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的行政执法管理与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韦聪聪[1](2021)在《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组织的管理功能日益凸显,一方面,行政裁量权随着国家的壮大而扩充,另一方面,行政裁量权的扩张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使得国家不得不制定更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当行政法律规范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时,行政裁量权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扩大。现代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关系中推进和发展的。如果我们以现实的视角再去回顾过往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式,其中便会发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值得改进的地方。一直以来,将行政裁量权予以科学、合理地规制,净化行政队伍,从而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既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学者们渴望通过探讨研究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所达到的理想状态,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追求。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首先从界定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出发,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以及我国代表学者对行政裁量权概念的界定,对此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此引出行政裁量权的三大特征,即法定性、普遍性、选择性。接着本文对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解释,充分体现了其具有的重要价值和学术地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运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具体表现为显失公正、选择性地消极执法、越权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不一(具体表现为不确定性概念理解不统一、制定主体过于多元化、制定基准内容交叉繁杂),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尚不完备(具体表现为司法审查范围狭窄、司法审查强度尚有欠缺);接着,本文进一步介绍了国外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经验,通过阐述德国的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司法审查模式,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总结了一些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和启示;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政裁量权运行现状中相关问题的具体对策,即通过内部规制和外部规制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重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容统一行政裁量基准,通过适当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和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强度完善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力求为科学规范、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提供思路和方向。
刘洋[2](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韦冬[3](2020)在《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中简称《规定》),这是一项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发现执法过错、纠正过错并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和警示的制度。这项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是在党中央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同时也是对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的具体落实之策。公安机关在执行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有多个内设部门参与其中,人事、纪检、督察、法制、审计、信访、执法办案等各个部门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对公安民警执法过错的调查和责任认定。《规定》对于追责的决策主体、工作程序并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需要在落实过程中出台实施细则加以完善。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管理难题。本文针对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中的决策主体不明、执行主体分工不清晰、追责参与部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职责冲突、执法责任界定模糊、工作流程待理顺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执法过错追责工作的管理对策。本研究的基本脉络是:概念解析,制度沿革梳理,制度执行现状分析,管理问题剖析,管理对策提出。本研究以管理控制理论和公安内部监督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分析、实践归纳总结等方法,从管理改进的角度分析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实践,针对“谁追究”、“追究谁”、“怎么追究”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对策,以期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践提供可行的对策参考。
李建强[4](2020)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行政执法实践,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随着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式驶入“快车道”。综合执法的领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的部门不断增加,特别是城市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理论上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大多是围绕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和职权建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研究展开的,对于具体体制运转规则、规律、实践效应等写实性记述和在此基础上的反思则相对较少。实践中,政府推动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也呈现出改革定位和目标不甚明确,部门(领域)各自为战,地方各行其道,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程度差异明显等特征。就制度建设而言,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出台关于全面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立法,没有形成科学而相对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缺漏深刻影响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稳健发展,因而有必要弥补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不足。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愈发重要。本文立足实践,全面考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史变迁,分析改革实践模式的演变轨迹,明确综合执法改革坚持的基本进路,同时分析借鉴国外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实施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综合行政执法概述。通过阐述综合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厘清了两对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后结合社会实际,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背景的分析从社会问题角度出发,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既着眼于政府职能的微观角度,也站在法治政府的宏观角度。最后,阐释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大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梳理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历程和主要模式,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定位不清和法律缺位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执法权限配置和执法队伍建设等问题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对比和归纳等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同时,本部分不仅仅着眼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本身,还对改革涉及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了总结归纳。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总结出域外国家行政执法体制的突出特点,包括行政执法职能弱化、决策与执行统一、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等,为我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的角度做好统筹与规划。继而提出改革路径,包括完善立法、加强统筹、明确权力范畴、规范执法程序与加强队伍建设等。
汪芳[5](2020)在《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风险社会的整体背景下,日益严峻的环境侵害风险备受瞩目,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环境刑法逐步呈现向行政领域渗透的倾向,加之环境犯罪本身的行政从属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环境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属不明晰,实践中出现大量环境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犯罪本身的独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具体关系和定位,为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有效连接。纵观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以及程序机制等多方面都能分析出诸多症结所在。在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系本身就因客体认定、位阶界定、刑法分则中的设置等存在欠缺科学性的质疑。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体系化程度不高,导致环境犯罪中的部分罪名与环境行政法相关规定难以对应,再加上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在具体处罚内容上的衔接困难,环境立法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是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领域,环境犯罪因其本身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加之我国环境司法解释在定量要素明确性方面存在欠缺,且法院并没有在环境行刑衔接中发挥其有能力发挥的作用,由此造成的环境司法困境也是阻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因素。在环境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机制方面,也存在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衔接阻碍、检察监督缺位等多种问题。在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致使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完善任重道远。要缓解和最终解决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困境,除了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理论,还要选取具有典型性且具有相关成功经验国家,考量不同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症予以弥补。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念以及环境相对从属为基础前提。其次,在具体规范方面,通过精简环境犯罪中的空白罪状、增设必要的环境犯罪罪名、以立法形式设立环境危险犯等形式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调整部分环境犯罪法定刑、增设环境犯罪资格刑以及完善行政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手段来促进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使得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更为明确化,同时司法解释应坚守应然定位,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则。最后,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方面,优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程序,并细化执行标准,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对环境行刑衔接的有益配套机制。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能汲取了诸多有益经验,为环境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优化配备健全的工作机制和高素质专业队伍,以此推动环境犯罪的有效规制,促进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李紫月[6](2020)在《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运用。通过对法律层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梳理,明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走向,即由“裁决”模式逐步走向“调解”模式。该制度具有高效性、经济性、专业性、权威性和保密性,在快速处理专利纠纷,保证市场运作,促进当事人和平协商,增加商业机会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目前,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施依据均有所规定,但较为粗糙,亟待完善。通过对全国各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结案数量的统计可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需求在近几年大幅增加,但该制度目前面临上位规范不健全、“诉”与“调”结果冲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缺失的外部困境,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性质不明、调解程序规定粗略刻板以及调解队伍角色错位,人员不足的内在制度缺陷。由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给制度运行造成负面影响,各地纷纷开始了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创新。其中,对于专利纠纷性质调解协议效力固化便衍生出了四种模式,体现了理念的创新,同时产生了线上调解平台。地方实践的效力固化模式使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得到保障,避免了调解后由于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的状况,运用大数据及互联网线上平台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英国的知识产权对外调解服务也从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提供了经验和启示。根据我国各地的实践以及域外经验,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提出了完善路径。理念方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应当由“执法”回归“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性,强调行政机关的引导性以及角色定位,丰富调解主体;立法体系上,应当出台配套法律规范,解决地方层面法规规章与上层制度的冲突问题,对制度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详细规定。此外,还要重视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补充,建立纠纷引导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组织机构、业务指导的衔接交流。有关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构建问题,应当从受理程序、审查程序以及救济程序层面进行细化。
赵凯凯[7](2020)在《“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成效及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指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源于北京市平谷区的基层管理。2017年上半年,平谷区金海湖镇为应对金矿偷盗问题,街乡对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了探索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委员会将这一探索称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简称“吹哨报到”)。从2018年初开始,从全市16个区的169个街镇进行试点推广。市委抓住机构改革的机遇,完善了基层治理体系,大力增强基层权能,下沉执法职权,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用“吹哨报到”机制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形成了有效的执法实践。本文将要从北京市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出发,分析“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成效,运用政策执行理论等,借助个案分析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剖析“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成效出发提炼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在矛盾,提出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的路径,进一步提升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效能。通过数据分析、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对比等措施,针对“吹哨报到”机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出发,提炼出问题,分析关键原因并提出改革方案。本文一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介绍综合行政执法在北京市基层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北京市开展“吹哨报到”机制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以及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国内外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第二章介绍本文核心概念“吹哨报到”、“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含义,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理论依据。第三章介绍“吹哨报到”机制的基本框架、特点、运行模式以及“吹哨报到”机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和启示。第四章介绍“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执法的工作制度、执法效率、基层治理的成效啊,从而引出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创新与改革。在第五章总结国内外典型地区或国家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借鉴。第六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界定和标准,从而推进执法制度改革以及执法工作机制改革,为优化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理论依据。
蒋文洲[8](2020)在《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南宁市进行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及中心城区的多个农业执法队伍和职能,改革更加“一竿子插到底”,减少了执法层级,基本形成了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南宁市农业领域执法存在的“软弱涣散、多部门执法”等问题,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符合南宁市当前社会经济建设的要求。本文以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十九届三、四中全会有关最新国家机构改革理论,“两新”理论、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理论,分析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历程和改革现状。研究发现,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调查反映,存在较为突出问题有:(1)执法保障中未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工资政策不完善;(2)队伍建设中未加强执法培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3)执法制度中未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未实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本文将SWOT分析法应用于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当中,研究认为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适用于WO战略,即利用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等外在条件,厘清农业执法内在问题并解决。针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当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型农业执法体系、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以及加强党建工作等方面提出更加匹配南宁市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史逸乐[9](2020)在《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际间文化交流频繁,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新型文化业态的大量涌现,也让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要求。本文从调查分析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现状入手,分析现有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望改进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工作的同时,为其他有类似问题的区级文化执法队伍提供借鉴意见。论文从公共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出发,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进行研究。在文章中明确了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文章简要介绍了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现状,采取的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在研究过程当中,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指出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执法依旧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办理案件能力有所欠缺、缺乏统一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网络文化市场领域执法能力不足、文旅执法融合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作了以下原因分析:一是现有执法力量与市场发展不相匹配,执法人员年龄偏大也导致使用执法设备能力比较差。二是日常执法中案件办理能力较弱,办案程序上也缺乏规范性。三是缺乏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无论是纵向上,还是横向上的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尚未理顺。四是经费、人才的缺乏、法律法规的滞后、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对网络文化领域这一新兴文化领域的执法能力不足。五是文旅执法合并后,执法领域的突然拓宽、合并初期的不适应,加上旅游执法基础薄弱,使得文旅执法融合进度比较缓慢。论文在借鉴国内外文化市场监管的优秀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一是引进年轻专业化人才的同时,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更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是通过认清执法办案根本目的、转变办案理念、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以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三是通过明确部门之间各自权责、整合综合行政执法权以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四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加强道德法律建设、创新多元化监管方式,以优化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五是推进文旅执法在内部结构、日常执法、后勤保障上的融合促使文旅执法真正一体化。我们希望通过以上对策,在常州市金坛区建设一支崭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提高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更好的对金坛区文化市场进行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稳定发展。
屈军政[10](2020)在《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人口流动的大社会背景,人口流动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和政治因素对人口流动起决定性的制约作用。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动,中国的城乡发展格局已经突破传统,乡镇发展在地方经济中的作用愈加明显。随着乡镇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人口开始有目的有规模地流向乡镇特定地区,随后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人口集聚区域。笔者对此类区域暂时定义为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特征表现为新颖性、规律性和稳定性。随着区域发展样态逐步成熟,集聚区内衍生出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人口、社会治安、交通以及生态环境等,执法主体缺失和执法权不明确是这些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根源。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问题为视角和切入点,运用整合材料文献、归纳对比分析的方法,将文章分为五大部分对新型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形成背景、因素和特征,指出集聚区目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第二部分,描述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内当前执法管理的现状,重点描述集聚区执法主体制度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城镇执法管理制度和国内较为典型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模式,突出国内外基层行政执法制度对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和探索启示。第四部分,阐述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权相关问题。描述执法权定义及其特征,明确执法权存在的法律依据,主张集聚区执法主体应当拥有包括法律解释权在内的诸多行政执法权以保证执法问题的解决。第五部分,本文重点部分。重点阐释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第一小部分指出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是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前提,第二小部分具体阐述当前比较适合集聚区的一些执法主体设立模式,第三小部分强调要通过建立监督机制来规范集聚区执法主体对执法权力的运用。
二、英国的行政执法管理与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的行政执法管理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行政裁量权概述 |
2.1 行政裁量权的概念 |
2.1.1 国外行政裁量权概念的发展和演变 |
2.1.2 国内学者对行政裁量权概念的界定 |
2.1.3 本文对行政裁量权概念的界定 |
2.2 行政裁量权的特征 |
2.2.1 法定性 |
2.2.2 普遍性 |
2.2.3 选择性 |
2.3 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行政裁量权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 |
3.1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 |
3.1.1 显失公正 |
3.1.2 选择性地消极执法 |
3.1.3 越权执法 |
3.2 行政裁量基准不一 |
3.2.1 不确定性概念理解不统一 |
3.2.2 制定主体过于多元化 |
3.2.3 制定基准内容交叉繁杂 |
3.3 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尚不完备 |
3.3.1 司法审查范围狭窄 |
3.3.2 司法审查强度尚有欠缺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经验及启示 |
4.1 德国 |
4.1.1 德国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经验 |
4.1.2 德国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2 英国 |
4.2.1 英国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经验 |
4.2.2 英国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对策 |
5.1 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
5.1.1 行政裁量权的内部规制 |
5.1.2 行政裁量权的外部规制 |
5.2 统一行政裁量基准 |
5.2.1 重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
5.2.2 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容 |
5.3 完善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
5.3.1 适当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
5.3.2 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强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3)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境)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2 概念阐释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执法过错 |
2.1.2 执法过错责任 |
2.1.3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管理控制理论 |
2.2.2 公安内部监督理论 |
3 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 |
3.1 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沿革 |
3.1.1 初步探索阶段 |
3.1.2 发展完善阶段 |
3.2 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
3.2.1 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相关制度建设概况 |
3.2.2 当前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运行模式概况 |
4 落实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 |
4.1 追责主体不明确 |
4.1.1 决策主体不明确 |
4.1.2 执行主体分工不清晰 |
4.1.3 追责主体存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职责冲突 |
4.2 担责主体的责任难认定 |
4.2.1 对审批人的责任认定缺乏操作性 |
4.2.2 对审核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复杂性 |
4.2.3 对办案人的责任认定存在干扰性 |
4.3 追究程序不完善 |
4.3.1 追究程序难启动 |
4.3.2 调查认定难开展 |
4.3.3 追究处理不到位 |
4.3.4 救济程序不完善 |
5 完善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追责主体,解决“谁追究”的问题 |
5.1.1 设置决策主体,统一决策出口 |
5.1.2 明确执行主体分工,形成追责合力 |
5.1.3 保证追责主体独立性,减少干扰因素 |
5.2 准确认定担责主体,解决“追究谁”的问题 |
5.2.1 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审批人责任 |
5.2.2 理清岗位职责,明确审核人责任 |
5.2.3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办案人责任 |
5.3 完善追究程序,解决“怎么追究”的问题 |
5.3.1 完善启动程序,畅通追责渠道 |
5.3.2 细化追责程序,规范程序文书 |
5.3.3 严格依规处理,公开追究结果 |
5.3.4 完善救济渠道,保障民警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
一、综合行政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一) 综合行政执法 |
(二)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
(一)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依然突出 |
(二) 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 |
(三)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要 |
(四) 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体制的客观要求 |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
(一) 解决传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臃肿问题 |
(二) 进一步深化和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
(三)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
第二章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考察 |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
(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阶段 |
1. 初步试点阶段 |
2. 扩大试点阶段 |
3. 全面推开阶段 |
(二)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阶段 |
(三)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阶段 |
(四)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发展 |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模式 |
(一) “X In One”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二) “1+X”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 “1+1+X”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配套建设 |
(一)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二) 行政执法队伍内部分工 |
(三)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成效 |
(一) 精简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
(二) 行政执法责任明确 |
(三) 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下沉 |
(四) 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
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目标定位不够清晰 |
(二) 改革缺乏法律依据 |
(三) 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问题突出 |
(四) 行政执法权限配置不甚合理 |
(五)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
第三章 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综述和启示 |
一、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简介 |
(一) 国外行政机构概述 |
1. 英国政府机构设置 |
2.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
3. 日本政府机构设置 |
4. 德国政府机构设置 |
(二) 国外行政执法队伍与行政执法监督 |
1. 行政人员资格管理 |
2. 行政执法监督 |
二、域外行政执法体制特点与启示 |
(一) 行政执法职能弱化 |
(二) 决策与执行统一 |
(三) 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 |
(四) 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与建议 |
一、改革总体思路 |
二、改革基本原则 |
(一) 推进改革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
(二) 执法权分开与集中科学调整原则 |
(三) 专业执法与一般执法区分原则 |
(四) 精简高效原则 |
(五) 差异化原则 |
三、改革具体路径 |
(一) 完善立法 |
(二) 加强统筹 |
(三) 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的范畴 |
1. 明确不宜相对集中的权力事项 |
2. 明确以社会治理为视角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
3. 明确以市场需求为视角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
4. 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协同 |
(四) 优化行政执法程序和队伍建设 |
1. 统一行政执法程序 |
2. 提升行政执法程序科学化水平 |
3. 整合行政许可资源 |
4. 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
5.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行政执法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日益突出 |
一、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的产生原因 |
二、环境犯罪行刑交叉日益泛化的影响 |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概念辨析 |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 |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
第二章 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的缺陷 |
一、环境犯罪立法体系不科学 |
二、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 |
三、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衔接不协调 |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衔接机制不完善 |
一、环境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理论基础薄弱 |
二、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程序不完善 |
三、环境检察监督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困境 |
一、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不完善 |
二、环境犯罪司法认定难度大 |
三、法院职责作用未充分发挥 |
第三章 域外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经验考量 |
第一节 域外对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 |
一、检察监督在环境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
二、环境检察监督的合理运行 |
第二节 域外制度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启示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
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 |
第一节 环境犯罪领域理论的建构及完善 |
一、树立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 |
二、坚持环境犯罪的相对从属性 |
第二节 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具体规范的协调与优化 |
一、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
二、促进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
三、加强环境犯罪的解释工作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用机制的衔接与配套 |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 |
二、环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0.6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概述 |
1.1 《专利法》中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发展的文本解读 |
1.1.1 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模式 |
1.1.2 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模式 |
1.1.3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分析 |
1.2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施依据 |
1.2.1 国家层面的实施依据 |
1.2.2 地方层面的实施依据 |
1.3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必要 |
1.3.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学界探讨 |
1.3.2 专利纠纷的特殊性 |
1.3.3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优势 |
2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存在问题 |
2.1 行政调解在专利纠纷中的运行情况 |
2.1.1 全国行政调解结案数量的整体变化趋势 |
2.1.2 部分地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具体发展状况 |
2.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外部困境 |
2.2.1 上位规范不健全 |
2.2.2 “诉”与“调”结果冲突 |
2.2.3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缺失 |
2.3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内在制度缺陷 |
2.3.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性质不明 |
2.3.2 调解程序规定粗略刻板 |
2.3.3 调解队伍角色错位,人员不足 |
3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与域外借鉴 |
3.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固化的地方实践 |
3.1.1 司法确认模式 |
3.1.2 法院委托调解模式 |
3.1.3 置换协议模式 |
3.1.4 联动调解模式 |
3.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理念和方式创新 |
3.2.1 理念创新——“诉调对接”与“部门联动” |
3.2.2 方式创新——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诉调中心线上平台 |
3.3 域外经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对外调解服务 |
3.3.1 英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发展历程 |
3.3.2 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对外调解服务概况 |
3.3.3 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对外调解服务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4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理念创新:“执法”回归“公共服务” |
4.1.1 国外机构和组织的调解理念借鉴:当事人主导与行政机关引导 |
4.1.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主体角色定位与多元化 |
4.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立法体系的完善 |
4.2.1 适时出台配套法律规范 |
4.2.2 规范地方层面的法规规章 |
4.2.3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程序性事项的细化 |
4.3 “诉调对接”机制的补充 |
4.3.1 纠纷解决引导机制与资源整合 |
4.3.2 建立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
4.3.3 组织机构、业务指导的衔接交流 |
4.4 司法确认程序的构建 |
4.4.1 司法确认受理程序 |
4.4.2 司法确认审查程序 |
4.4.3 司法确认救济程序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成效及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吹哨报到”的概念界定 |
2.1.2 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2.1.3 综合行政执法与联合执法的区别 |
2.2 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 |
2.2.1 新公共行政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吹哨报到”机制的框架模式及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 |
3.1 “吹哨报到”机制的基本框架 |
3.2 “吹哨报到”机制的创新特点 |
3.2.1 哨源发现统一管理 |
3.2.2 吹哨分级处置机制 |
3.2.3 吹哨报到考评原则 |
3.3 “吹哨报到”机制的运行模式 |
3.4 “吹哨报到”机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启示 |
3.4.1 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职能的有效对接 |
3.4.2 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 |
3.4.3 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技术平台的有效融合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成效和问题分析 |
4.1 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原有和现有执法现状对比 |
4.1.1 朝阳区原有综合行政执法流程和特点 |
4.1.2 朝阳区现有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和特点 |
4.2 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会商制度成效 |
4.2.1 日常会商制度 |
4.2.2 定期会商制度 |
4.2.3 疑难会商制度 |
4.3 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效率提升的成效 |
4.4 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基层治理成效 |
4.4.1 解决多年来边界区域治理难的典型问题,形成了长效机制 |
4.4.2 解决12345市民热线举报的高频问题,回应了居民关切问题 |
4.4.3 解决市级环保督察的重点问题,落实了“回头看”工作 |
4.5 朝阳区综合执法经典案例分析 |
4.6 现阶段朝阳区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及启示 |
4.6.1 执法力量还没有充分下沉 |
4.6.2 没有完善的综合性执法管理平台 |
4.6.3 工作机制不够完备 |
4.6.4 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内外典型地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 |
5.1.1 安吉县“驻队律师”和“非接触性执法” |
5.1.2 濮阳市城市服务型综合行政执法 |
5.1.3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的“黄岛模式” |
5.2 国外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 |
5.2.1 德国综合行政执法的刑罚分离体制 |
5.2.2 美国“小政府,大社会”执法理念 |
5.2.3 日本都市管理的专门化 |
5.3 国内外典型地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比较与借鉴启示 |
5.3.1 国内外典型地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比较 |
5.3.2 完善的法律保障先行 |
5.3.3 灵活运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
5.3.4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规范执法权力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执法创新改革路径 |
6.1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
6.2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组织架构 |
6.3 推进制度改革 |
6.3.1 会商研判制度 |
6.3.2 完善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业务培训考核制度 |
6.3.3 完善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奖惩制度 |
6.4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改革 |
6.4.1 建立问题发现机制 |
6.4.2 建立接诉即办即查工作机制 |
6.4.3 建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考核评价机制 |
6.5 推进执法主体改革 |
6.5.1 横向整合执法资源 |
6.5.2 执法重心下移 |
6.5.3 拓宽“数字城市管理”覆盖范围 |
6.5.4 构建司法保障体系 |
6.5.5 注重“三个结合” |
6.5.6 加强自身建设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文献综述 |
1.3.1 国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 |
1.3.2 国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的目的 |
1.4.2 研究的意义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的内容 |
1.5.2 研究的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行政执法 |
2.1.2 综合行政执法 |
2.1.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国家和政府治理体系相关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三章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
3.1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次实践 |
3.2 南宁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实施情况 |
3.2.1 政策依据 |
3.2.2 机构批复形式、机构设置、机构性质和级别 |
3.2.3 职责权限 |
3.2.4 职能范围 |
3.2.5 编制职数 |
3.3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要成效 |
第四章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调查实证分析 |
4.1 数据来源 |
4.2 调查问卷设计 |
4.2.1 设计原则 |
4.2.2 参考标准 |
4.2.3 调研的目的、内容、对象和途径 |
4.3 调查问卷执法者、执法对象基本信息情况 |
4.4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的评价和原因分析 |
4.4.1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评价 |
4.4.2 影响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的主要原因 |
4.4.3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的主要原因分析 |
4.5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SWOT分析 |
4.5.1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优势分析(S) |
4.5.2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劣势分析(W) |
4.5.3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的发展机遇分析(O) |
4.5.4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的威胁分析(T) |
4.6 有效受访者反馈的建议 |
4.7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SWOT矩阵分析 |
4.8 小结 |
第五章 江苏省农业综合行政法改革经验借鉴与启示 |
5.1 江苏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 |
5.1.1 江苏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 |
5.1.2 主要成效 |
5.2 南京、常州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 |
5.2.1 南京市农业执法改革主要做法 |
5.2.2 常州市农业执法改革主要做法 |
5.2.3 南京市、常州市与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比较分析 |
5.3 南京市和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启示 |
第六章 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
6.1 贯彻农业农村发展新要求,落实农业执法改革促经济 |
6.2 运用新时代改革理论指导,建设服务型农业执法体系 |
6.3 借助深化机构改革东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6.4 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热点,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
6.5 利用科学调查研究深度,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
6.6 深入贯彻党的理论新潮,坚持和加强党建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查问卷(执法者) |
附录 B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查问卷(执法对象) |
致谢 |
(9)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文化市场 |
2.1.2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常州市金坛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现状分析 |
3.1 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概况 |
3.1.1 文化市场发展面临新形势 |
3.1.2 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发展概况 |
3.2 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举措 |
3.2.1 科学设置执法队伍 |
3.2.2 合理调整内设机构 |
3.2.3 完善执法设备配备 |
3.2.4 创新管理手段 |
3.2.5 实施专项整治 |
3.3 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 |
3.3.1 管理体系日趋规范 |
3.3.2 执法效率显着提升 |
3.3.3 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
3.4 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
3.4.1 缺少年轻、专业执法人才 |
3.4.2 办理案件能力有所欠缺 |
3.4.3 缺乏统一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
3.4.4 网络文化市场监管能力不足 |
3.4.5 文化、旅游执法队伍合并沟通不顺 |
3.5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执法队伍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 |
3.5.2 执法办案缺乏规范性 |
3.5.3 部门间缺乏统筹协调 |
3.5.4 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
3.5.5 文旅执法整体推进缓慢 |
3.6 本章小结 |
4 国内外文化市场执法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文化市场执法情况 |
4.1.1 美国:法制化管理 |
4.1.2 新加坡:“三合一”网络文化管理 |
4.1.3 英国:公众参与管理 |
4.2 国内其他地区文化市场执法情况 |
4.2.1 宁波市:智能化市场执法 |
4.2.2 东莞市:建立业务管理系统 |
4.2.3 大同市:网格化管理 |
4.3 经验借鉴 |
4.3.1 加强文化立法 |
4.3.2 行业的自我规制 |
4.3.3 更加广泛的公众参与 |
4.3.4 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 |
4.4 本章小结 |
5 进一步加强常州市金坛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的对策 |
5.1 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
5.1.1 引进年轻执法人才 |
5.1.2 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5.2 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
5.2.1 正确认识执法目的 |
5.2.2 规范确立办案数量 |
5.2.3 加强执法办案监督 |
5.3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体制 |
5.3.1 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相对分开 |
5.3.2 中央立法与地方实践相结合 |
5.3.3 成立综合执法局 |
5.4 优化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体系 |
5.4.1 推动监管技术发展 |
5.4.2 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
5.4.3 加强道德法律建设 |
5.4.4 创新多元化监管方式 |
5.5 推动文旅执法实现“同舟共济” |
5.5.1 实现结构上积极融合 |
5.5.2 在执法检查上主动融合 |
5.5.3 在后勤保障上充分融合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产生与问题 |
1.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形成背景与因素 |
1.1.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产生背景 |
1.1.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产生因素 |
1.1.3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定义 |
1.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基本特征与主要问题 |
1.2.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基本特征 |
1.2.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主要问题 |
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2.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行政执法管理现状 |
2.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主要问题 |
2.2.1 集聚区未设立执法主体或主体不明确 |
2.2.2 集聚区执法主体执法权配置欠缺合理性 |
2.2.3 执法权配置难以同集聚区需要相适应 |
3 国内外乡镇执法建设简述及启示 |
3.1 国外城镇执法模式及其启示 |
3.1.1 德国的城镇管理简述 |
3.1.2 英国乡镇管理简述 |
3.1.3 西欧国家乡镇行政执法模式的简介和启示 |
3.2 国内乡镇执法模式及其启示 |
3.2.1 浙江余杭“三中队+两科室”模式 |
3.2.2 综合执法模式 |
3.2.3 设立专门乡镇执法局模式 |
3.2.4 县级执法主体的派驻模式 |
4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 |
4.1 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及其法律依据 |
4.1.1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权及其特征 |
4.1.2 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
4.1.3 集聚区执法主体执法权的必要性和方向 |
4.1.3.1 赋予集聚区执法权的必要性 |
4.1.3.2 集聚区执法权问题的解决方向 |
4.2 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 |
4.2.1 法律解释权 |
4.2.2 一般行政处理实施权 |
4.2.3 行政监督检查权 |
4.2.4 行政强制权 |
4.2.5 行政处罚权 |
5 完善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若干建议 |
5.1 提高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
5.2 合理确定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立模式 |
5.2.1 自主执法模式 |
5.2.2 委托执法模式 |
5.2.2.1 县乡两级委托执法模式 |
5.2.2.2 委托执法融合派驻执法模式 |
5.2.3 综合执法模式 |
5.2.4 行政协助执法模式 |
5.2.4.1 行政协助的法理学基础和产生原因 |
5.2.4.2 集聚区的行政协助执法模式 |
5.2.4.3 行政协助执法模式应当注意的问题 |
5.3 完善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机制 |
5.3.1 集聚区行政执法的立法监督 |
5.3.2 集聚区行政执法的其他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英国的行政执法管理与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韦聪聪.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3]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韦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 李建强. 山东大学, 2020(02)
- [5]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D]. 汪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研究[D]. 李紫月.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成效及改革路径研究[D]. 赵凯凯. 北京工业大学, 2020(06)
- [8]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D]. 蒋文洲. 广西大学, 2020(07)
- [9]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 史逸乐.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10]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D]. 屈军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