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塑造“能力人”的理性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何谨言[1](2021)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能力贫困及其治理 ——基于甘肃农村的实地调研》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特别是精准扶贫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显着提升,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贫困的相对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农村贫困治理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农村贫困的本质是能力贫困。基于这一判断,本文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农村贫困与发展能力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以马克思主体能力思想为指导,依托2018--2020年在甘肃农村的实地调研,分析了能力贫困的具体表现,探讨了能力贫困与行为决策的内在机理,构建了能力贫困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框架,并从内生动力、外部环境与行为决策等视域对农村能力贫困进行了系统性案例剖析。同时,以2010--2019年甘肃省农村面板数据为样本,对农村能力贫困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农村能力贫困是主体内生动力、外部环境和行为决策综合作用的结果。主体志向失灵、认知偏差和乐观偏见等导致内生动力不足;同群效应、羊群效应和邻里效应等构成主体能力发展的环境约束;参照依赖、时间贴现和心理账户影响主体行为决策。所以,化解能力贫困,必须从激发内生动力、完善外部环境、引导理性决策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推进能力建设。
侯干干[2](2020)在《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与修正》文中研究说明残疾是人类生存状况的一部分,这不仅仅是说有大量的残疾人存在,更意味着每个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都可能面临着暂时或永久性的损伤。与此同时,人们往往会因为残疾而遭受不正义的对待。因为道德上不相关的特征,残疾人一方面可能被视为在道德、社会或政治上低人一等,另一方面也会在收入、财富、健康和其他福利方面与他人存在显着差异。这些不正义的消除需要相关的正义理论。契约论作为推导正义原则的重要理论传统,自利契约论的基本结构聚焦于互利的社会合作目标,因此无法容纳残疾人,非自利契约论,特别是其中的罗尔斯契约论,作为当代契约论最成熟的发展,尽管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尝试利用无知之幕排除道德偶然性因素对生活前景的影响,体现了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由于罗尔斯契约论对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忠诚,“社会的正义原则由谁来选择”和“社会的基本原则为谁而选择”这两个原则上不同的问题被混合在一起,罗尔斯契约论仍然存在对残疾人的排除,未能将残疾人纳入正义选择阶段的正义主体范围。罗尔斯契约论对残疾人的排除,核心源于正义环境下中的大致平等和社会合作利益的双重理念。罗尔斯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状态的设置之中,将参与选择约束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契约主体限定为自由、平等、独立的公民,而由于残疾人所具有的身心方面的缺陷,导致其很可能不具备大致平等的身体能力和理性能力,甚至可以说是存在很强依赖性的主体。在罗尔斯契约论框架下,无法通过采用更具道德性的社会合作观或者通过使用对抗意外的保险理念来解决对生理残疾人在选择正义原则阶段的排除,同时,康德式个人观加剧了对精神残疾人的排除。这就使得残疾人并不符合参与契约的主体所应该具备的条件,而被排除出契约主体的范围。关于罗尔斯契约论对残疾人的排除这一问题,能力路径和关怀伦理理论认为这是契约论的结构决定的,无法在契约论内部对其进行修正。能力路径是一种关于基本权利的理论,而不是一种关于基本社会结构的完备性正义理论。努斯鲍姆以亚里士多德式尊严观为基础,把理性和动物性看作完全统一的,强调不对称关系中依然包含着互惠和真正的人的活动,通过赋予残疾人能力清单上的能力,使其基本的正义需求得到保障;关怀理论从人的依赖性出发,认为残疾人和处于不对称依赖时期的人一样,都有得到关怀的基本需求,实现这些需求是正义社会的特征之一。罗尔斯主义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标准罗尔斯主义者最直接的一种回应是接受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观点,但个人的正义主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另一种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全面合作假设的修改是将罗尔斯的正常全面合作的成年人进行扩展,同时改变了对互惠的理解,将贡献从经济贡献,扩展到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贡献,这样即使最面临争议的理性能力不足的精神残疾人也可以在各种关系中作出贡献,从而成为契约的主体。非罗尔斯主义的契约论者也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排除性进行了修正。斯坎伦契约主义将正义的道德主体范围扩展到了残疾人,提出了我们把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作为社会中所有依赖性成员利益的被委托人的建议,否则就需要契约论传统之外的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信任契约对委托模式中的代表性不足提出了质疑,提出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契约,强调以信任价值为基础,残疾人可以成为实质的贡献者,从而可以参与社会契约的过程,将立约过程视为社会信任的建立过程,以此弥补正义主体和正义客体分离时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本文考察论证了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可能的回应路径,每种路径在给我们启发的同时自身都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何使得残疾人这一正义主体的需求能在社会契约论中有所体现,同时又不能否认残疾人在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特殊可能给立约带来的困难,是各种理论得出能够容纳残疾人的原则时所面临的两种直觉。如何能达到反思平衡,提出能容纳残疾人的更好的原则还需进一步研究。但提出一些评估残疾人的正义的标准是可能的。为残疾人伸张正义可以做到三点:一、残疾人有正义的要求;二、能够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将残疾人所主张的正义作为理由。三、能合理地解释这些主张的内容。
王娟娟[3](2020)在《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 ——莱纳·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秩序与社会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有哪种规范性,就会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规范性是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要素,而适用于正当秩序最重要的规范性概念就是正义。当代世界由于多元化的发展,出现了多种规范性价值范式,从而发展出多元价值的社会正义秩序。传统的正义观念已经无法解决当前世界多元发展的规范诉求,如何化解多元文化的发展与统一规范的正义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了政治哲学探讨的核心焦点。面对这一时代问题,作为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学派“第四代”的领军人物,莱纳·弗斯特(Rainer Forst)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正义观念,即“证成的正义”观念(The Justification of Justice)。这种正义观念以“证成权利”(The Right to Justification)为理论基础,批判和分析了多元化发展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重新审视正义的规范基础及其核心问题,重构人与社会的证成关系,并试图进一步找寻统一的跨国正义之规范秩序。在弗斯特看来,作为可证成的存在,人们不仅有能力通过“证成”来为自己的信仰和行为辩护或承担责任,而且把这视为一种义务,并期望别人也会这样做。其实,人们生活在一种相互证成的实践过程中,正义本身就是一种证成的实践活动,并最终指向一个规范性的核心:“证成权利”。本文立足于弗斯特“证成权利”这一核心主线,详细阐述了其在道德领域中作为道德规范基础,在政治领域中作为政治话语权力,以及在跨国正义语境下作为人权观念的建构过程,并试图在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证成关系中明确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核心观点,即“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以此来厘清弗斯特如何协调个人、国家、以及世界之间的复杂权利关系,从而为解决世界多元发展与统一的正义规范秩序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理论与实践的依据。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缘起;弗斯特其人及其学术经历;国内外关于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研究状况;最后分析本文的研究意义、方法及研究框架。它们是我们进一步研究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整体思路的前提。第二章阐述弗斯特正义理批判理论的社会背景与理论来源、关键概念的界定以及整体评价。从社会背景分析来看,弗斯特认为当代正义基础所面临三大挑战:从一元到多元的理论危机;规范性与现实性的分离;跨国语境下的道德辩证法危机。从理论来源来看,弗斯特的正义批判理论是对康德、罗尔斯以及哈贝马斯的批判、继承与发展。此外,本章对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中关键的概念进行界定与解析,以为随后的分析提供理论支持。最后本章对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核心内容、主要旨趣以及建构理路做出整体分析。本文的第三、第四、第五章为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三章阐述“证成权利”作为规范性基础的道德确证。弗斯特发展了一种康德式的实践哲学,他把人看作是有尊严的理性主体,认为“证成权利”是自主个体的基本道德权利。这种道德权利的有效性被理解为在所有人类中的相互的和普遍的自主证成,每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给定的不公正的规范提出反对意见。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基础,“证成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和义务的观点,它适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第四章阐述“证成权利”作为政治话语权的建构。弗斯特认为,“证成权利”在道德层面的确立是非常脆弱的,容易受到支配与暴力等强权的威胁。只有在政治建构的保障下,以“证成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话语权力才能为政治社会的道德规范建构提供批判的证成叙述,并在这种证成的叙述中最终走向正义的规范秩序。弗斯特认为,正义的问题在于权力的归属关系,而权力的实质是作用于他者理性空间中的力量,表现为对他者理性空间话语权的开放程度。不公正的权力形式则是扰乱、扭曲甚至封闭理性空间,并且将人们排除在证成性决策的过程之外,使人们失去了自主的“证成权利”。而弗斯特“本体权力”的概念超越了“本体”与“现象”的二分,肯定了人是以理性为基础来塑造行为的本体。故而,在其政治建构中,“证成权利”从单纯的道德权利转变为政治话语参与权,这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政治社会权利,它不仅保护一个人的尊严不受不正当行为的影响,而且还能使一个人的自决自主权得以实现。第五章阐述基于“证成权利”的跨国正义与人权观念。弗斯特认为,“证成权利”在道德与政治层面所建构的社会证成关系需要扩大视野,并在全球化进程中来探问如何摆脱国家内与国家间多重的统治和压迫,从而实现证成的跨国正义。弗斯特认为,他的跨国正义观念为世界范围内的正义观念提供了新的选择。通过对跨国语境下不公正与统治的多重权力关系的分析,弗斯特把“证成权利”变成一种人权观念,其目的是达成一种既具有文化中立性又具有文化敏感性的人权概念,这种概念被证明是跨国文化的、不可拒绝的、普遍有效的,并适用于特定情况。跨国正义的人权观念是对抗人类多重剥削与压迫的首要武器,这是追求正义以及建立统一的正义规范秩序的实质要求。最后,结语部分对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价值与局限性进行了整体的评价。本文认为,任何正义理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世界上的所有正义问题,弗斯特的理论也不列外。尽管如此,弗斯特的正义批判理论依然让我们相信,在追求多元世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应该重视那些扞卫正义优先权所产生的“证成权利”,这是一种全世界人民追求尊严与解放的力量,它是扞卫美好生活的坚固栏杆。正义的观念要想获得实现,就必须不断地对其理论本身进行实践反思与批判,并且始终将所有人的话语置于商讨、谈判与证成之中。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正确地要求给予所有人以平等话语权,从而使得他们能在这种“证成的正义”中最终实现自由与解放。那些遭受剥削与压迫的人们不能没有反抗的声音和说话的权利,他们的要求必须是可被听见的,因为这是正义的真正基础。
王垚[4](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认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吴暇[5](2020)在《黑格尔“承认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其哲学思想以“意识哲学”闻名于世,虽曾遭到过很多思想家的批判,?但对哲学多少有点兴趣的人,差不多都会碰到过诘屈聱牙的黑格尔。他从关注宗教问题出发,进而探讨人的精神意识和伦理社会生活,试图重新建立分裂世界的统一性,他认为个体通过伦理生活的教化和异化能使主体意识发展为绝对精神,摆脱特殊性的束缚,走向普遍性,实现统一性,真正实现个体的自由和解放。而当我们深入其思想“丛林”中,隐约在不同的“山区”感受到相同的“气候”,正是这相同的“气候”影响着整个“丛林”的“气候”,并保障“丛林”植被的健康生长,这一“气候”特征就是黑格尔的“承认理论”,笔者在黑格尔晦涩的着作中深深地被这种“气候”特色所吸引,并发现“承认理论”几乎贯穿于黑格尔从青年到老年的所有思想体系中,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宗教哲学、意识哲学、教育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和国家哲学,构成了其公民教育思想的一种隐性思维方式。本文正是以这条“隐线”为视角,从黑格尔的“承认理论”、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承认逻辑、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内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对当代公民教育的启示四个方面论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体系。从结构上来看,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承认理论”视域下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研究这一选题确定的背景、意义进行针对性阐述,并对当前国内外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对文章的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第二章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黑格尔“承认理论”的产生、体系和内容。法国大革命及启蒙思想后的个人自由主义张扬并未解决德国乃至欧洲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黑格尔批判、继承并发展了古典国家观、启蒙思想、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为生命持存而斗争”思想、康德哲学难题中的“承认理论”、费希特主体间性概念中的“承认理论”,最终形成了无中介的、守在自己身边的、以个体自由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伦理意义和宗教“爱”之涵义的承认思想。具体来讲,个体经过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伦理生活的教化和异化,形成了对法权的承认,对道德的承认,对家庭的承认,对市民社会的承认和对国家的承认;个体意识也经历了“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绝对精神”的发展历程,最终形成了意识升华后的承认思想,承认思想虽然未被黑格尔主题化,但却作为一个对主题性概念进行解释说明的有效运作性概念贯穿于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自由—伦理—教育—自由”的承认逻辑。首先,自由是人的“类存在”本质,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正是因为人是精神性的存在,才使个体有可能从自由的第一个阶段走到第三个阶段(即真正自由实现的阶段),而承认思维是使人能够走到自由第三个阶段的重要条件。其次,伦理精神和伦理实体是使个体真正实现自由的必要思维和必经场域。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伦理生活的磨砺和教化,个体实现了抽象自由和主观自由的统一、个体对个体的承认、个体对国家的承认,个体向自由又迈进一大步。再次,教育是使人符合伦理的一门艺术。公民教育通过培养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知识、意志和情感,培养人的承认意识,培养伦理精神,使个体摆脱无教养的冲动和自然性,消除任意性和特殊性,使任性上升为理性,从而培养个体的伦理性格和伦理能力。此时,个体自由实现的条件均已具备,自由自然呈现。第四章全面系统地梳理了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教育起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原则、教育路径和教育方法,是教育思想承认逻辑的现实表达,也为我国当代公民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实践指南。第五章讨论了承认思想指导下的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笔者一方面评述了黑格尔教育观的唯心主义、教育目的性的保守主义、教育方法论上的矛盾性等局限之处,另一方面也肯定了其独有建树的自由伦理观念及伦理教育思想,并具体阐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同时,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的研究,总结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批判和继承内容,进一步论证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和承认理论对马克思劳动理论、承认思想、劳动教育思想、生活实践教育思想形成的重要意义。最后,笔者重点论述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一方面对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关系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另一方面从完善公民教育内容、公民教育方法、公民教育环境三个方面讨论了对当代公民教育的启示。最后,指出了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对解决当代“现代性问题”的指导作用。
房慧颖[6](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杨利利[7](2020)在《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大学生成长的外部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其面临着来自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多重压力。不断发生的大学生抑郁、自杀等心理问题和伤害生命等事件反映出当下大学生存在一定的生命观问题。然而,当前大学生生命观教育却面临着实效性不强的困境,其在推动大学生生命观形成与塑造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因而,必须通过强化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发挥其在大学生生命观引领中的积极作用。责任伦理为研究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其内含的责任意蕴、伦理特点以及鲜明的实践特征等均体现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内在伦理诉求,因而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彰显出中重要应用价值。大学生生命观教育是一个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每一主体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当前,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问题凸显,并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重视不足、教育合力缺乏、大学生生命自觉意识匮乏、教育运行不畅等。这些问题反映出责任伦理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的缺失,并主要在思维层面、主体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体现出来,即责任伦理思维缺失,责任主体协同不够、大学生责任意识弱化,责任实践规范不足。为此,必须要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引入责任伦理,重新梳理教育的逻辑理路。在目标层面,追求自我生命、人类生命与自然、个体生命与社会、代际生命的和谐;在内容层面,以生命责任为主线,通过开展生命健康教育、生命敬畏教育、生命价值教育、生命发展教育以进行视野拓展;在主体层面,强调多元主体责任共担,推动家庭责任伦理践行、规范学校责任伦理实践、促进社会责任伦理分摊以及个体责任伦理承担。基于责任伦理的视角进行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实践探索,应把握三个方面的实践要求。在理念方面,坚持立足生命、面向生命、回归生命;在原则方面,遵循目的善与手段善、前瞻性与追溯性、自律性与他律性的内在统一;在方法运用方面,通过引发生命责任冲突、形成生命责任体验法、强调生命责任叙事以激发主体动力。为探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具体实践路径,应针对现实问题,从思维层面、主体层面以及实践层面进行有效把握。第一,重塑责任伦理思维,提升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重视度;第二,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责任共同体;第三,强化个体责任伦理意识,激发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内在动力;第四,推进责任伦理实践,实现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良性运行。
许康艳[8](2020)在《从占有到创造:弗洛姆自由思想的教育阐释》文中研究说明自由是人的本性,每个人都向往自由。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为什么需要自由以及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而它的唤醒离不开教育。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自由也是其目标之一。但是现代教育日趋功利化和实用化,逐渐沦落为传授实用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手段。此时的教育失去了培养成“人”的自由,也就谈不上个体自由人格的培养了。弗洛姆对自由的阐释对我们认识自由的真正含义以及自由对于人生的不可替代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对弗洛姆的自由思想进行教育哲学阐释,以期为当下教育实现人的自由提供一条可探索之路。首先,论文考察了弗洛姆自由思想产生的背景。他批判地继承了弗洛伊德和马克思的思想,并结合当时的社会坏境,以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深刻分析了现代人的自由处境。其次,论文探讨了弗洛姆对教育中自由缺失的批判,他认为导致自由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权力”的钳制导致了教育走向工具化;“知识就是力量”的规训导致了爱的教育的缺失;“智力教育”的控制使教育走向机械化。教育中自由的缺失导致个人无法实现自身的潜能,无法实现自我,无法达到积极的自由。返回自由是众望所归。再次,论文详细阐释了弗洛姆自由思想的基本内容。他从自由的二重性入手,深入分析了自由给人带来独立的同时也带来了孤独,以及个人在面对孤独时的两种选择:逃避自由和追求自由。他认为存在一种积极的自由,即个人通过理性、爱与创造性活动将自己与他人发生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同时也能与他人相联系。最后,论文阐释了弗洛姆实现个体自由的三个路径并试图与教育相结合。他认为理性与爱是实现自由的力量源泉,创造性活动是自由状态的重要表现形式。教育要以理性克服权力的控制,以爱柔化知识的强力,以创造性劳动超越智力教育,从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弗洛姆为我们提供了通往自由的可能之路,论文通过对其自由思想的梳理与阐释以及与教育的结合,以期教育能够培养自由的人。
潘倩文[9](2020)在《德里克·德克霍夫的电视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媒介技术的快速衍变,特别是电子媒介技术的兴起和深入发展,信息传播不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全球信息的互动交流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其中,电视作为当代社会的主流传播媒介,发挥了信息传递、文化娱乐、教育服务等多维度功能。依赖于电视媒介的功能,大众认知活动与传播活动实现了质的飞跃。加拿大着名传播学者德里克·德克霍夫(Derrick de kerckhove)是继哈罗德·伊尼斯、马歇尔·麦克卢汉之后多伦多学派的第三代代表人物,也是当代多伦多学派的领航者。德克霍夫发展了多伦多学派从媒介技术角度探究文明发展的学术传统,将电视媒介作为研究重点之一。在电视研究中,德克霍夫引入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人文社科领域以及生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相关概念阐释电视的影响,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考察了电视媒介对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塑造作用,并在马歇尔·麦克卢汉媒介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电视媒介是如何既延伸人们的官能与神经系统,又影响人类心智的发展。德克霍夫一方面揭示电视对受众心智的影响,强调伴随电视成长的一代养成扫视的习惯,影响理性思维的建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心智,另一方面强调电视作为大众“电子化感官”具有强烈的民主色彩,为全球的人类提供了电子化的“文化肌肤”,发送和接收着全球性的信息与文化,作为社会纽带,连接整个世界。德克霍夫的电视研究从电视媒介自身特质出发,强调电视媒介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时就当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研究,不但使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获得了进一步的拓展,而且令当代的电视研究面向了媒介发展的未来。本论文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介绍德克霍夫的学术经历与理论形成背景,分析哈罗德·伊尼斯与马歇尔·麦克卢汉的媒介研究对德克霍夫媒介史观与电视理论起到的奠基与启示作用;第二章从媒介发展的历史脉络出发,分析德克霍夫关于文明进程中不同媒介技术如何影响信息形态、受众心智及社会发展的主要观点,并就电视媒介的发展,结合其提出的“集体想象力”、“远程民主”等观点,开掘电视媒介大众传播特质,探究电视媒介在文化传承、大众参与及民主形式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第三章以德克霍夫提出的“文化肌肤论”为基础,探究电视作为人类电子化的“文化肌肤”的主要职能,探寻其发展对全球文化共享起到的推动作用;第四章以德克霍夫的“心理技术”概念为基点,探讨包括电视在内的电子媒介如何作为大众心智的延伸,构建大众连接智能的公共领域,推动大众步入文化传播、民主互动等政治进程;第五章从促进媒介环境良性发展的视角,思考德克霍夫对多伦多学派媒介生态学研究的贡献,以及对我国电视研究、管理与创作的借鉴意义。在媒介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德克霍夫始终关注不断发展的电视与计算机等电子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塑造作用。他以辩证的历史眼光审视媒介的交融与发展,结合各种相关学科的理论探索电视对人类自身与文明发展的深刻影响,既拓展了多伦多学派的研究路径,也以不断深化的媒介理论推动当代媒介生态学研究持续而深入的发展。
阿剑波[10](2020)在《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化发展不仅是多个学科都在探讨的焦点论题,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支点。当今基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的现实背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论题,既具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理论意义,又具有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实践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和历史统一法、静态与动态统一法、交叉学科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学理界定、理论依据、生成根源、构成与功能、目标与原则、现实困境与实现策略等问题,展开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学理界定,主要解答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概念、本质、特征问题。在对现代、现代性、现代化、现代化发展内涵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是指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系统构成要素,顺应社会和人的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促进社会和人的现代化发展自觉作出相应变革和超越的动态发展过程。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不仅彰显着意识形态性的本质规定,而且具有显着的内涵性和外延性、整体性和局部性、渐进性和突变性、继承性和创新性、特色性和国际性相结合的特征。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理论依据,主要阐释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理论基础以及理论借鉴方面的问题。其中,阐释的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和西方有关学科的现代化发展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马克思主义者既是推进现代化发展的倡导者和先行者,也是促进现代化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现代化发展的思想,列宁和中国共产党人有关现代化发展的理论,始终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研究的指导思想。西方国家在经济学领域、政治学领域、社会学领域、心理学领域、历史学领域等有关学科领域里,取得的丰硕现代化发展研究成果,为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研究提供丰富的理论参考和知识借鉴。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生成根源,主要从需要、利益、实践三个层面出发,解答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得以生成的根源问题。从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需要根源来看,需要是其生成的起点,影响其发生与变化,需要满足是其生成的归宿。就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利益根源而言,利益不仅体现其向度、展现其本质,而且是其本原和根据。从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实践根源分析,其源自于实践,指向于实践,更需要得到实践的检验。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构成与功能,主要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要素构成,要素关联,功能彰显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域、基本要素、结构方式、功能现代化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要素构成。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构成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各构成要素之间地位有差异、作用可互补、并展现出自身特定的组成结构。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具有鲜明的导向、保证、育人、协调以及激励功能。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目标与原则,主要探究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目标设定、原则遵循、图景展现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定位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现代化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安全性,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推进及实现,要遵循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历史性与逻辑性、理论性与实践性、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展现出结构与功能同在、系统与要素结合、前进与曲折统一、主导与多样互动、阶段与连续并存、现实与虚拟互补的现代化发展图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现实困境,主要围绕教育观念、内容、方法、制度、队伍等要素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展开讨论。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观念的封闭性、滞后性、单一性、保守性、物本化;内容的相对迟缓、泛化倾向、层次失序;方法的科学性欠缺、互动性不足、综合性缺乏、媒体数单一;制度的制度规范失范、领导体制阻滞、运行机制滞后;队伍的素质水平不够、能力水平不足、管理水准不高。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向前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实现策略,主要从其现代化发展的现实困境出发,从创新观念、优化内容、转变方法、完善制度、造就队伍等角度寻找对策。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观念朝开放性、发展性、多样化、创造性、人本化方向发展,内容往渐进性、主导性、科学性方向发展,方法向科学型、互动型、综合型和多媒体型方向发展,制度上需要制度规范、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朝现代化方向发展,队伍的素质、能力、管理水平往现代化方向发展。以进一步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步伐,达成培养时代新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培养符合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塑造“能力人”的理性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塑造“能力人”的理性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能力贫困及其治理 ——基于甘肃农村的实地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与研究难点 |
1.3.1 研究创新 |
1.3.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能力 |
2.1.2 能力贫困 |
2.1.3 能力建设 |
2.2 文献综述 |
2.2.1 贫困相关研究 |
2.2.2 能力相关研究 |
2.2.3 行为经济学相关研究 |
2.3 文献研究述评 |
第三章 农村贫困的本质是能力贫困 |
3.1 农村贫困与贫困治理 |
3.1.1 生活水平 |
3.1.2 生活质量 |
3.1.3 贫困治理 |
3.2 农村居民能力贫困的具体表现 |
3.2.1 生产能力 |
3.2.2 个性发展能力 |
3.2.3 社会交往能力 |
3.2.4 风险防范能力 |
3.3 贫困治理的关键是能力建设 |
3.3.1 能力建设是贫困治理的内在要求 |
3.3.2 能力建设是贫困治理的必由之路 |
3.3.3 能力建设是贫困治理的关键抓手 |
第四章 农村居民能力贫困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
4.1 能力贫困与行为决策的作用机理 |
4.2 内生动力不足 |
4.2.1 认知偏差:精神资源损耗 |
4.2.2 乐观偏见:预期不切实际 |
4.2.3 志向失灵:内生动力缺乏 |
4.3 .发展环境约束 |
4.3.1 同群效应:低质社会交往 |
4.3.2 羊群效应:盲目跟风模仿 |
4.3.3 邻里效应:贫困文化加剧 |
4.4 行为决策失误 |
4.4.1 参照依赖:风险规避不理智 |
4.4.2 时间贴现:能力投资不耐心 |
4.4.3 心理账户:消费决策非理性 |
第五章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能力贫困的实证分析 |
5.1 能力贫困的案例剖析 |
5.1.1 内生动力视域 |
5.1.2 外部环境视域 |
5.1.3 行为决策视域 |
5.2 能力贫困的数理分析 |
5.2.1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取 |
5.2.2 实证分析及结果 |
第六章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农村居民能力建设路径 |
6.1 激活内生动力 |
6.1.1 转变思想观念,增强主体意识 |
6.1.2 加强外部介入,矫正认知偏差 |
6.1.3 警惕志向失灵,提升发展信心 |
6.2 改善发展环境 |
6.2.1 促进经济合作,提高社会参与 |
6.2.2 引导社会融入,拓展发展空间 |
6.2.3 改造贫困文化,切断代际传递 |
6.3 引导理性决策 |
6.3.1 改善风险表达,促进生产经营 |
6.3.2 加强行为引导,鼓励理性消费 |
6.3.3 重视能力投资,增强发展潜力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与修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论文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自利契约论中的罗尔斯契约论 |
一、契约论两个传统的源起与特征 |
(一) 自利契约论: 从霍布斯到高蒂尔 |
(二) 非自利契约论: 从卢梭到斯坎伦 |
二、罗尔斯契约论的结构特点 |
(一) 原初状态 |
(二) 社会合作目的 |
第二章 非契约论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 |
一、能力路径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 |
(一) 能力路径中罗尔斯契约论对残疾人的排除机制 |
(二) 能力路径中的“能力” |
(三) 能力路径中的残疾人 |
二、关怀伦理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 |
(一) 依赖的不可避免性 |
(二) 姬蒂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判 |
(三) 姬蒂的关怀正义与残疾人 |
第三章 罗尔斯主义者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回应 |
一、标准罗尔斯主义者的回应 |
(一) 对罗尔斯正义的范围的再理解: 反驳努斯鲍姆 |
(二) 对罗尔斯正义的环境的再理解: 反驳努斯鲍姆 |
二、罗尔斯契约论全面合作假设的改变 |
(一) 全面合作假设与两种道德能力 |
(二) 重新理解合作贡献: 容纳残疾人 |
第四章 非罗尔斯主义契约论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修正 |
一、斯坎伦契约主义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修正 |
(一) 斯坎伦契约主义的道德范围 |
(二) 斯坎伦契约主义中的残疾人: 委托模式 |
二、信任契约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修正 |
(一) 能力路径和委托模式的问题: 代表性不足 |
(二) 信任价值与信任契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 ——莱纳·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弗斯特其人及其学术经历 |
三、正义批判理论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意义、方法和框架 |
第二章 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提出正义批判理论的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理论来源 |
第二节 正义批判理论的关键概念 |
一、规范与规范性 |
二、证成与正当 |
三、权力与正义 |
四、证成权利 |
第三节 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总体分析 |
一、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核心问题 |
二、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主要旨趣 |
三、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建构理路 |
第三章 “证成权利”作为规范性基础的道德确证 |
第一节 主体的证成权利 |
一、人是可证成的存在 |
二、人的社会自主性 |
三、尊严与证成权利 |
第二节 人与社会的关系:“证成权利”的道德确证 |
一、伦理人与伦理证成关系 |
二、法律人与法律证成关系 |
三、公民与政治证成关系 |
四、道德人与道德证成关系 |
第三节 “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分析 |
一、“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必要性 |
二、“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可能性 |
三、“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客观性 |
第四章 “证成权利”作为政治话语权力的建构 |
第一节 从“本体权力”出发 |
一、传统哲学中的“权力”观念 |
二、弗斯特的“本体权力”概念 |
第二节 “本体权力”视阈中的权力关系 |
一、“本体权力”视阈中的权力关系分析 |
二、“本体权力”视阈中对不公正权力的批判 |
第三节 政治话语权与正义规范秩序的建构 |
一、从证成性叙事说起 |
二、从证成权利到政治话语权 |
三、从政治话语权到正义的规范秩序 |
第五章 基于“证成权利”的跨国正义与人权观念 |
第一节 证成权利与跨国正义观念 |
一、弗斯特跨国正义观念的形成 |
二、跨国正义观念的批判性分析 |
三、证成的跨国正义的积极作用 |
第二节 跨国正义中的人权观念 |
一、弗斯特人权观念形成的理论背景 |
二、文化完整性与人权观念 |
三、跨国正义之人权观念的建构 |
第三节 跨国正义之人权观念的积极意义 |
结语 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整体评价 |
一、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价值 |
(一)重申正义之基:一元的与多元的 |
(二)重启证成之路:现实性与规范性 |
(三)重建跨国正义的规范秩序:道德的与政治的 |
二、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局限 |
(一)理性观念局限性的分析 |
(二)权力关系局限性的分析 |
(三)对普遍性的诘难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黑格尔“承认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二章 黑格尔“承认理论”分析 |
2.1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产生 |
2.1.1 黑格尔“承认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
2.1.2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思想来源 |
2.2 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内容 |
2.2.1 “承认”是基督教神学中“爱”对“分离”的扬弃 |
2.2.2 “承认”是意识“经验”的结果 |
2.2.3 “承认”是伦理生活中人的自然选择和自由方案 |
2.3 “承认理论”是贯穿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逻辑主线 |
2.3.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相互承认的伦理公民 |
2.3.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内容是主客体的相互承认 |
2.3.3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途径是伦理公民的相互承认 |
第三章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逻辑理路自由—伦理—教育—自由 |
3.1 人之自由本质的绝对承认 |
3.1.1 自由是人的属性和本质 |
3.1.2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
3.1.3 自由是自我意识经验的结果 |
3.1.4 自由是对“自由主义”的扬弃 |
3.1.5 自由实现于主客体相互承认 |
3.2 伦理是自在自为的自由 |
3.2.1 走向伦理是人的必然 |
3.2.2 伦理实现了主客观精神的统一 |
3.2.3 自由在伦理精神中得到复归 |
3.2.4 个体在伦理异化中形成承认关系 |
3.3 公民教育使人符合伦理:教育是使人符合伦理的一门艺术 |
3.3.1 教育打磨人的任性 |
3.3.2 教育培养人的普遍性 |
3.3.3 教育培养人的伦理性 |
3.3.4 教育培养人的承认思维 |
3.4 自由是伦理教育的结果 |
3.4.1 伦理教育使主体认识自由 |
3.4.2 伦理教育培养主体自由能力 |
3.4.3 伦理教育实现个体自由 |
第四章 “承认理论”视域下黑格尔公民教育体系 |
4.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起点与目标 |
4.1.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起点 |
4.1.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目标 |
4.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原则与内容 |
4.2.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原则 |
4.2.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内容 |
4.3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路径与方法 |
4.3.1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途径 |
4.3.2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方式 |
4.3.3 黑格尔公民教育的教化过程 |
一、 教育是使人驱向普遍性的教化过程 |
二、 教育是螺旋上升的辩证教化过程 |
三、 教育是主动地充满激情地教化的过程 |
四、 教育是逐步“控制”世界的教化过程 |
第五章 “承认理论”视域下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评析与启示 |
5.1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评述 |
5.1.1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历史地位 |
5.1.2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
5.1.3 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局限性的澄清 |
5.2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批判和继承 |
5.2.1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批判 |
5.2.2 马克思对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继承 |
5.3 黑格尔公民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5.3.1 对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借鉴意义 |
5.3.2 对当代公民教育的借鉴意义 |
5.3.3 对解决当代“现代性”问题的借鉴意义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外研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核心概念释析 |
1.4.1 生命 |
1.4.2 生命观 |
1.4.3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 |
1.4.4 责任与伦理 |
2 责任伦理与大学生生命观教育概述 |
2.1 责任伦理概述 |
2.1.1 责任伦理的提出 |
2.1.2 责任伦理的涵义与特征 |
2.1.3 责任伦理与传统信念伦理的比较 |
2.2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及其责任伦理 |
2.2.1 责任主体与责任伦理 |
2.2.2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的责任伦理 |
2.3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责任伦理理论溯源 |
2.3.1 中国传统生命观教育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撷英 |
2.3.2 西方生命观教育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演变 |
2.3.3 马克思恩格斯生命观教育中的责任伦理思想探究 |
2.4 责任伦理在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中的作用 |
2.4.1 彰显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目标的伦理意蕴 |
2.4.2 扩展大学生生命观教育内容的伦理范围 |
2.4.3 体现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过程的伦理诉求 |
2.4.4 强化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的伦理规范 |
3 责任伦理缺失与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问题凸显 |
3.1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重视度低的责任伦理审视 |
3.1.1 责任理念滞后 |
3.1.2 责任理解错位 |
3.1.3 责任认知偏差 |
3.2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合力缺乏的责任伦理分析 |
3.2.1 学校责任缺位 |
3.2.2 社会责任弱化 |
3.2.3 家庭责任转移 |
3.3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主体生命自觉匮乏的责任伦理追问 |
3.3.1 自然生命责任意识淡化 |
3.3.2 社会生命责任意识淡薄 |
3.3.3 精神生命责任意识淡漠 |
3.4 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运行不畅的责任伦理反思 |
3.4.1 责任风险防范不力 |
3.4.2 责任过程调控不足 |
3.4.3 责任评价机制不完善 |
4 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逻辑理路 |
4.1 目标追求:生命和谐 |
4.1.1 自我生命和谐 |
4.1.2 人类生命与自然和谐 |
4.1.3 个体生命与社会和谐 |
4.1.4 代际生命和谐 |
4.2 内容完善:视野拓展 |
4.2.1 对自我负责——生命健康教育 |
4.2.2 对自然负责——生命敬畏教育 |
4.2.3 对社会负责——生命价值教育 |
4.2.4 对未来负责——生命发展教育 |
4.3 主体指向: 责任共担 |
4.3.1 家庭责任伦理践行 |
4.3.2 学校责任伦理规范 |
4.3.3 社会责任伦理分摊 |
4.3.4 个体责任伦理承担 |
5 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实践要求 |
5.1 理念确立: 生命为本 |
5.1.1 立足生命 |
5.1.2 面向生命 |
5.1.3 回归生命 |
5.2 原则遵循: 内在统一 |
5.2.1 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统一 |
5.2.2 前瞻性与追溯性的统一 |
5.2.3 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
5.3 方法运用:动力激发 |
5.3.1 引发生命责任冲突 |
5.3.2 注重生命责任体验 |
5.3.3 强调生命责任叙事 |
6 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路径选择 |
6.1 重塑责任伦理思维,提升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重视度 |
6.1.1 增强前瞻责任思维 |
6.1.2 树立关怀责任思维 |
6.1.3 确立整体责任思维 |
6.2 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大学生生命观教育责任共同体 |
6.2.1 学校主导 |
6.2.2 社会参与 |
6.2.3 家庭协作 |
6.3 强化个体责任伦理意识,激发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内在动力 |
6.3.1 形成生命责任认知 |
6.3.2 涵化生命责任情感 |
6.3.3 锤炼生命责任意志 |
6.3.4 践行生命责任行为 |
6.4 推进责任伦理实践,实现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的良性运行 |
6.4.1 注重责任伦理风险防范 |
6.4.2 加大责任过程调控力度 |
6.4.3 完善责任伦理评价机制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从占有到创造:弗洛姆自由思想的教育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现代人对自由的滥用 |
(二)现代教育中自由精神培养的缺失 |
二、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四、文献综述 |
(一)关于自由思想的研究 |
(二)关于弗洛姆自由思想的研究 |
(三)关于弗洛姆教育思想的研究 |
五、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弗洛姆自由思想产生的土壤 |
第一节 理论土壤 |
一、对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理论和自由观的吸收 |
二、对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和自由观的继承 |
第二节 现实土壤 |
一、资本主义经济对人生存的影响 |
二、科学技术对人生活的影响 |
第三节 人性土壤 |
一、人性存在的本质:矛盾 |
二、人性的潜能:善恶 |
三、人性的社会化:个人性格和社会性格 |
四、人性的异化:自由的缺失 |
第二章 弗洛姆对现代教育自由缺失的批判 |
第一节 “权力”的钳制 |
一、对非理性权威的服从 |
二、思想和行为的划一 |
第二节 “知识就是力量”的规训 |
一、对实用知识的崇拜 |
二、学生自发情感的压抑 |
三、爱的教育的缺失 |
第三节 “智力教育”的控制 |
一、学生原创性思想的扼杀 |
二、科学知识与审美观念的分离 |
三、理论与实践的分离 |
第三章 弗洛姆自由思想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自由的二重性 |
一、自由的悖论:独立和孤独 |
二、自由的选择:追求自由与逃避自由 |
第二节 逃避自由的心理机制 |
一、权威主义机制 |
二、破坏欲机制 |
三、机械趋同机制 |
第三节 自由的存在方式 |
一、消极自由和重占有的存在方式 |
二、积极自由和重存在的存在方式 |
第四章 返回自由的教育之路 |
第一节 以理性克服权力的钳制 |
一、理性的培养 |
二、理性不服从 |
三、运用理性走向自我认识 |
第二节 以爱柔化知识的强力 |
一、爱的本质和四要素 |
二、在交往中培育爱的能力 |
三、在爱中与他人联系 |
第三节 以创造性活动超越智力教育 |
一、创造性活动的主动性 |
二、在实践中培养创造性 |
三、在创造性活动中实现自我 |
结语:返回自由的世界,在爱与理性中进行创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德里克·德克霍夫的电视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德克霍夫及其理论背景 |
第一节 德克霍夫的生平历程 |
第二节 德克霍夫电视理论背景 |
一、电子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 |
二、多伦多学派学术传统的影响 |
第三节 德克霍夫的学术渊源 |
一、哈罗德·伊尼斯的媒介社会观启蒙 |
二、马歇尔·麦克卢汉的媒介技术观奠基 |
第二章 德克霍夫的电视媒介史观 |
第一节 媒介史与人类心智的发展历程 |
一、口语时期:信息的外化式传递 |
(一)感知性语言符号 |
(二)共享性集体记忆 |
(三)联想式倾听模式 |
二、书面语时期:信息的内化式传递 |
(一)感官倾向视觉感受 |
(二)体内信息处理模式 |
(三)读写强化受众心智 |
三、电子时期:信息的即时共享 |
(一)感官平衡模式的回归 |
(二)人与信息之间的界面 |
(三)扫视降低受众的心智 |
第二节 电视媒介是大众的集体想象力 |
一、“适应性反映”与“防御性反应” |
(一)承受电视刺激持续的“适应性反应” |
(二)电视刺激与受众反应“间隔的缺失” |
(三)黄金时间:“防御性反应”的降低 |
二、“公共心智”与“远程民主” |
(一)电视是受众共同的“电子化感官” |
(二)电视内容承载受众集体的想象力 |
(三)电视提供受众远距离参与的民主 |
第三节 电视与网络媒介的衔接与交融 |
一、信息传递的分化 |
(一)电视媒介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
(二)网络媒介信息传递的“即时性” |
二、大众身份的变化 |
(一)拥有集体心智的“大众人” |
(二)追求个性化的“速度人” |
(三)“消费者”变为“生产者” |
三、电视与网络的全球化 |
(一)电视媒介:点对面的传播方式 |
(二)网络媒介:点对点的个体互动 |
(三)电视与网络:媒介的交融发展 |
第三章 德克霍夫的文化肌肤论 |
第一节 文化肌肤的概念及渊源 |
一、文化肌肤的比喻意义 |
二、文化肌肤的理论渊源 |
第二节 文化肌肤的具体表现 |
一、有形的肌肤:技术的独特设计 |
二、无形的肌肤:电视媒介承载的共享文化 |
第三节 调节文化肌肤:应对媒介技术更迭的策略 |
一、媒介技术更迭对艺术与文化的影响 |
二、应对媒介技术更迭的文化肌肤策略 |
(一)有形文化肌肤:应对媒介技术对文化的冲击 |
(二)无形的文化肌肤:电子媒介时期的文化共享 |
第四章 德克霍夫的心理技术 |
第一节 心理技术的内涵 |
一、电视技术模拟、延伸心智 |
二、信息处理界面的转移 |
三、技术影响下的大众心理 |
第二节 媒介技术对人的影响 |
一、“技术迷恋”:人对技术的心理依赖 |
二、“赛博格现实”:技术与人的交互作用 |
三、“界限的缺失”:虚拟现实技术的出现 |
第三节 心理技术连接大众心智 |
一、“观察位置”转向“存在位置” |
二、“集体智能”转向“连接智能” |
第五章 德克霍夫电视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借鉴价值 |
第一节 对多伦多学派媒介生态学研究的发展 |
一、心智的延伸:拓展了“媒介是人体的延伸”观点 |
二、文化的加速:强调电子媒介的“文艺复兴”作用 |
第二节 德克霍夫电视理论的局限性 |
一、忽视传播者与接受者的主观能动性 |
二、片面强调计算机对电视地位的冲击 |
第三节 对我国电视媒介发展的借鉴价值 |
一、理论构建:打破学科界限探索电视媒介的特性 |
二、民意反馈:开发电视媒介技术的远程民主功能 |
三、社会监测:基于电视“集体想象力”引导舆论走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与研究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学理界定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概念 |
一、现代化发展及相关内涵厘定 |
二、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内涵界定 |
三、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本质 |
一、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本质规定 |
二、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本质的层次划分 |
三、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本质的向度把握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特征 |
一、内涵性和外延性相结合 |
二、整体性和局部性相结合 |
三、渐进性和突变性相结合 |
四、继承性和创新性相结合 |
五、特色性和国际性相结合 |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现代化发展思想 |
二、列宁的现代化发展理论 |
三、中国共产党人的现代化发展理论 |
第二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理论借鉴 |
一、经济学视域的现代化理论 |
二、政治学视域的现代化理论 |
三、社会学视域的现代化理论 |
四、心理学视域的现代化理论 |
五、历史学视域的现代化理论 |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生成根源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需要根源 |
一、需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起点 |
二、需要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生成与变化 |
三、需要满足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归宿 |
第二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利益根源 |
一、利益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向度 |
二、利益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本原 |
三、利益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根据 |
四、利益展现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本质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的实践根源 |
一、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源自于实践 |
二、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指向于实践 |
三、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生成需要实践检验 |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构成与功能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要素构成 |
一、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现代化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要素现代化发展 |
三、思想政治教育结构方式现代化发展 |
四、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现代化发展 |
第二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要素关联 |
一、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要素的相互关系 |
二、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要素的地位作用 |
三、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要素的组成结构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功能彰显 |
一、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导向功能 |
二、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保证功能 |
三、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育人功能 |
四、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协调功能 |
五、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激励功能 |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目标设定 |
一、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现代化发展 |
二、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安全性 |
三、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第二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原则遵循 |
一、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原则 |
二、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则 |
三、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原则 |
四、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的原则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图景展现 |
一、思想政治教育结构与功能现代化发展的同在 |
二、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要素现代化发展的结合 |
三、思想政治教育前进与曲折现代化发展的统一 |
四、思想政治教育主导与多样现代化发展的互动 |
五、思想政治教育阶段与连续现代化发展的并存 |
六、思想政治教育现实与虚拟现代化发展的互补 |
第六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现代化发展方面的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现代化发展的封闭性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现代化发展的滞后性 |
三、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现代化发展的单一性 |
四、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现代化发展的保守性 |
五、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现代化发展的物本化 |
第二节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现代化发展方面的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现代化发展相对迟缓 |
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现代化发展泛化倾向 |
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现代化发展层次失序 |
第三节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现代化发展方面的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现代化发展的科学性缺少 |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现代化发展的互动性不够 |
三、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现代化发展的综合性欠缺 |
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现代化发展的媒体数单一 |
第四节 思想政治教育制度现代化发展方面的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规范现代化发展失范 |
二、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现代化发展阻滞 |
三、思想政治教育运行机制现代化发展滞后 |
第五节 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现代化发展方面的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素质现代化发展程度不够 |
二、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能力现代化发展水平不足 |
三、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管理现代化发展水准不高 |
第七章 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实现策略 |
第一节 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观念 |
一、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开放性现代化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发展性现代化发展 |
三、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多样化现代化发展 |
四、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创造性现代化发展 |
五、思想政治教育观念人本化现代化发展 |
第二节 优化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内容 |
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渐进性现代化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主导性现代化发展 |
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科学性现代化发展 |
第三节 转变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方法 |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科学型现代化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互动型现代化发展 |
三、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综合型现代化发展 |
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多媒体型现代化发展 |
第四节 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制度 |
一、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规范现代化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现代化发展 |
三、思想政治教育运行机制现代化发展 |
第五节 造就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队伍 |
一、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素质现代化发展 |
二、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能力现代化发展 |
三、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管理现代化发展 |
结语 自觉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向前推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塑造“能力人”的理性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能力贫困及其治理 ——基于甘肃农村的实地调研[D]. 何谨言. 兰州大学, 2021(02)
- [2]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与修正[D]. 侯干干. 吉林大学, 2020(03)
- [3]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 ——莱纳·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研究[D]. 王娟娟. 湖北大学, 2020(02)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5]黑格尔“承认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教育思想研究[D]. 吴暇. 吉林大学, 2020(01)
- [6]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责任伦理视域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D]. 杨利利.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3)
- [8]从占有到创造:弗洛姆自由思想的教育阐释[D]. 许康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德里克·德克霍夫的电视理论研究[D]. 潘倩文.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0(01)
- [10]思想政治教育现代化发展研究[D]. 阿剑波.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