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权运行(论文文献综述)
刘法杞[1](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李霜怡,彭世忠[2](2019)在《民事执行分权改革的理性检视》文中指出民事执行分权改革艰难推进,相继出现执行局内分权和法院内分权两种典型的分权模式。然而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却未出现期许中的上升,反而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改革效果不尽人意。改革目标定位的差误、改革方法的失当、对执行权本质的认识错觉共同致成了改革的偏失。上海模式的出现为民事执行分权改革提供了思路,执行裁判权的独立运行与"执行警务化"改革或可成为砸碎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重锤"。
肖德新[3](2019)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的发展加深了社会纠纷的多样化,这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加深了民事执行的难度。造成执行难的有诸多原因,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与之关系密切。为了良好解决民事执行权的运作,需要对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有一个良好的分析。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是指国家根据其权力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划分的一种安排。具体来说就是将执行权分配给相应的机关,并调整和监督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由于民事执行配置制度我国尚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以导致了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需要了解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内容。其具体主要包括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概念以及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与意义。鉴于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行政权的理论定位,笔者认为,从某些方面来看,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应该被定位为司法权。与此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可以根据不同的方面分为三个层次。通过在理论上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之后,分析我国的执行权现状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历史配置问题。首先,笔者通过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变化,并将其分成五个发展不同阶段。然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从两个不同方面,展示一些在过去几年中进行民事执行权试点改革的地方法院。其是如何落实贯彻审执分离制度,并继续完善执行权配置的细分,以解决法院执行各方面的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再针对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配置模式和试点情况,对其存在的某些方面不足进行了评述。国内司法实践的反思是展现我国法治的一方面,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适当的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基础。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比较分析,指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域外相关国家立法分为三种模式:行政机关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和混合模式。域外按执行标的物的不同进行适当的划分执行实施程序,区分专业的执行人员与辅助人员对我国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反思司法实践的不足。对于优化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在秉承了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的相关立法应当加强,与执行权相关的权力和内容,组织体系也应明确,民事执行权更应得到有效监督。
彭秋媛[4](2018)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执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与司法程序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有关。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其应有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民事执行不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也很常见。总的来说,现阶段中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执行难”和“执行乱”。“执行难”和“执行乱”因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树立、破坏法治信念的生成和影响公民权益的保障,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法律问题。造成执行方面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执行权的配置不科学和不合理是首要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机构采用不同的模式,这会阻碍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本文首先界定了民事执行权的属性,概括我国现行执行权配置现状及执行权配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人民法院成立执行警务局,并为其设计了全新的运行制度,然后提出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一些完善措施。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机构属行政性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也属行政性机构。此外,在执行实践中,司法警察机构的参与或民事执法权的独立行使在地方法院中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两个机构的优势,将其予以整合,在人民法院内部组建执行警务局,行使民事执法权和司法警察权。在执行警察局和同级法院之间以及警察局下层和上层之间,应实行“归口法院,双重领导”制度。笔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认为,将执行警务局人员的身份全部定位司法警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课题在坚持执行权由法院继续行使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经验和成效,进一步研究执行权配置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行政权力配置的建议,以期望对解决我国执行难这一顽固问题有所裨益。
宋仕超[5](2017)在《反思与进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研究——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为视角》文中提出执行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构职能模糊、运行模式差异明显、运行规范性依据不足、运行权力衔接不畅等问题,积极探索民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再造的实践,形成了有效的监管和制约模式,提升了法院的综合执行能力。
黄忠顺[6](2017)在《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文中认为纷繁杂芜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类型化为横向静态分权、横向动态分权、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等五种模式。除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外,当前各地法院推动执行机构改革的动机主要是预防司法腐败、提高执行机构办事效率、实现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防止试点法院为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应当坚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义。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实施事务权三种权能,其中前两种权能应当保留由执行法官行使,而无涉实质判断的简单实施事务的权能可以交给由执行员及其辅助人员行使。鉴于实施事务权与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涉执行审判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执行事务局内置于法院系统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减轻当事人执行负担,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设置跨行政区划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垂直领导的执行事务局系统的改革思路更为可行。
戴俊[7](2017)在《点面衔接:执行权运行中审执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前言"执行难"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老问题。关于解决应对之策,在以往的各种论述中都已经能够用"汗牛充栋"来形容。而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构建,为"执行难"的老话题增加了新谈,为老问题的化解提供了新解,同时也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提出了宏观的原则。那么,在具体实务中,我们应如何看待此轮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呢?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白乌日汗[8](2015)在《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困扰法院多年。在经过15年的内置式执行玫革后,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那么,是继续坚持将执行权留在法院的内置式改革模式,还是推倒重来,弃法院不用再寻其他出路,如尝试外放式的执行权配置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改革试点,重新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本文认为,虽然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已经形成顶层设计,但其可行性或后续效果仍值得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讨论执行权优化配置尤其是体制上的执行权配置问题进而采取下一步执行改革措施,应当建立在对既有执行体制机制和拟建执行体制机制在解决问题上的对比效果基础判断上。“讨论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分离,首先要明白分离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支撑,仅仅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照样也是无法彻底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问题。”①虽然现有法院执行模式下的执行体制存在种种问题,但相对而言,由法院行使执行权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是合理的应予以保留。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必须进一步推进执行改革,加强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本文将以我国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作为核心论点,在具体比较和分析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和运行方式的同时,结合笔者搜集到的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在执行分权实践中的探索和做法,进行详细的论证,希望对执行权配置的研究提供些许新的启迪和视角。本文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概念、性质等,为后文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的具体设想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中笔者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情况分类进行了概览式的介绍和分析,让读者能够对域外的执行权配置模式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第三部分中笔者比较了执行权内置法院模式与执行权外放模式优劣,同时对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对“审执分离”的不同解读与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支持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模式的观点。第四部分里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法院保留执行权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法院有能力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认为法院行使执行权至少是目前的最优选项。第五部章中笔者提出了在保持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前提下,现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措施。
徐艳[9](2015)在《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之反思与重构——以执行权的双重性质和构造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民事执行权由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构成,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民事执行权构成要素的不同属性要求必须对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配置,使权力的配置与权力的属性相匹配。执行权分权运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重构我国执行权配置的关键。本文认为,应该根据执行行为和执行争议的性质重构执行机构,在法院内部设立行政性质的执行局和司法性质的执行审判庭;借鉴"长沙模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执行救济制度;同时,应整合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实现执行人员警察化。
管文超[10](2012)在《民事执行权配置及运行研究——以民事执行政策变迁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民事执行政策的变迁,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及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对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提出继续推进执行改革,优化职权配置,建立高效执行权运行机制。本文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既有观点和模
二、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权运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权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1)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民事执行分权改革的理性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权改革:执行体制结构性矛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对 |
(一)理论研究 |
(二)实践应对 |
二、改革理路: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配置模式 |
(一)执行机构内部分权模式之江苏模式和浙江模式 |
(二)法院内部分权模式之广东模式和重庆模式 |
(三)两种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
(四)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立及运作 |
三、理性检视:民事执行分权改革不尽如人意的深层原因 |
(一)分权改革价值取向错位 |
(二)分权改革的方法失当 |
(三)对执行权本质的认识错觉 |
四、改革建议:重构民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 |
(一)对国内执行裁判机构及执行实施机构改革的评价 |
(二)域外法的借鉴 |
1. 大陆法系的执行体制———以德日为例 |
2. 英美法系的执行体制———以美国为例 |
3. 比较与借鉴 |
(三)民事执行警务化改革构想 |
(3)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基本概述 |
(一)民事执行权的属性之争 |
1.司法权说 |
2.行政权说 |
3.司法行政复合权说 |
(二)民事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范畴 |
(三)民事执行权合理配置的必要性 |
1.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含义 |
2.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价值意义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发展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沿革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与探索 |
1.部分法院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模式 |
2.对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的评析 |
(三)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的不足 |
1.强制执行立法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 |
2.执行信息化建设不够全面 |
3.执行组织机构的划分不够具体 |
4.执行中的分工与制约机制欠缺 |
三、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方式的考察与借鉴 |
(一)行政机关模式 |
(二)普通法院模式 |
(三)混合模式 |
(四)域外不同执行权配置模式的比较借鉴 |
四、完善民事执行权配置的设想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应遵循的原则 |
1.权力制约原则 |
2.公正兼顾效率原则 |
3.司法监督原则 |
(二)民事执行权配置与相关制度的完善 |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
2.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
3.执行监督制度 |
(三)完善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具体建议 |
1.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细化民事执行权 |
2.加强流程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
3.明确执行局职权内容和人员组织体系 |
4.建立有效可行的执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权配置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
一、执行裁判权范畴内的司法权说 |
二、执行实施权范畴内的行政权说 |
三、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性质说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的基本构造 |
一、二权说 |
二、三权说 |
三、四权说 |
四、五权说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内涵 |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概念 |
二、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发展及现状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一、审判与执行统一时期 |
二、执行庭时期 |
三、执行局时期 |
四、审执分离的改革时期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 |
一、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立法现状 |
二、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实施现状 |
第三节 执行权配置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一、传统执行权配置模式中的弊端 |
二、改革试点法院执行权配置模式中的弊端 |
第三章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评鉴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介绍 |
一、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模式 |
二、法院外设执行机构模式 |
三、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模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经验借鉴 |
一、审执分离,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 |
二、由法院主导和监督民事执行 |
三、对执行机构改革和细化分工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构想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一、执行效率原则 |
二、执行公平原则 |
三、分权制衡原则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优化选择 |
一、执行机构的优化设置 |
二、执行主体的警务化改造 |
三、规范执行流程的运行机制 |
四、建立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反思与进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研究——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概述 |
(一)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概念和理论 |
(二)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历史沿革 |
反思: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现状 |
(一)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不同模式 |
(二)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问题表现 |
1.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机构职能模糊 |
2.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未形成有效机制 |
3.民事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模式差异明显 |
(三)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制约因素 |
1.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规范性依据不足 |
2.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内设机构无序 |
3.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的权力衔接不畅 |
评述:临沭县法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再造的实践 |
(一) 临沭县法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具体内容 |
1.组建团队, 各管一段, 实现民事执行权的分段作业 |
2.裁执分离, 本级分权, 实现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分解 |
3.一提三横, 动态运行, 实现民事执行权的双向制约 |
4.再造流程, 统一标准, 实现民事执行权的流程运行 |
5.节点管控, 积分评价, 实现民事执行权的规范管理 |
(二) 临沭县法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解决的问题 |
(三) 临沭县法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实施效果 |
进路:临沭县法院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再造的启示 |
(一) 民事执行权一次分权与二次分权相结合 |
(二) 民事执行权分段运行与集约运行相结合 |
(三) 民事执行权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相结合 |
(四)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与执行管理相结合 |
(五)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与业绩评价相结合 |
(6)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的基本模式 |
(一)横向静态分权改革模式 |
(二)横向动态分权模式 |
(三)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模式 |
(四)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模式 |
(五)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模式 |
三、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目标及其反思 |
四、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进路及其反思 |
(一)民事执行权的归属 |
(二)强制执行权的权能 |
(三)执行命令权的配置 |
(四)实施事务权的配置 |
(五)执行权能之合与分 |
五、结束语 |
(8)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民事执行权配置基本理论 |
一、民事执行权内涵 |
(一) 民事执行权概念 |
(二) 民事执行权的特点 |
二、民事执行权的构成及性质 |
(一) 民事执行权构成 |
(二) 民事执行权性质 |
三、民事执行权配置概述 |
(一) 民事执行权配置概念 |
(二)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历史沿革 |
(三) 民事执行权配置基本原则 |
第二部分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执行权配置考察与分析 |
一、执行权法院内置式模式 |
(一) 奥地利 |
(二) 澳大利亚 |
二、执行权外放式模式 |
(一) 美国 |
(二) 瑞典 |
三、混合模式 |
(一) 日本 |
(二) 法国 |
四、小结 |
第三部分 我国现行体制下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分析 |
一、执行权法院内置式模式——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的现状分析 |
二、外放式执行模式——新的司法背景下外放式执行模式的优劣分析 |
(一) 外放式执行模式优势 |
(二) 外放式执行模式劣势 |
三、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审执分离”的不同解读与分析 |
(一) 保守派的观点分析 |
(二) 改革派的观点分析 |
四、小结 |
第四部分 新形势下将民事执行权保留给法院的合理性分析 |
一、理论层面上的论证 |
(一) 符合执行权功能价值的实现 |
(二) 有利于执行权有效运行 |
二、实践层面的佐证 |
(一) 完善体制,解决执行难 |
(二) 完善程序化规制,解决执行乱 |
三、小结 |
第五部分 我国民事执行权内置式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
一、执行权的应有地位和执行权威还未完全树立,影响执行权有效运行 |
(一) 执行权在意识形态上的被边缘化 |
(二) 法院执行手段使用不畅 |
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立法缺位,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
三、执行分权不到位,影响法院执行权运行 |
(一) 执行分权不明确、不统一 |
(二) 无限制的分权变成形分实合,影响执行权运行的效率 |
(三) 有分权但无制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
四、当事人救济制度不完备,导致法院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地外部监督 |
第六部分 对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完善建议 |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提高执行权地位 |
(一) 以立法的形式使执行权得到普遍认可 |
(二) 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措施从立法上进行保护 |
二、完善法院系统内纵向管理方式的改革 |
三、优化执行分权,构建科学的分权机制 |
(一)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划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的统一标准 |
(二) 合理设计执行裁判权在执行机构的配置 |
四、完善当事人执行救济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之反思与重构——以执行权的双重性质和构造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及权力构成 |
(一) 法律属性 |
(二) 权力构成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实然反思 |
(一) 执行权配置的现状 |
(二)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存在的问题 |
1. 执行机构性质模糊 |
2. 执行统一领导体制难以实现 |
3. 对执行裁判权未作科学的区分 |
4. 执行组织机构设置不甚合理 |
5. 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欠缺 |
三、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应然重构 |
(一) 重构的基本依据:执行权的双重性质和构造 |
(二) 在法院内部设立行政性质的执行局和司法性质的执行审判庭 |
1. 执行审判庭和执行局分别行使两项权能不仅符合“相对分权”原理, 且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民事执行权的理想配置模式是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执行局行使, 亦或虽然执行实施权仍由法院行使, 但是由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执行官行使。但这样的配置方式涉及了整个行政体系的改革, 改革成本高, 不符合现实。所以,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 上述建议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 且满足了执行改革的现实需要。 |
2. 增设执行审判庭和执行局, 执行审判庭按照司法程序运行, 而执行局按照行政程序运行, 这样的安排不仅能够提升执行效率, 而且从法理上理清了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性质和执行裁判权的司法性质。 |
3. 民事执行权与执行审判权行使机构的分离保障了执行审判权对民事执行权的横向制约与监督。 |
4. 两权分离后, 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局分别按照司法权运行规律和行政权运行规律开展工作, 一方面有利于上下级法院独立行使执行审判权, 另一方面为实行执行统一领导体制创造了条件, 有利于整合执行资源, 提高执行效率。 |
(三) 借鉴“长沙模式”,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执行救济制度 |
(四) 整合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 实现执行人员警察化 |
四、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权运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民事执行分权改革的理性检视[J]. 李霜怡,彭世忠. 重庆社会科学, 2019(09)
- [3]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 肖德新.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4]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D]. 彭秋媛. 华侨大学, 2018(01)
- [5]反思与进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研究——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为视角[J]. 宋仕超. 人民法治, 2017(12)
- [6]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J]. 黄忠顺. 现代法学, 2017(02)
- [7]点面衔接:执行权运行中审执关系问题研究[A]. 戴俊. “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 2017
- [8]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研究[D]. 白乌日汗. 内蒙古大学, 2015(01)
- [9]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之反思与重构——以执行权的双重性质和构造为视角[J]. 徐艳. 法制博览, 2015(09)
- [10]民事执行权配置及运行研究——以民事执行政策变迁为视角[A]. 管文超. 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