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论文文献综述)
侯传凤[1](2021)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学探究》文中指出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比很少,但审理难度普遍较大,加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又较少,多重原因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多。由此,立足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借鉴产权学派的进路,研究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产权如何在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公众之间进行分配,才能既使商业秘密保护对激励新信息生产增加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又使因保守商业秘密导致的信息限制造成的损失最小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文章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引起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及信息权利的初始配置。其次,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分为公共产权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分析二者导致的不同社会效果。公共产权保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商业秘密拥有者财产权利的保护,但对技术进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有较大作用。因此,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应既能从公平角度保护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个人权利,又能最大程度的公开商业信息。最后,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视角分析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但具体哪个价值优先,则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龙伟[2](2021)在《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认为2017-2019年我国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显着增加。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研究的新问题,比如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频繁出现,侵权类型化区分模糊不清,密点分割问题、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及适用的条件等争论不一。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为切入点,为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提出思考和建议:在密点分割上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计算涉案密点的合理权重;在商业秘密涉及犯罪的前提下应采取“重新认定”原则,综合判定刑事判决中的损失认定;在类型化区分上应根据其侵权路径,在不同类型下选择不同的赔偿方式;在惩罚性赔偿上应正确认识法条中的“情节严重”,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影响因素。本文将采取文献与数据研究法,共分为五个部分,行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主要是从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本文的研究思路、关键问题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等方面,谈论本文的研究概况。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制度考察。在本章中,首先笔者将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次,笔者将分析我国分散式、零散式的商业秘密立法,对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有一个总体认识;最后,笔者将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案例为样本,通过样本抽取,以“总体+典型”的研究方式,探究我国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新问题以及在损害赔偿领域的新动向。第三部分为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本章将从文章第一部分数据展示与分析的结果出发,分析商业秘密在损害赔偿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密点分割标准不一、惩罚性赔偿适用存疑、民刑交叉损失认定以及商业秘密类型化区分,以一种不同的视角,提出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初步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对策与建议。本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提出思考和建议,包括民刑交叉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密点分割下的损失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类型化区分的完善。第五部分为结语。本章是对本文提及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观点和建议进行总结,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重要性。
马洪,洪婧[3](2021)在《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文中研究指明【裁判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原告应付出商业劳动并体现一定的竞争优势,由具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收集的特定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经营信息所组成。
王和民[4](2020)在《论我国客户名单司法保护的新发展及建议》文中研究指明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一种客户信息的集合,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客户名单的权利人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则该客户名单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或该客户名单的权利人证明其与名单中的客户构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总结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法院处理客户名单的司法纠纷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司法对客户名单新颖性认定的标准问题,各地、各级法院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并不统一;二是长期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活动中的认定价值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变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提高客户名单新颖性的认定标准,并降低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司法认定价值,是我国司法处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大势所趋。
李治安,刘静雯[5](2020)在《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导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遵循"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要件,而作为商业秘密法起源地的普通法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大部分是通过违反信赖关系(breach of confidence)之诉实现的。与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相比,违反信赖关系之诉的保护客体范围更广、对保密义务的认定更依赖司法实践且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为了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同政策目的间维持平衡,普通法系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本文以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探索其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能提供的借鉴。
蔡宇航[6](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商事主体在彼此相互地竞争当中愈演愈烈,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得和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保护好各自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于是盗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职工跳槽私自披露商业秘密等非法行为随着竞争地日益激烈也更加频繁,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为了保障和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合理分配相关诉讼人员的举证责任,明晰当事人对各待证事实的举证程度十分关键。由于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相关规定较为欠缺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做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通过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拟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规则。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针对商业秘密存在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来证实或证伪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拥有商业秘密成立以后原告如何进一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和被告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在法律空白下善意第三人如何举证问题。本文不是从一般的举证责任形式进行讨论,而是细化举证责任转移标准,从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证据类型出发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仍应当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举证信息的秘密点在哪里至关重要,可以举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成方式来证明秘密性,举证秘密性的同时应当举证信息具有最低限度的新颖性特征;举证商业价值性尤其不能忽略潜在、间接的价值举证以及保密措施要体现合理的保密意图。本文认为实务中大量运用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对“相似”“接触”和“排除合理来源”三个事实进行合理分配即证明任意两个事实可推定第三个事实的存在从而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后被告可以援引公知性和合法来源抗辩。在商业秘密诉讼当中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若要继续合理使用有瑕疵的商业秘密应当举证支付了合理对价和依赖该信息真实地改变了自身状态进行抗辩。
谢娟[7](2020)在《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由于客户名单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内容中的“经营信息”,受到全球主要国家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普遍关注和保护。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繁性,客户名单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关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及公平竞争权的矛盾冲突。同时,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以及客户不断变化的特征又使得客户名单的来源方式具有不稳定性,权利人很难证明其客户名单信息的秘密性,仅靠其自身保护措施完全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名单保护需求。本文主要研究方向在于讨论客户名单法律理论界定以及审判实务中所现实存在的困境,同时通过相关要素的分析及说理,提出我国完善立法保护的措施建议。本文采用的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归纳分析、比较分析,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本文以典型案例普遍反映的司法审判实务中争议焦点作为出发点,提出关于客户名单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若干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得出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相关立法的不足和今后的完善思路。当然,因笔者搜索条件有限,对于国外法律规定及判例研究不足,无法就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作出全局阐述及深入研究,此为本文需要完善和补充之处。
潘宇鑫[8](2020)在《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如果一个企业掌握了同行业竞争者所没有的销售渠道,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为了保持这种优势地位,不少企业将记载这些销售渠道的客户名单视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指引,这种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要获得司法上的认定较为困难;各地法院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使得裁判标准各不相同,学术界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本文通过探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和获得条件,结合案例理进一步理清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判断路径,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思路意见。通过数据和案例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得出了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是认定困难、标准不一。在分析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构成要件和客户名单的特殊性后,提出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并创新性地把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分为“创作型客户名单”和“汇编型客户名单”。具体而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的条件。秘密性是认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认定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不应当关注与名单所载信息本身,而应当关注于取得名单是否付出了一定代价。当客户名单所属领域客户源不确定、需商家不断挖掘客户时,取得该名单就要付出一定代价,此类名单属于“创作型客户名单”;当客户名单所属领域客户源稳定、客户信息公知时,在公知信息基础上付出代价进行加工而取得的客户名单则属于“汇编型客户名单”。
陈艳秋[9](2019)在《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以“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出发,通过归纳和分析实践案例,总结出较为合理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侵害客户名单行为认定标准以及侵害客户名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回顾和分析“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整理出相应争议焦点,后续三个部分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讨论。第二部分讨论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本文认为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须符合如下四个要件:一是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即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二是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不普遍知悉”以及“不易获取”两个方面的内容,与TRIPS协定不一致,本文认为关于秘密性的规定应作出修改;三是客户名单具备商业价值,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四是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一方面行为人客观上已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应达到合理程度,既能使他人意识到相关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也不能使权利人负担过重。第三部分讨论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首先梳理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四种类型:行为人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和第三人因过错不正当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其次,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总结出的“实质接触+内容相同或相似-合法来源”标准展开论述。第四部分部分讨论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以“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仅讨论民事责任的承担。首先关于停止侵害责任,包括:一是区分停止侵害、临时措施与禁令;二是本文认为在停止侵害会造成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时不宜停止侵害;三是本文认为停止侵害应限定在一定期限内,该期限应依据“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确定。其次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一是适用损害赔偿时,总体应遵循填平原则;二是区分第三人主观状态,仅恶意第三人应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须区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是否丧失秘密性,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关于消除影响,本文认为仅在行为人损害权利人商誉的特定情形下,可适用消除影响责任。
徐玲玲[10](2018)在《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逐渐成为社会和企业关注的热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是众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一种,从实践中来看,它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较为复杂的情形。由于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各自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于简单的规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使其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常常发生一些对同一事实产生不同认定结果的情形。因此,关于解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纠纷,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然后归纳总结出对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经验。本文就是按照上述思路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详细研究的小小尝试,分别从四个角度着手分析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第一部分,介绍客户名单的保护要以符合法律规范为前提。首先,对客户名单的概念进行阐述,强调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范畴。然后,分析研究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独有特征,譬如客户名单的价值性,表现在客户名单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它也是人们经过一定的努力才得到的。客户名单的特征之一秘密性,表现为客户名单不是直接从公众或他人那获取,它的艰难取得过程正诠释了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另外,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也表现为权利人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最后,通过前文所述归纳总结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通过列举具体案例阐述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突出其价值性、秘密性等特征。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考察比较国外的客户名单保护现状,然后明确了我国目前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探讨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的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来学习,知悉了世界上别国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保护情况。其中,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规定,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是最为发达的。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进行分析,如我国法律中的某些条文过于简单的概括客户名单侵权行为,使一些侵权案件的解决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该法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并不全面,如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在认定、侵权赔偿标准、立法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文中的论述可知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完善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当再遇到关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纠纷时,才能确保对其作出准确的判断,并且可对那些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究综述 |
1.2.2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商业秘密保护及价值分析 |
2.1 信息与商业秘密 |
2.1.1 商业秘密的本质 |
2.1.2 作为一种特殊信息的商业秘密 |
2.2 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冲突 |
2.2.1 对效率的追求 |
2.2.2 对公平的追求 |
2.2.3 法律价值的选择 |
小结 |
第3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 |
3.1 公共产权保护路径分析 |
3.2 私有产权保护路径分析 |
小结 |
第4章 静态分析: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及细化 |
4.1 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解释规则 |
4.2 商业秘密界定的具体分析 |
4.2.1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法律含义 |
4.2.2 何种商业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
4.2.3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4.3 司法解释中的保护偏向 |
小结 |
第5章 动态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商业秘密权 |
5.1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界定 |
5.1.1 商业秘密界定的动态性分析 |
5.1.2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妥协 |
5.1.3 静态性与动态性的协调 |
5.2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法理分析 |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关键问题及创新之处 |
1.研究思路 |
2.关键问题 |
3.创新之处 |
一、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制度考察 |
(一)理论基础 |
1.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
2.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立法观察 |
1.一般民法保护阶段 |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保护阶段 |
3.《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2019 年)》保护阶段 |
4.《民法典》时代 |
(三)司法实践动态—基于558 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时间分布 |
2.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分类考察 |
二、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 |
(一)密点分割认定标准不一 |
1.密点与密点分割 |
2.密点分割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涉罪赔偿问题认识混乱 |
(三)商业秘密侵权类型化不明确 |
1.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类型 |
2.对象、行为路径与损害赔偿 |
(四)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存疑 |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对策与建议 |
(一)明晰密点分割下的损失认定 |
(二)厘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下的损失差异 |
1.商业秘密民刑交叉下的损失差别 |
2.商业秘密民刑交叉下的损失认定 |
(三)重视商业秘密侵权的类型化区分 |
1.不同模式下技术秘密侵权赔偿的计算 |
2.经营信息侵权赔偿方式的选择 |
(四)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影响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客户名单的定义 |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
三、侵犯客户名单诉讼中常见的抗辩理由 |
四、完善客户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导向 |
(4)论我国客户名单司法保护的新发展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 我国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立法概况及最新进展 |
(一)针对客户名单的立法状况 |
(二)客户名单保护的最新司法解释进展及争议 |
二 我国针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司法实践最新进展 |
(一)客户名单司法认定实践中的“新颖性” |
(二)对于客户名单“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司法实践 |
(三)实践中的最新发展 |
三 英国对客户名单的保护实践 |
(一)英国客户名单保护的先进性 |
(二)英国客户名单保护的具体实践 |
四 关于我国客户名单保护的建议 |
(一)新颖性的认定标准 |
(二)“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司法认定价值 |
五 结 语 |
(5)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普通法对机密信息之保护 |
(一)违反信赖关系之诉 |
1.可受保护的信息 |
2.保密义务 |
3.未经授权使用 |
(二)雇佣关系涉及之机密信息 |
三、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比较 |
(一)保护范围 |
1.保护要件 |
2.客体范围 |
(二)保密义务 |
(三)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
四、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启示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三)立法与司法的能动结合 |
五、结语 |
(6)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司法适用问题与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司法适用问题 |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难 |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举证难 |
三、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认定的法律规范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理论基础 |
一、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二、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三、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第三章 厘清商业秘密存在与否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 |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就商业秘密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秘密性的举证:信息的内容与形成方式 |
二、商业价值的举证:现实直接价值与潜在间接价值 |
三、保密措施的举证:保密措施的内容与合理性 |
第三节 就商业秘密不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证明属于公知信息 |
二、举证证明缺乏保密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类型及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一、侵权行为类型 |
二、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第二节 就“接触加近似”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信息相同或实质近似 |
二、举证“接触”事实或“接触”的可能性 |
三、针对“接触加近似”方式的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
第三节 就不存在侵权行为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双方信息不相同或不实质近似 |
二、举证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
三、举证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及其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比较 |
一、日本允许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主义 |
二、德国、斯洛伐克等国不同意使用商业秘密的禁止主义 |
三、美国有条件继续使用的附条件禁止主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及“善意”条件的证明 |
一、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
二、善意第三人“善意”条件的证明 |
第三节 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应当举示的证据 |
一、第三人合理支付对价 |
二、第三人实质改变自身状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基于案件梳理 |
1.1.1 典型案例的梳理 |
1.1.2 本文问题的提炼 |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与客户名单的法律界定 |
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2.1.1 概念 |
2.1.2 特征 |
2.2 客户名单的界定 |
2.2.1 概念 |
2.2.2 客户名单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2.2.3 内容 |
2.2.4 特征 |
第三章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法律界定 |
3.1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类型 |
3.1.1 以正当手段获取但使用不正当的行为 |
3.1.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 |
3.1.3 第三人蓄意或过失获取并使用或披露的行为 |
3.2 不属于侵犯客户名单的行为 |
3.3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认定 |
3.3.1 侵权主体认定 |
3.3.2 侵权行为认定 |
第四章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4.1 客户名单法律救济的现状 |
4.1.1 法律适用 |
4.1.2 法律责任 |
4.2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不足 |
4.2.1 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阙如 |
4.2.2 司法审判实务现状与不足之处 |
第五章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完善 |
5.1 构建商业秘密实体法体系 |
5.2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5.3 限制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
5.4 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5.5 建立保密审理制度 |
5.6 建立商业秘密保全制度 |
5.7 明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司法认定问题 |
第一节 问题的发现 |
一、司法认定困难 |
二、裁判标准不一 |
第二节 问题的分析 |
一、立法和司法的滞后 |
二、我国法系的局限性 |
第二章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认定难点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和构成要件 |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客户名单的特殊性 |
第三章 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标准 |
第一节 秘密性的认定 |
一、创作型客户名单 |
二、汇编型客户名单 |
第二节 价值性的认定 |
第三节 管理性的认定 |
一、具备管理可能性 |
二、适当的管理措施 |
第四章 不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客户名单常见情形 |
第一节 缺乏秘密性的客户名单 |
一、未付出代价而取得 |
二、代价付出不到位而取得 |
第二节 缺乏价值性的客户名单 |
一、不能带来交易机会 |
二、带来的交易机会不合法 |
第三节 缺乏管理性的客户名单 |
一、不具有管理可能性 |
二、保密措施不合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以“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及其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焦点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
(二)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 |
(三)客户名单具有商业价值 |
(四)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
三、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一)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
(二)行为人实际接触客户名单 |
(三)客户名单内容相同或相似 |
(四)不具备抗辩事由 |
四、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一)停止侵害 |
(二)损害赔偿 |
(三)消除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
(一) 客户名单的定义 |
(二)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
(三)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 |
二、域外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考察 |
(一) 大陆法系国家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 现当代关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趋势 |
三、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
(一) 立法分散、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 |
(二)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够 |
(三) 如何处理职工、企业和客户三者之间的利益问题 |
四、完善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一) 完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 |
(二)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
(三) 合理平衡职工、企业和客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学探究[D]. 侯传凤.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研究[D]. 龙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J]. 马洪,洪婧. 人民司法, 2021(08)
- [4]论我国客户名单司法保护的新发展及建议[J]. 王和民.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5]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J]. 李治安,刘静雯. 交大法学, 2020(04)
- [6]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蔡宇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D]. 谢娟. 扬州大学, 2020(05)
- [8]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研究[D]. 潘宇鑫.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9]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以“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D]. 陈艳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D]. 徐玲玲. 安徽大学,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