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之定额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胡晶晶[1](2021)在《反思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定赔偿存在诸多适用上的疑问。法定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内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方式都有待明确。此外,当前的法定赔偿适用现状存在诸多缺陷:数额限制阻碍着"完全赔偿"原则的践行;司法适用方式突破了立法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宽泛;当事人证明责任被过度减轻。从根本上说,适用上的缺陷缘于立法的不足。法定赔偿立法中的"定额"限制缺乏充分的合理性。在确定赔偿额时,法官依据法理当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立法特别设立"酌定"赔偿制度并无必要。
林琼宇[2](2020)在《着作权侵权赔偿中的“许可使用费”因素考量》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就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法定赔偿”三项标准。作品类型、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后果等常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参考情节。其中,能够作为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参考情节的许可使用费,通常仅指相同或同类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需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法官自行裁量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这一因素。简化举证,使侵权损害赔偿额得以充分反映特定着作权之真实市场价值,是引入“许可使用费”计算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初衷。作品的许可使用费,主要由着作权市场价值决定,受交易双方议价能力、竞争地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法官在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通常需要比照拟作为参照的许可使用合同所指向之许可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的异同,以及拟参照之许可使用合同所涉着作权与被侵权作品着作权在实际效用、作者声誉、作品知名度、受众范围、作品影响力等各方面的异同,引致举证难,审理程序繁冗等问题,偏离制度设置初衷。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正当性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作权的市场价值。据此,若被侵权作品市场价值明确,且权利人事前极有可能取得许可使用费,则应将许可使用费视为可得利益损失,作为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之参照。反之,则应将其作为计算“法定赔偿额”的一项参考因素。此外,为维持制度内部协调,不宜将《着作权法(送审稿)》中“参照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标准直接等同为《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标准,而应仅将其作为计算“权利交易费用”之参照。最后,为真正发挥许可使用费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中的实际效用,有必要简化其适用条件,规范着作权交易流程及许可使用费的定价机制,尽可能减少其适用障碍。
李传涛[3](2020)在《商誉权民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誉对商主体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商誉的价值越来越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认可,商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就越来越得到国家和商主体的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对商誉权及相关利益的保护规则,来加强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即便是我国近年来涉及商誉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商誉权的定性仍没有得到国家立法确认。就目前我国立法而言,我们还没有明确商誉权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总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零散涉及商誉权保护的有关内容,无法涵盖商誉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火如荼展开之际,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立法机关应当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考虑商誉权保护的整体制度设计。目前,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人格权在民法典中能够单独成编,给人格权的扩充留足空间,但对商誉权的遗漏仍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理论不足、体系欠缺,关于商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认定、救济措施、赔偿规则等问题也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统计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主要从商誉侵权构成认定与商誉侵权救济措施的采用这两方面对展开探究与分析。除绪论外,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商誉权法律保护概述及司法案例样本选取。本部分主要对商誉权的概念、我国立法现状、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等内容进行法理分析,阐明本文研究理论基础,并说明司法案例样本选取情况。其次,商誉权法律保护的实证分析。笔者通过对选取的司法案例样本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和经典案例分析,总结司法实务中处理商誉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原因,从而探究我国加强商誉权保护的完善路径。再次,域外商誉权侵害保护及完善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的建议。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域外商誉权保护立法模式、商誉侵权构成认定标准和商誉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总结出对我国完善商誉权保护的完善建议。笔者通过充分研究论证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从立法模式、侵权构成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标准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董凡[4](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邱亦寒[5](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强化专利权保护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题中之义,但目前专利的保护力度与创新主体的期待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创新主体认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因此挫伤了权利人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而有研究通过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过度适用法定赔偿、法定判赔额偏低的情形。因此法定赔偿的适用被认为是导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整体偏低的主要原因。而要求法官尽量避免适用法定赔偿并全面提高判赔数额被视为解决专利保护不力问题最有效的举措。目前正值《专利法》着手第四次修订之际,如何通过完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此次修订的重要问题。而正确认识法定赔偿的定位、客观评价其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情况,是调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设置、完善具体措施,从而解决专利保护不力问题的关键。本文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出发来探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问题。第一、二章进行理论分析,包括从逻辑层面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以及适用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国内外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进行实证分析,以北京市2000年-2018年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对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第四章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果,对我国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在认识上、制度规定上以及具体适用上所存在的问题及深层原因进行进一步探讨。第五章则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路径。目前学界对于法定赔偿判赔额的诸多诟病都源于其对法定赔偿定位认识的偏差,认为法定赔偿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填平原则,从而将实现对权利人的完全补偿作为法定赔偿的最低要求。此时,法定赔偿相较偏低的赔偿数额本身即成为法定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理想状况下,我们希望对权利人实现完全补偿。但实际上,在缺乏证据基础的情况下法定赔偿难以作出高额判决,且过高的法定赔偿额也会鼓励机会主义诉讼。因此,应当以合理性原则作为法定赔偿适用的最低标准。从合理性原则出发,可论证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低赔偿额并非专利保护不力的真正原因。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较大基数的专利侵权案件均采用了法定赔偿方式,而法定赔偿却普遍给与不足额赔偿,才最终造成了专利整体保护力度偏低的结果。但从本文实证分析结果可知,虽然法定赔偿确实存在过度适用现象,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并未出现滥用职权、消极办案之情形,这一结果主要是由当事人、外部环境以及不合理的损害赔偿制度共同作用所致。而结合对法定判赔情况的统计结果、权利人不满判赔额提起上诉的情况以及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可推证法定判赔额虽欠精确但基本合理。因此,专利保护不力的现状实际并非完全是由于法定赔偿制度本身不足所导致,从而不应苛求完全通过法定赔偿制度纠正专利保护不力的状况,强制要求法官尽量避免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或寄希望于法院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导向直接提高法定赔偿额。除了由于认识偏差导致对于法定赔偿的规制有矫枉过正之嫌外,现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规则中,关于适用顺位和法定判赔金额幅度的限制条件规定,以及判赔考量因素规定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对于法定赔偿适用的顺位和判赔幅度的限制可继续保留,但对判赔限额的规定需进行一定调整:现行判赔下限可取消或至少不再提高,而上限则可适当提升并将酌定赔偿作为突破幅度限制的补充规则。同时,用以确定法定判赔额的参考因素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另外,法定赔偿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定赔偿”的适用障碍,造成了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的状况。二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普遍缺乏认定分析过程,从而导致了法定判赔结果公信力不足的困境。因此可以通过降低“非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完善举证规则,以消除“非法定赔偿”适用障碍、缓解法定赔偿的泛化适用现象。同时还应当利用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帮助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判赔情况进行充分说理,并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侵权判赔中的作用,以强化对法定判赔额的认定分析过程,增加法定赔偿判赔结果的公信力。
谭东丽[6](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指出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田芬[7](2018)在《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重点与难点在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针对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构建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实证主义,采用“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实证分析—解决问题”的逻辑,初步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框架。结合司法实践中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为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中提供建议。首先,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与特征,区别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较于物权、债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指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并且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引入经济分析法,运用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汉德法则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法等多种理论工具,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第三,梳理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变迁进程,比较《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之间的立法特征。司法实践是检验立法构成合理与否的最佳标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明确了司法适用中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赔付率普遍偏低”以及“酌定因素不明确”。第四,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上述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基本理念上存在的不足。通过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裁量赔偿原则”以及“衡平赔偿原则”三项原则,并体现“救济价值”、“预防价值”以及“制裁价值”三项基本价值。最后,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问题,为重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石。为了构建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上提出四项具体化路径:1.改进法定赔偿,取消《专利法》中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探索“五级三步法”的适用,使法定赔偿的确定相对量化,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定赔偿认定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2.完善惩罚性赔偿,将三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统一为“故意”,惩罚比例统一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3.调整计算方法,取消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4.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正确适用证据披露规则、证据保全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优势证据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综上所述,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应并驾齐驱。立法上完善规则设计,司法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统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标准。从而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的现实难题,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与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崔逢铭[8](2018)在《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谚释明了法律救济之于权利保障与恢复的重要意义,而权利救济的正当边界与合理力度成为了千百年来众多法学先哲、巨匠和大家们孜孜不倦探索的论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救济之于权利的重要性具化为赔偿金数额是否合理,而合理的赔偿金额则源自于科学的损害计算方法。在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现行具有适用顺位的损害计算方法共三种: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着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还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细化,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千差万别的着作权侵权案件来说,其效果仍旧捉襟见肘。事实上,基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和不得拒绝裁判基本准则,法官往往会根据自身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具体裁断,着作权损害赔偿的确定亦然。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着作权组的案例库中,笔者检索出273份判决书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中采取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规则,其多表现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XX元。”该种计算方式与法定赔偿具有高度近似性,即具体赔偿数额由法官在斟酌案情之后合理确定。从规则内涵来看,法定赔偿规则与该种“自由裁量规则”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定限额的限制,因此,从该种意义上说,法定赔偿带有明显的羁束属性,而该种裁量性赔偿则更多的具有自由裁量属性。根据笔者统计,在判决书中显示的具有“自由裁量”属性计算规则的适用依据集中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通知》)第二十九条;《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着作权纠纷解释》)第二十五条。仔细翻看上述条文不难发现:1,《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虽然规定了赔偿数额依照市场价格确定,但对于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完全依照该价格确定赔偿数额并未明确。该种规定在面临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诉讼倾向的案件时,顿显无力;而第二十条则仅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了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对于众多的着作财产权利来说,该种规定的不足十分明显;2,《侵权责任法通知》的第二十九条以高度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在法定的损害计算方法不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但该种“其他方式”究竟意指何处,能否为裁量性赔偿的适用提供直接依据等并不明确;3,《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的三种计算方式,并未规定在法定限额内判处赔偿金明显不合理时能否突破限额限制进行明确;4,《着作权纠纷解释》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确定赔偿金时应当考虑案件的相关情节,但并未明确能否突破法定限额的限制来判处赔偿金。从上述规定可知,其并不能成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金的直接依据,而只能根据法律条文所隐含裁量意旨对该种规则的合法性进行解释。对于并未接受过专业法律学习的社会公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来说,在无法从判决书的法律依据列举中找到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时,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进而损害到司法权威。由于规则内涵和适用场合的近似,法定赔偿与该种自由裁量规则在判决书中的具体外现近乎一致,更由于裁判人员在判决书撰写过程中的策略性选择,更加大了裁量性赔偿语境下概念区分的难度。因此,对于裁量性赔偿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双重需要。也正是因为该种现状和裁量权对于案件审理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本文的研究才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五章撰写:第一章是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概述。通过对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进行历史溯源,找到我国裁量性赔偿的发展脉络。在合理阐释裁量性赔偿的内涵,性质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法定赔偿”、“酌定赔偿”和“裁量性赔偿”做两两比对分析。经过概念对比、内涵比较和适用范围比对,将酌定赔偿与裁量性赔偿做同一认定、确定法定赔偿与裁量性赔偿的关系为种属关系以及裁量性赔偿包括“法定赔偿”和“法定外裁量”两种。通过本节内容的介绍,达致厘清各个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的目的并为下文内容的展开提供逻辑起点。第二章是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正当性研究。该部分主要阐释了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采用了逻辑推理和形上思辨的分析方法对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法理基础进行多维度探讨。在深度阐释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利益衡量理论、诉讼效益价值和公平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对上述理论在裁量性赔偿语境下存在的合理性进行探究。经由该部分研究可知,裁量性赔偿本身是对着作权人本身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进行些微弱化并将其具有垄断色彩的利益进行大众分享的结果;该种裁量过程本身是着作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在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基础上的合理裁量,不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更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进而提升诉讼效益。因此,着作权领域裁量性赔偿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基础。第三章是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制度域外考察。本章通过域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当下裁量性赔偿规则的规定较为系统且运行良好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纵向分析和横向比较。在德国模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较大,不仅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裁量,对于损害是否发生也可以裁断;日本模式和我国同台湾地区则对法官的裁量权限进行了收紧,即法官只能在损害的发生确然得证的基础上对具体数额进行裁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裁量性赔偿的性质定位也有不同,具体差异体现在证明标准降低说、裁量评价说与折中说中。通过对裁量性赔偿制度确立模式以及司法实践效果的分类研究和共性总结,拟筛选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改革进路。第四章是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现状检视。本部分主要对我国着作权领域裁量性赔偿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统计和分析。在立法现状梳理部分,在《民法总则》已经正式颁行的背景下,对我国《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有关内容的深度剖析,对现行规定中关于裁量性赔偿的缺漏之处进行定位和范围确定,为后文改革措施提出奠定基础。通过对在对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同时,以数据库中样本案例为目标对象,对2011年-2016年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进行实证统计。在上述统计基础上分析法定赔偿和“非法定之酌定”规则的具体适用比例,考量因素以及司法表述等。通过本章对我国裁量性赔偿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司法政策的分析、统计和把握,为第五章具体改革措施的提出奠定坚实基础。第五章内容的重点是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的构建。笔者于本部分对适合我国裁量性赔偿规则构建的若干路径及其利弊展开重点介绍,即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着作权法》和颁布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则建构。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裁量性赔偿适用之情形,尽快明确其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等实为当务之急。通过对上述改革路径优劣的比对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已经具有裁量性赔偿制度内核的基础上,最为合适的建构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具言之,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进行制度构建具有上文所述实体法模式和诉讼法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即即插即用的灵活性,而该种明显具有本土特色的司法现象也使得其自带选择上的优先属性。与此同时,也需要对裁量性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裁量权限以及心证公开等事项进行适应性调整。具言之,在我国尚不具备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前提下,裁量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必须是损害的发生确然得证,即法官的裁量权限应当限制在受损额度的裁量上,对于损害的发生则仍旧应当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赔偿金额确定的解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裁判文书的说理,而应当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换言之,对于受损额度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的取舍以及最终的认定过程都应当由法官作一定程度的说明和解释。
杨凯旋[9](2018)在《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作用在于当着作权侵权的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官综合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然而,着作权商业化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着作权侵权行为随之不断增加,同时,科学技术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作品的复杂性使得对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失的取证和举证变得愈加困难,从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违法所得也愈加难以证明,权利人也即受害人便愈加倚重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自2001年建立起至今已有17年,而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定赔偿的探索更是超过了20年,可见该制度于着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制度设计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举证困难和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为及时、高效地解决着作权侵权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因法定赔偿制度规定抽象概括的特点和着作权侵权复杂性与多样性发展趋势,法律条文规定的适用条件非常概括,对于参考因素、适用对象单位和赔偿限额等适用方法或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从而在客观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却并未提供相应的规范指引和审判标准,加之不同地区的法官的认知和水平差异,使得法定赔偿的适用甚至出现了“无案不法定”且“判出多门”“百花齐放”的局面,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该制度的权威性,使得对该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上了日程。据此,试从相关理论、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数据出发,对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求对制度完善提供有益思考:第一部分提纲挈领,在第一章明确了法定赔偿应有的价值保护方向,即以保护创作价值为指向而以保护市场价值为取向,以对于法定赔偿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方向指引。法定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和责任认定之后进行具体赔偿的环节发挥作用,因此无论是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是制度完善的思路都可以从具体案例中获得支持。所以,第二部分通过相关网站搜索并抽选了2016年内地各省区市着作权法定赔偿判决共计257份,并对这些案例判决中与法定赔偿相关的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说理和判决部分进行分析,对于诉请与判决金额、适用理由、参考因素、合理开支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作为制度适用现有问题和完善建议的事实依据,以图文章更具有可操作性与合理性。具体而言:首先,法定赔偿的适用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作为触发机关,具体可以分为适用前提和适用顺位。故在第二章通过抽选判决统计数据和立法规定提出这两个条件现存的问题,并对其产生原因、现有修改观点和完善建议进行分析和评论,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并说明理由,简言之:在保持现有适用顺位的情况下,增加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其他能够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作为适用前提,并以现有证据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作为“越位”适用的条件。其次,法定赔偿要发挥作用就须按照一定的方法运行,采取相应的步骤,需要明确其适用对象单位,参考因素的范围与种类以及赔偿数额的限制范围。同样,第三章在统计数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和评价现有建议,提出相应建议:第一,从市场价值出发,以实际产生市场价值的权利为适用对象单位;第二,在侵权行为情节、受侵害作品和侵权主体三个方面按照客观性和市场性的标准筛选参考因素,并防止参考因素重复。最后,法定赔偿发挥了作用便将产生相应的适用效果,存在着如是惩罚侵权人还是弥补权利人,合理开支是否是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其是否具有承载利润剥夺和替代停止侵害的可能性等问题。对此,第四章在前三章建议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法定赔偿的赔偿性质、赔偿范围与功能扩张的可能性三个方面进行推断与分析,对上述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判定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其一,法定赔偿是综合权利人、侵权人和市场三个角度而得出的最为接近侵权损失的全面性赔偿;其二,合理开支并非因为侵害着作权的行为而产生,不属于侵权损害,与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区分;其三,利润剥夺是违法所得中超出实际损失的侵权获利,但在法定赔偿时该利润根本无法确定,并不存在剥夺的可能。而对于替代停止侵害,由于是将停止侵害转化为对未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自然属于法定赔偿的考虑范围,因此可以包括在内。至此,第二至第四章从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适用效果三个方面对其现存的问题和修改观点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最后一部分,第五章将对这三章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与综合,以立法修改建议稿的形式进行系统介绍并对相应条文作出适用说明,从而使文章连为一体,以求完整、体系地对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进行完善,以期该制度在新时代发挥应有的鼓励创新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实现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终极立法目的。
孙那[10](2016)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用以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方式的隐蔽性,现行立法难以准确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依据现行立法,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其实际损失,无法真正起到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目的。纵观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我国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专利法》和《着作权法》中还未正式引入该制度。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待惩罚性赔偿,在将其引入到我国司法中如何与现有的损害赔偿体系相衔接,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应如何操作该制度,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在保持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设定相应的配套限制机制,防止该制度被过度运用。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要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许可备案登记制度,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设定侵权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建立相应的信誉机制,纳入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最大限度地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为权利人的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论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之定额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之定额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2)着作权侵权赔偿中的“许可使用费”因素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正当性 |
二、具体定性 |
三、适用条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许可使用费于着作权赔偿之具体适用 |
第一节 许可使用费的基本问题 |
一、许可使用费的基本概念 |
二、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涵义 |
第二节 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着作权侵权判赔额的缘由 |
一、弥补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使损害赔偿凸显人本主义价值 |
第三节 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着作权侵权判赔额之实证考察 |
一、适用现状 |
二、理论争议 |
三、实践难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着作权侵权赔偿额之定性 |
第一节 域外国家现有实践之启示 |
一、域外国家相关规定 |
二、对我国具体定性许可使用费赔偿之启示 |
第二节 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着作权赔偿额之正当性 |
一、现有主要观点及评述 |
二、市场价值视域下的正当性依据 |
三、小结 |
第三节 适用许可使用费确定着作权赔偿额之“应然”定性 |
一、现有观点评述 |
二、具体定性之我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许可使用费于着作权损害赔偿之实践难题突破 |
第一节 突破适用条件冗杂之难题 |
一、适用条件冗杂之原因与局限性 |
二、简化许可使用费赔偿之适用条件 |
第二节 突破数额调适不规范之难题 |
一、数额调适不规范之原因与局限性 |
二、规范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商誉权民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情况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2 商誉权概述及司法案例样本选取 |
2.1 商誉权概述 |
2.1.1 商誉权的概念 |
2.1.2 商誉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
2.1.3 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
2.1.4 商誉侵权的救济措施 |
2.2 司法案例样本的选取 |
2.2.1 案例样本说明 |
2.2.2 案例时间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 |
3 商誉侵权行为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侵权行为主体分析 |
3.2 侵权行为分析 |
3.2.1 侵权行为模式角度分析 |
3.2.2 侵权行为构成动作角度分析 |
3.2.3 编造信息种类角度分析 |
3.2.4 信息传播范围角度分析 |
3.2.5 侵权行为模式分析 |
3.3 侵权主体主观过错分析 |
3.4 损害后果分析 |
3.4.1 损害后果种类分析 |
3.4.2 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分析 |
3.5 侵权主体抗辩事由分析 |
4 商誉侵权民事保护救济措施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救济措施种类分析 |
4.2 商誉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分析 |
4.2.1 受害人损失计算法分析 |
4.2.2 侵权人获益计算法分析 |
4.2.3 定额赔偿法分析 |
4.2.4 惩罚性赔偿法分析 |
5 完善我国商誉权民事保护的建议 |
5.1 域外商誉权民事保护经验比较与借鉴 |
5.1.1 域外商誉权保护民事立法模式比较 |
5.1.2 域外商誉侵权构成要件经验借鉴 |
5.1.3 域外商誉侵权民事救济措施经验借鉴 |
5.2 商誉权民事保护的完善途径 |
5.2.1 确立商誉权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 |
5.2.2 完善商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5.2.3 完善商誉权民事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 |
5.2.4 构建商誉侵权损害赔偿科学方法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关于商誉侵权案例的统计分析表 |
致谢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概念界定 |
一、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原则 |
一、基本原则——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的发展 |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动向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一、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
二、TPP与 CPTPP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 |
三、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对于域外法定赔偿制度的归纳总结 |
一、国外法在专利领域鲜少适用法定赔偿制度 |
二、国外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原则的规定 |
三、国外法关于法定赔偿适用限制的规定 |
四、国外法关于“非法定赔偿”举证责任的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分析思路与方法设计 |
一、实证分析思路 |
二、实证样本选取方法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现状分析 |
一、法定赔偿的整体适用情况 |
二、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判赔情况 |
三、法官确定法定赔偿判赔额的说理情况 |
四、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提起上诉情况 |
五、影响法定赔偿判赔额的相关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关于实证分析结果的总结 |
一、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但法院并不存在过度干涉之情形 |
二、法定判赔额的确定虽欠精确,但总体合理 |
三、现行法定赔偿上限对高质量专利判赔额具有抑制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所存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规制有矫枉过正之嫌 |
一、僵化遵循填平原则,对法定赔偿设定过高要求 |
二、对法定赔偿适用情况及问题根源认识片面 |
第二节 现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规则有待完善 |
一、法定赔偿的顺位限制条件规定受到质疑 |
二、法定赔偿的判赔金额幅度限制规定存有争议 |
三、确定法定赔偿额的考量因素规定不尽合理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有待改进 |
一、“非法定赔偿”的适用障碍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过度 |
二、法定赔偿的适用缺乏认定分析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 |
第一节 避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过度规制 |
一、补充适用合理性原则,纠正对填平原则的僵化遵循 |
二、从治本角度考虑法定赔偿的完善路径 |
第二节 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则 |
一、保留法定赔偿的顺位限制条件 |
二、调整法定赔偿额的幅度限制条件 |
三、完善法定赔偿判赔额的参考因素 |
第三节 优化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一、改善“非法定赔偿”的适用环境 |
二、强化对法定判赔额的认定分析过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贡献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内涵与特征 |
(一)内涵界定 |
(二)特征辨析 |
二、归责原则比较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赔偿范围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理论 |
(一)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 |
(二)汉德法则 |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 |
(一)法律规定的抽象性 |
(二)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 |
(一)补偿性赔偿金 |
(二)惩罚性赔偿金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困境 |
一、法律渊源的追溯 |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
(三)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特点 |
二、典型案例的启迪 |
(一)“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得力中性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三)“琼瑶诉于正”侵害着作权纠纷案 |
三、司法困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揭示的问题 |
(一)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 |
(二)赔付率普遍偏低 |
(三)酌定因素不明确,法院自由裁量权大 |
第五章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念 |
一、明晰性质 |
(一)补偿性 |
(二)惩罚性 |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确定基本原则 |
(一)全部赔偿原则 |
(二)裁量赔偿原则 |
(三)衡平赔偿原则 |
三、确立基本价值 |
(一)救济价值 |
(二)预防价值 |
(三)制裁价值 |
第六章 重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一、改进法定赔偿 |
(一)取消最低限额 |
(二)细化适用规则 |
(三)探索“五级三步法” |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 |
(一)可行性的探讨 |
(二)适用规则的确立 |
三、调整计算方法 |
(一)比较法的启示:取消适用顺序 |
(二)调整的必要性 |
四、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
(一)证据收集规则 |
(二)证明责任与标准 |
(三)证据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历史溯源 |
一、制度源出 |
二、权力溯源 |
三、影响因素 |
四、历史进步意义 |
五、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历史回溯 |
第二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内涵 |
一、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概念 |
二、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性质 |
第三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裁量性赔偿与酌定赔偿的比较 |
二、酌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异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正当性研究 |
第一节 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解释 |
一、知识产权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概述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语境下的着作权裁量性赔偿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理论的解释 |
一、为着作权裁量性赔偿提供合理性基础 |
二、为着作权裁量性赔偿提供了价值取向 |
三、为着作权裁量性赔偿提供了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诉讼效益价值的解释 |
一、着作权语境下的法律效益价值 |
二、着作权效益价值语境下的诉讼效益价值追求 |
三、裁量性赔偿规则下的营利性维权诉讼 |
第四节 公平正义理论的解释 |
一、互惠性范式下的矫正正义 |
二、着作权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矫正正义 |
三、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语境下的矫正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典型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德国模式:损害是否发生及赔偿数额均可裁量 |
二、日本模式:数额的酌定由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规定 |
三、我国台湾地区: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对数额进行裁量 |
第二节 适用条件 |
一、损害确然发生 |
二、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存在困难 |
三、法官应综合全案依心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立法现状检视 |
一、我国《着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现状检视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现状检视 |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现状检视 |
四、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立法现状反思 |
第二节 2011年-2016年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抽样统计 |
一、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适用情况之图例分析 |
二、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司法现状反思 |
第三节 我国司法政策导向与改革方向 |
一、社会改革背景下迎来制度确立契机 |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指明变革方向 |
三、本土化语境下的模式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建构模式之选择 |
一、在诉讼法体系内建构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 |
二、在实体法领域内完善裁量性赔偿规则 |
三、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推行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规则 |
第二节 本土化构建 |
一、 损害确实发生 |
二、受损额度不能证明或难以证明 |
三、综合全案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第三节 规则适用之注意 |
一、数额裁量非举证责任免除 |
二、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路径分析 |
三、法官心证公开与判决书说理的尺度把控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主要参研课题及学术成果 |
致谢 |
(9)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基础分析 |
1.1 创作价值保护指向的确定 |
1.2 市场价值保护取向的厘清 2 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
2.1 适用前提的修正 |
2.1.1 适用前提虚化的现状 |
2.1.2 适用前提虚化的现实原因 |
2.1.3 适用前提概括式兜底的修正思考 |
2.2 适用顺位的完善 |
2.2.1 适用顺位僵化的现状 |
2.2.2 适用顺位理论定性的批判 |
2.2.3 独立适用顺位例外优先适用的完善建议 3 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方法分析 |
3.1 适用对象单位的确定 |
3.1.1 适用对象单位不明的现状 |
3.1.2 法定赔偿适用对象的本源 |
3.1.3 以受害的权利价值为适用对象单位 |
3.2 参考因素的选取 |
3.2.1 司法适用中参考因素的杂乱现状 |
3.2.2 参考因素现有问题的厘清 |
3.2.3 三角度参考因素选用的改进建议 |
3.3 赔偿数额限制的修正 |
3.3.1 赔偿数额上限无效的情形 |
3.3.2 赔偿数额限制的理论确定 |
3.3.3 最接近损失的赔偿限额修改建议 4 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分析 |
4.1 法定赔偿属性的确定 |
4.1.1 法定赔偿属性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4.1.2 与惩罚性赔偿关系的现有理论评价 |
4.1.3 明确法定赔偿的全面性赔偿属性 |
4.2 与合理开支的纠葛 |
4.2.1 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含混现状 |
4.2.2 明确区分侵权损失与诉讼支出 |
4.3 法定赔偿功能扩张可行性 |
4.3.1 承载利润剥夺的可能 |
4.3.2 替代停止侵害的可能 5 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的完善建议总结 |
5.1 法定赔偿制度立法修改建议稿 |
5.1.1 《着作权法》修改建议条文 |
5.1.2 《审理着作权纠纷司法解释》修改建议条文 |
5.2 法定赔偿制度修改建议稿适用说明 |
5.2.1 适用条件说明 |
5.2.2 适用方法说明 |
5.2.3 适用效果说明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论我国着作权侵权损害之定额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反思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J]. 胡晶晶. 西南知识产权评论, 2021(01)
- [2]着作权侵权赔偿中的“许可使用费”因素考量[D]. 林琼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商誉权民事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D]. 李传涛.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邱亦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6]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田芬.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8]着作权侵权损害裁量性赔偿研究[D]. 崔逢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我国着作权法定赔偿制度适用研究[D]. 杨凯旋. 辽宁大学, 2018(01)
- [10]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孙那. 私法,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