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罗海婷[1](2019)在《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网络平台的发展给予文学作品新的表现形式与传播形式,促进网络文学作品这一新型文学作品种类的出现。由于网络平台所具有的开放性、便捷性和低成本性,导致犯罪行为人能够更容易、便捷地接触到网络文学作品,付出更少的犯罪成本,侵犯文学作品着作权的方式也更多样,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范围更大,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受到了更大的侵害。同时,如今读者唯一的合法阅读途径是通过购买付费章节来阅读,读者需要付出比阅读传统文学作品更高的金钱代价进行合法阅读,因此许多读者选择非法的阅读途径,激化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的产生,但如果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而将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途径限制在网络文学平台付费阅读,对社会公众的阅读权益和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则产生负面影响。如何同时打击着作权犯罪与维护社会公益成为难题。文章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在平衡着作权与社会公益下,处理日益严重的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的方法。文章结合网络着作权保护传播快、受众多、成本低、着作权与社会公益的平衡性的特点与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对刑法中在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中的不足进行分析,以“起点中文网”被侵犯着作权案件入手,提出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其不足给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促使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4.7万字。第一部分文章主要对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典型案件“‘起点中文网’相关36宗着作权案件”进行分析,阐述了侵犯网络文学着作权的犯罪构成、司法现状和司法中存在起诉少、诉讼门槛较高、被追究犯罪行为单一、处罚较高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与传统文学作品不同的行为特征与行为类型,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行为具有主体大众化、行为成本低、影响范围广、影响传播快、危害严重、群众接受高的特征,其主要行为类型包括“复制行为”、“发行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修改行为”。第三部分对现行刑法规范的问题进行阐述与探讨,文章讨论了犯罪主体中网络服务商作为主体相关规定的欠缺、“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的必要构成要素的不合理性、侵权行为类型相较于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现实存在的行为类型过于单一、不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前文对立法与司法进行的探讨,结合刑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基本立场与保护网络文学作品中的“刑民关系”对司法实践中侵犯着作权行为在网络文学作品保护范围内的刑法规制提出完善意见。犯罪主体上应增加网络服务商并在“网络平台用户通知后网络服务商未采取措施”与“网络服务商明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两种情形下承担过错、补充责任;犯罪行为类型在现有刑法规定的与文学作品着作权相关的“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基础上增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修改行为”适应网络文学作品犯罪的行为特性;淡化“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必要的主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性;调整侵犯着作权犯罪中侵犯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范围内的刑罚配置,提高罚金刑的适用。
孙栋[2](2018)在《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界定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流动对有形载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复制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弱,尤其在网络技术成熟后,对作品的利用从主要通过对复制件的掌控转变为主要通过从信息网络直接获得作品,控制作品传播已经成为着作权人实现经济利益最主要的手段。根据间接侵权的基本原理,如果某行为只是帮助传播,则只有被帮助的对象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传播时,帮助行为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而如果帮助的对象是合法的传播行为,则帮助行为无需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如果某行为是传播行为,则应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便构成着作权的直接侵权。因此,清楚界定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既是判明着作权法中传播与帮助传播的基础,也是解决传播有关侵权纠纷的关键,同时也决定着着作权的权利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商业模式的命运和发展。然而,在互联网传播表象纷繁的背景下,有关信息网络传播的认定以及直接传播与帮助传播的界限等问题却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尖锐的争论,相应争论的深层原因是对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及构成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对相应问题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解决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有关的争论,须以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作出清楚界定,并用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共同本质特征和概念指导相应问题的研判,如此方能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问题给出科学的答案,并对“深层链接”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四章,全面论述了研究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意义、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范围、概念,以及构成标准等问题,并应用相应研究成果对“深层链接”有关问题做了深入分析。第一章“传播行为在着作权法中的地位”。本章对“行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所居于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进行了阐述,对研究以及准确界定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意义和重要性做了阐明和论证。“行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界定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和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根本依据,对行为的准确界定也是合理安排知识产权权项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在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传播行为的控制已经成为着作权人实现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着作权法已经从“复制”中心转变为“传播”中心,传播行为当成为着作权法理论研究的重点,研究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即是对其进行准确界定,该问题虽是一个基础问题,但尚未解决好。准确界定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可以对传媒产业的业务创新发展起到指引作用,其既是传媒产业对开拓新业务和新商业模式进行合理决策的基础,也是合理选择保护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确保竞争优势的前提。第二章“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表现”。本章对公开传播权的范围及其对应的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范围进行了研究,并对着作权法立法例中有关传播行为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范围进行确定必须以着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的权项为依据。学理中着作财产权可被划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发行权和出租权、公开传播权,复制和演绎行为并未造成信息的流动和共享,复制和演绎不应被纳入公开传播范畴。发行权、出租权控制的行为均是依靠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实现信息流动的,且发行权、出租权适用权利用尽规则,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开传播权中亦不应包括发行权和出租权,所以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不应包括发行和出租。对应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当包括:表演、放映、展览、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其他以共享方式进行的使信息传递的行为。从历史上看,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传播的初阶(现场表演和展览)、传播的进阶(机械表演和放映)和传播的高阶(广播和信息网网络传播),通过对发展历程的回顾可知,着作权法中的传播是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具体传播行为在法律中的反映,对着作权法中传播的界定不能超脱于现实中的传播行为。随着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发展,传播的参与主体种类越来越多,与传播有关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极大地增加了传播行为的复杂性,给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理论研究带来了一系列难题,但无论如何发展,着作权法中传播的本质共性仍为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方式与他人共享信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现有着作权法立法例考察得知,公开传播权往往通过其所包括的若干权项零散地表现于现有立法例中,权利对应的具体传播行为也仅被提及或大略阐明。无论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还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都无法确切地得出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全面的、精确的概念。第三章“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厘定”。本章对“传播”一词进行了语义解释,分析了传播行为的对象及物理学原理,考察了传播学中“传播”的概念如何从物理学的传播概念发展得来,分析归纳了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共同特征,对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进行了学理分类,最后尝试归纳出了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完整概念。“传播”一词的英文“communication”之意为传递或传输信息,使他人知晓,“communication”可被理解为分享,从词源解释的角度看,“communication”的基本内涵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以及通过传递而共享信息。作品是一种信息,信息属于客观实在的范畴,信息无法自己流动而被人感知,必须要依靠物质的携载和传递,才能被他人感知,与他人分享,不存在纯精神活动的信息传递。信息载体可分为存储载体和传播载体,存储载体是有形的,传播载体是无形的,传播载体即是携载作品这一特定信息进行传递的没有具体形状的物质,包括声波、电流和电磁波。作品信息由传播载体携载、传递,是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通过仔细辨析“媒介”“介质”“信号”“传播载体”等称谓后可知,选用“传播载体”指称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对象更为适宜。信息传输是一种人为引发的物理现象,其基本原理是利用机械波、电流或电磁波等的物理量的变化表征和携载信息,并通过机械波、电流或电磁波的运动异位再现信息。机械波、电流、电磁波的运动轨迹就是信息传播的轨迹,携载信息的机械波、电磁波、电流的发出者传播了信息,是传播行为的实际做出者。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特征有:不发生存储载体的转移;传播行为的对象为携载作品信息的传播载体;目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受众是否实际获得信息不影响传播的构成。传播学中的传播以物理学的传播为基础,但又不完全相同于物理学的传播,在传播学的任务和目的支撑下,传播学中传播的概念扩展至社会信息的传递和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转。这种以物理的传播概念为基础,以研究对象和任务为导向对传播的概念作引申和扩展的方法可在界定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时借鉴。着作权法中的传播除了可分为在公众中传播与向公众传播、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之外,还可被分为自行式传播与应答式传播。自行式传播是指无需受众请求即可发生的传播,广播、展览、现场表演、传播者自行完成的机械表演和放映都属于自行式传播。应答式传播是指需要由受众发出请求或自助操作完成始可发生信息传递的传播,自助式播放、信息网络传播都属应答式传播。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可分别定义为:对于自行式传播,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是指使作品与传播载体结合,并使携载作品信息的传播载体向公众发送;对于应答式传播,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是指使作品处于可被传播载体携载而待命向公众发送的状态的行为。应答式传播下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是以物理的传播概念为基础,以充分保护着作权人利益为目的的对自行式传播概念的扩张,这种扩张不仅具有理论依据和保护作者利益的正当性,而且在立法上有先例的支撑。第四章“传播行为认定与“深层链接”行为的定性”。本章对行为认定应采的标准进行了评析和论证,结合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对传播行为的构成标准做了叙明,以当下争议最大的“深层链接”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分析“深层链接”的原理入手,仔细解析了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特征和本质,介绍和评析了学界对“深层链接”行为法律定性(也即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的有关观点,以本文的关于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构成标准等研究成果为指导,分析了“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最后对“深层链接”的规制问题提出了见解和建议。本章是对前面章节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检验。对法律制度中某一行为进行认定首先是个法律问题,但法律问题最终都能归结于事实问题,所以对法律制度中某一行为进行认定本质上是事实问题,属于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事实判断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后者较前者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法律制度中某一行为进行认定当首选客观标准。根据提炼出的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定义,可归纳出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构成标准,自行式传播以实际发送传播载体为构成标准,应答式传播以处于待命响应受众发送传播载体请求的状态为构成标准。“深层链接”在技术原理上与普通链接并无本质区别,设链网站服务器上并没有存储用户所获得的目标文件,这也就决定了设链网站既不可能实际发送携载作品信息的传播载体,也不可能待命发送携载作品信息的传播载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中,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本质相同,即皆是以用户的主观感受作为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实质替代标准与新公众标准的逻辑相同,即都是用行为造成的后果或效果作为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法律标准则是一个不明确的标准,无法起到认定的作用。服务器标准是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科学的、合理的标准,其与本文论证的关于行为认定应采客观标准、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标准等观点和结论也相契合。“深层链接”本质上仍是链接,只是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深层链接”与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结合后成为具有规避技术措施功能的“深层链接”,根据功能的不同,技术措施可表现为“防接触”的技术措施和“防公开”的技术措施。“防接触”措施下的作品必然已经处于公开传播状态,否则不存在控制他人接触的可能和需要。对已经处于公开传播状态的作品设置规避“防接触”技术措施的“深层链接”,并未使作品从不面向公众的状态转变为可被传播载体携载而待命向公众发送的状态,此时被链接的作品本已处于公开传播状态,这种具有规避“防接触”技术措施功能的“深层链接”只是规避了传播者对获得作品所设置的条件。“防公开”技术措施下的作品必然尚未处于公开传播状态,对其设置具有规避“防公开”技术措施功能的“深层链接”会使作品处于可被传播载体携载而待命向公众发送的状态,此时的“深层链接”行为因具有了规避“防公开”技术措施的功能而构成信息网络传播。对于不构成帮助侵权的“深层链接”行为,着作权人无权控制,因而不存在规制的问题。对于规避技术措施的“深层链接”的规制应以制裁规避技术措施为着眼点,允许包括普通许可、专有许可在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许可人针对规避自己设置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对于规避“防公开”技术措施的行为,着作权人除了主张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责任外,还可同时追究行为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责任。在设链者违背行业惯例或商业规则,对他人传播的作品强行设置“深层链接”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制裁。
赖江林[3](2018)在《视频网站加框链接侵害着作权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于网络链接技术应用的普遍性,视频网络加框链接侵犯着作权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文章以国内一个加框链接影视作品型侵犯着作权刑事案例为切入点,引出研究的问题,加框链接的着作权属性问题与恶意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加框链接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饱有争议,加框链接行为性质的判定会影响到对加框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方式的界定。文章说明加框链接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模式,从加框链接侵犯着作权之刑事典型案例引发的争议入手,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分析加框链接的法律属性存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差异,提出应当适用“服务器标准”,加框链接在法律定性层面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加框链接侵害着作权在本质上属于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行为。因违法设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足以上升到刑事处罚的程度而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立足于刑法理论架构中的正犯论和共犯论,剖析运用单独入罪模式与共同犯罪模式规制加框链接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文章借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以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刑事责任模式为分析视角,论证加框链接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继而从应然性层面阐释加框链接行为成立侵犯着作权罪的片面共同正犯抑或片面帮助犯,从而对刑法如何规制视频网站加框链接侵害着作权的行为作了系统性的论证。
胡威[4](2017)在《深度链接法律定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一直以来倍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因适用不同的定性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明确深度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法律路径规制该行为,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论述,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首先介绍深度链接定性问题的背景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然后介绍深度链接的概念和常见分类,并提出本文论述的深度链接的范围。接着介绍主要的几种定性标准。最后,通过梳理近些年国内外有关深度链接定性问题案件的审理情况,归纳争议问题的司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章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立法渊源、着作权制度的本质目的以及“传播源”理论要求存在形成“传播源”行为的分析,指出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关键在于实质传播了作品而非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第三章阐述了深度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理由。首先深度链接实质上传播了作品,然后其直接打破了权利人对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控制,最后论证被深度链接网站损失利益系着作权利益,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规则反向论证深度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第四章旨在进一步说明否定深度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不当。本章分析指出“服务器标准”下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共同侵权理论规制深度链接存在的局限和不足。同时对认为将深度链接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限制网络自由和发展的观点进行了反驳。第五章基于前文的分析提出规制深度链接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其一,应在《着作权法》框架下以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进行规制,避免引入其他法律规制深度链接。其二,改造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有效规制深度链接等新的网络传播形式,本文赞成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引入向公众传播权这一概念。
李虹玉[5](2017)在《数字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更新,信息数字化技术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说,数字作品的出现,是现行着作权保护制度面临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挑战。在当今社会中,网络上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现象时有出现,但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旨在以严格明晰地界定出数字作品的范围入手,分析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行为,探究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这些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并阐述了在数字背景下,侵犯着作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表现形式。本文首先剖析了数字作品着作权犯罪的概念,阐释了数字作品的特征与范围,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哪些行为是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行为,而哪些行为只是传统意义上的侵犯着作权的行为,明晰了本文中需要讨论的范围,并为下文分析几种典型的数字作品着作权犯罪行为奠定基础。接着研究了在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犯罪领域,如何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并且讨论了在数字环境下犯罪主观方面出现的新的表现方式。最后解释了在数字作品领域中,着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不能照搬适用传统的标准,对侵权数额和犯罪情节应扩张适用,并对定罪量刑方面的不足提出了改善建议。
杜文泽[6](2017)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及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经济市场与互联网服务有机的融合起来,形成了新的互联网服务市场。与此同时,市场竞争也由传统的经济市场拓展到互联网服务市场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悄然蔓延而至。相对于传统经济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科技、传播广泛而迅速以及强危害等特点,极大的扰乱互联网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尤其2010年以来,相继出现的各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该课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我国目前在互联网服务市场竞争方面仍缺乏较为健全的法律体制,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较为严重的滞后性,远远跟不上互联网市场发展的立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探讨,对于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法律规制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具体来看,首先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界定,对其主要表现形式、成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其次阐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找寻我国当前立法中的缺陷;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的建议,旨在为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对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做出阐述,并对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及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和分析。第二部分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综述,主要界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内涵,并对当前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加以分析,总结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及特点。第三部分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缺陷,首先分析了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现行法律制度,进而找寻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为国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经验,对美国与德国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结合前文分析,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及执法层面三个角度提出了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与对策。第六部分为结论与展望。总结全文并对本课题研究做出展望。
范建永[7](2017)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使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表现得格外突出。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侵权问题,分析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主要难题,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内在规律和特点,提出构建法律、技术和道德"三位一体"的对策,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韦茂平[8](2017)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判定》文中认为商标在禁用权的有效行使方面有别于着作权和专利权,显得更加的复杂。由于商标的禁用权不是全面和绝对的,区别具有商标权意义的使用和无关商标权的商标使用则显得意义重大,特别是进入电子商务行销的时代后,其意义和困难也与日俱增。目前学界对传统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问题已有一定研究,且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有关商标使用判定的案例。商标使用制度是商标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基本没有争议。本文主要立足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贸易模式,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制度,以期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提供一些新的解决思路。文章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标使用的概念进行梳理,明确对于商标使用而言,列举式规定优于概括式规定,并对比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中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将商标使用定位为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以及商誉凝结的基础,总结出传统商务环境中对于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包括:在本国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公开使用以及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第二部分通过梳理网络链接、元标签、关键词推广等几种典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形式说明电子商务环境对商标使用形态的影响以及对商标功能的重塑,并结合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明确在这种新型贸易模式下商标使用判定基础理论所受到的冲击以及其判定难点。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商标使用地域判定困难、公开使用标准受到质疑以及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标准难以证成等难点,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梳理了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并针对立法完善以及司法应用提出一些浅见。
田媛媛[9](2017)在《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基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分析》文中提出网络链接的应用,引发了很多不正当竞争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链接行为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问题的产生,只有深度链接和埋置链接这两种类型才有此可能性。网络是“注意力经济”的模式,点击量代表着经济收入,流量就是竞争优势。两种链接方式之所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大抵就是因为这种网络经济模式。在深度链接行为中,设链者绕过了被链网站中包含大量广告的主页面,直接进入次页面,而同时如果次页面缺少被链网站的标志,就会很容易导致用户误把该次页面的内容当作设链网站的内容,一来造成对被链网站的混淆和误认,二来亦是一种攫取被链网站劳动成果的行为,更是降低了被链网站广告的点击量,造成被链网站流量的损失,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埋置链接因为更具有隐蔽性会造成同样的后果。本文通过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类型化的分析后,划分为五种类型,其中之一即为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类型的内涵,对同为链接行为的推广链接和一般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进行辨析,指出二者的行为主体存在差异,进而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不包含推广链接此种方式,以更加明确本文的讨论范围,排除推广链接。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法院认定思路,最终得出判断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认定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应当特殊考量三个要素。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证出最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是深度链接和埋置链接两种。第二章就是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研究,确立了包括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在内的五个类型。要在后文中分析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要件,前提是先确定这一类型的内涵,因此必须先把相类似的链接行为进行辨析,特别说明推广链接与此类型的不同:包括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的差异。这样在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下就排除了推广链接这一形态。并总结了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共同因素。第三章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除了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考虑的因素外,由于网络链接技术的特殊性,还要特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即对竞争关系、主观目的、引人误解的考量。首先判断设链者是否有为自己谋利的主观目的。另外,设链者和被链者两者之间应该具有竞争关系,而且是狭义的竞争关系。最后,还必须严格考量是否引人误解或者混淆,比如深度链接中尽管设链者绕过了被链者的主页直接进入次页面,但是如果次页面中具有能够被用户发现且清晰的被链网站的标识,就不能够因此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一定要谨慎。
万君[10](2016)在《网络链接中版权的应用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链接是运用超文本制作语言,将网站内部网页之间、系统内部之间或不同系统之间的超文本和超媒体进行链接。不同的链接下就会有各种不同的作品,增大了网络版权的保护难度,更体现了网络链接中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应该通过立法保护、技术保护、增强保护意识等措施,更好地保护网络链接中的版权。
二、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司法现状 |
(一)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相关案例分析 |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案件刑事保护的司法现状 |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行为样态 |
(一)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行为特征 |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 |
三、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护的不足 |
(一)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主体规定欠缺 |
(二)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主观方面规定存在不合理 |
(三)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犯罪行为类型规定不完善 |
四、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一)确立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基本立场 |
(二)明晰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刑民关系 |
(三)调整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司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界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目的及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传播行为在着作权法中的地位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行为 |
一、判定侵权的根本依据 |
二、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的基础 |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的焦点问题:传播行为 |
一、从“复制中心”到“传播中心”的转变 |
二、传媒产业业务创新发展的指引 |
第二章 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表现 |
第一节 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范围 |
一、传播行为范围概说 |
二、传播行为不包括复制和演绎 |
三、传播行为不包括发行和出租 |
第二节 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历史发展 |
一、传播的初阶:现场表演和展览 |
二、传播的进阶:机械表演和放映 |
三、传播的高阶: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 |
四、有关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发展的启示 |
第三节 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概念的阙如 |
一、对国际公约中传播行为相关规定的检视 |
二、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中传播行为有关规定的检视 |
三、对我国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有关规定的检视 |
第三章 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传播”的语义解释 |
一、“communication”的词义分析 |
二、“communication”与“transmission”辨析 |
第二节 传播行为的对象及物理学原理 |
一、传播行为的对象 |
二、传播的物理学原理 |
三、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物理学原理解读 |
第三节 对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表征性抽象 |
一、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共同特征 |
二、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划类 |
第四节 对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原理性抽象 |
一、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概念的初步提炼 |
二、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概念的再完善 |
第四章 传播行为认定与“深层链接”行为的定性 |
第一节 行为认定的客观标准与传播行为构成标准 |
一、行为认定应选择的标准 |
二、着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构成标准 |
第二节 “深层链接”行为法律定性之辩 |
一、“深层链接”概述 |
二、关于“深层链接”行为法律定性的不同主张 |
三、“深层链接”行为不构成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 |
四、“深层链接”与规避技术措施 |
第三节 对“深层链接”的“规制” |
一、不应由权利人控制“深层链接”行为 |
二、对侵权传播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的规制 |
三、对合法传播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的“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视频网站加框链接侵害着作权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加框链接的概述 |
第一节 深层链接的概念与分类 |
第二节 加框链接的技术特征 |
第三节 视频网站加框链接的侵权行为模式 |
第二章 基于若干司法个案的考察 |
第一节 加框链接侵犯着作权之典型案例回溯与评析 |
一、加框链接侵犯着作权之典型案例回溯 |
二、对典型案例之评析 |
第二节 加框链接之典型刑事案例引发的争议 |
一、加框链接的着作权属性之论争 |
二、加框链接构成直接侵权抑或间接侵权之论争 |
三、加框链接之典型刑事案例引发的入罪争议 |
第三章 加框链接侵犯着作权之入罪困境 |
第一节 视频网站滥用加框链接入罪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入罪必要性之逻辑论证 |
二、入罪可行性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单独入罪模式无法自圆其说 |
第三节 共同犯罪模式存在适用障碍 |
一、认定为共谋型共同正犯的困境 |
二、认定为片面共同犯罪的困境 |
第四章 加框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入罪路径 |
第一节 入罪路径之一: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 |
一、加框链接的刑事责任主观归责依据:主观罪责的判断 |
二、加框链接的刑事责任客观归责依据:客观不法要件该当性 |
第二节 入罪路径之二:加框链接成立片面共同正犯 |
一、片面共同正犯的概述 |
二、片面共同正犯的理论学说 |
三、片面共同正犯成立的理由 |
第三节 入罪路径之三:加框链接成立片面帮助犯 |
一、片面帮助犯的概述 |
二、片面帮助犯成立的理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4)深度链接法律定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方法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二、深度链接及定性标准概述 |
(一)深度链接的概念 |
(二)深度链接的分类 |
(三)深度链接定性标准介绍 |
三、国内外对深度链接定性的司法实践 |
(一)国外司法实践 |
(二)国内司法实践 |
四、争议问题研究思路梳理 |
第二章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 |
一、基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立法渊源的分析 |
二、基于着作权制度本质目的分析 |
三、基于对形成“传播源”要求的分析 |
四、基于对交互式传播的分析 |
第三章 深度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分析 |
一、深度链接实质上实现了对作品的传播 |
二、深度链接直接打破了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 |
三、深度链接实质上侵害了被链网站的着作权利益 |
(一)基于流量、广告等收益来源的分析 |
(二)基于视频网站盈利模式实践的分析 |
(三)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 |
(四)小结 |
第四章 服务器标准下深度链接规制路径分析 |
一、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制的分析 |
(一)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规制对象的分析 |
(二)适用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的经济分析 |
(三)适用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网络开放的影响 |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分析 |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理由 |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足之处的分析 |
三、对服务器标准下规制路径选择的总结 |
第五章 规制深度链接的意见和建议 |
一、坚持在着作权法框架下规制深度链接 |
(一)认定深度链接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二)避免引入其他法律路径规制深度链接 |
二、改造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一)WCT向公众传播权的设置背景 |
(二)美国立法规定对WCT“向公众传播权”的体现 |
(三)改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5)数字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数字作品概述 |
2.1 数字作品的概念 |
2.2 数字作品的特征 |
2.3 数字作品的范围 |
2.3.1 数字化作品 |
2.3.2 数字式作品 |
第3章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行为的分析 |
3.1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行为的概述 |
3.1.1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
3.1.2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行为的特征 |
3.2 我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 |
3.3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行为类型 |
3.3.1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复制”行为 |
3.3.2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发行”行为 |
3.3.3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第4章 数字作品着作权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
4.1“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 |
4.2 数字网络背景下的“以营利为目的” |
4.2.1 直接营利方式 |
4.2.2 间接营利方式 |
第5章 数字作品着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 |
5.1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的适用分析 |
5.1.1 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的适用 |
5.1.2 非法经营数额标准的适用 |
5.2 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适用问题 |
5.3 侵犯数字作品着作权犯罪中定罪量刑情节刑法规定的完善 |
5.3.1 增加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 |
5.3.2 修改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情节 |
5.3.3 明确侵权作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综述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 |
2.1.1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1.2 传统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 |
2.2.1 诋毁商誉 |
2.2.2 网络模仿与抄袭 |
2.2.3 侵犯商业秘密 |
2.2.4 不正当链接 |
2.2.5 其他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和特征 |
2.3.1 成因分析 |
2.3.2 主要特征 |
第3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3.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 |
3.1.2 立法方面的缺陷与问题 |
3.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救济程序的不足 |
3.2.1 管辖权不明 |
3.2.2 证据确认困难 |
3.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问题分析 |
3.3.1 执法机构分布过于分散,没有较强的监管力 |
3.3.2 落后的监管方法造成取证困难 |
3.3.3 惩罚机制不能产生应有的威慑力 |
第4章 国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经验 |
4.1 美国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4.1.1 以判例为主,成文法为辅的立法体系 |
4.1.2 禁令制度 |
4.2 德国的法律规制 |
4.2.1 德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
4.2.2 德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行立法 |
第5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 |
5.1 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体系 |
5.1.1 设立明确的一般条款 |
5.1.2 增加新型行为的列举规定 |
5.1.3 合理设置责任条款,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则 |
5.2 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程序 |
5.2.1 明确法院管辖权的分配 |
5.2.2 设置规范的互联网电子证据采集及保全规则 |
5.2.3 引入诉前禁令机制,切实解决诉后判决执行难题 |
5.3 改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监管体系 |
5.3.1 统一执法主体,建立责权明确的执法机制 |
5.3.2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主持和参与的课题 |
(7)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难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领域 |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 |
1. 网络版权侵权 |
2. 网络商标侵权 |
3. 网络专利侵权 |
三、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 |
1. 网络行为的失范 |
2. 法律制度的滞后 |
3. 技术手段的限制 |
4. 网络道德的弱化 |
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
1. 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
2. 不断提高技术支撑 |
3. 努力加大道德引导 |
4. 准确处理三者关系 |
(8)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使用的界定及意义 |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
(二)商标使用的法律特征 |
(三)商标使用的意义 |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 |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形态 |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功能的发展 |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的难点 |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标准的重构 |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地域的判定标准 |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公开使用判定标准的合理性 |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标准的嬗变 |
四、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的立法完善 |
(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的司法现状 |
(三)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使用判定的立法改进措施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基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网络链接概述 |
第一节 网络链接的概念 |
第二节 网络链接的基本类型 |
一、根据链接所涉及的范围大小划分 |
二、根据链接的方式划分 |
第三节 网络链接的价值和弊端 |
一、网络链接的价值 |
二、网络链接的弊端 |
第四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链接类型 |
第二章 网络链接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关系 |
第一节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
一、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
二、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
第二节 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推广链接辨析 |
一、盛世环宇公司诉搜狗公司等搜索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 |
二、推广链接与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差异 |
第三节 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共同要素 |
第三章 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北京金融城网络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 |
二、分析 |
三、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一般条款的问题 |
第二节 对国外判例经验的借鉴 |
一、美国Ticketmaster Corp.v.Microsoft Corp.案 |
二、德国weyhe-online.de案 |
三、借鉴之处 |
第三节 认定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考量 |
一、对设链行为的主观目的的考量 |
二、对双方竞争关系的考量 |
三、对引人混淆和误认的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网络链接中版权的应用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链接概述 |
(一)网络链接的概念 |
(二)网络链接分类 |
二、网络链接中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
三、网络链接中版权侵权现象分析 |
(一)直接创作的网络作品在链接中的侵权 |
(二)上传的网络作品在链接中的侵权 |
1. 涉案视频链接由用户提供。 |
2. 避风港规则正确适用。 |
四、网络链接中版权保护之建议 |
(一)增强法律保护 |
(二)增强技术保护 |
(三)增强意识保护 |
四、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罗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着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界定研究[D]. 孙栋.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视频网站加框链接侵害着作权的刑法规制研究[D]. 赖江林.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4]深度链接法律定性问题研究[D]. 胡威.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5]数字作品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李虹玉. 南昌大学, 2017(02)
- [6]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杜文泽. 山西财经大学, 2017(07)
- [7]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难题与对策[J]. 范建永. 科技促进发展, 2017(03)
- [8]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判定[D]. 韦茂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基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分析[D]. 田媛媛. 上海交通大学, 2017(10)
- [10]网络链接中版权的应用与保护[J]. 万君.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