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为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价值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为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抽象采购政策中含有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创新采用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创新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李胜利[2](2020)在《论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五个典型案例出发》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认为,为强化《反垄断法》对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治理,一是应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多元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二是明确政府采购中的哪些行为纳入反行政垄断范畴;三是协调不同执法主体及统一加重法律责任;四是坚持竞争中性理念、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陈泽坤[3](2020)在《论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施行至今,对维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设置的理论逻辑及实务层面上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立足于理论和实务层面,探讨设立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并深入分析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先在理论逻辑层面论证政府采购存在两个阶段的行为,其中第一个阶段可以法律拟制为行政行为,从而在救济程序的设置上,应该采取类似于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设置,进而提出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举证责任应由采购人承担,同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在业务实践层面上,从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及效率、投诉处理机构的公正性的角度出发,提出质疑与行政救济并行、扩大质疑主体范围、设立独立行政救济主体、明确主动调查情形的建议。
陈文娟[4](2020)在《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优化营商环境,刺激国内经济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成为现时主流。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提出要求:为了构建统一、开放及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的市场体系,必须要全面地清理政府采购领域中一切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及相关的做法,必须要完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在现时代我国积极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合理设定与稳健运行是构建公平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能否有效羁束采购主体自由裁量权一个标准。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阐述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救济主导部门的独立性欠缺:由于制定法律时国情发展状况等各种原因,救济主导部门即质疑投诉审查部门的独立性不能够保证,因此难以保证救济部门决定的公平性;其次是救济程序僵化:救济流程规定很多,但是在救济中有些流程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同时也与国际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加了供应商维权的成本,降低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再次是救济审查范围较为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救济中各个阶段的审查部门的审查范围不一致,从而使得供应商在维权中困难重重。最后是暂停采购制度适用的任意性:暂停采购本是为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性权益的一项保护性措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使得在实践中该措施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同时适用暂停采购措施的情形甚至没有,这是不利于供应商在维权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是供应商在申请救济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这也使得供应商自身应有的潜在商业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第二部分是针对以上问题,对GPA协定参加国—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采购的国内救济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第三部分是在我国即将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契机下,结合我国的现时救济机制基础、学习GPA协定的规则精神以及借鉴政府采购市场较发达的美国和日本的做法,对我国未来的《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中救济机制设计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做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覃兴升[6](2019)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识别与法律治理》文中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改革措施,其关乎社会公共资源的运行和公众生产、生活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财产整合与分配。因此,除了如何继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之外,完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监管与法律治理制度已成为当前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前沿问题。其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便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常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陪标以及业主单位人员与供应商利益关联、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利益关联等行为屡见不鲜。当前虽然有部分省份和城市出台了具有本区域特色的管理办法、交易目录、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律规范和文件,但绝大多数省份和城市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具体领域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领域监管的法律规范较少,需要通过充分的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加以推进。本文第一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概述。从法学的角度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含义进行界定,并从制度机制、社会原因等方面分析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成因及产生的危害。并从国内外研究现状了解问题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着重阐述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识别及其标准。通过对相关研究领域内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分析,得出在公共资源语境之下“关联交易”行为的概念、识别标准及法律属性。第三章探究如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种类进行正确分类。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种类主要有:投标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投标人与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以及招标人与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第四章从分散立法、现有法律条文规范性不强、监管对象、监管制度等方面探讨我国当前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治理现状与反思。第五章研究如何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法治化监管效果。笔者将通过构建统一规范的法律治理规则体系、理清监管部门职责、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阐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治理。
张银朋[7](2019)在《基于量化视角的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演变与协同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不断放活,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和政策制度的建立也有了很大发展。尤其在新时代新形势下,我国政府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加快GPA谈判的进程,政府采购进一步引入市场和社会机制,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采购和互联网+政府采购等新的采购模式。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与国际规则之间不够衔接等问题。因此,研究探索如何在国际规则下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中,研究者主要是从现有理论或者实践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政策在制度体系、功能发挥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经验进行政策体系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很少有研究者从政策本身及其隐藏的主客观影响因素来研究政府采购政策的协同演变问题。因此,对于改革开放以后的政府采购政策文本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弥补现有对政府采购政策体系的研究不足,还能从政策协同的角度发现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为尽快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撑。本文基于协同理论和渐进主义理论,在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界定的基础上,收集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文本,构建了政策效力、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措施四维政策分析框架。运用政策量化的方法分析了政策效力、政策目标、政策措施的协同演变情况,而对于政策主体的协同演变主要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颁布数量越来越多,政策总效力越来越大,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形成了以财政部为核心的政策制定主体群,但部门协同有待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使用由单一向综合多种措施转变,但仍以行政措施和人事措施为主,措施协同度不高;政策目标以实现基本目标为主,对于功能性政策的目标重视虽然逐渐加大但仍显不足。最后,本文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何惠[8](2019)在《G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高职院校是基础人才教育基地,承载着为国家培养基层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促进国家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高职院校的采购活动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学校教育的服务价值,也能为其教育管理、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实验实训等提供可靠的保障。作为使用财政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职院校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资金,因此高职院校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在对多所高职院校进行深度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以采购流程、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制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为基础分为四种类型。通过调研了解四类院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结合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寻租理论和归因理论,就高职院校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管理架构不清晰导致的岗位职能边界模糊、监管不到位、采购流程冗长、采购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包括明晰事权、强化内部监督,合理设岗、岗位权责对应,优化流程、重点管控。高职院校政府采购的内控管理优化,对学校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论上可以填补整个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管控中的内部控制管理上的空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罗豫竹[9](2019)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社会法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探求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在立法层面上面临着上位法不足等诸多现实困境。为研究并解决这一困境,本文选择了广东等六个省、市、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论证。首先,本文针对样本中涉及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体例、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界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范围、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以及监管机制与权利救济进行实证分析,发掘其中存在的诸多或值得肯定或值得改进的地方,并提出改进建议。其次,根据样本的分析,明确了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还应当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底线问题;明确承接主体的范围问题;购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监管机制缺乏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空白的问题。最后,检视广东等六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几点对策,以期对完善相关制度立法有所裨益,使之能够真正达至提高和改善民生的目标设定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曹南[10](2018)在《论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经有200余年历史。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迄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浅到相对成熟的发展过程,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产业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以政府采购中最具代表性的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内容如下:首先,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基础研究,总结分析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属性,为后文论述提供依据。其次,尽管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发展迅速、成效显着,但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不容忽视,作者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集中采购制度创制、制度实施和制度救济等三个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试图为下一步提出完善建议找准突破口。第三,通过对国内集中采购制度问题的分析,研究国际上相同或近似制度,同样从立法、实施和监督三个角度提炼出可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综合上述研究,作者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方案,一是构建完善的集中采购法律体系,二是规范严格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程序,三是实现全面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律监督。
二、论《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论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五个典型案例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垄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五个典型案例 |
(一)A省B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采购行政垄断案。1 |
(二)C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行政垄断案。2 |
(三)D省E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行政垄断案。3 |
(四)F省G市环保局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单位行政垄断案。4 |
(五)H市I公司诉J省教育厅行政垄断案。5 |
二、从典型案例看《反垄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特点 |
(一)处理的行政垄断行为主体种类较多,但又相对集中。 |
(二)可分为地方保护型和非地方保护型(优待特定企业)行政垄断。 |
(三)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存在争议。 |
1. 争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
2. 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
(四)是否属于正常、合法履行行政职能较难判断。 |
(五)法律责任明显偏轻且落实成疑。 |
三、强化《反垄断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 |
(一)处理好多元法律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
(二)明确政府采购中的哪些行为纳入反行政垄断范畴。 |
(三)协调不同执法主体及强化法律责任。 |
1. 协调执法主体。 |
2. 强化法律责任。 |
(四)坚持竞争中性理念、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
1. 坚持竞争中性理念。 |
2.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
(3)论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相关概念阐释 |
1.5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2 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质疑与投诉机制效率较低 |
2.2 质疑主体及投诉处理主体定位不准确 |
2.3 投诉处理主体主动调查权规定缺失 |
2.4 投诉处理决定之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晰 |
2.5 投诉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缺乏有效衔接 |
3 国际协定、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分析及借鉴 |
3.1 国际协定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
3.2 国外法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
3.3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厂商异议、申诉制度分析 |
3.4 对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完善建议 |
4.1 政府采购法律性质的学说选择 |
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审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一)救济主导审查部门的独立性欠缺 |
(二)申请救济程序的拖沓和僵硬 |
(三)救济机构审查范围模糊 |
(四)暂停采购制度适用的任意性 |
二、美国与日本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一)救济机构设计的比较分析 |
1.日本的单一审查机构设计 |
2.美国的多救济机构并存 |
(二)救济程序的比较分析 |
1.日本的单一渠道救济 |
2.美国的多渠道救济救济 |
(三)救济审查范围的比较分析 |
1.日本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
2.美国审查范围的独特性 |
(四)暂停制度的比较分析 |
1.美国暂停采购制度的灵活适用 |
2.日本的自动暂停采购制度 |
三、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完善 |
(一)构建独立的政府采购救济机构 |
(二)设立简便的申请投诉程序 |
1.删除质询程序 |
2.改革质疑程序 |
3.保留投诉程序 |
(三)明确独立全面审查的范围 |
(四)审查程序中设立自动暂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识别与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概述 |
1.1 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 |
1.1.1 公共资源交易的含义 |
1.1.2 公共资源交易的发展进程 |
1.2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成因及其危害 |
1.2.1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成因 |
1.2.2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危害 |
1.3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研究意义 |
1.3.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识别及其标准 |
2.1 相关研究领域内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及其识别标准 |
2.2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识别标准 |
2.2.1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概念界定 |
2.2.2 公共资源语境之下“关联交易”行为的识别标准 |
2.3 公共资源语境之下“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属性 |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种类 |
3.1 公共资源交易中横向“关联”类 |
3.1.1 挂靠或者挂靠垄断类 |
3.1.2 陪标和轮流坐庄类 |
3.1.3 价格同盟类 |
3.2 公共资源交易中纵向“关联”类 |
3.2.1 量身定做类 |
3.2.2 泄露信息类 |
3.2.3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类 |
3.2.4 事后补偿类 |
3.2.5 与评标专家串通类 |
3.2.6 与代理机构串通类 |
3.3 公共资源交易中混合“关联”类 |
3.3.1 交叉串通类 |
3.3.2 多方串通类 |
3.3.3 迫使退出类 |
第四章 我国当前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治理现状与反思 |
4.1 分散立法 |
4.2 现有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问题 |
4.3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能分工较为模糊 |
4.4 监管对象问题--分类监管制度有待完备 |
4.4.1 交易平台 |
4.4.2 交易主体 |
4.4.3 代理机构 |
4.4.4 评标专家 |
4.5 具体监管制度有待丰富和更新 |
第五章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治理对策 |
5.1 构建统一规范的法律治理规则体系 |
5.2 理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能分工 |
5.3 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相关参与主体监管全覆盖 |
5.3.1 形成对交易平台参与“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 |
5.3.2 健全对交易主体的信息反馈制度与回避制度 |
5.3.3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业的发展 |
5.3.4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
5.4 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制度 |
5.4.1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 |
5.4.2 完善第三方监督制度 |
5.4.3 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
结语 |
附录: 主要法律法规关于串标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7)基于量化视角的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演变与协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1 相关概念 |
2.1.2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外政府采购文献综述 |
2.2.2 国内外政策协同文献综述 |
2.2.3 国内外政策量化文献综述 |
第3章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文本的量化研究 |
3.1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概况 |
3.1.1 政府采购发展及政策制定 |
3.1.2 政策发展阶段划分 |
3.2 政策文本的样本统计 |
3.3 政策文本分析框架及量化标准 |
3.3.1 政策效力 |
3.3.2 政策主体 |
3.3.3 政策措施 |
3.3.4 政策目标 |
3.4 相关指标统计方法 |
3.4.1 相关统计方法 |
3.4.2 相关统计变量 |
第4章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演变研究 |
4.1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效力的演变研究 |
4.1.1 政策效力和政策数量的演变概况 |
4.1.2 不同阶段政策效力和政策数量演变 |
4.2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主体的演变研究 |
4.3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演变研究 |
4.3.1 政策措施的演变概况 |
4.3.2 不同阶段政策措施的演变 |
4.4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演变研究 |
4.4.1 政策目标的演变概况 |
4.4.2 不同阶段政策目标的演变 |
第5章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协同研究 |
5.1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主体的协同研究 |
5.1.1 单独发文的政策主体 |
5.1.2 联合发文的政策主体 |
5.1.3 政策主体的合作协同演变 |
5.1.4 政策发文主体的中心性 |
5.2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协同研究 |
5.3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协同研究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政策主体发文情况统计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G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1.5.1 核心概念 |
1.5.2 理论基础 |
2 G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现状分析 |
2.1 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现状分析 |
2.1.1 A校内控管理现状分析 |
2.1.2 B校内控管理现状分析 |
2.1.3 C校内控管理现状分析 |
2.1.4 D校内控管理现状分析 |
2.2 四所高职院校内控管理异同点分析 |
2.2.1 四所高职院校内控管理相同点分析 |
2.2.2 四种类型高职院校内控管理不同点分析 |
3 G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问题和原因 |
3.1 内部管理架构不明晰,监管不足 |
3.1.1 内部管理架构不明晰 |
3.1.2 缺乏内部监督和内部制度配套 |
3.2 岗位设置重叠,职责权限不对应 |
3.2.1 各个岗位职责界定不清 |
3.2.2 采购人员专业素质情况 |
3.3 流程冗长,采购效率低下 |
3.3.1 财政预算与实际采购差距较大 |
3.3.2 采购效率低下 |
3.3.3 资料不全、信息公开不及时 |
3.3.4 信息化推进滞后 |
4 G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优化对策 |
4.1 明晰事权,强化内部监督 |
4.1.1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
4.1.2 强化内部监督、建设内部配套制度 |
4.2 合理设岗,岗位权责对应 |
4.2.1 明确各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的岗位分离 |
4.2.2 加强采购人员激励和推进轮岗制度 |
4.3 优化流程,重点管控 |
4.3.1 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
4.3.2 对采购环节控制,提出时限要求 |
4.3.3 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 |
4.3.4 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采购项目申请表格式3 |
致谢 |
(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实证分析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形式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念的界定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
(一)购买范围底线界定不明 |
(二)承接主体范围不清 |
(三)购买机制存在残缺 |
(四)缺乏监管机制与当事人权利救济 |
三、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对策 |
(一)建立分类型的公共服务购买机制 |
(二)建立公共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
(三)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
(四)建立公共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
(五)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10)论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 社会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
一、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源流 |
二、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一) 概念 |
(二) 特点 |
三、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一)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私法属性 |
(二)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公法属性 |
(三)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公私融合属性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现有集中采购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
(二) 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法律规则不够完善 |
(三) 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外部矛盾 |
(四) 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监督立法繁杂混乱 |
二、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科学 |
(二) 集中采购“分散化”现象突出 |
(三) 集中采购方式选择范围有限 |
三、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监督范围狭窄 |
(二) 政府集中采购监督主体缺陷 |
(三) 政府集中采购监督权力缺位 |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
一、以立法为先导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 |
(一) 美国的政府集中采购立法情况 |
(二) 韩国的政府集中采购立法情况 |
二、以法律程序为核心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 |
(一) 美国的集中采购程序范式 |
(二) 英国的集中采购程序范式 |
三、以监督为保障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 |
(一)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诉制度 |
(二) 美国的集中采购监督制度 |
四、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本土化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推进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立法 |
(一) 完善中央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立法 |
(二) 厘清集中采购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
(三) 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
二、规范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序 |
(一) 优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 |
(二) 设立完善的集中采购法律程序 |
(三) 补充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方式 |
三、完善全面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律监督机制 |
(一)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二) 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统一 |
(三) 全程监督与节点监督相交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论《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
- [2]论政府采购领域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五个典型案例出发[J]. 李胜利. 中国政府采购, 2020(06)
- [3]论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 陈泽坤. 暨南大学, 2020(04)
- [4]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研究[D]. 陈文娟.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识别与法律治理[D]. 覃兴升. 广西大学, 2019(01)
- [7]基于量化视角的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演变与协同研究[D]. 张银朋. 天津大学, 2019(06)
- [8]G市高职院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优化研究[D]. 何惠.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规范性文件问题研究[D]. 罗豫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论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D]. 曹南.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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