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读书报告

张明楷刑法学读书报告

问: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
  1. 答:还好,没记错,陪裂的确是张明楷的。
    那个—旁穗—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你通读过么?你想写哪一条——不会是整本书吧?运乱卜
    .........
    帮你写......请别指望了~~写不好,你不满意;写好了,舍不得给你~~
问:张明楷《刑法学》
  1. 答:比唯派如说一般的卖 淫,嫖 娼行为,(1)如果行为人不是明知自已患有性 病(如果明知则构成传播性 病罪刑法360条第1款),或者(2)行为人不知道卖 淫的女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模桥(如果知道则构成嫖 宿幼女罪刑法360条第2款)是不构成指码贺犯罪的,但是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然了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01条的聚众淫 乱罪。
    当然还有许多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许多罪都要求是在战时,当然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军人。
    当刑法没把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时,会有其他的部门法来调整它。
  2. 答:举个例子吧
    1.请百度 十五贯
    2.这个故事是说一个人在自己房里放了掺了老鼠药的烧饼药老鼠,结果被老鼠叼到隔壁被隔壁的人局肆吃了,毒死了。你说法律要禁止而且惩罚一个在自己房间里毒老鼠的人?
    不过磨逗这是我的猜测。你说老张的书里写的,你也讲清楚瞎腊卖是哪一章哪一节么,要看下他讲的是哪一方面的内容才好下定论的。
  3. 答:首先,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考法仔指手律来解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仍觉得需要保护,虽然,刑法本文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罕见念嫌的行为为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可以根据类推得出的,仍然需要规定为犯罪。因为犯罪的本质,就是法益的逗吵被侵害。
  4. 答:你好朋友,我看过张明楷教授的第三版《刑法学》这本书,你说的这种情况的意意思是 如果出现这种极其罕见的事情,而法益侵害非常严重,刑法没有规定为有罪,那就是没有团迟罪,但一样会承担民事笑或缓侵权责任。希望你顺利解决问碰模题。
  5. 答:您好这只是说明在刑法上没有涉及极为稀罕的行察颂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说不处理了。毕竟我国现在的败洞郑法律制度不甚完善。只是有涉及到普遍的颤搭大家关注的问题的法律。
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一书第280页提到的“构成要件的故意”的内涵是什么?与“责任的故意”有什么区别?
  1. 答:我不太理解你想问的是什么,但是我看了教授这部分内容之后,我对这段的理解是,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实施的是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其实是,那他对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存在故意的,因此不能认为是故意。
    若甲明知乙出现了假想防卫而利用乙,比如乙一直以为丙要杀他,丙其实也一直威胁乙说要杀乙,一天丙拿着出现在乙的门前(丙可能只是刚从地里回来,当时并没有要杀塌团乙的意思),乙觉得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就想在丙“动手”之前把丙杀掉,而甲刚好有一直与丙有过节,甲也知道丙此行并不是来杀乙的,因此,甲就利用这次机会,帮助乙实施了乙所认为的“正当防卫”,对于这个行为,根据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乙为故意,甲构成帮助犯,根据张明楷观点,乙为过失,甲为故意利用他人没衫指过失行为的,即使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也能成立故意的帮助犯,这是因为张明楷教授认为枯配对于正犯的假想防卫行为并不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不法行为为前提。也就是是说,只要乙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甲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2. 答:个人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属于四要件,责任的故意属于两阶层理论。
  3. 答: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五版中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亏或,由于乙具有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故意并不属于张明楷老师书中采用的体系,故在后文中也给出了该情况的处理思路。
    将主观要素完全归属于责任阶层的犯罪论体游空手系事实上接近于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李斯特—贝林体系)。现代的各犯罪论体系通常认可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的要神嫌素,即承认构成要件的故意。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责任的故意的区别,或者说责任要素的地位,详见本书P247。
张明楷刑法学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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