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联盟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提出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黄勃然[3](2020)在《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文中指出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从英国法制变革历史中不难发现:在金融自由化、区域发展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潮流下,强化监管多元化合作与消费者保护,加强宏微观审慎监管,以开放的心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是风险防范的最佳应对。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朱衡[5](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研究说明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崔毅[6](2019)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已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产业中展开混业经营业务,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此国际大环境下,我国金融产业从严格的分业走向混业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因其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使得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市场,降低创新业务开发和推广的成本;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整个金融行业效率低下和产生多样性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的应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随之增大。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形成重创,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产业系统安全性的正面影响开始被质疑。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内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并没有提及将金融业回归到分业经营时代的意思。因此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监管层都开始清楚的认识到,简单的将金融业划分为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都不是可以避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好方法,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恰当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才是能够发挥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效用、提高金融安全的保证。本文首先选择边际期望损失法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并对金融控股集团和独立商业银行各自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进行回归分析比较,发现在2007年的金融危机时和危机后时期,金融集团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均优于独立的商业银行;接着,本文就以上以上结果分析对金融安全程度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因素,采用系统混沌动力学和可靠性动力学方法对它们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进行金融安全稳定性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推演,发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产生正面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金融安全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关键因子,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关键因子得分和评价指数,选取金融危机前期、中期及后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在测算数据选取期间,中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状况与经济发展走势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推动混业经营良性发展的目标,本文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遵守行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宜先建立银行控股公司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待我国金融体系和国际环境更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的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确保我国金融产业向完全混业经营模式的安全过渡。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提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混业经营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原传统银行业务的意愿和能力增加,迫使银行业也加速主动出击选择适当的创新业务来拓展市场,增加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法律要求,对当前金融产业选择以银行业为主导机构,建立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向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的恰当模式。(2)提出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通过对影响整个金融产业系统安全的变量进行系统动力学分析,建立金融系统安全模型及优化的基本框架,推导其对系统安全可靠性的影响机理,认为提高产业布局可靠性、产业结构可靠性、产业组织可靠性等指标性能,是优化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的有效策略。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整体的观点和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究其实质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综合推理的方法。通过此方法对金融产业系统内部各变量之间建立反馈机制,筛选出的金融产业系统安全可靠性影响变量更为精准,从而使得该优化策略的性能达到最佳得到了保证。(3)在导入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建立金融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并采用算术平均法对金融安全的关键因子进行计算。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大变革的时期,因此对此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因子选取上,侧重于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因子,并从对这些指标“同等无知”的统计学观点出发,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对关键因子和产业指数进行计算。经实证,该方法计算得出的产业安全指数波动情况与数据采集期的金融发展状况一致。该体系的建立为我国金融安全评价提供了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对当今的决策者而言更加具有参考性。
陈健[7](2018)在《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合作与创新解析》文中研究表明虽然保险、银行与证券相互独立,但三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可实现在业务方面的有效合作,对于金融行业发展能够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本文将以三者业务合作与创新必要性分析为切入点,通过对具体业务合作模式的思考,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合作与创新展开全面性解读,旨在提升三者业务合作与创新水平,保证国内金融行业整体发展质量。
刘朋[8](2015)在《金融综合化的协同效应理论研究 ——以银行保险综合化经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金融中介的发展演变过程中,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或者所谓的混业经营1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尤其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螺旋发展上升的今天,金融综合化的发展更是如火如荼的进行,放眼海内外金融机构间尤其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并购、融合、分解在金融危机后愈演愈烈,这其中银行与保险公司这两类最为重要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融合既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典型代表,又同时由于各自不同的行业特征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甚至形成了专有名词——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此即为本文研究金融综合化下的具体研究对象。学术界解释这种多元化经营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协同效应理论,安索夫(1965)最早提出了协同效应的经济学含义,即“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安索夫将协同分为销售协同、运营协同、投资协同和管理协同四种类型。具体到银行保险混业,协同效应理论的有效性和作用机制还有待检验。本文围绕金融综合化中的银行保险混业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金融综合化发展的具体模式及其协同效应的表现有哪些,银行与保险公司具体的协同机制是什么,这种机制作用的条件、过程和结果是什么?通过这些研究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应对和选择做出政策建议。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六章十六节的系统性的研究分别加以论述。本文研究的起点是金融综合化出现的原因,研究的终点是对于金融综合化经营和监管的建议。本文首先明确金融综合化这一研究对象,这一金融现象出现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确立了协同效应这一理论研究框架。另一方面研究金融综合化不能泛泛而谈,本文以银行保险为切入点,在通过对银行保险混业理论的回顾和实践的研究基础上,对银行保险的属性和内涵进行了重新的界定和划分,明确了银行保险混业的几个层次。通过对各混业层次表现出的协同效应的检验以及对协同效应的大小进行测度完成了对协同效应有效性的论证。之后便是对协同效应作用机制的研究。研究的逻辑是协同效应存在的基础与条件是什么,协同效应具体的作用机制是如何进行的,协同效应作用的结果是什么?在协同效应存在的基础与条件方面,论述了有关监管政策、金融经济环境以及消费者习惯变迁是银行保险混业发挥协同效应的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证研究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相似性与互补性是发挥协同效应的重要基础。在研究协同效应具体的作用机制时,借助竞合博弈的研究思路,即按照“绘制价值链→确定所有商业博弈参与者的竞争合作关系→实施PARTS战略来改变博弈→分析和比较各种商业博弈结果→确定合作竞争战略→扩大商业机会、实现共赢”这样研究思维,首先分析了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即监管者、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在混业中的动力和阻力,然后分别从银行角度和保险公司角度分析协同给自身带来的价值和意义,并区分这一协同对于各自在竞争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通过比较不同混业模式下协同效应的大小和分配来分析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同竞争战略选择的依据,最后指导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银保管理部门如何既协同内部资源,同时协同外部资源进而“扩大商业机会、实现共赢”。在研究了协同效应的作用机制后文章进入了协同效应作用结果的研究,借助综观经济学的思想从宏观、微观和综观三个视角来分析协同效应下银行保险混业发展的决定模型以及对于银保代理业务和监管制度的影响。全文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对于银保混业所带来的社会意义进行论述。在本文中,导论回答了研究的问题、方法以及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等。并对金融综合化的理论依据的研究文献进行全面的综述,重点对银行保险混业的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第一、第二章是本文研究的基础,明确了金融综合化发展的概念和含义,提供了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依据。通过丰富的实践案例、深入的实务解析等定性分析和定量的实证研究检验了协同效应的有效性,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依据和研究范围的界定。第一章金融综合化的发展实践中介绍了各国金融综合化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尤其对银行保险的起源、发展和各国实践理论进行了介绍。第二章银行保险混业协同效应的内涵与外延是对研究对象本身的分析和界定,在之前理论概述以及实践的分析的基础上对银行保险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进而对银行保险的模式及各模式下的协同效应的表现进行分析,并通过实证检验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协同效应的有效性,第三节更进一步设定了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测度模型,使得协同效应可以进行简单的量化比较。第三、四、五章构建了金融综合化的协同效应理论机制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对金融综合化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机制进行全面研究。第三章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基础与条件首先分析了协同效应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然后从宏观层面定性与定量分析了两个行业发展的联系与区别、相似性与互补性。第四章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作用机制——竞合博弈的视角,从新的角度探讨了发挥协同效应的内在机制。首先分析的是业务模式发展阶段的微观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机制和分析框架,然后对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动机与博弈对银保协同的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五章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作用结果是对第三、第四两章分析的一个综合与提升,借助综观经济理论分析了协同效应对于银保混业形态、银保代理业务规模及监管的影响机制。第六章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分析了我国银行保险混业的环境与政策,并提出相关主体对于金融混业相应的政策,对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改善民生、实现普惠金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银保协同的社会效应进行了重点论述。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和观点有:1.金融综合化的一个理论解释是协同效应理论,这一理论在银行保险混业中表现的尤为重要,银保混业中协同效应根据混业的形态表现出不同的层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发生着新的变化,根据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银行保险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银行与保险公司是各自独立的金融机构,只是互相把对方视为其经营的客户之一。第二层次即传统理论中的银行代理保险,其包括只开展简单代销的“代销协议”模式,以及全面开展包含代理、合作以及资金融通的“战略联盟”模式。这一层次下的银保合作是发挥协同效应的基础。第三层次,银行保险表现为两类公司股权的融合甚至是两类业务由同一金融机构经营,是一种最高层次的银保融合形式。银行与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可以通过相互代理对方产品、相互担保等方式实现业务协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金的协同,此外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并购业务的市场表现可以证明投资者对于二者协同效应的认可。2.银行与保险业同为金融行业而具有一定的资产同质性,这些资产包括资金、人员、技术等,是业务协同的基础,同时其收益分布的差异性是银行和保险业务资金协同的基础。虽然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行业发展指标存在较高的相关性,但是综合反映二者经营绩效的股票市场表现的协整关系并不明显,而且各自受市场宏观政策的影响也不相同,银行业股票指数与保险业股票指数的这种互补性是银保在资本市场发挥协同效应的表现形式,也是分散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与银行经营状况关联程度上,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主要表现在寿险行业与财险行业在经营方式上的不同,财险公司与银行的业务具有更强的互补性,而寿险公司则更多的是替代性,以中国银行和中银保险为代表的银保财险合作模式在实务中更能避免合作中出现的冲突。3.银保双方合作能够“双赢”,但并不是每一项业务的双赢都是平衡的,而是有的银行“赢”的更多一些,有些保险公司“赢”的更多一些,这就直接的体现在是银行之间的竞争还是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与冲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冲突表现为保险公司希望利用银行的信誉外溢效应与银行担心自身的信誉受损之间的冲突以及保险公司希望通过银行降低产品销售成本与银行希望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之间的冲突。在银保合作中,双赢无处不在,但同时失衡也在所难免。失衡的内容包括:利益分配不均、重要性在各自体系中占比不同、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等等。这种“双赢”而“失衡”的特点导致了在银保合作中的博弈更加复杂。在满足一定的外部条件的前提下,银保混业发挥作用的机制在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和合作,银保合作是发挥协同效应的基础,但需要考虑自身拥有的博弈的资源以及对于对方的意义。保险对银行的渗透程度反映了银行从保险这一行业所攫取利润的能力,反映了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程度和一定的风险分散能力。银行对保险的渗透率则反映了银行业对保险业的影响力以及银行在银保业务领域的竞争力。目前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集中在银行的渠道部门,但是银行保险的其他业务又分散在各个不同的业务部门,资源分散很难发挥合力,需要有一个部门进行整合和优化,协同各业务部门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于保险公司也一样,销售属于渠道部门,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资金、财务等部门的支持,也很难有力营销。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银保协调部门处在这样一个博弈的核心位置,既要协同本机构的资源,又要协同与对方机构的业务。作为双方合作协调的部门,要保证各部门资源势差下的有效流通,将整个银保业务纳入到一个系统中,实现资源创造到资源使用的顺利转化,增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领域的整体协同能力。由于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需要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进而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混业。但是保险公司往往还比较弱势,双方利益诉求的沟通还不够顺畅,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或组织制度将外部博弈导致的损失转为内部,由此战略联盟甚至控股公司的模式便产生了。4.综观经济学是一门系统研究经济现象的学科,对于金融综合化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金融综合化的发展是由外部环境和金融机构内部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在宏观经济、社会、科技等达到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主体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机构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宏观环境和制度,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结构、技术进步、甚至消费习惯等对于协同效应的影响起到的是基础性的间接作用,通过影响微观主体的利益分配等影响混业的发展。银行和保险的相似性提供了二者协同的可能,差异性提供了协同的动力,而银行与保险的周期性的特点决定了二者需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谨慎的选择融合模式。金融综合化的发展的直接原因是监管者、金融机构以及客户之间基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考虑混业的动力与阻力之后做出的决策选择。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综合作用影响了混业的发展,不仅宏观因素影响着微观因素,微观因素也反过来影响了宏观因素的发展。在现有的关于金融综合化的讨论中,实务界更多的从微观的角度讨论混业带来的协同效应,看到的是收益,而理论界和监管者则更多的研究的是宏观层面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风险传递,看到的是危险,而只有把二者结合才能从中找到平衡点,审慎并积极的推进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5.虽然受制于监管政策及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保险在形式上有所反复,但无论银保双方是否采用股权的合作方式,随着银行与保险各自行业的增长,二者相互间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但是对于银行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短期、中长期和长期来看,时间越长我们的判断的准确性也会越来越差,而银行保险的发展不仅受银行与保险的发展的影响,最根本是受影响银行、保险的原始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经济结构、科技发展水平、人们的消费习惯以及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等等。因此,银保混业并不存在一个必然的趋势,也并不是一定从所谓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趋势,因为混业仅仅是一种战略选择,没有对错,只有最适合金融机构发展的选择。6.银行与保险行业的增长为银行保险的混业提供了广阔平台。银行与保险公司各自多元化发展为对方提供丰富的业务来源。例如保险中介公司的兴起,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对于商业银行的合作增加了更多的选择。银行保险已不再局限于代销这种传统业务,而是逐渐渗透到对方的核心业务领域。从长期来看,银行与保险混业的模式的变化也主要来自各自的演变,传统的银行和保险业可能都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有市场竞争力的机构,这个机构提供的产品也可能既有银行产品特征,也有保险产品特征。随着金融机构的长期演化,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界限将会越来越模糊,按照其他标准例如金融功能的不同而逐渐成长起来的机构(制度)将对银行和保险业进行新的分割。7.银保资金融通的紧密程度和风险管控水平同步提升。随着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各金融机构都具有做大资产管理业务的动力。随着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开,打通了保险业和银行业资金合作的业务通道,有助于改善和创新保险机构的盈利模式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将进一步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客户的合作范围,丰富业务合作形式。在银保代理业务之外,银行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加强投资业务的合作,为银保双方带来大量现金流和中间业务收入。大资管时代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各行业应先找准自身的定位,发挥各自优势扩大资金融通合作。未来银行保险将最终发展为根据客户生命周期量身定制一体化金融服务的家庭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在此过程中,银保混业的合作层次,风险管控以及监管技术将会出现交替上升的趋势。8.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成为最为稳定的银保混业模式。由同一机构同时全面经营银行和保险两种业务在短期内不可能大规模出现,虽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和保险业务两种核心业务,但是事实证明在没有防火墙的保护下,尤其是当今金融产品极其复杂的情况下,监管机构都还没有能力把控复杂的系统性风险,只有要求其至少由两家独立的法人机构经营。9.我国发展银保混业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主要是受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环境的影响决定的。不同规模和发展特点的金融机构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混业模式,但是在混业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监管者最需要关心的问题之一。此外,银保混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普惠金融、改善民生。
刘艺戈[9](2014)在《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年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在其实施发展过程中曾对保障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家财政财力有限,目前我国基础养老保险水平普遍不高,而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提升幅度较大,这一矛盾必然导致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适应人们退休后对较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亟需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升人们老年生活质量;同时我国固有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双轨制”养老保障体系,也需要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并轨”改革,一来可显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动各单位积极性,二来充分体现社会养老的公平性,同时更为国家财政减轻了支付压力。因此,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实施“一体化”养老保险体系势在必行。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无疑是打通“双轨制”保险体系的最有效方法和通道,它将在我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建设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积累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等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所谓职业年金,在我国就是特指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从职业年金的基础理论来源入手,在概括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职业年金研究状况的基础上,从我国内部经济、技术、政策层面和国际经验等方面论证了在我国实施职业年金和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从政策方向性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各行各业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在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过程中,也给劳动力市场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机关事业单位建构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也成为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自2008年至今,国家已陆续出台多项方案和决定来推进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二是从经济基础方面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稳定持续的经济效益给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提供了有利筹资条件,快速良好的经济发展给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建构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从理论层面分析,有较丰富的成熟理论经验可以借鉴。四是从实践层面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的积极推进,为职业年金的推出累积了宝贵经验。五是从操作层而分析,机关事业单位是政府机构和特定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关系和隶属关系相对还是比较单一,政府对这些单位的操控能力也比较强。同时,我国的保险金管理体制也已较为完备。六是从国际环境分析,一些社会保障比较成熟的国家自实施了补充养老计划后,发展运营情况良好,国家养老保险支出在-定程度上得以控制,财政负担相应得以大幅减轻,从多个方面对其国家的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此职业年金的构建有着足够的国际趋势与氛围。2008年,我国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与酝酿,浙江、上海、山西、广东以及重庆这几个省市正式成为了我国第一批试点地。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由于我国存在金融市场不完备、年金市场尚在培育期等状况,未出台专门的年金管理法案;同时我国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职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年金基金的投资成本及运营收益的预算等方面的人才。因此导致我国职业年金计划在资金来源、基金经办、投资运营、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够明确和完善的地方。因缺乏较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模式,试点地区职业年金计划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由于职业年金在我国属于一个较新的补充养老保险概念,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的适用对象、费用筹集、给付模式以及管理原则等概念。同时在职业年金采取的模式上,通过对“收益确定型”(DB模式)和“缴费确定性”(DC模式)的定量分析和比较分析,结合近些年来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养老保险较为成熟的国家通用的职业年金计划惯例,提出适合我国构建职业年金计划的模式类型。为更加顺利、深入地推进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本文对我国试点地区的职业年金推行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试点实施的行业年金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我国职业年金前期试点时所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首先,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社保福利、薪资体制等实行着与企业职工不同的制度体系,阻隔了公务员系统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国家政府公务机构职位的“铁饭碗”制度实质上导致了公务员的终身雇佣制。在实行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向“一体化”改革进程中,单纯地推进养老保险的改革是很难取得良好效果的。其次,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深入实施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年金运行机制的不确定性,其突出表现在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问题上。一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在替代率水平上的衔接问题;二是职业年金账户与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衔接问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参保和退休时间不同人群之间的衔接问题。再次,在政策支撑方面,我国在政策支撑方面未出台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方案或法规,在税收方面也没有象其他职业年金推进良好的国家一样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这直接影响我国职业年金的建立及后期推广成效。此外,年金基金运营的收益率一直不太理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试点行业的职业年金运营管理上看出来。传统的基金主要有几种用途,包括存入银行,购买国债以及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由于近几年来我国物价上涨十分迅速,基金的保值效果越来越差,价值升值更是无从谈起。最后,在基金监管方面,我国还存在着诸如监管法律环境不完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协同机制和信息不透明等不足,这些问题都是我国下一步全面深化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提炼出国际较多采用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到对我国的借鉴经验,针对性提出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建构职业年金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内容包括充分发挥国家税收的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职业年金的发展;职业年金实现增值保值需要强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我国相关法制建设,规范职业年金有序发展以及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衔接问题。尤其是针对于职业年金的关键性问题——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问题,本文用了大量篇幅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和建议。不仅分析了国际上职业年金管理模式的分类及其特点,并在总结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典型国家的职业年金管理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职业年金管理现状,给出我国职业年金运营管理的具体建议: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职业年金管理体系;其次要选择合适的年金运营模式;再次应拓宽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此外为了确保职业年金基金能够实现市场化运营,应当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场机制,而且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置产收益与风险平衡管理等。在职业年金监管方面提出要健全职业年金监管机构,包括明确监管主体机构,定位政府监管角色;建立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内容,加强专业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职业年金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文章的最后给出了新老制度顺利平稳衔接过渡的设计方案。
梁昊然[10](2013)在《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巨灾事件可能带来的损失空前增大,人类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巨灾威胁。巨灾保险作为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的核心机制,如何设计制度架构以促进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是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法律视角切入,有必要从理念基础到制度构建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立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低、巨灾保险严重缺位的客观现实,更需要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全面的制度剖析。本文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理论基础、域外借鉴、制度解析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规则和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而言,由于巨灾风险具有损失巨大及突发性、损失高度相关性、低概率性等可保性障碍,因此需要通过增强保险人偿付能力与巨灾风险匹配程度的方式或通过风险组合以扩大巨灾风险分散范围的方式,在精算学及经济学上实现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扩展。这直接决定了巨灾保险制度在以物利益为保险利益的基础之上,还具有政策性、社会保障性、逆选择高发性及体系性的特点。相较于政府补偿机制的低效性、滞后性、不确定性、危险性及反向激励性,作为巨灾风险分担的一种事前有偿互助共济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高效的、更利于形成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良性循环的、具有防损减灾激励作用的可持续性风险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分散补偿体系当中处于核心地位。就巨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而言。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目的和基本理念的确定是制度构建的前提与基础。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两个侧面,二者统一于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及合理差异三项原则之中,并表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倾向性特征。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安全性、可预见性两个侧面,二者是目的与实现途径的关系,以巨灾保险制度秩序价值的相对性、动态性、限度性为共同特征。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要求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立足特定的现实条件,全面均衡的实现其分散巨灾风险、补偿财产损失的目的,在具体的权利义务结构上体现社会利益相关性及可持续性的特征。对巨灾保险制度秩序价值及效率价值的追求应以符合正义价值的内在规定性为前提,同时效率价值的实现应以有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为基础。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决定了其制度目的体系的基本内容,补偿巨灾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侧重于实现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分散巨灾风险、促进巨灾保险业发展的目的侧重于实现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则侧重于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巨灾保险制度价值与目的的具体体现,是将制度价值与目的落实于具体规则的衔接环节,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包括风险控制理念、审慎发展理念及全面监管理念三项内容,三者彼此交叉渗透,共同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控制服务。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域外借鉴以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而言。本文围绕巨灾保险活动的主要法律关系,借鉴域外巨灾保险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将其中基础性、实体性、差异性的巨灾保险基本规则概括为风险控制规则、支持保障性规则、灾后补偿和减灾规则三方面。其中风险控制规则包括承保范围规则、投保人参与规则及限制保险人补偿责任规则;支持保障性规则包括保险人参与规则、费率厘定规则、风险转移规则及巨灾特别税收规则;灾后补偿与减灾规则包括灾后补偿规则和防灾减损规则。本文就上述基本规则对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评析,并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实际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于风险控制规则,一方面,我国应当以“无亏无盈”或微利保本为原则依法对当事人巨灾保险合同权利加以限制,具体表现为缔约强制、合同内容强制、合同维持强制等,并以政策引导与公众理解作为巨灾强制保险实施优化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在绘制风险区划图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保单、不同投保财产及不同投保期间分别设定不同的给付限额,并以订定科学的保费收取规则、设置免责条款限定巨灾损失类型及范围、发挥一般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实施优化的重要途径。关于保障性规则,我国应当以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及风险证券化;同时设计差别费率厘定规则,并辅之以政府补贴;最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建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互渗透并与巨灾风险证券化组合运用的层级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构造良好的风险隔离交易规则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规则,积极促进巨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关于补偿减灾规则,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除应设置一般补偿规则外,还应就无保单的保险补偿、无法核实身份的保险补偿及保险标的物上存在权利限制的保险补偿设计特殊的补偿规则;并通过阶梯式自负额规则、防灾减损的费率优惠规则来发挥巨灾保险的防灾激励作用。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设计而言。我国巨灾保险领域的立法实践经历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多个阶段,立法重点集中在对政府应急救灾补偿行为的规范,而针对巨灾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规制几近空白,就此本文认真分析了域外巨灾保险的主要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因素、法治因素,认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以针对主要灾种的专项立法为切入点,并由此铺开逐步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文章的最后,笔者在前文对我国巨灾保险规则构建建议的基础上,以地震保险为例设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地震强制保险条例(建议稿)》,并就其与我国现行立法的衔接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及法律文本结构上等方面进行阐释。
二、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联盟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联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次级银行危机后的两次银行立法:法定金融监管的探索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建立之缘起 |
一、国内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的需要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法定统一的监管 |
三、银行业统一监管规则的国际要求 |
第二节 《1979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的初步建立 |
一、存款保障计划及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创立 |
二、设登记和牌照申请为必经程序 |
三、确立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职权 |
第三节 次级银行危机后二次立法缘由 |
一、银行自我监管存在巨大风险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管 |
三、巴塞尔委员会颁布资本协议 |
第四节 《1987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之强化 |
一、对存款保障计划内容进行补充 |
二、央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委员会 |
三、强化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力 |
第五节 两次银行立法开创英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新格局 |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
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 |
第二章 世纪之交的金融法制变革:法定金融监管机构之流变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变革必要性分析 |
一、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与巴林银行倒闭暴露监管漏洞 |
二、欧盟的成立与欧洲单一市场的逐渐成熟 |
三、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
第二节 《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内部之改革 |
一、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 |
二、央行内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三、对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改革 |
第三节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单一法定监管机构 |
一、自律金融监管向法定统一金融监管转变 |
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成立与职能 |
第四节 两次法律变革最终确立英国金融市场混业监管的框架 |
一、单一监管机构之监管目标与原则 |
二、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的形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危机中英国立法之选择:金融监管体系的承继与强化 |
第一节 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强化之动因 |
一、北岩银行破产与2008年特别银行法出台 |
二、菜姆法路西框架下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
三、巴塞尔协议Ⅱ的颁布与金融监管新要求 |
第二节 《2009年银行法》:全球经济危机之应对 |
一、建立银行特别决议制度 |
二、制定银行破产法律程序 |
三、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三节 《2010年金融服务法》:金融稳定监管之强化 |
一、强化金融服务管理局职能 |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四节 对金融危机中两次立法之评价 |
一、两次立法进步之处 |
二、两次立法不足之处 |
第四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对金融监管体系之反思与创新 |
第一节 后危机时代银行法制变革之背景 |
一、对原有三方合作混业监管体系失灵的反思 |
二、欧盟打造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 |
三、国际:巴塞尔协议III打造弹性监管框架 |
第二节 《2012 年金融服务法》:对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
一、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修订 |
二、对《2009年银行法》之修订 |
三、英格兰银行职责变迁及组织架构改革 |
第三节 《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对英国银行系统的优化 |
一、《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颁布背景 |
二、《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主要内容 |
第四节 《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准双峰监管体系向双峰监管体系转变 |
一、《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主要内容 |
二、双峰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安全理论 |
2.1.2 经济安全观和产业安全观 |
2.1.3 系统科学与工程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混业与经营绩效 |
2.2.2 金融混业与金融风险 |
2.2.3 金融混业与制度变迁 |
2.2.4 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
2.2.5 文献评述 |
3 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分析 |
3.1 金融混业的范畴及功能 |
3.1.1 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 |
3.1.2 金融混业经营的功能 |
3.2 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现状、比较与启示 |
3.2.1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2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 |
3.2.3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4 德国和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 |
3.2.5 比较与启示 |
3.3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
3.3.1 中国金融业构成 |
3.3.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演进 |
3.3.3 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普惠金融 |
3.3.4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特征 |
3.3.5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的关键要素:风险与绩效 |
4.1 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 |
4.1.1 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标体系 |
4.1.2 计量模型 |
4.1.3 样本与数据来源 |
4.1.4 结果与分析 |
4.2 金融系统经营绩效分析 |
4.2.1 计量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混业经营优选模式——银行控股公司 |
4.3.1 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分析 |
5.1 金融系统安全概念模型 |
5.2 金融系统安全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分析 |
5.3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稳定性理论 |
5.3.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
5.3.2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混沌动力学分析 |
5.3.3 数值模拟与仿真 |
5.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 |
5.4.1 金融系统安全优化对象 |
5.4.2 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动力学流图及仿真 |
5.4.3 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优化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6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指数 |
6.1 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指数评价 |
6.2 关键因子及评分标准 |
6.2.1 经济实力与经济运行 |
6.2.2 治理能力与政策有效性 |
6.2.3 国际收支与外部影响 |
6.2.4 金融运行与金融发展 |
6.2.5 金融稳健性与控制力 |
6.3 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法制环境建设方面 |
7.2.2 行业综合性监管体制建立方面 |
7.3 论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合作与创新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保险、银行、证券业务合作与创新必要性 |
1.1 需求方面 |
1.2 供给方面 |
2 业务合作方式思考 |
2.1 银行与保险联盟 |
2.2 证券与保险联盟 |
2.3 银行与证券联盟 |
3 业务合作与创新策略 |
3.1 强化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
3.2 完善股东资格准入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
3.3 构建健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
4 结语 |
(8)金融综合化的协同效应理论研究 ——以银行保险综合化经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问题、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的理论依据与文献综述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综合化的发展实践 |
第一节 金融综合化的含义与实践 |
第二节 银行保险的发展实践 |
第二章 银行保险及其协同效应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银行保险混业的形态及协同方式 |
第二节 银行与保险在资本市场的协同性检验 |
第三节 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测度 |
第三章 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基础与条件 |
第一节 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条件 |
第二节 银行保险协同的宏观基础:相似性与互补性 |
第四章 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作用机制——竞合博弈的视角 |
第一节 银行保险混业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竞合博弈视角下的银保协同效应 |
第五章 银行保险协同效应的作用结果 |
第一节 综观经济学理论与银保混业模式决定模型 |
第二节 银行保险协同效应对代理规模和监管的影响 |
第三节 银行保险发展趋势初探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保险的环境与政策 |
第二节 我国市场主体参与金融综合化的策略 |
第三节 银行保险融合协同提升社会效应的政策建议 |
小结 银保融合的中国式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主要相关文章 |
致谢 |
(9)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年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表目次 |
图目次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构建职业年金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
二、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构建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文章的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职业年金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机关事业单位 |
二、养老保险 |
三、职业年金 |
第二节 职业年金的基础理论 |
一、持久收入假说 |
二、生命周期假说 |
三、商业权益说 |
四、人力折旧说 |
五、延期工资说 |
六、父爱主义传统思想 |
七、国家责任及限度理论 |
八、雇主义务说 |
第三节 职业年金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职业年金的适用对象 |
二、职业年金的缴纳费率 |
三、职业年金的费用筹集 |
四、职业年金的给付模式 |
第三章 职业年金计划的国际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职业年金计划模式介绍 |
一、职业年金的基本模式 |
二、对DB模式和DC模式的定量分析 |
三、对DB模式和DC模式的比较分析 |
四、结论 |
第二节 部分国家(地区)职业年金的模式选择 |
一、英国——政府强制的DB向DC过渡模式 |
二、美国——自愿参加的DC模式 |
三、加拿大——自愿参加的DB模式 |
四、波兰——典型的三支柱DC模式 |
第三节 部分国家(地区)职业年金发展 |
一、英国的职业年金计划 |
二、日本的职业年金计划 |
三、加拿大的职业年金计划 |
四、美国的职业年金计划 |
五、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计划 |
第四节 国际职业年金运营管理模式 |
一、职业年金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 |
二、国际上较多采用的职业年金运营管理模式 |
三、典型国家的职业年金管理模式 |
第五节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职业年金发展的共同特点 |
一、政策扶持 |
二、财政支持 |
三、管理完善 |
第六节 经验与启示 |
一、模式选择,优选DC |
二、多方缴费,责任分担 |
三、缴费与待遇对等 |
四、行业统筹,社会化管理 |
第四章 我国职业年金计划实践与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广东省的职业年金计划 |
第二节 上海市的职业年金计划 |
第三节 山西省的职业年金计划 |
第四节 浙江省的职业年金计划 |
第五节 重庆市的职业年金计划 |
第六节 以上海A联盟为例的职业年金实证分析 |
一、A联盟补充养老保险实施状况 |
二、A联盟职业年金计划的目标确定及类型选择 |
三、A联盟职业年金计划供款率的测算 |
四、A联盟内部新旧养老保险计划的过渡性安排 |
第五章 我国构建职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职业年金计划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
一、同步推进问题 |
二、制度衔接问题 |
三、管理体制问题 |
四、运营效率问题 |
五、监管不力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构建职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
一、国家重视,政策支持 |
二、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实现年金保值增值 |
三、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
四、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论证思路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
一、 巨灾风险的内涵 |
二、 巨灾风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
三、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功能定位 |
一、 巨灾保险的内涵 |
二、 巨灾保险的保险利益 |
三、 巨灾保险的特征 |
四、 巨灾保险的功能 |
第三节 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巨灾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作用对比 |
一、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成 |
二、 政府灾后损失补偿与救济的局限性及角色定位 |
三、 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
第二章 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理念基础 |
第一节 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定位 |
一、 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 |
二、 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 |
三、 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巨灾保险制度的目的选择 |
一、 确定巨灾保险制度目的的依据 |
二、 分散巨灾风险,补偿财产损失 |
三、 促进巨灾保险业发展 |
四、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节 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 |
一、 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的依据 |
二、 风险控制理念 |
三、 审慎发展理念 |
四、 全面监管理念 |
第三章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考证与评析 |
第一节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比较 |
一、 风险控制规则的比较 |
二、 支持保障性规则的比较 |
三、 灾后补偿与减灾规则的比较 |
第二节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
一、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共性 |
二、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差异 |
三、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差异性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巨灾保险现状及缺陷 |
一、 我国巨灾保险现状 |
二、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风险控制规则的构建——以强制巨灾保险与给付限额为中心 |
一、 我国巨灾强制保险规则的构建 |
二、 我国巨灾保险给付限额规则的构建 |
第三节 支持保障性规则的构建——以风险转移机制为中心 |
一、 我国巨灾保险支持保障规则的基本内容 |
二、 我国巨灾支持保障规则的核心内容——风险转移规则 |
第四节 补偿减灾规则的构建 |
一、 巨灾保险补偿减灾规则的理念基础 |
二、 我国巨灾保险补偿规则的构建 |
三、 我国巨灾保险防灾减损规则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设计 |
一、 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 |
二、 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 |
三、 我国巨灾保险专项立法的内容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联盟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D]. 黄勃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6]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 崔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12)
- [7]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合作与创新解析[J]. 陈健. 中国商论, 2018(32)
- [8]金融综合化的协同效应理论研究 ——以银行保险综合化经营为例[D]. 刘朋.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9]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年金制度研究[D]. 刘艺戈. 武汉大学, 2014(06)
- [10]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D]. 梁昊然. 吉林大学,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