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贿赂法律性质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天翔,张步峰[1](2021)在《试论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法律责任——以免费设备投放行为为例》文中认为与其他行业的商业贿赂相比,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着专业性、复杂性和跨法律部门性的特征,其中免费设备投放商业贿赂行为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之典型。到目前为止,我国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体系存在资格罚处罚体系缺陷、医疗行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过于单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制度缺失等制度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现有行政处罚与处分体系、健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机制、促进多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改善现有的执法取证机制等方式完善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张天翔[2](2021)在《论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为的法律治理》文中提出在医疗行业之中通过免费设备投放的形式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前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缺乏对于设备投放的行为方式的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也处于缺位的状态。应当从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宏观角度出发,构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包含刑事法规行政法规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从招投标体制改革入手,配合相关法律制度构建从事先预防到事后惩戒的完善的商业贿赂治理体系。
庄家强[3](2021)在《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惩腐倡廉工作的推进,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行贿罪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刑法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该罪的目的性要素加以规定,然而该要件在学界中出现存废纷争,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主观性。在行贿罪的认定中,是否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是决定行为是否符合行贿罪构成的核心问题。此外,正确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行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梳理目前我国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解释与理论争议,并通过检索与行贿罪有关的司法裁判,归纳并分析司法实践对于该要件认定的现状,指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第一,司法认定过程中具有模糊性。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主体部门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易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二,未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虽然在传统观点中行贿人往往掌握行贿行为的主动权,受贿者属于“被动受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情况恰恰相反,行贿人往往处于劣势被动的地位,而受贿人处于双方关系的强势地位。根据我国国情,以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作为划分标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进行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实务中具体疑难情形认定不统一。主要集中体现在“感情投资”行贿、“通融费,加速费”、“事后酬谢”行贿、“经济行贿”认定的问题。通过对上述理论与实践争议的分析,本文对该司法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层次的理论剖析,并提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的完善路径。首先,明确“为谋取”与“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其次,以主动与被动行贿作为划分,分情况讨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方式。最后,对实践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疑难认定问题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对于感情投资行贿的认定,从行为人给予财物时的目的、双方的关系、财物的把握三方面考虑;对于“加速费”“通融费”的认定,需要根据个案分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偏离公平公正原则、是否超越职务自由裁量范围;对于“事后酬谢”行贿的认定,根据请求帮助时是否明示或暗示形成约定、行为人是否知晓以及为其谋取的利益性质加以判定;对于“经济行贿”的认定,虽然法条中没有规定主观要件,但是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应当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
蒲金玲[4](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商业贿赂认定研究》文中认为商业贿赂是现代社会危害经济良性运行的关键问题之一,伴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业贿赂展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其危害性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刑法》不能完全规制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其主要规制的是达到起刑点构成商业贿赂类犯罪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是违反了其具体规定且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虽然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条款和广告法、商标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的法条交叉或者法条重复问题,但在实施中对商业贿赂的认定依旧存在许多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入手,分析了目前商业贿赂界定的困境,并在梳理商业贿赂的界定、成因及危害等基础上,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一些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政策,提出来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论文分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其一,商业受贿的具体概述。通过多个方面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成因以及其危害进行讨论,认定明确了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在我国经济学中的重要性,为我们在后续论文中相关观点的提出及论证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其二,评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条款的完善之处及问题。虽然新法已经进行一定的完善,包括对商业贿赂相关主体的规定合理化,合理地设置商业贿赂罚则、雇员行贿行为明确定性。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商业贿赂主体界定不清晰、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经营的边界模糊、商业贿赂民事责任规定不足三方面。其三,域外发达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等领域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格规制。主要目的是对目前美国、日本等一些新兴地域性经济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中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内容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同时借鉴各国的优势。其四,具体完善建议,如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限制和界定、明确对价的正当性作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标准、健全对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的规定几个具体完善策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有效打击商业贿赂问题,净化营商市场环境。
刘源玮[5](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业贿赂主体认定》文中认为2018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正式施行。其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针对商业贿赂主体认定等内容的修改幅度较大。目前而言,反法是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最广泛、最权威、最明确认定的法律。本文旨在对商业贿赂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论述,并寻求解决办法。笔者将通过分析商业贿赂行为及主体的已有具体理论对商业贿赂行为及其主体作出进一步分析,并将结合反法中对商业贿赂主体的具体认定方式及范围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以期寻找其亮点及不足。通过对实践中发生的具有主体特殊性的相关案例的具体分析,以及将反法与刑法层面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笔者期望可以寻求到解决提出问题的办法并且就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论述,可以在纷繁复杂的具体实践活动中,为明确认定商业贿赂主体的相关事项厘清思路,为完善商业贿赂主体认定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贡献自己的力量。
周围,文静[6](2020)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了萌芽与起步、发展与探索、完善与繁荣等多个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丰富的竞争样态和违法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理论为起点,以具体规范的合理适用为导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术研究,有力地回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应当进一步突出多元的立法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冉刚[7](2020)在《司法实践视角下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兼论我国域外管辖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等国际条约都规定缔约方应当合理确立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域外管辖权。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主要源于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管辖模式包括有限域外管辖和综合域外管辖。随着各国纷纷扩大管辖权,域外管辖往往造成管辖权冲突,这就需要加强自我限制和国际协调。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全球经贸大国,应当在国际法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管辖规则,进一步完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制度。
杜方正[8](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崔大海[9](2020)在《税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OECD国家的主要做法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不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然而税务部门却鲜有作为。通过介绍OECD国家在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中税收领域的主要做法,针对我国税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存在的法律、政策、检查和协调问题,提出应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税收法律基础、明确禁止行贿支出税前扣除、加强治理商业贿赂税务检查和健全工作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等建议,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陈远树[10](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认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二、商业贿赂法律性质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业贿赂法律性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法律责任——以免费设备投放行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
(一)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为以及违法性 |
(二)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体系 |
二、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法律责任承担制度体系的不足 |
(一)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政处罚规则体系过于单薄 |
1.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违法标准不明确 |
2. 规范体系覆盖范围过小 |
(二)资格罚处罚体系存在缺陷 |
1. 资格罚处罚标准不明确 |
2. 资格罚涵盖范围不完整 |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缺失 |
1. 行刑衔接体系缺乏顶层立法设计 |
2. 违法认定和移送标准不统一 |
3. 分工复杂,各执法机关信息流通不畅 |
三、意见与建议 |
(一)完善现有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资格罚处罚体系 |
(二)完善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行刑衔接体系 |
1. 强化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行刑衔接立法 |
2. 形成多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机制 |
(三)改善现有的执法取证机制 |
(2)论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为的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医疗行业免费投放设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为的现有法律规制 |
(一)免费设备投放行为的竞争法违法性 |
(二)设备投放行为的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 |
1. 设备投放行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没有进行规定。 |
2. 针对违法医疗机构的处罚手段不明确。 |
(三)医疗行业设备投放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1. 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
2. 完善医疗采购的招投标体制以及内部审计制度。 |
3. 建立科学完善的工商行政执法监管体制。 |
四、医疗行业设备投放行为的合规化建议 |
(一)医疗机构合法接受设备捐赠 |
1. 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严格遵守设备入账制度。 |
2. 避免与有关的商业利益挂钩。 |
(二)医药企业进行合法设备捐赠的建议 |
1. 采用合法的竞争手段,回归捐赠的本质。 |
2. 严格实施入账行为,制作财务账簿。 |
3. 调整设备投放的具体行为方式。 |
(3)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一、论文主要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 |
第二章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分析及理论争议 |
第一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分析 |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概念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界定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客观属性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争议 |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学说纷争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学说评析 |
第三节 “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理论纷争及评析 |
一、“不正当利益”的判断标准理论及评析 |
二、本文观点 |
第三章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行贿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
一、行贿罪的司法认定相关数据统计 |
二、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中存在模糊性 |
二、未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存在的疑难问题 |
第四章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认定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 |
一、“为谋取”的认定标准 |
二、“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厘清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依据 |
一、主动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依据 |
二、被动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依据 |
三、必要说明——被勒索行贿情形 |
第三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疑难问题认定 |
一、“感情投资”行贿的认定 |
二、“通融费”“加速费”的认定 |
三、“事后酬谢”行贿的认定 |
四、“经济行贿”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商业贿赂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一、商业贿赂概述 |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与表现形式 |
1.商业贿赂的界定 |
2.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
(二)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危害 |
1.商业贿赂的成因 |
2.商业贿赂的危害 |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对商业贿赂的认定 |
1.对商业贿赂相关主体的规定合理化 |
2.合理地设置商业贿赂罚则 |
3.雇员行贿行为明确性 |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对商业贿赂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商业贿赂主体界定不够清晰 |
2.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经营的合理边界模糊 |
3.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
三、域外国家的规定及借鉴 |
(一)域外反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制分析 |
1.美国的反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制 |
2.德国的反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制 |
3.日本的反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制 |
(二)域外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商业贿赂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商业贿赂主体的界定 |
(二)明确对价的正当性作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标准 |
(三)健全商业贿赂民事责任规定 |
1.增加责任主体 |
2.细化责任形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文献类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业贿赂主体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反法视角下商业贿赂行为及主体概述 |
(一)关于反法视角的说明 |
(二)商业贿赂行为概述 |
(三)商业贿赂行为主体 |
(四)对商业贿赂行为及主体的界定 |
1.德国对商业贿赂行为及主体的规定 |
2.美国对商业贿赂行为及主体的界定 |
3.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及主体的界定 |
二、反法关于商业贿赂主体认定的范围 |
(一)商业贿赂行贿主体的认定范围 |
1.商业贿赂行贿主体——经营者 |
2.商业贿赂行贿主体——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
(二)商业贿赂受贿主体的认定范围 |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4.交易相对方是否可以成为商业贿赂主体 |
(三)特殊类型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主体分析 |
1.医疗领域相关主体的商业贿赂案件 |
2.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 |
3.以消费者为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 |
三、新反法中商业贿赂主体规定的不足 |
(一)应对市场活动变化能力不足 |
(二)商业贿赂主体认定的“行刑结合”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三)部分商业贿赂违法主体构成要件说明不够充分 |
四、新反法中商业贿赂主体规定的完善意见 |
(一)完善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 |
1.以恰当的形式颁布单独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办法 |
2.增加并细化刑事犯罪中商业贿赂主体的类型 |
(二)完善企业账簿监管法律制度 |
(三)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认定效率 |
(四)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培养等相关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历程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萌芽与起步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探索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繁荣 |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与探索 |
(一)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三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适用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商业诋毁行为 |
(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
(一)进一步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元化立法价值体系 |
(二)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 |
(三)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
(7)司法实践视角下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兼论我国域外管辖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背景与基础 |
(一)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历史演进 |
(二)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国际法依据 |
(三)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主要目标 |
1.体现公平性,保障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贸秩序 |
2.体现正义性,维护清正廉洁的国际政治环境 |
3.体现合理性,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
二 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扩张与限缩 |
(一)有限域外管辖模式——以德国和加拿大为例 |
1.以属人管辖为主、其他管辖为辅的德国模式 |
2.以附条件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加拿大模式 |
(二)综合域外管辖模式——以美国为例 |
1.美国的域外管辖规定 |
2.美国域外管辖的法律限制 |
三 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冲突与协调 |
(一)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
(二)合理性原则 |
(三)国际礼让原则 |
(四)“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五)适用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 |
(六)加强个案协调 |
四 完善我国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制度的建议 |
(一)新形势下我国域外管辖面临的主要挑战 |
1.我国域外管辖规则不够明晰,法益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
2.跨国企业“洋贿赂”屡禁不止,极大损害我国营商环境和公共利益 |
3.重个人责任,轻法人责任,难以追究母公司责任 |
4.境外投资迅猛增长,我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跨国商业贿赂风险 |
(二)我国进一步完善域外管辖制度的若干建议 |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建立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的管辖模式 |
2.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目标,加强对我国法益的保护力度 |
3.根据单一经济体原则,制定对跨国企业母公司行使管辖权的合理规则 |
4.按照合理性标准,明确行使域外管辖的合理限制条件 |
5.注重加强国际协调 |
(8)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税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OECD国家的主要做法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OECD国家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做法 |
(一)在法律制度上,督促各国健全反跨国贿赂的法律基础 |
(二)在税收政策上,建议各国禁止行贿支出税前扣除 |
(三)在执行措施上,制定贿赂和腐败检查税务手册 |
(四)在协调机制上,促进跨部门执法机构合作 |
二、我国治理商业贿赂中税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税收法律缺位 |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税收政策缺位 |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税务检查缺位 |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协调机制缺位 |
三、对我国发挥税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作用的启示 |
(一)在法律上应健全税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基础 |
(二)在政策上应明确规定行贿支出禁止税前扣除 |
(三)在检查上应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贿赂税务检查工作手册,开展税务稽查 |
(四)在协调上应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共同治理 |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商业贿赂法律性质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法律责任——以免费设备投放行为为例[J]. 张天翔,张步峰. 潍坊学院学报, 2021(04)
- [2]论医疗行业免费设备投放行为的法律治理[J]. 张天翔. 德州学院学报, 2021(03)
- [3]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D]. 庄家强.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商业贿赂认定研究[D]. 蒲金玲.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业贿赂主体认定[D]. 刘源玮.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J]. 周围,文静.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7]司法实践视角下的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兼论我国域外管辖制度的完善[J]. 冉刚. 国际法研究, 2020(06)
- [8]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9]税务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OECD国家的主要做法及启示[J]. 崔大海.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