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很好地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 答:在新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不仅是宣示性表述,更有具体程序设置和规定来保障实施。
证据制度方面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49条和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旅态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司法公正。
强化了辩护制度。新刑诉法34条到42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丛枯围,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在制度层面较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83条和86条强化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通知义务,增加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强化了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限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了侦查活动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渗镇洞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第62条、第188条明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保护制度;第208条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223条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 答:理论上讲就是楼上那位老兄所讲的,从事实上讲是近几年翻出来的冤假错案太多太多,很多都是因为嫌疑人的人权没有得到保障而导做做致的。另一原掘蠢因就是律师在刑案中的地位低的可怜,纯散衡很多明显的错误都不能够拨乱反正。
- 答:不更好地保障人权,他修订干嘛?哈哈
问:论述当事人刑事和解案件诉讼程序
- 答: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铅中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颂激拆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野枣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互相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