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李淼[1](2018)在《赌博罪的法教义学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赌博行为的非罪化及其作为法定犯的转型均存在问题,对之应坚持有限的犯罪化思路,并结合赌博罪的保护法益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制。通说认为赌博罪的保护法益为对社会道德风尚的维护,该说有使刑法沦为公民道德教化工具的风险;从被害人合意等法理来看,认为本罪保护个人财产法益的观点亦不可行。因此,笔者从本罪的实质法益与形式法益层面出发,论证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社会经济秩序。由此,本罪中所处罚的常业赌博类型显不合理,应将本罪中的"聚众性"要素解释为《刑法》第303条第1款中两种行为类型的共有构成要件要素,使得应受处罚的两种行为类型分别为聚众赌博与常业聚众赌博。确定赌博罪的保护法益为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解决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分难题,对跨境赌博管辖问题的处理也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张鑫山[2](2019)在《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进行的,主要集中在对想象竞合犯的结构、本质和处罚原则等方面的研究上。然而,鲜有学者从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尝试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出发,梳理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进行学理分析,提出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想象竞合犯的标准,最后利用这些标准解决想象竞合犯目前面临的司法困境。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本文的研究综述。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其次,介绍本文的研究过程,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第二部分:梳理想象竞合犯的司法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司法适用现状部分具体包括想象竞合犯案件数的历年变化、想象竞合犯的犯罪类型、定义以及处罚原则等。通过对现状的梳理归纳出了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四大问题:1.想象竞合犯在司法适用上的罪过争议;2.想象竞合犯在司法适用上的行为争议;3.想象竞合犯在司法适用上的处罚原则争议;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界限争议。第三部分:尝试提出想象竞合犯的实体认定标准。这个部分主要研究了想象竞合犯的本体结构、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分以及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在本体结构部分,本文首先梳理行为概念的相关学说,具体而言分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为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行为概念和我国刑法的行为概念。通过对这些行为概念以及行为概念机能的分析,本文认为行为概念的机能包括基础要素机能、连结机能和基础界限机能,并提出以社会行为论的行为概念作为基础行为;然后分析了想象竞合犯中“一行为”概念的各种学说,提出以基础行为作为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概念;接下来又分析了想象竞合犯“数罪名”的认定。具体而言分为三步:先厘清想象竞合犯中罪名和构成要件的关系;接着分析了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判断标准,提出以“构成要件标准说”作为罪数的区分标准;最后,分析了想象竞合犯数罪名的性质并阐明了想象竞合犯应该包括同种类型的想象竞合犯。在分析了想象竞合犯的本体结构的基础上又区分了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接着在处罚原则部分,本文介绍和评析了想象竞合犯的各种处罚原则,提出适宜坚持“一重重论处”。第四部分: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之策,主要包括坚持想象竞合犯“数罪过”的标准、坚持“社会行为论”作为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判断标准、坚持“从一重重”处罚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及采用“构成要件说”作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区分的标准。
张荣[3](2018)在《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指明基于我国现行《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将构成犯罪。但互联网产业更新换代的速度极快,已远远超过以往所有的经济形态,而在监管者这一面,尽管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立法程序繁复、耗时冗长,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在“互联网+”的时代更加凸显。组织微信红包赌博是种当下流行的新类型赌博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第30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进行定性。所以组织微信红包赌博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的罪名也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不同法院对此既有判处赌博罪,也有判处开设赌场的,这既给司法办案人员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造成了困惑,也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公正的基本法理。因此,本文专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除去导论与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展开叙述,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对赌博和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赌博的实质是以游戏行为为手段,博弈财物输赢的行为。所以当下流行的“打鱼”机、微信抢红包猜点数、大小等都是用游戏的形式进行赌博,是赌博的一种新形式。组织微信红包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数字货币为赌注,通过微信平台聚集多人,利用微信抢红包进行赌博的行为。赌博罪在立法上存在着缺失,例如对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对赌博罪的周边犯罪没有规定等,所以当社会实践中出现新类型赌博犯罪对其定性便会有争议,因此组织微信红包赌博在法律适用上便存在争议。第二部分主要在赌博罪的基本理论下对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和分析。开设赌场与赌博罪的区别在于其行为的侧重点不同,开设赌场侧重行为人对赌场、赌博规则、内部人员的控制,而聚众赌博侧重行为的召集、聚集作用。在微信群中,基于微信程序设置,群主对微信群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可以任意清退或者邀请他人。因此,在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主要区别在于群主对内部成员的控制性,对赌博规则的控制性,所以在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行为人之间分工明确,且有明显的依附关系,群内的活动规则由行为人制定,其他参与者只能遵守,那么这样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构成。相反如果成员较少或者没有明显的依附关系并且赌博规则大家共同商定,那么这样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的构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组织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侦察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取证与保存问题。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而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涉及的主要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取证与保存有别与传统证据,所以在办理组织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要重视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取证后电子数据要科学保存以免电子数据的出错、损坏和灭失。
胡波[4](2017)在《风俗犯罪初论》文中提出风俗犯罪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与社会生活中的善良风俗密切相关。立法者设置风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中伦理道德的考量,与其他传统的犯罪相比,风俗犯罪多为无被害人的犯罪,而且其中的性风俗犯罪具有较大的变动性。风俗犯罪在各国早期的刑法规范中就已经存在,可以说,风俗犯罪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法治国与人权保障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确立并获得普遍认同,现代刑法的机能逐渐转向了对国民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保障就成为了现代刑法的核心理念,与此同时,刑法中的法益理论有了长足的发展,法益所具有的限制刑法发动的机能日益得到凸显,基于此,在二十世纪中叶,刑法理论界出现了关于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犯罪化是否合理的争论,进而引发了风俗犯罪的存废之争。整体而言,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于风俗犯罪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而且多是对于既有研究的简单重复,更鲜有涉及风俗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物的探讨。在刑法立法趋于理性化的今天,解决风俗犯罪所存有的争议,不应当继续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应当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思路的基础上,寻求能够引领风俗犯罪的研究走向深入的有效路径。以合理地界定风俗犯罪为前提,遵循法治国思想与自由保障的理念,通过对法益实质内涵的剖析,利用法益自身所具有的限定刑法发动的机能,并结合伤害原则、补充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在阐明风俗犯罪正当化内涵的基础上,借助比例原则推导出风俗犯罪正当化的标准,再将风俗犯罪逐一置入此标准进行验证,不失为一个合理且可行的研究思路,唯有如此,才能摆脱之前的研究困境,为解决风俗犯罪中的争议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毋庸讳言,研究风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通过上述验证,根据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并结合风俗犯罪的规制立场与当前风俗犯罪的立法趋势,对风俗犯罪的立法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风俗犯罪的立法建议。具体来说,本文除了导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五章。在导言中,简要介绍了我国域外和域内风俗犯罪的研究概况,阐明了我国大陆刑法中风俗犯罪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风俗犯罪的研究所需要的方法论预设及其研究意义。第一章对我国域外和域内主要的风俗犯罪在历史不同时期的演进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并简要介绍了这些风俗犯罪发生变动的原因。第二章对风俗犯罪进行了界定与分类,分析了风俗犯罪的立法目的、社会属性以及立法现状,厘清了其与自然犯、无被害人犯罪之间的异同。第三章基于法治国与自由主义的立场,通过对法益的内部构造进行解读,指出了法益在划定刑法边界中的作用,再次确认了其具有限定刑法发动的机能。在此基础上,结合伤害原则、补充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阐述了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前提、基础与补充,然后利用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所具有的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或者不当扩张的重要机能,进一步为风俗犯罪的正当化设定了具体的标准。第四章对风俗犯罪的验证思路作了简要说明,并依照前一章所设定的风俗犯罪正当化的验证标准,对我国大陆刑法中的风俗犯罪逐一展开验证,最终得出它们是否正当的结论。第五章尝试着分析了风俗犯罪的规制立场与立法趋势,对我国大陆刑法中风俗犯罪的立法的合理性与实际效果进行了反思,然后进一步提出了在我国大陆刑法中对于风俗犯罪予以类罪化的构想与具体的条文预设方案。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过程与研究结论进行了归纳陈述,就本文研究中的未竟事宜作了补充说明,并对本文的后续研究予以初步规划。
王霞[5](2017)在《论“无被害人”犯罪的边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明星吸毒案、东莞卖淫案、深圳快播案持续引发社会热议,也引发了本人对类似于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无直接被害人的行为做何法律评价的思考。长期以来,无被害人犯罪与大众心目中的犯罪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采取的处理方式虽不尽相同,总体上却呈现出一种非罪化取向。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犯罪成立标准相比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更严格,对诸上除吸毒外的违法行为类型却都存在犯罪化的取向。基此,细致分析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类型,具体探讨入罪标准,探索限缩犯罪圈的路径,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约4万字。第一部分,阐明“无被害人犯罪”讨论的基础与背景。该部分界定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介绍了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圈及其变化规律。无被害人犯罪直接侵害对象不是自然人的法益,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要么具有自损的性质要么不违背行为对象的意志,但无被害人的犯罪却违背了社会基本伦理和宗教基本情感,破坏了现有公共秩序,因而置社会法益于现实威胁之间,进而间接危及到个人法益。由于客观上不存在直接被害人,一些发达国家将这类行为要么轻罪化要么非罪化,我国现行立法中,传统空间的无被害人犯罪圈保持相当稳定,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类犯罪圈在新领域有扩大态势。第二部分,明确用于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规范依据。首先,介绍传统意义上的无被害人轻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其次,归纳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重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再次,根据我国刑法以量定质的立法特点,揭示刑法设置无被害人犯罪的定量栅栏的立意。最终得出结论:根据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划定无被害人之轻罪的边界。第三部分,清晰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价值依据。在辨析个人法益、社会法益与社会秩序关联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社会基本秩序被严重破坏表明社会法益被破坏,个人法益因此处于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中,这是入罪的实质标准。一些看似侵害对象不明显的行为诸如性交易、赌博、聚众淫乱等,如果直接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有必要入罪。但大多数悖德行为交给道德及伦理规范去处理。另外,在违法犯罪二元化体系中,这类危害行为一般的应交由治安处罚。第四部分,重点分析限缩容留他人吸毒之犯罪圈。吸毒行为是违法不是犯罪,容留吸毒行为却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这本身就表明容留吸毒行为的入罪附有严格的条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之入罪应当具体限定在:在其经营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在公共场所多次组织他人聚众吸毒,借种种聚会名义召集和容留他人吸毒。在个人办公场所或私人会所等处吸毒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的,不宜被定罪。第五部分,重点分析限缩赌博类犯罪圈。赌博是古老的社会现象,赌博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掌控。而且刑法应当删掉“以赌博为业”选择性要件,有效限缩处罚圈;同时提高聚众赌博赌资门槛,区别于一般越轨娱乐行为;将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通讯、费用结算的行为归属开设赌场共犯时,应以其明知提供服务性质为主观要件。第六部分,重点分析聚众淫乱的犯罪圈。聚众淫乱活动令社会大多数人难以容忍的程度应予入罪,但须对“淫乱”做出相对清晰的解释,淫乱不仅指性伴侣不同一,还指其达到了聚众的规模和程度,而且在判断整个案件性质基础上。此外,刑法还应重点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成年人。此外,还应严格未成年人的入罪标准。至于网络聊天室“裸聊”行为,更宜采取关闭网站或罚款等行政手段予以回应。
阴建峰,袁慧[6](2016)在《我国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流变(一)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沿革(二)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状况二、赌博犯罪的构成特征(一)赌博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特征(二)赌博犯罪的客观特征(三)赌博犯罪的主体特征(四)赌博犯罪的主观特征三、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境外赌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二)赌博犯罪与其他相似犯罪的界分(三)赌博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四、网络赌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网络赌博概述(二)网络赌博行为的刑法规制五、结语
聂雪[7](2015)在《农村赌博犯罪问题研究——以黔东南自治州为例》文中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赌博活动在一些农村地区较为盛行。本文笔者结合当前社会现象,结合农村赌博犯罪状况、特点、危害、及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李仲民[8](2015)在《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集团犯罪的高级形态,具有高度的有组织性、隐蔽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被世界各地深恶痛绝。大陆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规定了类似黑社会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近些年,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但自身发展迅猛,还多与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合作跨区域犯罪,并利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差异,区域间刑事合作乏力之现状,逃避打击。在梳理和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之后,对定罪及量刑上的问题和差异进行了比较,考量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在犯罪构成等理论层面上和定罪量刑等实践层面上的异同。为有效地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技术参考,并为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出建议。全文共约16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梳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分析比较了影响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具有深刻的影响,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立法变迁,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理论上研究也推动着立法变迁。第二章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两岸四地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不尽相同,大陆采用的是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追求形式理性。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上分别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制订单行刑事立法。香港地区采用单行刑事立法和判例相结合的方式,符合香港所属英美法系的特点,并有效地对判例进行援引和使用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中的不足。单行刑事立法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但大陆目前既有的立法现状,还没有达到制定单行刑事立法的条件,当前可以采用修正案、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解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或司法效率的问题,也可以弥补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识不足而带来的司法困惑,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单行的刑事立法。第三章规制范围进行了比较。在规制范围上可以把黑社会组织犯罪分为“组织罪”和“行为罪”。黑社会“组织罪”是专门针对对黑社会组织“主持、组织、领导、指挥、参加”等行为本身的规制,因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具有专属意义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而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罪”的实质是黑社会组织可以实施其欲实施的任何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事实上是其他人或组织亦可构成的“通用”犯罪,并不专属于黑社会组织,因而黑社会“行为罪”并非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实质上,两岸四地立法上都对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罪”和“行为罪”进行了规定,相关罪名的共性较大,差异甚小,因此,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规制范围具有很大的相同性。第四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比较。梳理了两岸四地不同法域黑社会组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的共性和差异。经比较分析,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问题,首先应合理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次应明晰犯罪客体的内涵,再次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立法。第五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通过对刑罚裁量中的量刑情节的使用适用进行比较,分别考察及论证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中作用的异同。在判处刑罚种类的比较上,重点比较论证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财产刑判罚和自由刑判罚上的共性和差异,为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问题提供借鉴。第六章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首先分析论证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必然要求,进而查找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从完善两岸四地各自的刑事立法,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以及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李岚林[9](2014)在《对向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向犯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有其存在的价值。我国虽然引入了对向犯的概念,但研究不够深入,并由于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在共犯理论上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在尝试构建必要共犯理论的基础上,针对对向犯的本质,重新建构其应有的结构形态。为完整系统的介绍对向犯,本文共分为五章来论述,除了对其结构作深入剖析并探讨其成罪条件外,更导入作为上位概念的必要共犯理论,并将其与其他复数参与正犯类型相比较,展现其可能形成的参与关系,进而探讨对向犯的可罚性法理基础。第一章“必要共犯理论概述”。本章导入对向犯的上位概念“必要共犯理论”,首先简要介绍必要共犯发展历程,并梳理了学界对必要共犯概念的见解,结合我国共犯体系,探讨了必要共犯在我国的理论价值及体系定位,并尝试归纳出必要共犯的本质内涵。笔者认为,必要共犯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复数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在我国,引入必要共犯概念具有体系性及规范性的意义,其本身并非刑法学上本体性概念,而是一种功能性或技术上的概念,“必要性基础”在于主体的复数性,并不要求多个主体必须构成共同犯罪。这是一种前犯罪的自然意义上的判断,而非犯罪成立之后主体的事实性判断。必要共犯分为聚众犯和对向犯两种类型。第二章“对向犯的形成结构”。本章梳理并分析比较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及大陆刑法中对向犯概念的争议,得出对向犯的应有涵义应为“数个立于主体地位的参与者必须是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对象,并以这种复数主体共同参与行为为要件的一种必要共犯形态。”并进而从对向犯的行为主体、行为、评价非难关系等分析对向犯的形成结构,探讨对向犯的核心本质。笔者认为,对向犯的行为主体必须为复数主体,且具有“功能性双重角色”,其除了是该行为事实的行为主体之外,同时以对向的行为主体为其行为的对象。在对向犯的行为结构中,仅以行为方向的对立来判断对向犯的结构关系基础是错误的,必须将行为主体的要素一并纳入,将行为看成是行为主体的产物,并有行为形式一致和行为形式不一致两种类型。在对向犯的评价非难关系中,由于行为主体间所实施的行为导致的侵害对象是针对共同加功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人,并非针对对向关系之外的他人,故此评价非难关系是对内发生的。第三章“对向犯的成罪条件”。对向犯分为行为形式一致和行为形式不一致两种类型,形成对向犯的行为主体虽然彼此之间具有对向关系,但实际上其是各自单独实施的一个行为,对向犯的成罪条件必须揭示缘何本由各自单独的犯罪人实施的行为会作为对向犯处罚。基于此,笔者分别针对两种不同类型,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探讨,主观上分析参与主体的犯罪意思的形成及其内容,客观上从不同类型分析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本章中,将对向犯置于刑法评价犯罪的体系中,通过行为人所具有的特性、行为的形式、行为对象的特性以及造成的评价非难关系,经由因果关系来探究其可罚性所在。第四章“对向犯与其他复数参与正犯类型之比较”。本章中,笔者为清晰辨析对向犯的结构,将刑法上与对向犯同属于复数参与的正犯类型一并进行比较。笔者认为,对向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和同时犯除了在同为复数参与的正犯类型相同之外,这四种类型的犯罪形态从其核心本质、主体存在形式、行为结构关系、行为客体存在形式以及评价非难关系的形成上均有所不同。第五章“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对向犯”。本章中,笔者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对向犯按处罚类型分为三类:“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型的对向犯,并按此类别及对向关系将分则中所规定的对向犯作了系统归类。笔者采“折中惹起说”的共犯处罚根据,并据此解析对向犯中的争议问题:对向犯是否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规定;对向犯的一方受到对方胁迫的情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不可罚一方是否适用总则共犯等均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中的几个典型争议问题结合前面几章理论,结合我国刑事政策逐一作了探讨。
李振林,吴波[10](2014)在《法律拟制与罪数形态之关系辨析》文中研究表明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两种形态,故而区分法律拟制与法定的一罪就必须分别区分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结合犯。集合犯和结合犯实际上均属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处断的一罪中可能与法律拟制存在"交集"的是连续犯和牵连犯。连续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实际上呈一种交叉的关系,其交集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第二百零一条第3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等11个经法定化的连续犯条款。牵连犯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均是将实质上的数罪以一罪处断、所包含的数行为之间均具有异质性和一定程度的牵连性,以及均是将数罪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等。当然,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具有更大的相异性:牵连犯是将数罪酌定为一罪处断,而法律拟制是将数罪法定为一罪处断。正是这个区别决定了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只能呈现平行的状态,而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既是牵连犯又是法律拟制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2)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一) 本文的研究目的 |
(二) 本文的研究过程 |
二、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想象竞合犯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 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三、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 |
(一) 想象竞合犯的本体结构 |
(二)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
(三)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
四、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之策 |
(一) 坚持想象竞合犯“数罪过”的标准 |
(二) 坚持社会行为论作为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判断标准 |
(三) 坚持从一重重处罚原则的司法适用 |
(四) 坚持以“构成要件说”作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赌博罪的概述 |
一、赌博的概念和本质 |
二、我国赌博罪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的具体内涵 |
一、微信与微信红包 |
二、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章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定性与处罚 |
第一节 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关于以赌博为业的认定 |
二、关于聚众赌博的认定 |
三、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 |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第二节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定性的争议与评析 |
一、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定性的要点 |
二、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三、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定性 |
第三节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认定 |
第三章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电子数据的取证与保存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中电子数据的规范取证与保存 |
一、抓捕过程中的取证 |
二、电子数据的保存与提取 |
三、保护个人隐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风俗犯罪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风俗犯罪的研究概况 |
二、我国大陆刑法中风俗犯罪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
三、本文的研究设计 |
四、本文的研究意义 第一章 风俗犯罪的演进 |
第一节 风俗犯罪的域外演进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的风俗犯罪 |
二、欧洲中世纪的风俗犯罪 |
三、文艺复兴时期至工业革命时期欧洲的风俗犯罪 |
四、近现代西方社会的风俗犯罪 |
五、日本的风俗犯罪 |
第二节 风俗犯罪的域内演进 |
一、古代中国的风俗犯罪 |
二、近现代中国的风俗犯罪 |
小结 第二章 风俗犯罪概说 |
第一节 风俗犯罪的界定 |
一、风俗犯罪的定义 |
二、风俗犯罪的特征 |
三、风俗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四、风俗犯罪的立法目的与社会属性 |
第二节 风俗犯罪的种类与立法现状 |
一、风俗犯罪的种类 |
二、风俗犯罪的立法现状 |
小结 第三章 风俗犯罪的正当化 |
第一节 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内涵 |
一、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前提 |
二、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 |
三、风俗犯罪正当化的补充 |
第二节 风俗犯罪正当化的验证标准 |
一、适当性标准 |
二、必要性标准 |
三、均衡标准 第四章 风俗犯罪的验证 |
第一节 性风俗犯罪的验证 |
一、依据适当性标准进行的验证 |
二、依据必要性标准进行的验证 |
三、依据均衡标准进行的验证 |
第二节 其他风俗犯罪的验证 |
一、依据适当性标准进行的验证 |
二、依据必要性标准进行的验证 |
三、依据均衡标准进行的验证 |
小结 第五章 风俗犯罪的完善 |
第一节 风俗犯罪的立法展望 |
一、风俗犯罪的规制立场 |
二、风俗犯罪立法的反思与趋势 |
第二节 风俗犯罪的立法建议 |
一、风俗犯罪的类罪化构想 |
二、风俗犯罪的条文预设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5)论“无被害人”犯罪的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无被害人犯罪”讨论的基础与背景 |
(一)“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1.“被害人”概念的理清 |
2.“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界定 |
3.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 |
(二)国内外“无被害人犯罪”圈及其变化 |
1.国外“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罪化态势 |
2.我国大陆区域无被害人犯罪之扩大化态势 二、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规范依据 |
(一)传统无被害人轻罪类型及特点 |
1.赌博犯罪 |
2.容留型犯罪 |
3.刑法第六章第九节的犯罪 |
4.聚众淫乱罪 |
5.卖淫类犯罪 |
(二)传统无被害人重罪类型及特点 |
1.组织卖淫罪 |
2.“积极性安乐死” |
(三)无被害人犯罪的定量栅栏 三、整体划定无被害人犯罪边界的价值依据 |
(一)行为对象及法益侵害程度 |
1.犯罪本质观点论述 |
2.法益侵害性之主张 |
3. 该类行为的对象及法益性质 |
(二)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量 |
1.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判断 |
2.基于社会伦理的判断 |
3.基于冒犯直至伤害的判断 |
4.基于犯罪预防的判断 四、限缩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圈之重点分析 |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法益侵害性之辨析 |
(二)我国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现状 |
(三)在未附定量要求的罪行规范中如何限缩 五、限缩赌博类犯罪圈之重点分析 |
(一)废除“以赌博为业”限缩处罚边界 |
(二)将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通讯、费用结算的行为归属开设赌场之共犯 |
(三)提高赌博罪之数额门槛 六、限缩聚众淫乱罪犯罪圈之重点分析 |
(一)聚众淫乱行为的危害性质分析 |
(二)严格未成年聚众淫乱的入罪标准 |
(三)限缩解释“聚众”和“淫乱”缩小主体认定范围 七、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6)我国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赌博刑法规制的历史流变 |
(一)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沿革 |
(二)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状况 |
1.惩治赌博犯罪的现行立法 |
2.惩治赌博犯罪的司法解释 |
3.关于赌博行为非罪化的争议 |
二、赌博犯罪的构成特征 |
(一)赌博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特征 |
(二)赌博犯罪的客观特征 |
1.聚众赌博 |
2.以赌博为业 |
3.开设赌场 |
(三)赌博犯罪的主体特征 |
(四)赌博犯罪的主观特征 |
三、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境外赌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二)赌博犯罪与其他相似犯罪的界分 |
1.赌博犯罪与抢劫罪——抢赌行为 |
2.赌博犯罪与诈骗罪——骗赌行为 |
3.赌博犯罪与非法经营罪 |
4.赌博犯罪与相关职务犯罪 |
5. 赌博犯罪与洗钱罪 |
(三)赌博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 |
1.受雇佣的服务人员能否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 |
2.向参赌者发放高利贷的人员能否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 |
四、网络赌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一)网络赌博概述 |
(二)网络赌博行为的刑法规制 |
1.网络赌博行为的定性问题 |
(1)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认定问题。 |
(2)开设赌场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
(3)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界限 |
2.网络赌博犯罪的共犯问题 |
(1)关于网络赌博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
(2)关于网络赌博共同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
3.网络赌博犯罪的罪数问题 |
4.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量刑问题 |
五、结语 |
(8)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目的意义及创新 |
二、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黑社会组织概念说明 第一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比较 |
第一节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沿革 |
一、探索性立法阶段 |
二、初步确立阶段 |
三、立法逐步完善阶段 |
四、小结 |
第二节 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起源于台湾刑法 |
二、特别立法阶段 |
三、专门立法阶段 |
四、关联立法阶段 |
五、小结 |
第三节 香港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立法萌芽阶段 |
二、正式立法阶段 |
三、特别立法阶段 |
四、关联立法阶段 |
五、小结 |
第四节 澳门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源于特别立法 |
二、发展于刑法典 |
三、形成于专门立法 |
四、小结 |
第五节 影响立法变迁的因素 |
一、社会发展状况影响着立法变迁 |
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影响着立法变迁 |
三、理论研究影响立法变迁 第二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模式比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之比较 |
一、大陆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模式 |
二、台湾、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 |
三、香港地区采用单行的刑事立法模式 |
四、不同区域立法模式之比较 |
第二节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评议 |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的缺陷 |
二、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的建议 |
三、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趋向及路径选择 第三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规制范围比较 |
第一节 立法的规制范围 |
一、大陆立法的规制范围 |
二、台湾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三、香港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四、澳门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第二节 规制范围之共性 |
一、整体上均分为黑社会的“组织罪”与“行为罪” |
二、均对黑社会组织给予帮助、资助、保护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
三、规制范围具有高度的重合性 |
第三节 规制范围之差异 |
一、黑社会组织“行为罪”的范围存有显着差异 |
二、一些极富特色的规定成为显着的规制差异 |
三、对黑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不少差异 第四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之比较 |
第一节 定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香港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澳门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主要问题的异同 |
第二节 对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主要启示 |
一、合理界定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重中之重 |
二、明晰犯罪客体内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重要方面 |
三、坚持与时俱进立法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坚实保障 第五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 |
第一节 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一、刑罚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二、刑罚裁量中酌定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第二节 裁量刑罚种类之比较 |
一、财产刑适用状况之比较 |
二、自由刑裁量中的问题之比较 |
第三节 大陆自由刑裁量偏重问题的建议 |
一、讲究刑罚裁量的科学性,力求两岸四地刑度上的统一 |
二、降低裁量刑度的理念及方法 第六章 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合作与展望 |
第一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要性 |
一、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两岸四地共同面临的犯罪问题 |
二、合作打击是应对跨境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现实难题 |
一、两岸四地刑事立法的差异 |
二、两岸四地合作打击犯罪的范围有限 |
三、两岸四地区际合作的层次不高 |
第三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具体构想 |
一、完善两岸四地的刑事立法 |
二、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 |
三、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对向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中外刑法学对向犯研究概况 |
二、我国刑法学对向犯研究的必要性 |
三、本文研究的认识论基础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必要共犯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必要共犯理论发展历程 |
一、萌芽及早期阶段 |
二、功能化和体系化的发展 |
三、必要共犯类型区分的阶段 |
四、一般性必要共犯理论的提出 |
五、个案理解模式的复兴 |
第二节 必要共犯基本理论 |
一、必要共犯的概念 |
二、必要共犯的意义 |
三、必要共犯的体系定位 |
四、“必要性基础”辨析 |
第三节 必要共犯的类型 |
一、聚众犯 |
二、对向犯 第二章 对向犯的形成结构 |
第一节 对向犯概念探析 |
一、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 |
二、我国台湾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 |
三、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 |
四、对向犯概念的应有涵义 |
第二节 对向犯的主体结构 |
一、行为主体的特点 |
二、行为主体的对向关系 |
第三节 对向犯的行为结构 |
一、行为理论再审视 |
二、对向犯的行为结构剖析 |
第四节 对向犯评价非难关系的形成 |
一、行为形式一致的对向犯 |
二、行为形式相异的对向犯 第三章 对向犯的成罪条件 |
第一节 对向犯成罪条件概述 |
第二节 行为形式一致的对向犯成罪条件 |
一、各主体间须具有对向关系 |
二、各主体间须达成合致 |
三、各主体间行为须交错合致 |
第三节 行为形式相异的对向犯成罪条件 |
一、不同主体间具有对向关系 |
二、不同主体间需形成交错合致关系 |
三、不同主体间的行为须形成交错的合致 |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对向犯与其他复数参与正犯类型之比较 |
第一节 对向犯与共同正犯之比较 |
一、共同正犯的结构关系 |
二、与对向犯的区别 |
第二节 对向犯与间接正犯之比较 |
一、间接正犯的结构关系 |
二、与对向犯的区别 |
第三节 对向犯与同时犯 |
一、同时犯的结构关系 |
二、与对向犯的区别 |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对向犯 |
第一节 我国对向犯处罚类型 |
一、同罪同刑 |
二、异罪异刑 |
三、只罚一方 |
第二节 对向犯的处罚根据 |
一、共犯处罚根据概述 |
二、对向犯的处罚适用 |
第三节 “只罚一方”型对向犯争议问题 |
一、不可罚一方是否适用总则共犯规定 |
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中典型争议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后记 |
(10)法律拟制与罪数形态之关系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拟制与法定一罪之关系辨析 |
( 一) 法律拟制与集合犯 |
1. 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界定 |
( 1) 犯罪具有反复同一性 |
( 2) 犯罪的法定性 |
2. 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的联系及区别 |
( 二) 法律拟制与结合犯 |
1. 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界定 |
2. 法律拟制与结合犯的联系及区别 |
二、法律拟制与处断一罪之关系辨析 |
( 一) 法律拟制与连续犯 |
1. 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界定 |
2. 法律拟制与连续犯的联系及区别 |
( 二) 法律拟制与牵连犯 |
1. 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界定 |
( 1) 犯罪行为的复数性 |
( 2) 犯罪行为的异质性 |
( 3) 犯罪行为的牵连性 |
2. 法律拟制与牵连犯的联系及区别 |
四、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赌博罪的法教义学重构[J]. 李淼. 刑事法评论, 2018(02)
- [2]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张鑫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D]. 张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3)
- [4]风俗犯罪初论[D]. 胡波. 武汉大学, 2017(06)
- [5]论“无被害人”犯罪的边界[D]. 王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我国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A]. 阴建峰,袁慧.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7]农村赌博犯罪问题研究——以黔东南自治州为例[J]. 聂雪. 法制博览, 2015(23)
- [8]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D]. 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对向犯研究[D]. 李岚林. 武汉大学, 2014(06)
- [10]法律拟制与罪数形态之关系辨析[J]. 李振林,吴波.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