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控制、计算机控制系统(论文文献综述)
李玉清,肖敏知[1](2022)在《信息技术对审计过程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已处于信息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提高其工作效率,将信息技术用到企业经济活动中。虽然在信息化背景下,企业因用信息技术使内部控制得到改善,但基于信息技术的会计系统也产生新的风险,而这些风险通常在传统的手动系统中不存在。审计人员须具备新观念、新意识,并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技能才能降低这些风险。本文将重点介绍信息技术系统的特有风险,并确定可实施哪些控制措施来应对这些风险,以及阐述信息技术相关控制措施如何影响审计。
王禹越[2](2021)在《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文中指出现如今,人们对于电子产品的依赖越来越大,对其上所装载的服务和应用的需要也越来越高;随着各种软硬件层出不穷,其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形成的安全威胁备受关注,对于软件的脆弱性检测有迫切需求。模糊测试技术已经被证实是一种检测软件脆弱性的有效方法,并在行业内成为了标准技术。但即使是最先进的模糊测试技术,也难以有效触发软件错误,经常会陷入无效的随机变异中。本文首先提出了一种过程间的控制流图修复技术,用以解决在静态分析的过程中无法有效收集到全部程序控制流信息导致的控制流图构建不完整的问题,为进行模糊测试技术的研究做好准备。本文接下来提出一种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以解决模糊测试过程中没有方向性导致的模糊测试陷入无效变异的问题。该技术首先使用过程间的控制流图修复技术构建完善的程序控制流图,在其基础上对程序中可以到达目标位置的分支进行分析,为样本变异提供变异方向;然后使用神经网络构建程序流平坦化模型,对程序的分支逻辑进行平滑逼近的模拟,通过梯度计算得到更有效的变异位置,同时在模糊测试的过程中动态的对神经网络模型和程序分支进行增量优化,使其能够更准确的表示程序的执行逻辑;并使用群智能算法在有效变异位置进行变异,引导样本群体导向目标位置,加强了对标记目标脆弱位置的测试强度,使得更容易发现漏洞。基于对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的研究,本文实现了一套导向型模糊测试原型系统,并对系统的各个功能进行了评估。同时与当前较为有效的模糊测试工具和主流的模糊测试工具进行了模糊测试效果的对比,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方案能够更有效的提升指定目标位置的测试强度并更快的发现漏洞。
崔华飞[3](2021)在《基于Sawyer机器人的智能化快换工具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阶段,机器人多通过更换末端执行器以应对复杂工作需求。为实现机器人末端执行器更换的智能化,本文根据Sawyer机器人快换工具的具体使用要求,完成了快换工具放置架的结构设计和智能化提升,设计了快换工具库系统。具体研究工作概括如下:(1)快换工具库的机构设计。针对Sawyer机器人使用的快换工具,设计了新型的快换工具库和专用的快换工具固定方式;推导了起关键作用的连杆机构的杆长关系,并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了杆长;根据确定后的各机构尺寸进行了三维建模;计算了用于驱动快换工具库旋转的步进电机的转矩。(2)快换工具库关键零部件有限元分析。根据具体使用状况对快换工具库中的关键零部件进行静力学分析,保证零部件满足使用需求;对快换工具库的固定装置进行刚体运动学分析,检验了所使用的连杆机构的运动轨迹;对快换工具库整体进行模态分析,避免快换工具库运转时产生共振。(3)快换工具库控制系统设计。运用开源的Arduino软件和硬件作为快换工具库开发平台;统计归纳换位规律,并根据换位规律设计了快换工具库换位流程;利用红外反射传感器来检测快换工具库是否到位,并通过计算机视觉识别测量快换工具库相对于机器人的位置信息。(4)3D打印制作快换工具库并进行测试。本设计通过3D打印技术制造各零部件,与控制系统结合制作试验样机。样机试验表明,该快换工具库具有协助机器人完成末端执行器更换的能力,并且在同时协助多台机器人更换末端执行器上具有应用价值。综上,本文设计的快换工具库结构能够满足快换工具限位和固定的需求;基于Arduino软硬件开发平台设计的控制系统能够满足快换工具库的控制需求;计算机视觉识别辅助定位程序能够精确测量快换工具库位姿;利用3D打印制造的实物样机进行试验,试验表明该快换工具库具有良好的实际应用价值。
焦傲然[4](2021)在《刑事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之重建》文中研究指明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取证已成为侦查人员在大多数案件中都需要面对的一环,而针对与案件相关的跨地区存储的电子数据及云端数据,取证活动则需依靠远程取证程序。当前我国远程取证活动主要依据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大体上构建了“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网络技术侦查”这一强制力层层递进式的远程取证体系,使得刑事侦查中对跨区域电子数据的远程收集、提取工作有据可依。但该两部文件侧重于通过规范取证程序解决刑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未过多强调取证程序合法性,这导致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体系设计不合理,取证活动中权利保障不平等,取证制度运行失灵。本文从侦查学理论及传统侦查措施相关规定出发,结合我国学界相关的学术探讨以及其他国家在刑事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的相关规范,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厘清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与网络技术侦查作为新规定的远程侦查措施在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及其界线,从而明晰对电子数据的“远程搜查”之概念,以区分承载不同法益的电子数据为核心,尝试完善刑事犯罪侦查远程取证的规则体系。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梳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侦查取证措施和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基本理论与相关规定,主要阐述现场勘验、技术侦查等侦查取证措施的定义、适用范围等,在分析电子数据特性之基础上,对比传统侦查取证措施与电子数据远程取证措施的异同,引出部分问题。第二部分梳理国内对电子数据远程取证的相关立法现状、学术探讨及实践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国外其他典型国家如美国、德国对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阐述与研究,主要围绕电子数据搜查措施的程序规定进行分析探讨。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我国三种电子数据远程取证措施的应然及实然定位,明确各侦查措施之界线,以当前学界对现场勘查措施争论的“任意说”与“强制说”为切入点,探讨三种电子数据远程取证措施特别是网络远程勘验之性质,以区分承载不同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为核心,引出当前我国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中各措施之间强制力跨度不合理的问题,由此阐述在远程取证体系中加入远程搜查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重点阐述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公安相关执行细则的框架之下合理地借鉴国外部分经验,在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中确立远程搜查之概念与类型研究,作为网络远程勘验及网络技术侦查之间的过渡措施,就其明确的适用范围、沿用传统搜查的部分程序、远程搜查相关规则及严重违规执行的程序性制裁等程序问题提出学术建议。第五部分在前文所述基础上,就网络在线提取与网络远程搜查的争议为重点,探讨不同争议立场下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的可能结构,并分析各自的优劣,以区分承载不同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为核心,尝试完善刑事犯罪侦查远程取证的规则体系。
郝波涛[5](2020)在《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运动机构与连续供料系统设计》文中认为随着3D打印技术的不断发展,3D打印已经成为当前主流制造方式之一,广泛应用于实际生产制造。在目前使用的3D打印设备中,熔融沉积成型技术的3D打印机设备应用较为广泛,但是3D打印设备存在间歇性供料问题,影响打印机打印精度、打印效率和材料利用率。本文基于熔融沉积成型技术,从3D打印机的性能与实用性等技术指标入手,设计一款高性能3D打印机,能够实现打印材料消耗完毕后无需人工停机补料,弥补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存在的不连续供料缺陷。运用个案研究法,通过分析常见的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机身结构的特点,对框架材料和连接件选用,设计一种三角稳定结构的3D打印机框架。采用喷头在XOZ平面上做扫面运动,打印平台在Y轴往复运动的方案,并对X向位移机构、Y向位移机构与Z向位移机构进行设计;X向位移机构与Y向位移机构均使用同步带传动,Z向位移机构采用双丝杠螺母传动;然后对上述3D打印机运动机构进行计算和校验,最后建立3D打印机结构模型,对打印机框架进行静力学分析,确定框架的结构符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模态分析,以保证打印机运行稳定。结合熔融沉积成型技术特点,提出一套完整的连续供料系统设计方案,并对连续供料机构中送丝机构、挤出机构与喷头结构进行设计。对连续供料机构进行虚拟装配,得到该类3D打印机整机虚拟模型,并对喷嘴进行热力学分析,以验证打印机喷头设计合理性。控制系统在运动机构和连续供料系统基础上,对温度控制单元、运动控制单元和程序控制单元进行设计。最终得出本文设计高度吻合3D打印机各项指标。研究结果表明,本文设计有效地解决了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连续供料系统存在的不足。
葛世荣[6](2020)在《采煤机技术发展历程(五)——自动化技术》文中研究指明采煤机自动化是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迈向少人化工作面的关键技术支撑,是近60年采煤机技术发展的重点脉络。最早的采煤自动化研究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后进入了踊跃研发阶段,英国和西德在采煤机遥控技术、计算机化调速控制技术、机载自动控制技术、远程监控技术、记忆截割技术及液压支架电液控制技术上取得了引领性的创新突破。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采煤机自动控制技术从引进到学习再到自主创新,走出了一条弯道追赶、爬坡加速的发展之路。近10年来,我国采煤机控制系统已接近国外先进技术水平,研发出超越记忆截割的仿形截割技术,远程监控技术升级为驾驶舱系统,与自动化采煤机配套的液压支架电液控制技术已自主化并广泛推广应用。这些围绕采煤机的自动控制技术进步显着提升了我国煤矿生产自动化水平,增强了我国煤矿安全高效生产能力。
郑伟宁,庄毅,顾浩为[7](2020)在《一种检测控制流错误的多层分段标签方法》文中研究说明提出一种利用多层分段标签实现的控制流错误检测技术CFMSL,可通过对多层分段标签的更新和检查在线检测出程序的控制流错误。CFMSL在编译时将标签更新与检查指令自动嵌入程序中,从而实现程序运行时的动态检查效果。本文提出的标签设计与计算方法较为新颖,可较大地降低方法的时空开销,并且具有处理复杂程序以及检测细微控制流错误的能力。通过编写的LLVM pass文件,CFMSL具备批量化、自动化处理程序的能力。最后使用本文设计的故障注入工具模拟控制流错误对软件的影响,同时评估CFMSL的错误检测能力与时空开销。实验结果表明,相较于其他方法,CFMSL在保证较高检错能力的同时具有较低时空开销,显示出了本文提出的方法的优越性。
房慧颖[8](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郑伟宁[9](2020)在《面向辐射环境的软错误检测技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太空辐射的作用,产生的单粒子翻转对计算机等电子设备造成的影响日益严重。单粒子翻转是指由辐射产生的高能粒子使得电子设备内部电路受到干扰,造成信息逻辑位翻转的现象。由于单粒子翻转造成的软错误具有位置随机性、高可传播性、强隐蔽性等特点,在辐射环境下如何提高卫星、飞机等星载和机载计算机的可靠性是一项挑战。因此,研究面向单粒子翻转的错误检测及加固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工作深入研究了由于单粒子翻转造成的软错误的检测及加固技术。具体研究工作如下:(1)研究了单粒子翻转的损伤机理,进行二次开发,搭建了模拟单粒子翻转的故障注入工具及实验验证平台。(2)分析了指令的脆弱性及相关特征,提出了基于SDC多位脆弱性分析的数据流错误检测及加固方法。该方法可通过指令特征提取和指令识别加固两个阶段对程序自动进行加固,得到具有数据流检错能力的加固程序。使用数据流故障注入工具对该方法的性能进行了对比实验。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具有更准确的脆弱性指令识别能力,更高的错误检错率以及更低的时空开销。(3)分析了程序控制流相关信息,提出了基于多层分段标签的控制流错误检测方法。该方法可通过对多层分段标签的更新和检查,在线检测出程序的控制流错误。我们设计了新颖的标签结构与计算方法,可降低控制流错误检测的时空开销,并具有处理复杂程序以及检测控制流错误的能力。对比实验结果表明,基于多层分段标签的控制流错误检测方法具有检错能力高,时空开销低的优点。(4)给出了数据流错误检测和控制流错误检测的综合错误检测方法,并对该方法进行了实验评估。(5)设计并初步实现了面向单粒子翻转的错误检测及加固软件。主要包含了三种错误检测加固功能:数据流错误检测功能、控制流错误检测功能和综合错误检测功能。使用单粒子故障注入工具对实现的软件进行测试。测试实验结果表明,设计并初步实现的面向单粒子翻转的错误检测及加固软件具有数据流和控制流错误检测功能,可自动实现错误检测及加固功能。
汤继亮,贺勇,及元乔,鄢立新,姜远平[10](2003)在《天然药物中试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应用》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概述了地奥集团国家天然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应用概况,其中包括控制方案的设计、控制系统的硬件设计、控制系统的应用软件设计、系统的应用效果和深入研究开发的设想。
二、程序控制、计算机控制系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程序控制、计算机控制系统(论文提纲范文)
(1)信息技术对审计过程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评估信息技术的风险 |
1.1 硬件和数据的风险 |
1.1.1 对硬件和软件功能的依赖 |
1.1.2 产生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 |
1.1.3 未经授权的访问 |
1.1.4 数据丢失 |
1.2 减少审计轨迹 |
1.2.1 审计轨迹的丢失 |
1.1.2减少人为干预 |
1.1.3缺乏传统授权 |
1.3 信息技术经验和信息技术职责需要分离 |
1.3.1 减少职责分离 |
1.3.2 需信息技术经验 |
2 针对信息技术的内部控制 |
2.1 一般控制 |
2.1.1 信息技术职能的管理 |
2.1.2 信息技术职责分离 |
2.1.3 系统开发 |
2.1.4 物理和在线安全 |
2.1.5 备份和应急计划 |
2.2 应用控制 |
3 信息技术对审计过程的影响 |
3.1 一般控制对全系统应用的影响 |
3.2 一般控制对软件更改的影响 |
3.2.1 了解客户的一般控制措施 |
3.2.2 将信息技术控制与交易相关审计目标相关联 |
3.3 信息技术控制对实质性测试的影响 |
(2)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2.1 基于静态分析的程序流分析技术 |
1.2.2 基于神经网络的程序流平坦化技术 |
1.2.3 基于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 |
1.3 论文组织与结构 |
第二章 相关技术研究现状 |
2.1 脆弱性检测技术 |
2.1.1 静态分析技术 |
2.1.2 动态分析技术 |
2.2 模糊测试技术 |
2.2.1 模糊测试技术分类 |
2.2.2 传统模糊测试技术及其局限性 |
2.2.3 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 |
2.2.4 样本变异技术 |
2.3 程序流平坦化技术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静态分析的程序控制流分析技术 |
3.1 基于静态分析的调用关系分析技术 |
3.1.1 函数的调用与返回 |
3.1.2 基本块间的跳转路径 |
3.1.3 基本块与函数间的连接关系 |
3.1.4 静态分析效果测试 |
3.2 可达路径分析技术 |
3.2.1 构建程序控制流图 |
3.2.2 可达路径及距离分析 |
3.3 过程间控制流图修复技术 |
3.3.1 程序控制流图静态分析中的不足 |
3.3.2 过程间控制流图修复技术 |
3.3.3 过程间控制流图修复效果描述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 |
4.1 使用神经网络构建程序流平坦化模型 |
4.1.1 程序流平坦化模型 |
4.1.2 路径合并 |
4.1.3 增量学习 |
4.2 基于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变异技术 |
4.2.1 算法简介 |
4.2.2 适应度函数 |
4.3 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结合 |
4.3.1 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方向梯度计算 |
4.3.2 使用粒子群智能算法进行样本变异 |
4.3.3 目标位置测试强度提升效果评估 |
4.4 自动格式检测和修复技术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系统的实现 |
5.1 整体系统设计与实现 |
5.2 关键模块设计与实现 |
5.2.1 测试准备模块 |
5.2.2 程序分析模块 |
5.2.3 样本变异模块 |
5.2.4 程序流平坦化模块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原型系统测试与评估分析 |
6.1 测试环境 |
6.2 测试方式 |
6.3 真实程序漏洞分析 |
6.3.1 Miniftp上的栈溢出漏洞 |
6.3.2 jsaper上的abort异常 |
6.3.3 jsaper上的地址异常漏洞 |
6.3.4 giflib上的空指针引用 |
6.3.5 libming上的空指针引用 |
6.4 与其他模糊测试工具对比测试 |
6.4.1 与主流模糊测试器的发现漏洞效果对比 |
6.4.2 与主流导向型模糊测试工具的发现漏洞效果对比 |
6.4.3 归一化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本文工作总结 |
7.2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基于Sawyer机器人的智能化快换工具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2 课题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快换工具放置架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快换工具放置架研究现状 |
1.2.3 与机器人工具库功能相似的数控刀库结构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快换工具库结构设计 |
2.1 快换工具及快换工具库简介 |
2.2 快换工具库整体结构 |
2.2.1 快换工具固定装置 |
2.2.2 快换工具库换位装置 |
2.3 快换工具库固定装置关键尺寸设计 |
2.3.1 固定装置中连杆机构长度关系 |
2.3.2 确定固定装置中连杆机构各杆件长度 |
2.4 快换工具库换位装置关键尺寸设计 |
2.5 步进电机转矩计算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快换工具库有限元分析 |
3.1 有限元分析内容及3D打印材料属性确定 |
3.2 固定装置刚体运动学分析 |
3.3 关键零部件静力学分析 |
3.3.1 夹紧装置中夹持机构的静力学分析 |
3.3.2 固定装置底座静力学分析 |
3.3.3 换位装置与固定装置底座连接结构静力学分析 |
3.4 整体结构模态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快换工具库程序控制 |
4.1 快换工具库控制系统设计背景 |
4.2 Arduino介绍及图形化搭建 |
4.2.1 Arduino开发平台 |
4.2.2 Arduino硬件 |
4.2.3 Arduino控制图形化搭建及实物搭建 |
4.3 快换工具库控制系统介绍 |
4.3.1 快换工具换位控制 |
4.3.2 快换工具固定装置到位检测 |
4.3.3 快换工具夹持锁紧及松开控制 |
4.4 计算机视觉识别辅助定位 |
4.4.1 开发环境介绍 |
4.4.2 视觉识别辅助定位方法 |
4.4.3 视觉识别测量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3D增材制造试验样机测试 |
5.1 3D增材制造快换工具库零部件 |
5.2 控制系统硬件选型 |
5.3 试验样机测试 |
5.3.1 固定装置测试 |
5.3.2 快换工具库测试 |
5.4 计算机视觉识别辅助定位 |
5.4.1 计算机视觉识别精度测试 |
5.4.2 计算机视觉识别位姿测量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4)刑事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之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侦查取证措施与电子数据远程取证措施概述 |
(一)传统刑事侦查取证措施概述 |
(二)电子数据特性研究 |
(三)电子数据远程取证措施及与传统侦查取证措施异同对比 |
二、国内外刑事电子数据远程取证程序规范考察 |
(一)我国刑事电子数据远程取证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实践问题 |
(二)域外国家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相关立法情况 |
三、电子数据远程取证措施定位之界明 |
(一)远程取证措施性质模糊:“任意说”与“强制说”之争 |
(二)定位判断的应然之义:以电子数据所涉法益为基准 |
(三)远程取证程序规则体系之缺漏 |
四、电子数据远程搜查制度构想 |
(一)电子数据远程搜查的内涵 |
(二)电子数据远程搜查之类型研究 |
(三)电子数据远程搜查规则构想 |
(四)电子数据远程搜查内部强制力划分 |
五、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构建 |
(一)网络在线提取性质的变化导致的体系变化 |
(二)网络远程搜查内部强制力划分与否导致的体系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运动机构与连续供料系统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1.1 3D打印技术 |
1.1.1 先进3D打印技术 |
1.1.2 应用领域 |
1.2 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发展现状 |
1.2.1 国外发展现状 |
1.2.2 国内发展现状 |
1.3 课题研究内容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运动机构设计 |
2.1 熔融沉积成型技术原理 |
2.2 机身结构设计 |
2.2.1 常见机身结构 |
2.2.2 技术指标 |
2.2.3 材料选择与连接件选用 |
2.3 运动机构设计 |
2.3.1 运动机构组成 |
2.3.2 运动系统设计 |
2.3.3 三轴运动机构设计 |
2.3.4 支撑部件选型与计算 |
2.4 3D打印机结构仿真 |
2.4.1 零部件三维建模 |
2.4.2 框架有限元分析 |
2.4.3 模态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连续供料系统设计 |
3.1 连续供料系统设计 |
3.1.1 连续供料系统原理 |
3.1.2 连续供料方案设计 |
3.2 连续供料机构设计 |
3.2.1 送丝机构设计 |
3.2.2 挤出机构设计 |
3.2.3 喷头结构设计 |
3.3 连续供料机构虚拟装配 |
3.3.1 连续供料机构模型建立 |
3.3.2 虚拟装配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控制系统设计 |
4.1 控制系统流程设计 |
4.2 温度控制单元选型 |
4.2.1 供热单元 |
4.2.2 温度测控单元 |
4.3 运动控制单元设计 |
4.3.1 步进电机的选型与计算 |
4.3.2 行程控制 |
4.4 软件程序控制设计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6)采煤机技术发展历程(五)——自动化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 采煤机恒功率调速技术 |
1.1 国外采煤机恒功率调速技术发展 |
1.2 国内采煤机恒功率调速技术发展 |
2 采煤机无线遥控操作技术 |
2.1 国外采煤机无线遥控技术发展 |
2.2 国内采煤机无线遥控技术发展 |
3 机载自动控制技术 |
3.1 国外采煤机自动控制技术发展 |
3.2 国内采煤机自动控制技术发展 |
4 采煤机组远程集控技术 |
4.1 液压支架自动控制技术发展 |
4.1.1 国外液压支架电液控制技术发展 |
4.1.2 国内液压支架电液控制技术发展 |
4.2 国外采煤机组远程集控技术发展 |
4.3 国内采煤机组远程集控技术发展 |
5 采煤机记忆截割技术 |
5.1 国外采煤机记忆截割技术发展 |
5.2 国内采煤机记忆截割技术发展 |
6 结语 |
(7)一种检测控制流错误的多层分段标签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研究现状 |
2 多层分段标签方法 |
2.1 相关定义 |
2.2 基本块按层次划分规则 |
2.3 多层分段标签规则 |
2.4 多层分段标签控制流错误检测算法描述 |
3 实验及结果分析 |
3.1 故障注入工具 |
3.2 方法评估 |
4 结束语 |
(8)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面向辐射环境的软错误检测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太空辐射引发的单粒子效应 |
1.1.2 单粒子翻转问题与软错误 |
1.1.3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错误检测技术的分类 |
1.2.2 数据流错误检错技术 |
1.2.3 控制流错误检测技术 |
1.3 论文研究工作 |
1.4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二章 面向单粒子翻转的错误检测及加固软件的总体设计 |
2.1 SEDHS-SEU软件的功能需求分析 |
2.2 SEDHS-SEU软件的总体架构设计 |
2.3 SEDHS-SEU软件的总体流程设计 |
2.4 关键技术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SDC多位脆弱性分析的数据流错误检测及加固方法 |
3.1 数据流错误检测理论 |
3.1.1 单粒子多位翻转 |
3.1.2 典型单粒子单位翻转检测方案分析 |
3.1.3 单粒子多位翻转检测方案分析 |
3.2 高SDC多位脆弱性指令识别 |
3.2.1 相关定义 |
3.2.2 高多位SDC脆弱性指令识别模型 |
3.2.3 参数优化 |
3.2.4 模型训练样本选择 |
3.3 指令特征提取 |
3.3.1 提取指令传播性特征 |
3.3.2 提取指令固有性特征 |
3.4 基于SDC多位脆弱性分析的数据流错误检测及加固方法 |
3.4.1 数据流错误检测算法 |
3.4.2 指令加固策略设计 |
3.4.3 数据流错误检测与加固方案 |
3.4.4 实例 |
3.5 实验与结果分析 |
3.5.1 实验设计 |
3.5.2 数据流故障注入平台构建 |
3.5.3 I_(ecSDC)指令识别性能实验及结果分析 |
3.5.4 数据流错误检测实验结果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多层分段标签的控制流错误检测方法 |
4.1 控制流错误检测理论 |
4.1.1 相关定义 |
4.1.2 传统的控制流错误检测技术 |
4.2 多层分段标签控制流错误检测方案设计 |
4.2.1 基本块按层次划分规则 |
4.2.2 多层分段标签分配规则 |
4.3 多层分段标签控制流错误检测算法 |
4.4 多层分段标签控制流错误检测算法实验 |
4.4.1 实验设计 |
4.4.2 控制流故障注入平台构建 |
4.4.3 控制流方法评估实验及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SEDHS-SEU软件的实现 |
5.1 软件实现概述 |
5.1.1 软件实现环境 |
5.1.2 软件功能实现 |
5.2 软件相关数据结构设计 |
5.3 软件关键模块的实现 |
5.3.1 数据流错误检测及加固模块的实现 |
5.3.2 控制流错误检测及加固模块的实现 |
5.4 综合错误检测及加固方法 |
5.5 测试实验及分析 |
5.5.1 实验设计 |
5.5.2 摸拟单粒子翻转故障注入工具 |
5.5.3 软件测试实验与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论文工作总结 |
6.2 进一步研究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程序控制、计算机控制系统(论文参考文献)
- [1]信息技术对审计过程的影响[J]. 李玉清,肖敏知. 办公自动化, 2022(05)
- [2]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和粒子群智能算法的导向型模糊测试技术[D]. 王禹越.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3]基于Sawyer机器人的智能化快换工具库研究[D]. 崔华飞. 烟台大学, 2021(11)
- [4]刑事电子数据远程取证体系之重建[D]. 焦傲然.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熔融沉积成型3D打印机运动机构与连续供料系统设计[D]. 郝波涛. 西京学院, 2020(04)
- [6]采煤机技术发展历程(五)——自动化技术[J]. 葛世荣. 中国煤炭, 2020(10)
- [7]一种检测控制流错误的多层分段标签方法[J]. 郑伟宁,庄毅,顾浩为. 计算机与现代化, 2020(08)
- [8]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面向辐射环境的软错误检测技术研究[D]. 郑伟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7)
- [10]天然药物中试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 汤继亮,贺勇,及元乔,鄢立新,姜远平. 世界科学技术,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