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资源。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产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3284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1.4%。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全国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江苏省较早地将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2007年至2011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五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但是历年的参保率都在40%左右徘徊。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主要有历史因素、劳动力因素、企业因素和制度因素等原因。因此,必须对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坚持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在城乡各类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制度明确他们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收入不稳定,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在制度上可作出弹性规定,即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适应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和身份经常在农民和职工之间转换的情况,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转换衔接。同时,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的融入,加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执法维权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增强农民工参保的便携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人口结构是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江苏是在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作为人口大省,江苏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主要呈现“二大三高”的特征,即绝对数量大、地区差异大,高速、高龄、老年抚养比高,养老金的实际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上升。从最近几年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数据看,虽然当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体上并不严重,但是人口老龄化对基金长期平衡的渐进影响仍然是十分明显的。必须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强化基金的预算管理,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针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不够合理的问题,必须进行适当调整,达到完善政策的目的。第一,要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在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经办管理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等基础上,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维持适当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缴费比例是一个动态的量,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基金运营状况适时调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高达20%的费率,给许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还会引起严重的代际冲突,增加扩面征缴的难度。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但是多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没有全面展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致使制度变形。由于国家对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给予补助等原因,江苏省的个人账户做实工作进展缓慢。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步伐,积极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政策。第四,建立养老保险多支柱体系,确立政府、单位、个人养老保险责任合理的分担协调机制,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江苏省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没有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付应有的作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强制参加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第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应该主要是企业职工,但是由于江苏省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明显偏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善。
詹华[5](2013)在《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文中提出老年社会经济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为了保障步入老年期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面对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人口赡养比率的日益提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重要性不断显现,改革、健全、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官员、工商实业界人士、专家学者们等共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与焦点民生问题之一。在国内外有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研究方面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名家辈出、着述颇丰。丰富、充实的研究文献资料对于开展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研究而言是大有裨益的,为研究的有效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物质条件,也提供了比较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线索,使本研究能够充分借鉴前人的学术成果,站在较高的理论视角上,对福建城镇社会基木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沿革以及在此历史进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体制运行的机制性问题做一番比较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于中国而言,特别是对处于东南沿海的主要省份福建而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较低的历史条件下,面临较快的社会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面对社会人口日益老龄化的现实,构建一套符合现阶段国情与省情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使命与严肃的政治任务。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基本上没有完整、现成的范例可以充分效仿,它是一个需要不断试验和探索的长期过程,在这一进程中,学术理论的先行先试,即学术理论方面的先行性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是国家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地区化管理和运作的重要内容。探索与研究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问题必须要引入本土化的视角,立足于福建省的具体省情,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据。建国以来建立和不断健全、完善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发展进程是福建省情的重要体现,不同历史阶段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发展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福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运行状况所决定的。每个历史阶段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发展都有着包涵时代特色的鲜明特征。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民生领域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既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体制优越性和积极因素,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负面因素。对于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历史性评价,应当要有一个全面、客观、辩证、理性的认识。因此,要充分地理解和认识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改革与实践问题的实质,必须对其整个历史沿革的概况和历史演变的基本脉络做一个全方位、详细、深入的考察,由此可见,开展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相关历史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客观必要性。本论文着重于从历史学的视角,对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演变情况进行研究。考虑到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历史研究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应用性,由此,本论文将采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资料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并用的方法进行课题研究。本文以“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为题,围绕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发展的基本线索,充分结合史料,理论联系实际,介绍了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主要概念和基本内涵以及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构建的主要思想理论依据与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渊源,论述了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的发展历程,对各个历史阶段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主要特征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归纳和分析,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等角度入手,对不同历史时期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社会历史背景做了较为详细、深入地剖析与说明,就不同历史阶段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状况进行了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重点分析了其运行机制的历史积极作用和历史局限性,最后论述了现阶段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发展的主要改进思路。
伊巴代提古力·吐尔孙[6](2013)在《多民族城市社区就业服务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为例》文中指出论文研究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市,这一多民族城市的社区就业服务问题。城市社区是由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是城市社会的基础部分。城市社区发展如何,社区服务能力如何,关乎整个城市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疆各地特别是南疆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尤以维吾尔族为主大量迁入乌鲁木齐市。进入乌鲁木齐市的各少数民族所选择的居住地,因其地缘、血缘、经济生活和文化的交互作用,逐步演变为具有民族特性的区域型社会,形成了民族社区。城市民族社区的增多带来了乌鲁木齐市社区显着变化。一方面来自本市因各种原因需要就业再就业的人员就有一定数量,加之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成员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识技能有限,进入城市时在租住、就业、交流、城市融入等多方面遭遇相当大的困难。为求生存,就业成为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移民生活中的大事。以上人员一并成为这座城市社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每个失业人员及少数民族移民都生活在他们所居住的社区里,以社区为就业再就业的保障点,有利于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基本生活问题,特别是就业的困难问题,以便保障失业人员及少数民族移民的基本生活,同时能够更好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来。与此同时,社区就业是解决我国经济调整中出现的下岗、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对目前就业竞争的缓和起了作用。因此,全方位的加强城市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尤其是强化社区就业功能,是缓解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促进就业率、解决贫困问题、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社区服务的需求,促进社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城市社区就业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社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岗位开发及国家各种就业政策在社区整合等方面,是一个有效推进就业工作的创新模式,也是新时期完善城市社区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的新的探索。从而,从社区管理和城市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对城市多民族社区就业服务深入研究,并推进再就业工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乌鲁木齐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其中天山区是由多民族的城市社区组成的,民族社区占多半。因此,本文以天山区为切入点,选取的13个社区中,6个社区是以民族社区为主,兼顾了以汉族为主体的社区,深入调查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着重对多民族社区就业服务存在的困境和及其产生的原因、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把握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如何端正认识,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以及政府支持与社区整合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杨郁[7](2013)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创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德鲁克提出创业型经济的概念以来,创业型经济已成为现代经济中最具创造力的组成部分,创业创新是提高各国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核心要素。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创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这是我国第一次将鼓励创业纳入国家战略层面,也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大力推进创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也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近年来的主要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选择创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创业制度研究,探索鼓励创业的制度,充分发挥创业效应,以创业带动就业,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选择了“创业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创业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线索,以“制度”、“创业制度”、“成本收益”、“供给需求”等概念为分析框架,以国外创业制度、中国创业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借鉴,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探究中国创业制度变迁的规律,实证分析中国创业制度的成本收益和供给需求的现实情况,并尝试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中国创业制度的现状系统分析,剖析当前我国创业制度在设计和体系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改进创业制度效率和均衡的政策建议,尝试从法经济学角度为完善创业制度提供一个可供分析和利用的框架体系和制度建议。本文综合运用了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法经济学制度变迁的方法为线索,以成本收益分析和供需均衡分析为核心,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方法,对创业制度进行了分析。在研究中既注重对法经济学理论在创业制度宏观层面的应用,也注重对具体创业制度在微观层面的具体分析,进而综合分析创业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选题的价值、理论和实际意义,然后对全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的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整体阐述和分析,是全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创业制度文献综述和法经济学相关理论解析。文献综述从研究视角和学科分类出发,系统整理了关于创业制度的主流研究成果,按照递进关系从创业概念、创业活动类型、创业环境研究、创业制度研究等方面对文献进行了分析,重点对国内外创业制度研究的文献进行了整理和归纳,针对研究的现状综述得出本文研究创业制度的视角和着力点。法经济学相关理论解析则对创业理论、交易成本、制度变迁、成本收益和供需均衡等相关学术理论及分析工具进行了归纳和分析,以期对本文的法经济学分析提供理论框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国外代表性国家创业制度和中国创业制度的对比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世界上代表性较强的美国、日本、英国和我国的创业制度,并从制度供给需求和制度内容上对比分析了各国创业政策制度各自内在的特点,从国内外的制度的对比中总结出了国外创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并对这些启示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从而为推进我国创业制度改革提供了积极有益的借鉴。第四章是我国创业制度的历史分析,本章系统回顾了我国创业制度变迁中的重要阶段,以重要法律制度的出台为分界追寻中国创业制度的发展轨迹,发掘制度变迁背后的动力,考察制度演变过程的特点,以便对目前我国创业制度的现状做出客观的评价和改进的建议。第五章是我国创业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分别从政府和创业者两个角度对创业制度成本进行了分析。从政府角度的成本分析引入了创业财政投入指标,同时结合创业制度的数量和涉及到的政府机构对政府创业成本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这也是学界首次从政府视角考量的成本分析,增加了创业成本的内涵,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从创业者角度本章按创业过程系统分析了创业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及其影响因素,依次考察了创业规制成本、创业融资成本、创业运营成本和创业税收成本。针对创业各阶段的成本分析文章提出了部分核心指标并对我国创业制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文章又从经济和社会收益方面对创业收益做了简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显示,政府规制是造成创业成本过高的根源。第六章是创业制度的供给需求分析。本章分析了创业制度的供给模式、影响因素和供给现状,并在供求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创业制度失衡的内在原因主要是结构失衡而非供应不足。这个结论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与理论和实务界继续增加创业制度供给的主流观点有显着的差别。第七章是创业制度改进的制度安排。本章针对前述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成本、收益、供给、需求角度对创业制度提出了改进的制度安排。并全面设计了我国创业制度改进的制度框架。第八章是结论和进一步研究的建议。本章系统回顾了全文的核心论点和论证过程,对文章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了概括,进一步表明了作者对我国创业制度的研究结论和基本观点,也指出了文章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研究的方向。综上所述,我国创业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创业的过程和创业者的激情,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降低政府规制,进一步释放广大民众的创业激情,进而降低创业成本,实现制度均衡,促进创业的收益和效率。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第一,从法经济学研究创业制度是创业研究角度的创新。在目前国内外的创业研究中,大多来自于创业管理或传统的经济学视角,研究侧重点多为创业机会识别、创业环境要素、企业家精神等微观层面。但从相对宏观的角度看,无论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创业制度,还是运用成本收益方法、供给需求方法分析创业制度都是一个创新,在国内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待创业研究是全新的视角,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本文重新界定了创业成本的内涵,并尝试性系统提出了创业成本的核心指标。传统研究在考察创业成本时均是从创业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成本,在指标设置时也是零散地选取。而本文则首次从政府和创业者两个角度界定了创业成本的范围。本文首次从政府角度界定和分析了创业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成本(选用了创业财政支出的指标),这在国内外创业制度研究上尚属首次。同时,本文还以创业者角度对创业全过程中成本进行了详细分析,对创业各阶段还选取了一套创业成本指标体系,这也是创业研究首次运用指标系统地归纳和界定创业成本的范围。第三,本文的研究发现,创业制度的首要核心制度应为放松规制,规制过严是我国创业成本高企的根源;创业制度失衡原因不是制度供给不足,而是制度结构失衡,这将是今后政府制定创业政策和制度时注意的方面。这也是一个创新之处。第四,本文首次对我国创业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和供需均衡分析,对于不是独立学科的创业学来讲,运用这两种工具分析尚不成熟的创业制度,探究分散在政府各部门涉及创业规章和制度背后的法经济学追求的公平和效率的精神,也是一个选题和分析方法的创新,同样的选题在国内还从未有人研究。由于诸多的原因,本文在研究上还存在一些不足,这将是本文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本文对法经济学理论方法论和分析工具运用上尚显欠缺,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实际上法经济学方法论从其产生、发展再到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本文的分析仅仅是将法经济学运用到创业制度的分析中,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需要对这种理论和分析方法进行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使其逻辑体系更严密、分析工具更合理。本文在对创业制度的实证分析上有待深入。特别是在成本收益的量化分析和供需均衡上还存在研究空间,如可以尝试建立一套指标体系,通过揭示我国创业制度的内在变量考察其制度演进的过程,评估现行制度的绩效。在将来的研究中,我们应该对创业制度进一步研究,也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创业实践中。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资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总工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妇女联合会[8](2006)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中研究说明
陈辉[9](2006)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有企业减人裁员,“下岗失业人员”这个新生的阶层出现了,且每年都呈增长之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成为目前我国面临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减少城市贫困,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国政府明确地提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1。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有调节作用,它能够通过自身或其他经济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近几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执行中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介绍,剖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阐述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现状,就相关文件中存在的政策问题及征管漏洞进行了分析,从税收的角度提出了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总体改革思路,即调整和完善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新增就业岗位的能力等内容。
陈红国[10](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指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价值 |
1.1.3 现实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视角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研究视角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性 |
1.4.2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 |
1.4.3 研究目标的创新性 |
1.4.4 研究过程的难点和不足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公益性岗位制度研究述评 |
2.2 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述评 |
2.2.1 国家层面的公益性岗位法规政策 |
2.2.2 各地出台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文件 |
第3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中国就业制度的变迁及路径依赖 |
3.1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
3.1.1 经济体制转型 |
3.1.2 国有企业改革 |
3.1.3 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行政体制改革 |
3.1.4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转型 |
3.2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原因 |
3.2.1 维护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 |
3.2.2 满足社会成员对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
3.2.3 计划安置就业的路径依赖与维护国企改革的现实选择 |
3.3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的意义分析 |
3.3.1 从直接的经济补偿到提供就业岗位援助 |
3.3.2 从保障基本生活到促进社会融入 |
3.3.3 从被动下岗分流到主动提供社会服务 |
第4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情况—基于部分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现状的实证研究 |
4.1 我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
4.2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分析——以吉林省为例 |
4.2.1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历程与建设情况 |
4.2.2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人员构成 |
4.2.3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情况调查实证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视角 |
4.2.4 吉林省不同类别公益性岗位案例调查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部门视角 |
4.2.5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社会效益分析 |
4.3 东中南部5省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对比分析 |
4.3.1 五省公益性岗位政策体系建设 |
4.3.2 五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
4.3.3 五省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 |
4.3.4 五省公益性岗位筹资渠道及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
4.3.5 五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综合比较 |
第5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成因 |
5.1 岗位依赖 |
5.1.1 出口不畅 |
5.1.2 “一岗难求”现象 |
5.2 制度风险 |
5.2.1 政府负担过重 |
5.2.2 非正规就业产生了新的排斥 |
5.2.3 公共服务作用发挥不充分 |
5.2.4 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不适应就业发展趋势 |
5.3 困境的成因 |
5.3.1 制度原因 |
5.3.2 结构原因 |
5.3.3 体制原因 |
第6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优化—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
6.1 公益性岗位制度优化的必要性 |
6.2 其他国家及地区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及启示 |
6.3 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优化路径 |
6.3.1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目标 |
6.3.2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构建需要坚持的四个原则 |
6.3.3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2)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代际支持失衡背景下家庭养老困境及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三、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代际关系 |
(二) 代际支持 |
(三) 代际支持失衡 |
(四) 家庭养老 |
(五)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一)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二) 协同治理理论 |
(三) 需要层次理论 |
第三章 代际支持变化下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的演变轨迹 |
一、代际支持平衡期:传统家庭养老供给模式 |
(一)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运行基础 |
(二)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实现途径:土地保障下的代际支持 |
(三)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代际支持相对稳定期:单位制家庭养老供给模式 |
(一) 单位制家庭养老模式的运行根基 |
(二) 单位制家庭养老模式的实现途径:单位制下的代际支持 |
(三) 单位制家庭养老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三、代际支持失衡期:社会化居家养老供给模式 |
(一)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建构基础 |
(二)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实现途径:多元主体协同供给 |
(三)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优势性分析 |
第四章 代际支持失衡的形成及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 |
一、代际支持失衡的宏观要素 |
(一) 人口结构的改变 |
(二)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 |
(三) 我国家庭结构的变迁 |
二、代际支持失衡的微观因素 |
(一) 孝道文化支配下传统家庭规范式微 |
(二) 家庭代际间关系取向下位运行 |
(三) 现代社会劳动人口迁移频仍 |
(四) 子代缺失或养老供给能力微弱 |
三、代际支持失衡引发家庭养老困境 |
(一) 代际共居比率下降 |
(二) 家庭代际养老的经济支持功能减弱 |
(三) 家庭代际养老的生活照料功能弱化 |
(四) 家庭代际养老的精神慰藉频率减少 |
第五章 代际支持失衡背景下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转变的驱动要素 |
一、家庭驱动:家庭养老服务自我变革的诉求 |
(一) 家庭养老外部支持力的提升诉求 |
(二) 传统家庭养老服务项目的扩充诉求 |
(三) 老年群体居家偏爱下对服务供给方式的变革诉求 |
二、政府驱动:政府角色转变与政策制度激励 |
(一) 政府福利供给职能的转变:能促型角色的承担 |
(二) 能促型角色下政府对社会化居家养老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 |
(三) 能促型角色下政府对社会化居家养老发展提供的制度保障 |
三、社会驱动:社会供给主体生产能力显着提升 |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初见成效 |
(二) 多种政策工具激励下民间服务组织规模持续递增 |
(三) 邻里志愿者互助养老悄然兴起 |
四、市场驱动: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迅速 |
(一) 市场顾客导向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
(二) 市场同业竞争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性价比提升 |
(三) 预防“失灵”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市场规则不断完善 |
第六章 代际支持失衡背景下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试点效果考察与反思 |
一、上海模式:政府主导下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体 |
(一) 上海政府主导下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描述 |
(二) 上海政府主导下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体系 |
(三) 上海政府主导下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成效与问题 |
二、苏州模式:政府与商业企业合作下“虚拟养老院”的构建 |
(一) 苏州“虚拟养老院”基本状况描述 |
(二) 苏州“虚拟养老院”的运行系统 |
(三) 苏州“虚拟养老院”的成效与问题 |
三、宁波模式:政府与NGO合作下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 |
(一) 宁波政府与NGO合作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情况描述 |
(二) 宁波政府与NGO合作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运行架构 |
(三) 宁波政府与NGO合作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成效与问题 |
四、社会化居家养老实践模式的对比与反思 |
(一) 社会化居家养老实践模式的比较 |
(二) 社会化居家养老实践模式的反思 |
第七章 东亚国家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一、东亚国家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经验借鉴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儒家孝道规范的同源性 |
(二) 家庭主义的相似性 |
(三) 代际支持失衡的共同性 |
(四) 居家养老选择性偏爱的一致性 |
二、日本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实践经验 |
(一) 健全家庭养老制度性激励缓解代际支持压力 |
(二) 多种类民间组织承接居家养老生活事业 |
(三) 根据照料等级给付多层次的居家照护服务项目 |
(四) 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资格与质量评价机制 |
三、韩国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构建经验 |
(一) 利用文化与制度工具保障家庭代际养老功能 |
(二) 政府+市场促进老年人就业提升其自我养老能力 |
(三) 政府+社会+市场合作供给多样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
四、东亚国家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 重视提升家庭代际养老与自我养老能力 |
(二) 引导社会与市场参与合作供给居家养老服务 |
(三) 根据照护等级有针对性供给多层次的服务内容 |
(四)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并建立多维评估机制 |
第八章 社会化居家养老多元协同供给模式的构建 |
一、多元参与: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主体设计 |
(一)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中多元主体供给的必要性 |
(二)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中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 |
(三) 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中多元主体的职责权限划分 |
二、多元协同: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架构设计 |
(一) 社会化居家养老多元协同供给架构的设计依据 |
(二) 社会化居家养老多元协同供给架构的构成要素 |
(三) 社会化居家养老多元协同供给网络设计 |
三、多元治理: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的运行机制 |
(一) 文化与制度激励机制 |
(二) 社会资源整合机制 |
(三) 多维监管评估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代际养老服务供给现状问卷调查 |
附录2 老年父母养老现状及需求问卷调查 |
后记 |
(4)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综述 |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究 |
二、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
三、综合评价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社会保险 |
二、养老保险 |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总体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总体思路 |
第五节 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有待完善之处 |
第二章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眸和审视 |
第一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发展历程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1984—1996年)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1996—2000年)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0—2010年)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成效 |
一、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 |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 |
三、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 |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
五、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显着提升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
一、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 |
四、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 |
第三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社保经办机构 |
第一节 我国社保经办机构概述 |
一、社会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政策执行机构 |
二、当前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三、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创新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现状与进展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概况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的进展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 |
二、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思考 |
第四章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析 |
第一节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及政策回顾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顾 |
第二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历史沿革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查分析 |
一、江苏省农民工基本特征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
三、基于苏南、苏中、苏北农民工的调查分析 |
第四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五节 完善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建议 |
一、调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
三、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
四、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转移接续流程 |
第五章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 |
第一节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现状 |
一、绝对数量大 |
二、地区差异大 |
三、老龄化速度快 |
四、高龄占比高 |
五、老年抚养比高 |
第二节 江苏省养老金支付情况分析 |
一、养老金支付水平现状 |
二、未来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的合理支出水平 |
第三节 江苏省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基本特点 |
一、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
二、离退休人数变化 |
三、负担系数 |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
五、总结 |
第四节 实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简要探索 |
一、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 |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
三、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
第六章 优化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 |
一、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历程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践 |
三、江苏省省级统筹面临的问题 |
四、提升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的路径是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 |
第二节 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
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现状 |
二、企业缴费比例偏高的负面效应 |
三、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一、个人账户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个人账户做实的简要历程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情况 |
四、江苏省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
五、加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的步伐 |
第四节 扩大企业年金的范围 |
一、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三、江苏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
四、完善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
第五节 完善养老保险的参保结构 |
一、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情况 |
二、参保群体结构形成的原因 |
三、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参保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江苏省养老保险部分年份相关图表 |
附录2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附录3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致谢 |
(5)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的主要概念、基本内涵、思想理论来源及历史渊源 |
第一节 制度的主要概念 |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和显着特征 |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 |
三、制度的一般特点 |
第二节 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制度的基本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 |
二、制度构建的理念与原则 |
三、制度的筹资模式 |
第三节 制度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障的思想简述 |
二、西方社会养老保障理论简述 |
第四节 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国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历史渊源 |
二、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历史渊源 |
第二章 建国后至文革时期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研究 |
第一节 体制的发展概况 |
一、体制的管理机构沿革 |
二、企业退休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制度 |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制度 |
五、企业退休职工出国及出境定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制度 |
六、企业退职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制度 |
第二节 体制发展的主要特征 |
一、建国后至文革前体制适度参照了苏联的国家保险模式 |
二、文革前在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方面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
三、重视对社会特定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政策的制定 |
四、文革期间国营企业基本成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责任主体 |
第三节 体制运行的社会历史背景 |
一、建国后至文革期间体制运行的社会政治背景 |
二、建国后至文革期间体制运行的社会经济背景 |
第四节 体制运行的主要社会历史作用 |
一、建国后至文革期间体制运行的历史积极作用 |
二、建国后至文革期间体制运行的历史局限性 |
第三章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研究 |
第一节 体制的发展概况 |
一、体制管理机构沿革、相关管理职能的变化以及管理队伍的建设概况 |
二、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建立、发展概况 |
四、福建省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建立、发展概况 |
五、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以宗教教职人员为例) |
六、体制的信息化建设 |
七、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节 体制发展的主要特征 |
一、逐步实行“统帐结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 |
二、不同行业间及同一行业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制度差异 |
三、体制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 |
四、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和支付水平不断提高,收支平衡且略有结余 |
五、重视对特定社会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等政策的制定 |
六、政府成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运行的责任主体 |
第三节 体制运行的社会历史背景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体制运行的社会政治背景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体制运行的社会经济背景 |
第四节 体制运行的主要社会历史作用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体制运行的历史积极作用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体制运行的历史局限性 |
第五节 体制的主要改进思路 |
第四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6)多民族城市社区就业服务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文献综述 |
1.2 概念界定 |
1.3 选题缘由与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田野点的选择 |
1.6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 |
2.1. 社区就业理论 |
3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社区就业服务的现状分析 |
3.1 调查点社区的基本情况 |
3.1.1 社区的基本情况 |
3.1.2 调查点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 |
3.1.3 社区就业服务现状 |
3.1.4 社区居民的就业观念 |
3.2 社区服务发展状况 |
3.3 社区就业服务对象和内容 |
3.3.1. 就业困难人员 |
3.3.2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3.4 社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和制度 |
3.5 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
3.6 开展社区就业服务的主要方法及其成效 |
3.6.1 突出两个重点 |
3.6.2 做好五个抓 |
3.6.3 四个突破点 |
4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社区就业服务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社区就业服务存在的困境 |
4.2 社区就业服务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
4.3 在发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关系 |
5 完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社区就业服务的建议 |
5.1 积极营造社区就业服务的良好气氛 |
5.2 进一步发挥政府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的积极作用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社区就业服务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乌鲁木齐天山区市社区就业服务状况调查的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创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1.1.1 选题价值 |
1.1.2 研究意义 |
1.2 思路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2.1 创业概念及理论研究 |
2.2 创业活动类型和创业环境 |
2.2.1. 创业活动类型 |
2.2.2 创业环境 |
2.3 国内外创业制度研究 |
2.3.1 创业制度的出现 |
2.3.2 创业制度的内容 |
2.3.3 创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2.3.4 创新领域的创业制度 |
2.4 创业研究文献述评 |
2.5 相关理论分析 |
2.5.1 创业相关理论:分析创业制度的基础 |
2.5.2 交易成本:创业制度法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基础 |
2.5.3 制度变迁:创业制度变迁和演进的理论支撑 |
2.5.4 成本收益:创业制度效率分析的理论工具 |
2.5.5 供给需求:创业制度均衡的分析工具 |
2.5.6 小结 |
3 国内外创业制度的比较研究 |
3.1 美国的创业制度:公私合作 |
3.1.1 美国传统的创业制度 |
3.1.2 美国创业制度的最新发展:“创业美国”蕴含的创业理念 |
3.1.3 美国创业制度综述 |
3.2 日本的创业制度:政府主导 |
3.3 英国的创业制度:专业分工 |
3.3.1 政府:出台法案和成立机构 |
3.3.2 学校:创业教育和技术转化 |
3.3.3 社会:资金和服务支持 |
3.4 中国创业制度简况 |
3.4.1 创业制度供给:单一供给和多头管理并存 |
3.4.2 创业制度目标:为特殊群体为核心 |
3.4.3 创业制度内容:以降低规费和提供服务为主体 |
3.5 国内外创业制度对比的启示 |
3.5.1 创业制度政府作用的启示 |
3.5.2 创业制度供给主体的启示 |
3.5.3 创业制度内容的启示 |
3.6 本章结论 |
4 我国创业制度的历史分析 |
4.1 我国创业制度实践的回顾 |
4.1.1 第一阶段(1978年12月-1986年9月) |
4.1.2 第二阶段(1986年10月-2002年5月) |
4.1.3 第三阶段(2002年6月---2006年6月) |
4.1.4 第四阶段(2006年6月-今) |
4.2. 我国创业制度的特点 |
4.2.1 创业培训补贴制度 |
4.2.2 创业信贷支持制度 |
4.2.3 其他制度 |
4.3 我国创业制度演变历程的特点 |
4.3.1 和政治环境密切相关 |
4.3.2 渐进型推进,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到诱致性制度变迁 |
4.3.3 以单一的政府供给主导 |
4.4 对当前创业制度的评价 |
4.4.1 创业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创业氛围不浓 |
4.4.2 创业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核心制度缺失且效应单一 |
4.4.3 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创业制度有高度契合性,但结合度不足 |
4.4.4 创业者创业能力是创业制度改进的动力,但创业教育脱节 |
4.5 本章小结 |
5 创业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
5.1 创业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与制度的演化 |
5.2 创业者的理性选择:基于成本收益的视角 |
5.2.1 创业者的理性分析 |
5.2.2 创业过程的博弈分析 |
5.3 创业制度的成本分析 |
5.3.1 创业制度设立成本 |
5.3.2 创业制度实施成本 |
5.3.3 创业制度机会成本 |
5.3.4 创业制度边际成本 |
5.4 我国创业制度成本的实证分析 |
5.4.1 从政府角度的创业成本 |
5.4.2 创业者角度的创业成本 |
5.5 创业制度的收益分析 |
5.5.1. 经济收益 |
5.5.2. 社会收益 |
5.6 影响创业者成本收益的因素 |
5.7 本章结论 |
6 创业制度的供给需求分析 |
6.1 创业制度供给的涵义 |
6.2 创业制度的供给方式 |
6.2.1 创业制度的政府供给 |
6.2.2 创业制度的市场供给 |
6.2.3 创业制度的自愿供给 |
6.2.4 创业制度的PPP供给 |
6.2.5 创业制度四种供给模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
6.3 创业制度供给影响因素 |
6.3.1 创业制度的基本属性对供给的影响 |
6.3.2 需求对创业制度供给的影响 |
6.3.3 供给主体对创业制度供给的影响 |
6.3.4 供给方式对创业制度供给的影响 |
6.3.5 制度环境对创业制度供给的影响 |
6.3.6 文化因素影响创业制度供给 |
6.4 我国创业制度供给内容的分析 |
6.4.1 我国创业制度供给的现状:以山西省为样本的考察 |
6.4.2 创业制度供给问题分析 |
6.5 创业制度的需求分析 |
6.5.1 创业制度需求的涵义 |
6.5.2 创业制度需求特征 |
6.5.3 创业制度的需求分析: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的角度 |
6.5.4 创业制度需求影响因素 |
6.5.5 我国创业制度的需求现状 |
6.6 创业制度供求关系分析 |
6.6.1 创业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
6.6.2 创业制度局部均衡分析 |
6.6.3 我国创业制度的均衡分析 |
6.7 我国目前创业制度供求关系失衡的原因分析 |
6.8 本章结论 |
7 创业制度改进的制度安排 |
7.1 创业制度对创业活动的重要作用 |
7.1.1. 规范作用 |
7.1.2. 导向作用 |
7.1.3. 保障作用 |
7.2 促进创业制度体系构建的目标和原则 |
7.2.1 创业支持制度体系构建的目标 |
7.2.2 创业支持制度体系构建的的基本原则 |
7.3 优化以成本降低为目标的制度支持体系 |
7.3.1 改进以放松规制为核心的创业进入制度 |
7.3.2 加强以融资服务为主的创业融资制度 |
7.3.3 完善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创业运营制度 |
7.3.4 推行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创业税收制度 |
7.4 逐步确立收益目标重叠的创业制度目标体系 |
7.4.1 创业活动与产业集群发展互动 |
7.4.2 创业活动与制造业和服务业互动 |
7.4.3 创业活动与创新活动互动 |
7.5 逐步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创业制度多元化供给格局 |
7.5.1 坚持政府在多元化供给格局中的主导地位 |
7.5.2 加快推进创业制度的市场供给 |
7.5.3 鼓励和引导创业制度的自愿供给 |
7.5.4 积极探索创业制度的PPP供给 |
7.6 逐步确立以需求导向的创业制度 |
7.6.1 针对创业需求优化创业制度供给结构 |
7.6.2 针对创业内容细分创业制度 |
7.6.3 针对创业过程特点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
8 结论及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8)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
五、关于改进就业服务, 强化职业培训 |
六、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
七、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
八、关于统筹城乡就业, 开展失业调控, 完善工作制度 |
(9)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论文框架结构 |
第二章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
2.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状分析 |
2.2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
2.3 解决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章 西安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效应分析 |
3.1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 |
3.2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 西安市地税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分析 |
第四章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建议 |
4.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
4.2 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
4.3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着眼点 |
4.4 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增加就业岗位的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D]. 徐云辉. 吉林大学, 2019(10)
- [2]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3]代际支持失衡背景下家庭养老困境及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研究[D]. 吴飞. 南京大学, 2015(01)
- [4]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D]. 陈汝军. 南京大学, 2013(05)
- [5]建国以来福建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体制历史演变研究[D]. 詹华. 福建师范大学, 2013(01)
- [6]多民族城市社区就业服务研究 ——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为例[D]. 伊巴代提古力·吐尔孙. 新疆师范大学, 2013(07)
- [7]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创业制度研究[D]. 杨郁. 山西财经大学, 2013(11)
- [8]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J].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资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总工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劳动保障, 2006(06)
- [9]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 陈辉. 天津大学, 2006(05)
- [10]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