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和少数群体社会

习惯法和少数群体社会

一、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社会(论文文献综述)

张蓉[1](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黄泽宇[2](2020)在《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文中指出本文从强奸罪角度入手分析和诠释了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层面展开研究,深刻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创新性的提出了解决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方法和路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什么是习惯法的概念,寻根溯源的探索了藏族习惯法的发展脉络和历史渊源,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分析和总结了藏族习惯法的本质特征,为我们科学认识藏族习惯法提供了参考。第二章从西藏强奸犯罪案例的司法现状入手,阐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相冲突的表现,提出了在西藏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犯罪的轻刑化、缓刑化问题。第三章着重解释和回答了存在冲突问题的原因,并且从历史、社会、家庭和思想上进行了探讨,主客观相统一的分析了藏族习惯法为什么能够时至今日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藏族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国家法却在西藏影响力有限。第四章充分论证了国家法和藏族习惯法相冲突的调适的必要性,提出了对藏族习惯法从立法上的改造,从司法上统筹兼顾的处置,从执法上的推行和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创新性的提出了完善西藏立法的建议和构建刑事和解司法制度。

白璐[3](2020)在《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文中指出汉魏晋时期活动在东北的少数民族包括:秽貊族系的夫余、高句丽、秽、貊、沃沮,东胡族系的乌桓、鲜卑,肃慎族系的挹娄、真番以及匈奴民族。其中夫余位于玄菟郡北部,西与鲜卑相邻,南与高句丽相接,东边与挹娄相毗邻。高句丽南与朝鲜、秽貊相邻,东部与沃沮相接。沃沮东临大海,北与挹娄、夫余相邻,秽北部与高句丽、沃沮相接,东临大海。东胡族系的乌桓与鲜卑居于西拉木伦河与老哈河流域,分别依乌桓山与鲜卑山而居。肃慎族系活动在东北的最东侧,东部与大海相连。匈奴民族居住于我国北方,汉魏晋时期于东北地区亦有所活动。这些少数民族在汉魏晋时期的法律皆是不成文习惯法,这些习惯法的来源主要由少数民族的禁忌、宗教信仰、地域分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发展进程等多种因素杂糅而成。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民事刑事不分,大多简单严苛。秽貊族系的习惯法中主要包含的罪名有:杀人罪、盗窃罪、通奸罪、故意伤害罪与嫉妒罪,刑罚主要分为死刑、没刑以及倍数惩罚。东胡族系主要包含的罪名分别为违大人言罪、贼杀罪、亡畔罪以及盗窃罪,刑罚方式主要由死罪、赎死与流放构成。汉代时期的肃慎族系属地遥远,社会进程发展缓慢,还没有形成习惯法,直到晋代时期,肃慎族系开始产生法律观念,出现了盗窃罪这一罪名,刑罚方式是死刑。匈奴民族的罪名为杀人罪、盗窃罪、违抗君命罪、作战不力罪等,刑罚方式主要为死刑、“没”、“轧”以及流放。东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有着共同的特点,都具有原始性、适应性、以罚代刑以及牢狱机制简易的特点。

次仁拥宗[4](2020)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文中提出我国法制建设速度与经济建设速度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相较于之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制建设若想长远发展绝不能仅仅依靠引入或移植他国法律。在2017年10月公布的《民法总则》第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这条规定将习惯首次确定为民法的渊源,也为习惯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有了坚实的背景。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并形成了极具当地特色的习惯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习惯法在国家法还未渗入藏区的时候,就已经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日常的生活纠纷中起到了很好的调解作用,在之后国家法渗入后还照样起着巨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西藏地方立法为西藏自治区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地方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程序僵化,立法滞后、速度缓慢、权责不明等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很难满足西藏现代化发展的长期要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得极具地方特色的西藏习惯法与国家普通法相融合,使得既满足国家的法制统一要求又能在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保留藏族传统文化的色彩是现今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讲了背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并简单阐述了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藏族民事习惯法等相关概念以及从地理环境、宗教和政治方面论述其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影响,同时从婚姻、继承、合同、物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阐述了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其次论述了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从地方立法的概念主体、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特色、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再次论述了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从地方立法和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以及从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借贷、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从区域性、民族性、文化传承、实施经验等四个方面阐述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融合。最后论述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从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以及从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为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融合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西藏自治区为今后行使立法权提供一定的素材,使得立法更加精准更加符合当代的西藏自治区的现状。藏族民事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处理婚姻、继承以及物权债权等民事行为的时候约定俗成的行为。西藏自治区的民事习惯法至今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处理人们日常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研究藏族民事习惯法对现今国家法更好的实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罗斯特[5](2020)在《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彝区社会治理的冲突和协调 ——以彝族身价钱为例》文中提出彝族婚姻习惯法直接反映了彝族人民的婚姻生活。它是传统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彝族文化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社会积极发展往往需要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适应、相辅相成。凉山彝族是从奴隶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从民主改革前到今天,凉山彝区婚姻习俗在不断发展变化。不同时期的彝族婚姻习惯法在彝区社会治理方面起着迥然不同的作用效果。需要我们重视的是,传统的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在当代并未得到有效协调。尤其彝族地区在婚姻领域攀比之风盛行,在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极富彝族婚姻习惯法特色的彝族婚姻“身价钱”功能发生变异——聘金(“身价钱”)极速增长。高额的“身价钱”,对彝族地区社会治理带来众多问题及负面影响,阻碍了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学者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习惯法改革等视角提出建议,期望其适应国家法的发展。本文则立足于彝区社会治理角度,对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研究。在对彝族婚姻习惯法相关文献资料与法学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彝族地区收集了解相关案例,从肯定彝族传统婚俗价值、承认彝族婚姻习惯法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等方面对彝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建议,认为合理扬弃彝族婚姻习惯法是解决彝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的关键,并在民族法学框架之下,有效解决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推进彝族地区社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规则的作用。一方面,要正视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价值,积极采纳民间规则之优点,合理摒弃封建老化之缺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法规的立法工作,增强立法主动性。以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为主要参考,制定、修改、补充具有民族特色和可操作性的自治法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由三章组成:第一章彝族婚姻“身价钱”概述,就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内涵进行研究,着重阐述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形成与作用、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功能及其变异;第二章彝族婚姻“身价钱”对彝区社会治理的影响,阐述了彝族婚姻身价钱对彝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影响,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认为彝族婚姻身价钱有违法治理念,对彝区社会治理是有负面影响的;第三章彝族婚姻“身价钱”与彝区治理的协调,主张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结合,促进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互补,使二者共同积极地作用于彝族地区社会治理。

梁林秋[6](2020)在《清代以来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探析》文中指出少数民族的环保习惯法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构建环境法制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尊重并借鉴、吸收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中的有益内容。广西地区拥有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本民族的环保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以乡规民约、传统禁忌和风俗习惯等表现形式存在,涉及森林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等多个方面。梳理和分析自清代以来广西的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对建立健全当代环境法制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发掘并梳理出广西地区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尽可能地展现这些环保习惯法的整体面貌;第二层次是探索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途径,及其对当代环境法制体系建设的现实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针对传统法理学界关于习惯法的争论,就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界定做了分析,并进一步探究了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起源、发展和表现形式。第二章介绍了自清代以来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森林资源保护习惯法、水资源保护习惯法、土地资源保护习惯法和动物保护习惯法这四个方面。第三章就清代以来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实施状况做了研究,将其实施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考察更直观地感受到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在实践中的影响力。第四章归纳总结了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特征、分析了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历史价值和局限性,并进一步探析了其与国家制定法融合的必要性和具体途径。国家法的制定不仅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还要善于从历史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中汲取经验,从中找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出路。广西地区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是一个具有深厚底蕴与民情基础的文化积淀,作为当地民族世代相传的生活智慧的结晶,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得以传承和延续,因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在强调环境法制的今天,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环保习惯法对环境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完善、发展和利用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进一步发掘其价值对现代民族地区的开发与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卢丽娟[7](2020)在《《贵州民族研究》创刊40年“民族法学研究”综述》文中提出《贵州民族研究》创刊四十年来所刊发的民族法学论文272篇,其中民族法制史论文17篇,民族部门法论文78篇,民族法学理论论文85篇,民族习惯法论文90篇。于此作者特对所刊的民族地区法制史、民族部门法、民族法理学及民族习惯法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宋才发[8](2020)在《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文中研究指明民族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国家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民族习惯法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民族习惯法功能需要重新定位和评价,民族习惯法仍是世界各国重要的法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反映在:民族习惯法的文本结构与国家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的民商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的行为处罚与国家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主要体现在:在法律文本上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补充,在民商、经济交易规则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通融,在民族物权习惯上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在刑事处罚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借鉴。

熊鹏[9](2019)在《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研究 ——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例子》文中研究表明明清以来地处粤西北山区的排瑶形成了一套旨在维护排瑶内部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的习惯法,数百年以来以其高度的稳定性与强制性维护了排瑶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但是近代以来排瑶经历了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作为排瑶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排瑶习惯法亦在旧社会政治形态的解体、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思想观念的多元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之下逐渐式微,部分习惯法内容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逐渐变异或者消亡。在当前国家不断推进连南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如排瑶习惯法应当被置于怎么一种地位、如何调适外部因素使排瑶习惯法在运行中发挥最大效用、如何做到“因俗而治”等问题都亟待我们探讨并解决。因此,本文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以明清至建国以来排瑶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研究线索,采用田野调查、历史文献及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查了排瑶习惯法数百年以来的变迁历史,分析了排瑶习惯法变迁的四大致因,系统地思考了如何在促进排瑶习惯法在维护当地社会发展、发扬排瑶习惯法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措施。其中主要的创新点有两点:首先是在绪论部分对排瑶习惯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含义及其涵盖范围进行一个界定;其次是大量运用当地的一手历史资料及笔者所采集的田野调查资料作为写作的基础。排瑶作为瑶族的众多支系之一,而排瑶习惯法的研究在整个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上并不深入,因此笔者借此补充整个瑶族习惯法整体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此章的主要内容先后分为选题的主要缘起及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最后是笔者个人对于排瑶习惯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含义的一个粗浅界定。第二章:明清时期排瑶习惯法内容的历史发展回顾。第一节分析清末前排瑶传统社会组织及其在清末外部政治影响下的多元发展,为后文做铺垫。第二节介绍清末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对各类惩罚措施的说明。第三节则介绍清末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主要内容。第三章:民国初年至新中国建立前排瑶习惯法的深层次演变。这一章首先以民国时期国家政权深入排瑶社会作为线索,分析其对于民国时期排瑶习惯法变迁所产生的政治影响。第二节以官方记载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主线,探索并列出其处理方式同封建时期之异同点。第三节根据搜集的历史资料分析并列举民国婚姻丧葬习惯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建国后人民政权影响下排瑶习惯法的当代变迁。这一章开篇以分析建国之后连南地方政治的改变对于排瑶社会影响作为线索引出下文。第二、三节笔者根据实地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访谈及文件资料作为写作材料,详细地描述了建国之后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运行方式。第五章:影响排瑶习惯法变迁之因素及当代调适路径分析。第一节根据三个历史时期综合分析导致排瑶习惯法变迁的四个主要因素。第二节分析当前影响排瑶习惯法正常运行的几个主要因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朱方丽[10](2019)在《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研究》文中认为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是在广西瑶族聚居区起着维护该地区森林保护秩序,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基础,是在广西瑶族聚居区特殊的丰富森林、崇拜神树的自然崇拜、以及国家法缺失下的石牌组织等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等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是广西瑶族维护该地区森林秩序、维护人林和谐共生状态的重要保障。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由禁忌等不成文形式逐渐发展为与成文习惯法并存。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植树造林、禁止乱砍乱伐、禁止森林火灾、封山育林等方面习惯法的规定。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规定了对水源林等特殊林的保护,在广西金秀还出现了专门保护水源林的石牌律。广西瑶族人民普遍信奉神山神树的自然崇拜宗教信仰,所以在广西瑶族森林习惯法中有很多关于禁止砍伐风水林的内容。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有效实施维护了广西瑶族地区良好的森林秩序,促进了人林的和谐发展。其有效实施的基础在于广西瑶族人们的深厚的习惯法信仰。广西瑶族森林习惯法作为广西瑶族人民自发形成的维护森林秩序的行为规则,已经潜移默化地深入到广西瑶族人民的内心深处,他们从内心信仰习惯法、遵守习惯法。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有效实施不仅在于深厚的习惯法信仰,还在于其对违法森林习惯法的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组织的权威,内外基础共同保障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实施。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具有与广西地方森林制定法共同的价值追求,所以广西森林保护习惯法与广西地方森林制定法具有互动的基础。广西瑶族地方森林制定法为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提供了发展空间,吸收了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中积极的部分,同时认可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并给予其发展空间。在广西瑶族森林保护地方中司法审判中认可广西瑶族森林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在森林保护理念、法律信仰的树立、法律的遵守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中给予广西地方森林制定法以补充。

二、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社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1)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言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一)选题缘由
        (二)选题意义
    二、档案介绍
    三、研究综述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六)学术史评述
    四、研究方法
        (一)方法与理论
        (二)分析框架
        (三)创新与局限
    五、内容简介
        (一)范围界定
        (二)主要问题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二、自然地理环境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三、两大寺院集团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一、法律形式
        二、司法官员
        三、调解角色
        四、存在问题
        五、诉讼类型
    反思与小结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一、官方规制
        二、衙门反应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反思与小结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反思与小结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一、撒拉的族源
        二、撒拉的内地化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反思与小结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二、诉讼过程
        三、解决方案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反思与小结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反思与小结
结语
    一、解决机制
    二、总体特征
    三、总结反思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2)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一)选题缘由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方法
    (四)藏族习惯法概述
        1、藏族习惯法的起源和发展
        2、藏族习惯法的特征
二、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强奸案为例
    (一)藏区强奸犯罪的司法现状
        1、量刑较轻
        2、以调解为主,注重赔偿
        3、大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渠道
    (二)与国家法的冲突
        1、与实体法的不一致
        2、程序上的差异性
        3、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关系上的差异性
三、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法在藏区的影响力有限
        1、藏区的气候、地理、经济、文化因素的阻碍
        2、藏区牧民文盲率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3、国家法在藏族牧区的有限性
    (二)藏族习惯法在牧区强大的影响力
        1、藏族习惯法传统力量的回潮
        2、部落头人后裔及“活佛”对于藏族牧区的影响力
        3、藏族牧民对于藏族习惯法根深蒂固的观念
    (三)藏族传统“性”观念
        1、偏远地区的早婚传统
        2、藏族风俗中的婚恋观
        3、藏族“一妻多夫”传统
    (四)藏族妇女地位
        1、藏族妇女的家庭地位
        2、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3、藏区妇女非婚生子现状
四、国家法与藏族习惯法冲突的调适
    (一)调适的必要性论证
        1、既要关照藏区的差异性又要保持刑事司法的统一性
        2、既要尊重藏区习惯又要彰显国家权威
        3、促进藏族习惯法的合法性和现代性发展
    (二)调适建议
        1、完善西藏自治立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2、改造藏族习惯法,将有益成分纳入自治立法
        3、加强藏族牧区法制建设,压缩习惯法适用空间
        4、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概念界定
    (二) 选题意义
    (三) 学术史回顾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发展状况
    (一) 东胡族系
    (二) 秽貊族系
    (三) 肃慎族系
    (四) 匈奴民族
二、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渊源
    (一) 禁忌与习惯法
    (二) 宗教与习惯法
    (三) 地域与习惯法
    (四) 生产方式与习惯法
    (五) 社会发展进程与习惯法
三、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与特点
    (一) 东胡族系习惯法内容
    (二) 秽貊族系习惯法内容
    (三) 肃慎族系习惯法内容
    (四) 匈奴民族习惯法内容
    (五) 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
        1. 原始性
        2. 适应性
        3. 以罚代刑
        4. 简易的牢狱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4)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背景
        1.1.2 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事习惯法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习惯与习惯法
        2.1.2 少数民族习惯法
        2.1.3 藏族习惯法
    2.2 藏族民事习惯法
        2.2.1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概念及形成因素
        2.2.2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2.2.3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特征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基本情况
    3.1 西藏自治地方立法的概况
        3.1.1 西藏地方立法概念及主体
        3.1.2 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
        3.1.3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情况
    3.2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特色
        3.2.1 维护国家统一的立法原则
        3.2.2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的立法原则
        3.2.3 保障生态环境的立法原则
        3.2.4 充分保障地方立法权的原则
    3.3 西藏自治地方立法的效果
        3.3.1 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
        3.3.2 促进西藏政治建设
        3.3.4 促进西藏文化建设
第四章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4.1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融合
        4.1.1 西藏的地方立法与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
        4.1.2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民事方面和地方立法法的相关阐述
        4.1.3 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具体融合
    4.2 地方立法法在实施过程中与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4.2.1 地方立法法在实行过程中与民事习惯法的冲突表现
        4.2.2 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
    5.1 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5.2 西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
    5.3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与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5.3.1 关于地方立法和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理论方面
        5.3.2 关于地方立法和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实践方面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5)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彝区社会治理的冲突和协调 ——以彝族身价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 选题背景
        2. 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2. 国内研究现状
    (三)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1. 研究思路
        2. 研究方法
    (四) 创新之处
一、 彝族婚姻“身价钱”概述
    (一) 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内涵
        1. “身价钱”的性质
        2. “身价钱”的沿革
        3. “身价钱”的分类
    (二) 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形成与作用
        1. “身价钱”的形成
        2. “身价钱”的作用
    (三) 彝族婚姻“身价钱”在当代彝区的功能衍变
        1. “身价钱”的功能
        2. “身价钱”的功能变异
二、 彝族婚姻“身价钱”对彝区社会治理的影响
    (一) 彝族婚姻“身价钱”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1. “身价钱”肯定了彝族传统婚俗的价值
        2. “身价钱”对维护家庭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 彝族婚姻“身价钱”有违法治理念
        1. “身价钱”功能变异有悖国家法律规定
        2. “身价钱”有违男女平等现代法治精神
三、 彝族婚姻“身价钱”与彝区治理的协调
    (一) 彝区基层治理需要彰显民间规则的作用
        1. 基层治理现代化呼唤多元规则
        2. “身价钱”正向作用有利于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 合理扬弃彝族婚姻“身价钱”推进彝区社会治理
        1. 批判性继承“合理内核”
        2. 加强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有效规制“身价钱”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清代以来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
第一章 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第一节 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界定
        一、习惯法与国家法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界定
    第二节 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历史探源及表现形式
        一、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历史探源
        二、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 清代以来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森林资源保护习惯法
        一、植树造林
        二、森林防火
        三、禁止乱砍滥伐树木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习惯法
        一、保护水源地
        二、保护河流溪水
    第三节 土地资源保护习惯法
        一、节约用地
        二、提升地力
    第四节 动物保护习惯法
        一、自然崇拜对习惯法的影响
        二、对燕子、白鹭等鸟类的保护
        三、对青蛙、虎、鱼等动物的保护
第三章 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实施状况
    第一节 清代至民国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实施状况
        一、森林资源与水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实施
        二、土地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实施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实施状况
        一、森林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实施
        二、土地资源与动物资源保护习惯法的实施
第四章 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特征与评析
    第一节 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特征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
        二、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特征
    第二节 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历史价值与局限性
        一、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历史价值
        二、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的局限性
    第三节 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一、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融合的必要性
        二、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融合的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7)《贵州民族研究》创刊40年“民族法学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地区法制史研究综述
    (一)古代民族习惯法与权力控制
    (二)明清时期贵州财产制度
二、民族部门法研究综述
    (一)充分整合民族习惯资源,推进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实施
    (二)完善民族无形财产制度,破解民族无形财产权益保护瓶颈
    (三)少数民族环境资源权益保护
三、民族法理学研究综述
    (一)整合各种资源,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制度,促进民族区域立法服务民族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民族地区变通立法和变通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四)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
四、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
    (一)探索民族习惯法理论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三)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则
    (四)藏族、蒙古族、羌族及毛南族等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则

(8)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基本内涵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三、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9)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研究 ——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例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研究背景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背景
    第二节 国内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排瑶习惯法的产生及其含义界定
        一、排瑶习惯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条件
        二、排瑶习惯法的含义及其主要范围界定
第二章 明清时期排瑶习惯法内容的历史发展回顾
    第一节 明初至清中期前排瑶习惯法的内容简要
    第二节 清中后期国家权力渗透下排瑶社会政治组织的多元化发展
    第三节 清末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民间纠纷类的解决方式
        二、偷盗类的惩罚方式
        三、犯奸类的惩罚方式
        四、杀人放火类的惩罚方式
    第四节 清末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排瑶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二、清末排瑶丧葬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民国初年至新中国建立前排瑶习惯法的深层次演变
    第一节 民国时期连南排瑶基层政治的演变
    第二节 民初至新中国成立前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变化
        一、民间纠纷类的解决方式
        二、偷盗类的惩罚方式
        三、犯奸类的惩罚方式
        四、杀人放火类的惩罚方式
    第三节 民国时期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历史演变
        一、民国时期排瑶婚姻习惯法的变化
        二、民国时期丧葬习惯法的变化
第四章 建国之后人民政权影响下排瑶习惯法的当代变迁
    第一节 建国之后连南地方政府政治及组织结构上的变化
    第二节 建国之后以瑶老人民调解员为主体建立起来的调解制度
    第三节 建国之后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变化
        一、建国之后排瑶婚姻习惯法的变化
        二、建国之后排瑶丧葬习惯法的变化
    第四节 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演变的整体趋势及其特点
        一、政治化
        二、经济化
        三、民主性
        四、宗教性
第五章 影响排瑶习惯法变迁之因素及当代调适路径分析
    第一节 影响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的因素分析
        一、政治因素
        二、经济因素
        三、文化因素
        四、交通环境因素
    第二节 克服并调适不利因素以促进排瑶习惯法未来的良性发展
        一、坚持国家法的主体性地位,提升排瑶习惯法的辅助效力
        二、普及瑶民的现代知识教育,提升基层瑶民的法律意识
        三、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性及其待遇,保证调解的成功高效
        四、尊重排瑶传统的丧葬风俗习惯,完善本土殡葬设施的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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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形成及渊源
    第一节 习惯法的形成基础
        一、自然环境
        二、思想基础
        三、社会基础
    第二节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形成基础
        一、无山不成瑶的自然环境
        二、崇拜神树的思想基础
        三、保护森林的组织基础
    第三节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渊源
        一、禁忌与习俗
        二、石碑法
        三、村规民约
第二章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内容及功能
    第一节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内容
        一、森林权属规则
        二、森林保护规则
        三、植树造林的习惯法规则
        四、森林纠纷解决的规则
    第二节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功能
        一、在解决地方环境纠纷上的优势
        二、解决地方环境纠纷的功能
第三章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效力及实施
    第一节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效力
        一、内在基础
        二、外在基础
    第二节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二、实施程序
        三、责任方式
        四、守法
第四章 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与地方制定法的互动
    第一节 互动的必要性
        一、习惯法与制定法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
        二、有助于弥补二者各自的不足
    第二节 立法上的互动路径
        一、习惯法对制定法立法理念的丰富
        二、制定法对习惯法的指导和吸收
    第三节 纠纷解决上的互动路径
        一、习惯法可以丰富纠纷解决方式
        二、制定法对习惯法的支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习惯法与少数民族社会(论文参考文献)

  • [1]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2]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D]. 黄泽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3]汉魏晋时期东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D]. 白璐. 渤海大学, 2020(06)
  • [4]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D]. 次仁拥宗. 西藏大学, 2020(03)
  • [5]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彝区社会治理的冲突和协调 ——以彝族身价钱为例[D]. 罗斯特.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6]清代以来广西少数民族环保习惯法探析[D]. 梁林秋.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贵州民族研究》创刊40年“民族法学研究”综述[J]. 卢丽娟. 贵州民族研究, 2020(01)
  • [8]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J]. 宋才发. 社会科学家, 2020(01)
  • [9]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研究 ——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例子[D]. 熊鹏.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02)
  • [10]广西瑶族森林保护习惯法研究[D]. 朱方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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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和少数群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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