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法人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侯玉婷[1](2020)在《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关数据显示,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日趋普遍,相互持股是把双刃剑,对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意义又存在负面影响。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没有正面回应,对其应采取何种态度,采取何种法律规制才能消除其负面效应并达到引导企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的目的,这些都需要在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文以公司相互持股为核心,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制度为目的,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探讨。第一章公司相互持股的基本理论分析。厘定了相互持股的概念,比较了与其相近的、容易混淆的概念,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相互持股做了划分,为下文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公司相互持股的利与弊。运用辩证法,对相互持股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从积极意义和负面影响方面分别论述,为下文我国立法该采取何种态度提供依据。第三章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不同时期我国对于相互持股所采取的政策和立法,深入剖析立法上存在的不足。第四章域外公司相互持股制度比较研究。运用比较法,选取了几个典型国家的立法,系统比较不同国家的立法态度和制度设计,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五章对域外国家相互持股制度的借鉴和自身制度的完善。本章重点探讨如何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加以规制,通过上文的表述,选择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态度,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
义亚军[2](2020)在《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相互持股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我国崭露头角,从萌芽到蓬勃发展,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企业面对经济发展使得相互持股越来越普遍,相互持股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论文第一章介绍相互持股的概述,第二章论述了相互持股的利弊,虽然相互持股存在很多优点例如,能够扩大经营规模使公司变得更强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还能分担相应的风险,同时还能防止恶意收购,但是其带来了诸多致命的缺陷。例如容易形成垄断限制竞争,从而破坏市场的稳定,同时还可能破坏证券市场公平交易,也可能带来连锁债务危机甚至连锁破产,还可能造成弱化股东权益。第三章通过国外比较法的方式寻求对我国相互持股的规制,由于国外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同时其法律以及相应的机制已经相当成熟,也能够对我国相互持股吸取相关经验有很大的帮助。第四章论述了我国相互持股现状,主要根据我国目前典型案例来分析我国的现状以及立法不足。第五章根据相互持股的弊端以及我国相互持股现状法律缺陷提出建议。由于我国相互持股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以及公司法现状,为了避免相互持股弊端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利,如何规制相互持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陶晟磊[3](2016)在《日本相互持股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文中认为相互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参加对方经营管理的法人行为。相互持股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及法律现象,其发源地是日本。日本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持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资金筹措方面的原因。第二,商业交易方面的原因。第三,防止并购方面的原因。但是,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尤其是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持股会产生弊端,主要为三点:第一,“资本空洞化”。第二,“经营者控制”。第三,对市场经济造成扭曲。为了应对弊端,日本公司法在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三百零八条中,对相互持股的主体和权利进行规制。我国首例相互持股产生于1999年,但直至2014年公司法的实施,都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对相互持股进行规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出台过相关法律规定,但当时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日本立法者在相互持股发展之初过于信赖其积极作用,忽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了相互持股的负面影响不可控的局面。我国相互持股的发展现状与日本相互持股发展之初极为相似。如果不以日本经验作为前车之鉴,我国也会面临日本曾经面临的问题。本文对日本经验进行分析探讨,在借鉴与学习日本经验的基础上,紧贴我国实际,吸收日本经验中合理的部分,预防不合理因素,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促进相互持股在我国规范发展的制度设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相互持股的定义、类型以及相互持股所具有的功能。第二部分,介绍相互持股在日本产生的原因以及相互持股的发展沿革。第三部分,分析相互持股所产生的弊端,以及日本公司法对其弊端作出的反应。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相互持股的发展现状,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规范相互持股的制度设想。
冯永帅[4](2016)在《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公司制度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个必然结果,公司间相互持股几乎是一个自然现象。简单陈述,公司相互持股指的是两个及以上公司互相持有对方股份、成为对方股东。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发源于欧美,在日本达到巅峰。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在国企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公司间相互持股尤其是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公司相互持股既是公司法应用的结果,同时也对公司法提出了进一步的制度需求。作为一种制度应用的效果,相互持股有着它的“双面性”。其有利之处在于,提高公司融资能力、稳定公司结构、发挥协同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司集团化发展,这一切都最终有利于公司壮大自身实力。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在公司法方面,公司相互持股造成虚增资本、违背资本真实原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在证券法方面,公司相互持股扭曲股票价格,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等;同时还容易规避垄断法的规定。遗憾的是,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以前的有关政策规制对其虽有约束,但俱效果不佳。参考各国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后,笔者认为采取德日的“区别对待模式”较为合适。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纵向相互持股;横向则在持股比例、表决权方面做出限制。鉴于非上市公司相互持股与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不同,以及上市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的大行其道,笔者建议对两者类型做区别规制。横向相互持股参照德日的有关做法,在此之外,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形作出特殊规定。
陈晨[5](2016)在《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公司交叉持股现象是伴随着商业文明在二十世纪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但在我国出现得较晚,是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之后才作为一种国有企业改革的手段被引入的。虽然我国交叉持股起步较晚,却以极为迅猛的速度渗透到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掀起了“资产重组”的风潮,实现了资本的迅速扩张,将其作用发挥到了极致。然而,由于我国对于交叉持股规制的缺失,交叉持股的弊端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对公司以及资本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我国修改新的公司法时,其弊端仍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亟待构建一套针对交叉持股的法律制度,引导其向良性发展。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以及对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通过考察本国现实情况及制度环境,借鉴国外立法,为我国交叉持股的规制提出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从结构上说,本文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的介绍,包括交叉持股的界定和交叉持股的产生发展两个方面。交叉持股的界定是从其基本含义、内涵及其类型三个维度进行的。在交叉持股的产生和发展部分,主要分析了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和推动因素。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交叉持股的发展状况。为了更具体地说明我国的公司进行交叉持股的动机及其产生的影响,本文选取了我国交叉持股两个案例。通过中国国航和国泰航空交叉持股的正面案例和“德隆系”内部交叉持股的反面案例,得出交叉持股在我国具有“双刃剑效应”的结论。第三部分是交叉持股的比较法考察。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代表国家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背景、现行制度以及其对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的启示,为我国交叉持股的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本文对于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的完善所提出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对于交叉持股立法的不足,然后结合我国的制度环境,建议我国应当对交叉持股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模式,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和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进行分别规制,并且应设置信息公开等一般性规定。
王思源[6](2014)在《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公司出于某些特殊目的相互持有对方公司股份而产生的一种现象。由于公司交叉持股在经济上存在着巨大的优势,因此它被许多国家予以肯定。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形成,有利于稳定企业联盟的建立,对发展经济十分有利。交叉持股有助于企业达成追求长期利益的目标,同时又可以稳定公司经营,防止敌对公司的收购。同时,交叉持股的作用还体现在公司的财务运作上,有助于交叉持股企业内部资金流的运转。交叉持股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上有很大作用,能够帮助公司承受国际上的竞争压力。但同时公司交叉持股也存在着一定弊端,例如造成公司资本虚高,导致公司抉择遭到控制、形成垄断等。鉴于交叉持股“双刃剑”的特性,我们在看待公司交叉持股的态度上,既不能一味地因为它的正面效应而肯定它,也不能一味地因为它的负面效应而去否定它。最好的办法是针对性地就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区别对待,分别予以规制,以求在过程中寻找到平衡的办法。在我国,公司交叉持股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我国对企业股份制改革客观需要的。由于在我国的股份公司里,公司内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主要由国家股份与法人股份构成,.这便为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笔者不但参考了他国针对交叉持股问题的立法模式,同时还将他国的实践经验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对,以求解决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问题。笔者在文中针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制度的选择和发展方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且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制度具体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就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交叉持股的内涵,了解交叉持股的发展过程及起源,并分析交叉持股产生的原因,以求对公司交叉持股能有一定宏观上的认识。同时研究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目前所面临的现状,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笔者支持的观点,确定在公司交叉持股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第二部分就境外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分析各国在交叉持股立法上存在的差异及导致差异的原因,并按照宽松对待、区别对待和严格限制三种模式将各国立法体系进行划分,分析各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制以及对待公司交叉持股的态度,为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提供经验。第三部分就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所处的环境基础,来得出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笔者将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首先通过分析公司交叉持股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来论证应当支持其发展的结论。再通过分析公司交叉持股的价值取向,就我国交叉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最后探讨公司交叉持股的违法后果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左传卫[7](2011)在《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间相互持股是公司股东法人化后的必然现象,既有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功能,同时又潜存着资本虚涨、内幕交易、内部控制、拉抬股价、危及金融安全以及掏空公司资产等弊端。为此,有必要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相互持股的股权行使作出适当限制、明确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以及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作出特殊限制等措施将相互持股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从而达到既发挥其功效又防止其弊端的制度构建之目的。
汤潇潇[8](2010)在《公司相互持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相互持股作为公司快速壮大的捷径,成为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公司应对国际挑战的有效手段;但公司相互持股过于盛行也会引发诸多消极后果。我国公司相互持股历史尚浅,但其蓬勃发展的趋势不容忽视。各国立法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未作规定的现状,对英美、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进行讨论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状态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界定、类型,并分析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效应。第二部分进行了公司相互持股的比较法分析,针对英美、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普遍将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制度区分为母子公司之间和非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制,首先讨论了母子公司关系的认定;再对比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规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提供可借鉴之源。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的发展,重点是以“中广系”多个公司相互持股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之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区分母子公司之间与非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并需要完善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监事会、独立董事相关制度,并明确违法持股的法律后果,方能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制度。
关欣[9](2010)在《论公司相互持股》文中提出在现代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相互持股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重要手段,在巩固和强化公司间的联合,发展规模经济等方面有着很强的优势,为企业的高速扩张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不可否认,公司相互持股是公司制度在经济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具体反映,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同时它也是一柄利弊同存的双刃剑,它的出现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如:资本的虚增及空洞、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干扰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等问题,对经济的破坏作用亦是惊人的。鉴于此,各国纷纷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国面临同样的问题。纵观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尽管《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了与公司相互持股密切相关的公司转投资、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等内容,然而对公司相互持股至今仍没有任何直接的明确的规定,更谈不上系统化的考量和操作,很难真正有效地规制公司相互持股行为。而公司相互持股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法律规制也已经比较成熟,例如日本、美国、德国等。因此,本文拟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探讨,在对公司相互持股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功能,并对公司相互持股所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公司相互持股的国际比较和考察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思考,以期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的建立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章展开讨论,其结构拟设计为:第一章,公司相互持股概述。本章首先从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界定入手,进而讨论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鉴于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更清楚地认识公司相互持股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因而本文主要讨论按照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制、从属关系而区分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由于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导致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其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各国及地区也因此而多区分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区别规制,因此在分析了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及类型之后,本章着重探讨了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特殊性,为后文更好地理解公司相互持股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其的规制打下必要的基础。最后本章还辨析了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转投资、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这两个相关概念的关系,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公司相互持股这一行为。第二章,公司相互持股的功能。公司相互持股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手段,在公司的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正是由于公司相互持股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各国或地区多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合理的、必要的规制,而不是全面地予以禁止。因此本章着重分析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功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相互持股对公司发展规模经济的作用,相互持股对公司降低成本的作用,相互持股对公司抵御恶意收购的作用。第三章,公司相互持股引发的法律问题。尽管公司相互持股具有上述种种积极的功能,然而公司相互持股犹如一剑之双刃,会引发诸多的法律问题,给现行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构建和适用上的困境。本章着重探讨了公司相互持股引发的诸多的法律问题,即公司相互持股导致公司资本虚增、公司相互持股致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以及公司相互持股干扰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三方面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对公司相互持股引发的问题的规制。公司相互持股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水平,且从立法上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制。因此本章着重研究各国或地区对公司相互持股所引发的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制。鉴于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具有很多不同的特性,因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对其规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本章也遵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区分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部分,主要介绍了三种模式,即:第一种,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第二种,限制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比例,且禁止股权的行使模式;第三种,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禁止表决权的行使的模式。在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部分,主要介绍了允许非母子公司之间自由地相互持股的模式以及允许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限制或禁止表决权等股权的行使的模式。之后分别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三种规制模式以及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两种规制模式进行了深入的、详尽的比较和探讨,研究其如何对公司相互持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以期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制有所启示。
杨秋存[10](2010)在《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相互持股直接肇始于公司法人持股。在公司人格经历了理论上独立——受“越权原则”干扰——直至完全独立的过程之后,公司法人持股制度开始蓬勃发展。那种单纯以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shareholder)、持有公司股份并控制公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变成了其他公司最大的股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由此构成了公司法人持股这种现代社会新现象。公司相互持股是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我国公司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本文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了理论分析,通过比较研究国际典型立法例,对公司相互持股的利与弊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相应立法规制的建议。
二、试论法人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法人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相互持股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相互持股的定义 |
二、相互持股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相互持股与关联企业 |
(二)相互持股和转投资 |
三、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 |
(一)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 |
(二)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及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
(三)财务型相互持股和战略型相互持股 |
第二章 公司相互持股的利与弊 |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意义 |
(一)稳定公司股权结构,预防和抵御恶意收购 |
(二)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缓解资金短缺 |
(三)维持较低股息水平,扩大公司留利,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
(四)加强公司之间的合作,发展规模经济,防范和分担风险 |
二、公司相互持股的消极意义 |
(一)虚增资本,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 |
(二)形成经营者控制,使公司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失效 |
(三)限制市场竞争,促进垄断发生 |
(四)操纵股价,诱发内幕交易,干扰证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现状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阶段我国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公司相互持股制度比较探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一)美国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二)英国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有关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一)法国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二)德国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三)日本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四)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 |
第五章 对域外公司相互持股成熟规定的借鉴和自身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对相互持股应采取的立法态度 |
二、对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立法建议 |
(一)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
(二)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
(三)设立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相互持股概述 |
(一)相互持股含义 |
(二)相互持股分类 |
1.直接型相互持股 |
2.间接型相互持股 |
3 混合型 |
二、公司相互持股利弊分析 |
(一)相互持股的优点 |
1.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
2.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分担 |
3.防止恶意收购 |
(二)相互持股弊端 |
1.形成经营者集中 |
2.虚增资本 |
3.容易形成垄断和限制竞争 |
4.破坏证券市场稳定 |
5.容易造成连锁债务危机和破产 |
6.弱化股东权益 |
三、域外国家的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
(一)法国相关法律规制 |
(二)日本相关法律规制 |
(三)德国相关法律规制 |
(四)美国相关法律规制 |
四、相互持股的国内法律规制现状 |
(一)相互持股发展的案例及发展现状 |
(二)我国相互持股立法缺陷 |
1.平等公司相互持股立法缺陷 |
2.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立法缺陷 |
五、我国相互持股规制的建议 |
(一)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明确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 |
(三)限制相互持股比例 |
1.平等型公司相互持股 |
2.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日本相互持股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相互持股的法律界定 |
(一) 相互持股的定义 |
(二) 相互持股的类型 |
1. 直接型相互持股与间接型相互持股 |
2. 垂直型相互持股与水平型相互持股 |
3. 单纯型相互持股、射线型相互持股与环型相互持股 |
(三) 相互持股的功能 |
1. 固化公司内部结构、防止恶意收购 |
2. 强化公司间的合作、实现长期发展 |
3. 发挥银行双重身份优势,实现内外部双重监督 |
二、日本相互持股的原因及沿革 |
(一) 日本相互持股的原因分析 |
1. 资金筹措方面的原因 |
2. 商业交易方面的原因 |
3. 防止并购方面的原因 |
(二) 日本相互持股的发展沿革 |
三、日本相互持股的弊端及规制 |
(一) 日本相互持股的弊端 |
1. 资本空洞化 |
2. 经营者控制 |
3. 对市场经济的扭曲 |
(二) 日本《公司法》对相互持股的规制 |
1. 禁止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公司间进行相互持股 |
2. 限制不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公司间进行的相互持股 |
四、我国对日本相互持股的借鉴 |
(一) 我国相互持股规制现状 |
(二) 促进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
(三) 促进公司与银行之间相互持股,发挥银行双重监督作用 |
(四) 对相互持股进行规制 |
1. 禁止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公司间进行相互持股 |
2. 限制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的持股比例 |
3. 限制相互持股股份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司相互持股概述 |
(一)定义 |
(二)本质及构成要素 |
1.本质 |
2.构成要素 |
(三)公司相互持股的基本类型 |
1.直接型、间接型以及混合型 |
2.纵向型和横向型 |
3.财务型和战略型 |
(四)公司相互持股的特征 |
1.法律特征 |
2.经济发展特征 |
二、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的发展简述 |
(一)国有企业的相互持股 |
(二)有关公司相互持股的现状 |
三、公司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
(一)相关的正面作用 |
1.发挥协同优势,促进集团企业和规模经济的发展 |
2.稳定公司经营,促进长期稳定发展 |
3.提高公司融资能力,促进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
(二)相关的负面作用 |
1.公司法律制度方面 |
2.证券法律制度方面 |
3.规避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制,扰乱竞争秩序。 |
四、有关法律规制的对比探究 |
(一)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般态度及监管模式 |
1.英美法系基本态度 |
2.大陆法系的基本态度 |
(二)代表性国家的具体立法例 |
1.美国的具体规定 |
2.法国的具体规定 |
3.德国的具体规定 |
4.日本的具体规定 |
五、我国相互持股法律规制的回顾与构建 |
(一)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制 |
1.政策规章规制时期 |
2.公司立法时期 |
(二)建立完善我国的监管模式 |
1.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
2.法国的“严格限制模式”不适合我国 |
3.“区别对待模式”较符合我国国情 |
(三) 规制公司相互持股的具体制度方案 |
1.非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具体规制 |
2.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特殊规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交叉持股的界定 |
一、交叉持股的概念 |
二、交叉持股的基本内容 |
三、交叉持股的分类 |
第二节 交叉持股的产生和发展 |
一、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交叉持股的法理基础 |
二、交叉持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
三、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对交叉持股的推动作用 |
第二章 交叉持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
第一节 交叉持股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
第二节 我国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
一、我国交叉持股的正面效应分析——以中国国航与国泰航空的交叉持股为例 |
二、我国交叉持股的负面效应分析——以“德隆系”内部的交叉持股为例 |
三、小结 |
第三章 交叉持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宽松规制模式——以美国为例 |
一、立法背景 |
二、现行制度 |
三、给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严格限制模式——以法国为例 |
一、立法背景 |
二、现行制度 |
三、给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区别对待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
一、德国 |
二、日本 |
第四章 我国交叉持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立法建议 |
一、对于母子公司 |
二、对于非母子公司 |
三、通用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现象源起及现状 |
(一) 交叉持股的产生及发展 |
(二)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现状 |
(三) 支持交叉持股发展的理由 |
二、对境外公司交叉持股规制的镜鉴 |
(一) 境外各国交叉持股立法模式 |
(二) 各国交叉持股立法之间的差异 |
三、我国公司交叉持股问题分析 |
(一) 我国交叉持股所处的环境基础与规制范围 |
(二)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问题产生的原因 |
四、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 公司交叉持股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
(二)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价值取向 |
(三) 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 |
(四) 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建议 |
(五) 公司交叉持股的违法后果 |
(六) 公司交叉持股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在现行制度下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
(一)违反公司制度的本质属性 |
(二)虚增资本 |
(三)使股东会的监督机制空洞化 |
(四)危及证券市场的根基 |
三、对公司间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将公司间相互持股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
(三)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股权行使作出适当限制 |
(四)明确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 |
(五)对上市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作出特殊限制 |
四、结语 |
(8)公司相互持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公司相互持股概述 |
第一节 公司相互持股之界定、类型 |
一、公司相互持股之界定 |
二、公司相互持股之类型 |
第二节 公司相互持股之利弊剖析 |
一、公司相互持股之积极意义 |
二、公司相互持股之消极效应 |
第二章 公司相互持股之比较法分析 |
第一节 母子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关系认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规制(以美国为例) |
一、允许公司相互持股 |
二、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之规制(以德国、日本为例) |
一、德国股份公司法 |
二、日本商法 |
第四节 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之规制 |
一、台湾地区对公司相互持股之法律规制 |
二、大陆地区对公司相互持股之法律规制 |
第五节 国外立法之综合分析 |
一、对国外立法之评价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相互持股在我国之发展 |
一、我国相互持股的理论研究 |
二、我国相互持股的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之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制度 |
二、完善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制度 |
三、完善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公司相互持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相互持股概述 |
第一节 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 |
第二节 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
一、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
二、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
第三节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特殊性 |
一、母子公司的界定 |
二、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公司相互持股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公司相互持股与转投资 |
二、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
第二章 公司相互持股的功能 |
第一节 公司相互持股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 |
第二节 公司相互持股有利于降低公司成本 |
第三节 公司相互持股有利于抵御恶意收购行为 |
第三章 公司相互持股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公司相互持股导致公司资本虚增 |
第二节 公司相互持股致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
一、公司相互持股如何致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
二、公司相互持股致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后果 |
第三节 公司相互持股干扰证券市场健康运行 |
第四章 对公司相互持股引发的问题的规制 |
第一节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
一、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
二、限制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比例,且禁止股权的行使 |
三、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禁止表决权的行使 |
四、小结 |
第二节 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
一、允许非母子公司之间自由地相互持股 |
二、允许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限制或禁止表决权等股权的行使 |
三、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相互持股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概念界定 |
(一) 相互持股的类型 |
(二) 相互持股的法律特征 |
二、历史发展及现实基础 |
(一) 公司人格全面独立 |
(二) 股东法人化 |
(三) 公司治理机构权力的移转 |
三、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效应以及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
(一) 形成企业联盟,发展规模经济,做大做强民族产业 |
(二) 扩大公司留利,促进企业追求长期稳定发展 |
(三)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
(四) 引进“安定股东”,抵御恶意收购,降低经营风险 |
(五) 促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一股独大” |
第二章 公司相互持股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冲击 |
一、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资本原则 |
(一) 造成资本虚增及利润不实的效果 |
(二) 变相达到股东抽回出资的效果,损害公司资本充实 |
(三) 悄然突破对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规制 |
(四) 规避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违法转移资金 |
二、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治理机构 |
(一) 造成公司所有者的迷失 |
(二) 弱化股东权力,损害股东平等 |
(三) 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巩固效应 |
三、公司相互持股与企业集中 |
(一) 规避反垄断法的可能 |
(二) 导致特定领域内竞争消弭和经济力量过于集中的可能 |
四、公司相互持股与证券市场 |
(一) 干扰股票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泡沫经济 |
(二) 诱发内幕交易、关联交易 |
第三章 公司相互持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各国基本立法态度 |
二、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考察 |
(一) 德国立法例 |
(二) 日本立法例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
(四) 法国立法例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回顾和现状 |
(一) 回顾 |
(二) 立法现状 |
二、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相互持股应采的立法态度 |
(二) 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
(三) 一般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规制 |
三、相关制度梳理 |
(一) 外部监控制度 |
(二) 内部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试论法人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D]. 侯玉婷. 青岛大学, 2020(02)
- [2]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D]. 义亚军.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日本相互持股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D]. 陶晟磊.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4]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D]. 冯永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12)
- [5]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D]. 陈晨.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 [6]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思源. 江西财经大学, 2014(03)
- [7]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J]. 左传卫. 法商研究, 2011(04)
- [8]公司相互持股制度研究[D]. 汤潇潇.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9]论公司相互持股[D]. 关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10(05)
- [10]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D]. 杨秋存.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