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思考——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危潇洒[1](2021)在《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正当防卫必须遵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限度条件把握不准的现象,应从制度目的的立场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同时也要在个案当中考虑各种因素的错综杂乱对防卫限度造成的影响,在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时,要以行为时的事实为基础,结合当时的情境做全面的理解和判断。
朱怀日[2](2021)在《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标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案件引起的争议层出不穷,正当防卫限度标准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不可否认,历年来的确存在许多司法乱象,以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极少在判决中得到认定,正当防卫这一如此璀璨的制度在实务层面上屡屡予以搁置。随着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及互联网媒介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多起防卫案件迅速传播与网络、引发公众空前热议,并得以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得到公正的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得到了完全的解放,固有问题仍然存在,新问题也不容忽视,提醒着我们法律人要时刻予以关注。为了使研究更贴近立法本意,本文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变迁着手。通过对比历次有关正当防卫制度条款的修改,发现正当防卫条款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保护防卫人并鼓励防卫人进行防卫的角度,这也将是所有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研究中的根本立足点。进而引申到防卫限度问题,通过对“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及“折衷说”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去探讨各理论在目前阶段存在的种种问题。就“基本相适应说”而言,实践中的误区是只要出现重伤、死亡后果就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必需说”则过于关注防卫人的主观感受,容易过分侵犯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折衷说”更是将前者简单的进行叠加,实则表现出的仍为“基本相适应说”对应的观点。从法条角度而言,“基本相适应说”无疑更加符合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那么对防卫限度的研究将可以转化到如何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基本相适应说”的层面上来。以此来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现阶段在正当防卫实践中的问题。在正当防卫司法实务认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则是“唯结果论”。即只要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即使肯定防卫性质,往往也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从过程判断,相应的又出现“工具对等论”,认为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只能采用与不法侵害人同等强度的工具,否则也会据此否定防卫人正当防卫的成立。故在判断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性质时,全面系统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不仅要确认防卫的“必要性”与“要求性”。在另一方面也要从行为强度、时间上的紧迫性、法益对比及防卫时的主客观情况等多个方面综合考察,对防卫行为准确定性,从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故本文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认为对防卫限度的判断仍应回到“基本相适应说”的层面上,其观点更符合公众认知、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二是从德国正当防卫二元论角度出发,探索“基本相适应说”与法确证原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的共同性。法确证原则可以理解为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实现了对不法侵害人所破坏的法秩序的维护,那么在过于保护防卫人的权益从而牺牲了对不法侵害人合法利益保护的情况下,实际上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也破坏了相应的法秩序。而基本相适应说的存在也正是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的角度实现了对法秩序的维护。二者理论经优势互补可完美适用于我国相应问题的处理。这要求我们在判断防卫行为性质的时候去对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去思考防卫的“必要性”与“要求性”。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处于不同身份的人主观感受千差万别,而客观证据相对而言可以准确展现事实全貌,故而应该坚持客观化的判断方式,尤其是在防卫限度问题上,应从客观层面进行考虑,避免主观因素对案件性质认定上的干涉。这不仅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同时也要求其勇于承担沉重的社会责任。对一些“争议”案件,可以通过不起诉、免刑、减刑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到“精确定罪,宽缓量刑”。并通过结合近年热点案例,力求在正当防卫限度判断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对司法实践活动产生一定益处。
杨俊[3](2021)在《防卫权利的边界研究 ——以康德自由理论为视角》文中认为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学界长期过于热衷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而忽视从法理学的视角进行审视。康德的自由理论为正当防卫注入了新的生命。康德在扬弃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基于社会契约所构筑的防卫权利观的基础上,提出防卫权利的正当性基础绝非在于复仇,亦非在于惩罚,而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的维护以及对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的强烈渴望。根据“质”与“量”的平行原则,康德关于防卫权利的边界逐渐明晰起来。康德认为虽然诸如逃跑或者放弃防卫亦有可能相较于正当防卫的风险更小,在结果上或许也比正当防卫更好地保护被侵害的法益,但其实质上是对权利的否定,最终将会令人与人之间的所建立的文明关系彻底破坏,因此根据康德的自由理论,针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的义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康德眼里,侵害人的行为不仅仅使得被侵害的法益面临损害,同时普遍法则与稳定的自由关系同时受到挑战,那么为了制止这种情形的发生,防卫人在遭受侵害时,适用暴力的反击应当被认可,即使造成侵害人严重的损害也是理所应当的。基于康德的“质”与“量”的双重评定标准,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范条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作为平行关系进行理解,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构成防卫过当,仅达成其中任一条件,仍然构成正当防卫。但康德同时强调,当面临极为轻微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应当有所克制,所能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有所限制。
王垚[4](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熊吉琛[5](2020)在《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司法机关倾向于将《刑法》第20条第3款理解为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无过当防卫权为社会公众正义情绪的发泄提供了出口,但也暴露出了问题。根据最高检的观点,“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观点与无过当防卫权的结合适用,将不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丽江反杀案”即引发了防卫人面对院门外的紧迫危险能否主动开门迎战的问题:按照最高检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观点,该案的防卫人唐雪构成正当防卫,但该结果明显不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重新思考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可能。因此,本文以分析“丽江反杀案”为起点,开展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的研究。通过综述并评析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观点、评析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条文之间的关系、论述我国特殊防卫有“过当”的价值意义、提出我国特殊防卫“过当”的判断方法,展开本文的论证,以期解决目前相关的司法难题。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简单综述并评析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国内外观点。国内学界对特殊防卫有无“过当”存在不同观点:“无过当防卫权说”是基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字面意思和立法目的的解读,但缺乏更充分的理由;“有过当加注意规定说”不乏支持者,但该观点未对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过当”标准的差别进行推敲;“有过当防卫权说”的产生时间集中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被公布之初,虽然具有合理性,但缺乏进一步深入研究。对国外观点的综述和评析得出,德、日、美三国虽然未在刑法中设置专门的特殊防卫条款,但均以不同形式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且日本和美国的特殊防卫制度有“过当”。第二部分评析我国刑法中一般与特殊防卫条文的关系。通过分析特殊防卫条款立法过程,总结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并在假设特殊防卫有“过当”的前提下分析一般与特殊防卫“过当”标准的区别,以厘清《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的条文是例外关系。理由如下:其一,特殊防卫的“过当”标准比一般防卫更低;其二,若特殊防卫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立法者就无需反复拿捏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而只要在第3款中略作规定即可。虽然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的条文为例外关系,但这不妨碍特殊防卫仍需要遵守一般防卫的指导思想。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特殊防卫有“过当”的价值意义。本文认为应采“有过当防卫权说”,理由如下。其一,最高检将行凶造成的“紧迫危险”纳入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使不应进行特殊防卫的案件也被纳入了特殊防卫的范畴。但直接用语言文字对“紧迫危险”进行解释,无法避免语言的局限性,以至于“紧迫危险”的概念将依旧保持抽象,带来掌握上的困惑。若允许特殊防卫有“过当”,则能够解决“紧迫危险”难以掌握的问题。其二,“无过当防卫权说”不利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减少,故不利于实现秩序维持的刑法任务。同时,“无过当防卫权”的报应功能大于预防功能,反而会助长社会暴力。其三,特殊防卫有“过当”的理解与法条并不冲突,且能照顾到司法个案公正。其四,案件事实随着不同案件在不断变化,基于“有过当防卫权说”产生的判决结果更有可能符合社会公众的正义判断。第四部分从平衡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三个角度提出特殊防卫“过当”情形的判断标准,并建议不同类型的特殊防卫案件应终结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平衡标准是指有必要衡量侵害的法益和防卫造成的损害,但不应将两者作简单对比。主观标准是指若不能排除特殊防卫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则防卫人成立特殊防卫过当。客观标准是指“能否排除特殊防卫人实施加害行为”的结论,应建立于手段(如武器)杀伤力的对比、环境条件、身体条件和可行的其他救助措施等事实层面的因素。只有在上述三个角度均已满足特殊防卫过当的要求,特殊防卫案件才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陈璐[6](2020)在《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及出路》文中认为近几年来,一系列防卫案件引发了民众热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沉寂已久的正当防卫制度由此被展开激烈讨论。但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尚未达成统一认识,导致防卫限度条件的司法适用出现偏差而陷入困境,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的桎梏依然存在,司法正义难言实现。对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案例解释正当防卫各构成条件,并指出防卫过当的判断方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女兵反杀案”等案件的处理在此指导之下,彰显出正当防卫制度“法无需向不法让步”及防卫人权利优先的价值理念,对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起到有效引导作用,充分展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最高司法机关并未在指导案例中明确防卫限度条件的具体构成,且对该条件的适用仍有偏差,故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论构成与司法适用问题。为消弭防卫限度条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偏差,本文通过梳理热点防卫案件有关情况,综合分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内容、防卫限度学说理论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中的观点认为: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与结果两个限度要件,防卫同时超过两个限度才属于过当。防卫仅超过行为限度或结果限度依然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必要限度”应理解为行为限度,其判断要素为防卫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性原则,包括防卫强度合比例性原则与防卫手段有效且最缓和原则;“重大损害”应理解为结果限度,并结合防卫的必需性原则进行动态判断,作为防卫限度判断中的辅助性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是第2款的注意规定,目的在于告诉公民可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正当防卫,其行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在区分不法和有责的基础上,应对防卫过当作区分理解:防卫人在慌乱、惊惧状态等不具期待可能性情形下而防卫过当,不属于有责层面的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的破解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考虑:第一,对域外的防卫限度理论进行考察,我国立法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德国刑法典中的规定,修改或添加我国刑法典中正当防卫的条款,增设防卫过当的免责事由;司法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刑法中根据法益的不同种类设置对应的防卫限度,在限度判断中可以参考其武力区分制、合理的相信原则。第二,在刑法理论上明确以个人权利保全原则和法秩序维护原则的“二元论”作为正当防卫的理论依据;立足于“必需说”,将防卫限度划分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特殊防卫”应默认符合防卫的限度条件。第三,我国司法机关也需作出方法与理念上的转变,即要结合指导案例和刑法理论准确把握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更新司法理念,校正司法裁判功能的定位,理性面对司法舆情,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
龙意[7](2020)在《论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的含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明显超过”是防卫过当条款中的前缀表述。“明显超过”具体含义影响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范围。然而,理论和实务上并未把握“明显超过”真正含义,导致“结果论”思维盛行。学界主要存在强度比较说、保护利益与损害比较说、损害结果比较说以及应然防卫限度与实然限度比较说等四种观点,这几种观点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与缺陷。强度比较说过于注重行为强度间的比较,忽视侵害结果超前发展的可能性;保护利益与损害比较说在一定程度上会过于重视“损害结果”,导致对防卫人过于严苛,忽视意外、慌乱情形下所成立的正当防卫;损害结果比较说同样也面临“唯结果论”窠臼,忽视防卫人具体处境;而应然防卫限度与实然防卫限度面临概念上的混淆,难以提炼可行的判断规则。“一体论与二元论”不同立场、刑法解释方法以及刑事政策均影响“明显超过”含义的理解。“明显超过”的含义解读应以合理扩张正当防卫为理念,“最低限度说”理解为防卫行为的“最低限度”与实际防卫限度的比较,站在事前角度运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和利益衡量思维为“明显超过”提出可行的判断规则。
高建[8](2020)在《论民意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刑法中少有的私力救济制度,本意为顺应民意,鼓励公民正当防卫行为。具体实践中的司法认定与其制度设计初衷却相去甚远。1997年以来,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修正后,未再进行任何改动,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历经了从“僵尸条款”到近期因民意呼声逐渐被激活的曲折过程。尤其是近几年来,受到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影响,对正当防卫制度认识层面上的改变迅速转化为制度规范层面上的修正,并开始引领公众法治意识的进步。民意在这几起典型案件中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当防卫制度与民意存在理论上的关联,民意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的影响也不可否定。本文从6个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入手,采用案例分析法、表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分析民意对防卫起因、防卫限度、防卫时间、“行凶”的认定等司法认定中核心环节的影响,进而在学理上分析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机理和路径,最终得出司法实践对待民意的正确态度:在法律规则和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吸纳民意,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从当代中国司法实践可以看到,民意应当对正当防卫充满期望,而这一制度的发展也是面向未来的。
汤洲[9](2020)在《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以黄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人对他人实施正在进行的侵害,威胁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防卫人为防止非法侵害的发生,对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反抗行为,该反抗行为如对非法侵害者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只要仍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为与结果是对等的,既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失,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虽然面对非法侵犯实施威胁到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行为可以适当反抗,但为了避免该项权利的滥用,防止不法意图的人利用该项规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不法获得财产,因此国家规定可该项制度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安全,规定了对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内容。刑法规定:“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受到目前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者,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明确了防卫概念,本文从目前新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出发,结合黄某故意伤害案件,以正当防卫为研究对象,以正当防卫的定义、防卫限度、防卫范围、认定界限和条件、具体组成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结合目前中外学者的学说清晰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二部分:通过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进行论述整理,对黄某的行为性质进行定性;第三部分:黄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后,通过对正当防卫限度、边界及范围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来对黄某犯罪行为进行定量的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黄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第四部分:通过对黄某案件的定性与定量的分析,结合当下频出的正当防卫案例说明,思考未来正当防卫的发展方向,并对现阶段的正当防卫制度提出建议,希冀为能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当下的正当防卫制度,减少认识误区略尽绵薄之力;
崔衍亮[10](2020)在《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防卫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也越发的受到重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作为判断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关键,成为公民防卫权的核心研究内容,决定了防卫权在社会实际落实的效果。为此,能否准确合理的定位防卫权的界限对于该话题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刑法》中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中,通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对正当防卫的界限做了相关规定,但对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这样的规定,说法不够明确,因此导致我国学界在理解尺度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与不一致。因此,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案例分析,通过“昆山自卫反击案”以及“辱母案”等对防卫界限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希望能够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在该领域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本文将着重分析防卫界限的设定,包括我国以及西方国家对于该设定的差异与原则,对防卫界限进行准确定位,并具体阐述其重要性。通过分析德国、美国及日本在防卫界限与自卫权的设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发现不足的同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论证对于“重大损害”以及“必要限度”等法律术语进行详细界定。本文最后,笔者通过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认定原则以及司法方面的解释来进一步确定如何能够更好的运用自卫界限,以帮主我国公民维护自卫权的同时,防止该权利的滥用,切实保障该权利的社会价值。
二、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思考——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思考——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 |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立法演变 |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 |
(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征 |
1. 客观性 |
2. 相对性 |
3. 缺乏操作性 |
二、正当防卫的一般限度条件 |
(一)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的区别 |
(二)如何理解“必要限度” |
1. 基本相适应说 |
2. 必要说 |
3. 折中说 |
(三)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 |
三、正当防卫的特殊限度条件 |
(一)第20条第3款属于提示性规定而非特别规定 |
(二)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不等同于无限防卫权 |
四、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
(二)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的反思 |
五、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
(一)从制度目的的立场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
(二)以行为时的事实为基础判断防卫行为 |
(三)结合防卫当时的“情境”,做整体的、假定的判断 |
结语 |
(2)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考察 |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变迁 |
(二)防卫限度相关理论 |
(三)正当防卫认定的数据统计 |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 |
(一)实践认定唯结果论 |
(二)工具对等性阻碍正当防卫 |
(三)司法裁判与舆论冲突 |
三、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途径 |
(一)对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 |
(二)确认防卫的“必要性”与“要求性” |
(三)防卫性质的客观化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防卫权利的边界研究 ——以康德自由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论文的结构 |
一、防卫权利边界确立困难的原因 |
(一)不法侵害的界定模糊 |
(二)防卫时间的界限不清 |
(三)防卫意图的界定不明 |
二、康德自由理论视域下防卫权利边界确立的基础 |
(一)复仇与惩罚并非防卫权利边界的界分标准 |
(二)自我保全的思想无法合理解释无限防卫权 |
(三)防卫权利边界确立需置于社会契约中考量 |
(四)防卫权利意欲保护的正是康德所言的自由 |
三、保障自由何以作为防卫权利边界划分标准的辩护 |
(一)保障自由同防卫权利的行使在主观心态上是同一的 |
(二)客观行为上积极行使防卫权利意在维持自由平衡的状态 |
(三)自由平衡的维持需要对防卫权利边界进行合理限制 |
四、保障自由为前提下防卫权利边界的重塑 |
(一)防卫权利的边界应与不法侵害的情形相协调 |
(二)康德“质”与“量”的自由平等原则对防卫权利边界的限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观点综述及评析 |
第一节 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国内观点综述及评析 |
一、国内学理观点综述 |
二、国内学理观点评析 |
第二节 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国外观点综述及评析 |
一、德国刑法的规定及学理观点 |
二、日本刑法的规定及学理观点 |
三、美国刑法的规定及学理观点 |
四、评析德、日、美刑法规定及学理观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中一般与特殊防卫条文的关系 |
第一节 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过程 |
一、范围调整: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
二、提法之争:从无过当防卫到特殊防卫 |
第二节 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
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 |
二、维护利益均衡原则 |
第三节 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过当”标准不同 |
一、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过当”标准的区别 |
二、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过当”标准不同的理由 |
三、《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特殊防卫有“过当”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对行凶造成的“紧迫危险”进行缩限解释 |
一、最高检将行凶造成的“紧迫危险”纳入特殊防卫前提条件 |
二、“紧迫危险”应被缩限解释的理由 |
三、特殊防卫有“过当”的方案能够实现缩限效果 |
第二节 特殊防卫有“过当”符合刑事政策和现行刑法的规定 |
一、符合刑法的社会任务 |
二、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 |
三、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
第三节 认为特殊防卫有“过当”的社会效果 |
一、社会公众具有对正义的天然需求 |
二、“无过当防卫权说”的社会效果受制于个案差别 |
三、“有过当防卫权说”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
第四章 我国特殊防卫“过当”情形的判断标准和案件终结阶段 |
第一节 平衡标准 |
一、不能简单对比侵害的法益和防卫造成的损害 |
二、侵害的法益和防卫造成的损害是否相对平衡 |
第二节 主观标准 |
一、主观标准与防卫意识的区别 |
二、主观标准宜采用消极的构造方式 |
三、能否排除特殊防卫人实施加害行为 |
第三节 客观标准 |
一、侵害和防卫的手段杀伤力是否符合“基本相适应说” |
二、结合环境条件、身体条件和可行的其他救助措施 |
第四节 案件终结的阶段 |
一、情节显着轻微或轻伤以下案件终结于侦查阶段 |
二、重伤、死亡案件或可疑案件终结于公诉阶段 |
三、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终结于审判阶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的困境 |
2.1 基于指导案例的实证分析 |
2.2 防卫限度条件的司法适用出现偏差 |
2.2.1 以防卫结果为判断核心 |
2.2.2 过分强调防卫人的退避义务 |
2.2.3 偏重考量双方武器对比 |
2.2.4 限缩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第三章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的成因探究 |
3.1 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论分歧较大 |
3.1.1 防卫限度条件的学说之争 |
3.1.2 防卫过当条款的内涵理解之争 |
3.1.3 “特殊防卫”的限度存否之争 |
3.2 司法理念对防卫限度判断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的出路 |
4.1 对域外正当防卫制度进行借鉴 |
4.1.1 德国防卫限度理论与借鉴意义 |
4.1.2 美国防卫限度理论与借鉴意义 |
4.2 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的理论纠偏 |
4.2.1 以“二元论”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 |
4.2.2 以“必需说”为防卫限度判断的指导 |
4.2.3 统一防卫限度的内涵理解 |
4.3 在司法实践中破解防卫限度条件适用的困境 |
4.3.1 准确把握防卫限度判断标准 |
4.3.2 更新司法理念并校正司法裁判功能的定位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的含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明显超过”含义之争及其评析 |
2.1 强度比较说及其评析 |
2.1.1 强度比较说 |
2.1.2 强度比较说之评析 |
2.2 保护利益与损害比较说及其评析 |
2.2.1 保护利益与损害比较说 |
2.2.2 保护利益与损害比较说之评析 |
2.3 损害结果比较说及其评析 |
2.3.1 损害结果比较说 |
2.3.2 损害结果比较说之评析 |
2.4 应然与实然限度之比较说及其评析 |
2.4.1 应然与实然限度之比较说 |
2.4.2 应然与实然限度比较说之评析 |
第3章 “明显超过”含义之争产生的原因 |
3.1 受立场之争影响 |
3.1.1 立场影响“行为限度”理解 |
3.1.2 立场影响“必要限度”理解 |
3.2 对刑法第20条的不同解读 |
3.2.1 拟制说与注意规定说 |
3.2.2 罪过心态的不同理解 |
3.3 受刑事政策影响 |
3.3.1 “维稳思维”导致正当防卫定位偏移 |
3.3.2 不同阶段刑事政策影响“明显超过”理解 |
第4章 “最低限度说”之提倡 |
4.1 “最低限度说”之确定 |
4.1.1 确定视角:事前判断 |
4.1.2 确定方法:匹配不法侵害 |
4.2 “最低限度说”之合理性 |
4.2.1 立足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立场 |
4.2.2 能合理解读刑法第20条 |
4.2.3 符合当下刑事政策 |
4.3 “最低限度说”之适用 |
4.3.1 适用规则:法定刑区间比较 |
4.3.2 案例检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论民意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的起因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1章 民意与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理论关联 |
1.1 刑事司法视野下民意的内涵 |
1.2 刑事司法视野下民意的特征 |
1.2.1 体现朴素正义观 |
1.2.2 基于非专业立场 |
1.2.3 难以衡量性 |
1.2.4 观点的波动性 |
1.2.5 影响力强大 |
1.3 民意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系 |
1.3.1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形成顺应民意要求 |
1.3.2 民意推进正当防卫制度的演进 |
1.4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系 |
1.4.1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状 |
1.4.2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同正当防卫制度及理论之间的距离 |
第2章 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典型案例透视 |
2.1 简要案情 |
2.2 案例裁判结果与引起的正当防卫认定“痛点” |
2.3 民意介入对案例司法认定的影响 |
2.3.1 民意关注焦点 |
2.3.2 民意介入对案件认定的影响 |
第3章 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核心环节 |
3.1 防卫起因 |
3.2 防卫限度 |
3.3 防卫时间 |
3.4 “行凶”的认定 |
第4章 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机理和路径 |
4.1 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机理 |
4.1.1 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存在空间 |
4.1.2 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4.1.3 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 |
4.1.4 法治环境的日益改善 |
4.1.5 新媒介的推动 |
4.1.6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保守现状 |
4.2 民意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以黄某故意伤害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研究内容现状 |
1、四条件说 |
2、五要件说 |
3、二要件说 |
(三)研究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文献分析研究法 |
3、实证研究法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黄某行为的定性 |
1、主张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观点 |
2、主张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 |
3、主张黄某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 |
4.笔者评价分析 |
(二)黄某行为的限度 |
1.黄某没有超过限度 |
2、黄某行为超过了限度 |
3.笔者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正当防卫法律操作中的不足 |
1、过于关注法益衡量 |
2、忽视不法侵害的存在 |
3.无视正当防卫行为条件 |
(二)规范正当防卫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研究综述 |
(一) 研究动态 |
(二) 研究范围 |
(三) 争议观点 |
(四) 刑事政策 |
三、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具体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观点及创新观点和不足之处 |
(一) 论文主要观点 |
(二) 创新之处 |
(三)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防卫限度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 |
一、于欢案 |
(一) 基本案情 |
(二) 对于欢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
二、昆山反杀案 |
(一) 基本案情 |
(二) 对于海明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
三、涞源反杀案 |
(一) 基本案情 |
(二) 对王晓及其父母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
四、赵宇案 |
(一) 基本案情 |
(二) 对赵宇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司法实践引起的防卫限度问题 |
一、对防卫限度价值取向的重塑 |
二、对防卫限度理论的反思 |
三、凸显了司法实践对防卫限度认定的困境 |
第二章 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立法发展及其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立法发展 |
一、79《刑法》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立法内容 |
二、97《刑法》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立法内容 |
第二节 《刑法》立法发展体现的价值取向 |
一、设定防卫限度的价值取向 |
二、防卫限度价值取向的立法变化 |
三、司法典型案例与防卫限度价值取向的契合 |
第三章 对防卫限度理论的反思 |
第一节 国内对防卫限度的理论及其评析 |
一、国内对防卫限度的理论 |
二、对国内防卫限度理论的评析 |
第二节 西方对防卫限度的相关理论及其启示 |
一、西方对防卫限度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防卫限度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防卫限度国内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
第一节 防卫限度国内司法适用出现的问题 |
第二节 防卫限度认定偏差生发的根本原因 |
第五章 防卫限度纠偏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防卫限度纠偏的理论路径 |
一、确立多元化的损害衡量方式 |
二、建立综合判断的主客观统一立场 |
第二节 防卫限度纠偏的立法路径 |
一、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明确 |
二、消除法律条文中的歧义 |
第三节 健全相关司法机制 |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
二、定期发布相关指导案例 |
三、健全防卫过当的具体量刑标准 |
四、提升法官的业务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思考——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J]. 危潇洒.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2]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标准研究[D]. 朱怀日. 吉林大学, 2021(01)
- [3]防卫权利的边界研究 ——以康德自由理论为视角[D]. 杨俊. 西南大学, 2021(01)
- [4]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5]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研究[D]. 熊吉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及出路[D]. 陈璐.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7]论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的含义[D]. 龙意. 湘潭大学, 2020(02)
- [8]论民意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影响[D]. 高建. 扬州大学, 2020(05)
- [9]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以黄某故意伤害案为例[D]. 汤洲.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10]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研究[D]. 崔衍亮.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