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查办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何思琪[1](2021)在《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更是重要的社会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与担忧。但目前我国中学教育中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生活以及成长的需要。因此,基于高中生物学教学,开发和开展“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选修课程,除了能培养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素养外,对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也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和意义。本研究以食品安全与检疫为主题,结合学生生活实际,挖掘高中生物学相关课程资源,进行“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践,以期提升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发展学生健康生活素养,引导学生养成安全饮食的行为习惯、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检疫流程,同时,能够向身边的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感。研究以校本课程开发理论、食品安全与检疫科学知识以及国家课程标准作为指导,采用文献法、调查法、SWTO分析法、观察法、实验研究法等方法,展开了对“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开发、实施的研究。研究首先在昆明市某中学高二年级师生中展开调查,进行学校环境分析及学生需求分析,以此结果为依据确定了“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课程目标。其次根据课程目标确定课程内容,制作课程讲义及教案。接下来以选修该课程的52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多种教学方法实施该校本课程,并对校本课程进行了评价和反思。研究表明,“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不仅能够促进学生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发展学生健康生活素养,提升学生能力,还能促进教师专业素养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力推动学校特色校本课程的建设。
胡嘉生[2](2021)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作为风险商品在帮助人类维持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具有风险,缺乏良好监管的药品极易造成药害事件危害公众健康。近年来,药害事件频发反映出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尚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发现预防药害风险,阻止药害事件发生和损害规模扩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药品监管过程中普遍运用,但同时应注意到,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会损害相对人权益并影响政府公信力,因而如何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进而达成提升药品监管实效和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是有待继续探索的目标。我国学者当前就行政强制措施的总论部分如种类、设定、主体、程序研究的较为深入,但对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涉猎较少。笔者结合当前我国药品监管和行政强制方面的实体法规定,对我国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不足进行梳理,在吸收域外药品监管的经验上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第一章笔者首先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界定,并以宪法对公民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要求和实践中的实际需要证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维持药品监管整体秩序的不可或缺。就设定权而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延续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高置的特点。经过对当前药品监管执法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查检验、药品现场检查和药品先行登记保存四类。第二章笔者对当前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归纳。笔者从实施主体、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和救济制度等侧面入手,指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赖多类主体共同合作,实体法渊源中既包含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实体法渊源,也有以药品标准为典型代表的辅助规范。笔者梳理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样检查、药品现场检查、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分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第三章笔者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在实施主体上各机关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行刑衔接上并不流畅;在实体渊源上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经验性法律概念影响法律适用,药品标准体系制度混乱,同类药品存在多类标准;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导致对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出现漏洞或扩大药品监管机关诉讼风险;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缺乏实效性复议改变率低;行政诉讼则缺乏时效性难以及时有效救济相对人权利。第四章笔者对美国药品监管中的强制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在梳理美国药品监管体制后笔者发现,尽管由于国情和法律体制的不同使得两国关于药品监管的整体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但美国药品监管的制度经验对我国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美国药品监管手段中的查封扣留后听证程序和通过吸纳技术法规细化药品监管强制手段的启动基准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第五章笔者针对第三章提出的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问题在吸收借鉴美国药品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涵盖主体、实体、程序、救济等侧面。具体包含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行刑衔接配合,厘清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渊源中的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填补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缺失,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效果。笔者提出上述对策,以期能对我国建设更完善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体系有所助益。
王吉儒[3](2020)在《正确理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尽管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法律依据,但规范设计不足带来的实践争议依然存在,笔者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内涵及其法律适用进行阐释,以期形成可行的实践方案。
孙钦亮[4](2020)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当前,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发送、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为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滋生和泛滥的土壤。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是一种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虽然未导致恐怖行为发生的实际后果,但是却会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近年来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总体发展态势、成因等进行归纳总结,并对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剖解,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围绕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概述。本部分主要围绕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相关概念、司法认定、犯罪现状与危害、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近些年公布的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来看,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单人作案为主;多选择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作案;作案方式以“打电话”等传统方式为主,但逐渐向“网络化”发展;虚假信息的内容主要是爆炸威胁;作案动机比较复杂;作案成本低,但危害后果严重等。第四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存在问题。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主要面临虚假信息辨别难、现场处置难、调查取证难度大、审讯难度大等难点;同时,侦查工作中存在案件定性不准确、调查访问不到位、对危害结果的取证不重视、口供依赖、非法审讯等问题。第五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基于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及时妥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审讯,提高审讯能力;加强防范和信息预判工作;完善协同办案机制。
付凤鸣[5](2018)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基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要求,防控犯罪比惩罚犯罪更富有积极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迫切需要建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犯罪属于工业化时代的产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概念存在不少争议,理清相关概念的含义是构建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逻辑起点。在刑事司法中,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食品概念作扩大解释。由此,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半成品、制作成品的动植物原料以及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在社会治理层面,宜采用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将食品安全作为一个整体社会问题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律治理层面,宜采用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确定。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在犯罪防控上宜采用广义的犯罪概念,在犯罪惩治上宜采用狭义的犯罪概念。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治,鉴于三者之优劣特征,宜强调安全监管为主的事中控制机制和法律制裁为主的事后惩治机制。转型时期与风险社会两大背景深刻地影响着食品安全犯罪生成与特征,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应当契合转型社会的机理构造,遵循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根据现代管理学理论,在食品安全犯罪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当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型、思维模式的转换和功能定位的转变,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政策行为、采用奖惩措施等方式提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管理效果。根据主流经济学理论,提高食品安全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法律责任、增进社会公正等都有助于减少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主要由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部分组成,当前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工作机制不顺畅两大方面缺陷。在行政监管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监管机构职责分配不合理,部门间协调联络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关法律责任机制不完备。在行政处罚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罚则虽然较为全面地覆盖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三个领域,但由于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刑事处罚方面,单一制立法模式和具体罪名罪刑结构的缺陷日益突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现实困境,削弱了刑事处罚的效果。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具有法律规范健全、处罚标准合理、实施机制顺畅等特征,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惩罚为辅、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思路,通过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指标监管机制来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方面,要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指标检查机制和落实HACCP制度。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方面,通过扩大行政违法行为规制范围、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引入执业禁止规范、灵活设置行政处罚幅度等来完善行政立法,通过明确执法职责、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和考核、落实执法保障措施等来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在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方面,立法上要进行立法模式调整,修改相关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司法上需要在公安侦查、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三个环节采取相关措施,提高刑事司法效果。在食品安全案件法律衔接方面,首先要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实现行政法和刑法中处罚对象的对接,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其次要确立“刑事处罚优先”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提高执法主体的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再次要明确食品监管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提高刑事处罚的均衡性、强化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指导。
陈荣鹏[6](2018)在《轻罪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轻罪及轻罪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是否客观存在,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效整合从而保障了轻罪规范功能的发挥,未来如有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互动共进的轻罪体系,在刑法功能转向的今天,这些问题的研究既现实又显得迫切。本文认为,构建轻罪制度,是法网严密与刑罚趋轻并行时代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完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有助于案件有效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有助于犯罪观念革新和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刑法实际,剖析轻罪制度阙如下司法运行困境,尝试探索轻罪制度合理建构的有效路径。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轻罪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和轻罪关联的概念有很多,“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等常常可见,“轻罪”的提法也有之。作为概念的抽象,轻重罪的划分应立足于对罪行进行划分,体现在刑法中就应坚持法定刑区分原则。因此,轻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满足犯罪的所有要件。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选择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犯罪,赋予特殊的制度安排,这类犯罪被界定为轻罪。除轻罪以外的犯罪,称为重罪。刑法制度中客观存在着轻罪和重罪的犯罪群落。梳理刑法罪刑关系,可以发现一些轻罪的典型代表,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危险驾驶罪,但轻罪的范围不止上述几种。根据不同标准,轻罪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是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的划分。如果某个罪名,所有的法定刑档都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该罪名在整体上都属于轻罪,谓之纯粹轻罪。所谓相对轻罪,是指某个罪名,其某个法定刑档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但该罪名还存在着多个法定刑档,有些法定刑档超出了轻罪的范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该罪名界定为轻罪还是重罪,需要结合其法定刑档来判定。二是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是依照自然犯和法定犯所作的区分,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生成机制、罪量要素对犯罪的影响、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三是轻罪和微罪的划分。微罪可以视为属于轻罪的一种,但微罪概念有可能混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之间的界限,本文不予提倡。有现实的轻罪,必然伴随有相应的轻罪制度,但我国刑法中还欠缺统一的轻罪制度体系。有学者就轻罪制度的建构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必然带来犯罪圈非理性扩张,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体现,取消刑法罪量因素或者以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非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建构轻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可以是在现有刑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改造,并非等同于犯罪的扩张,但也不排除犯罪类型可以进行理性妥当的增加。轻罪制度尊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有效性,罪量要素应进行刑法定位的转向但不会废除,轻罪制度对已通过刑法分流的劳教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这种分流是有限度的,并非替代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轻罪制度的实现。本文认为,轻罪制度能够彰显规则之治,人性之治和效率之治。简言之,轻罪客观存在,且轻罪制度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继受法则和理念贯通,域外刑事立法针对轻罪的体系设计,对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参考。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法国刑法典率先设立了罪分三类的原则,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一直传承至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也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在轻重罪划分标准上,法定刑标准是主要划分依据。德国刑法以法定最低刑1年作标准,法定最低刑高于1年的为重罪,法定最低刑低于1年的为轻罪。以法定最高刑区分轻重罪的做法更为普遍:法国将轻罪限制在被科处最高刑为10年监禁的犯罪;法律规定以不超过3000欧元之罚金惩处的犯罪是违警罪。除了刑期的直接区分外,轻罪也配套有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刑事实体法中的轻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特殊的法定程序。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设置有简易程序,主要着眼于轻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升,兼顾公平价值。德国、意大利、日本设置有刑事处罚令程序,旨在通过书面审理形式,突破庭审桎梏,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流程。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设置有认罪答辩、辩诉协商或辩诉交易制度,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突出认罪后的从宽处遇,降低侦查和举证压力。除此之外,各国还有其他类型的可以称之为狭义简易程序的诉讼设计,庭审继续举行,但庭审的程序简化。比较上述各国关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分析制度间的共性及差异,能够得出各国简易程序在化解案件压力方面发挥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第三章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立足历史的维度审视我国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镇压与惩办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的不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侧重“宽”的层面,有助于指导轻罪的具体政策及实践。在立法层面,刑法已悄然进入立法时代。97刑法主要反映了犯罪化的进程。97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频繁通过,刑法犯罪圈的扩张,某种意义上也是轻罪集中入刑的十次刑事立法革新。新罪设立普遍配置有较轻的法定刑档,部分罪名配置了一个较轻的法定刑档,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典型轻罪的设置,更突显轻罪调控社会功能的作用。刑法修正案的扩张,某种程度上也承担了轻罪分流部分劳教违法类型的功能,基于原有劳教制度的不当扩张侵蚀了本应存在的入罪机制,这种分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仍将继续。在司法层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刑、盗窃犯罪圈的扩张为代表的轻罪设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将法益保护提前,引领了轻罪的立法趋势,独立设置最高刑为拘役的立法方式为后来的代替考试罪等提供了借鉴。同时,危险驾驶罪冲击了传统刑法伦理道德观,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人的看法明显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自然犯,也有别于很多的行政犯,反映了风险社会入罪标准上的道德淡化。盗窃犯罪扩张使得盗窃罪的总数及其在所有犯罪中的比重上升,盗窃犯罪扩张是劳教废止后弥合惩罚空白的典型范例,由此也反映出犯罪圈并非越小越好,合理的犯罪惩罚范围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在刑事程序方面,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轻罪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办案期限更短,同时兼顾了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在速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又一项改革试点工作,试行一年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上述两项试点工作,有利于轻罪案件纳入诉讼改革,实现轻罪的快办快结。第四章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现有分散的轻罪制度,在运行的诸多方面存在困境。首先是立法司法层面的困境。我国刑法系典型的重刑结构,重刑结构导致轻罪入刑时配备了较重的刑罚,犯罪圈扩张负面效应凸显,即使有意适用宽缓化的刑罚,刑罚仍然较重。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是中国刑法的特色之一,罪量要素的模糊困境无法解决,罪量要素期待明确界分标准的理想与现实南辕北辙,罪量要素的机械性曾一度导致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求助于“劳教”等新的打击圈的设定。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衔接不畅,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区分过程往往也是轻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过程,但这种判断基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罪量要素的弹性立法、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有争议、大量空白罪状适用规则不明等因素,界定存在相当困难。治安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或重叠交叉、或独立规范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形态还处于粗放状态,导致适用困境。行政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做法,加剧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的紧张,违法类型无法同步调整产生“两法衔接”困难。自然轻罪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治安违法类型与自然犯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没有厘清,个罪之间罪量要素区别过大,导致此罪和彼罪的区别不当演化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未遂出罪机制不尽合理。在刑事诉讼层面,轻罪案件“程序过剩”弊端依然存在,轻罪案件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同时过长的诉讼进程对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轻罪挤占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资源,使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进展缓慢。在刑事后果层面,犯罪标签化效应突出。重罪文化背景下,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较严重的犯罪成本,虽然惩戒作用突出,但负面影响也相当大。犯罪前科会影响涉案人的升学、就业,甚至不构成犯罪前科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都可能影响着涉案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前科导致的从业禁止设置宽泛且不够合理。罚金刑、管制刑、拘役、缓刑以及社区矫正,都存在着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打折的现象。第五章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完善轻罪的标准认定,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档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轻罪。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存在多个法定刑档,其“法定刑档的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重罪。轻罪制度的功能主要在整合现有犯罪资源,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将本该归属于刑法调控的法定犯、自然犯回归刑法的调控,但立法就犯罪类型的设置过程,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刑法适度原则和刑法独立原则。可探索建立轻罪过渡检验制度,要求制定新罪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通过刑法典的方式设立重罪。需先设置或吸收在《轻罪法》中,经过一定的时间过渡期,认为有必要设置重罪条款时,再行修改刑法典。完善科学合理的轻罪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轻罪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形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倡导分散性立法。《轻罪法》承担起保持刑法统一性的责任。罪量要素的存废应结合轻罪制度的建构来进行探讨,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法官根据行为其所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结合轻罪的有效制度供给,进行行为与惩罚的适应性比对,裁量行为是否达到值得《轻罪法》体系中所设置的制裁规则对其评断的程度,来作出罪与非罪的界定。构建轻罪未遂例外处罚制度,完善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通过轻罪制度的建立,实现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有效调控。理顺两法衔接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应对可能成立行政犯的行为进行优先审查,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以此防止以罚代刑。对治安拘留应进行司法化改造,设立治安法官作出决定,但无需将治安拘留对应的违法类型均作犯罪化处理。犯罪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有效衔接,罪状与违法类型描述应保持明确的界分以此作“质的区别”,也可作相同的描述而仅规定程度之不同以此作“量的区别”,但应避免罪状与违法类型之交叉含混形成适用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行为类型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以防止惩罚出现空白,并为后续的轻罪制度提供违法类型储备。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辩证处理前科消灭和行业准入制度的关系。立足轻罪制度对刑法的刑事后果进行改造,推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实行轻罪人再社会化的司法处遇,提倡非监禁刑改造,提倡罚金刑改革并强化执行手段,推广非刑罚化处罚措施。实行轻罪诉讼方式改革。有效整合轻罪办案资源,通过轻罪法庭和派出法庭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叠案件类型的检察官集中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体系,强化轻罪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建立轻罪限时撤销案件制度,改革轻罪案件逮捕运行机制,建立轻罪诉前程序分流机制。完善轻罪简易程序,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推行轻罪刑事处罚令制度。建立轻罪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保障轻罪犯罪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轻罪制度体系研究,本文总结现有轻罪特性,厘清罪与非罪边界,探寻犯罪适度处罚范围,赋予轻罪宽缓处遇,设定轻罪简化程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良法善治,刑法不能也不会缺席。
朱慧楠[7](2016)在《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单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饰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当今社会,单位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中,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痼疾。虽然是过失犯罪,但不容置疑的是,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然给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威胁。所以,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展开了理论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力图解决关于该理论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内容。正文则是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单位过失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正文分为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和特色。通过研究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法特色,建立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的宏观认识。其次,本文分析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并通过整理我国学者的观点、文献资料指出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规定存在的缺点和漏洞。第三,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力图发现对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理论的有益借鉴。最后,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一系列国内外对比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具体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
刘宏博[8](2015)在《行政不作为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机关自身执法水平、执法能力的提高,同时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行政诉讼制度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体现,通过这种外部监督机制的运行,可以实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然而,行政管理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既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积极的作为类行政违法行为,也有不予答复、拒绝履行等消极的不作为类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研究人员长期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作为类行政违法行为的研究上,而对于行政不作为研究较少。随着近几年因行政不作为而产生的严重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如2005年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和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行政不作为”这一问题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存在不同的切入点和研究方向,如从管理学角度,对如何防控行政不作为发生的研究,再如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所产生经济成本的研究。再如从行政法学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应如何通过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研究。“不作为”与“作为”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的语境中来看,作为类违法是“不当为而为”,即行政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命令性、羁束性规定,实施了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行政行为,其表现出一种积极的违法行为状态;而“不作为”是“当为而不为”,通常指行政主体没有遵照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求去履行义务,是一种以消极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诉讼研究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依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保护制度的研究。对该内容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加强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将作为类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类行政行为全面地至于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随着行政不作为类纠纷案件的增多,司法实践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证据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等内容。从微观层面来看,研究行政不作为诉讼可以实现规范法院行政审判标准的目的,从宏观层面来看,法院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之一,通过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审判水平,可以实现推进社会管理与创新的社会效果。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行政不作为侵害权益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复议,通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与领导关系实现对行政不作为的内部监督;二是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完成对行政不作为的外部监督。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讼类型、审查强度等内容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着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多样的现象。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问题认识的模糊,统一对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笔者从四个方面对行政不作为诉讼进行了剖析和研究。首先是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概述,在这部分内容中明确界定了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概念,并结合行政诉讼类型这一载体,分析了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特点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应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对比行政不作为纠纷的其他两种解决途径——行政复议和信访救济,分析了行政不作为诉讼在解决行政不作为类纠纷时的优势与不足。为更清晰地了解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内涵,笔者以三种标准划分了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类型,通过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类型的研究,将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进行归类,从而找到其共同点,便于统一同类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审查标准,提高同类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诉讼效率。其次,重点介绍了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产生原因及功能。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之初,并没有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存在空间,直到公民社会权保护的兴起和给付行政的广泛应用,因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纠纷逐渐升级,进而导致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产生。可以说,行政不作为诉讼是在公民为满足对自身权利保护需求的推动下而逐步产生并发展的。与针对作为类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样,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功能也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对受侵害人的权益救济,对行政主体权力运行的监督,对其他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与指引。但行政不作为诉讼在上述三方面的功能表现又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其救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其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行政主体给付职能的监督。再次,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比德、日等国家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经验,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前文中所指出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存在的不足,在结合行政审判真实案例的基础上,以一名法官视角,从立法、司法及外部环境三个角度,分析了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具体方案,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参考意见。
王启辉[9](2015)在《民国医师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核心思想一句话概括就是:民国时期的医师管理立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考医、执业认许、医师法律责任、医讼案件鉴定、医师权益保障以及诊金等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医事立法权之争、中西医之争、鉴定权之争、医疗的商业性和公益性之争、诊金标准的制定权之争等,其历史经验和教训,为当下中国医师管理法律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民国时期,社会疾病构成以贫困社会特征,而作为疾病防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医师群体呈现为本土西医师初始萌发,传统中医师“自由执业”,民间巫医、江湖游医盛行的基本样相。国民政府在“医学国家化”思想的指导下,推行“公医制”改革,在改革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又转向了医师管理的法制化。在此过程中,国民政府逐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医政组织体系,进行了以“整顿医业”为目的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取缔巫医和江湖游医,但是由于国家政局动荡、民众文化素质不高、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地方政府“阳奉阴违”等原因,巫医和江湖游医屡禁不止。国民政府在继承清末考医和取缔医师的基础上,效法西方医学建制,逐步实行考医制度和执业认许制度。在经历了医师资格认许、给照保证、废止中医、变通给证、医师甄训等曲折的发展过程后,中西医统一考试、统一认许的现代医师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西医群体的精英,尤其是西医官僚凭借知识上的合法性和政治正确性掌握了医事立法权,中西医之间的冲突最终体现为医事立法上的权力斗争,但就法令颁行后西医界的反应、抗议来看,西医官僚的超前立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医疗实际。作为医师法律的重要内容,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也得以逐步确立。民国医师职业法律责任明显区分了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国民政府在借鉴传统社会医师刑事法律规制,尤其是清末医师业务犯罪制度立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医师业务过失罪,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论是1928年《刑法》,还是1935年《刑法》,其规定的医师业务过失罪的刑罚较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为重;二是,由于医病纠纷频发等原因,1935年《刑法》加重了对医师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处罚,提高了医师职业法律风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罚金、停止执业和吊销执照。中国现代医讼案件鉴定制度始于民国,在其建立之初就必须面对历史传统与现代制度的冲突问题。民国医讼案件鉴定制度经历法医鉴定医讼案件、西医师鉴定中医讼案的波折过程后,最终形成了西医师鉴定西医讼案、中医师鉴定中医讼案、法医鉴定医讼案件死亡原因的符合“专业问题同行鉴定”的现代医讼案件司法鉴定制度,保障了医讼案件鉴定的科学性。民国时期,虽有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名誉等普通民权,但是,病家常以医病纠纷为由肆意扭控医师至警察机关,而警察机关、司法机关对该类侵犯医师基本民权的非法行为置若罔闻,甚至还随意拘提、羁押医师。由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就医师业务过失罪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刑事追诉制度,造成医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泛滥。由于医师的人身保障缺乏、名誉侵权多发、刑事追究泛滥、诊金收取困难等原因,以医师自律和维权为宗旨的医师职业团体纷纷成立,并通过直接参与医病纠纷的处理和医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受理医讼案件鉴定、呼吁政府制定医师权益保障法案以及自行制定诊金标准等,维护医师群体人身权益和职业利益。民国时期,社会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巨大转型阶段,医业从传统的“医乃仁术”的道德行为,转向“医乃营业,乃职业”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市场化运行为主的医师行业必然损及普通民众的医疗权利;而国民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体现医疗保健的国家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诊金标准,而医师职业团体对地方政府的诊金规定做出了强烈的抗议,尤其以政府救济贫病的倡导为标靶,认为救济贫病是政府的责任,建议政府广设平民医院及施疗诊所、推行卫生访问看护及筹办健康保险。民国时期,围绕医师管理法律体制等重大问题所展开的激烈的学术讨论和有益的实践探索,既有惨痛的历史教训,也有宝贵的经验积累,值得当下的医疗法律体制改革反思和汲取。
胡建华[10](2014)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二、检疫查办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疫查办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新课改背景推动校本课程完善 |
1.1.2 社会背景: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
1.1.3 学校教育背景:素质教育背景注重培养学生能力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校本课程开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食品安全与检疫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开发理论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 |
2.1.2 食品安全 |
2.1.3 食品检疫 |
2.2 理论基础 |
2.2.1 建构主义理论 |
2.2.2 最近发展区理论——维果斯基 |
2.2.3 目标模式——泰勒 |
2.2.4 过程模式——斯腾豪斯 |
2.2.5 实践模式——施瓦布 |
2.2.6 情境模式——斯基尔贝克 |
第三章 研究方案 |
3.1 校本课程开发原则 |
3.1.1 针对性原则 |
3.1.2 以学生为本 |
3.1.3 整体性和科学性相统一原则 |
3.1.4 可行性与发展性原则 |
3.1.5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法 |
3.2.2 调查法 |
3.2.3 实验研究法 |
3.2.4 SWOT分析法 |
3.3 研究工具 |
3.3.1 问卷 |
3.3.2 试卷 |
3.3.3 访谈提纲 |
3.3.4 量表 |
3.4 技术路线 |
第四章 校本课程开发 |
4.1 校本课程开发前的分析调查 |
4.1.1 学校环境分析 |
4.1.2 学生需求分析 |
4.2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设计 |
4.2.1 课程目标的设置 |
4.2.1.1 校本课程课程目标设置的依据 |
4.1.2.2 课程目标的确定 |
4.2.2 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 |
4.2.2.1 内容选择原则 |
4.2.2.2 内容来源与组织 |
4.2.2.3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具体内容 |
第五章 校本课程的实施 |
5.1 实施方案(阶段计划) |
5.2 教学方法 |
5.2.1 演示法 |
5.2.2 讲授法 |
5.2.3 合作学习法 |
5.2.4 情境教学法 |
5.2.5 案例教学法 |
5.2.6 小组讨论法 |
5.3 课例分析 |
5.3.1 课例一:食品安全概述 |
5.3.2 课例二:食物中毒及其预防之野生菌中毒 |
5.3.3 课例三:最熟悉的陌生人——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 |
第六章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评价和结果分析 |
6.1 对校本课程本身的评价 |
6.2 对校本课程实施过程的评价 |
6.3 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评价 |
6.3.1 学生前测、后测成绩结果统计分析 |
6.3.2 学生课堂表现评价及结果分析 |
6.3.3 访谈结果分析 |
6.3.4 对学生课程实践活动成果的评价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研究结论与思考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促进学生发展 |
7.1.2 促进教师专业素养的提高 |
7.1.3 推动学校校本课程的发展建设 |
7.2 思考与讨论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调查问卷 |
附录 B 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讲义(节选) |
附录 C 校本课程“食品安全与检疫”具体内容及教学目标 |
附录 D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本身开发评价量表 |
附录 E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舌尖上的安全课堂教学评价表(教师) |
附录 F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舌尖上的安全课堂教学评价表(学生) |
附录 G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前测试卷 |
附录 H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后测试卷 |
附录 I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舌尖上的安全学生表现评价量表 |
附录 J 学生对课程的看法及收获剪影 |
附录 K 访谈提纲及记录 |
附录 L 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选修课“舌尖上的安全”课堂剪影 |
附录 M 学生“预防野生菌中毒宣传”手抄报实践情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概念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 |
三、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第二节 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衍生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类型确定 |
第二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
一、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实施主体 |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药监执法有序推进的有力保障 |
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作为药监执法的必要支撑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成文法渊源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辅助性规范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渊源 |
一、药品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程序规定 |
三、药品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 |
四、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机制 |
第三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执法衔接不畅 |
一、药品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的案件移送问题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律漏洞 |
一、相关条文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影响法律适用 |
二、少数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混同适用 |
三、药品监管标准体系混乱,新旧标准适用原则不明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规定缺陷 |
一、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模糊且忽略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后续处理提高药品监管机关的诉讼风险 |
三、药品现场检查在程序中缺乏回避制度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效果不佳 |
第四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监管制度概述 |
一、美国药品监管立法沿革 |
二、美国药品监管体制 |
第二节 美国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一、对问题药品予以查封扣留 |
二、对进口药品实施样品抽检 |
三、遭到相对人拒绝时的强制检查 |
第三节 我国吸收美国部分药品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
一、中美药品监管间的区别与共性 |
二、具体措施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间的行刑衔接 |
一、加强执法人员行政伦理建设,建立合作执法的组织文化 |
二、加强技术性立法,构建提前介入机制,提高证据转化率 |
第二节 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经验性概念的具体化 |
二、清理药品标准体系,确立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
一、吸收药品标准细化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建立实施后听证 |
二、部分倒置相对人拒绝抽检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增设申请回避程序 |
第四节 制定药品行政强制程序裁量基准强化自我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正确理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不依法履行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角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规范解释 |
二、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内涵的实证分析 |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理解和适用 |
(4)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深度访谈法 |
2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概述 |
2.1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概念与认定 |
2.2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现状与危害 |
2.3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原因 |
2.3.1 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
2.3.2 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
2.3.3 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
3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 |
3.1 单人作案为主 |
3.2 选择公共场所作案 |
3.3 作案方式以“打电话”等传统方式为主,但逐渐向“网络化”发展 |
3.4 虚假恐怖信息的内容以爆炸威胁为主 |
3.5 易实施,作案成本低 |
3.6 作案动机复杂多样 |
3.6.1 发泄不满情绪 |
3.6.2 寻找开心乐趣 |
3.6.3 获取经济利益 |
3.6.4 寻求广泛关注 |
3.6.5 满足情感需求 |
3.6.6 刻意争强逞能 |
3.7 危害后果严重 |
4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
4.1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 |
4.1.1 虚假信息辨别难 |
4.1.2 现场处置难 |
4.1.3 作案人难以确定 |
4.1.4 调查取证难度大 |
4.1.5 拒供意识强,审讯难度大 |
4.2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
4.2.1 案件定性不准确 |
4.2.2 调查访问不到位 |
4.2.3 对危害结果的取证不重视 |
4.2.4 口供依赖 |
4.2.5 非法审讯现象依然存在 |
5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5.1 及时妥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
5.1.1 及时建立指挥中心 |
5.1.2 及时对现场控制 |
5.1.3 及时排查可疑物 |
5.2 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 |
5.2.1 及时开展勘验检查工作 |
5.2.2 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
5.2.3 加强对作案人的调查核实 |
5.2.4 加强对危害结果的调查取证 |
5.3 依法审讯,提高审讯能力 |
5.3.1 缓解嫌疑人抵触情绪,拉近侦讯双方距离 |
5.3.2 加强对嫌疑人的政策法律教育 |
5.3.3 利用嫌疑人口供矛盾,促使其端正供述态度 |
5.3.4 适时使用证据,打消嫌疑人侥幸心理 |
5.4 加强防范和信息预判工作 |
5.4.1 疏解社会矛盾 |
5.4.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5.4.3 加大打击处理力度 |
5.4.4 建立犯罪预警系统,增强信息研判能力 |
5.5 完善协同办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研究状况 |
三、写作思路 |
四、论证方法 |
五、重点难点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及其防控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 |
一、食品与食品安全 |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 |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 |
第四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犯罪防控与犯罪防控机制 |
二、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及其特殊性 |
第二章 建立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学理基础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社会学基础 |
一、转型社会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管理学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行为经济学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二、英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德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二、日本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台湾的食品安全立法 |
二、台湾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 |
第四节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特征与评析 |
二、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的防控思路 |
一、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防控思路的必要性 |
二、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防控思路的路径 |
第二节 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防控思路 |
一、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防控思路的必要性 |
二、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路径 |
第三节 依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
二、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相关职务犯罪 |
三、对初犯、偶犯、从犯等适当从宽处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 |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机制 |
二、强化指标检查机制和落实HACCP制度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立法的完善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完善 |
第四节 完善食品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 |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和刑事处罚机制衔接的完善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和刑事处罚机制衔接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6)轻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立场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与创新 |
第一章 轻罪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轻罪的界定 |
一、作为实践用语的轻罪 |
二、作为抽象概念的轻罪 |
三、作为典型范例的轻罪 |
第二节 轻罪的类型 |
一、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 |
二、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 |
三、轻罪和微罪 |
第三节 轻罪与轻罪制度 |
一、轻罪制度概述 |
二、轻罪制度否定之检视 |
三、轻罪制度价值之厘清 |
第二章 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轻罪制度比较 |
一、法国轻罪制度 |
二、德国轻罪制度 |
三、意大利轻罪制度 |
四、俄罗斯轻罪制度 |
五、英美法系轻罪制度 |
六、小结: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比较 |
一、狭义简易程序比较 |
二、刑事处罚令程序比较 |
三、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
第三章 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
一、从“严打”走向宽严相济 |
二、宽严相济侧重以宽为主 |
第二节 犯罪圈的扩张与轻罪入刑 |
一、97刑法犯罪化检视 |
二、刑法修正轻罪入刑检视 |
三、劳教废止轻罪扩张检视 |
第三节 轻罪扩张的典型个罪检视 |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及其观念革新 |
二、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表征 |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轻罪制度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二、量刑程序规范化 |
三、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轻罪化试点 |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第四章 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司法层面困境 |
一、重刑结构趋轻但未根本改变 |
二、罪量要素有弊端但取舍难定 |
三、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衔接不畅 |
四、自然犯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层面困境 |
一、轻罪程序过剩现象明显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二、庭审实质化推进不理想 |
第三节 刑事后果层面困境 |
一、前科影响广泛却弊端明显 |
二、短期自由刑缺点尚未克服 |
三、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不理想 |
四、禁止令“软法”现象突出 |
五、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 |
第一节 轻罪标准的确立 |
一、轻重罪区分标准比较 |
二、轻罪标准的考量因素 |
三、完善轻罪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轻罪扩张的限制 |
一、刑法应力戒情绪化扩张 |
二、刑法扩张轻罪过渡机制 |
第三节 轻罪规范的重置 |
一、轻罪立法模式选择 |
二、轻罪罪量要素规范 |
三、轻罪未遂处罚制度 |
四、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 |
第四节 轻罪对法定犯的调控 |
一、强化行为规范导向的轻罪出入罪解释 |
二、强化“两法衔接”防止刑事审查缺位 |
三、强化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第五节 轻罪对自然犯的调控 |
一、自然犯的罪刑结构配置 |
二、自然犯的轻罪治理规则 |
第六节 轻罪的后果控制 |
一、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二、轻罪短期自由刑的改造 |
三、轻罪罚金刑的优化适用 |
四、轻罪资格刑的合理设定 |
五、轻罪社区矫正的实质化 |
六、轻罪非刑罚化后果配置 |
第七节 轻罪的程序保障 |
一、完善轻罪办案组织机构和机制设置 |
二、完善轻罪审前程序优化侦捕诉体系 |
三、完善简化为主的轻罪诉讼程序体系 |
四、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 |
五、行政拘留司法化改造及与轻罪衔接 |
余论 新时代轻罪制度的观念革命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及特色 |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 |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现行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特色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分布特征 |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制特点 第二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废争议 |
二、过失内容的争议 |
第二节 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不足 |
一、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缺失 |
二、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的分类不明 |
三、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范围狭小 |
四、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 第三章 国内外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研究 |
一、香港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二、澳门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三、台湾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外单位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一、英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二、美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三、法国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四、日本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 |
第三节 国内外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比较研究 |
一、国内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
二、我国大陆与国外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第四章 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 |
一、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概念 |
二、完善单位过失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二节 扩大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范围 |
一、增加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 |
二、增加附属刑法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
一、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
二、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 |
三、完善单位过失犯罪的刑罚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8)行政不作为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不作为诉讼概述 |
第一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之语境分析 |
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概念 |
二、 行政不作为诉讼与其载体——行政诉讼类型的关系 |
三、 行政不作为诉讼与行政不作为其他救济途径的比较 |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之类型分析 |
一、 依申请型行政不作为诉讼与依职权型行政不作为诉讼 |
(一) 依申请型行政不作为诉讼 |
(二) 依职权型行政不作为诉讼 |
二、 侵犯私益型行政不作为诉讼与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 |
(一) 侵犯私益型行政不作为诉讼 |
(二) 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 |
三、 具体行政不作为诉讼与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 |
(一) 具体行政不作为诉讼 |
(二) 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 |
第二章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产生原因及功能 |
第一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产生原因 |
一、 公民权利内容发展的客观需求 |
二、 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司法回应 |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功能 |
一、 救济功能 |
二、 监督功能 |
(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与建设服务型政府 |
(二) 行政不作为诉讼与行政不作为问责 |
三、 指引功能 |
第三章 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存在的不足 |
第一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立法不足分析 |
一、 法益保护范围狭窄 |
二、 起诉期限界定不清 |
三、 原告资格受限明显 |
四、 司法独立难以保障 |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司法不足分析 |
一、 审查标准混乱 |
二、 审查强度弱化 |
三、 诉讼程序单一 |
四、 诉讼类型不清 |
第四章 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完善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完善之立法分析 |
一、 扩大法益保护范围 |
二、 明确区分起诉期限 |
三、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 |
四、 改革行政诉讼管辖 |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完善之司法实践分析 |
一、 明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查标准 |
(一) 对于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审查 |
(二) 对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审查 |
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认定 |
2.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分配 |
二、 加大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查强度 |
三、 丰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程序 |
四、 规范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类型 |
第三节 行政不作为诉讼完善之外部环境分析 |
一、 树立开放的行政法治精神 |
二、 拓展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民国医师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 |
二、学术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国医师群体的样相 |
第一节 正式医师 |
一、中医师 |
二、本国西医师 |
三、外籍西医师 |
第二节 民间医师 |
一、巫医 |
二、江湖游医 |
第二章 民国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肇兴 |
第一节 从“医学国家化”到医师管理法制化 |
一、民国时期“医学国家化”的提出 |
二、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
第二节 民国医政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
一、中央医政体系 |
二、地方医政体系 |
第三章 民国考医制度 |
第一节 清末考医的兴起 |
一、古代考医 |
二、清末考医的兴起 |
第二节 民国考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
一、考医的提出 |
二、考医在西医的试行 |
三、中西医考试的统一 |
第四章 民国医师执业认许制度 |
第一节 中医师执业的认许 |
一、对中医师执业的限制 |
二、中医师执业的存废之争 |
三、中医师执业法律地位的确立 |
第二节 本国西医师的执业认许 |
一、西医师执业的核准 |
二、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刚柔”之争 |
三、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确立与补充甄训 |
第三节 外籍医师的执业认许 |
一、自外交证明到医政认许 |
二、外籍医师执业认许的规与从 |
第五章 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一节 医师的权利 |
一、开业权 |
二、诊治权 |
三、签署医疗文书的权利 |
四、诊金收取权 |
五、加入公会权 |
第二节 医师的义务 |
一、应招请义务 |
二、遵从执业规范的义务 |
三、诚信义务 |
四、对官厅的报告与遵从义务 |
第六章 民国医师的职业保障 |
第一节 保障缘由 |
一、人身保障缺乏 |
二、名誉侵权多发 |
三、刑事追究泛滥 |
四、诊金收取困难 |
第二节 保障手段 |
一、医师保障法令 |
二、医师维权组织 |
三、医师维权行动 |
第三节 诊金问题 |
一、诊金的授受 |
二、诊金的规制 |
三、诊金的反思 |
第七章 民国医师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民国医讼案件的鉴定 |
一、法医解剖掀起医讼案件鉴定革命 |
二、西医讼案的鉴定 |
三、中医讼案的鉴定 |
四、专家证人出庭证明协助医讼鉴定 |
五、观念、技术上的冲突与融合 |
第二节 民国医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
一、民国前的庸医杀伤人罪 |
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 |
第三节 民国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一、罚金 |
二、停止营业、吊销执照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外有关中国农村民主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述评 |
(二) 国内关于农村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述评 |
三、分析思路与方法 |
(一) 分析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内容 |
(一) 基本框架 |
(二)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解构 |
一、概念解构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更准确地规范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 |
(二) 有利于更全面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
(三) 有利于更扎实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
(四) 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 对现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分析的相关学说的评析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的界定 |
三、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村民自治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城市居民自治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地方自治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社会自治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乡镇治理机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依法治理机制 |
(七)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
四、概念的性质与特征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性质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基层民主自治理念 |
(一) 民主理念 |
(二) 自由理念 |
(三) 平等理念 |
(四) 权利理念 |
二、基层制度性理念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政治制度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社会管理制度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农民组织制度 |
三、基层治理模式性理念 |
四、农民活动方式性理念 |
第四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生发基础 |
一、经济基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
(一)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关系逻辑 |
(二)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共生的历史演进 |
(三)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历史发展的启示 |
(四) 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 |
(五) 基于农村市场经济滞后性发展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面临的困境 |
(六) 实现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和谐共生发展 |
二、政治基础:协商民主理论的孕育 |
(一) 普适性:协商民主的要义 |
(二) 契合性:协商民主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融合 |
(三) 本土化:我国农村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础与生长 |
(四) 从“协商”到“民主”:完善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路径选择 |
三、文化基础:“和合文化”的回归 |
(一) 文化与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
(二) 和合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契合 |
(三) 和合文化的功能及其对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促进 |
四、伦理基础:农民道德修养的进步 |
(一) 农民伦理道德建设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良性运行的重要意义 |
(二) 我国农民伦理道德建设的历史分析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农民道德建设的现状分析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完善农民道德建设的路径思考 |
第五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的困境分析 |
一、外部困境 |
(一) “两务”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目标环境不明 |
(二) “两导”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体制环境不畅 |
(三) “两心”地位不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自治环境缺失 |
(四) “两权”相互冲突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法理环境模糊 |
二、内部困境 |
(一) 民主选举缺乏严格的法治主体 |
(二) 民主决策缺乏适格的法治载体 |
(三) 民主管理缺乏规范的法治内容 |
(四) 民主监督缺乏全面的法治客体 |
三、困境的原因审视 |
(一)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施行中民主外部运行的手段性和方法性,忽视农村内部民主管理过程中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民主权利的保障 |
(二)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政治层面的实践和运行,忽视在法治层面的施行和保障 |
(三)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传输的单方性,忽视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与农民民主权利“沟通与协商”的平衡性 |
(四)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制度运行的单一性,忽视与相关制度并行实施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
第六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宏观进路 |
一、动力机制 |
(一) 经济动力机制 |
(二) 政治动力机制 |
(三) 文化动力机制 |
(四) 制度动力机制 |
(五) 环境动力机制 |
二、基本原则 |
(一) 以人为本原则 |
(二) 权利保障原则 |
(三) 法治均衡原则 |
(四) 民主参与原则 |
(五) 服务社会原则 |
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宏观法治保障机制的建构 |
(一) 建立健全农民权利保障法治意识的培育机制 |
(二)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外部法治保障机制 |
(三)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选举法治保障机制 |
(四)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内部法治保障机制 |
(五)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运行法治保障机制 |
第七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保障 |
(一) 宪法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 |
(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四)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五) 农村基层规章制度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执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特征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的主要依据和主要领域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体系框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七)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主要措施 |
三、司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特征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六)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措施 |
第八章 结语:共识、歧见与后续研究的方向与重点 |
一、对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实践及其制度发展的评价 |
二、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 |
三、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需处理的几对矛盾 |
四、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
五、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其它理论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后记 |
四、检疫查办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高中生物学“食品安全与检疫”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研究[D]. 何思琪.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D]. 胡嘉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正确理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不依法履行职责”[J]. 王吉儒. 人民检察, 2020(24)
- [4]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D]. 孙钦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D]. 付凤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轻罪制度研究[D].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D]. 朱慧楠. 兰州大学, 2016(11)
- [8]行政不作为诉讼研究[D]. 刘宏博. 吉林大学, 2015(08)
- [9]民国医师法律研究[D]. 王启辉. 南京大学, 2015(06)
- [10]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