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权入宪必然性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李慧[1](2021)在《作为人权的安宁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王炎[2](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张欣[3](2019)在《宪法上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理念”、“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我们感受到国家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视,为我们研究宪法上的环境保护义务提供了原则指导。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的修改,更加明确了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应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行使领导和管理工作的职权。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国家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更需要公民配合国家法律政策,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于实现新时代国家和党的奋斗目标,保障公民环境权,作用斐然。公民基本义务是宪法学上的重要内容,对宪法上公民基本义务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保证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和发展,更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环境权作为时代的产物,在本世纪大量公害事件发生的背景下,随着人类对环境的思考而兴起,其兴起符合公民的个人需求,进入宪法是潮流的必然。与环境权相对应的环境保护义务,现阶段虽言之甚少,然不可忽视,环境保护义务作为基本义务由宪法确认也将成为法治环境的必然趋势。本文秉持宪法为公民设定基本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观点,将公民基本义务理论作为支撑理论,在定义环境保护义务是一项公民基本义务的基础上,对宪法上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内容展开论述,探究我国宪法上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设计。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原理。首先,由环境权引出环境保护义务,环境权内在的、与生俱来地包含着环境义务,意味着主体行使环境权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由此引出环境保护义务。其次,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概念是指为了防范对环境利益的侵害,维护环境利益的良好和持久以及改善和修复已经恶化的环境状况,由法律认定或认可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其与公民环境权相辅相成,与国家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既同一又有所区别。最后,环境保护义务被普遍地分配,要求享受环境权益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并通过根本大法加以规定,环境保护义务就成为了一项公民基本义务。环境保护义务是一项公民基本义务的正当性有三:一、公民环境保护义务具备公民基本义务的要件;二、公民基本义务不以宪法明文规定为前提条件;三、世界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环境保护义务是一项公民基本义务。第二部分,公民环境保护义务设立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情况严重以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公民环境保护义务具有现实必要性。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理论必要性在于国际和国内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引,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环境权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使职权保护环境的需要。第三部分,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规范分析。以其他国家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主体、内容及我国现行部门法涉及的环境保护义务主体、内容为参考,得出我国宪法上的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应为公民及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分三个层次:充分注意义务、积极维护义务和尽量改善义务;从行为方式而言,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第四部分,我国公民环境保护义务入宪的具体方式。对我国宪法上已有的环境条款进行分析后,探究得出环境保护义务进入宪法有两种方式,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对于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入宪,本文建议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
孙聆瑜[4](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之嬗变及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对于数据的广泛收集使用也为我们的隐私权埋下了隐患。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如何获得更完善的保护成为重要的课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隐私的变化发展来研究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现状。第二章介绍了隐私的发展,从隐私观念的形成、早期隐私利益、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科学技术对于隐私权的影响进行讲述,并由此引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隐私权的影响。第三章从大数据的产生及发展入手,介绍数字技术对隐私权的影响,其变化主要有几下方面,在隐私权客体上:隐私以数据化形式存在、隐私利益财产性凸显、不再局限于物理空间、客体的复杂化,在隐私侵权主体上,类型更多样,在侵权行为表现上,侵犯行为私密性增强、侵权行为表现变多,如隐私数据获取便利、人肉搜索带来的隐私曝光以及定向推送对生活安宁的侵扰,监控技术加剧隐私的泄露等。第四章先介绍了人们对于隐私已死的忧虑,从是否还需要保护隐私权着手,讲述隐私保护的复杂性,对数字技术影响下衍生出的子隐私权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将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进行辨析;对目前隐私侵权问题我们的应对不足进行分析:法律保护制度系统性不足、涉及隐私权财产属性的规定缺失、侵权救济困难、欠缺行业标准和有力的监管机构、对收集个人信息的政府、商业组织的约束力不够、网站平台安全防范不够。第五章是完善隐私保护的建议,首先阐明笔者的态度,应坚持对隐私权保护,从隐私权与人格尊严、自由选择、自我构建、社会管理和国家发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回应前文是否还需要保护隐私权;接着分析欧盟和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模式,提取有利经验,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提供建议;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分两个部分,首先是隐私权纳入宪法保护,然后是民法典中架构对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一是在人格权编中确立人格权请求权、明确隐私权的财产性权能、将虚拟空间隐私和私生活安宁作为隐私客体,二是在侵权责任编优化现有救济制度;最后从建议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政府和商业组织进行约束,以及加强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引导等方面,对配套设施的跟进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隐私权。
林依琳[5](2018)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价值与体系建构》文中研究说明隐私权已经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但在中国,对隐私权的公法属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与研究。本文以中国宪法隐私权研究为视角,结合互联网背景围绕宪法文本尝试构建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热点事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之信息公开”进行合宪性审查。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综述。该部分结合互联网背景对隐私权研究重要性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宪法隐私权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总结,得出以下结论:当前宪法隐私权学术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缺乏深入分析与宪法规范视角。第二部分,围绕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展开论述。首先对域外有代表性国家美国、德国、韩国的宪法隐私权之确立与发展过程进行介绍与分析,从比较法的视野看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接着对我国宪法隐私权确立的论证现状进行评析,对当前主要论证思路归纳总结为三条路径:诉诸理论、诉诸宪法学、诉诸价值,并指出这些论证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从宪法规范出发。第三部分,结合互联网的大背景,尝试讨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价值,即当前宪法隐私权体系建构的必要性。认为网络时代隐私权已经成为重要的宪法价值,对现实问题进行回应的需要、隐私权的公法属性和对其它宪法价值的保障功能使得对宪法隐私权进行体系建构具有必要性。第四部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现行宪法文本对我国宪法隐私权进行体系建构。首先对隐私权作为未列举权利是否受宪法保护作肯定答复,并提出隐私权宪法基础有以下几种解释可能:分别是以人身自由条款、人格尊严条款、住宅安全与通信自由条款为基本权利规范基础的解释可能。再结合人权条款的辐射效力对基本权利条款作宽泛解释,构建隐私权宪法基础:在人权条款辐射之下,隐私权落入以第37条和第38条之保护范围,同时发挥具体人身自由权的辅助保护作用,再以作为价值基础意义的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对发展中的隐私权内涵留有扩充解释的空间。第五部分,以隐私权宪法基础构建为基础,对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之信息公开制度以三阶段框架作合宪性审查,对隐私权之权利限制进行初步的分析与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形式要件上信息公开制度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质要件上,该制度违背必要性原则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结合此结论获得以下启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社会基础,但对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限制的制度应当通过法律进行建立,同时制度的具体设计应注意在能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况下将对隐私权的限制降到最小化。综上,本文以我国宪法隐私权研究成果为基础,尝试构建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基础并结合具体事件作个案分析与运用,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目前的宪法隐私权理论研究以助于回应社会问题,希望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能够促进宪法隐私权的规范性研究与发展。
李延舜[6](2017)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人的价值不言而喻,但这个价值更多的指向成年人,“私生活自主”、“私人领域不受侵犯”就是这种权利预设的最好表达。随着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被发现”和“被重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作为一项新课题进入学界视野,尤其是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仔细研究这三种类型,可以发现,亲子关系、师生关系、警民关系都是一种“权威与服从”关系,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性。反过来,也正是因为这种基于利益一致的预设,“权威与服从”关系变得更加稳固。沿着这个思路推演,似乎对未成年人来讲,独立主张隐私权变得多余,“无须隐瞒”、“透明”的状态才是最好的选择。但事实如何呢?父母、师长无处不在的监控已经导致许多悲剧发生,子女的房间、抽屉被任意检查,学生的纸条和恋爱关系被当场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过往及细节被肆意挖掘和报道,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利益。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必须是个人主义的,将亲子、师生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很容易将个人淹没在集体人格的危险之中,基于利益一致预设的“家长主义”不过是以成人权利话语为中心的利益表达,表面上是为孩子好的行为并不一定最终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谈未成年人隐私权,其出发点实际上是一种“不服从”,即对权威主体的不服从并进而衍生出未成年人的正当隐私权利。但需注意的是,这种不服从的前提是未成年人法律上的合法隐私利益受到了侵害,而非将生活中的任何对立都看作是不服从。以亲子关系为例,父母子女之间经常对立,诸如关于早一些还是晚一些上床睡觉的争执,这种并不是父母权利和子女权利的对立,而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判断未成年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必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是否对其隐私享有“合理隐私期待”,二是行为人或者政府机构侵犯隐私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依据。这两个方面几乎道尽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的精髓,父母、师长以及公检法机关的正当权利(权力)与未成年人隐私权无时无刻不处于利益衡量之中,而作为弱势群体、特殊优先保护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的隐私权必须受到法律上的尊重。这种尊重既体现在宣示性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条文之中,也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利益衡量之中。曼德拉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隐私权关乎着未成年人的自我认同、自我发展、个性养成以及人格尊严,我们必须珍视它。
秦奥蕾[7](2016)在《生育权、“计划生育”的宪法规定与合宪性转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宪法框架内,"计划生育"是作为生育权限制的制度形式,其对于人口的调控应该适应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吻合于比较视野中的"生育控制"概念,生育权的自由与社会面向中阐释了生育控制的必要性与制度底线。在人类现代社会史中,优生学、经济主义、女性主义等视角构建生育控制制度是生育权社会面向呈现的社会价值或国家目标所在。我国计划生育制度三十年是经济主义思路的政策化法律化体现,佐证这一思路目的正当性的经济背景与社会环境正在成为历史。通过计划生育制度宪法条款的全面实施来完成计划生育制度转型:即由人口调控的经济主义目的单轨制转型至兼顾社会发展中社会主体权利实现的双轨制,是未来计划生育制度调整的宪法正道。
王学辉,赵昕[8](2015)在《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范畴之一,"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发展之必然。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这种"复合性"事实,使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张晓萍,孟子顺[9](2014)在《试论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文中提出隐私权入宪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宪法反映,是维系人格尊严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人格尊严包括一般人格尊严与具体人格尊严两个层面。一般人格尊严包括了人格的独立性、人格的自由性与人格力量性。由此可见,隐私权入宪的研究将会填补宪法盲点或者空缺的意义。而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入宪,本文以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为切入点,探讨隐私权入宪的意义。
刘春婉[10](2014)在《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文中提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密切融合,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主,公民对社会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也在随之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过度紧密的社会生活模式和逐渐趋于开放式的生活方式,使得公民的隐私大范围的曝光在公众视野中。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如不久前的“开房门”系列事件,给司法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后果。从宪法视阈下研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权力的介入,由于隐私权主体的特殊性,将此问题引入了宪法层面来分析。知情权与隐私二者是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法治发展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导致两项权利冲突频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由权利主体、权利义务人、权利内容以及对权利本身的限制组成了二者冲突的结构模式。而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从协调主体上应区分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两大类,同时应运用立法衡量原则、个案法益衡量原则、权利价值位阶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来完成整个协调过程。相应地,对权利冲突的协调程序也根据两类不同的主体,分为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来分别设计。
二、隐私权入宪必然性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隐私权入宪必然性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2)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宪法上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原理 |
(一)历史渊源:从环境权到环境保护义务 |
(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概念 |
(三)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性质:属于公民基本义务 |
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设立的必要性 |
(一)现实必要性 |
(二)理论必要性 |
三、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规范分析 |
(一)世界各国宪法规定的实证分析 |
(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 |
(三)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
四、我国公民环境保护义务入宪的具体方式 |
(一)我国宪法上已有的环境条款分析 |
(二)环境保护义务进入宪法的两种方式 |
(三)结论: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之嬗变及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2章 隐私的发展 |
2.1 隐私之启蒙:隐私观念的形成 |
2.2 隐私的初现:早期的隐私利益 |
2.3 隐私权的形成: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
2.4 隐私权的演变:科学技术的影响 |
第3章 大数据对隐私权的冲击 |
3.1 数字技术的产生及在我国的发展 |
3.1.1 大数据的起源与发展 |
3.1.2 大数据的特征 |
3.2 数字技术对隐私权的影响 |
3.2.1 对隐私权客体的影响 |
3.2.2 对侵权主体的影响 |
3.2.3 对隐私侵权行为的影响 |
第4章 大数据下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隐私已死”之忧虑 |
4.2 隐私保护的复杂性 |
4.2.1 新形势下衍生出的子隐私权 |
4.2.2 隐私不再单纯为隐私权客体 |
4.3 对隐私侵权问题的应对不足 |
4.3.1 法律保护制度缺乏系统性 |
4.3.2 对涉及隐私权财产属性的规定缺失 |
4.3.3 侵权救济困难 |
4.3.4 欠缺互联网行业标准 |
4.3.5 欠缺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
4.3.6 对收集个人隐私的政府、商业组织的约束力不够 |
4.3.7 网站平台安全防范不够 |
第5章 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5.1 应坚持对隐私权的保护 |
5.1.1 隐私权体现着人格尊严 |
5.1.2 隐私权象征着人的自由选择 |
5.1.3 隐私权有助于自我构建 |
5.1.4 隐私权有助于社会管理、国家发展 |
5.2 域外隐私权法律保护之借鉴 |
5.2.1 美国隐私权之保护模式 |
5.2.2 欧盟隐私权之保护模式 |
5.2.3 经验借鉴 |
5.3 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1 隐私权的入宪 |
5.3.2 在民法典中构架对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体系 |
5.4 其他配套措施的跟进 |
5.4.1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
5.4.2 加强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引导与管理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
(5)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价值与体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 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中国陷入隐私安全机 |
(二) 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 |
(三) 宪法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仍停留在前互联网时代 |
二、研究综述 |
(一) 隐私权的学术关注度概况 |
(二) 隐私权研究现状综述 |
(三) 宪法隐私权学术研究之特点 |
第二章 宪法隐私权的提出与我国论证现状 |
一、宪法隐私权的提出与发展 |
(一) 宪法隐私权的提出 |
(二) 比较法视野看宪法隐私权确立的模式 |
(三) 我国宪法隐私权的提出与发展 |
二、我国宪法隐私权的确立之论证现状与评析 |
(一) 诉诸理论基础的论证路径 |
(二) 诉诸宪法学的论证路径 |
(三) 诉诸价值的论证路径 |
第三章 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价值 |
一、网络时代隐私价值剧增 |
二、宪法回应新现实问题的需要 |
三、隐私权的公法属性 |
四、保障其它宪法价值的需要 |
第四章 宪法隐私权的体系建构 |
一、作为未列举权利的隐私权 |
(一) 宪法规范基础研究概况 |
(二) 宪法变迁与未列举之隐私权 |
(三) 隐私权及其双重面向 |
二、几种解释的可能 |
(一) 宪法第三十七条 |
(二) 宪法第三十八条 |
(三) 宪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 |
三、人权条款与隐私权宪法体系构建 |
(一) 人权条款之解读 |
(二) 隐私权是基本人权 |
(三) 隐私权宪法基础之构建 |
第五章 性侵罪犯信息公开制度的合宪性审查 |
一、合宪性审查的逻辑起点 |
(一) 事件争议点与分析框架 |
(二) 信息公开制度涉及何种基本权利 |
(三) 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限制 |
二、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制度之合宪性审查 |
(一) 法律保留 |
(二) 比例原则 |
(三) 比较法视野 |
(四) 结论的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研究意义 |
文献综述 |
研究路径 |
1.文本实证 |
2.体系建构 |
3.个人主义 |
行文结构 |
总论 |
第一章 研究价值 |
第一节 隐私权之于人的价值 |
1、隐私权是一种现代性需要 |
2、隐私权的内在价值 |
3、隐私权的工具价值 |
第二节 隐私权之于“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价值 |
1、从客观价值论到主观价值论 |
2、心理层面的“自我认同”价值 |
3、“发展”价值 |
第三节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价值 |
1、权威与服从的多元解读 |
2、“不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二章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困境 |
第一节 现行隐私权法的前提预设与未成年人的背离 |
1、立法理念中的“成年人”预设 |
2、监护人、管理人与未成年人“利益一致”预设 |
第二节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之理论困境 |
一、权利说抑或权益说? |
二、道德权利还是法律权利? |
第三节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之实践困境 |
1、构成要件之缺乏 |
2、法律保护效果之有限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起点:“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分类 |
第一节 “类型化”的隐私权 |
1、侵权法层面的隐私权 |
2、宪法层面的隐私权 |
小结 |
第二节 “类型化”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1、私人事务不受非法公开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2、安宁生活不受侵扰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3、个人敏感信息不受非法收集、传播、存储、使用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4、有限度的自治性隐私权(私生活自主) |
小结 |
第四章 研究核心:“法律关系”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一节 从生活关系到法律关系 |
小结 |
第二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立法 |
第三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执法 |
第四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司法 |
1、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大适用 |
2、引入隐私合理期待规则 |
3、多元化及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作为法律上受“尊重”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一节 作为“框架性权利”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二节 作为“法律原则”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1、实体上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2、程序上的无令推定、时效以及二次伤害避免原则 |
第三节 作为“程度”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四节 作为需要“利益衡量”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分论 |
第一章 未成年人隐私权置于“权威与服从”情境的模型选择 |
1、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 |
2、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 |
3、刑事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二章 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提出 |
1、亲子关系的剧烈变革 |
2、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意识觉醒 |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建构困境及破局 |
1、处于被保护、被抚养地位的未成年子女有无必要享有隐私权 |
2、个人主义理论还是家庭主义理论 |
3、具有起诉功能的独立保护机构的缺失以及诉讼效果的不理想 |
第三节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1、少年家事法院(庭)的设置 |
2、以宪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为主 |
3、非诉程序及指令的设计 |
4、原则与规则的设计 |
第三章 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提出 |
第二节 教育管理中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具体类型 |
一、学籍、档案管理与奖惩中的学生隐私权 |
二、教学管理中的学生隐私权 |
三、学校生活中的学生隐私权 |
四、校园搜查中的学生隐私权 |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1、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分层与有度 |
2、双罚的设计 |
3、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提出 |
一、刑诉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特殊价值 |
二、刑诉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类型 |
一、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
二、审判阶段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
三、执行及之后阶段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一、顶层设计:隐私权入宪 |
二、平衡原则:合理的隐私期待 |
三、实践场所:少年法院(法庭)的建立 |
四、行为规制:责任追究制度 |
五、路径选择: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2003-2015 年间28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条款 |
致谢 |
(7)生育权、“计划生育”的宪法规定与合宪性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育权从哪里来? |
1.作为基本权利的生育权 |
2.国际法中的生育权(7) |
二、我国生育权的宪法存在及其限制 |
(一)生育权的宪法存在:对宪法第49条的解释 |
1.“婚姻、家庭、生育”三者之间的社会关联必然性 |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下的宪法第49条分析 |
3.《婚姻法》从实证法律角度说明了生育权内置于婚姻权。 |
(二)作为生育权限制形式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的义务 |
1. 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 |
2.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和“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原则。 |
三、生育控制:安放在基本权利面向中的考察 |
(一)生育权的自由与社会面向 |
(二)“优生学”视角 |
(三)“经济主义”视角 |
(四)“女性主义”(feminism)视角 |
四、“计划生育”的宪法目的及其合宪性转型 |
(一)我国“计划生育”的经济主义传统及其宪法特征 |
(二)计划生育的宪法目的解读:“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
(三)宪法框架内的计划生育制度转型 |
(四)“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计划一致性”的宪法内涵 |
五、结语 |
(8)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隐私权“私域溢出”:私法保护之困境 |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域延伸”:公法介入保护之必然 |
三、隐私“复合性”: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之发展 |
(9)试论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隐私权的界定 |
二、隐私权应入宪的宪法学依据 |
(一) 固有性与法定性 |
(二) 根本性与母体性 |
(三) 不可侵犯性与限制性 |
(四) 普遍性和特殊性 |
三、总结 |
(10)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本论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及辩证关系 |
第一节 宪法视闽下知情权的涵义及权利属性 |
一、知情权的涵义 |
二、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
第二节 宪法视阈下隐私权的涵义及权利属性 |
一、隐私权的涵义 |
二、隐私权的权利属性 |
第三节 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辩证关系 |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和矛盾 |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和谐统一 |
第二章 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结构模式及现实表现 |
第一节 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结构模式 |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构成 |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限制 |
第二节 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现实表现 |
一、公法范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
二、私法范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
第三节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成因 |
一、经济、法治、公民权利意识因素 |
二、权利的自身因素 |
第三章 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主体 |
一、协调主体之一:立法机关 |
二、协调主体之二:司法机关 |
第二节 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
一、立法衡量原则 |
二、个案中法益的衡量原则 |
三、权利价值位阶原则 |
四、比例原则 |
第三节 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程序 |
一、立法协调程序 |
二、司法协调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隐私权入宪必然性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作为人权的安宁权研究[D]. 李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3]宪法上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研究[D]. 张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之嬗变及隐私权保护研究[D]. 孙聆瑜. 武汉理工大学, 2019(07)
- [5]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价值与体系建构[D]. 林依琳. 山东大学, 2018(12)
- [6]“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D]. 李延舜. 苏州大学, 2017(04)
- [7]生育权、“计划生育”的宪法规定与合宪性转型[J]. 秦奥蕾. 政法论坛, 2016(05)
- [8]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J]. 王学辉,赵昕. 河北法学, 2015(05)
- [9]试论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J]. 张晓萍,孟子顺.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12)
- [10]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D]. 刘春婉. 黑龙江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