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第一个BOT电力项目融资协议签订(论文文献综述)
武茗[1](2021)在《PPP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及CDS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关领域的快速发展,PPP模式凭借着能够整合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多方资源的特点,已经成为该领域重要的融资和合作方式。然而,正是由于PPP模式相对复杂的结构特点,PPP的项目融资问题是阻碍该模式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阻点。从PPP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分析,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资金通常是主要部分,但是一方面监管政策有明确的约束,另一方面受到自身风险偏好及经营能力所限,其参与PPP项目融资主要是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实现。所以,对PPP项目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并以此为基础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研究就成为PPP项目融资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对PPP项目融资各种方式的特征、主要融资结构、风险因素、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进行大量的研究,同时对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的定价方法等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都形成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对于国内基于PPP项目的明股实债信用风险度量的有效可行方法研究还很少,尤其是以此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的定价研究几乎是空白,本文将在这一领域展开分析研究。本文对基于PPP项目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和CDS定价分析进行研究。首先就PPP项目常见的融资方式、项目中风险与相应的分担机制、项目中企业与政府债务的边界、PPP项目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等进行初步的研究,建立本文研究对象的逻辑框架。其次,在传统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主体评级的指标体系,考虑企业发生违约的若干极端情况下的模型表现,引入了带盒约束的logistic方法对企业主体的违约概率进行更加准确的刻画。最后,通过一般交易结构增信下的PPP明股实债的违约风险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刻画,并以此构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尝试对各种主要定价方法进行研究,指出以各信用评级的中债收益率曲线结合Jarrow-Turnbull二叉树违约概率模型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对于我国当下信用衍生品市场初期发展阶段来说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并以此方法为基础给出相应的实证模拟研究。为我国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并以CDS等信用衍生品来缓释信用风险提供相应的参考。
王尹琪[2](2021)在《我国企业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研究 ——以“卡洛特”水电站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投资参与的海外项目越来越多,其中以BOT(Buli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投建营”一体化模式逐渐取代EPC总承包模式成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新趋势。然而,海外BOT项目建设运作周期长、合同关系相比国际总承包项目更加复杂,而且项目所在国的合同管辖法律原则、合同范本与国内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国内企业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使我国企业在投资参与到海外BOT项目过程中,不仅面临项目所在国整体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且对于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认识不清,从而引发了各类合同索赔、合同变更事件的发生。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模型,对于我国企业应对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基于我国企业的视角介绍了海外BOT项目相关概念,界定了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内涵,总结了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的特点。其次,分析了海外BOT合同风险的来源,运用案例分析、流程图法分别从海外BOT项目所在国宏观环境、合同管管理流程识别了政治、经济、社会、自然风险等合同客观性风险以及合同订立前、合同谈判、合同实施、合同关闭风险等合同主观性风险,总结归纳了海外BOT合同风险清单。接下来,构建了8个一级合同风险指标和33个二级风险指标组成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并基于BP神经网络理论,设计了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模型。同时,选取了10个海外BOT项目,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对样本进行分析和处理得到了BP神经网络模型的样本数据,然后通过Matlab进行训练和检测,验证了BP神经网络模型对于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的可行性。最后,通过案例分析,用训练好的BP神经网络模型面向Matlab仿真模拟了“卡洛特”水电站的合同风险的大小,得出合同风险较小的结论,并由此提出风险应对措施。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本文基于BOT/PPP风险应对原则,从合同客观性风险和合同主观性风险两个维度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企业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应对措施,从而为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工作中提供参考。
林晓彤[3](2020)在《基于价值链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以中国中铁为例》文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不断壮大,影响力日益提升,已经发展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工程企业“走出去”的重要路径、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方式、与世界各国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共建“一带一路”正在向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对外承包工程也需要通过战略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对比研究以及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问题。通过价值链、战略转型等理论的文献研究,理清对外承包工程的价值链和产业链,将价值链理论应用到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战略转型中,提出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的方案设计。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研究,归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发展中盈利能力不足、国际化水平低、市场结构不均、业务模式单一等制约因素。行业亟需通过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价值链,提升核心竞争力。本文以中国中铁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案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归纳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存在的业务模式亟待升级、市场结构亟待优化、企业资源亟待整合、盈利能力亟待提升、高附加值环节亟待增强等问题。基于企业发展瓶颈以及西班牙ACS、法国万喜等标杆企业的成功实践,提出基于价值链理论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作为解决问题、引领发展的战略转型方向。中国中铁积极尝试探索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从价值链视角,统筹项目开发全过程,重视高附加值环节,整合价值链资源,搭建产业链一体化平台,打造运营团队,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通过项目层面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国中铁摸索出一条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之路。本文通过研究,得出投建营一体化战略是未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方向的结论。通过实施投建营一体化战略,持续壮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稳步提升全球市场份额,逐步优化产业链结构,切实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显着增强国际综合竞争力。在基于价值链进行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的过程中,企业沿着价值链上下游补齐能力短板,尤其是投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关键价值链环节。整合价值链环节各项资源,确保价值链各环节高效协同。积极探索通过并购方式延伸价值链,实现价值链跃升,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践行“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积极贡献。
王程功[4](2020)在《中东和北非电力项目融资模式创新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中资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项目业主对项目开发模式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同时市场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加大。中资承包商通过协助业主为项目融资成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融资模式的创新能够使承包商不断适应各国别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市场开发工作的开展。本文主要从承包商的角度研究协助业主为项目融资的方式及其创新,目的是为中资承包商市场开发工作提供借鉴。本文首先调研了中东和北非区域电力建设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将该区域划分为重建市场和中高端市场,归纳出不同类型国别市场的特点和项目开发模式。通过对几种传统融资模式及其应用的研究,结合中东北非区域国别市场特点,指出传统融资模式在中东北非区域存在的问题,突出了融资模式创新的必要性。关于融资模式创新,本文首先提出了几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并通过案例介绍了其应用成果。之后介绍了创新型融资模式解决的问题和对承包商市场开发工作的指导意义,最后从承包商角度分析了融资模式创新应采用的主要方法。本文使用理论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从“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做”三个角度研究了融资模式创新这一课题,分析出融资模式创新的本质是对项目融资条件的灵活运用和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的合理搭配,其根本目的是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承包商的收益,对承包商市场开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本文研究尚有不足之处,如所提出的创新型融资模式主要依托于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的结合,承包商无法控制融资成本;本文资料收集有限,未能调研到国外知名承包商的融资模式用于借鉴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谢颖梅[5](2020)在《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珠江三角洲是广东经济发展的核心地区,当前国家政策出台了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构筑粤港澳大湾区的世界级城市群,珠三角地区的城际高速公路路网建设被列为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建设需求量进一步增大,路网密度已达到了世界级水平。然而,珠三角地区的城际高速公路建设存在着资金量严重不足、短期盈利能力低、投资回收期较长、债务压力巨大以及各市存在差异的财力等问题,对政府融资模式存在着很大的考验。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珠三角地区的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体制也进行了改革,除政府直接融资的模式外,也引入了市场化的多元资本参与融资。但是目前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的政府融资模式仍然以政府投资为主,财政资金投入,资金不足部分进行银行借贷和发行高速公路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多元的资本参与度有限,BOT、PPP等项目融资模式在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的建设融资的实践案例不多。由于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量大,资金需求量大,而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模式运用不灵活,融资总量有限,政府财政难以满足城际高速公路短期内大规模建设的需求,影响了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因此,如何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模式组合,选择合理高效的城际高速公路建设政府融资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是本论文研究的方向。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城际高速公路和政府融资的概念,在公共产品理论、项目融资理论的基础上,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着重分析目前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的建设情况和运用的主要政府融资模式,探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对应的原因分析。以国内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作为借鉴,结合珠三角地区城际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政府融资和市场化投融资,充分有效利用社会资本,丰富政府融资渠道,创新出组合型的融资模式,提出完善的政府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缓解地方政府存在的资金紧张和运营亏损压力,解决资金瓶颈,真正实现多赢,保障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的建设规划可持续发展。
孟猛[6](2020)在《PPP合作模式在“一带一路”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全球经济体现出多极化发展的格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如何顺应发展趋势,推动中国经贸往来的多元化,减少对西方发达国家的依赖性,提高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治理能力和话语权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应运而生,且自提出以来即受到政府、学者等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互通互联的基石,如何引导国内企业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内企业如何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对推动中国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提高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战略价值。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经济实力普遍较弱,各国政府难以为本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利用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与政府展开合作、引入资金助力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通过PPP模式将国内闲置资本应用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可提高国内资本的利用效率,为中国资本对外投资提供了可靠渠道。由此可见,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基建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以上背景下,本文将PPP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结合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对PPP模式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概念、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提出二者结合的适用性与重要性,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对PPP合作模式及其在“一带一路”下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影响PPP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落地实施的五个层面影响因素。最后,对提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实证结果提出PPP模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应用建议。本文基于案例总结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得到如下研究结论:从总体而言,不论是PPP项目数量和PPP项目金额,政府资源约束、潜在市场规模、宏观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层面、社会法律制度均表现出正向的显着相关性,并且结果是稳健的;拓展分析,研究发现不同地区政府资源约束、潜在市场规模、宏观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层面、社会法律制度对PPP项目金额和数量的影响结果具有差异性。本文在主要研究内容上进行了如下创新:(1)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丰富PPP应用模式研究,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制约项目顺利完工的不利因素,从项目建设角度提出影响PPP模式应用于“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几方面因素;(2)通过案例分析对影响因素进行分类汇总、量化、实证分析,检验变量影响是否显着,进行稳定性检验,并进一步探索“邻里效应”;(3)从国家、行业、企业层面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操作建议,以指导PPP模式更好地应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同时,本文也存在如下研究不足:(1)“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时间有限,相关案例、数据还不够丰富;(2)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施PPP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理论还不够系统、完善。展望未来,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将PPP应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缓解沿线国家政府资金短缺、改善当地民生,更有助于化解国内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本文致力于探究对PPP模式影响显着的几方面因素,并就此提出应用建议,有广泛的理论及应用价值。同时,该领域未来仍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提供更多的帮助,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地更好发展。
黄志豪(Raymond Wong)[7](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蒋威[8](2019)在《国外A电站扩建工程融资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不断加深,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随之而来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带一路”国家也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经济状况和资源能源的角度来看,其中“一带”的国家资源储藏丰富,而“一路”沿线的南亚、东南亚的国家)存在经济发展较弱,资源储备较少的问题,相比较亚欧大陆中部的国家,其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较差,而且其日韩等国在该区域介入较早,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难以获取项目,国际工程承包的市场逐渐变为各个承包商融资、运营和服务能力的竞争。融资能力首先是企业自身的资金和资信实力,在此基础上才能利用多种融资方式来为业主进行融资。但是目前融资方式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我国承包商的融资能力,单纯以项目融资的模式并未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推广。外部原因是中资承包商“走出去”时间较短,在国际市场认可度较低,那么在国际上使用项目融资的相对较难。内在原因是,国际工程需要的资金量大,如果没有担保和抵押,出于谨慎的角度,银行一般不会对企业放款,如果企业自行垫资,没有机构能够为垫资风险兜底。不仅如此,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业的额度也有限,所以当前海外工程项目还是以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两优贷款为主,由于政策规定,此类贷款只能解决项目85%的资金。沿线国家经济大多处于正在发展阶段,无论业主是政府或企业,自筹15%的资本金依然存在难度,但大多数项目未来经济性较好,未来还款能力较强,这也推动了承包商在为业主解决资本金筹措问题的决心,如果在取得工程利润外还能有其他收益,可以选择以投融资等前期服务为先导,来获取工程总承包。本文通过对当前国际工程项目融资模式方式的介绍,对融资风险的分析和承包商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以承包商的视角,基于市场开发、工程业绩和工程利润的需要,以获得工程承包为首要目的,对其协助业主进行融资时所采用的方案进行分析,并以某公司在M国的电站扩建项目为例进行分析论证,该项目使用的是出口信贷再融资的方式,在项目前期就计划将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从而降低企业负债率,及时融通资金。通过案例的研究希望能够得出对于业主及业主所在国不同经济状况下,项目本身面临的融资风险和现行的制度下,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济效益最合适的融资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承包市场中进行融资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帮助承包商在面对不同的国别、业主、项目条件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能够做到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同时规避风险,也为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帮助。
邰文凯[9](2019)在《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建筑企业从20世纪50年代以援外形式开始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经历了劳务分包、施工分包、施工总承包等几个阶段。半个多世纪来,我国建筑企业不断创新承包方式,目前已逐步呈现出向EPC、PPP等更高层次的经营方式转型的态势。当前,国际工程市场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方面,全球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强劲,另一方面,东道国政府财政预算严重不足,现汇项目急剧缩减。面对新的形势,可以较大程度上减轻东道国财政压力的PPP模式受到不少国家青睐。国际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周期长、风险点多,而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PPP项目经验相对匮乏,在投标过程中面临较多问题和困境,投标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本文首先比较了国际PPP项目与传统国际项目的不同特点,梳理了国际PPP项目招标的流程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采用调查问卷法,归纳了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法,就产生问题的原因从企业内外部两方面进行了分析。鉴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PPP项目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经验整体不足,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瑞典斯堪斯堪公司、德国豪赫蒂夫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相关建筑企业在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中的做法的研究与提炼,从企业层面提出了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水平的建议和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经营理念、组织机构、人才队伍、知识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PPP项目提供借鉴和帮助。
李伟星[10](2019)在《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风险评价研究 ——以非洲C房建项目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业务的模式已发生深度变化,除传统的招投标项目外,其业务开发方式已转向“两优贷款”、出口信贷融资、投建营一体化等模式发展。研究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融资风险,可以帮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有效地识别融资风险,并为其提供防范风险建议,有利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重点研究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风险问题。首先阐述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中“两优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投建营一体化的相关融资理论,尤其是详述了其中的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理论,并指出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还简要描述了风险管理方法并详细阐述了层次分析法。其次,本文以非洲C房建项目为案例,介绍了案例的基本情况,并结合专家访谈及调查问卷内容,识别了项目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通过使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出融资风险模型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最后,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一级指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重点关注融资协议签署阶段风险与融资关闭阶段风险。对于二级指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重点关注融资协议生效风险、国家风险、国别额度风险。本文着重针对二级指标的所有风险因素,提出了应对之策。在研读前人文献资料时,发现大多数都是研究出口信贷作用、各种融资模式等,同时也有许多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层次分析法进行风险管理研究,很少有深度研究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风险。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风险所得出的结论,丰富了出口信贷的相关研究内容和成果。
二、海外第一个BOT电力项目融资协议签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外第一个BOT电力项目融资协议签订(论文提纲范文)
(1)PPP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及CDS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2章 项目融资与PPP |
2.1 项目融资概述 |
2.1.1 项目融资的起源和发展 |
2.1.2 项目融资的特征 |
2.1.3 项目融资的概念 |
2.2 PPP概述 |
2.2.1 PPP的起源及发展情况 |
2.2.2 PPP模式的具体含义及其契约本质 |
2.2.3 PPP模式的分类 |
2.2.4 PPP模式参与主体 |
2.2.5 PPP模式的组织和合同结构 |
2.3 PPP的理论基础 |
2.3.1 产权与竞争理论 |
2.3.2 项目区分理论 |
2.3.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4 委托代理理论 |
2.3.5 PPP理论基础的运用 |
第3章 信用评级与信用违约互换CDS |
3.1 信用评级 |
3.1.1 信用评级的定义 |
3.1.2 信用评级类型 |
3.2 信用风险的度量方法 |
3.2.1 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方法 |
3.2.2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方法 |
3.3 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衍生品的概念 |
3.3.1 信用违约互换概念、风险转移原理、交易结构 |
3.3.2 CDS的重要组成要素 |
3.3.3 CDS的特点 |
3.4 国内外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概况 |
3.4.1 国外发展历史及概况 |
3.4.2 国内发展历史及概况 |
3.5 国内外CDS定价研究 |
3.5.1 国内CDS定价研究 |
3.5.2 国外CDS定价研究 |
第4章 PPP公司主体债务的CDS定价分析 |
4.1 结构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1.1 Merton违约概率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1.2 First Passage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1.3 Leland & Toft模型对公司违约概率度量 |
4.2 公司主体债务CDS定价与运用范围 |
4.2.1 公司主体债务的CDS定价 |
4.2.2 定价方法的运用范围和不足 |
第5章 PPP明股实债风险分担研究 |
5.1 PPP项目风险及风险分担综述 |
5.1.1 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 |
5.1.2 风险分担原则 |
5.1.3 风险分担机制 |
5.2 PPP融资结构及明股实债 |
5.2.1 主要融资结构 |
5.2.2 PPP股权投资和债务融资工具 |
5.2.3 PPP明股实债 |
5.3 政府债务问题的PPP政府信用边界 |
5.3.1 PPP全生命周期中的政府责任支出 |
5.3.2 PPP中的政府信用边界 |
5.3.3 政府信用边界扩大的风险分析 |
5.4 PPP项目主体和明股实债风险度量因子 |
5.4.1 PPP项目主体风险度量因子 |
5.4.2 明股实债风险度量因素 |
第6章 PPP主体的信用风险度量 |
6.1 带盒约束的logistic方法 |
6.2 以港口行业为例的信用风险度量 |
6.2.1 经营风险指标 |
6.2.2 财务风险指标 |
6.2.3 风险指标选取和使用 |
6.3 数值分析与检验结果 |
6.3.1 基础数据处理 |
6.3.2 不同空间划分下的结果 |
第7章 一般交易结构下PPP明股实债的CDS定价分析 |
7.1 明股实债的信用评级 |
7.1.1 主体和债项评级 |
7.1.2 各种交易结构增信后的评级 |
7.2 Jarrow-Turnbull模型计算违约概率和CDS定价 |
7.2.1 违约概率推算 |
7.2.2 一次性支付保费情况下CDS价格 |
7.2.3 分期支付保费情况下CDS价格 |
7.3 一般交易结构下CDS价格的实证研究 |
第8章 主要结论和后续研究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企业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研究 ——以“卡洛特”水电站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综述 |
2.1 海外BOT项目的内涵及特点 |
2.1.1 海外BOT项目内涵 |
2.1.2 海外BOT项目的特点 |
2.2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内涵及特点 |
2.2.1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内涵 |
2.2.2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的特点 |
2.3 风险管理理论 |
2.3.1 风险管理的内涵 |
2.3.2 风险管理的一般过程 |
2.3.3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流程 |
2.4 人工神经网络理论 |
2.4.1 人工神经网络的概念和特点 |
2.4.2 BP神经网络模型 |
2.4.3 BP神经网络模型的算法程序 |
2.4.4 BP神经网络模型实现步骤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分析与识别 |
3.1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分析 |
3.1.1 客观性合同风险分析 |
3.1.2 主观性合同风险分析 |
3.2 合同客观性风险识别 |
3.2.1 政治风险 |
3.2.2 经济风险 |
3.2.3 社会风险 |
3.2.4 自然风险 |
3.3 合同主观性风险识别 |
3.3.1 合同订立前风险 |
3.3.2 合同谈判风险 |
3.3.3 合同实施风险 |
3.3.4 合同关闭风险 |
3.4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清单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 |
4.1 BP神经网络模型的设计 |
4.1.1 风险评价指标的选取 |
4.1.2 神经网络层数的确定 |
4.1.3 Matlab软件函数和网络参数的选取 |
4.2 样本数据的计算与处理 |
4.2.1 隶属度矩阵计算 |
4.2.2 样本数据模糊化处理 |
4.3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的度量 |
4.3.1 风险权重的确定 |
4.3.2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模糊评价 |
4.4 BP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与检验 |
4.4.1 BP神经网络模型的样本训练 |
4.4.2 BP神经网络模型的合同风险评价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卡洛特”水电站项目 |
5.1.1 项目简介 |
5.1.2 项目所在国环境分析 |
5.2 “卡洛特”水电站合同风险评价 |
5.2.1 样本数据的确定 |
5.2.2 模糊综合评价 |
5.2.3 结果评价 |
5.3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应对 |
5.3.1 海外BOT项目合同客观性风险应对 |
5.3.2 海外BOT项目合同主观性风险应对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单因素评价矩阵 |
附录 B 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程度调查表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基于价值链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以中国中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框架 |
1.3.2 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战略转型 |
2.1.2 价值链 |
2.2 理论基础 |
2.2.1 战略转型 |
2.2.2 价值链 |
2.2.3 对外承包工程产业链分析 |
2.2.4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 |
3 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概况 |
3.1 全球对外工程承包行业发展现状 |
3.1.1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概述 |
3.1.2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区域市场发展情况 |
3.1.3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主要业务领域 |
3.1.4 全球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竞争格局 |
3.1.5 2019年ENR国际承包商10强分析 |
3.2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概况 |
3.2.1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阶段 |
3.2.2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区域市场分析 |
3.2.3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领域分析 |
3.2.4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发展瓶颈 |
4 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公司简介 |
4.2 经营情况 |
4.3 业务板块 |
4.4 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
4.5 中国中铁对外承包工程存在问题 |
4.5.1 业务模式亟待升级 |
4.5.2 市场结构亟待优化 |
4.5.3 资源整合能力不足抑制盈利能力 |
4.5.4 高附加值环节薄弱 |
5 标杆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成功实践 |
5.1 标杆企业 1:西班牙ACS集团 |
5.1.1 背景介绍 |
5.1.2 业务板块 |
5.1.3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实践 |
5.2 标杆企业 2:法国万喜集团 |
5.2.1 背景介绍 |
5.2.2 业务板块 |
5.2.3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实践 |
6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 |
6.1 中国中铁基于价值链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 |
6.1.1 统筹项目开发全过程,重视高附加值环节 |
6.1.2 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 |
6.1.3 整合资源搭建产业链一体化平台 |
6.1.4 打造强大的项目运营团队 |
6.1.5 加强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6.2 中国中铁基于价值链的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实践 |
6.2.1 印尼钻石塔房地产项目 |
6.2.2 坦桑尼亚尼雷尔基金会广场项目 |
6.2.3 印尼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项目 |
6.3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方案 |
6.3.1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投资融资”价值链 |
6.3.2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设计咨询”价值链 |
6.3.3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打通“运营维护”价值链 |
6.3.4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价值链资源整合 |
6.3.5 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并购沿伸价值链 |
6.4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建营一体化战略转型保障措施 |
6.4.1 大力加强海外人才队伍体系建设 |
6.4.2 大力加强海外资源配置体系建设 |
6.4.3 大力加强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中东和北非电力项目融资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
1.4 课题研究内容、目标以及拟解决关键问题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问题 |
第2章 中东北非电力建设市场发展现状及分析 |
2.1 中东北非区域的定义 |
2.2 中东北非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概况 |
2.3 中东北非电力建设市场现状及规划 |
2.4 中东北非区域重点国别市场特点及资金需求分析 |
2.4.1 重建市场分析 |
2.4.2 中高端市场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海外基础设施项目传统融资模式及其应用研究 |
3.1 传统融资模式的定义 |
3.2 传统融资模式分析 |
3.2.1 出口买方信贷 |
3.2.2 出口卖方信贷 |
3.2.3 “两优”贷款 |
3.3 出口信用保险在传统融资模式中的作用 |
3.4 传统融资模式在中东北非区域的应用 |
3.4.1 项目背景 |
3.4.2 融资条件 |
3.4.3 项目风险点及应对措施 |
3.4.4 经验总结 |
3.5 传统融资模式在中东北非区域应用遇到的问题 |
3.5.1 区域内项目IPP开发模式逐步取代传统EPC+F模式 |
3.5.2 项目的融资条件不完善 |
3.5.3 融资成本较高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东北非区域创新的融资模式及其适用性分析 |
4.1 “特险”配合项目担保融资 |
4.1.1 项目担保融资的概念 |
4.1.2 “特险”的概念 |
4.1.3 “特险”配合项目担保融资的流程及应用分析 |
4.2 远期信用证+福费廷融资 |
4.2.1 远期信用证和福费廷的概念 |
4.2.2 远期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的流程及应用分析 |
4.2.3 企业出口押汇对福费廷业务的延伸 |
4.3 银团融资 |
4.4 小比例参股带动项目EPC |
4.5 从内保外贷到投建营一体化 |
4.6 创新的融资模式在中东北非区域的适用性分析 |
4.6.1 适应区域内高端市场的开发模式 |
4.6.2 突破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 |
4.7 承包商创新融资模式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
4.7.1 加强融资团队建设 |
4.7.2 做好融资可行性研究 |
4.7.3 充分理解并利用相关支持性政策 |
4.7.4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城际高速公路的定义 |
2.1.2 政府融资的定义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项目融资理论 |
2.3 城际高速公路政府融资的理论契合 |
2.3.1 城际高速公路建设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契合 |
2.3.2 政府融资与项目融资模式的契合 |
2.3.3 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的契合阐释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分析 |
3.1 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的建设融资情况 |
3.1.1 建设情况 |
3.1.2 政府融资的历史沿革 |
3.2 现行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分析 |
3.2.1 债务融资模式 |
3.2.2 BOT融资模式 |
3.2.3 PPP融资模式 |
3.3 政府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政府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债务压力的问题 |
4.1.2 吸引社会资金方式不灵活 |
4.1.3 多元主体运营管理问题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财政费改税政策 |
4.2.2 传统的政府包揽观念缺乏激励政策 |
4.2.3 准公共产品属性与商品逐利性相矛盾 |
4.2.4 缺乏融资风险管控机制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城际高速公路政府融资模式的经验借鉴 |
5.1 国内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 |
5.1.1 武汉城市圈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模式 |
5.1.2 渝蓉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模式 |
5.1.3 京津塘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模式 |
5.2 国内城际高速公路建设政府融资模式的启示 |
5.2.1 省市共建促进交通事业的规范高效 |
5.2.2 社会资本集团化运作实现规模效益 |
5.2.3 利用资产证券化作保值增值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 |
6.1 构建组合型政府融资模式 |
6.1.1 资产分类,合理选择融资模式 |
6.1.2 资产组合,优化政府融资结构 |
6.2 创新社会资本的引入方式 |
6.2.1 股份制融资 |
6.2.2 资产证券化融资 |
6.3 设立城际高速公路产业基金 |
6.3.1 基金定位 |
6.3.2 基金设立 |
6.4 建立政府协作共建融资机制 |
6.4.1 建立区域协同发展的联合机制 |
6.4.2 完善地区间的财政收支体制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决议书 |
(6)PPP合作模式在“一带一路”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一带一路”理论基础的相关文献分析 |
1.3.2 “一带一路”经济效应的相关文献分析 |
1.3.3 “一带一路”倡议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分析 |
1.3.4 PPP模式相关文献分析 |
1.3.5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 |
1.3.6 PPP模式对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的相关文献分析 |
1.3.7 PPP模式和“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文献分析 |
1.3.8 文献简评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主要的创新点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概念 |
2.1.1 产生背景 |
2.1.2 基本概念 |
2.2 “一带一路”倡议 |
2.2.1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
2.2.2 “一带一路”倡议重点 |
2.2.3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2.3 基础设施投融资 |
2.4 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的适用性与重要性 |
2.4.1 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的相关理论分析 |
2.4.2 “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理论分析 |
2.4.3 适用性 |
2.4.4 重要性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PPP合作模式及其在“一带一路”的应用现状 |
3.1 PPP合作模式分析 |
3.1.1 PPP模式的主要类型 |
3.1.2 PPP模式的特征 |
3.1.3 我国PPP模式的演进历程 |
3.1.4 我国PPP模式的发展现状 |
3.2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情况 |
3.2.1 “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
3.2.2 投融资基本情况 |
3.2.3 投融资特点分析 |
3.3 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应用的基本情况 |
3.3.1 PPP模式的应用 |
3.3.2 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PPP模式实践案例分析 |
4.1 国外项目案例分析 |
4.1.1 案例一——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 |
4.1.2 案例二——格鲁吉亚卡杜里BOT电站 |
4.1.3 案例三——缅甸密松BOT电站 |
4.1.4 案例四——斯里兰卡科伦坡港项目 |
4.1.5 案例五——老挝南立1-2水电站项目 |
4.1.6 案例六——柬埔寨甘再BOT水电站项目 |
4.2 PPP融资模式影响因素的总结 |
4.2.1 政治环境层面 |
4.2.2 宏观经济环境 |
4.2.3 社会法律制度 |
4.2.4 潜在市场规模 |
4.2.5 建设中存在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一带一路”国家PPP模式应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一带一路”国家PPP模式应用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5.2 “一带一路”国家PPP模式应用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5.2.1 计量模式的构建及变量说明 |
5.2.2 核心解释变量及其来源说明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PPP合作模式在“一带一路”的应用建议 |
6.1 国家层面 |
6.1.1 支持PPP合作模式的政策引导 |
6.1.2 深入分析沿线国家政策环境与法律环境 |
6.1.3 强化监督机制 |
6.1.4 加快国际服务机构建设 |
6.1.5 实现多边金融的合作机制 |
6.2 行业层面 |
6.2.1 强化行业的联合 |
6.2.2 建立风险规避与风险分担机制 |
6.3 企业层面 |
6.3.1 加强企业国际化合作 |
6.3.2 完善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
6.3.3 构建企业风险防控制度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国外A电站扩建工程融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主要内容 |
1.4 创新及不足 |
1.4.1 本文创新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2 国际工程融资概述 |
2.1 国际工程的特点及风险 |
2.1.1 国际工程的特点 |
2.1.2 国际工程面临的风险 |
2.2 承包商的融资需求及其作用 |
2.2.1 承包商的融资需求 |
2.2.2 承包商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 |
2.3 国际工程融资的主要方式及特点 |
2.3.1 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及特点 |
2.3.2 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及特点 |
3 A电站扩建工程融资案例分析 |
3.1 案例背景 |
3.1.1 国别政治背景 |
3.1.2 电力行业背景 |
3.1.3 区域市场背景 |
3.2 案例介绍 |
3.2.1 工程建设内容及融资条件介绍 |
3.2.2 工程合同条件介绍 |
3.2.3 融资模式介绍 |
3.2.4 融资实施流程 |
3.2.5 利率变化应对方案 |
3.2.6 收汇处理方案 |
3.2.7 工程完工后主要财务数据 |
3.3 案例分析 |
3.3.1 融资模式选择 |
3.3.2 融资框架分析 |
3.3.3 项目综合成本分析 |
3.3.4 债务风险分析 |
3.3.5 利率风险分析 |
3.3.6 其他风险分析 |
3.3.7 分析结论 |
4 启示 |
4.1 分析客观环境,找到独特优势 |
4.2 争取有利条件,为融资模式的选择提供空间 |
4.3 控制风险,创新模式获得项目 |
4.4 监控风险敞口,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
4.5 因地制宜的尝试多种模式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内容及结构 |
1.3.1 论文内容 |
1.3.2 论文结构 |
2 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2.1 国际PPP项目投标工作内容及特点 |
2.1.1 主要工作内容 |
2.1.2 主要特点 |
2.2 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
2.2.1 投标决策阶段 |
2.2.2 资格预审阶段 |
2.2.3 标书编制阶段 |
2.2.4 合同谈判阶段 |
2.3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2.3.1 自身原因 |
2.3.2 外部原因 |
2.4 本章小结 |
3 国内外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经验及启示 |
3.1 国外建筑企业相关经验 |
3.1.1 瑞典斯堪斯卡(Skanska)公司 |
3.1.2 德国豪赫蒂夫(Hochtief)公司 |
3.2 国内建筑企业相关经验 |
3.2.1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2.2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3.3 国内外建筑企业的相关经验启示 |
3.3.1 全价值链经营 |
3.3.2 注重组织保障 |
3.3.3 持续提升人才素质 |
3.3.4 重视知识管理体系建设 |
3.3.5 强调信息化建设 |
3.4 本章小结 |
4 强化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的建议 |
4.1 经营理念方面 |
4.1.1 树立全价值链的经营理念 |
4.1.2 充分理解参与国际PPP项目的重要意义 |
4.2 组织机构方面 |
4.2.1 完善组织结构 |
4.2.2 加强团队建设 |
4.2.3 遴选优质合作伙伴 |
4.3 人才队伍方面 |
4.3.1 完善PPP知识结构 |
4.3.2 加强综合素质提升 |
4.4 知识管理方面 |
4.4.1 设立知识管理机构 |
4.4.2 建立知识管理系统 |
4.5 信息化建设方面 |
4.5.1 搭建信息化平台 |
4.5.2 积极应用BIM技术 |
4.6 本章小结 |
5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风险评价研究 ——以非洲C房建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小结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本文的研究目标 |
1.3.2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综述 |
2.1 相关理论 |
2.1.1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 |
2.1.1.1 “两优”贷款 |
2.1.1.2 出口信贷 |
2.1.1.3 项目融资 |
2.1.1.4 投建营一体化 |
2.1.1.5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选择 |
2.1.2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 |
2.1.2.1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定义及其特点 |
2.1.2.2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 |
2.1.2.3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交易内容 |
2.1.3 风险管理方法 |
2.1.3.1 风险的概念内涵 |
2.1.3.2 风险管理的概念内涵 |
2.1.3.3 风险管理方法 |
2.2 相关研究方法 |
2.2.1 层次分析方法 |
2.2.1.1 层次分析法概念 |
2.2.1.2 层次分析法原理 |
2.2.1.3 层次分析法的运用 |
2.2.1.4 层次分析法的优点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非洲C房建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基于层次分析法 |
3.1 非洲C房建项目概况 |
3.1.1 项目建设内容 |
3.1.2 项目的各参与方 |
3.1.3 项目融资结构 |
3.2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阶段 |
3.2.1 融资协议签署阶段风险 |
3.2.2 承保审批阶段风险 |
3.2.3 融资关闭阶段风险 |
3.2.4 贷后管理阶段风险 |
3.3 融资风险因素的综合评价分析 |
3.3.1 建立评价一级指标与模型构建 |
3.3.1.1 融资风险指标体系选择 |
3.3.1.2 建立评价一级指标与模型构建 |
3.3.2 综合评价分析主要思路 |
3.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非洲C房建项目融资风险评价 |
3.4.1 本项目风险因素识别与建立评价二级指标 |
3.4.1.1 项目风险因素识别 |
3.4.1.2 建立评价二级指标 |
3.4.2 融资风险评价分析 |
3.4.2.1 构建非洲C房建项目的融资风险评价模型 |
3.4.2.2 各专家对融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比较 |
3.4.2.3 判断矩阵 |
3.4.2.4 评价分析 |
3.5 评价结果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融资风险应对策略 |
4.1 融资协议生效风险应对策略 |
4.2 国家风险应对策略 |
4.3 国别额度风险应对策略 |
4.4 经济可行性风险应对策略 |
4.5 进口方(业主)资信风险应对策略 |
4.6 毁约风险应对策略 |
4.7 出口方(总承包商)履约风险应对策略 |
4.8 担保弱化风险应对策略 |
4.9 还款违约风险应对策略 |
4.10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被访谈专家情况及访谈提纲 |
附录 B 非洲C房建项目融资风险因素相对重要性调查问卷 |
四、海外第一个BOT电力项目融资协议签订(论文参考文献)
- [1]PPP明股实债融资的信用风险度量及CDS定价研究[D]. 武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1)
- [2]我国企业海外BOT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研究 ——以“卡洛特”水电站为例[D]. 王尹琪. 沈阳建筑大学, 2021
- [3]基于价值链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以中国中铁为例[D]. 林晓彤.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中东和北非电力项目融资模式创新研究[D]. 王程功.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5]珠三角城际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融资模式研究[D]. 谢颖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PPP合作模式在“一带一路”的应用研究[D]. 孟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12)
- [7]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国外A电站扩建工程融资案例研究[D]. 蒋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9]我国建筑企业国际PPP项目投标管理研究[D]. 邰文凯.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10]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风险评价研究 ——以非洲C房建项目为例[D]. 李伟星. 南昌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