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方为什么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王洲[1](2021)在《论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的计算》文中认为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以根本违约为前提,虽然履行利益与合同法定解除之间存在逻辑矛盾,但无法否认对守约方履行利益进行赔偿的合理性。在买卖合同中,履行利益所受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应当通过守约方自身营利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在具体的计算方面,应区分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的不同情形,以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合理计算。
王裕宇[2](2021)在《买方拒受权研究 ——以大额商品买卖合同为重点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苏天朗[3](2020)在《船舶建造中的设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船舶建造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具有涉及标的金额大、工程周期长、涉及专业内容复杂的特点。其中,船舶设计贯穿于船舶建造的始末。在开工前,船舶设计对工程有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设计是否存在缺陷,决定了交付的船舶是否存在相应的缺陷;在建造过程中,设计也会随着施工进度以及船舶建造所涉及的外部规范的变化而进行修改。本文从船舶建造合同入手,将其中涉及船舶设计内容的文件——船舶设计任务书进行定性,明确了其船舶设计内容的载体地位,以及与合同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船舶设计的法律风险问题,本文以船舶建造的两条平行时间序列进行划分,首先分析了船舶建造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船舶设计的修改往往也贯穿整个工程的全过程,因此本文也对船舶建造中存在的设计修改问题的法律风险进行单独的分析,并引入了建设工程领域常用的法务工期分析法,提出防止船厂无故承担延期交船的违约责任的应对措施。最后对于船舶设计责任作出深入研究,讨论其责任主体,分析责任范围,明确船舶设计责任的分配方式以及船舶设计责任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由于英国法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使用,本文在分析合同约定后,也对可能适用的英国法律规定以及英国判例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与适用中国法的情况相对比,发现我国合同法对于质量缺陷的内容并不清晰,需要与合同条款相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因此对于船舶设计问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兼顾合同条款与适用的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策略,以保障合同目的实现。
刘腾[4](2020)在《海上货物运输控制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首次系统性地构建出了货物控制权制度,就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转让规则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传统的三大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所从未涉及的领域。控制权的制度是顺应现代航运实务中广泛应用海运单、记名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电子单证趋势的产物,不可转让单证下的控制权制度相对简单,只需平衡好船货双方的利益,防止货方滥用权利即可;但在应对签发可转让提单的运输合同时,则存在一系列较为复杂和棘手的权利冲突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从修改我国《海商法》增设货物控制权的视角出发,理清此类问题并寻求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式,将为增设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工作奠定理论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控制权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货物控制权的概述。首先对控制权的概念进行界定,随后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以下简称“《CMI海运单规则》”)这一民间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这一国际公约中有关控制权的条款,对其进行归纳和定义,并从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功能对控制权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同时讨论控制权的权利性质。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货物控制权的立法,通过对典型案例裁判的深度解读,发掘出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和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论证我国《海商法》增设控制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旨在回答“我国为什么要设立控制权”的问题。第三部分:结合当今国内外形势与政策,分析运输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控制权的新增内容进行解读的同时,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与不足,从权利的主体识别、行使条件和转让规则等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旨在回答“我国要如何设立控制权”的问题,并为该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可以说,《海商法》的修改是对海上货物运输控制权进行系统性、完整性规定的绝佳契机。《鹿特丹规则》在解决控制权制度设计的问题上,既保障了货方的交易安全,又能平衡船方的义务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借鉴《鹿特丹规则》中这一制度的优越和领先之处,结合中国现有立法,并充分考虑航运实务和海事司法实践,在相关原则的指引之下,增设控制权制度,这对推动海事海商司法审判实践的统一,推动我国航运、贸易乃至全局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龙玥[5](2020)在《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以某公司诉某公司股权纠纷案为例》文中提出股权是股东为了参与公司管理,从而在公司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性与人身性混同的本质,并不具有实体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导致了股权转让与其他标的物转让并不相同。本案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正是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该案中法律问题的争议焦点,在学术界学者对于焦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旨在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研究,完善相关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法律制度,不断推进立法的革新。本文分为以下三部分来论述:第一章,介绍了基本事实,分析了基本事实,并通过法院确定的事实、一审和二审的法院意见,梳理了争议焦点。第二章,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争议焦点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适用分期付款的法理分析以及是否适用合同法的法理分析,最后分析本案股权转让能否解除。第三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股权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制存在的相关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一是明确股权转让生效时间,二是明确分期付款相关法律制度,三是明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
来凯奇[6](2019)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货物控制权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方利益者就货物运输安排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给予国际贸易合同下卖方在运输法下的权利救济。我国《海商法》中不存在货物控制权立法,而《合同法》第308条虽然赋予了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但是一般运输合同中的制度无法适应海商法下的特有情境,导致了船方和控制方、控制方和其他收货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动摇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船方负有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和遵守托运人指示的双重义务,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在《海商法》中构建完善的控制权制度,以实现船货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参照了《鹿特丹规则》第10章“控制方的权利”,论证货物控制权作为一种运输合同下的权利,由于具有单方变更性,承运人无法抗拒,是一种形成权。此外,由于形成权的性质导致承运人无法拒绝,加重了承运人的负担和风险,因此要对形成权的行使施加限制以合理分配贸易和运输风险。《鹿特丹规则》在关于控制权权利主体识别规则中,维护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FOB下卖方即实际托运人的保护并不足够,导致其风险加大,笔者为应当对实际托运人给予适当的保护。此外,就权利转让制度而言,对于银行等非贸易当事方施加了更多的义务,提出应当采纳提单权利转让中的“第三人利益说”,以减轻银行作为货物控制权人时的义务标准,同时认为我国在引入货物控制权时对于转让的生效要件做更为详尽的规定。最后,笔者提出参考《鹿特丹规则》构建货物控制权制度,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应当在保留完整的提单体系上,按照国情以维护FOB下卖方的权益为重点,进行立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中本文首先指出我国法下面临的困境,《合同法》中不成熟的立法动摇了提单制度的根本,导致了船货双方的风险、义务分配不合理,以及《海商法》和《合同法》中潜在的法律适用冲突。第二部分从《鹿特丹规则》着手,回答货物控制权的性质是什么。通过分析各个学者和《鹿特丹规则》起草会议的记录,阐明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接着从形成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探究如何对控制权进行制约以平衡权利义务。第三部分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权利主体和转让制度,分析其制度利弊,以FOB下实际托运人为重点,分析我国是否应当在控制权立法中着重保护其利益。然后,讨论货物控制权转让和提单转让的关系,寻求如何将权利转让制度和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做法兼容。第四部分是关于对我国建立控制权的方式,认为要在《海商法》中构建详细的控制权制度,并且给出了立法原则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王智泓[7](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朱冠全[8](2019)在《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之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假期跟团出游,为了更好地调整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权益,我国于2013年制定了《旅游法》。之前,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旅游法》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其主要是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调整,被视为对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要式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涉及到履行辅助人、交通、住宿、观光、购物等多种人和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旅行社难以规避的风险,使得合同解除或发生变更。基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团体性、继续履行性、履行的及时性、一定的人身依靠性等特征,旅行社往往会对合同进行单方面变更。通过对《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解释,可知该条款不仅规定了合同解除权,还规定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单方变更权与传统合同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不同,因此无须与该两者做同样之理解适用。在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及建筑施工合同等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研究相对较为成熟,而包价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在学说和实务中均没有获得足够重视,问题重重。赋予旅行社单方变更权,一个重要的原因便在于基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时常出现旅行社对包价旅游合同的随意变更,而通过对单方变更权的界限和外延的限定,采用“赋权限权论”的思维防止旅行社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达到保障旅游者权益的目的。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实践中旅行社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自身享有广泛的变更合同的权利,而通过法定的形式规定单方变更权,其内在法理在于诚实信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格式合同的不足,且在平衡各方主体的权力平衡方面有着合理性和必要性。德国、日本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应当出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行使效果应当符合旅游旨趣,为了更好地适用单方变更权,首先应该明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地位,再结合中国的旅游实践,从原因、履行程度、说明义务、合理范围等方面明确单方变更权的适用要件。为了平衡双方权益,在赋予旅游社单方变更权之前,应先赋予旅游者以解除权,只有旅游者不行使解除权的时候,旅行社方可行使单方变更权。此外,为了防止旅行社单方变更权的滥用,弥补因合同变更导致的旅游者权益损害,法律相应的应当规定特殊的变更补偿金制度,或者引进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从而建立真正完善的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单方变更权制度。
段媚媚[9](2016)在《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本论文主要沿着两条研究进路展开:一是从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知识角度入手,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做了一个较为详实的介绍,并深入分析了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法律体系归属,以及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争议。二是从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着手,着重比较了国内外各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为引言部分,该章中首先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其次介绍了国内外已有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指出写作本论文的动机、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写作的逻辑结构和论证思路。引言部分的介绍其实是对将本论文写作的结构、重点难点以及论证思路等前提性问题思考清楚。第二章是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分析。该章中,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已有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观点,本文对这些观点一一分析,最终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单方面的表示撤回合同从而使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其次,围绕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和法律体系归属,目前国内外学界争论较多。国内外不少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反悔权应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本文从经济法的性质,以及经济法权利、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反悔权之间的关系而主张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公私法兼具的经济法权利。认定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学者们也就顺理成章的主张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应归属于民法体系。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的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等角度认为民法体系已经不能再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身份上的不平等等关系,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来倾斜性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经济法这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再次,国内外学界有赞成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也有反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赞成的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能够促使经营者向社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更高更优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反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则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对“约定必守”原则的背离;本文分别对这些观点一一分析并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冲击,而仅仅是约定必守原则的一个例外而已。第三章主要是对外国国家或国际机构或地区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主要比较了欧盟、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发现在全球范围内,欧洲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最为发达,而美国则可能是因为其更看重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适用并不广。相比较来说,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还是有一定的相同性。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则区别较大;尤其是在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反悔期间、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规则以及实施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相差较大。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了跨境消费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本章从我国现今社会里所存在的大量的海淘、代购等跨境消费现象着手进行分析,而纵观全球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跨越国境的贸易也越来越多,消费者也从以前的一国消费者身份扩大为国际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了。而各国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又不一样,所以一个跨越国境的消费者能不能享有反悔权,以及如果能享有则又应享有何种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的反悔权制度等,这得要看他的这一个跨境消费行为应该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这是一个跨境消费中所面临的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如何协调各国不同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这需要国际社会出台相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由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条约来解决,或者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第五章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底最新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机构如淘宝网、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等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列明了其网站里哪些商品适用于7天的反悔权制度,而哪些商品不适用于该制度;以及一些实施细则和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纵观我国这些电子商务平台给出的7天反悔权制度的实践规定,虽然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律的规定,但规定并不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如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7天反悔期如何计算的规定各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不同,7天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商品范围差异也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退货的商品完好的规定各电子商务平台规定更加是大不相同、五花八门,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甚至根本就没有规定如何来判定商品完好,等等。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不够详实、缺乏操作性而导致的。学界有学者认为设定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会引起消费者滥用此权利;不可否认实践中可能会有消费者不正当的使用该权利,但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现象可以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来予以预防。结合实践中所存在的在履行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如应稍微扩大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增加消费者反悔权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更加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规则和法律后果等。结论部分则通过总结全文,给出结论。
李时民[10](2015)在《中国某公司进口德国纸机流浆箱品质争议案评析》文中认为一、案情简介买卖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合同,约定由买方(中国X公司)向卖方(德国Y公司)购买两套造纸机流浆箱,合同价款120万美元。交易条件:流浆箱设备主体CIF天津新港,随附技术文件DDP买方工厂,适用INCOTERMS 2010。交货期:不迟于2014年3月12日。付款条件:买方在签约后电汇预付40%合同价款,卖方向中行法兰克福分行开具
二、买方为什么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买方为什么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3)船舶建造中的设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船舶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法律性质 |
(一) 船舶建造合同的内容与性质 |
1. 船舶建造合同的内容 |
2. 船舶建造合同的特点 |
3. 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争议 |
(二) 船舶设计任务书的内容与法律性质 |
1. 船舶设计任务书的内容 |
2. 船舶设计任务书的法律性质 |
二、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设计法律风险问题 |
(一) 船舶设计缺陷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 |
1. 设计缺陷的定义 |
2. 设计缺陷能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潜在缺陷 |
3. 针对其他不同类型缺陷产生混同问题及其应对 |
(二) 船舶建造合同中存在的设计法律风险问题 |
1. 船舶设计外包导致责任承担不明问题及其应对 |
2. 船东批准图纸带来的设计风险移转问题及其应对 |
3. 约定担保期内发现的设计不妥问题及其应对 |
三、船舶设计修改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
(一) 船舶建造期间船厂主动修改设计的法律风险问题 |
1. 船厂主动修改设计的法律风险 |
2. 造船厂对设计进行自我修改的限制 |
(二) 船舶建造期间对设计的议定修改的法律风险问题 |
1. 船厂与船东议定修改设计的法律风险 |
2. 议定修改内容的限制 |
(三) 船舶设计修改法律风险的应对 |
1. 引入法务工期分析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
2. 援引修改限制条款拒绝修改 |
四、船舶设计责任承担法律问题 |
(一) 船舶设计的责任主体 |
1. 造船厂作为责任主体 |
2. 第三方设计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
3. 船东作为责任主体 |
(二) 船舶设计责任范围 |
1. 船舶设计责任概述 |
2. 设计责任范围 |
(三) 船舶设计责任承担 |
1. 船舶建造合同下的约定责任承担 |
2. 合同未约定时的法律强制规定 |
(四) 船舶设计责任承担方式 |
1. 对原先具有缺陷的设计进行补救修改 |
2. 赔偿因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害 |
3. 拒绝接受船舶与解除合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海上货物运输控制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国内研究现状 |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控制权概述 |
第一节 控制权的定义 |
一 “控制权”概念范围的界定 |
二 《CMI海运单规则》中对“控制权”的定义 |
三 《鹿特丹规则》中对“货物控制权”的定义 |
第二节 控制权的基本内容 |
一 控制权的权利主体/控制方的识别 |
二 控制权的义务主体 |
三 控制权的功能 |
四 控制权的行使条件 |
第三节 控制权的性质 |
一 物权还是债权 |
二一 般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
第二章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控制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控制权的立法概述 |
一 《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 |
二 《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
三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货物控制权的法律适用困境 |
一 对《海商法》进行反面解释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为裁判依据 |
二 运用《合同法》第5 条公平原则排除《合同法》308 条的适用 |
三 对《海商法》第89条与《合同法》第308条适用困境的小结 |
第三节 《合同法》第308条存在的不足 |
一 未考虑海上货物运输中权利主体的多样性 |
二 履行义务的主体未得到明确 |
三 托运人行使权利的条件极其宽松 |
四 没有考虑控制权的转让问题 |
第三章 对我国《海商法》增设货物控制权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当前形势政策下对《海商法》修改的思考 |
一 当前国际局势给修法带来的挑战 |
二 在当前国内形势政策下对修法意义的思考 |
第二节 增设货物控制权需要平衡的价值与利益分析 |
一 修法过程中的博弈 |
二 反对创设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声音仍存在 |
三 对反对观点的反驳 |
第三节 解决《合同法》308条适用困境的立法建议 |
一 保留《合同法》第308条并将控制权写入《海商法》第四章单独成节 |
二 明确控制权的权利主体 |
三 明确控制权的义务主体 |
四 规定控制权的具体功能、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 |
五 增添行使控制权的限制条件 |
六 写入控制权的转让规则 |
七 适当考虑国际船东协会、保赔协会的相关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以某公司诉某公司股权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的法律规制 |
(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研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一)案件审理过程 |
(二)案件一审 |
(三)案件二审 |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一、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适用分期付款的法理分析 |
(一)分期付款的概述 |
(二)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适用法律的法理分析 |
二、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除的法理分析 |
(一)《合同法》中对分期付款转让合同的规定 |
(二)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适用《合同法》分期付款解除的理论争议 |
(三)本案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是否适用《合同法》分期付款解除的认定 |
三、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能否解除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 |
(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 |
(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理分析 |
(四)本案股权转让合同能否解除的认定 |
第三章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
一、我国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登记行为对股权转让的时间不明确 |
(二)分期付款法律制度不明确 |
(三)股权转让法律适用不明确 |
二、完善我国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明确股权转让生效时间 |
(二)明确分期付款法律制度 |
(三)明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法律适用 |
参考文献 |
一、期刊类 |
二、着作类 |
三、学位论文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结构和观点 |
五、论文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法下的货物控制权问题 |
第一节 《海商法》的立法空白 |
第二节 《合同法》第308条货物控制权立法困境 |
一、对《海商法》提单制度的动摇 |
二、船货利益的不平衡 |
三、《海商法》第89 条和《合同法》第308 条的法律适用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货物控制权的权利属性研究 |
第一节 货物控制权的权利属性学说概述 |
一、货物控制权的物权说 |
二、货物控制权的债权说 |
三、货物控制权的请求权说 |
四、货物控制权的形成权说 |
第二节 货物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 |
一、货物控制权非物权或债权 |
二、货物控制权的单方强制性决定其是形成权 |
第三节 货物控制权权利属性与船货利益平衡 |
一、货物控制权为形成权对船方的影响 |
二、加强对货物控制权的限制以平衡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货物控制权控制方的识别和权利转让规则研究 |
第一节 货物控制权的控制方识别 |
一、《鹿特丹规则》下控制方识别规则概述 |
二、对提单持有人的控制方地位的肯定 |
三、FOB下卖方的权益保护不足 |
四、货物控制权与CISG下中途停运权之间的冲突 |
第二节 货物控制权的转让 |
一、《鹿特丹规则》下的货物控制权转让概述 |
二、货物控制权转让与《海商法》提单权利转让的兼容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货物控制权立法的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构造货物控制权的原则 |
一、引入货物控制权的路径-在海商法内立法 |
二、以提单制度为基础 |
二、立法目标-船货利益平衡 |
第二节 《海商法》中控制权构建的具体建议 |
一、确认货物控制权为形成权 |
二、对货物控制权施加限制 |
三、明确控制方的识别 |
四、完善货物控制权转让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概念释明 |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 |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第二节 合同变更与单方变更权 |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
二、单方变更权的概念、类型及立法实践 |
第三节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定性分析 |
一、单方变更权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
二、单方变更权与情势变更的关系 |
三、单方变更权系旅游法的特殊规定 |
第二章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理论基础 |
一、民法的一般法理基础 |
二、《旅游法》和包价旅游合同自身法理 |
三、效率原则的内在要求 |
第二节 可有效避免格式合同的部分不足 |
一、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
二、有效防止旅行社滥用“协议变更” |
第三节 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
一、避免旅行社陷入两难境地 |
二、避免旅游者权益受损 |
第三章 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的限度 |
第一节 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 |
一、明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地位 |
二、明确单方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规范单方变更权的适用要件 |
一、出现旅行社已尽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的事件 |
二、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且不能完全履行 |
三、旅行社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
四、变更仅限合理范围 |
第三节 保护旅游者利益的制度完善与立法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旅游者合同解除权制度 |
二、规定特殊的变更补偿金制度 |
三、引入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概述 |
1.1.1 背景分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3 创新点 |
1.3.1 问题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
1.3.2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3.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1 比较分析方法 |
1.4.2 数据分析方法 |
1.4.3 案例分析方法 |
1.4.4 历史文献分析法 |
第2章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分析 |
2.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内涵 |
2.1.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2.1.2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特征 |
2.2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性质 |
2.2.1 消费者反悔权性质的民法维度分析 |
2.2.2 消费者反悔权性质的经济法维度分析 |
2.3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产生的正当性 |
2.3.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产生的正当性理论探讨 |
2.3.2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
2.3.3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约定必守”原则的例外 |
2.4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归属 |
2.4.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
2.4.2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经济法保障路径 |
第3章 域外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3.1 域外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
3.1.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
3.1.2 德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1.3 法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1.4 美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1.5 英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2 域外有关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规定 |
3.2.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
3.2.2 德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
3.2.3 英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现行立法规定 |
3.3 域外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反悔权期间的立法规定 |
3.3.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期间的立法规定 |
3.3.2 美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反悔期间的立法规定 |
3.3.3 德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反悔期间 |
3.3.4 英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反悔期间的法律规定 |
3.4 实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域外立法规定 |
3.4.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有关实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 |
3.4.2 德国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的规定 |
3.4.3 英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实施的法律规定 |
3.5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实施的法律后果的域外立法规定 |
3.5.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有关反悔权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3.5.2 德国对消费者反悔权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3.5.3 英国的实施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3.6 综合分析比较 |
3.6.1 共性和差异 |
3.6.2 原因背景分析 |
第4章 跨境消费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
4.1 跨境消费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冲突 |
4.2 跨境消费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协调 |
4.2.1 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
4.2.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
4.2.3 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 |
4.2.4 国际统一实体法协调 |
第5章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探索 |
5.1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社会实践 |
5.1.1 淘宝网(TAOBAO.COM)及淘宝天猫网站(TMALL.COM)的实践 |
5.1.2 亚马逊网站(AMAZON. COM)的实践 |
5.1.3 京东商城(JD. COM)的实践 |
5.1.4 小结 |
5.2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
5.2.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 |
5.2.2 反悔权期间是否合适以及如何计算未作规定 |
5.2.3 未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5.2.4 消费者反悔权实施的具体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够详细 |
5.2.5 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
5.3 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探索 |
5.3.1 扩大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5.3.2 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 |
5.3.3 反悔权期间的设定 |
5.3.4 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程序的设定 |
5.3.5 规定实施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后果 |
5.3.6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实施保障路径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中国某公司进口德国纸机流浆箱品质争议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案情分析 |
(一)卖方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 |
(二)卖方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功能缺陷? |
(三)卖方是否做到了按期交货? |
(四)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五)本案合同是否已经在事实上解除? |
三、两点借鉴 |
(一)关于现场检验和到货检验 |
(二)关于合同的法律与规则适用 |
四、买方为什么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的计算[J]. 王洲. 法律适用, 2021(10)
- [2]买方拒受权研究 ——以大额商品买卖合同为重点的考察[D]. 王裕宇.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船舶建造中的设计法律问题研究[D]. 苏天朗.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海上货物运输控制权制度研究[D]. 刘腾.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以某公司诉某公司股权纠纷案为例[D]. 龙玥. 兰州大学, 2020(01)
- [6]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D]. 来凯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包价旅游合同单方变更权问题研究[D]. 朱冠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9]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 段媚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5)
- [10]中国某公司进口德国纸机流浆箱品质争议案评析[J]. 李时民. 对外经贸实务, 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