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由新超[1](2020)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注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工具,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创新性科研型企业的前期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基金退出环节决定了其收益,也对资本的循环流通有极大影响。退出过程不仅要保障退出效率,更要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权衡,其中涉及了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被投企业、监管机构等多方的利益,因此本文对退出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合理平衡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法治体系和契约制度。本文通过IPO退出、并购退出、股权回购退出、清算退出四种不同的退出形式,集中梳理,分析各自特性和利弊,并结合私募基金的特殊属性以及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现行制度,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和制度安排。首先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影响基金退出的三种因素。其次介绍了四种退出形式,即IPO退出、并购退出、股权回购退出、清算退出以及各自的优势劣势;最后提出从内部因素契约制度和外部因素资本市场法治体系两个层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制度安排。第二部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环节存在的问题。四种退出形式分别遇到的法律制度障碍以及缺乏的监管保障机制,为后文的退出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问题导向。第三部分为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介绍美国和德国有关四种基金退出方式的制度规定。美国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架构的规则体系,德国以资本限制为原则的法律制度体系。结合我国私募股权的退出特征,得到需要注重市场规则律环境和契约自由的相互配合,以及注重审查监管的启发。第四部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制度完善建议。从IPO退出、并购退出、股权回购退出、清算退出分别给出完善建议。并且在退出过程中要建立监管审查、信息披露以及对各方的保障机制。
夏婷[2](2020)在《苏轴股份分拆上市的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分拆上市因为起步早,发展得已经非常成熟,且其早已通过分拆上市的方式不断筹集发展所需资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国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建设。但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主板分拆上市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限制条件也是十分严苛,相对来说,在新三板进行分拆上市更加容易。创元科技在改革开放以后较早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并将其控股子公司苏轴股份分拆至新三板进行挂牌上市,该成功案例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选取苏轴股份在新三板分拆上市的案例,研究了分拆上市对于集团企业旗下子公司发展的影响,比如是否有利于子公司企业价值的提升以及经营效率的提高?集团公司在日后的分拆上市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本文首先通过查阅这些年来国内外研究分拆上市的相关文献,阐述了与分拆上市有关的概念与理论。其次介绍苏轴股份准备从集团公司创元科技分拆并在在新三板上市之前进行了哪些准备以及在新三板上市的流程。最后采用了常用的财务绩效等指标,对苏轴股份分拆上市之后的经营状况、未来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发现分拆上市对于集团旗下子公司来说整体有积极作用,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的价值都有明显提高。通过研究子公司苏轴股份在新三板分拆上市,本文获得一些启示:(1)分拆上市之后苏轴股份可以从多方获得资金,企业将这些资金用于不断扩大生产,从而提高自己的生产规模。(2)企业分拆上市后,必须要有完整的管理机构,符合标准的考核机制。(3)分拆上市后企业若想长远发展,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提高自身的研究与开发能力。
胡雅琼[3](2020)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IPO被否财务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转型和资本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趋成熟。2009年十月,首批28家首批创业板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历经十年,截至2019年,已有接近750家企业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因此,IPO新股发行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和发展途径,已然成为资本市场的热议话题,怎样提高企业IPO新股发行的上市通过率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焦点。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推行IPO新规以后,在大力促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创业板新股发行规模和速度迅速扩张。注册制特征之一就是会造成上市门槛降低,对比以前严格的核准制审查,发行上市的机会变得越来越趋向普遍,因此大量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也将进入IPO发行市场参与上市资格竞争,从而获得社会融资。根据近几年数据显示,大约有60家企业因为各种财务问题惨遭证监会的审查否决,未能顺利通过上市。本文以我国大力推进注册制改革为研究背景,将注册制与创业板IPO被否案例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文献资料,并采用统计描述性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统计分析2009-2018证监会对创业板拟上市公司IPO的发行审核情况分析,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企业IPO上市失败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整理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财务问题,包括持续盈利能力、信息披露形式化、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方交易等方面。本文引入欣泰电气二次被否的典型案例,其首次申请上市很快遭证监会否决,经过再次充足准备后成功上市,但上市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又因为各种财务问题而被立案调查,成为我国“退市第一股”,因此具有很强的分析价值和说服力。挖掘在上市准备期间应当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并提供可行性建议,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有效的识别出财务问题和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的财务质量和上市的效率,为我国注册制改革道路和提高创业板企业IPO成功率提供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
秦杰[4](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陈国庆[5](2019)在《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策略研究》文中指出作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上市,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公司的上市融资问题,对公司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完善公司上市的融资方案已成当务之急,企业制订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满足企业现状的上市融资策略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将以MM理论、权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等理论作为支撑,以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策略选择作为研究对象,研究SJ防务公司的业务、人员、财务等问题,剖析当下国内企业的上市融资现状,发现目前SJ防务公司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SJ防务公司应以现有股份制公司为上市主体,选择创业板上市融资,公司应做好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同时为上市融资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障措施。本文通过对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过程的案例分析,得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上市融资方案从而解决SJ防务公司的上市融资问题,本文将为创新型传统工业企业解决不敢上市、上市板块难以抉择的问题,为同类企业的上市融资提供可靠的理论研究基础和操作经验,还可以为同阶段企业的上市融资提供参考。
左雅琳[6](2019)在《“独角兽”高科技企业上市标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独角兽”企业上市对企业自身发展和证券行业及投资者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没有对“独角兽”企业的上市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比较国内不同证券市场企业上市标准异同,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吸引“独角兽”企业上市的成功经验,结合“独角兽”企业的特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企业上市标准的规定,从注册制标准、产业结构标准、股本结构标准、股权结构标准、市值标准、财务标准和遵章守法标准六个方面入手研究“独角兽”企业上市的标准。文章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独角兽”企业,首先对“独角兽”企业与科创版进行了区分,以及“独角兽”企业上市对其本身发展和市场结构改变的意义。接下来从公司的规模、财务、盈利等方面分析了“独角兽”企业的发行标准和上市标准。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国内、香港、台湾证券市场企业上市标准的比较,从企业上市发行审核制度适用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不同,企业发行后股本、股权结构的比较,三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比较,分析出因为上市标准制度的问题导致我国“独角兽”企业在国内上市的困难。第三部分是对“独角兽”企业在美国、英国、新加坡不同证券市场上市标准的比较,重点分析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标准不断调整的背景和内容,以及为了吸引“独角兽”企业在美国上市对上市标准作出的最新改变,为后文我国“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研究提供经验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具体分析,主要从“独角兽”企业上市发行审核制度、产业政策、股本结构、财务标准、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沈菡萏[7](2019)在《中国企业选择A股与港股上市的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中国企业正在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道路上逐渐走向资产证券化。资本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中国企业选择A股还是港股上市成了很多企业和投资者时下最关注的话题。本文正是通过对两地证券市场现状的综合分析,来说明企业应该如何及时有效地调整上市策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上市途径。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从发展历程、上市流程、发行基本条件等角度,对中国A股资本市场和香港资本市场进行了一个概述。然后,本文又从金融创新、成本收益、融资便利方面,主要选择以下六大指标:企业估值和财务指标、上市成本、二级市场融资能力和流通性、投资者群体、行业表现及交叉上市对A股上市和港股上市的优、劣势做出了比较分析。最后,通过对互联网科技和生物科技这两个行业中代表性企业进行案例分析,补充说明了企业在上市地点选择中所应该具备的多重考虑。简言之,企业上市的机遇与风险并存,在避免盲目上市的同时,结合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审慎地选择上市地点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A股与港股上市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企业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及完善资本市场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李姝妍[8](2019)在《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纵观各国发达资本市场,既有丰富多元的场内资本市场,又有完备的场内高级资本市场,满足了发展程度不同的各类企业融资需求。而对比我国资本市场,相较发达资本市场还有一段距离,主板市场经营规范规模较大,但是场外资本市场的由于法律制度和转板具体执行细则的缺位,实际迈出的步伐却相当缓慢。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单调的资本市场结构已显示出发展滞后性,资本市场的意义也在于能够帮助企业进行资金融通,尤其是“新三板”市场是致力于扶持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的市场,该类中小企业普遍具有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特点,与之相符的该类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独立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新三板”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不论是现今的发展壮大还是计划未来转板升级至主板市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至此非上市公司地位在资本市场正式确立。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股转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使得转板制度得到了确立,为中小微企业更充分的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完善转板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细则显得十分迫切。基于以上背景,本文要解决的两大关键问题:其一,具体分析我国“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其二,对目前我国“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现状与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的场外市场进行比较分析,针对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提出具体可行的策略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论,阐释“新三板”转板上市概念的本质,体现转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第二部分,进一步分析我国转板制度所面临的法律制度障碍,我国转板法律制度立法上层级较低,无相关细则,实施困难等;第三部分对比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的改革路线和发展现状,分析总结成功经验,从信息披露制度、做市商制度及监管制度等多方面寻找对策。第四部分基于我国“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发展现状,针对问题,提出有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性建议,促进我国转板上市相关立法升级,增强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张昕妍[9](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亚洲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中国的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本文分别从概念、特征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产生发展过程及现行立法状况进行了介绍。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各自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与分析。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迅速扩大,该领域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基金领域的快速发展。所以本文分别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制度、退出制度以及法律监管三个大的层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所存在的问题与立法中的不足。并详细的介绍了美国、英国及日本对于私募基金领域的相关立法与规定。简要的分析了三个国家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制度对于我国的启示。最后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制度、退出制度、法律监管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手段。
谷贺红[10](2019)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除债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融资以外,公开上市融资是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并持续经营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创新型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等特征,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市融资条件,部分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海外资本市场。在经济发展放缓的环境之下,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对于带动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将这类企业留在境内上市,上市法律制度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完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市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分析了阻碍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的制度成因,在借鉴境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从优化上市财务指标、逐步接纳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优化差异性信息披露几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上市条件不仅是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筛选优质上市企业的标准,也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合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道防线。当前我国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都只有一套包括上市财务指标在内的上市标准,对企业从盈利要求、股本总额、首发比例、现金流、净资产以及未弥补亏损要求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由于财务指标设定较高以及缺乏灵活性,上市企业多为有一定规模的、发展较为稳健的企业,笔者建议上市标准逐步向多元化变革以便于满足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吸引科技类创新型企业上市,筹划数月的科创板设置了五套上市财务指标,以适应生产经营特征不同的科技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建议科创板可以为尚未营收的科技企业上市留有余地。同股同权和一股一权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规范,但特定类型企业中的双层股权结构被认为有助于帮助创始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科创板推出后,发行人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这一内容打破了传统原则的束缚。为了保持稳健性,笔者认为可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行业率先尝试,有步骤分阶段开放试点行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主板及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渗透,接纳双层股权企业上市。信息披露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关注的重点,如何有效地对创新型企业设置信息披露要求是一个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探究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创新型企业由于设计了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存在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风险;另一方面,创新型企业重在创新,需要适时调整发展战略,由此可能导致企业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产生。笔者认为应细化针对未盈利企业、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细则,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未盈利企业进行特殊监管。本文的论述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境内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大批创新型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现状。创新型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的特征,对该类企业而言,间接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境内上市融资都面临着不同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一批创新型企业选择海外上市融资。第二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境内上市融资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由于法律制度的限制,一些有发展潜质却未盈利或盈利较少企业的以及双层股权结构企业被拒之门外。2018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推出科创板制度、中国存托凭证制度。文章本部分对新制度出台的背景、拟解决的问题以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主板市场在设计和改革上市规则方面的经验。在新经济争夺战愈演愈烈的今天,境外的改革经验对我国当下资本市场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探讨我国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对国外经验,笔者从从优化上市财务标准、谨慎落实双层股权制度、优化信息披露几方面提出完善设想,希望能够为创新型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
二、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概述和制度安排 |
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和特点 |
2.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
2.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影响因素 |
2.2.1 运作方式 |
2.2.2 退出时机和策略 |
2.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形式 |
2.3.1 IPO退出 |
2.3.2 并购退出 |
2.3.3 股权回购 |
2.3.4 清算退出 |
2.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制度安排 |
2.4.1 退出机制的外部因素——资本市场的法治体系 |
2.4.2 退出机制的内部因素——契约制度 |
第3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制度障碍 |
3.1.1 IPO退出的制度障碍 |
3.1.2 并购退出的制度障碍 |
3.1.3 回购退出的制度障碍 |
3.1.4 清算退出制度障碍 |
3.2 缺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的法律监管保障机制 |
3.2.1 缺乏对基金的外部监管 |
3.2.2 缺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障 |
第4章 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及启示 |
4.1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1.1 美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
4.1.2 美国纳斯达克IPO规则 |
4.1.3 美国并购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1.4 美国回购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1.5 美国清算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2 德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 |
4.2.1 德国IPO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2.2 德国并购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2.3 德国回购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2.4 德国清算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 |
4.3 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
5.1 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
5.1.1 放宽中小企业上市条件 |
5.1.2 放宽赴海外IPO的法律规定 |
5.2 完善并购退出的法律建议 |
5.2.1 构建全国性产权交易规则 |
5.2.2 建立产权交易审查机制 |
5.3 完善回购退出的法律建议 |
5.3.1 放宽对股份回购的原则性限制 |
5.3.2 放宽对股份回购的比例限制 |
5.4 完善清算退出的法律制度 |
5.4.1 基金股东在清算时地位应当视为债权人 |
5.4.2 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破产请求权 |
5.5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的监管和保障机制 |
5.5.1 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监管审查主体 |
5.5.2 对基金退出过程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
5.5.3 完善退出过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障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苏轴股份分拆上市的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分拆上市的概念与模式 |
1.3.2 分拆上市的动因研究 |
1.3.3 分拆上市的绩效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分拆上市理论概述 |
2.1 分拆上市的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融资理论 |
2.1.3 核心化战略理论 |
2.1.4 企业价值管理理论 |
2.1.5 剥离价值假说 |
2.2 分拆上市发展过程 |
2.2.1 分拆上市发展状况 |
2.2.2 分拆上市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
第三章 案例介绍 |
3.1 苏轴股份分拆上市的背景 |
3.2 苏轴股份分拆上市的动因 |
3.2.1 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
3.2.2 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
3.2.3 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 |
3.2.4 扩大企业知名度,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
3.3 苏轴股份分拆上市的进程 |
3.3.1 新三板上市要求 |
3.3.2 分拆上市时间进程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苏轴股份分拆上市后的绩效分析 |
4.1.1 财务指标角度的绩效情况分析 |
4.1.2 分拆上市对集团整体绩效的影响分析 |
4.2 分拆上市后企业价值创造的途径 |
4.2.1 信息充分披露,提高企业价值 |
4.2.2 业务专业化经营,增强核心竞争力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分拆上市有利于提高子公司财务绩效 |
5.1.2 分拆上市有利于子公司核心业务的发展 |
5.1.3 分拆上市有利于促进集团整体绩效 |
5.2 研究启示 |
5.2.1 集团旗下优质资产更加适合分拆上市 |
5.2.2 分拆上市后应从短期与长期经济后果判定分拆的成功 |
5.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IPO被否财务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研究综述 |
1.2.2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研究综述 |
1.2.3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综述 |
1.2.4 IPO审核被否原因研究综述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IPO发行审核相关制度及理论 |
2.1 我国IPO审核制度的演变 |
2.1.1 审批制阶段 |
2.1.2 核准制阶段 |
2.1.3 注册制阶段 |
2.2 相关理论 |
2.2.1 政府失灵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创业板IPO发行审核情况分析 |
3.1 历年创业板IPO发行审核被否情况分析 |
3.2 创业板IPO发行流程及要求 |
3.2.1 创业板IPO的发行流程 |
3.2.2 创业板IPO的发行要求 |
3.3 创业板IPO被否的财务原因分析 |
3.3.1 会计核算不规范 |
3.3.2 持续盈利能力不足 |
3.3.3 独立性不完善 |
3.3.4 信息披露不合规 |
3.3.5 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
3.3.6 募资计划不合理 |
第4章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 |
4.1 案例介绍 |
4.1.1 公司简介 |
4.1.2 欣泰电气IPO历程 |
4.1.3 处罚结果 |
4.2 欣泰电气财务问题分析 |
4.2.1 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 |
4.2.2 少计提坏账准备 |
4.2.3 少计原材料成本 |
4.2.4 利用税收优惠 |
第5章 规范注册制改革下创业板IPO财务问题的建议 |
5.1 规范财务会计处理 |
5.2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5.3 提高业务独立性 |
5.4 完善信息披露质量 |
5.5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
5.6 合理设计募资计划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读研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4)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思路及基本框架 |
1.3.1 基本思路 |
1.3.2 基本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上市融资的基本概念 |
2.2 融资相关理论 |
2.3 直接上市融资方式 |
2.3.1 境内直接上市 |
2.3.2 境外直接上市 |
2.4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章 SJ防务公司发展现状 |
3.1 公司基本情况 |
3.2 经营情况 |
3.2.1 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
3.2.2 财务报表 |
3.2.3 主要财务指标 |
3.2.4 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
3.3 战略规划 |
3.3.1 发展目标 |
3.3.2 发展战略 |
3.4 上市动因 |
3.4.1 增加融资渠道 |
3.4.2 实现股东价值 |
3.4.3 提升企业知名度 |
3.4.4 规范企业治理,提升盈利能力 |
3.5 上市融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信息披露难以全面 |
3.5.2 业绩变动幅度过大 |
3.5.3 财务基础薄弱 |
3.5.4 管理水平欠缺 |
3.5.5 技术竞争力不强 |
第四章 上市融资环境对比分析 |
4.1 上市融资市场环境分析 |
4.1.1 内外部环境分析 |
4.1.2 融资成本分析 |
4.1.3 融资选择决策准则 |
4.2 上市融资的渠道及对比 |
4.2.1 上市融资渠道概况 |
4.2.2 国内上市渠道 |
4.2.3 境外上市渠道 |
第五章 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的方案设计 |
5.1 上市融资主体 |
5.2 上市融资市场 |
5.3 上市融资计划流程 |
5.4 募集金额及资金投资方向 |
5.5 初步市值目标 |
5.6 预期效果 |
第六章 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的实施保障措施 |
6.1 维持业务稳定较快增长 |
6.2 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
6.3 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
6.4 优化团队结构 |
6.5 加强科技创新 |
6.6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独角兽”高科技企业上市标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含义 |
1.1 “独角兽”企业的概述 |
1.1.1 “独角兽”企业的概念 |
1.1.2 “独角兽”企业的认定 |
1.2 “独角兽”企业上市的意义 |
1.3 “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概述 |
1.3.1 “独角兽”企业发行标准的含义 |
1.3.2 “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含义 |
1.4 “独角兽”企业上市模式 |
第2章 “独角兽”企业与其他类别企业的上市标准比较 |
2.1 我国证券市场企业上市条件的法律规定 |
2.1.1 中国大陆主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法律规定 |
2.1.2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法律规定 |
2.1.3 台湾证券市场企业上市条件的法律规定 |
2.2 我国不同类别证券市场企业上市条件的比较 |
2.2.1 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
2.2.2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与公开发行股份的比较 |
2.2.3 公司遵章守法条件的比较 |
2.2.4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企业上市条件比较 |
第3章 “独角兽”企业在美国、英国与新加坡的上市标准比较 |
3.1 “独角兽”在美国不同市场上市条件的法律规定 |
3.2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标准的调整 |
3.2.1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调整的内容 |
3.2.2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调整的效果 |
3.3 “独角兽”企业在英国AIM上市标准介绍 |
3.3.1 企业在AIM的具体上市条件 |
3.3.2 英国AIM市场的特点 |
3.4 “独角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标准介绍 |
第4章 中国“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选定原则 |
4.1 体现“独角兽”企业本质的原则 |
4.2 普遍适用于所有“独角兽”企业的原则 |
4.3 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原则 |
第5章 “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选定 |
5.1 科创版企业的上市标准 |
5.2 科创版上市与“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异同 |
5.3 中国“独角兽”企业上市标准的构成 |
5.3.1 注册制标准 |
5.3.2 产业政策标准 |
5.3.3 股本结构标准 |
5.3.4 股权结构标准 |
5.3.5 市值标准 |
5.3.6 财务标准 |
5.3.7 遵章守法标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中国企业选择A股与港股上市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主要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主要难点及创新点 |
第二章 资本市场概览 |
2.1 A股市场 |
2.1.1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 |
2.1.2 A股上市流程 |
2.1.3 A股发行基本条件 |
2.2 香港股票市场 |
2.2.1 香港证券市场发展历史 |
2.2.2 港股发行流程及基本条件 |
2.2.3 港股上市新增细则 |
2.2.4 港股上市途径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A股与港股上市的优劣势比较分析 |
3.1 企业财务指标和估值 |
3.2 企业上市成本 |
3.2.1 IPO费用 |
3.2.2 审核过会 |
3.3 二级市场融资能力和流通性 |
3.3.1 二级市场股价和破发现象 |
3.3.2 二级市场再融资 |
3.3.3 两地代表性指数换手率分析 |
3.4 投资者比较分析 |
3.5 行业表现比较分析 |
3.5.1 A股和港股历史行业情况 |
3.5.2 A股和港股2018 上半年行业动态 |
3.6 境内外交叉上市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案例背景 |
4.2 互联网科技企业案例分析-小米集团 |
4.2.1 同股不同权的红筹股上市模式 |
4.2.2 财务盈利指标 |
4.2.3 企业估值及时间成本 |
4.2.4 二级市场破发现象 |
4.2.5 境内外交叉上市 |
4.3 生物科技企业案例分析-百济神州和药明康德 |
4.3.1 生物科技行业 |
4.3.2 财务盈利指标和企业估值 |
4.3.3 境内外交叉上市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布的学术论文目录 |
(8)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概述 |
2.1.“新三板”转板基本理论 |
2.1.1. 转板制度的涵义 |
2.1.2.“新三板”转板特征 |
2.2. 建立转板制度的价值 |
2.2.1. 增强“新三板”企业的融资能力 |
2.2.2.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2.2.3. 有利于降低转板成本 |
2.2.4. 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
2.3. 我国“新三板”转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2.3.1. 转板制度存在法律漏洞 |
2.3.2. 现行规则与实践操作契合度弱 |
2.3.3. 投资者资格范围设定狭窄 |
第3章 境外资本市场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借鉴 |
3.1.境外资本市场发展经验 |
3.2.境外资本市场立法借鉴 |
第4章 我国“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加快转板上市立法升级 |
4.1.1. 增加《证券法》场外市场转板上市细则 |
4.1.2. 细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对接规定 |
4.2. 加强转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
4.2.1. 填补法律漏洞 |
4.2.2. 联接转板法律依据与法律行为 |
4.2.3. 优化监管制度 |
4.3. 推进新三板市场细化分层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或目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征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生发展及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生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法规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性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太过片面 |
二、基金管理人制度存在缺陷 |
三、基金托管人制度不够完善 |
四、募集过程中极易触及集资诈骗罪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制度概述 |
二、IPO退出条件太过严格 |
三、股权回购受到范围和数量限制 |
四、并购退出中反垄断审查规定笼统 |
五、清算适用条件过高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 |
二、监管思路不明确,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 |
一、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
二、美国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 |
三、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
四、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 |
一、英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
二、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制度 |
三、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
四、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 |
一、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 |
二、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
三、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制度的完善 |
一、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 |
二、建立基金管理人保证金制度,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
三、降低基金托管人的准入门槛,加强独立性 |
四、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
五、规范收益的分配顺序,设立风险准备金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 |
一、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放宽禁售期 |
二、放宽股权回购的范围、数量限制 |
三、明确并购规制的执法标准 |
四、降低企业破产条件、适当优化私募股权基金的受偿机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监管的价值目标 |
二、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 |
三、明确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原则 |
四、坚持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创新型企业融资现状 |
第一节 创新型企业的界定 |
一、创新型企业的概念 |
二、创新型企业的特征 |
第二节 创新型企业境内融资困境与境外实践 |
一、创新型企业境内融资困境 |
二、创新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 |
第二章 创新型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概述 |
二、我国场内市场的上市标准 |
第二节 科创板的设立及创新 |
一、科创板在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和作用 |
二、科创板的差异化制度设计 |
三、科创板与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相结合 |
第三节 创新型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制瓶颈 |
一、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局限性 |
二、科创板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创新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引介 |
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层次划分 |
二、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 |
三、纳斯达克市场的实际影响 |
第二节 香港交易所改革上市规则借鉴 |
一、香港交易所上市制度改革概述 |
二、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
三、允许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
四、香港交易所改革措施的实际影响 |
第三节 境外上市融资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上市标准灵活 |
二、接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 |
三、重视信息披露 |
第四章 完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资本市场上市标准 |
一、财务测试指标多元化 |
二、优化科创板上市标准 |
第二节 分步骤实行双层股权制度 |
一、科创板作为双层股权制度试点 |
二、合理限制试点企业类型 |
第三节 优化创新型企业差异性信息披露制度 |
一、完善差异性信息披露细则 |
二、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由新超.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2)
- [2]苏轴股份分拆上市的绩效研究[D]. 夏婷. 兰州大学, 2020(01)
- [3]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IPO被否财务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D]. 胡雅琼.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20(02)
- [4]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SJ防务公司上市融资策略研究[D]. 陈国庆. 西北大学, 2019(04)
- [6]“独角兽”高科技企业上市标准比较研究[D]. 左雅琳. 南昌大学, 2019(02)
- [7]中国企业选择A股与港股上市的比较分析[D]. 沈菡萏.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研究[D]. 李姝妍.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张昕妍.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谷贺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