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证相符审单标准的理解和运用——答古国跃作者的《“实质一致”能否作为信用证审单原则》一文(论文文献综述)
刘智月[1](2019)在《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性是独立保函的核心特性,也是独立保函机制运作的基础和前提。随着2016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独立保函制度得以明确确立,法院在对于保函独立性的认定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鉴于我国审理独立保函案件经验较少,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简略且不甚严密,实践中对于保函独立性之认定仍然存在较为混乱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援引法律混乱、对于从属性与独立性并存时的判断标准不一、对待保函中的基础合同条款存在分歧等问题。正确识别保函的独立性,是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的前提。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的大前提下,独立保函作为商事交易中一种兼具效率与安全的信用工具,必然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独立保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其根源、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是健全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正确处理独立保函纠纷、维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必要措施。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后针对独立保函独立性判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深深意识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性。本文中,笔者针对司法实践现状,查阅并分析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的所有案件,对于其中所涉规则及其认定中实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而结合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价值取向提出我国立法构建和司法认定方面的完善建议与思路。
徐云柯[2](2018)在《跟单信用证审单标准及其策略选择》文中认为长时间以来,信用证业务中的审单标准适用都是引起信用证交单开证行拒付申诉的关键原因,制定并遵循一个合理的审单标准是减少买卖双方和开证行之间矛盾的重点,同时也是信用证业务可以长久存续并稳定运行的关键。而目前的信用证审单标准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裁定此类信用证交单拒付案件时也各有差异,如何确定一个统一明确的信用证审单标准是各国银行系统乃至法律系统都需要审慎考虑的重要课题。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博弈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确定买卖双方及开证行三方之间的最优决策,从而为开证行审单标准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并且对买卖双方也提供一些建议,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利用自己的决策获得更多的利益,间接地对开证行制定审单标准施加影响。关于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研究一直不少,但大多数是单纯地从法律角度或是从信用证实务操作角度进行研究,很少有从经济学角度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研究。而利用博弈模型对信用证进行分析的文章更是少之又少,为数不多的文章曾经用博弈分析的方法研究过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问题,利用此模型研究信用证的审单标准在此之前完全是空白。因此从博弈分析的角度对信用证的审单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是本文的创新所在。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卖方,买方,开证行三个行为主体,本质上就是一个三方博弈的过程,并且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一个博弈过程,在此过程中三方都希望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会采取不同的策略。而开证行在审单中采取的严格程度则会直接影响到三方中任何一方的决策,因此用博弈分析法来分析信用证业务可以分析得出三方各自的最优策略,并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严格程度给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卖方的收益情况是直接由开证行的审单严格程度所决定的,而基于卖方对开证行先验的审单严格程度预期,卖方在一旦被拒付时会选择起诉或是不起诉。因此,想要在交易过程中让双方达成一致,提高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时的信用度及效率,就需要想办法降低卖方在交易开始之前对于开证行审单严格程度的预期。而买方则是更希望提高审单标准的严格程度,以此保证自己所收到的货物质量,如果觉得开证行的审单标准过于宽松,买方也会对开证行拒付,因此买方对开证行审单标准的预期越高,则使用信用证交易的偏向性越高,因此银行需要想办法平衡买卖双方对于审单标准的不同预期,从而达到博弈过程中的均衡。
吕琳[3](2016)在《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的外资企业入驻中国带来了国际惯用结算理念的影响,国际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在潜移默化地带动着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尤其是自2010年以来,在宏观经济调控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对于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需求也日趋提高,传统的结算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对银行业务支撑的要求。国内信用证能够对国内贸易中的交易双方提供信任及保障,并且能够提供相对便利的资金融通渠道,不但有利于国内贸易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基于以上国内证的种种优势,各家商业银行开始大力推进国内信用证业务,业务规模也不断扩大,尤其在近几年,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首先,本文在对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贸易融资与传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信用证代替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案例,对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优势经验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其次,本文进一步以A银行为例,介绍了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情况和现有的贸易融资产品,并通过SWOT分析对A银行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优势、劣势、面临的机会和遇到的威胁进行了剖析。最后,结合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整体情况和A银行的具体实例,本文就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方向和产品创新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认为各相关方面必须尽快完善国内信用证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加快立法步伐,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物权凭证及其可抵押性,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统一的审单标准。而A银行在积极推动国内信用证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完善的同时,必须强化自身风险的控制,提高自身竞争力,并且进行产品创新,推进国内信用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本文为今后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造市场环境,打造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平台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郁钦[4](2015)在《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电子信用证逐渐在各个领域取代了传统的纸质信用证。互联网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对电子信用证都持有很高的热情,但从各国实践来看,包括银行在内的许多企业仍然对其持保留态度。造成这种态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电子信用证的不安全性及不稳定性。我们不知道未来的电子信用证发展前景如何,但是我们仍能从现在发展愈来愈烈的电子化社会中找到电子信用证发展的方向。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对主要研究的思路及创新点进行概括和总结。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电子信用证产生与发展,分析电子信用证与纸质传统信用证的不同,并系统阐述了电子信用证的国际立法。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现阶段电子信用证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在电子信用证运作流程中,为其服务的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它的安全性问题有哪些;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缺乏统一性和安全性以及机构对自身职员监管不利等问题;在电子交单、审单过程中eUCP规则缺少其必要的业务主体、银行审单标准不足等问题;最后对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有关电子信用证亟待解决的问题该如何积极应对,给出了解决对策。笔者提议应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机构需建立双方认同的统一共享系统,完善对eUCP规则,明确可信赖第三方权利和义务等解决对策。
马彦峰[5](2014)在《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被世界各国广泛的使用。信用证的出现,将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被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然而,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量急剧下降,逐渐被其他结算方式所取代。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审单标准存在缺陷、信用证本身存在缺陷,国际交易方式的多元化等。在信用证业务中,对单据进行审查,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同意付款,反之,拒绝付款。由于审单只是表面上的,而且有的银行缺乏谨慎的态度,导致信用证欺诈或信用证被拒付。这些导致了信用证的使用下将,银行的信用度降低。信用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根据我国目前国际贸易和法律制度的现状,仍应坚持信用证的使用,可以将其他结算方式作为其补充。国外关于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研究主要见于,UCP600、TSBP等其他国际惯例中,以及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中。外国对于信用证和银行审单的研究比较深入和规范,从法律和制度角度,对信用证和银行审单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同时在实践方面,拥有丰富的司法判例,为国内信用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借鉴依据。而我国关于信用证的研究比较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实践经验,导致我国在信用证和银行审单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国内的一些学者,大都从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角度研究信用证,没有分析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缺乏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缺乏银行审单方面的相关规定,使银行的审单行为缺乏法律的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律解释、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以及对严格相符原则进行了透彻的分析,针对我国信用证和银行审单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本文对信用证及银行审单的理论进行分析,对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信用证业务中审单行为的主体及其义务进行阐述;其次,讨论UCP600及其他相关规定,从审单标准、审单时限、ISBP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再次,对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从目前存在的理念、严格相符原则、欺诈例外三方面分析其不足并给出建议;最后,通过分析我国信用证下银行审单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的建议。
王普皓[6](2014)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演进规律研究》文中提出由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明晰业务相关方责任义务及准确界定银行操作提供了很大帮助,是国际结算、国际贸易从业人员须熟练掌握和使用的规则。UCP自1933年问世后,共进行了六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07年7月1日开始颁布使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件(简称UCP600)。UCP的历次修改,除了在语言结构和词义表达上尽量精确化,以避免各国在解释和适用范围上出现偏差,其最大的修改还是为了适应因技术进步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单据处理和结算工作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变化。然而,UCP的频繁修订也带来了理解和应用上的诸多不便,对于很多问题的不同看法和争论甚至多年都无法统一意见。截至目前UCP600已经使用了七年之久,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的解读汗牛充栋,但总体研究现状并不乐观,大部分研究仅就具体版本某些具体条款的改变作出了阐述和比较,但没有触及修改的深层原因以及修改背后所蕴含的规律和原则,而且很多研究没有结合具体的案例支持,缺乏说服力。所以,对UCP的所有版本及修改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并找出其根本性的规律及原则很有必要。本文重点研究了UCP迄今所有版本的改变重点并结合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并最终得出了一些规律性结论。并依据这些规律性结论对UCP600号版本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同时据此给出了未来UCP修改的前瞻性预测并对商业银行及国际贸易相关方的工作给出了一些预测和建议。全文一共分成六个章节。第一章重点就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介绍。第二章详细的介绍了信用证业务和UCP不同版本发展背景和动因以及UCP的演进过程。第三章首先从结构上介绍了UCP500和UCP600结构特点、修改内容及业务背景;其次结合几个典型案例重点分析了UCP400、UCP500和UCP600四个最频繁修改的条款,指出UCP做出的改变必须遵循效率优先的经济规律但也是国际商会各方当事人互相妥协的结果。第四章针对UCP600仍然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欺诈、延迟付款和洗钱等问题方面的模糊性和操作性不强等有针对性的做出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五章依据研究得到的规律和国际商会的现实对UCP600之后版本的修改内容作出了分析和预测。第六章结语部分主要对国际贸易现实、国际结算方式尤其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进步与UCP版本系列的演进关系进行了总结,指出了三者之间既互相限制又互相促进、既必须包容又必须突破等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统一关系。
盛婷[7](2013)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研究》文中认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出口方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出口方能否相符交单,即是否满足信用证的付款条款,而判断相符的标准依赖于银行的审单行为。银行审单是信用证交易流程中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银行审单标准是整个信用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信用证篇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关于信用证的重要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审单提供了指导。但是这些规则关于审单标准问题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原则性,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因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审单原则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标准。目前主流的三大标准有字字相符标准、实质相符标准、严格相符标准。审单标准的不确定性,就必然会导致审单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进而引起大量的审单纠纷,严重影响了贸易的有效运作和信用证的健康发展。通过比较三大主流标准的利弊,分析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应该持有的理论均衡审单标准,可以看出严格相符标准才是中立的、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的标准。但是,在实务中银行往往很难做到绝对的“独立”,而是会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基础交易、市场行情、申请人资信状况等,过多地参与到基础交易中。银行审单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而倾向于镜像化的严格相符标准,但是这样的标准对于受益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审单银行肆无忌惮地损害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和受益人的利益,审单结果的直接接受者受益人、信用证惯例的制定者国际商会、司法判例的裁决者法院等这些参与者必然会对其采取一定制约措施。理论上分析,最好的结果就是这些制约因素能很好地约束实务中银行选择镜像相符的倾向性,而逐渐回归到理想的中立的严格相符标准,也为了更好地维护信用证的独立性。本文通过分析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确定性、挖掘引起银行审单标准倾向性的背后因素、考虑对银行审单倾向性行为的制约因素,从而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理论上,希望信用证的审单标准可以回归严格相符的理想状态,且维护信用证存在的黄金原则即独立抽象性。二是实务中,帮助受益人重新认识信用证审单标准和拒付行为,为其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建议。
张岳令[8](2013)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用证从产生以来,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信用证除了具备良好的国际结算功能外,同时也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提单为主要单据进行质押的进口押汇等。本文以UCP600和我国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主要分析研究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分析进口押汇项下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采取的审核单据标准、面临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借鉴引进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制度,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制度,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开证银行的担保权益。第一章分析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了银行界和学术界关于进口押汇的各种学说,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并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进行比较。第二节分析了信用证和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上分为申请人、开证行及受益人三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为合同关系,相互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分析了进口押汇是提单和信用证的结合,分析了提单和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进口押汇这种融资方式则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得到了普遍推广第二章分析了进口押汇中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第一节分析了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质押权、抵押权等多种学说,从法律的实施结果进行比较,进而论证银行拥有的是质押权。第二节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进口押汇,主要是以提单作为质押的单据。所以认清提单的功能和性质,可以从提单的角度来解读进口押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提单是具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一种有价证券,进而解释了提单为什么可以质押,同时还说明并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质押。第三章分析了在进口押汇中银行审理单据的不同标准。第一节分析了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本质上是一合同,是承诺承付相符的交单的合同。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的审单标准。银行的审单标准反映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审理单据是押汇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事先防范风险,避免银行的不必要损失。第二节分析比较银行在审单过程中遵循的不同标准,有镜像标准、实质相符、严格相符等,UCP600确立了表面相符、不得矛盾的原则,扩大了银行审单的自主裁量权。第三节总结了如何审核进口押汇项下的提单。第四章研究了进口押汇的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信用证欺诈有多种类型,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是伪造、变造单据,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欺诈,还有进口商、出口商合谋对开证银行的欺诈。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银行处理的只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而与基础合同无关。银行不介入基础贸易合同,不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这种银行免责机制为信用证交易中的单据欺诈提供便利。一味坚持独立原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欺诈例外原则”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方。第五章分析如何构建我国进口押汇的担保制度。对于进口押汇中银行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困境,分析了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制度。第一节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困境。第二节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和分析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指出我国进口押汇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第三节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以期借鉴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担保机制来构建我国关于进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围绕进口押汇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国内银行实务操作在现行《担保法》与《信托法》法律框架下的障碍与困境,结合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的信用证进口押汇制度应借鉴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法律制度,尽可能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业务,以期合理保护并平衡押汇银行、进口商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李珂丽[9](2010)在《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以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视角》文中提出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作为拉动经济发展三架马车之一的出口贸易与服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出口业务的增长与对世界贸易市场份额的占有变成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经历了2008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在加速复苏。国际结算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双方能否实现各得其所、达到双赢互惠的关键性步骤:面临国际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的风险,其担保的设定对于债权人而言至关重要。而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作为国际贸易与服务结算中的两种主要担保方式,对于我国出口商的结算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虽然二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依笔者之见,国内相关立法仍然滞后,急需进一步吸收国际上的惯例做法,并适当以国内法的形式实现与国际公约与惯例的对接和契合,为将来的对外经济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在写作上,主要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的数据分析方法等,尝试以国际结算的两种不同方式即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研究视角,分别梳理与探讨它们各自运作中涉及的疑难与分歧问题,试图构建一套虽然松散但形成相对体系化的结算担保框架,并立足于各个方式所适用的不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分析其中的利弊优劣,旨在为我国蓬勃发展的对外贸易与服务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某些可行的理论支撑与对策建议。本文采用总分总结构,分六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国际结算担保概述,笔者从国际结算担保的涵义与适用条件入手,着重分析了国际结算担保的特点,比较了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这两种基本担保方式的异同,并分别阐述了各自不同的国际法律渊源。第二章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以及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着重考察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及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将备用信用证定性为独立担保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备用信用证本身是开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准合同关系”,能否成立彼此间的合同关系应依受益人能否提交符合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及获得开证人的偿付而定。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若不是公约缔约国公民,则其对适用法律或惯例的约定应优先适用,并且在选择适用的惯例规则时,当事人有约定排除部分条款的权利。开证人和受益人是备用信用证运作中的主要当事人,开证人是整个备用信用证运作过程的核心,它几乎与交易过程中所有其他当事人都发生法律关系,除了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以备用信用证为基础的“准合同”关系,还与申请人、通知人、保兑人等被指定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是备用信用证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备用信用证约定的偿付情形发生时,受益人向开证人或保兑人提交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的索偿要求以及与备用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向开证人或保兑人索偿。在备用信用证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受益人可将项下提款权利予以转让,但须遵循公约或惯例规则的限制和程序要求。第三章论述了备用信用证运作过程中的担保付款条件、受益人索款权利的转让及备用信用证欺诈问题。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体现依赖于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因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备用信用证的核心问题。开证人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仅仅由信用证的条款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来决定。目前各公约与国际惯例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可对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非单据条件不予理会。确定单据的审查范围和审单标准是审查备用信用证单据的前提。因为备用信用证交易实质就是单据交易,审单人奉行的审单标准为“表面相符”而非“严格相符”原则,并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承付或拒付的决定。作者认为,备用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的转让实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因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操作规则,这一债权转让具有诸多额外限制,有别于一般债权转让的特点。受益人款项的让渡与备用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的转让同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债权转让的范畴,而且从权利的存在状态而言,二者都是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但原则上讲,受益人的款项让渡是一个国内法上的问题,应将有关让渡的问题留给适用一般债权转让问题的国内法去调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项例外——欺诈例外的原则是在各国国内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院普遍认为,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明显的欺诈,担保人即可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免除付款责任。由于各国在概念上的差异,使得欺诈例外原则在实践中产生操作上的困难,在参考联合国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各国法律应允许申请人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下申请临时司法止付令,以杜绝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第四章主要对国际保理担保业务的法律性质以及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责任承担进行了论述。笔者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理公约》、FCI的《国际保理通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应收款转让公约》为背景,将国际保理认定为一种结算担保方式,而非新的结算方式,认为其依托了债权转让的形式,却承担了结算担保的实质。典型的双保理模式其实是经过了两次债权转让,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是进口保理商,但其担保责任又是相对的,在债务人提起争议或抗辩的情形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可以“死去活来”,从而给国际保理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担保付款关系中的重要问题除了争议的确定之外,还有基础交易关系中的限制或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与处理。这在各国与国际层面上的规定并非一致,各国应在国内法上尽量实现与国际公约与惯例的协调一致,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障碍。第五章对保理商担保付款的责任前提——应收账款转让中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未来应收帐账款的转让、同一账款多重转让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进出口贸易合同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而供应商仍办理保理业务予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其禁止条款的效力如何,有不同态度。《国际保理公约》认为,尽管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订有禁止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协议,供应商向保理商进行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仍应有效,只是作为转让人的供应商因其违约行为而应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各国也有不同的作法。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来账款债权转让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与学理研究,实践中已经肯认了未来债权的转让。《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均主张特定化的未来债权应可予以转让。鉴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在各领域的蓬勃发展,我国急需顺应世界潮流,制定可行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债权转让及融资市场的更快发展。另外,对于债权转让的公示问题,我国可从登记机构的单一性、公示效力的对抗及优先性、登记范围应允许部分转让及未来债权的转让、登记采用电子形式并具有证据效力等方面来架构。第六章探讨了我国国际结算担保的立法与实践,内容涉及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这两种结算担保方式在我国的实践发展现状,以及各自在立法层面的缺陷与不足,并建议尽快与有关国际公约与惯例接轨,实现国内法与国际业务实践的协调,增强二者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笔者建议,在同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应逐步试行国内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分立,实行独立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备用信用证的开立额度纳入贷款限额的限制来予以监管,适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来评定各自的贷款(担保)额度,以控制银行可能承担的风险。我国应适应国际惯例做法,扩大宣传力度,以便在更大范围内适用ISP98开立备用信用证,实现与国外操作实践的更好对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能有效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信誉及影响力。在国际保理的业务推广方面,则应推进制定非金融保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国内目前国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独揽的局面,逐步实现国际保理公司经营的独立化和专业化。此外,还应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合同法领域应增加债权转让、未来债权转让、多重转让时的优先权原则等有关内容,并制定专门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范,以适应当前国际保理业的蓬勃发展态势。同时,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可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并将银行经营的国际保理业务同其他业务进行分离管理。
周寻[10](2010)在《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和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正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它有着“商人智慧的结晶”和“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特殊荣誉,必将基于当代国际经济的新形势,摒弃自身缺陷,寻求新的发展生机。目前,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拒付率居高不下,使用率逐年下降,发达国家纷纷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如赊账、跟单托收等。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新特点在面对国际支付多元化时的取舍,但是信用证制度本身特点的缺陷,尤其是审单规则的缺陷才是阻碍信用证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凭借自己的信誉,在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即拥有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权利和义务。银行的支付决定是依据合理的审单标准做出的独立的客观的判断,所以审单标准的发展将是信用证运行的关键,是维护当事人之间有序关系的根本。从各项信用证国际规范来看,有关审单标准的规范数量占据了总数的大部分,甚至其他规范也与审单有着密切的关系。审单标准的理论定位和实务发展将对信用证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单标准的发展是由信用证的特点决定的,它离不开信用证发展的两大主脉,即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也离不开国际贸易支付的实务环境。信用证制度是从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却是依托法律制度得以生存。尽管各国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差异,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UCP)规定的标准却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的普遍认可。尤其是UCP600制定以来,世界各相关领域都纷纷引起重视。审单规则作为UCP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得到明显的修改。在UCP推行初期,结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681)的规定,比照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系统地讨论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以及各相关领域的阶段性的应对,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信用证概述展开,为研究审单标准构建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理论和实践剖析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理论框架及其发展;第三和第四部分将审单标准放在UCP600推行初期的社会背景下,运用演绎、比较、实证等方法探讨审单标准的新发展;第五部分结合我国适用UCP600的具体问题,探讨银行业面对审单标准新发展的应对措施。
二、单证相符审单标准的理解和运用——答古国跃作者的《“实质一致”能否作为信用证审单原则》一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单证相符审单标准的理解和运用——答古国跃作者的《“实质一致”能否作为信用证审单原则》一文(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思路 |
第一章 独立保函及其独立性的本质 |
第一节 独立保函的由来 |
第二节 独立保函概念的澄清 |
一、从属担保与独立担保 |
二、保函和独立保函 |
三、独立担保与独立保函 |
第三节 规范独立保函的主要国际惯例及商事实践 |
一、国际规则 |
二、国内规则 |
第四节 独立保函的本质属性——独立性 |
一、独立性的内涵:商事效率原则 |
二、独立性的表现:单据性 |
三、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一节 独立保函纠纷及其法裁判概况 |
一、独立保函纠纷 |
二、有关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裁判状况 |
第二节 司法认定中的实践分歧 |
一、典型案例 |
二、援引基础交易对保函独立性影响的不同认定 |
三、保函独立性司法认定的差异性思路与根据问题 |
四、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并存时的认定分歧 |
第三节 保函独立性内涵及其认定的学术争议 |
一、独立性之内涵界定 |
二、独立性之判断标准 |
第三章 影响独立保函之独立性司法认定的主要因素及其分析 |
第一节 事实因素及其影响 |
一、保函约定 |
二、法官对证据的采纳范围 |
三、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法律因素及其影响 |
一、独立保函识别标准的法律规定 |
二、独立保函要素的法律内涵解释 |
第三节 影响保函之独立性司法认定的缘由 |
一、保函约定及其解读 |
二、法律规范及其理解 |
第四章 规范、统一认定独立保函之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保函约定及其解释 |
一、提高独立保函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及风险意识 |
二、围绕单据性解读基础交易条款 |
三、建立完备的独立保函证据体系 |
四、明确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标准 |
第二节 法律规范及其适用 |
一、完善独立保函要素的法律规定 |
二、规范独立性与从属性并存时的司法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跟单信用证审单标准及其策略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信用证及信用证实务统一惯例 |
2.1 信用证及信用证业务的起源与发展 |
2.2 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历史沿革 |
2.3 信用证业务的参与主体及业务流程 |
2.3.1 跟单信用证参与主体 |
2.3.2 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
第3章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规则制度分析 |
3.1 跟单信用证的两大核心原则 |
3.2 审单标准在实务中的应用 |
3.2.1 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镜像标准 |
3.2.2 实质相符的审单标准 |
3.2.3 历史上的其他审单标准 |
3.2.4 当前主流的审单标准及发展趋势 |
3.3 司法视角下的审单标准适用问题 |
3.4 银行与法院在审单标准选择上的差异 |
第4章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博弈分析 |
4.1 博弈论概述 |
4.2 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
4.3 信用证当事人的博弈结构 |
4.4 博弈各方以及法院的策略选择 |
4.4.1 对开证行的策略建议 |
4.4.2 对于卖方的策略建议 |
4.4.3 对于法院的策略建议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文献综述及简要评析 |
1.4.1 文献评析 |
1.4.2 文献评论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内信用证相关理论回顾 |
2.1 国内信用证 |
2.1.1 国内信用证概念及特点 |
2.1.2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
2.1.3 国内信用证业务优缺点分析 |
2.2 供应链金融 |
2.2.1 供应链金融含义 |
2.2.2 供应链金融的特点 |
2.3 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 |
2.3.1 资金的需求主体 |
2.3.2 供应链金融的供给主体 |
2.3.3 第三方监管 |
2.4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阶段 |
2.5 默顿的金融创新理论 |
第三章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
3.1 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现状 |
3.2 A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产品介绍 |
3.2.1 针对买方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 |
3.2.2 针对卖方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 |
3.3 A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发展概况分析 |
3.3.1 国内信用证结算量飞跃增长 |
3.3.2 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迅速发展 |
3.3.3 国内信用证带来的存贷业务收入大幅提升 |
第四章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SWOT分析 |
4.1 优势分析 |
4.1.1 资金与客户群体优势 |
4.1.2 内控与人力资源优势 |
4.1.3 品牌与机构优势 |
4.2 劣势分析 |
4.2.1 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起步晚 |
4.2.2 从事和熟悉人员较少 |
4.2.3 营销困难 |
4.3 机会分析 |
4.3.1 国内贸易持续增长 |
4.3.2 重视程度逐步加强 |
4.3.3 同业合作持续深入 |
4.4 威胁分析 |
4.4.1 同业竞争激烈 |
4.4.2 国内信用证风险 |
4.5 劣势与机会分析组合(WO) |
4.5.1 组合原由 |
4.5.2 组合优势 |
第五章 推动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若干对策 |
5.1 完善法律制度和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强化风险控制 |
5.1.1 完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 |
5.1.2 推进单据标准化,建立货运单据的物权凭证制度 |
5.1.3 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健康发展 |
5.2 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和审单标准统一化 |
5.2.1 成立单证中心,组建国内信用证专家队伍 |
5.2.2 推进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培训 |
5.2.3 制定统一的审单标准 |
5.3 营造市场环境,提升竞争优势 |
5.3.1 打造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平台 |
5.3.2 加强培训宣传,提高产品认知度,扩展客户群体 |
5.3.3 推进电子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
5.4 推进国内信用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 |
5.4.1 供应链金融的各个阶段 |
5.4.2 国内信用证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应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研究结论 |
6.2 本文研究的不足 |
6.3 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电子信用证实践与国际立法概况 |
2.1 电子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
2.2 电子信用证与传统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
2.3 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实践 |
2.4 电子信用证的国际立法 |
第三章 电子信用证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
3.1 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
3.2 电子认证机构风险法律问题 |
3.2.1 各国立法规定的认证机构 |
3.2.2 电子认证机构面临的风险 |
3.3 电子信用证下电子交单面临的法律问题 |
3.3.1 电子交单过程中产生的障碍问题 |
3.3.2 电子提单的效力的问题 |
3.3.3 EUCP规则在电子交单中难以适用的问题 |
3.4 电子信用证下电子审单及拒付的法律问题 |
3.4.1 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的法律问题 |
3.4.2 关于银行拒付的法律问题 |
3.5 电子支付系统安全保障问题 |
第四章 电子信用证主要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
4.1 电子签名所产生问题的解决对策 |
4.2 电子认证机构风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
4.3 电子交单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
4.3.1 明确可信赖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
4.3.2 完善EUCP交单规则 |
4.4 电子信用证审单问题的解决对策 |
4.4.1 完善银行审单标准 |
4.4.2 明确银行拒付程序和效力 |
4.4.3 防范与控制电子信用证欺诈 |
4.5 电子支付系统安全保障问题的解决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主要框架 |
第2章 信用证及银行审单的理论分析 |
2.1 信用证概述 |
2.1.1 信用证的产生背景和意义 |
2.1.2 信用证的概念 |
2.2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法理基础 |
2.3 银行审单行为的基本问题 |
2.3.1 银行审单的含义 |
2.3.2 信用证业务中审单行为的主体及其义务 |
2.4 UCP600 和 ISBP 中关于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相关规定 |
2.4.1 UCP600 对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规定 |
2.4.2 ISBP 对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相关规定 |
2.5 小结 |
第3章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标准及信用证欺诈 |
3.1 目前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标准存在的不同理念 |
3.1.1 精确性审单标准 |
3.1.2 模糊性审单标准 |
3.1.3 原则性审单标准 |
3.2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黄金法则——严格相符原则 |
3.2.1 严格相符原则的概述 |
3.2.2 严格相符原则的法理基础 |
3.3 银行审单与信用证欺诈例外 |
3.3.1 银行审单与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内在关系 |
3.3.2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前提和要求 |
3.3.3 信用证欺诈中银行的责任 |
3.3.4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相关规定 |
3.4 小结 |
第4章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存在的问题及信用证面临的危机 |
4.1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存在的问题 |
4.1.1 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 |
4.1.2 关于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4.1.3 信用证本身存在不规范 |
4.2 信用证面临的危机 |
4.2.1 信用证使用率下降 |
4.2.2 信用证审单的风险越来越大 |
4.2.3 信用证欺诈的盛行 |
第5章 信用证及银行审单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统一性 |
5.2 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制度 |
5.3 加强各国信息共享和合作 |
5.4 采用比较标准的信用证 |
5.5 借鉴国外的保理经验 |
5.6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演进规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及应用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1.2.1 国内关于 UCP 的研究 |
1.2.2 国外学者关于 UCP 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信用证及其统一惯例 UCP 概述 |
2.1 信用证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其作用 |
2.1.1 信用证的概念 |
2.1.2 信用证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发展动因 |
2.2 信用证的演进及发展动因试析 |
2.2.1 信用证在“UCP”制定前发展缓慢 |
2.2.2 信用证在“UCP”制订后发展迅速 |
2.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发展历程及其评析 |
2.3.1 UCP 的发展历程 |
小结 |
第3章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变化规律及相关案例分析 |
3.1 UCP600 新规则相比 UCP500、UCP400 的有利改进 |
3.1.1 UCP500 相比 UCP400 的有利改进 |
3.1.2 UCP600 相比 UCP500 的有利改进 |
3.2 两次改进对比并结合案例分析 |
3.2.1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质 |
3.2.2 对于议付的解释 |
3.2.3 关于审单标准和审单时间变化 |
3.2.4 关于对单据不符点的处理方法 |
小结 |
第4章 UCP600 尚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对策 |
4.1 欺诈和延期付款问题 |
4.1.1 信用证欺诈例外 |
4.1.2 延迟付款问题 |
4.2 洗钱问题 |
小结 |
第5章 《统一惯例》演进规律及发展趋势试析 |
5.1 《统一惯例》演进规律 |
5.2 《统一惯例》发展趋势试析 |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本文创新之处 |
2. 相关规则下的信用证审单原则 |
2.1 关于信用证审单原则的国际惯例和成文法 |
2.1.1 国际商会的国际惯例 |
2.1.2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的规定 |
2.1.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
2.2 信用证审单的基本原则 |
2.2.1 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
2.2.2 表面相符原则 |
3. 信用证审单原则下衍生的不同审单标准 |
3.1 字字相符标准 |
3.2 实质相符标准 |
3.3 严格相符标准 |
4. 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的实务分析 |
4.1 理论中均衡的银行审单标准 |
4.2 实务中倾向的银行审单标准 |
4.2.1 基础交易对银行审单标准倾向的影响 |
4.2.2 市场行情对银行审单标准倾向的影响 |
4.2.3 经济形势对银行审单标准倾向的影响 |
4.2.4 申请人资信状况对银行审单标准倾向的影响 |
4.2.5 银行经营理念对其审单标准倾向的影响 |
4.3 银行倾向性审单标准带来高拒付率 |
4.4 制约银行倾向性审单标准的因素 |
4.4.1 银行维护自身声誉的考虑 |
4.4.2 受益人的专业水平和态度 |
4.4.3 国际商会的态度 |
4.4.4 法院的态度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背景及研究现状综述 |
2.所要解决的问题 |
3.所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1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分析 |
1.1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
1.1.1 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含义 |
1.1.2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
1.1.3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
1.1.4 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的比较 |
1.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分析 |
1.2.1 信用证的当事人 |
1.2.2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1.2.3 进口押汇与信用证 |
1.2.4 进口押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1.3 进口押汇是提单和信用证的结合 |
1.3.1 提单是质押标的 |
1.3.2 提单是进口押汇的质押标的 |
第2章 进口押汇项下开证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分析 |
2.1 开证行在进口押汇项下对单据享有的权利 |
2.1.1 开证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 |
2.1.2 开证行对单据享有的是质押权 |
2.2 进口押汇项下提单的有价证券性 |
2.2.1 提单的物权证券性 |
2.2.2 提单的债权证券性 |
2.2.3 提单的有价证券性与无单放货 |
2.2.4 提单的有价证券性与提单质押 |
第3章 进口押汇项下银行审单的法律问题研究 |
3.1 信用证的性质与银行的审单标准 |
3.1.1 信用证是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
3.1.2 信用证是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合同 |
3.1.3 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的审单标准 |
3.2 进口押汇项下银行的审单标准 |
3.2.1 镜像标准 |
3.2.2 实质相符 |
3.2.3 严格相符 |
3.2.4 表面相符、不得矛盾 |
3.3 进口押汇项下提单的审核 |
3.3.1 进口押汇项下提单的基本要求 |
3.3.2 进口押汇项下不易接受的提单 |
第4章 进口押汇项下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信用证欺诈 |
4.1.1 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
4.1.2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
4.1.3 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证欺诈 |
4.1.4 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根源 |
4.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4.2.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 |
4.2.2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救济 |
4.3 小结 |
第5章 进口押汇项下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创设的研究 |
5.1 进口押汇的法律困惑 |
5.2 依托信托收据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5.2.1 信托收据的含义 |
5.2.2 信托收据的主要内容 |
5.2.3 信托收据的性质 |
5.2.4 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
5.2.5 信托收据的实际运用 |
5.2.6 以信托收据为基础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5.3 依托让与担保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5.3.1 让与担保的含义 |
5.3.2 让与担保的特点 |
5.3.3 让与担保与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
5.3.4 让与担保设立的必要性 |
5.3.5 让与担保的实际运用 |
5.3.6 以让与担保为基础构建我国的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以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结算担保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结算担保的涵义与适用条件 |
一、国际结算担保的概念及其与涉外债权担保的区别 |
二、国际结算担保的适用条件 |
三、国际结算担保的特点 |
第二节 国际结算担保的两种方式及其异同 |
一、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功能 |
二、国际保理的核心价值——结算担保 |
三、备用信用证与国际保理的担保功能比较 |
第三节 两种结算担保方式的国际法律制度 |
一、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法律制度 |
二、国际保理的统一规则与惯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备用信用证担保的法律适用与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辨析 |
一、备用信用证性质之争—信用证还是担保 |
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独立担保 |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一、担保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约定效力 |
二、默示条件下的法律适用优先顺位 |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
一、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
二、开证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
三、受益人(被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备用信用证担保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付款条件及单据审查 |
一、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付款条件 |
二、备用信用证单据审查的范围与标准 |
第二节 受益人索款权利的转让与款项让渡 |
一、受益人索款权利转让的定性 |
二、款项让渡的涵义及其与索款权利转让的区别 |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的欺诈问题及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
一、欺诈标准的认定原则 |
二、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与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责任 |
第一节 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争议 |
一、关于国际保理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二、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依据 |
第二节 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承担 |
一、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范围——信用风险 |
二、信用风险下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责任 |
三、保理商的业务风险及规避措施 |
第三节 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的免除 |
一、商事争议情形下的担保责任免除 |
二、保理商其他免责情形的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
第一节 禁止转让条款对应收账款转让的影响 |
一、国际保理统一规则对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
二、禁止转让账款转让后对各当事人的影响 |
第二节 未来应收帐账款的转让问题 |
一、对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同一账款多重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一、优先受让人的确定原则 |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问题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国际结算担保的立法与完善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实践与立法 |
一、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现状 |
二、我国关于备用信用证的相关立法 |
三、结论与建议 |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立法与实践 |
一、我国近年国际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 |
二、相关立法的滞后现状 |
三、建议与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第二章 信用证制度的基本构架 |
2.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发展概况 |
2.1.1 信用证的定义 |
2.1.2 信用证的发展概况 |
2.2 信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概述 |
2.2.1 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
2.2.2 单据交易原则是实现独立原则的必然 |
第三章 审单标准的法理思考 |
3.1 信用证审单的法律内涵 |
3.2 审单标准的内涵界定 |
3.3 审单标准中基本原则的分析 |
3.3.1 镜像标准 |
3.3.2 实质相符标准 |
3.3.3 严格相符标准 |
3.4 理性审单员标准 |
第四章 审单标准在 UCP600 中的新发展 |
4.1 UCP600 的制定背景 |
4.1.1 UCP 的法律地位 |
4.1.2 UCP600 的发展由来 |
4.2 UCP600 中审单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分析 |
4.2.1 UCP600 中确立的审单新标准及其评析 |
4.2.2 UCP600 中重要审单规则的变化及评析 |
4.3 UCP600 信用证审单标准发展的特点 |
4.3.1 UCP600 将模糊规定变明晰 |
4.3.2 UCP600 使审单标准宽松化 |
4.3.3 UCP600 的审单标准更追求实务性 |
4.4 UCP600 的发展使银行审单角色更具专业性 |
第五章 UCP600 下我国信用证审单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思考 |
5.1 我国信用证立法的概况 |
5.1.1 我国信用证立法发展背景 |
5.1.2 信用证国内立法发展的必要性 |
5.2 《规定》与 UCP600 关于信用证审单规定适用分析 |
5.2.1 《规定》对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位阶问题的态度 |
5.2.2 《规定》与UCP 600 在信用证审单规定上的比较分析 |
5.3 UCP600 下我国适用《规定》开展信用证审单业务的思考 |
5.3.1 深入认识且巧妙运用《规定》与 UCP600 的适用关系 |
5.3.2 对比《规定》准确适用 UCP 600 的多层次审单标准体系 |
5.3.3 结合《规定》灵活运用 UCP 600 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
5.3.4 针对 UCP 600 新发展推进我国信用证立法进程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对审单标准新发展之应对 |
6.1 我国银行业适用 UCP600 的现状分析 |
6.2 UCP600 下审单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
6.2.1 UCP600 下银行审单期限对银行的影响 |
6.2.2 UCP600 下不符单据处理方式对银行的影响 |
6.2.3 UCP600 下单据审核标准的变化对银行业的影响 |
6.3 中国银行业对审单标准新发展的应对措施 |
6.3.1 推动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广泛建立 |
6.3.2 加快银行内部单证中心的建设 |
6.3.3 银行业加强对 UCP600 的研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2 在学期间的参研项目 |
后记 |
四、单证相符审单标准的理解和运用——答古国跃作者的《“实质一致”能否作为信用证审单原则》一文(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刘智月. 东南大学, 2019(05)
- [2]跟单信用证审单标准及其策略选择[D]. 徐云柯. 江西财经大学, 2018(12)
- [3]A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研究[D]. 吕琳. 苏州大学, 2016(02)
- [4]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郁钦. 西北大学, 2015(03)
- [5]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马彦峰. 山西财经大学, 2014(08)
-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演进规律研究[D]. 王普皓. 山东财经大学, 2014(09)
- [7]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研究[D]. 盛婷. 江西财经大学, 2013(12)
- [8]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 张岳令. 大连海事大学, 2013(09)
- [9]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以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为视角[D]. 李珂丽. 山东大学, 2010(10)
- [10]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D]. 周寻. 南京财经大学, 2010(06)
标签:备用信用证论文; 见索即付保函论文; 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论文;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论文; 独立保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