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赖足兰[1](2021)在《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边境地区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安全屏障和战略缓冲区,是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关键屏障,在周边地缘政治格局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边境地区稳定与否是衡量主权国家是否繁荣稳定的“晴雨表”。边境地区混乱、动荡不安,则影响国家稳步发展;边境地区安宁、稳定,则有利于国家繁荣昌盛。中缅国界线全长2185千米,北起中国、印度与缅甸三国交界的库阳山口,南至澜沧江与南腊河交汇处,辖有泸水、福贡和贡山等18个边境县,毗邻缅甸的克钦邦、掸邦等地区,缅北武装冲突等传统安全问题与走私、非法出入境、贩毒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自然与人文环境较为复杂,涉外事件的诱发因素较多,边民法制意识薄弱,非法越境耕作、捕捞、放牧、狩猎、砍伐、采矿等行为普遍存在。走私、偷渡、吸贩毒等边境犯罪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影响我国边疆地区的安全。2009年以来,缅甸内战持续不断,缅北冲突频发,由于中缅边境“半开放性、活的特征明显”,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武装广布,边境管理工作集中在重要关口,大部分跨境村寨及边境线难以有效控制。基于中国目前已具备的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以及数据化、智能化的广泛推进,在中缅边境安全管控中实施智能管控手段,开展全方位、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的手段成为可能。因此,中缅边境亟需调整和升级传统边境管控模式,构建立体化、智慧化、智能化的智慧边境管控模式。本文章以中缅边境地区为研究对象,基于非传统安全理论、多层治理理论,运用文献分析法、实地调研法、跨学科研究方法,探索和研究智慧边境管控体系的构建机制。本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阐述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从边境安全、边境管控、智慧边境等方面概括国内外相关研究,并简述相关理论、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章介绍中缅边境地区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第三章简述中缅边境管控现状、面临的边境安全挑战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探讨如何构建智慧边境管控体系,弥补传统边境管控模式的不足,以有效应对中缅边境安全风险问题;第五章探讨如何从政策、经济、文化、法律等层面完善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提高边境管控效能;第六章提出本研究的结论及不足之处。在以上内容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调研及大量文献的梳理深入探讨,本文提出:第一,持续不断的缅北冲突,以及走私、贩毒、非法居留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影响中缅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与发展。中缅边境安全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等特点,呈现缅北武装冲突等传统安全问题与走私、非法出入境、贩毒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以及多种非传统安全问题之间相互影响、交织、转化的趋势。第二,中缅边境地区现有的边境管控模式面临着外部与内部双重挑战。在外部层面,中缅边境地区存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内部层面,现有边境管控模式出现抵边村寨“空心化”、边境数据利用水平不高、边境管理体制不完善、口岸出入境效能需提升等诸多问题。第三,缅甸政治局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影响中缅边境地区的边境管理工作。中缅两国山水相连,跨境民族毗邻而居,一旦缅甸国内政局动乱,爆发大规模战争,势必对中缅边境地区产生共振效应。第四,智慧边境管控体系以技防为主,物防和人防为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不仅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防措施,还需结合物防和人防措施,形成以技防为主,物防和人防为辅的管边控边格局,从多角度、多层面强化人防、技防和物防的综合管控。第五,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离不开良好的边境发展环境。中缅边境地区仅仅构建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无法制止边境违法犯罪行为,仍需结合政策、经济、法律、双边警务合作等措施综合施策,创造良好的边境发展环境。
农梦莲[2](2021)在《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研究 ——以富宁县木贵村为例》文中提出中越地缘位置毗邻与多民族跨境交往密切,两国边民通婚历史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中越两国关系的缓和,双边贸易与人员往来频繁,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数量达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其婚姻问题愈发凸显,治理难度愈发加深,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当前云南省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建成我国面向沿边开放新高地与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定位,将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纳入边疆治理范畴,进一步加强对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治理探索,有利于加快推进云南边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因此,本文通过对中越边境地区的云南省富宁县木贵村这一典型性边境一线多民族村落进行实地调查,采取深度访谈和半参与观察的方式,了解和掌握当地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家庭生活发展状况。借助于“推—拉”理论、婚姻家庭理论、族群认同理论以及治理理论,尝试对当地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成因、特征与分布情况等进行分析和梳理,并针对于目前当地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治理现状与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大量非法存量、婚姻登记率低、贫困代际循环以及身份认同危机等现实困境,探索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治理理念与目标,从国家层面、政府层面与社会层面,协同合力,共同推进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治理发展,维护好中越边境地区社会安全与稳定。
周宇波[3](2021)在《云南省LH县缅籍人口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来自包括缅甸在内的邻近欠发达国家的大量外籍人口进入云南省沿边州市工作生活并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达到长期在我省境内停居留目的的社会现象已经引起相关部门与学界的关注,云南省LH县即是存在上述现象的诸多城市之一。笔者聚焦LH县县域内缅籍人口管理这一研究主题,以“文献研究与概念界定、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本文开展研究的主体研究思路,通过采取实地走访、调查访谈、查阅文献、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汇总分析当地缅籍人口管理相关信息,发现LH县缅籍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制度建设落后、管理模式粗放、民众参与度不高、信息化程度较低、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等问题,并将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总结为与缅籍人口管理相关的工作指导思想、管理服务理念、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具体措施等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完善。在此基础上,笔者运用公共管理学等理论知识,紧密结合LH县实际,从确立工作指导思想、转变和创新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理念、优化和理顺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体制机制、健全和完善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政策制度、强化和细化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措施等方面提出有关改进和完善缅籍人口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LH县缅籍人口管理概况。第四部分为LH县缅籍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部分为借鉴瑞丽市缅籍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第六部分为加强LH县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对策建议。
罗欢欢[4](2021)在《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拐卖妇女不仅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和惩治的犯罪行为之一,也是学界和实务界在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关注的重点。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后取消了原有的拐卖人口罪,设置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不仅反映了我国对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出现新的态势,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秘。与此同时,司法认定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探究拐卖妇女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于对人类生存权、发展权的保护,研究拐卖妇女罪十分必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等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当前国内外对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现状,从中寻找研究思路,为后续研究打好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的国内刑事立法沿革和司法现状。介绍我国拐卖妇女罪刑事立法基本情况,为下文详细展开论述做铺垫;通过对相关案例及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我国拐卖妇女罪的司法现状和犯罪特征。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被害人承诺对拐卖妇女罪性质的认定的影响、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界限、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拐卖妇女罪中居间介绍行为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主要以域外部分国家为例,分析国外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积极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以促进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的完善。第五部分,针对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对策,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让拐卖妇女犯罪的定性更加清晰明了和规范,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惩治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提高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魏鹏[5](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马利华[6](2020)在《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文中提出食品安全作为事关公众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现阶段公众对食品安全期待日益提高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严峻的矛盾日益突出。在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探究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逻辑和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驱动机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以促进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已成为公共管理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本文按照“提出问题—理论探索—实证验证—政策仿真”的技术路线,以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为研究对象,借鉴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理论,综合运用质性研究、博弈论、多元统计分析、扎根理论、小世界网络等方法,从分析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和行为机理出发,进而研究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问题及进行食品安全政策仿真的综合思路开展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分析。本文从社会历史背景和风险认知演进逻辑,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的阶段性演进过程,构建了基于“生产-流通-消费-监督”全过程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结构,进而分析了基于全过程视角的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食品安全行为作用机理。(2)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概念界定。本文将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界定为公众在从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食品安全社会氛围、食品安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为提高自身或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而采取的行动。进一步从行为动机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为的四维结构,即习惯-基础型食品安全行为、决策-诱导型食品安全行为、人际-促进型食品安全行为和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3)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构建。在分析环节风险感知与食品安全行为的影响关系基础上,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包括社会人口学因素、个体心理特征因素、情境因素、环节风险感知、行为结果因素等五类因素),并提出了五组假设。在此基础上开发了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及其驱动因素测量量表。(4)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劣性值检出率离差较大,且习惯-基础型和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劣性值分别为37.97%和20.6%,处于相对较高水平。进一步发现,个人人口统计特征因素、家庭特征因素对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有直接作用;个体心理特征因素变量主要通过食品安全行为意愿这一中介变量间接作用于食品安全行为,其中利关系价值观、食品安全知识、促进型聚焦和节奏偏好是负向影响;另食品安全关注、预防型聚焦、促进型聚焦、数量偏好、节奏偏好和健康偏好6个变量对食品安全行为存在直接作用。环境风险感知变量和情景因素作为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变量,其中环境风险感知变量对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转化过程调节效应显着;部分情景因素变量对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效应显着。而食品安全行为结果中的健康满足和精神满足两个维度对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均有显着影响。(5)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仿真分析。鉴于环节风险感知和情景因素对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作用的异构性,本文通过两个仿真实验,分别模拟了环节风险感知和情境因素与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之间的变动趋势。通过设定不同的参数,运用Matlab平台和Net Logo平台分别模拟了不同环节风险感知和情境因素变量变化下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变化趋势。仿真结果显示,在环节风险感知综合干预和单独干预时,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均有显着提升。具体可知,“随机集聚度”网络和“高集聚度”网络,在选择距离优先策略时,网络中的行为选择增长均显着,并且网络的短期均衡性更好;剔除“不良食品安全行为”选择,则集聚优先模式下的网络均衡性更优。在“低集聚度”网络中,集聚优先的网络均衡性明显优于距离优先模式;相比于“高集聚度”网络,“低集聚度”网络受到环节风险感知的干预影响时,行为增量更显着。情景因素变量中,技术标准属性、价格属性和政策普及度对习惯-基础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组织氛围和社会氛围对决策-诱导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政策执行度和信息干预度对人际-提升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健康属性和家庭氛围对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6)促进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策略体系研究。在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基础上,本文结合实证和仿真分析结果,从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包括个体行为特征引导政策、情景因素干预策略、环境风险感知干预策略、食品安全行为促进策略、人口统计特征引导策略和强化食品安全行为结果等)、政策实施保障和政策干预等三个方面设计了公众食品安全引导政策体系,提出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干预策略建议。本论文有图87幅,表128个,参考文献354篇。
肖华杰[7](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沈辰[8](2020)在《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 ——以J省N监狱为例》文中指出关于女性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如何有效控制女性犯罪等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问题。女性作为家庭重要成员,一旦发生犯罪的行为,其家庭功能必然受损,所带来的是家庭功能和作用的剧烈变化。家庭是社会组织构建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多数人最初参与社会实践的必要条件。随着社会的急剧变化与发展,存在着各种来自社会中的风险。暴露在风险中的群体会承受着多重压力。压力既能是正向的,促使家庭积极的发展,也可给家庭带来困境,使家庭承受消极的破坏性影响。首先,由于女性犯罪入狱,对于家庭本身和家庭其他成员有着巨大的影响;其次,当女性犯罪这一特定家庭遭遇压力与变故时,其个人与家庭其他内部成员在逆境中会产生多重困境,犯罪者本人以及其家庭其他成员如何面对压力与应对压力?再次,当女性犯罪者回归家庭后如何再次面对家庭及其社会的适应度等等,都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研究通过对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结合“社会适应”的概念整合,试图在结构、社会适应、与能动性的互动关系中,探索分析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形成与展现的动态过程。基于此,完成下列问题的解答:首先,在女性犯罪者入狱或出狱后,其家庭中有哪些变化及特点?女性犯罪的类型及各犯罪类型与家庭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其次,以女性犯罪者家庭为例,家庭在遭受变故后面对逆境的适应与不适应,在抗逆力过程中都有什么因素影响其社会适应度?最后,应该采取什么策略来帮助这一群体减弱甚至消解他们适应过程中的张力?论文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同时也有实践价值。从理论角度来说,本文在研究中通过对社会认同以及认同理论观点的整合,探究女性犯罪者家庭的抗逆力适应问题,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考察女性犯罪者家庭成员面对来自危机后的自我认同、角色认同和物质认同,开展了家庭抗逆力的社会适应研究模式。本文从家庭抗逆力视角出发,依托社会学基础原则和理论,通过理论和实践多层次的研究解析,深入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女性犯罪的关键成因、趋势,以及其对家庭造成的一系列实质性影响等问题。实践层面,抗逆力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是不断展开的,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结果。生活是不断展开的行动流,所谓的结果只不过是生活的过程。对于女性犯罪者家庭而言,这个过程就是不断尝试突破结构的限制,利用自身能动性去重新进行社会适应,寻求支持从而回应生活的过程。当然,这样的突破在某种程度上是情景式的,并不能全然突破结构的制约。首先,本研究为女性犯罪者家庭和家庭成员提出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发展策略和建议;其次,本研究从结构、社会适应度和家庭抗逆力视角研究在家庭逆境中的适应与不适应,通过实践依据证实分析家庭抗逆力的过程。已有国内有关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女性犯罪者本身。在女性犯罪的形成因素以及犯罪类型的研究视野上,对女性犯罪类别与控制研究较多,而关于这类群体家庭问题,目前社会上给予的关注度不足。从理论视角来说,由于不同学科分解,导致在进行家庭研究上没有融合观点出现。为此本文在进行阐释的过程中,需要实现社会认同、认同等理论的融入,深刻探究女性犯罪家庭成员经历家庭功能受损后在逆境过程中的认知、心理和行为过程,从而可以动态地把握其整体家庭的抗逆力程度和社会适应过程。以往的抗逆力研究多见于心理学的研究文献。其主要缺陷在于过分强调量化,缺乏对社会实践脉络和个体能动性的关注与分析,且在抗逆力的测量理论和方法上至今难以形成科学的共识。有鉴于此,本文将立足质性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视角,研究焦点不再局限于“抗逆力”的测量高低,或具有抗逆力之类的表象性问题,而是将“抗逆力”视为一种动态过程,一个在结构、社会适应与能动性的交互作用之中展开的过程,并以此视角去深度观察和解析女性犯罪者家庭的抗逆力形成。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考察女性犯罪者家庭在困境中的适应表现,以及可能出现的家庭抗逆力。论文在观点剖析上,共计发放了300份调研问卷与500份抽样问卷,结合对这些问卷结果的整理、研究,确定此类家庭的危机程度;通过对33组家庭46人的深度个案访谈,对女性犯罪者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结构、社会适应过程和抗逆力的形成进行有效分析。则为本研究的核心叙述与类别分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本文中,我们先总结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女性犯罪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随后建设性地提出了重新进行社会学意义下的女性犯罪研究,进而总结阐述了女性罪犯这一类家庭的突出特点。根据研究当前我国女性犯罪主要类型和主要表现特征等发现,我国女性在犯罪后表现出的自身及家庭内部结构等矛盾状态,可以通过资源、压力事件、对压力事件的认知以及危机这四个因素进行研究。面对这些因素,我们从社会群体、文化、变迁、家庭抗逆力等层面出发,依托社会学基本原理对诱发女性实施犯罪的核心因素及犯罪后对家庭及其他各方面造成的深层次影响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在论文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扎根理论方法,基于家庭发生变故后,家庭成员应对方式问题出发,进行观点的分析,探讨女性罪犯家庭内部成员在“逆境事件”后的保护因子、风险因子,以及家庭成员在“逆境事件”应对举措,而后实现对其抗逆力呈现方式的探讨和概括论述。角色认同方面,本研究从家庭认同和社会认同两个层面出发,考察女性犯罪者家庭群体在何种情境下产生困境与压力,存在矛盾和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紧张与不适。研究发现大多数女性犯罪者家庭对家庭生活、家庭收入、亲子关系、奉养关系等表示不满,这也是大多数女性犯罪家庭由于家庭功能发生改变而产生家庭压力的原因。大多数女性犯罪者家庭成员内心对原生家庭有较高的向往,其希望回归血缘家庭。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原生家庭非简单的生产与在生产的制度、架构,更是对抗外来风险与解决困境的避风港。笔者在论文中将充分的参考和借鉴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同时将立足于已有研究的盲点和缺陷,希望能够查漏补缺,同时立足于社会学的诸多研究优势,希望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不断深化和拓展女性犯罪问题研究,希望能够在女性犯罪对家庭功能的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审视和思考,这么做一方面能够进一步的拓展社会学在犯罪领域和家庭领域两个分支的研究,另一方面还能实现社会学同其他学科的融合与交流,提高社会学对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理论支撑和指导价值。最后,我们站在现代化发展的角度总结了我国女性犯罪的主要规律,与犯罪后家庭功能变迁的过程,分析在多重压力下此类家庭的抗逆力及其应对方法。探寻我国未来女性犯罪的趋势变化,以及她们回归家庭后的角色认同与家庭抗逆力的取向。本文挑战了现有的心理学和个体主义之抗逆力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整合结构、社会适应、能动性三者的类属于动态的、关系主义之抗逆力的解释架构。这一架构既回应和弥补了现有抗逆力理论的不足,为女性犯罪者及女性犯罪者家庭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域,对于专业社会工作实务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或实践价值。
孙世萍[9](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认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张艺[10](2020)在《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不仅在经济快速发展上创造了奇迹,也在社会长期稳定上创造了奇迹,“两大奇迹”为世界和平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更为复杂多变,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稳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稳定已经成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刚性需求,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切实推进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主体多元有效互动,确保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激发社会活力,探索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推进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课题之一。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正处于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型过程中,可社会治安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协同治理机制还有待重新构建。论文紧扣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这一研究主题,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社会治理、整体性治理等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变迁路径,即为社会治安管制阶段、社会治安管理阶段和社会治安治理阶段。随后本文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分为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四类,并对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进行了解析,认为主要存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理念缺失、治理能力不强、职责不清和动力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分析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困境,分为两个维度进行原因分析,一是制度建构的角度认为是由于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设计滞后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协同治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监督制度执行不力,反馈制度尚未建立,问责制度亟待完善。二是从运行机制的角度认为是由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不畅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协同治理目标认同机制缺失,互动机制不畅,共享机制不强,保障机制不够等。随后运用问卷调查获知社会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间行为的认知程度并进行量化测度,并构建社会治安治理演化博弈分析模型和系统动力学流率基本入树流图模型进行定量分析,最后提出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以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为研究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以社会治安治理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变迁路径、主体分析、协同困境、演化博弈、系统仿真、推进机制为研究脉络,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论述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1、梳理了我国建国70周年以来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路径。论文认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78年间为社会治安管制阶段;二是1978年至2012年间为社会治安管理阶段;三是2012年以后为社会治安治理阶段;明确指出了社会治安治理是我国社会治安政策的发展方向。2、系统分析了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主体及困境。论文认为我国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了党委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四种类型,并系统解析了这四类主体的行为及存在的协同困境。论文不仅明确指出了当前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出现的困境表象,以及造成这些困境的制度成因。3、构建了社会治安主体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进行分析。论文运用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验证了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体行为之间的选择策略,得出了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愿与党委政府采取的社会治安治理政策有关;党委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愿与他们之间的信任程度有关;社会治安治理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意愿与收益有关。4、构建了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系统动力学反馈模型。论文运用了系统动力学流率基本入树流图模型对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自治系统、法治系统和德治系统进行分析,通过建立流位流率系揭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系统复杂、动态的共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仿真预测,调控社会政策因子和司法政策因子,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科学决策依据。5、构建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论文指出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统筹机制;二是深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认同机制;三是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间的互动机制;四是完善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保障机制。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实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路径探索。
二、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边境安全相关研究 |
1.2.2 边境管控相关研究 |
1.2.3 智慧边境相关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第2章 中缅边境地区概况 |
2.1 地理环境与行政区划 |
2.1.1 自然环境 |
2.1.2 人文历史 |
2.1.3 行政区划 |
2.2 边境口岸与交通网络 |
2.2.1 边境口岸 |
2.2.2 交通网络 |
2.3 民族构成与经济社会发展 |
2.3.1 民族构成 |
2.3.2 经济社会发展 |
第3章 中缅边境管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中缅边境管控现状对比分析 |
3.1.1 中方的边境管控 |
3.1.2 缅方的边境管控 |
3.2 中缅边境管控面临的安全挑战 |
3.2.1 传统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
3.2.2 非传统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
3.3 中缅边境管控存在的问题 |
3.3.1 抵边村寨“空心化” |
3.3.2 边境数据利用水平亟待提升 |
3.3.3 现行边境管理体制有待提高 |
3.3.4 边境防控体系建设亟需完善 |
3.3.5 口岸出入境管理效能需提升 |
3.4 中缅边境管控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地理环境复杂 |
3.4.2 跨境民族构成复杂 |
3.4.3 非法利益链条化 |
3.4.4 经济发展差异大 |
第4章 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构建 |
4.1 智慧边境概念界定 |
4.2 智慧边境管控体目标与原则 |
4.2.1 智慧边境管控体系建设目标 |
4.2.2 智慧边境管控体系建设原则 |
4.3 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构成要素 |
4.3.1 智慧边境管控主体 |
4.3.2 智慧边境管控客体 |
4.3.3 智慧边境管控方式 |
4.4 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构建 |
4.4.1 边境基础设施建设 |
4.4.2 边境防控网络 |
4.4.3 情报信息共享平台 |
4.4.4 大数据融合分析平台 |
4.4.5 风险识别评估机制 |
4.4.6 预警与跟踪机制 |
4.4.7 应急处突维稳机制 |
4.5 智慧边境管控体系运行机制 |
第5章 完善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的路径探析 |
5.1 强化边疆治理政策供给,提升边疆治理能力 |
5.2 推进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边民幸福指数 |
5.3 完善边境管理法律体系,推进边防法制建设 |
5.4 强化边民国家认同意识,提高管边控边效能 |
5.5 深化中缅警务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合作 |
第6章 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讨论 |
6.2.1 创新之处 |
6.2.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研究 ——以富宁县木贵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边境与边境地区 |
二、跨国婚姻与跨境婚姻 |
三、治理与边境跨国婚姻治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推—拉”理论 |
二、婚姻家庭理论 |
三、族群认同理论 |
四、治理理论 |
第二章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现状及产生原因 |
第一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现状 |
一、中越边境地区概况 |
二、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现状 |
第二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类型与特征 |
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类型 |
二、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特征 |
第三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产生原因 |
一、地缘因素:民间交往便利 |
二、经济因素:婚姻交换比较 |
三、个人因素:个体需求选择 |
四、文化因素:同根族群认同 |
第三章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治理实践与困境 |
第一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治理实践 |
一、“四个一”管理模式 |
二、社会福利政策实践 |
三、地方性集体认同意识培育机制 |
第二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治理困境 |
一、大量非法边境跨国婚姻的事实存在 |
二、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移民登记率低 |
三、陷入贫困代际循环的可能性较大 |
四、导致婚姻移民身份认同危机 |
第三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原因分析 |
一、缺乏完善的治理机制 |
二、行政管理反应效率低 |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四、政治经济差异阻碍 |
第四章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对策 |
第一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思路 |
一、回应边疆地区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
三、适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
第二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目标 |
一、以维护边境地区国家安全为前提 |
二、以保障边境地区社会稳定为基础 |
三、以推动边境区域性经济发展与跨国婚姻家庭发展为重点 |
第三节 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具体举措 |
一、国家层面:深化中越两国双边治理合作 |
二、政府层面: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格局 |
三、社会层面:营造边境社会良好婚姻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3)云南省LH县缅籍人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缅籍人口 |
二、人口管理 |
三、“三非”人员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推拉理论 |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LH县缅籍人口管理概况 |
第一节 缅籍人口概况 |
一、缅籍人口类型方面 |
二、缅籍人口数量方面 |
三、缅籍人口收入方面 |
四、缅籍人口生活方面 |
五、缅籍人口给LH县带来的社会影响 |
第二节 缅籍人口管理概况 |
一、地方性外籍人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
二、缅籍人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职能 |
第三章 LH县缅籍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LH县缅籍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建设落后,力量整合不到位 |
二、管理模式粗放,缺乏全局意识 |
三、民众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四、信息化程度低,未能与时俱进 |
五、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 |
第二节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工作指导思想有待进一步统一 |
二、管理服务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
三、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
四、政策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
五、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 |
第四章 瑞丽市缅籍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 |
第一节 高度重视制度化建设 |
第二节 设立外籍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
第三节 发放胞波卡,助推缅籍人员服务管理智能化 |
第五章 加强LH县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进一步强化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对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地位 |
第二节 转变和创新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理念 |
一、提供前瞻性管理与服务 |
二、提供一站式管理与服务 |
三、欢迎合法打击非法 |
四、限制低端应成为缅籍人口管理的方向与目标 |
五、鼓励公民参与 |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 |
第三节 不断优化和理顺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体制机制 |
一、大力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 |
二、积极推进缅籍人口管理常态化 |
三、继续推动网格化管理 |
第四节 着重健全和完善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政策制度 |
一、加快完善政策法规 |
二、着力健全工作制度 |
第五节 全面强化和细化缅籍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措施 |
一、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 |
二、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服务 |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 |
四、建立健全双语服务 |
五、建立健全涉外婚姻中介服务 |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述评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拐卖妇女罪立法沿革、司法现状及犯罪特征 |
第一节 我国拐卖妇女罪的立法沿革 |
一、拐卖妇女罪的界定 |
二、我国拐卖妇女罪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现状及犯罪特征 |
一、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现状 |
二、我国拐卖妇女罪犯罪特征 |
第二章 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被害人承诺在拐卖妇女罪中的认定问题 |
一、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 |
二、被害人承诺的司法功能 |
三、被害人承诺在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问题 |
一、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
二、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奸淫”对象的认定不明确 |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两种罪数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 |
第三节 拐卖妇女罪中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认定问题 |
一、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之分歧 |
二、介绍买卖妇女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关系认定不清 |
三、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定性处罚的认定存在不足 |
第四节 拐卖妇女罪和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界限认定问题 |
一、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性质及含义 |
二、妇女意志在界限认定中的影响 |
三、行为人主观目的在界限认定中的影响 |
四、索财性质在界限认定中的影响 |
第三章 国外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 |
一、亚洲部分国家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 |
二、欧美部分国家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外关于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中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被害人承诺司法认定方面的启示 |
二、奸淫被拐卖妇女司法认定方面的启示 |
三、犯罪主观目的认定方面的启示 |
第四章 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明确被害人承诺不能排除拐卖行为的犯罪性 |
一、明确“人格尊严”为拐卖妇女罪犯罪客体 |
二、明确拐卖妇女罪不须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 |
第二节 完善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标准 |
一、明确“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认定 |
二、明确“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不包含“幼女” |
三、明确“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作为一罪加重情节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完善拐卖妇女罪中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
一、明确介绍买卖妇女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
二、将介绍买卖妇女行为作为帮助犯处理 |
三、合理认定介绍买卖妇女行为的定性 |
第四节 明确拐卖妇女罪和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界限 |
一、根据妇女意志和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
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 |
三、根据索取财物的方式和性质进行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关键问题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食品安全相关研究 |
2.2 相关理论基础及模型 |
2.3 食品安全行为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及行为分析 |
3.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3.2 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机理分析 |
3.3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演化机理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食品安全全过程多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4.1 食品安全全过程参与主体分析 |
4.2 基于博弈论的多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构建 |
5.1 研究设计 |
5.2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因素筛选 |
5.3 研究变量界定 |
5.4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构建 |
5.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研究假设 |
5.6 本章小结 |
6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量表的开发与数据收集 |
6.1 量表开发的步骤与原则 |
6.2 量表设计及开发流程 |
6.3 变量的操作化定义与量表构成 |
6.4 量表题项详细分析 |
6.5 量表修订与正式量表生成 |
6.6 正式调研与数据收集 |
6.7 样本数据检验 |
6.8 本章小结 |
7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因素实证研究 |
7.1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现状与差异特征分析 |
7.2 基于结构方程的食品安全“心理-意愿-行为”全模型检验 |
7.3 食品安全“意愿-行为”转化路径的调节效应检验 |
7.4 行为结果与行为意愿回归作用分析与假设检验 |
7.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修正 |
7.6 本章小结 |
8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仿真研究 |
8.1 基于小世界网络的环节风险感知干预仿真 |
8.2 基于ABMS仿真的情景因素干预分析 |
8.3 本章小结 |
9 政策建议 |
9.1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政策梳理 |
9.2 食品安全行为引导政策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10 研究结论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主要创新点 |
10.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初始调查问卷 |
附录2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正式调查问卷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 ——以J省N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架构 |
1.3.1 本研究探讨的主要问题 |
1.3.2 质性研究架构 |
1.3.3 研究设计 |
1.4 本文的研究对象、创新点与难点 |
1.4.1 选择研究对象分类 |
1.4.2 创新点 |
1.4.3 研究难点 |
第2章 文献述评与理论基础 |
2.1 家庭抗逆力理论的相关研究梳理 |
2.1.1 家庭抗逆力的概念和具体内涵 |
2.1.2 家庭抗逆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
2.1.3 家庭抗逆力的模式 |
2.1.4 家庭抗逆力与家庭功能的联系 |
2.2 女性犯罪者家庭影响因素分析梳理 |
2.2.1 家庭的角色情境 |
2.2.2 家庭的冲突因素 |
2.3 家庭社会适应理论发展 |
2.3.1 哲学思源 |
2.3.2 认同理论发展 |
2.4 相关概念辨析 |
2.4.1 女性犯罪者家庭 |
2.4.2 结构 |
2.4.3 社会适应 |
2.4.4 家庭抗逆力 |
2.5 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的理论维度 |
2.5.1 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的理论整合 |
2.5.2 抗逆力的社会适应理论内含 |
2.6 述评 |
第3章 女性犯罪者家庭职能缺失及其困境生成 |
3.1 普通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功能价值考察 |
3.1.1 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 |
3.1.2 女性影响家庭功能的形式 |
3.1.3 女性在家庭中的职能作用 |
3.2 女性罪犯者家庭职能缺失 |
3.2.1 女性罪犯者承担家庭经济功能缺失 |
3.2.2 女性罪犯导致家庭内部中的劳动功能资源缺失 |
3.2.3 女性犯罪导致亲子关系中母亲角色缺失 |
3.2.4 犯罪女性空间“不在场”导致社会交往资源缺失 |
3.3 女性罪犯者家庭困境生成因素 |
3.3.1 夫妻关系冲突导致情感关系弱化 |
3.3.2 赡养关系缺损导致传承关系断裂 |
3.3.3 邻里关系疏远导致社区交往资源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女性犯罪者的家庭结构与其家庭抗逆力 |
4.1 女性犯罪者家庭结构的重建 |
4.1.1 家庭结构的资源扩充与抗逆力 |
4.1.2 家庭内部组织结构的稳定与抗逆力 |
4.2 女性犯罪者家庭内部仪式的可持续性 |
4.2.1 在破裂中维持稳定 |
4.2.2 适应改变后的能力 |
4.3 女性犯罪者家庭的社会结构资源网络 |
4.3.1 现代社会中的家庭结构网络 |
4.3.2 结构失能下的家庭结构网络 |
4.3.3 亲属关系中的家庭结构网络 |
4.4 女性犯罪者家庭情感沟通分享与合作解决问题 |
4.4.1 家庭内部沟通方面的理解互动与抗逆力 |
4.4.2 家庭内部信念方面的认知理性化与抗逆力 |
4.5 小结 |
第5章 女性犯罪者家庭的社会适应与其家庭抗逆力 |
5.1 家庭为逆境重新定义和社会积极适应 |
5.1.1 保持生活统合感 |
5.1.2 正面展望积极的意义 |
5.2 家庭从时间维度克服逆境的积极认知 |
5.2.1 分享情感 |
5.2.2 爱包容差异 |
5.2.3 促进正面互动 |
5.3 家庭从空间维度培养克服逆境的积极认知 |
5.3.1 发展区域 |
5.3.2 公共空间 |
5.3.3 社会环境 |
5.4 家庭从自我角度调适逆境的积极认知 |
5.4.1 减少家庭未成年人的负面连锁反应 |
5.4.2 促进老人的家庭抗逆适应过程 |
5.4.3 健全家庭中伴侣关系的平衡作用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讨论 |
6.1 结论概括 |
6.1.1 家庭抗逆力的整合性解释 |
6.1.2 家庭抗逆力整合性框架的应用 |
6.2 社会适应过程的认同性 |
6.2.1 角色认同决定社会适应程度 |
6.2.2 社会适应过程的多维度认同性 |
6.2.3 预期认同不清致社会适应不良 |
6.3 对策及建议 |
6.3.1 关注家庭生命周期中的家庭抗逆力研究 |
6.3.2 关注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家庭抗逆力研究 |
6.3.3 以社区、政府抗逆力构建家庭抗逆力 |
6.3.4 促进家庭结构的优化 |
6.3.5 将家庭照顾纳入福利体系 |
6.3.6 政府提升家庭结构功能失能后的家庭发展能力 |
6.3.7 加强专业社工心理支持建设 |
6.4 研究存在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社会治安相关研究 |
1.2.2 社会治安治理相关研究 |
1.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研究 |
1.2.4 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1.2.5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治安与社会治安 |
2.1.2 治理与治理理论 |
2.1.3 社会治安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2.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 |
2.2.3 整体性治理 |
2.3 社会治安治理模式的历史变迁 |
2.3.1 社会治安管制阶段:1949年—1978年 |
2.3.2 社会治安管理阶段:1978年—2012年 |
2.3.3 社会治安治理阶段:2012年—至今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解析 |
3.1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行为分析 |
3.1.1 党委政府 |
3.1.2 市场组织 |
3.1.3 社会组织 |
3.1.4 人民群众 |
3.2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解析 |
3.2.1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困境的表象 |
3.2.2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设计滞后解析 |
3.2.3 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运行机制不畅解析 |
3.3 小结 |
第4章 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
4.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行为测度 |
4.1.1 党委政府主导行为的测度 |
4.1.2 市场组织行为的测度 |
4.1.3 社会组织行为的测度 |
4.1.4 人民群众行为的测度 |
4.1.5 协同治理主体行为的测度 |
4.1.6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测度 |
4.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卷调查 |
4.2.1 问卷调查简要说明 |
4.2.2 样本数据描述 |
4.2.3 样本量表检验 |
4.3 基于三方博弈的协同治理行为的演化分析 |
4.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
4.3.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4.3.3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演化博弈模型稳定性分析 |
4.3.4 研究结论及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 |
5.1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系统理论分析 |
5.1.1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理念 |
5.1.2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分析 |
5.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三治融合”指标体系构建 |
5.2.1 社会治安自治系统 |
5.2.2 社会治安法治系统 |
5.2.3 社会治安德治系统 |
5.2.4 社会治安“三治系统”耦合协调状况 |
5.3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反馈模型的构建 |
5.3.1 社会治安系统 |
5.3.2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自治子系统 |
5.3.3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法治子系统 |
5.3.4 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德治子系统 |
5.4 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的仿真与调控分析 |
5.4.1 合流图仿真分析 |
5.4.2 合流图调控分析 |
5.4.3 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探究 |
6.1 构建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推进机制总体框架 |
6.1.1 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界定 |
6.1.2 构建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意义 |
6.1.3 新时代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进机制的框架结构 |
6.2 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治安治理的统筹机制 |
6.2.1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的战略意识 |
6.2.2 大力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方式方法 |
6.2.3 实施系列社会治安治理项目 |
6.3 深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念认同机制 |
6.3.1 提高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理念认知 |
6.3.2 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行为联动 |
6.3.3 增强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的利益驱动力 |
6.4 强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间的互动机制 |
6.4.1 重塑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网络结构 |
6.4.2 明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 |
6.4.3 优化社会治安多元主体的资源共享 |
6.5 完善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 |
6.5.1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法治保障机制 |
6.5.2 健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财政保障机制 |
6.5.3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评价监督机制 |
6.6 实现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
6.6.1 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安治理理念 |
6.6.2 完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建设 |
6.6.3 提升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素质与能力 |
6.6.4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平台 |
6.6.5 创新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工具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全国社会治安“三治融合”系统指标基础数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防范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缅智慧边境管控体系构建研究[D]. 赖足兰.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治理研究 ——以富宁县木贵村为例[D]. 农梦莲.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3]云南省LH县缅籍人口管理研究[D]. 周宇波.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我国拐卖妇女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罗欢欢.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5]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6]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D]. 马利华.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8]女性犯罪者家庭抗逆力研究 ——以J省N监狱为例[D]. 沈辰. 吉林大学, 2020(01)
- [9]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10]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D]. 张艺. 南昌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